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花市监处罚〔2025〕192号处罚类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金额(万元):3.736318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1.118046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违法事实:一、当事人生产的810片“日出倾城美白祛斑面膜”化妆品标称“特殊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为国妆特字20170166,由标称注册人/生产企业委托生产,属于特殊化妆品。该产品未由注册人/生产企业生产,而由当事人生产,其标称的生产企业、地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号与事实不符,属于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当事人生产涉案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特殊化妆品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后方可生产、进口。国产普通化妆品应当在上市销售前向备案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进口普通化妆品应当在进口前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构成生产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行为。二、当事人前述被查实的不符合《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要点(实际生产版)》(下称《检查要点》)规定的5项问题违反了《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下称《规范》)的有关规定,具体如下:第1、2、3等3项问题违反了《检查要点》中的其他重点项目,其中,第1项问题不符合《检查要点》第27项检查项目的规定,违反了《规范》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第2项问题不符合《检查要点》第48项检查项目的规定,违反了《规范》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第3项问题不符合《检查要点》第50项检查项目的规定,违反了《规范》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第4、5等2项问题违反了《检查要点》中的关键项目,其中,第4项问题不符合《检查要点》第61项检查项目的规定,违反了《规范》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第5项问题不符合《检查要点》第74项检查项目的规定,违反了《规范》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因关键项目不符合规定,依据《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要点及判定原则》的规定,被判定为“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存在严重缺陷”。当事人的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存在严重缺陷,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化妆品,建立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并执行供应商遴选、原料验收、生产过程及质量控制、设备管理、产品检验及留样等管理制度”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的行为。处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10年内不予办理其提出的化妆品备案或者受理其提出的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或者进口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处罚内容: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项、第六十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下行政处罚:没收“UKAN人参何首乌润发精华乳”(批号:RSMB202A)1961瓶、“蓝恩美Lanenmei黑珍珠奢养抗皱舒缓精华液”(批号:RSNI075A)5瓶、“3D胶原蛋白紧致抗皱鲜注面膜”(批号:NI055A)5盒、“师念椰油氨基酸洗面奶”(批号:RSNC013A)2000瓶、“G欧素妮OSOONY水漾柔肤啫喱膜”(批号:RSNH073A)2盒、“日出倾城美白祛斑面膜”810片,没收违法所得11180.46元,罚款37363.18元。(罚没合计48543.64元)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行政相对人名称:广州融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工商登记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91440111353527430R法定代表人:秦慧兵处罚决定日期:2025-04-10公示截止期:2028-04-10处罚机关: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市知识产权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处罚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5〕539号处罚类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金额(万元):2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15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违法事实:当事人存在2个关键项目问题、11个其他重点项目问题和4个一般项目问题,符合《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要点》(实际生产版)的“现场检查中发现企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存在严重缺陷:(1)关键项目不符合规定”的情形,飞行检查结论为“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存在严重缺陷”,当事人构成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的违法行为。当事人于2024年2月28日生产了210瓶“KNIYEA金妮雅玻尿酸保湿补水喷雾”(批号:MH2024022802M1,300mL),生产了650瓶“KNIYEA金妮雅玻尿酸保湿补水喷雾”(批号:MH2024022801M1,150mL),当事人无法确保按产品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生产上述批次产品,上述批次产品未经检验合格后即放行。