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医疗机构、相关企业:根据企业申请,现对葡萄糖酸钙锌口服溶液等药品的价格进行调整,调整后的价格从即日起执行。附件:药品价格调整汇总表青海省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服务中心2026年10月15日
各区卫生健康委,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有关大学、中福会,各委直属单位,各市级医疗机构: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意见》《上海市国家中医药综合改革示范区建设方案》《上海市进一步加快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5-2027年)》等精神,持续巩固中医临床特色优势,市卫生健康委、市中医药管理局组织实施中医优势病种建设项目申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建设目标聚焦中医药特色鲜明、疗效确切的中医优势病种,深化区域协同和上下联动,明确各级医疗机构功能定位,加强专科协作和联盟建设,将优势病种的诊疗规范、技术方法、管理经验向下延伸,建立覆盖“防-治-康-管”全流程中医药优质服务方案和服务模式。同时,支持开展基于大数据和真实世界的中医优势病种管理和临床效果评估,赋能中医药临床高地建设。二、建设内容和要求(一)中医优势病种建设专项以中医优势病种为核心,在区域医联体、专科专病联盟等中医优势专科、中西医协同“旗舰”科室建设基础上,联合相关临床、医技科室组建多学科诊疗团队,融合针灸、推拿等中医综合干预手段,提供中西医协同的多学科综合诊疗服务。建立纵向集成的分级诊疗服务流程,明确各级医疗机构功能分工,完善双向转诊与资源下沉机制,实现优势病种在医联体内有序流转、连续服务。坚持中医药防、治、康全程管理特色和优势,围绕优势病种优化形成适宜分级诊疗、可复制推广的综合干预方案,强化全过程质量控制和评价。组建分层指导专家团队,通过下沉帮扶、基层工作室建设、人员培训及适宜技术推广,系统提升基层医疗机构优势病种服务与管理能力。(二)中医优势病种评估与管理提升专项坚持数据赋能、标准引领、评价驱动、转化支撑。针对本市或区域内中医药治疗有优势的病种,通过多源数据系统性挖掘,构建涵盖临床成效、服务质量、中医药内涵、运行效率等多维度的评估框架,制定符合中医药特点、彰显中医药优势、共识度高的量化评价指标与数据采集标准。建设智能化中医优势病种数据采集和监测评估系统,实现数据自动采集、指标动态监测、智能分析评估、可视化展示与报告自动生成功能,开展定期数据分析,形成数据分析模型和评估报告,为管理决策提供依据。三、申报单位和名额(一)中医优势病种建设专项面向本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优先支持国家中医优势专科、中西医协同“旗舰”科室建设单位、上海市中医重点专科所在单位申报。申报单位应具备开展中医专科/专病联盟及相关建设和推广经验,中医药临床能力突出、专科团队具备较强的能力和学术影响力。申报病种应为中医特色鲜明、疗效确切、临床路径清晰的优势病种。市级中医医院申报不超过2项,其他市级医院申报不超过1项,区级医院由各区审核,每个区申报不超过2项。项目负责人应为符合要求的临床科室负责人。(二)中医优势病种评估与管理提升专项面向市级医院、医学院校、科研院所和政策研究机构等。申报单位应具备中医药研究、卫生政策研究、数据科学等相关领域研究基础。每家申报单位限报1项。四、建设周期和经费安排项目建设周期为2年。每个项目市级资金支持原则上不超过15万元。鼓励项目单位给予配套经费支持。项目验收通过、中止或撤销后,项目结余资金应按财政关于结余资金有关规定处理。五、申报流程1.项目申报单位请根据要求填写《中医优势病种建设项目申报书》(以下简称“《项目申报书》”,模板见附件),并将《项目申报书》一式7份(签名并加盖公章、A4纸双面打印装订)及电子版本于2026年10月25日前由申报单位统一报送至上海市中医优势病种建设管理办公室。2.市卫生健康委、市中医药管理局择期组织专家评审确定入选项目。项目过程管理委托上海市中医优势病种建设管理办公室组织实施。六、联系人及联系方式1.市卫生健康委中医监管处 张老师联系电话:231179232.上海市中医优势病种建设管理办公室 张老师联系电话:13918911225报送地址:宛平南路725号龙华医院11号楼823室电子邮箱:zyjgc@wsjkw.sh.gov.cn附件:2026年度中医优势病种建设项目申报书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上海市中医药管理局2026年10月11日
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根据企业申请,现注销河南柯尼兹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一次性使用吸痰包(注册证号:豫械注准20202140444)、一次性使用导尿包(注册证号:豫械注准20202140449)产品的医疗器械注册证书。特此公告。
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和《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35号)等规定,我局拟取消“明肤欣壬二酸祛痘凝胶”等82个普通化妆品(见附件1)备案。涉及产品备案人、境内责任人对我局取消备案有异议的,请在本通告发布后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参考格式见附件2)。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特此通告。附件:附件1 四川省拟取消普通化妆品备案产品清单 附件2取消备案异议陈述申辩书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6年10月13日
经查,蔡龙等60人存在《执业药师注册证》挂靠行为。根据《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我局现对蔡龙等60人的《执业药师注册证》予以撤销,三年内不予注册,并将不良信息录入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特此公告。附件:撤销《执业药师注册证》人员名单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6年10月14日
