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医疗保障局,省属各医疗机构,驻辽部队医疗机构,各相关耗材生产(经营)企业: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收到的耗材产品在辽宁省主动降价的申请和价格联动确认结果,按照省医保局《关于改革完善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挂网采购工作的通知》(辽医保规〔2024〕1号)要求,同意上述产品挂网采购价格进行调整(详见附件),全省所有医疗卫生机构于7月15日起执行新的挂网采购价格。降价产品设置采购过渡期,时间为1周。附件:耗材价格调整清单(ypzb2015gs.lnypcg.com.cn/BidInfoPublic/Genuine/hc_prics_info.aspx?RID=2075466954211172353)辽宁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2026年07月10日
各相关单位: 按照《关于印发的通知》(吉卫联发〔2017〕55号)、《关于启用吉林省挂网药品“两票制”界定新功能模块的通知》和《关于同意调整吉林省挂网药品“两票制”界定方式的复函》要求,现将2026年度吉林省第五批挂网药品“两票制”界定结果予以公示,具体内容如下:一、公示时间 公示期自2026年7月10日—7月14日。二、公示内容 2026年度吉林省第五批挂网药品“两票制”界定结果。 三、质疑方式 公示内容有异议的,请相关企业于2026年7月14日16:00前,将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及书面质疑(或投诉)材料和其它佐证材料加盖企业公章后扫描PDF版本,发送到指定邮箱jlggzyypc@163.com。发送的邮件名称按以下格式书写“两票制界定申/投诉-企业名称”请各企业务必认真核对,确保信息无误后提交。公示期结束后,不再受理申诉质疑。 四、其他事宜投标企业申请界定药品“两票制”的,如挂网药品有全国其他省级中标(挂网)价格低于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挂网价格的,企业需在30日内主动申请价格联动,否则将被纳入信用评价。2.2026年度吉林省第五批挂网药品“两票制”界定结果审核不通过的,请相关企业登录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系统查看审核不通过原因,按照审核不通过原因修改,并于每月1-10日按照相关要求重新提交。 3.企业应对填报和上传的相关文件的真实性负责,如上传的电子图片资料涉嫌故意造假获取界定结果或企业提供虚假承诺获取界定结果的,一经查实,中心将按照国家医保局《关于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抄送国家和省级相关部门。 4.为简化企业办事流程,优化营商环境,相关资料均可网上提交或电话咨询,中心不接待现场递交资料和咨询。 五、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431-81866909。 承办人:马铭 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6年7月10日
各申报企业:为贯彻落实《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在医疗保障服务领域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的通知》(医保发〔2024〕2号)有关要求,进一步落实《医药集中采购平台服务规范(1.0版)》规定,根据《福建省医疗保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医疗器械(医用耗材)阳光采购结果全省共享工作的通知》(闽医保办〔2018〕47号)、《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医疗器械(医用耗材)阳光采购结果全省共享工作的通知》(闽医保〔2018〕16号)、《福建省药械联合采购中心关于进一步优化药品和医用耗材挂网工作的通知》(闽药采中心〔2024〕12号)相关规定,结合企业申报情况及提交的挂网申请,现将拟新增共享挂网的医用耗材产品予以公示,具体如下:一、拟新增挂网医用耗材产品公示查看方式相关产品详细信息请登录福建省医疗保障信息平台药品和医用耗材招标和采购交易子系统(以下简称“招采子系统”)进行查看。操作路径:打开网页链接登录招采子系统→进入“耗材招标管理”项目→点击左侧菜单栏“共享结果管理”菜单→选择“共享结果挂网公示”→进行查看。公示时间:7月11日至7月17日。二、不符合挂网条件产品相关原因查看方式对于不符合挂网条件的产品,企业可于招采子系统中查看产品未挂网原因。操作路径:打开网页链接登录招采子系统→进入“耗材招标管理”项目→点击左侧菜单栏“共享结果管理”菜单→选择“未挂网原因查询”→进行查看。三、申投诉方式对于本次拟新增挂网的医用耗材有异议的企业,请在公示期内通过招采子系统“企业申诉”和“企业投诉”模块提交申投诉。操作路径:打开网页链接登录招采子系统→进入“耗材招标管理”项目→点击左侧菜单栏于“企业申诉”或“企业投诉”模块选择“新增共享挂网”事项进行申诉、投诉。四、价格存疑澄清方式部分拟新增挂网产品全国最低省级挂网价存疑,请各申报企业于公示期内在招采子系统中查看是否有产品需进行价格存疑澄清,涉及的产品如未完成澄清则不予新增挂网。操作路径:打开网页链接登录招采子系统→进入“耗材招标管理”项目→点击左侧菜单栏中“价格存疑澄清”菜单→进行澄清。联系电话:0591-87279375QQ群:福建医用耗材阳光采购结果全省共享工作咨询群787360440(同一家企业仅支持一名操作人员入群)附件:2026年6月拟新增共享挂网医用耗材产品名单 福建省药械联合采购中心 2026年7月10日