上述批次化妆品300mL的销售单价为1.5元,150mL的销售单价为1.2元,当事人生产经营上述批次化妆品的货值金额为1095元。当事人于2024年3月16日生产了1189瓶“OULIQI欧丽琦玫瑰香氛玻尿酸沐浴露”(批号:MH2024031601,1L),当事人无法确保按产品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生产上述批次产品,上述批次产品未经检验合格后即放行。上述批次化妆品同型号销售单价为3元,当事人生产经营上述批次化妆品的货值金额为3567元。当事人于2024年4月27日生产了500瓶“OULIQI欧丽琦茉莉香氛玻尿酸沐浴露”(批号:MH2024042703,1L),截至2024年6月20日我局检查时止,已全部售出,销售单价为3元。当事人无法确保按产品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生产上述批次产品,上述批次产品未经检验合格后即放行,当事人不能提供上述批次化妆品的销售记录。当事人生产经营上述批次化妆品的货值金额为1500元。当事人生产上述化妆品的原材料和包材均已用完,其生产设备工具除用于生产上述化妆品外还生产其他化妆品,因此未对相关设备工具进行没收处理。综上,当事人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化妆品的违法所得为1500元,货值金额为6162元。处罚依据:①《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使用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原料、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应当备案但未备案的新原料生产化妆品,或者不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技术规范使用原料; (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 (三)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 (四)更改化妆品使用期限; (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六)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其实施召回后拒不召回,或者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或者暂停生产、经营后拒不停止或者暂停生产、经营。②《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2019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超量或者超范围使用国家规定的化妆品限用原料生产化妆品,使用超过使用期限、废弃、回收等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或者处罚内容:当事人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化妆品,建立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并执行供应商遴选、原料验收、生产过程及质量控制、设备管理、产品检验及留样等管理制度。”的规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1189瓶“OULIQI欧丽琦玫瑰香氛玻尿酸沐浴露”(批号:MH2024031601,1L)、210瓶“KNIYEA金妮雅玻尿酸保湿补水喷雾”(批号:MH2024022802M1,300mL)、650瓶“KNIYEA金妮雅玻尿酸保湿补水喷雾”(批号:MH2024022801M1,150mL);二、没收违法所得1500元;三、罚款20000元。(罚没款共21500元)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化妆品的行为。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行政相对人名称:广州市美后化妆品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工商登记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91440101714231396D法定代表人:彭剑东处罚决定日期:2025-04-10公示截止期:2028-04-10处罚机关: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市知识产权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根据《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35号)要求,普通化妆品备案人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通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注册备案平台(https://zwfw.nmpn.gov.cn,以下简称平台)向承担备案管理工作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备案满一年的普通化妆品生产、进口情况,以及符合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情况。经核,截止2025年3月31日,我省尚有11家化妆品备案人的46个产品(详见附件)未按要求完成2024年度普通化妆品备案年报工作。针对上述情形,省药监局已经依法作出了责令限期改正的处理意见,并通过平台送达。请各有关化妆品备案人严格落实相关法规规定,加快推进2024年度普通化妆品备案年报工作,并于2025年6月30日前完成整改。逾期未整改的,药品监管部门将依法予以严肃查处。特此通告。附件:应报未报2024年度普通化妆品备案年度报告的企业及产品目录海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5年4月9日应报未报2024年度普通化妆品备案年度报告的企业及产品目录序号备案企业备案编号备案产品名称1海南邦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琼G妆网备字2022000234暨丽浩淞JLHS洁颜慕斯2海南邦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琼G妆网备字2022000263暨丽浩淞JLHS臻美奢润精华水3海南邦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琼G妆网备字2023000108暨丽浩淞JLHS臻萃润肤冰膜4海南邦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琼G妆网备字2023000251暨丽浩淞JLHS臻萃润肤冻干粉+暨丽浩淞JLHS臻萃润肤精华液5海南邦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琼G妆网备字2023000252暨丽浩淞JLHS臻萃润肤液6海南超然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琼G妆网备字2023000255泉水蓝莲花田香水柠檬洁面慕斯7海南超然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琼G妆网备字2023000257泉水蓝莲花田香柠卸妆油8海南海润珍珠科技有限公司琼G妆网备字2014000085海水珍珠层粉9海南海润珍珠科技有限公司琼G妆网备字2014000094海水珍珠粉10海南海润珍珠科技有限公司琼G妆网备字2014000100海水珍珠粉11海南海润珍珠科技有限公司琼G妆网备字2014000115珍珠焕颜紧致面膜粉12海南海润珍珠科技有限公司琼G妆网备字2014000220海之南海水珍珠面膜粉13海南海润珍珠科技有限公司琼G妆网备字2015000142海之南珍珠美肤面膜粉14海南海润珍珠科技有限公司琼G妆网备字2017000093海之南 