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投标人:2026年度药品增补挂网采购(第九批)资质审核结果及价格信息公示已结束,本着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根据价格信息申诉流程,针对价格信息的申诉,给予被申诉企业澄清机会,请相关企业查看并应答。一、被申诉情况查看中心已在平台内将申诉企业提出的申诉内容和相关证明材料推送给被申诉企业,请相关企业及时查看,查看路径如下:1.进入辽宁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网首页,点击药品耗材招采子系统登录入口,通过用户名密码登录后进入信息库。2.进入“药品招标管理”模块,点击页面“产品信息管理”功能模块下的“被申诉管理”菜单中进行查看。二、网上申诉应答被申诉企业根据申诉内容,点击【申诉应答】按钮,进入应答页面。1.对申诉内容认同的,点击【认同申诉】按钮;对申诉内容不认同的,需填写应答内容并上传相关证明材料后点击【反驳申诉】按钮。2.申诉应答信息尚未提交前,企业可以对申诉应答状态和内容进行修改、调整,对应答内容确认无误后,即可点击【提交应答】按钮进行提交。已提交的申诉应答,将无法进行修改、调整等操作。3.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应答的,视为认同申诉,申诉有效。4.申诉应答状态可在“被申诉管理”菜单中【中标价被申诉管理】标签下进行查看。三、应答要求1.被申诉企业要重视申诉问题、严谨应答。应答内容和上传的相关证明材料将直接推送给申诉企业查看,申诉企业将根据应答情况决定是否发起第二轮申诉。2.应答内容应言简意赅,仅针对申诉内容进行应答,其它与申诉事项无直接关系的内容请不要赘述。四、应答时间即日起至2026年10月15日24:00。辽宁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2026年10月14日
各相关单位:根据《硬脑(脊)膜和疝补片类医用耗材集采期满接续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文件》(SJLM-32-HC2026-1)相关要求和工作安排,现将硬脑(脊)膜和疝补片类医用耗材集采期满接续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予以公布(详见附件)。附件:1.中选情况表 2.中选明细表硬脑(脊)膜和疝补片类医用耗材集采期满接续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办公室(辽阳市医疗保障局代章)2026年10月12日
各有关单位:根据《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血流导向密网支架类医用耗材带量联动采购第二采购年采购协议签订工作的通知》(粤医保函〔2026〕160号)部署要求,广东省第三方药品电子交易平台(以下简称省平台)现开展血流导向密网支架类医用耗材带量联动采购第二年度协议签订工作。本次血流导向密网支架类医用耗材带量联动采购第二采购年自2026年8月31日至2027年8月30日,自 2026年8月31日起医疗机构中选产品的采购量一并纳入本年度协议量统计。请各单位使用CA证书登录新招采子系统(登录网址:https://igi.hsa.gd.gov.cn/ggfw/hsa-local/web/hallEnter/#/Index)进入“合同管理-从约定量创建协议”,按中选价格在系统内对应采购项目创建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确保医疗机构在采购周期内按中选价格采购中选品种。与此同时,请各单位提前做好相关产品的备货和采购衔接工作,确保上述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工作顺利推进。联系方式:(一)广东省药品交易中心官网在线客服;(二)业务咨询电话:020-87709875、020-87578313(工作日:8:30-12:00,14:00-17:30);(三)如需咨询数字证书相关问题,请拨打服务热线:020-89524338,或者联系QQ:4008301330。广东省药品交易中心2026年10月13日
各相关单位:根据《广东省药品挂网规则》,广州药品集团采购平台(以下简称广州平台)现将省内符合要求的新增挂网药品在招采子系统广州平台交易模块-“GPO药品交易”进行数据同步,方便医疗机构和有关企业进行交易,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同步范围20260930批次审核通过且经公示无异议,已在国家医疗保障局信息平台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广东省)新增挂网的药品(详见附件)。二、配送关系建立请相关企业登录招采子系统广州平台交易模块-“GPO药品交易”,选择本次挂网药品中相应来源的药品建立配送关系;请配送企业登录系统及时响应,以便医疗机构按规定实施采购。三、反馈路径及方式(一)各单位如对本通知附件有异议,请通过招采子系统广州平台交易模块-“GPO药品救济渠道”发起“咨询与反馈”,或在工作时间拨打020-87150111咨询。(二)各单位在采购过程中如有异议,请通过招采子系统广州平台交易模块-“GPO药品救济渠道”发起“采购交易”类别的申(投)诉。特此通知。附件:同步药品挂网数据目录(20260930批次).xlsx广州交易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2026年10月14日
各相关单位:根据全国中药饮片联盟采购办公室发布的《关于对个别中选企业进行处置的公告》要求,现对部分中药饮片产品予以暂停挂网处理(见附件)。特此通知。附件:暂停挂网中药饮片信息(20261012批次).xlsx广州交易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2026年10月14日
根据《河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的通知》(豫医保〔2025〕9号)、《河南省医疗保障服务中心关于印发的通知》(豫医保中心〔2024〕28号)有关规定,我中心组织专家对2026年第一、二季度驻郑32家定点医疗机构申报的特例单议病例进行了评议,共申报378份,通过360份,整体通过率95.24%,现将评议结果通报如下:附件:2026年第一、二季度定点医疗机构特例单议病例评议结果表.docx