各相关企业:按照34种药品省际联盟采购工作安排,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一、药品经济技术标评审结果公布按照34种药品省际联盟采购工作安排,企业申报药品经济技术标信息已经专家评审,申投诉处理。现将经济技术标结果予以公布,详见附件。二、报价解密、议价谈判相关事项34种药品省际联盟采购申报信息公开将于2026年7月13日在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郑州市金水区经二路12号)举行。现将有关事项提示如下:(一)请参与正式报价的企业,检查数字证书是否有效,务必按照时间安排进行报价解密。正式报价、解密的电脑设备尽量保持一致。报价解密时间:2026年7月13日8:30至9:30报价解密路径:登录河南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https://ypnew.hnsggzyjy.henan.gov.cn/),进入“医药采购系统—药品采购子系统—药品招标—带量招标采购-34种药品省际联盟采购”项目,点击“带量采购药品报价/经济技术标申报”,按照要求解密。(二)信息公开当日,需按照拟中选规则二或拟中选规则三确认拟中选资格的企业,请相关企业联系人保持手机畅通,及时做好价格申报工作。拟中选规则二或拟中选规则三价格申报路径:登录河南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https://ypnew.hnsggzyjy.henan.gov.cn/),进入“医药采购系统—药品采购子系统—药品招标—带量招标采购-34种药品省际联盟采购”项目,点击“带量采购药品报价/经济技术标申报”,按照要求进行报价。(三)信息公开当日,需进行议价谈判的企业,请相关联系人保持手机畅通。接到议价谈判通知的企业授权1名代表参加。被授权人须携带本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格式详见采购文件附件),现场递交材料、签到入场。特此提醒。附件:药品经济技术标评审结果表.xls34种药品省际联盟采购办公室2026年7月10日
各区县(自治县)医保局,高新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各公立医疗机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家医保局等8部门《关于印发〈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医保发〔2021〕41号)和国家医保局《神经系统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医保价采函〔2025〕78号)精神,构建内涵边界清晰、适应临床诊疗、便于评价监管的价格项目体系,经研究,决定规范我市神经系统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并将部分神经系统类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规范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一)规范整合我市神经系统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后神经系统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175项(详见附件1)。(二)停用脑电图等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详见附件2)。二、明确医保支付政策综合考虑临床需要、基金支付能力和价格等因素,兼顾医保政策延续性,明确神经系统类医疗服务项目医保支付类别(详见附件1)。三、有关要求(一)各公立医疗机构应按时做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相关调整工作,规范诊疗行为,不得扩大收费范围,凡在项目中包含的服务内容及耗材不得单独收费。要严格按规定执行明码标价和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制度,通过电子显示屏等多种方式向患者公示医疗服务价格,做好患者沟通解释工作,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二)各区县医保部门要督促辖区内公立医疗机构执行规范后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加强调研和现场检查核查,确保政策执行不走样。遇有重大问题及时向市医保局反馈。四、本通知自2026年8月10日起执行。原政策文件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附件:1.神经系统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2.停用脑电图等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重庆市医疗保障局2026年6月22日(此件公开发布)