珍珠晒后修护冰膜15海南海润珍珠科技有限公司琼G妆网备字2017000094海之南 珍珠活肽胶原隐形蚕丝面膜16海南海润珍珠科技有限公司琼G妆网备字2017000095海之南 珍珠深海海洋隐形蚕丝面膜17海南海润珍珠科技有限公司琼G妆网备字2017000096海之南 备长炭靓颜黑金面膜18海南海润珍珠科技有限公司琼G妆网备字2017000102海之南 珍珠靓颜焕采面膜19海南海润珍珠科技有限公司琼G妆网备字2017000112海之南 珍珠补水保湿面膜20海南海润珍珠科技有限公司琼G妆网备字2018000329海之南 冷榨椰子油21海南科伊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琼G妆网备字2023000175滢祎渼净颜靓肤精华液22海南科伊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琼G妆网备字2023000176滢祎渼水润靓肤精华液23海南科伊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琼G妆网备字2023000177滢祎渼美肌靓肤精华液24海南科伊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琼G妆网备字2023000178滢祎渼水润嫩肤精华液25海南科伊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琼G妆网备字2023000179滢祎渼莹润呵护精华液26海南科伊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琼G妆网备字2023000180滢祎渼焕彩靓肤精华液27海南美浪湾香药生物有限公司琼G妆网备字2023000409美浪湾天香活力乳28海南美浪湾香药生物有限公司琼G妆网备字2023000410美浪湾天香雅忆精华液29海南奈美华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琼G妆网备字2022000239睿柏尔水光臻颜冻干粉+水光臻颜精华液30海南奈美华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琼G妆网备字2022000240睿柏尔水光赋颜冻干粉+水光赋颜精华液31海南奈美华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琼G妆网备字2023000198睿柏尔臻颜冻干粉32海南奈美华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琼G妆网备字2023000199睿柏尔赋颜冻干粉33海南瑞合药业有限公司琼G妆网备字2023000545大唐春植物精粹润护洗面奶34海南瑞合药业有限公司琼G妆网备字2023000546大唐春植物多肽舒护面霜35海南薇鸿沄贸易有限公司琼G妆网备字2021500090提拉提冻干粉套冻干粉+溶媒液36普罗美(海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琼G妆网备字2023000022艾龄萱凝光焕彩面膜37三亚新爵爱菲医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琼G妆网备字2023000028新爵爱菲舒润鸵鸟油38三亚新爵爱菲医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琼G妆网备字2023000356新爵爱菲舒润鸵鸟油膏39南洋优选(海南)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国妆网备进字(琼)2023000010暹羅天使女童氨基酸护发素40南洋优选(海南)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国妆网备进字(琼)2023000011暹羅天使婴儿洗发沐浴露41南洋优选(海南)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国妆网备进字(琼)2023000012暹羅天使婴儿桃叶润肤乳42南洋优选(海南)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国妆网备进字(琼)2023000013暹羅天使婴儿桃叶精华面霜43南洋优选(海南)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国妆网备进字(琼)2023000014暹羅天使婴儿桃叶精华爽身露44三亚催岩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国妆网备进字(琼)2023000054活特曼活力身体霜45三亚催岩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国妆网备进字(琼)2023000055活特曼轻盈身体霜46志益格商贸(海南)有限公司国妆网备进字(琼)2023000001雪樱格多合一凝露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为把握化妆品新原料发展趋势,拓展首都化妆品审评检查综合技术支撑能力,近期,北京市化妆品审评检查中心组织了一场“化妆品新原料专题培训”讲座。培训由中国医学科学院药用植物研究所研究员、原料审评专家石钺教授授课,旨在传递最新原料监管政策研究导向,提升首都审评检查队伍能力水平,为产业原料监管创新发展持续蓄力赋能。政策解读:创新举措激发行业创新活力。培训详细介绍了国家化妆品新原料监管法规要求、历史沿革及《化妆品新原料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等相关内容,对新原料发展过程和监管要求进行了深度解读。随着国家药监局持续推出鼓励原料创新优化举措,今年还发布支持化妆品原料创新若干规定的公告,我国化妆品新原料申报数量显著增长,政策红利加速行业创新趋势逐渐显现。科学分析:安全监管推动标准研究完善。近年来,化学原料、生物技术原料、植物原料一直是化妆品新原料注册备案的热点,市场关注度居高不下。培训通过分享新原料监管中发现的问题和经验,科学分析了当前新原料监管面临的现状和对策,提出了规范配套文件、明确界定原则、完善标准体系等建设性思路和建议,传递了守住创新安全底线、推动指导服务的监管理念,为化妆品新原料监管工作提供了重要指导和参考。先试先行:逐步夯实创新服务基础。原料创新是化妆品产业创新的基础,中心精准结合行业发展需求,提前谋划布局化妆品创新服务多元化人才队伍建设。今年中心积极优选了多名审评业务骨干,通过“以干代培”方式分批参与到中检院化妆品新原料、特殊化妆品等技术审评工作中。“以培促练、干培结合”的模式,不仅有利于加速业务人员综合技能培养,也为未来探索新原料沟通服务机制,支持企业高效注册备案做足充分准备和实践探索。本次培训为化妆品新原料创新发展提供了政策指引、趋势洞察和实务指导的同时,为中心新原料人才储备建设搭建了高质量的技术交流沟通平台。