各地级以上市医疗保障局:为进一步支持健康广东建设,完善参保人基层就医的医疗保障待遇政策,更好满足参保人在基层医疗机构获得医保服务的需求,减轻参保人就医负担,提高参保人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完善就医待遇政策,减轻参保人基层医疗费用负担(一)完善基层就医待遇保障。落实国家和省待遇保障政策,在职职工在一级及以下、二级医疗机构普通门诊的支付比例分别不低于60%、55%;居民医保普通门诊主要依托基层医疗机构开展,支付比例不低于50%。推动在职职工、居民医保参保人在本市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住院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逐步达到90%左右;在二级医疗机构逐步达到85%、80%左右。支持有条件的地区适当提高退休人员住院、普通门诊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积极探索居民与职工大病保险融合,推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均等化,促进共同富裕。(二)规范转诊待遇。各市综合医保基金支撑能力、群众就医需求、基层医疗服务能力,合理确定基层医疗机构住院起付线,切实减轻基层就医的参保患者经济负担。落实住院转诊患者起付线连续计算政策,促进患者有序流动。(三)合理确定异地就医待遇。在国家医保局规定范围内合理确定异地就医结算报销待遇,有条件的地市可适当减少参保人转诊至异地基层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下降幅度,进一步满足群众合理的异地就医服务需求。二、完善医保定点管理,打通参保人就医“最后一公里”(一)保障参保人就近享受医保结算服务。优先将承担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医疗机构,纳入定点医疗机构配置范围,每个乡镇(街道)至少有1家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一级医院作为定点医疗机构,每个社区可设置1家社区卫生服务站或门诊部作为定点医疗机构,每个行政村至少有1处可提供医保结算服务的村卫生站(室),依托智能手机APP等方式为参保人就医提供便捷的医保结算服务。各市可通过优化结算服务等举措,进一步提升医疗救助对象在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结算便利度,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医疗保障权益。(二)落实长处方政策。基层医疗机构按照因病施治、合理用药的原则,对符合条件的慢性病参保患者,单次可开具不超过12周用药的长期处方。三、优化基层医药价格管理,提升参保人基层就医获得感(一)促进基层医疗机构增加医疗服务供给。指导基层医疗机构按规定开展上门服务、安宁疗护、家庭病床建床、互联网诊查(复诊)、中医和康复等医疗服务项目,落实价格信息公开,让参保人在基层可享受个性化的医疗服务。逐步降低以设备物耗为主的检查检验类等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减轻参保群众就医费用负担。(二)扩大药品供给覆盖范围。推动公立基层医疗机构全面参与集采,支持紧密型县域医共体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统一结算,促进集采药品惠及更多基层群众。推动有条件的基层定点医疗机构接入医保电子处方中心,保障参保人员基层用药可及性。四、完善基层医保经办服务,提升便民惠民质效(一)夯实基层医保阵地。提升基层医保经办机构服务能力,强化基层网格、网点建设,协同推广“医医合作”“医银合作”等服务模式。推进医保健康服务强基工程,依托现有乡镇卫生院、村卫生站(室)或社区服务中心(站)新建基层医保服务站点,加强基层自助终端和移动设备配备,实现人脸识别功能与“村村通”服务。持续健全基层网格建设,扩大“15分钟医保服务圈”覆盖范围。推动实现未参保人员就医结算时主动提醒参保服务,持续开展新生儿“出生一件事”联办服务,不断优化“出生即参、待遇即享”、院内参保“零跑腿”服务。推动基层医疗机构设立医保服务e站,实现“就地”办医保。(二)推进智慧经办服务。积极打造线上线下一体化经办服务,持续优化经办政务服务事项办理流程,不断强化基层便民服务。创新医保服务综合应用场景,全面升级“一人一档”主动服务模式,依托大数据精准推送参保缴费提醒、待遇享受提示、服务进度查询等便民服务。深入打造“一企一档”“一校一档”应用,完善用人单位、学校端的批量参保服务。深度挖掘“AI+”医保领域,推动“AI+经办”“AI+客服”等系列智能化场景落地应用,以人工智能技术全面支撑医保经办数字化、智能化转型,让参保人办事更高效、便捷。(三)优化基层惠民举措。支持参保人在基层医疗机构门急诊、住院,使用移动支付、信用支付、一码支付、刷脸支付等便捷支付,提升就医体验。做好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异地共济使用,支持近亲属参保缴费、就医购药,减轻参保人负担。(四)加强医保基金监管。严厉打击虚假就医、虚假诊疗、医保“回流药”等欺诈骗保行为,推进全链条、全流程监管,确保基金安全规范、高效使用,让“看病钱”“救命钱”真正用在参保群众身上,切实维护参保人合法权益,守护基金安全。五、完善长期护理保险政策,保障参保人享有适宜的长期护理服务落实国家有关政策,长期护理保险待遇不设起付线,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不超过统筹地区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推动职工和居民参保人在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长期护理服务费用支付比例达到70%和50%。鼓励使用居家和社区护理服务,可在支付比例上给予不超过10%的倾斜。鼓励符合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村卫生站(室)申请纳入长护险定点管理,开展长期护理服务。各市医保部门要提高站位,高度重视,切实做好参保人基层就医保障工作。要严格执行医疗保障领域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涉及重大政策调整,请按程序报批。广东省医疗保障局2026年10月12日
四会世安药品销售店(个人独资):经调查,你公司长期未开展经营活动,我局执法人员到对你单位位于四会市东城街道光明北路座嘉盛苑首层3号商铺之七(住改商)的门店地址进 行现场核查,发现你单位门店为闭店状态,且通过系统预留电话号码无法联系企业,已不具备经营药品的基本条件。综上所述,我局依据《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
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和《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35号)等有关规定,普通化妆品备案人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通过化妆品注册备案信息管理平台提交备案时间满一年普通化妆品的年度报告。针对在2026年3月31日前未按要求完成2026年度报告的产品,我局已通过化妆品注册备案信息管理平台出具限期改正意见,要求于2026年6月30日前完成整改。根据《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五十九条和《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35号)等规定,我局拟对未按规定提交年度报告的普通化妆品(产品清单见附件1、2)予以取消备案。上述相关产品备案人对被取消备案产品有异议的,请在本公告发布后15个工作日内,携带有效市场主体登记证明(《营业执照》等)、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如非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应提供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及《普通化妆品取消备案申辩书》(见附件3),向浙江省药品化妆品审评中心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或经审核申辩未被采纳的,将对相关普通化妆品取消备案。