7月8日,省药监局召开2026年第二季度重点工作调度暨药品安全形势分析会,总结上半年药品安全监管工作,分析药品安全形势,研究部署下一阶段重点工作任务。省药监局党组书记、局长李庭芳主持会议并讲话。分管局领导作安排部署。会上,各处室、各单位汇报第二季度重点工作进展和亮点工作推进情况,综合日常检查、监督抽检、案件查办等多维度信息,分析研判各领域药品安全工作形势,提出下一步工作思路。会议指出,今年以来,省局各处室、各单位紧盯年度重点工作目标任务,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各项工作进展顺利。各单位要精准判断、精准筹划、精准发力,扎实履职尽责,主动担当作为,高标准推进年度各项任务。一要提高工作的精准度。突出重点品种、重点领域、重点环节,强化工作举措,全面检点落实,精准高效监管。突出亮点工作,深入调查研究,掌握监管实情,找准着力点、切入点、突破点,提出针对性举措,不断提升药品本质安全水平。突出工作方法,坚持问题导向、坚持突出重点、坚持系统思维、坚持创新方式、坚持提升认知,全面提升工作效能。二要提高风险排查的精准度。注重数据应用,全面梳理风险信息,为风险排查提供基础支撑。注重会商质效,加强分析研判,制定针对性措施,强化数智应用,真正解决问题。注重落实举措,抓好药品质量安全风险隐患排查行动、“清源”巩固提升行动等专项行动,与“企业负责人履职能力提升”工程结合起来,用好“四个清单”工作机制,闭环管控风险,努力让监管跑在风险前面。三要提高服务大局的精准度。服务药品安全稳定大局,深入排查风险隐患,层层压实责任,切实维护全省药品安全稳定向好形势。服务全省高质量发展大局,既要优化政策服务,为产业发展营造高效、有序、可预期的监管环境;更要善于运用发展成果夯实药品安全基础,以高效严格监管促进高质量发展;还要以全面深化药品监管改革为保安全、促发展、惠民生赋能增效。会议要求,全局上下要深入推进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学习教育,进一步在深学、真查、实改上下功夫,推进“清朗药监”专项整治,抓好药品质量安全和监管队伍廉政安全“两个安全”,以正确政绩观引领药监事业高质量发展。省局领导班子、机关各处室、各检查分局、各直属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会议。(冯新春)
企业名称葫芦岛市博发药业有限公司企业类型药品生产企业检查时间2026年6月23日-2026年6月23日所在地市葫芦岛市检查依据药品管理法检查事项药品生产检查方式常规检查(日常)检查内容药品生产存在问题检查发现一般缺陷问题4项。处理措施企业自行整改。整改情况企业已按《辽宁省药品生产监督检查缺陷整改指南》完成整改。
2026年5月12日至6月11日期间,我局通过局网站发布公告,公开征求社会各界对《江苏省药品管理条例(草案)》的意见建议。意见征求期间,我局共收到意见建议4条,通过整理分析、逐条研究,对合理意见予以吸收采纳,其他意见在工作中参考。感谢社会各界对我局工作的大力支持!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6年7月9日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及《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相关规定,现就注销四川恩斯特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有关事宜公告如下:因四川恩斯特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申请终止医疗器械生产,现拟依法注销该公司《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该公司持有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内容为:企业名称为四川恩斯特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为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山水名城二栋二单元 502;生产地址为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振兴路 9 号 11#楼一层东半层;法定代表人为何国昆;企业负责人为孙张莉;生产范围 2002 年分类目录:Ⅱ类:6822-6-医用手术及诊断用显微设备 2017 年分类目录:Ⅱ类:06-13-光学成像诊断设备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如无单位、个人提出异议,本机关将依法注销该公司《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 特此公告。联系电话:028-86913062 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6年7月9日
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完善生育保险文件精神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的十五条措施〉的通知》(云政办发〔2025〕56号)要求,巩固提升生育医疗保障水平,切实减轻生育医疗费用负担,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云南省医疗保障局、云南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就进一步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政策,切实做好生育医疗保障工作通知如下。一、将灵活就业人员纳入生育保险保障范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的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新就业形态人员(以下简称灵活就业人员)同步参加生育保险,按照现行费率缴纳职工医保费(含生育保险费),其中将职工医保费率的0.5个百分点视为生育保险费率。灵活就业人员连续缴纳职工医保费满12个月的,可享受生育医疗费和产假生育津贴待遇;连续缴纳职工医保费满6个月未满12个月的,可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灵活就业人员住院分娩医疗费按本通知第三条规定执行,其他生育医疗费按普通门诊或普通住院待遇保障,其中,普通住院实行按项目付费。生育津贴计发不区分生产方式、胎数、胎次,计发基数为云南省一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计发天数为国家法定产假98天,即生育津贴计发标准为:云南省一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30天×98天。