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深化药品医疗器械监管改革 促进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53号)关于加强药品注册申报前置指导、开展多渠道多层次沟通交流、发挥审评检查分中心作用等有关要求,京津冀分中心面向京津冀鲁区域药品注册申请人进一步优化药品面对面咨询服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咨询服务范围自2026年7月20日起,京津冀分中心面向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东省药品注册申请人开通药品面对面咨询服务预约通道,注册申请人可按程序递交相关咨询申请。现阶段面对面咨询范围限定为化学仿制药药学相关问题、化学药品药学变更相关问题。注册申请人拟咨询问题应当聚焦产品研发、申报准备或变更研究过程中遇到的实际技术问题,原则上应为现行指导原则、技术要求或公开信息尚未明确覆盖,或者在具体产品适用中需要进一步沟通的问题。对于已受理并正在审评中的产品,其相关技术问题应按照现行注册审评沟通交流机制办理,不纳入本次面对面咨询服务范围。后续,京津冀分中心将结合工作运行情况、区域行业发展实际需求等,适时研究进一步扩大面对面咨询服务范围。二、咨询预约方式预约咨询申请单位应按照要求填写并提交《药品面对面咨询预约申请表》(附件1),并同步提交以下资料:申请表Excel版及加盖公章的PDF版、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PDF扫描件、与咨询事项相关的必要背景资料和技术研究资料等,具体格式可参考附件2。申请单位应于每周一9:00~17:30将上述材料发送至指定邮箱:ypzx01@bdmdei.org.cn,邮件附件总大小不超过50M。如遇法定节假日或调休,预约时间顺延至下一个工作周的周一。非预约时段提交的邮件不予接受。京津冀分中心按照预约邮件接收时间先后顺序进行登记,并根据提交资料是否完整、咨询问题是否属于服务范围等情况进行审核。每周接收前5家符合条件单位的预约申请;超过当周预约接收数量的申请单位,由京津冀分中心通过邮件反馈未预约成功。三、咨询服务安排预约成功后,京津冀分中心将自确认预约成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安排申请单位参加面对面咨询,具体咨询时间、地点及有关要求由京津冀分中心另行通知。每家单位最多咨询2个产品,咨询服务时间不超过30分钟。咨询过程中,申请单位应围绕预约申请中提交的咨询问题进行沟通,原则上不得临时增加与预约内容无关的咨询事项。四、有关要求(一)申请单位应当围绕拟咨询问题提供必要的研究资料和背景资料,提交的预约资料应当真实、完整、准确。对于申请资料不完整、不符合要求,或者申请单位、咨询问题不属于本通知明确服务范围的,不纳入当次预约排序,视为无效预约申请。(二)预约成功后因故不能参加的,应提前告知京津冀分中心;无故缺席的,原则上3个月内不再接收其面对面咨询预约申请。(三)面对面咨询意见主要用于帮助申请单位理解相关技术要求,不替代药品注册审评审批结论,不作为后续审评审批的依据。附件:1. 京津冀分中心面对面咨询预约申请表2. 京津冀分中心面对面咨询品种信息 国家药监局京津冀分中心2026年7月10日
为贯彻落实国家药监局《关于深化化妆品监管改革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药监妆〔2025〕18号)及省药监局《关于优化营商环境推动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举措》,持续优化我省化妆品备案工作,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化妆品备案工作实际,我局起草了《辽宁省化妆品备案分类分级管理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请于2026年7月17日前,将相关意见和建议反馈至电子邮箱(hzpc.syjj@ln.gov.cn),电子邮件主题请注明“化妆品备案分类分级管理指导意见的意见建议反馈”。 特此公告。 附件:1.辽宁省化妆品备案分类分级管理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2.意见反馈表
为促进医疗器械产业高质量发展,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在严守质量安全底线、不降低审评核查标准的前提下,省药监局编制了《辽宁省医疗器械快速审评审批清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6年7月17日前,将相关意见和建议反馈至电子邮箱qxjgc.fda@ln.gov.cn。 特此公告。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6年7月10日附件下载附件:辽宁省医疗器械快速审评审批清单(试行)--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自治区级药品监管领域部分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桂政发〔2026〕20号)要求,进一步规范药品监管领域行政许可工作,筑牢药品安全风险防线,现就我区药品监管领域部分行政许可事项调整实施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调整事项及实施主体自2026年7月1日起,对自治区级药品监管领域12项行政许可事项的实施方式作出调整,具体安排如下。