下一步,中心将持续关注化妆品新原料领域动态,不断提升审评检查技术监管能力,为助力首都化妆品原料企业抢占创新高点推动行业发展做出更多贡献。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深化药品医疗器械监管改革促进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53号)文件和自治区有关领导批示精神,我局牵头起草了《关于全面深化药品医疗器械监管改革促进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为确保公众对该工作的参与,广泛吸收社会各界意见建议,不断提高实施质量,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通过信函、电话、电子邮件等形式将意见建议反馈至自治区药监局政策法规处,截止日期为2025年5月8日。对于收到的意见建议,我们将认真研究,并在评估时参考吸纳。衷心感谢您的关心、支持和参与!联系人:李琰联系电话:0951-5665659,18809609603电子邮箱:yjjzcfgc@163.com通信地址:银川市兴庆区文化东街28号自治区药监局政策法规处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2025年4月9日(此件公开发布)关于全面深化药品医疗器械监管改革促进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为全面深化药品医疗器械监管改革,健全完善药品安全责任体系,提升安全治理水平,推动药品医疗器械研发创新,促进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深化药品医疗器械监管改革促进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53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措施。一、推进药品医疗器械研发创新发展1.优化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服务机制。健全研审联动工作机制,建立重点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服务清单,对纳入清单的产品实行“提前介入、一企一策、研审联动、全程指导”,优先检验检测、注册核查、审评审批。实施重点园区、重点企业、重大项目药品医疗器械研发创新跟踪服务机制,加强与申请人沟通交流、政策宣传和技术咨询。(自治区药监局牵头,自治区卫健委按职责分工负责)2.全链条支持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实施中药资源保障能力提升项目,加强地产优势种质资源保护利用、良种繁育、中药材药理药效学研究。科学布局道地药材和特色药材种植,完善中药材生产技术标准体系,推进实施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AP)。优化中药医疗机构制剂审批程序。鼓励医疗机构规范收集整理人用经验数据,与中药企业开展研发合作。推进名老中医方向医疗机构制剂、医疗机构制剂向中药新药递级转化。鼓励中药企业使用新技术、新方式、新设备、新科技成果改造和优化生产工艺处方,促进中成药二次开发。支持牛黄、冬虫夏草等珍稀濒危中药材替代品的研发。(自治区科技厅、自治区工信厅、自治区卫健委、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自治区林草局、自治区药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3.发挥标准引领与知识产权协同保护作用。落实国家药品医疗器械标准提高行动计划。建立标准动态增补修订机制,规范省级中药标准管理。采用信息化手段建立自治区药品医疗器械地方标准数据库。支持地产道地中药材和特色中药材申报国家农产品地理标志、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加强药品医疗器械原创性成果专利和知识产权保护。(自治区药监局牵头,自治区工信厅、自治区卫健委、自治区市场监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4.支持创新药品医疗器械研发和推广使用。协同推进创新药临床综合评价,提高评价结果应用。引导医疗机构健全药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体系。鼓励建设引进医药合同研发机构(CRO)、合同研发生产机构(CDMO)等产业应用基础平台。支持创新药和医疗器械研发。设立生物医药产业基金,支持创新药品医疗器械产业发展。优化新上市药品挂网服务。支持企业参加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谈判,支持中药饮片、中药配方颗粒、医用耗材、医疗机构制剂以及创新医疗技术涉及的医疗服务项目按规定纳入医保目录范围。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参保长效机制,夯实创新药械多元支付能力。(自治区科技厅、自治区工信厅、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卫健委、自治区医保局、自治区药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二、提高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质效5.持续优化审评审批流程。完善药品医疗器械审批信息系统,推进“一窗受理、一网通办、全程网办”,推行电子证照。优化许可事项办理流程,简单事项“即到即办”,关联事项“同审同办”。采取网上注册申报云课堂培训、审评服务日等形式,多层次宣传解读注册申报规则。持续减免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压缩注册检验、标准复核时限。支持原料药登记主体变更。(自治区药监局牵头,自治区卫健委、发改委、自治区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6.推进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优化仿制药审查、核查工作机制,对医药生产企业开展一致性评价工作从立项申报到临床使用等各个环节给予帮扶支持,并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支持自治区内信息化水平高、质量保证和风险防控能力强的企业接受委托生产,推动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提质扩面。(自治区药监局牵头,自治区科技厅、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卫健委按职责分工负责)7.推动产业集聚发展。结合区内产业基础、分布结构和资源条件,培育和扶持具有区域特色的生物医药产业园区。支持产业园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构建从研发、孵化、检验检测、审评审批、规模化生产的创新生态、产业生态、安全生态。培育优势产业链,推动化学药从原料到制剂一体化发展,打造地产优势特色中药产业链。(自治区药监局牵头,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三、提升医药产业合规及高质量发展水平8.推进实施医药工业数智化转型。