根据《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经营企业管理的通知》有关要求,保山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药品经营许可证》编号:滇AA875a00002)向我局提交暂停经营活动申请。现予以通告如下:该企业自通告发布之日起暂停从事药品经营活动。暂停经营期间,企业不得开展任何药品经营活动。如需在《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恢复经营的,需向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交书面报告,并经核查符合要求后方可恢复经营活动。《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重新审查发证的,予以注销《药品经营许可证》。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6年10月14日
各相关生产企业及总代企业:按照国家耗材联采办相关要求,为做好国家组织冠脉支架集中带量采购第二轮接续非中选产品红黄标预警标识相关工作,请冠脉支架相关企业于2026年10月16日0时系统开放挂网价申报后尽快维护非中选产品的挂网价格。集采结果执行前相关产品仍无挂网价的,暂停议价采购资格。执行通知另行发布。上海市医药集中招标采购事务管理所2026年10月15日
各相关企业:按照工作安排,于2026年10月16日起开展神经介入类医用耗材产品信息集中维护工作,现就相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企业范围取得神经介入类医用耗材产品合法资质的医疗器械注册人均可维护。其中,境外医疗器械注册人应当指定我国境内企业法人协助其履行相应的法律义务,委托其作为维护企业。同一境外医疗器械注册人的产品应当委托同一家企业维护。二、产品范围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证的颅内支架(狭窄扩张支架、动脉瘤辅助支架)、导引导管、神经介入支撑辅助导管、神经介入治疗导管、神经介入微导丝、颅内取栓支架、弹簧圈及其解脱器/分离控制器、液态栓塞系统、椎动脉药物支架、椎动脉球囊扩张导管、血管介入封堵球囊导管类医用耗材。三、维护方式及时间安排请相关企业使用数字证书登录国家组织医用耗材联合采购平台(https://hc.tjmpc.cn:10128),在“神经介入类填报管理—注册证查看”栏目,查看本企业范围内医用耗材产品,境外医疗器械注册人的产品须由维护企业在“神经介入类填报管理—进口产品选证”栏目按照系统内操作手册完成选证操作,联采办审核后可查看。未取得国家医保编码的产品,请企业登录国家医疗保障局“国家医保信息业务编码标准数据库动态维护”系统,按要求在相关分类下申请医保编码,并按照国家组织医用耗材联合采购平台增补模板的格式要求,填写拟增补产品信息表,填写后发送至联采办邮箱(hclcb@tjmpc.cn),邮件主题请标明“神经介入类”字样。为确保信息维护工作顺利推进,请相关企业在2026年10月23日前完成国家医保编码申请并发送邮件。国家组织医用耗材联合采购平台神经介入类医用耗材产品信息集中维护时间为:2026年10月16日至10月23日。后续工作安排,请及时关注网站通知。四、联系方式办公地址:天津陈塘科技商务区服务中心四楼(天津市河西区洞庭路20号)联系电话:022-24538155电子邮箱:hclcb@tjmpc.cn国家组织高值医用耗材联合采购办公室2026年10月15日
各区医保局,有关单位:现将《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门(急)诊就医及药店配药异常费用经办核查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市医保局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门(急)诊就医及药店配药异常费用经办核查管理办法(试行)为进一步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门(急)诊就医、药店配药及相关费用结算行为,健全异常费用监测、核查、处置工作机制,维护基金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社会保险经办条例》《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国家、本市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医保经办机构对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门(急)诊就医、定点零售药店配药行为及相关医保费用开展日常审核监测、异常数据筛查、核查及处置管理。本办法门(急)诊就医含门诊特定疾病就医,涉及使用的医保基金包含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医疗救助基金等。各级医保行政部门对于参保人员的行政执法工作,按照《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二、职责分工(一)市医保行政部门负责政策制定及统筹协调推动本市参保人员就医配药异常费用审核核查工作。(二)市医保结算中心负责对本市参保人员门(急)诊就医、药店配药相关医保费用进行日常审核监测、异常费用筛查,并向市医保中心推送异常数据。(三)市医保中心负责接收市医保结算中心推送的参保人员异常费用线索以及全市日常协议管理中发现的相关线索,按照《关于印发市医保局进一步加强市区两级医疗保障基金使用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关于管辖分工的相关规定,及时梳理后下发至相关医保分中心进行核查,并跟踪督办。(四)各区医保分中心负责依据《社会保险经办条例》等规定,针对异常费用线索开展核查,对于参保人员违反医疗保险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违规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应当依法作出责令改正、责令退回的决定;依法应当移交的,按管辖分工移送相关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处理。