(一)收回由自治区药监局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共9项)原授权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钦州港片区、崇左片区实施,以及原委托南宁市、桂林市实施的以下9项行政许可事项,统一收回由自治区药监局实施。1.境内生产药品再注册2.药品生产许可3.药品批发企业经营许可、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许可(省级)4.医疗机构配制制剂许可5.医疗机构配制制剂品种注册审批6.医疗机构配制制剂调剂审批7.医疗单位使用放射性药品许可8.药品批发企业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审批9.国产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审批(二)调整放权方式的行政许可事项(共3项)以下3项行政许可事项,放权方式由“授权下放”调整为“委托下放”,继续由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钦州港片区、崇左片区受委托实施。委托事项的行政许可法律责任由自治区药监局承担,行政许可书面决定、证件统一加盖自治区药监局印章。1.执业药师注册2.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许可3.化妆品生产许可二、工作衔接安排(一)受理渠道调整自2026年7月1日起,南宁市、桂林市、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各片区停止受理收回由自治区药监局实施的9项行政许可事项。相关业务申请统一由自治区药监局受理,申请人可通过广西数字政务一体化平台、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药监局服务窗口提交申请。(二)在办事项接续办理2026年7月1日前已由南宁市、桂林市、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各片区受理的上述行政许可事项,由原受理单位按照原有规定程序完成审批并送达行政许可决定;办结后10个工作日内,相关单位须将全部申请材料、审批档案、电子数据等完整移交自治区药监局归档,确保业务闭环、数据可溯,实现审批工作平稳过渡、无缝衔接。(三)委托事项办理规则调整放权方式的3项行政许可事项,申请人仍向对应自由贸易试验区片区提交申请,办理流程、申请材料保持不变。三、有关要求(一)压实工作责任。各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此次行政许可事项调整工作,严格对照自治区人民政府部署要求,细化制定交接工作方案,明确责任分工与时间节点,严防出现审批断档、服务缺位、管理真空等问题,切实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二)强化政策宣贯。各级药品监管部门要多渠道做好政策解读与告知工作,主动向辖区内相关企业、医疗机构宣讲调整内容与办理路径,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确保各项调整平稳落地、有序运行。(三)加强统筹督导。自治区药监局将加强对调整工作的统筹指导与全程监督,动态跟踪交接进度与办理质效,及时协调解决实施过程中的各类问题。各单位在执行中遇有重大情况,须第一时间向自治区药监局报告。特此通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6年7月10日
省直有关部门,市(州)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生物医药和医疗器械高质量发展有关工作要求,推动我省医药健康产业高质量发展,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等9部门在原有方案基础上,研究制定了《四川省推进创新药械融合应用试点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各有关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中共四川省委军民融合发展委员会办公室四川省教育厅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6年6月30日四川省推进创新药械融合应用试点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生物医药和医疗器械提质发展有关部署,按照《四川省支持生物医药和医疗器械若干政策措施》(川办发〔2025〕43号)要求,构建“产学研医用”协同创新体系,推进医工交叉融合,支持“研发设计—临床评估—试点应用—迭代升级—辐射推广”全链条促进医药创新发展,加强相关技术培训和标准规范制定,现就开展四川省创新药械融合应用试点申报工作的有关事项明确如下。一、申报方向(一)创新药方向1.创新药品(2021年1月1日后首次获批的1类创新药)临床应用试点和适应症拓展研究;2.3.2类以上生物制品和化学药(改良新药),2类中药改良型新药。(二)创新医疗器械方向1.诊断检验仪器和试剂2.治疗装备和器械3.监护与生命支持装备4.中医诊疗装备5.保健康复装备6.植介入及口腔医疗器械7.智慧医疗、辅助诊断、移动医疗等8.