支持医药企业将数智化改造贯穿研发、质量、生产、检验、营销、合规等全生命周期,根据行业特点,推进化学药、生物药、中药、医疗器械等子领域设备更新改造和数字化转型。(自治区卫健委、自治区工信厅、自治区药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9.提高综合检查效能。制定完善涉企检查工作机制和标准,规范药品领域涉企行政检查工作。推进线上线下一体化、差异化监管,深化“综合查一次”,实施生产经营使用环节全流程穿透式检查,推进监督检查标准化、规范化。加强行业自律,推动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完善企业信用和风险评价指标体系,全面推行“信用+风险”分级分类管理。完善跨部门跨区域跨层级协同监管机制,强化条块结合、区域联动。积极融入和服务全国统一大市场,深化跨省(区)协同合作,强化协同监管合力。(自治区药监局牵头,自治区食药安委各成员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10.完善药物警戒监测体系。健全药物警戒工作部门协同机制和药品医疗器械不良反应/事件监测机制,加强药物警戒机构和监测哨点能力建设。指导和督促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医疗器械上市注册人(备案人)建立覆盖研发、生产、流通、使用全过程的警戒体系,主动监测、报告和分析不良反应/事件,开展上市后风险评估。(自治区药监局牵头,自治区卫健委、自治区疾控局、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11.提升医药流通新业态监管质效。积极推进药品安全地方政府规章立法,规范药品流通秩序。采取“线上巡查、线下督查”方式,加强网络营销行为监管。推动药品批发企业向现代物流企业转型升级,支持零售连锁企业做大做强。推进中药饮片和配方颗粒的跨省销售。(自治区药监局牵头,自治区交通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12.支持医药产业扩大对外开放合作。以临床急需药品进口为抓手,探索多层次用药保障机制。加强涉及出口销售的药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监管,动态调整出口企业和产品清单,积极拓展出具出口销售证明范围。支持医药企业出国参展、开拓市场,鼓励对外直接投资。(自治区药监局牵头,自治区商务厅、中医药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四、健全完善药品安全责任体系13.全面落实监管责任。推进落实药品安全党政同责,完善自治区、市、县(区)三级食药安委会药品安全工作运行机制。健全以权责清单为基础的执法责任制体系,明确各级药品监管部门责任划分。完善风险治理体系,强化全过程风险管控。强化面向企业关键人员的质量安全警示教育,督促企业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完善质量管理体系,提升合规水平。加强市县药品监管能力标准化建设。加强基层药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等志愿者队伍建设。(自治区药监局牵头,自治区食药安委办公室、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14.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完善职业化专业化药品检查员队伍管理机制,加强监管干部教育培训,充实壮大高素质专业化监管队伍,提高专业监管能力。优化监管技术支撑机构设置,建立省级药物临床试验GCP检查员队伍。加强医疗器械审评能力建设,扩充审评资质范围,积极争取开展药品监管领域改革试点,提高药品医疗器械审评专业能力。加强产业人才引育,支持医药领域博士后工作站建设,畅通医药领域人才职称申报渠道,推动校企共建产业学院。强化医药行业高素质技能人才培训力度,定期组织开展职业技能竞赛。(自治区药监局牵头,自治区科技厅、自治区人社厅、自治区卫健委按职责分工负责)15.深化监管科学研究。统筹谋划药品监管科学重大专项和重点项目,全力建好用好国家枸杞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宁夏)、自治区药品质量控制与评价重点实验室、自治区药物创制与仿制药研究重点实验室,探索新工具、新标准、新方法的研究和应用。加强检验机构建设,推动提升药品医疗器械检验能力。成立自治区药品安全专家委员会,提升药品安全科学决策水平。(自治区药监局牵头,自治区科技厅、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人社厅、自治区卫健委按职责分工负责)16.推进智慧监管应用。加强自治区药品智慧监管平台功能拓展和推广应用,探索开展“人工智能+监管”场景应用。充分依托自治区政务云系统大数据支撑底座,推进数据采集、处理、治理、资源管理及综合应用,实现监管数据的有效汇集。加快构建全品种全过程药品信息化追溯体系。(自治区药监局牵头,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17.促进医疗、医保、医药协同发展治理。建立“三医”协同发展和治理协作会商机制,推动医疗、医保、医药“三医”监督检查信息共享、行政处罚工作联动、失信惩戒手段联合,实现跨部门风险会商、风险处置联动。建立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常态化监管机制,加强对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创新药和医疗器械使用基金情况的监管。推进特药追溯监管系统应用。推动医疗器械唯一标识在“三医”全链条使用。(自治区卫健委、自治区医保局、自治区药监局、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18.推进药品安全社会共治。建立健全政企面对面恳谈会制度、行业协会参与法规政策制定制度。打造科普宣传矩阵,完善支持新闻媒体开展舆论监督的工作机制。持续提升“宁夏药安早知道”宣传品牌影响力。完善“吹哨人”举报制度,推动落实有奖举报制度。(自治区药监局牵头,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地区、各责任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以全面深化监管改革促进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意义,切实强化组织实施,加强协同配合,凝聚工作合力,认真抓好本实施意见的贯彻落实。要强化经费和人才保障,做好药品安全、产业发展、科技创新、人才队伍、财政经费之间的政策衔接和协调。自治区人民政府将适时开展对本实施意见落实情况的监测、评估、督导,推动各项工作、政策措施有效落实。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处罚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花市监处罚〔2025〕184号处罚类别:罚款罚款金额(万元):9.472141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违法事实:当事人于2023年9月向未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的个人提供化妆品料体并委托其灌包生产化妆品。2023年10月至12月期间,当事人共收到交付的涉案化妆品9批次,上述涉案9批次产品已被当事人召回并在监督下销毁,无违法所得。