(五)市医保监督所和各区医保局,按照本办法和《关于印发市医保局进一步加强市区两级医疗保障基金使用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关于管辖分工的相关规定,对参保人员拒不配合调查或者依法应当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处理的,依法开展行政执法工作。市医保监督所加强对各区医保行政部门培训指导,依托医保信息平台,健全参保人员违法违规情形的事后监管模型,按规定予以处置。三、异常费用筛查市医保结算中心依托医保信息系统,运用大数据、智能筛查等方式,结合参保人员病史、诊疗记录、处方用药等情况,对参保人员涉嫌违法违规使用医保基金的异常行为和费用,开展日常审核监测与异常费用筛查。筛查重点包括但不限于:患者年度内就医费用高、就诊次数多、就医机构数量多、药品品种数多及费用高、购药病种数量多等内容,筛查规则与指标根据工作实际情况动态调整。四、经办核查与处置各区医保分中心接收异常费用线索后,应当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法采取资料审核、信息比对核验、约谈核实、现场检查、要求相关定点医药机构自查自纠等方式开展核查,全程留痕、如实记录。参保人员应当按照各区医保分中心通知要求,持有效身份证明(医保凭证)、就医记录、处方、费用票据等予以配合;有正当理由无法到场的,可以书面委托他人代办。各区医保分中心经核查参保人员无违规的,或相关费用已拒付的,予以办结;属情节轻微、未造成基金损失的不规范行为,应当责令改正、督促规范就医购药;个人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依法责令退回;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规章的,应当责令改正;对参保人员存在拒不改正情形,或者存在未在经办机构通知(已依法完成法定告知和送达程序)的规定期限内到场配合核查以及其他符合《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所列拒不配合调查法定情形的,或者依法应当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处理的,按照《关于印发市医保局进一步加强市区两级医疗保障基金使用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关于管辖分工的相关规定,及时移交相关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移送材料应当包括案件线索来源、核查记录、核查报告、告知和送达记录、相关费用明细和证据材料等,实行一案一卷、规范装订、签收反馈、闭环管理。各相关单位按照国家医保局要求,探索将参保人员就医购药异常费用审核核查工作纳入医保信用管理体系。五、行政执法与经办衔接市医保监督所、各区医保局按照《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开展相关行政执法工作。对于参保人员涉嫌骗取医保基金支出且拒不配合调查的,可依法要求经办机构暂停医疗费用联网结算,暂停联网结算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参保人员全额垫付。经调查,属于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按照相关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处理;不属于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按照规定结算。六、工作要求(一)提高政治站位,强化组织领导。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参保人员就医购药异常费用审核核查工作对守护医保基金安全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细化工作举措,确保各项规定落地见效。(二)压实主体责任,主动履职尽责。各相关单位严格依照本办法确定的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强化全流程协同联动与闭环推进,确保异常费用筛查、线索核查、分类处置、案件移送及行政执法等各项工作规范高效、落实到位,切实筑牢医保基金安全防线。经办机构应当健全工作机制,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宣传培训,不得因相关参保人员暂停联网结算影响其救治。(三)完善线索登记,规范台账管理。各有关部门应当依职责,建立参保人员门(急)诊就医和药店配药工作管理台账,对数据筛查、线索下发、核查调查、告知联络、文书送达、移送行政、办结归档等事项全流程记录,实现全程可追溯。(四)严守纪律规矩,恪守廉洁底线。工作人员在审核、核查、移送、执法等工作中必须依法依规、秉公办事,严禁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信息,严禁利用职务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对违纪违法问题严肃追责问责。本办法自2026年8月3日施行,有效期2年。如遇国家、本市相关政策调整,从其规定。
各相关单位:为做好我市第12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现根据相关工作部署,开展中选药品信息维护工作,具体事项通知如下:一、品种范围第12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中选药品,具体见附件。二、工作要求及时间安排(一)中选药品信息维护中选品种供应清单内未完成药品信息维护的生产企业,须在规定时间内登录天津市医药采购应用平台进行药品信息维护。已完成药品信息维护的企业无需重复操作。药品信息维护时间:2026年10月16日—10月23日17时。(二)中选药品配送关系确认生产企业和配送企业通过“药品集中采购系统”—“配送”栏目完成配送关系确认。配送关系确认时间:2026年10月16日—10月27日17时。三、其他要求为保障我市医药机构中选品种用药供应,请各有关企业提前做好组织生产、备货等工作,确保我市集采中选结果执行。四、联系方式办公地址:天津陈塘科技商务区服务中心四楼(天津市河西区洞庭路20号)联系电话:022-24538156联系邮箱:tjmpc@tjmpc.cn附件:第12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中选品种供应清单(GY-YD2026-1)天津市医药采购中心2026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