其他类医疗器械二、实施内容应用试点是面向典型应用场景,在创新药、高端医疗器械技术创新性与临床应用前景突出,对进一步提升创新药械医工协同创新、中试验证、真实世界疗效评估、迭代升级与推广应用等具有较强的带动作用,符合国家医疗服务和药品真实世界医保综合价值评价相关要求,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一)数据收集验证。创新药开展上市后药理药效、不良反应监测等真实世界疗效评价,新增适应症或与其他药物联合用药研究;创新器械需对标同类先进产品的数据收集与对比,验证临床使用环境中性能可靠性、稳定性、诊疗效果等。(二)建立评价体系。在疾病预防、诊断、治疗、康复等过程中,通过诊疗干预实现短期与长期临床获益为核心,建立创新药械在医疗机构的临床应用方案、使用规范和评价指标体系,形成应用评价报告。(三)适应症拓展或完善提升。已取得注册批件的创新药品,开展并完成增加适应症或者与其他药物联合用药的临床试验,提交相应注册申请。已上市的创新器械,针对医疗机构提出的改进建议,提升性能水平或拓展使用范围。(四)组织人员培训及推广。开展使用人员培训,培养应用人才。促进学术交流和创新产品推介,推动创新产品在其他医疗机构入院应用。(五)形成创新成果。1.创新药方向:形成专家共识、诊疗规范、标准或临床诊疗指南;新适应症或联合用药相关注册申请。2.创新器械方向:医工联合研制新一代创新器械;拓展适用范围、增加预期用途,完成注册临床评价。三、申报要求(一)申报主体。由牵头医疗机构与生产企业、科研院所等单位组成“1+1+N”联合体共同申报,其中:1家本省医疗机构和1家省内药械产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联合牵头,N家医疗机构、院校、研究单位、上下游相关配套企业(如:原料药、辅料、包材、关键软件、核心零部件等)、行业协会、学会等共同参与(“N”可吸纳部分省外单位参与)。1家单位(包括企业和医疗机构)可以参与多个不同应用试点。联合体应具备以下条件:1.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在所申报领域拥有相关的知识产权;2.近3年内,联合体所有单位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生态环境、产品质量事故和医疗责任事故,无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违法失信行为等情况;3.联合体所申报领域产品功能性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4.联合体中的医疗机构、产品持有人应构建临床应用合作机制,具有明确的职责分工、畅通的沟通渠道等;5.联合体各单位对应用试点运行经费有合理的计划与安排;6.联合体建立培训平台,每年开展与所申报领域相关培训不少于百人次;7.联合体每年围绕相关产品及使用,完成不少于1项技术改进提升;8.每个药械产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最多牵头或参与申报的同类产品不超过3个。(二)申报条件。1.医疗机构(1)牵头医疗机构原则上应为三级甲等,且为省部级及以上重点实验室、临床医学研究中心、临床重点专科建设(依托)单位之一;(2)参与医疗机构为本省或外省医院;(3)具有使用创新药械产品试点应用的合规条件,具有与试点药械相应的科室,相关设备配备齐全,人员资质完备,有相应工作基础及使用经验,愿意配合企业开展临床应用验证;(4)牵头医疗机构要制定试点管理制度,加强组织管理,能够充分调动和发挥参与医院的积极作用;(5)牵头医疗机构具备与生产企业联合研究推广药械的能力,并能协助开展试点药械的学术研究、交流推广、人才培训等工作。2.牵头企业(上市许可持有人)(1)本省注册的企业,有固定的生产和研发场地,有专职核心研发团队,近3年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的平均比例不低于5%;(2)企业现有研发能力和范围与申报项目基本匹配;(3)持有试点涉及药械的注册证和生产许可证,且注册证持有人与申报企业一致;或相关产品入围国家有关重大研发计划;(4)企业标准和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具备较好的功能、性能检测试验条件,具有完备的售后服务保障能力;(5)积极配合医疗机构全程参与药械真实世界验证、性能改善提升过程,对产品使用、培训等提供有效服务。3.院校或研究单位(1)国内注册的单位,有相关研究团队;(2)具备支持生产企业研究改进药械性能的能力。4.申报应用试点创新药械(1)产品已取得药品上市许可证,医疗器械注册证及相应生产许可证,或已进入产品申报阶段;(2)产品主要工作原理或者作用机理创新性较高,具有较高临床应用价值;(3)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曾参与国省级攻关,获得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认定的产品。同时,鼓励开展“医疗互联网”“医疗大数据”“医疗人工智能”“医防融合管理”等新型医疗服务技术和诊疗模式探索,形成产学研医协同创新成果,拓展创新应用场景。(三)试点周期。试点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在实施期内实行动态管理。四、组织流程(一)材料。医疗机构与牵头企业组建联合体,按照要求编制应用试点申报表(见附件)及实施方案,项目牵头单位应真实填写《四川省创新药械应用试点申报书》(附件1),申报书填写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内容。