处罚依据:①《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10年内不予办理其提出的化妆品备案或者受理其提出的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或者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委托未取得相应化妆品生产许可的企业生产化妆品;(二)生产经营或者进口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三)使用禁止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原料、应当注册但未经注册的新原料生产化妆品,在化妆品中非法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使用超过使用期限、废弃、回收的化妆品或者原料生产化妆品。②《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2019年7月1日起施行)(2019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未按照许可范围组织化妆品生产,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化妆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处罚内容: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10年内不予办理其提出的化妆品备案或者受理其提出的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或者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委托未取得相应化妆品生产许可的企业生产化妆品;”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给予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决定如下:罚款94721.41元。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行政相对人名称:广州柏文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工商登记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91440101MA5CJ5PC15法定代表人:张光林处罚决定日期:2025-04-09公示截止期:2025-07-09处罚机关: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市知识产权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为加强化妆品监督管理,规范化妆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价工作,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等法规,国家药监局组织制定了《化妆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价管理办法》,现予公布,自2025年8月1日起施行。特此公告。附件:化妆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价管理办法国家药监局2025年4月9日附件化妆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价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化妆品监督管理,规范化妆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价(以下简称风险监测与评价)工作,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等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风险监测与评价工作,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风险监测与评价,是指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可能影响化妆品质量安全的风险因素进行监测,并对发现的风险因素进行分析研判和有效处置的活动。风险监测与评价的目的是发现和防控化妆品质量安全风险,为制定化妆品质量安全风险控制措施和化妆品标准、开展化妆品抽样检验以及化妆品安全风险信息交流和预警提供科学依据。第四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国风险监测与评价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国家风险监测与评价工作。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承担国家风险监测与评价的技术支撑工作,组织协调国家风险监测与评价工作的具体实施。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要求,承担具体风险监测与评价任务;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风险监测与评价工作。设区的市级、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上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承担采样、检验检测、调查处理等工作。第五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建立国家风险监测与评价信息系统,加强风险监测与评价信息化建设。第六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参与风险监测与评价的单位和人员对在风险监测与评价工作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擅自披露相关信息。第二章 计划制定第七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防控化妆品潜在质量安全风险和为化妆品标准制修订提供科学依据的需要,制定国家风险监测与评价计划。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国家风险监测与评价计划,结合本行政区域监管工作需要,制定风险监测与评价工作方案。第八条 风险监测与评价应当重点对以下可能影响化妆品质量安全的风险因素开展监测和评价:(一)易在化妆品中添加、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的物质;(二)化妆品中易对儿童等重点人群造成健康危害的物质;(三)化妆品原料或者包装材料可能带入,化妆品生产、贮存和运输过程中可能产生或者带入的风险物质;(四)化妆品标准制修订工作需要涉及的项目;(五)其他重点监测项目。第九条 风险监测与评价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监测品种、监测目的、任务分配、工作安排等总体工作要求;(二)采样地域、环节、场所、数量、时限等采样工作要求;(三)监测项目、检验检测机构、检验检测方法等检验检测工作要求;(四)对问题产品的调查处理要求;(五)风险评价、风险管理、结果应用等要求;(六)其他工作要求。