特此公告。附件:1.浙江省未提交年度报告的国产普通化妆品清单 2.浙江省未提交年度报告的进口普通化妆品清单 3.普通化妆品取消备案申辩书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6年10月13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及西藏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加强药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自治区各级药品监督管理职能部门扎实开展药品经营环节“清源”行动,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与身体健康。现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一、西藏某医药零售发展有限公司八十八分公司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案西藏某医药零售发展有限公司八十八分公司无法提供2盒艾司奥美拉唑镁肠溶片的进货凭证、供货商相关资质及药品随货同行单,存在同一追溯码药品在不同地区医药机构重复结算的问题。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和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拉萨市城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该公司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二、林周县某镇卫生院使用过期药品案林周县某镇卫生院将过期药品与合格药品混放,存在使用过期药品行为。该卫生院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和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拉萨市林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该卫生院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三、日喀则市某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分公司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案日喀则市某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分公司未能提供2个批次药品的进货票据,经调查存在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行为。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日喀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该公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四、日喀则市昂仁县某大药房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案日喀则市昂仁县某大药房在售的莲花牌连花清瘟颗粒入库10盒,现场库存9盒,在该药房在用的药品管理系统中查询库存为7盒,药品实际库存与系统库存不一致,存在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从事药品经营活动行为。该药房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日喀则市昂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该药房警告的行政处罚。五、日喀则市拉孜县某诊所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案日喀则市拉孜县某诊所使用的龙肝胆丸未能提供供货商资质证照及随货同行单。该诊所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日喀则市拉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该诊所罚款的行政处罚。六、昌都市江达县某医药平价超市在执业药师不在岗期间销售处方药案昌都市江达县某医药平价超市在执业药师不在岗期间,通过网络电子处方平台违规销售处方药。该医药平价超市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昌都市江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该医药平价超市罚款的行政处罚。七、阿里地区某零售连锁药店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案阿里地区某零售连锁药店在营业场所内饲养宠物,生活区与药品经营区未作物理隔离和明显分区,未设置隔离设施和警示标识,存在毛发、异味、排泄物污染药品储存环境的隐患。该行为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阿里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该药店警告的行政处罚。针对本次典型案例暴露出的非法渠道购药、使用过期药品、不落实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违规销售处方药、功能区域混设等突出问题,现作出如下消费与合规提示:药品经营单位合规提示药品经营企业要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坚持从合法渠道采购药品,做好药品验收、储存、养护,定期清查,杜绝过期药品上架销售;严格执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处方药必须凭处方销售;规范经营场所管理,严格将药品储存、办公、生活辅助及其他区域分开,合理划分功能区域,做到分区清晰、环境整洁。严禁销售假药劣药,自觉落实药品全流程管控,主动防范药品质量安全风险。消费者购药提示消费者购药请务必在正规、合法的医疗机构、药店等购买药品,并索取保存相关凭证;在购买药品时注意查看外包装的相关标识,如生产日期、有效期、批准文号等,必要时,可登录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查询药品注册相关信息;购买药品后,要按说明书标明的贮藏条件保存药品,并按医嘱或用法用量服用药品。如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请及时向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