项目牵头单位对医工联合体内的参与单位资质和相关材料负责,并由参与单位法定代表人在申请材料上签名,加盖单位公章。报市(州)经济和信息化或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初审。申报单位须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二)申报。牵头单位将试点申报表纸质文件材料装订成册一式八份送至经济和信息化厅,同时发送扫描盖章电子版至联络员。(三)立项。经济和信息化厅会同省委军民融合办、教育厅、科技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医保局、省中医药局、省药监局等部门共同组织专家会审,根据专家评审结果确定纳入支持的应用试点单位,发布立项试点通知。(四)实施。牵头单位按照试点实施方案要求,组织参与单位开展应用试点工作。试点在实施中发生变化的,试点单位需在试点执行期内及时提出变更申请。(五)过程管理。试点单位每年需报送工作总结和试点推进情况。牵头医疗机构及成员单位调整等重大问题,由联合体报属地经济和信息化、卫生健康部门核定并出具意见后,报省相关部门备案。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委军民融合办、教育厅、科技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医保局、省中医药局和省药监局组织专家对申报单位制定的中期目标进行评估,如未达到目标,则根据评估结果和实际推进成效,终止试点。(六)验收。牵头单位在试点实施期限内完成后3个月内,备齐符合验收评估要求的材料提交验收评估申请。经济和信息化厅会同省委军民融合办、教育厅、科技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医保局、省中医药局、省药监局等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复核,并发布复核结果。试点验收评价情况将作为后续滚动实施、新设专项遴选单位和专业机构等方面的重要参考。五、配套支持(一)纳入创新药械重点培育范围。对获批试点单位,优先支持建设省级医企联合实验室、产教融合实训基地,推荐申报国家高端医疗装备推广应用项目。(二)对于具有显著临床应用价值的试点药械,在申请配置相关设施设备时予以倾斜;对符合条件的创新技术,在申请收费项目和纳入医保支付时予以支持。支持利用真实世界数据开展超说明书用药的有效性、安全性评价研究数据,优先纳入新适应症注册申请指导范围;对符合条件的,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申请实施优先审批,第三类医疗创新器械优先纳入重点跟踪范围提前介入指导;对符合条件的首台(套)高端医疗装备、首版(次)医疗软件、首批(次)医用材料,按照相关规定积极推荐至首台(套)、首批(次)、首版(次)推广应用指导目录。对纳入试点的创新药械,实施周期内,牵头医疗机构和参与医疗机构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要求入院。(三)对推动重点药械创新研发与推广应用效果突出的企业,在申报四川省相关科技创新和产业类专项资金、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小巨人”企业认定、实施产品注册、申请医疗服务价格和纳入医保支付时,对符合规定的予以优先支持。对创新产品通过应用试点实现重大创新、技术突破、迭代升级的,按照规定推荐参加国家和省科学技术奖励评选。(四)对参与应用试点的医疗机构,可按照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相关政策规定对其完成、转化该项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现金奖励,并按规定纳入单位绩效工资单列薪酬管理,不受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限制。(五)鼓励“医疗机构提出需求,企业、参与科室和院校、研究机构共同解题”的横向合作模式,共建转化医学研究基金。医务人员、院校团队参与相关课题的贡献可作为职称评定、岗位等级晋升、绩效考核等的重要参考。鼓励医疗机构出台支持医工协同转化的相关政策。支持医疗卫生机构通过“周末医学家”“周末工程师”等方式,柔性引进国内外知名专家团队。鼓励高等学校开展医工融合人才培养,与医疗机构和医疗装备企业开展订单式人才培养。(六)鼓励医保和商业化保险机构设置相关保险产品,企业和参与医疗机构购买创新器械使用环节的责任险。支持金融租赁公司和符合条件的融资租赁公司依法合规开展医疗器械以旧换新和设备租赁服务。联系人:经济和信息化厅 冯 镍 028-86266037省委军民融合办 曾雅丽 028-83436792教育厅 段志勇 028-86142205科技厅 陆贤坤 028-8671081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汪 杨 028-86743229省卫生健康委 高 燕 028-86138262省医保局 吴东叶 028-86536923省中医药局 李 伟 028-86242907省药监局 曾文之 028-86786021(药品注册处) 蔡云龙 028-86785336(器械注册处)附件:1.四川省创新药械融合应用试点申报书 2.××××应用试点实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