第三章 采样和检验检测第十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自行采样,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单位承担采样任务。第十一条 采样单位应当根据风险监测与评价计划以及本行政区域的风险监测与评价工作方案要求开展采样工作。以防控化妆品潜在质量安全风险为目的的监测项目采样应当具有靶向性,重点聚焦问题多发的经营场所和风险较高的产品;为化妆品标准制修订提供科学依据的监测项目采样应当具有代表性,能够反映被监测产品类别的总体情况。第十二条 采样原则上在化妆品经营环节、以消费者购买方式开展,采样数量应当满足检验检测工作需要。负责采样的单位和人员不得事先告知化妆品经营者采样用途。采样信息应当包括但不限于被采样单位名称和地址,产品名称,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特殊化妆品注册证编号或者普通化妆品备案编号,使用期限等信息。第十三条 负责采样的人员应当熟悉采样工作相关的化妆品专业知识和法律法规,具备与其从事采样活动相适应的能力。第十四条 采集的样品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运输,防止发生样品变质、污染情况。第十五条 样品采集过程中,发现涉嫌存在以下违法情形的,采样单位应当将有关情况通报具有管辖权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一)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或者未备案上市销售、进口的普通化妆品;(二)超过使用期限;(三)无中文标签;(四)标签标注禁止标注的内容;(五)其他涉嫌违法的化妆品。除前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采样单位认为必要的,可以继续采样。第十六条 负责样品费用支付的单位应当完善财务报销制度,保障采样工作顺利开展。第十七条 承担风险监测与评价任务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委托或者指定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机构,开展风险监测与评价样品检验检测工作。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应当遵循客观独立、科学公正的原则开展检验检测工作,确保检验检测结果真实、准确,并对出具的化妆品检验检测报告负责。第十八条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按照风险监测与评价计划规定的监测项目和检验检测方法进行检验检测。检验检测方法包括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化妆品补充检验方法等标准方法和非标准方法。使用非标准方法进行检验检测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按照其质量管理体系的要求,对非标准方法进行方法验证。第十九条 检验检测工作中发现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资料载明技术要求等问题样品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出具检验检测报告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检验检测报告、采样信息以及样品外包装照片等材料报送承担风险监测与评价任务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检验检测工作中未发现上述问题样品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出具检验检测报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检验检测报告报送承担风险监测与评价任务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第四章 问题线索移交和调查第二十条 承担风险监测与评价任务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问题样品的检验检测报告等材料后,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进行研判,认为相关化妆品可能存在质量安全风险的、需要开展调查处理的,应当将风险监测与评价提示的问题线索通报问题样品标签标示的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境内责任人所在地同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及被采样产品经营者所在地同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调查处理工作。第二十一条 负责调查处理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重点针对问题样品检验检测报告提示的产品质量安全风险开展调查,可以根据调查需要对相关产品依法开展抽样检验,必要时可以要求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开展自查。调查处理过程中发现化妆品中非法添加的禁用原料或者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尚无标准检验方法的,设区的市级以上负责调查处理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开展补充检验方法立项申报和研制工作。调查处理工作应当在90日内完成,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时限的,应当提前书面报告组织开展风险监测与评价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第二十二条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收到自查要求后,应当立即开展自查,分析产品原料、生产工艺、生产质量管理、贮存运输等方面可能产生质量安全风险的原因,并进行整改。第二十三条 调查发现造成人体伤害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化妆品,负责调查处理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采取风险控制措施。第二十四条 调查发现化妆品生产经营者涉嫌存在违法行为的,负责调查处理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涉及的化妆品生产经营者依法立案调查。第五章 监测结果评价与应用第二十五条 组织开展风险监测与评价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风险监测与评价计划的要求,总结风险监测工作总体情况,并对影响化妆品质量安全的风险因素进行分析评价。第二十六条 经分析评价,认为需要进一步收集相关风险监测与评价数据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持续组织开展相关项目的风险监测与评价工作。