云南省最低工资标准,按照最新发布标准执行。二、提升产前检查费用保障水平单位职工医保参保人在各级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产前检查费(妊娠期间产生的政策范围内费用,下同),经生育保险产前检查定额补助按规定支付后,超出部分按职工医保普通门诊待遇予以保障。定额补助限额内执行普通门诊起付线、报销比例政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参保人在各级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产前检查费报销比例统一为50%,支付限额与居民医保普通门诊统筹合并保障,提高到每年1000元。三、完善住院分娩医疗费支付政策按照临床必需原则,区分顺产、剖宫产制定生育服务包。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参保人住院分娩,生育服务包内实行单病种包干支付,由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按照单病种包干标准进行结算,定点医疗机构“结余留用、超支不补”,生育服务包内个人不承担费用。单病种包干标准为:三级医疗机构顺产4000元、剖宫产6000元;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顺产3500元、剖宫产4500元。因危急重症孕产妇抢救、妊娠并发症、妊娠合并症或涉及特需服务需求等原因超出生育服务包范围或诊疗费用超出包干标准,跨省住院分娩,以及系统网络等原因不能在定点医疗机构实现直接结算的情况,不再执行单病种包干支付,实行按项目付费,参保人按普通住院待遇报销住院分娩费用。生育服务包根据医疗技术的发展以及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调整,由省医保局牵头适时调整。四、规范生育医疗费支付生育医疗费包括产前检查费、住院分娩医疗费、终止妊娠医疗费、计划生育的医疗费以及生育并发症、合并症医疗费等。生育医疗费按规定报销后的个人负担部分可由医保个人账户支付。职工医保参保人生育并发症、合并症医疗费按规定从职工医保基金列支。五、优化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项目待遇政策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发生的辅助生殖费用按规定即时结算,不设起付线,支付比例为50%。职工医保参保人实施辅助生殖服务项目,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3000元,由职工医保基金(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参加居民医保的参保人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1500元,由居民医保基金支付。六、优化新生儿参保缴费深入推进落实新生儿出生“一件事”工作要求,全面实施新生儿凭出生医学证明参保,生育医疗费用即时报销。新生儿出生后90天内参保缴费的,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医保待遇;出生后90天以上至一年内参保缴费的,自缴费之日起享受医保待遇。其中:每年10—12月份出生的新生儿,出生后90天内缴纳次年居民医保费的,当年居民医保个人缴费视同已缴纳,待遇享受期自出生之日至次年12月31日。七、强化参保人权益保障各级医保、财政、卫生健康、税务部门要加强联合监管和协同治理,加强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征缴管理,促进定点医疗机构规范生育医疗服务,严厉查处欺诈骗保、套取生育津贴等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基金安全,保障群众的合法权益。做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与医疗保险(生育保险)保障衔接,防止医保基金超范围重复支出。本通知自2026年7月10日起施行。以往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由省医保局负责解释。中国医保,一生守护!维护医保基金安全,人人有责!打击欺诈骗保举报电话:010-89061396,010-89061397;邮箱:jubao@nhsa.gov.cn。
相关投标企业:根据《关于做好第十一批国家组织和广东联盟双氯芬酸等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执行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广东联盟双氯芬酸等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信息已更新(详见附件),为保障中选结果顺利执行,组织相关企业对新增中选品种供应清单内药品进行信息维护并建立配送关系。我省定于2026年7月15日零时起执行中选结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药品信息维护中心已根据中选品种供应清单内药品信息完成产品入库工作,请相关中选企业登录辽宁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网(http://ggzy.ln.gov.cn/yphc/),点击“药品耗材招采子系统登录入口”,选择“生产企业、代理企业”,点击“单位登录”通过用户名和密码登录系统进行信息维护。产品“基础信息”以国家医保信息平台为准,“产品扩展及资质信息”需企业自行填报。二、配送关系建立以流水号为单位由中选企业自主选择配送企业,每个流水号在每个地级市可选择不超过3家配送企业。操作方法:由中选生产企业先行发起,登录辽宁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网,点击“药品耗材招采子系统登录入口”,通过用户名和密码进入系统,在“药品招标管理”模块中,选择“产品信息管理”-“集采产品填报配送企业”菜单,页面中显示需填报配送企业的全部品种。点击品种对应的【填报配送企业】按钮,进入配送企业填报页面,按页面要求填报相关信息。在截止时间前,企业可随时更改填报信息。中选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配送企业填报后,视同完成配送关系建立,中选结果执行时,选定的配送关系将自动生效,相关企业无需再行操作。三、时间安排药品信息维护和配送关系建立时间:即日起至2026年7月14日24:00;四、咨询电话技术咨询电话:024-23447836业务咨询电话:024-23448115咨询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1:00下午13:30-16:30附件:广东联盟双氯芬酸等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中选药品(第四批增补)辽宁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2026年7月9日