第二十七条 经分析评价,认为风险监测与评价结果提示可能存在系统性、区域性质量安全风险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开展抽样检验或者结合日常监管工作防控风险,相关项目原则上不再纳入风险监测与评价计划。第二十八条 风险监测与评价工作中发现化妆品生产经营者、消费者等应当关注的质量安全信息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组织化妆品生产经营者、检验机构、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或者新闻媒体等就质量安全风险信息进行交流沟通。第二十九条 风险监测与评价工作中发现相关化妆品标准在管理限值、检验方法等方面需要进一步完善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化妆品标准制修订或者提出相关化妆品标准制修订建议。第六章 附 则第三十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因监督管理、案件查办等监管工作需要可以组织开展专项风险监测与评价,专项风险监测与评价的计划制定、检验检测等工作程序可以视情形简化。第三十一条 鼓励医疗机构、科研机构等部门参与风险监测与评价工作。第三十二条 牙膏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价工作按照本办法执行。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5年8月1日起施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化妆品风险监测工作的通知》(食药监办药化监〔2018〕4号)同时废止。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为持续强化医疗器械质量安全监管,全面排查风险隐患,近日,自治区药监局召开了2025年第一季度医疗器械风险会商会议,各市、县及宁东市场监管局、相关处室单位近40人参加了会议。会议研讨交流了2个方面事项。一是各市市场监管局分别就2024年第四季度医疗器械风险会商会提出的进一步规范第一类医疗器械经营建议的落实情况进行汇报。二是区局医疗器械监管处就口腔脱敏剂、防龋材料、口外研磨材料、牙科抛光膏、牙科分离剂等医疗器械产品与牙膏类产品的区别进行了解读,并与各市县监管人员就两类产品混淆视听带来的风险进行研讨交流。会议提出,各单位要以此次风险会商为契机,持续强化医疗器械质量安全风险防控,一是强化措施落实,要针对此次风险会商内容,加强监管工作中对该类产品的关注度,落实监管工作要求,实行风险清单销号管理,确保风险处置及时、高效,闭环管理。二是提升检查质效,严格落实规范涉企行政检查有关要求,针对风险会商中发现的隐患,应结合日常监管工作统筹开展检查,避免重复检查和多头检查,不搞专项排查,科学、合理、高效排查处置风险。三是压实主体责任,结合日常检查加大医疗器械产品分类、备案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引导力度,督促企业强化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落实,主动识别违规备案的第一类医疗器械,杜绝购进、销售问题产品。四是正确引导消费,加强对口腔脱敏剂、牙科分离剂等相关产品与牙膏类产品异同的宣传,消除“械字号牙膏”的误导性宣传,正确引导公众的认识,维护公众健康。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为统筹推进上市后监测评价各项工作,全面提升省级监测哨点监测能力和报告质量,奋力开创我区监测评价工作高质量发展新局面。近日,全区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及药物滥用监测工作会暨省级监测哨点工作培训班在吴忠召开。国家药监局药品评价中心、江苏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及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专家,围绕《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修订思路、医疗器械风险信号挖掘、化妆品严重不良反应报告识别等核心内容进行了培训。开班仪式上,自治区药监局联合自治区卫健委公布了省级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不良反应/事件监测哨点单位并对哨点单位进行授牌。自治区药监局党组成员、副局长郭涛同志出席并讲话。对2024年全区监测评价工作取得的成绩予以充分肯定,并对2025年监测评价工作提出了四点要求,一要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的重要性。二要正视问题与挑战,增强做好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的紧迫感。三要明确目标任务,扎实推进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再上新台阶。四要加强组织领导,确保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宁夏药品审评查验和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将以此次工作会议为契机,以省级监测哨点为抓手,定期开展专业技能轮训与案例研讨,实施省级哨点动态管理,系统推进风险预警体系建设,持续提升监测数据质效,着力构建科学规范、运行高效的监测工作机制。持续巩固“一体两翼”工作格局,深入探索监测评价工作的创新模式和方法,运用信息化手段开展多维度数据分析,结合省级监测哨点专业优势,挖掘药械妆使用风险,切实为公众用药用械用妆安全保驾护航。自治区药监局、自治区卫健委、宁夏药品审评查验和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监测中心)及省级监测哨点共120余人参加会议。吴忠市、石嘴山市市场监管局等4家单位做了工作经验交流分享,自治区人民医院等40家医疗机构参加集中座谈。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相对人名称黑龙江省恒增盛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克山一分店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229MA1C80U63P法定代表人高允秋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克山市监处罚〔2025〕69号违法行为类型药品零售企业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违法事实黑龙江省恒增盛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克山一分店,构成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逾期不改正的行为。处罚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 第七十二条 / 第一项 药品零售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处罚类别罚款处罚内容对当事人处以1,000.00元罚款的减轻行政处罚罚款金额(万元)0.1处罚决定日期2025-04-08处罚有效期2027-04-08公示截止期2025-07-08处罚机关克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