各有关单位:定期风险评价报告提交表是注册人在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信息系统内提交定期风险评价报告的载体。为进一步提升定期风险评价报告撰写的规范化程度和审核工作效率,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组织对《医疗器械定期风险评价报告提交表》进行修订,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核同意,现予发布。为便于理解,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撰写《定期风险评价报告提交表问与答》,同步发布。特此通告。 附件:1.《医疗器械定期风险评价报告提交表》(2026年修订版) 2.《定期风险评价报告提交表问与答》2026年7月8日
各地级以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为严格落实《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全面推进药品经营使用环节全品种信息化追溯工作方案的通知》(粤药监药二〔2025〕67号)相关工作部署,健全完善药品零售环节全流程信息化追溯体系,规范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普瑞巴林、愈美制剂等国家特殊管理药品销售管理,落实电子化实名登记制度,强化零售药店风险智慧预警与源头管控,省局已研发上线“粤药盾”系统,现决定在全省所有药品零售企业全面部署安装并常态化规范使用该系统。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全面推进“粤药盾”系统在全省药品经营领域落地应用,实现药品零售终端追溯信息采集、上传、留存闭环管理,以电子化实名登记替代传统纸质台账,从严规范特殊管理药品销售行为,有效防范药品流通安全风险,持续提升全省药品经营智慧监管和精准管控能力。二、实施范围实现全省所有药品零售企业,包括零售连锁门店及单体药店全覆盖。各企业须完成系统安装对接、功能调试,落实常态化在线规范使用要求,确保覆盖无死角、执行无遗漏。三、系统安装资源“粤药盾”安装程序包、V1.5版本预警提示操作指南、配套教学视频已在省局政务平台公开发布,各企业可自行下载学习、安装部署,下载地址:https://mpa.gd.gov.cn/zwfw/wjxz/ywsldt/content/post_4757901.html。各企业须对照配套资料,完成系统安装调试及与企业进销存系统的对接工作,确保各项核心功能稳定、正常运行。四、工作安排(一)安装调试。全省药品零售企业应在2026年7月8日起开始系统下载安装、设备对接、功能调试及全员实操培训,确保药品追溯信息扫码采集、追溯数据上传、特殊药品实名登记、风险预警等核心功能正常运转。各药品零售连锁总部要统筹指导下属所有门店按期完成安装调试及规范使用。(二)日常监管。各地药品监管部门应将“粤药盾”系统安装使用、追溯信息上传、特殊药品实名登记落实情况纳入日常监督检查重点,对未安装系统、擅自停用屏蔽系统、追溯数据缺失、未按规定落实实名登记的企业,依法依规督促整改。五、工作及使用要求(一)严格落实药品追溯管理1.药品零售企业应建立健全药品追溯管理制度,将药品追溯工作纳入质量管理体系。核对上游出库药品的追溯信息与本企业入库药品的一致性,对入出库追溯信息采集上传情况开展审核。2.配置与零售药品规模相适应的扫码设备,及时将追溯信息上传至所采购药品的上市许可持有人的药品信息化追溯系统和广东省智慧药监一体化平台。3.药品验收(入库)时应使用“粤药盾”系统扫描追溯码进行核对,记录追溯信息并反馈上游企业,如出现货物和上游追溯信息或数量不一致、第三方药品信息化追溯系统提示重复扫码时,应予以拒收,并及时反馈上游企业查明原因并作出相应处置。购进、退货时同步更新药品追溯状态。销售药品时,应使用“粤药盾”系统扫描追溯码,记录、上传药品追溯信息,并在销售凭证上显示药品追溯码信息。(二)严格规范特殊药品实名登记销售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普瑞巴林、愈美制剂等特殊管理药品,必须按照系统弹窗提示完整采集、留存购药人实名信息,完成电子化登记后方可销售,严禁简化操作流程、跳过登记环节,严禁以纸质台账替代电子化登记。(三)严格执行系统运维规范企业经营期间系统须全程在线运行,不得擅自卸载、关停、屏蔽系统,不得篡改、删除、隐匿追溯数据及实名登记台账,主动配合监管部门线上核查和现场检查。(四)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省药品监管局将定期推送已安装并正常使用“粤药盾”系统的企业清单,各地市局要建立辖区药品零售企业管理台账,实行清单化、销号式管理;对照清单督促未安装、已安装但未正常使用系统的企业完成安装及规范启用,主动帮扶企业解决实操堵点难点,统筹推进辖区系统全覆盖落地,确保全部零售企业落实到位。(五)严格压实企业主体责任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为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药品追溯制度的企业,将依法依规处置。(六)切实做好技术保障服务企业可依托操作手册、教学视频自行排查技术问题,或联系技术保障人员解决。技术保障人员联系方式:农工0756-8858931,QQ:3994402613,QQ群:1030716507。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2026年7月8日
根据《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药品经营许可证〉注销的管理规定》(粤食药监法〔2013〕26号),我局已依法注销肇庆市坑口仁康药房有限公司等3间企业的《药品经营许可证》,现予以公布。序号许可证号许可证有效期限企业名称注销时间注销原因1粤DB7580005602027年01月23日肇庆市坑口仁康药房有限公司2026年07月09日企业申请2粤CA7580002892026年11月18日柏和国大药房(肇庆)有限公司二五九分公司2026年07月09日企业申请3粤DA7580000182026年5月25日肇庆市鼎湖柏和大药房有限公司六六八分公司2026年7月09日企业申请肇庆市鼎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6年07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