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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福建省化妆品监督抽检结果通告(2025年第1期)

    为加强化妆品质量监督管理,切实保障公众健康安全,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化妆品监督抽检。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现对抽检发现的1批次不合格化妆品信息予以通告(详见附件)。对上述抽检结果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及相关单位,相关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已依法组织查处。特此通告。附件:1.不符合规定化妆品信息(2025年第1期)2.不符合规定项目的小知识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5年3月31日附件1不符合规定化妆品信息(2025年第1期)序号标示样品名称标示注册人/备案人/生产企业/代理商名称标示注册人/备案人/生产企业/代理商地址被抽样单位名称被抽样单位地址包装规格标示批号/标示生产日期标示批准文号/备案号检验机构名称检验依据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项目备注1登健山茶籽油洗发露委托生产企业:知行(平潭综合实验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受托生产企业:厦门海马化妆品有限公司委托生产企业地址:福建省平潭县金井镇兴隆北路6号小迪拜国际物流园3幢303室01工位受托生产企业地址:厦门市同安区美溪道思明工业园81号厦门海马化妆品有限公司厦门市同安区美溪道思明工业园81号400mlHM24-08Y09B1闽G妆网备字2024001662福建省食品药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不符合规定三氯生附件2不符合规定项目的小知识三氯生:三氯生是一种广谱抗菌剂,多项研究表明,三氯生可能干扰人体内分泌系统,影响甲状腺功能,甚至可能促进耐药菌的产生,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威胁。我国《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已明确规定,三氯生在洗发产品中禁止添加。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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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重庆百年汇海医药有限公司未从具有经营资格的单位(个人)处购进药品案(渝药监药处罚〔2024〕39号)

    序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案件名称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名称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主要违法事实行政处罚内容决定机关名称处罚决定日期公示日期备注1渝药监药处罚〔2024〕39号重庆百年汇海医药有限公司未从具有经营资格的单位(个人)处购进药品案重庆百年汇海医药有限公司91500108MACKYB9D67李宗良当事人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未从具有经营资格的单位(个人)处购进药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责令当时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行政处罚如下:1.警告;2.没收安宫牛黄丸30盒(规格:3g*1丸*24盒,批号:230209);3.没收违法所得27060元; 4.罚款25000元。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2025.03.262025.03.31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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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佳木斯宝合堂药房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案(汤市监处罚〔2025〕19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佳木斯宝合堂药房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828MAD1LYFW6P法定代表人尹冬松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汤市监处罚〔2025〕19号违法行为类型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行为违法事实当事人成立于2023年10月9日,经营范围:许可项目:药品零售;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一般项目: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成人情趣用品销售(不含药品、医疗器械);消毒剂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保健食品(预包装)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及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食品互联网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母婴用品销售:化妆品零售:日用百货销售;日用品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执法人员于2025年1月14日对当事人的投资人尹冬松进行了询问,向其了解达格列净片具体的购进渠道,在此次询问中了解到当事人销售的达格列净片无合法的购进企业并且不能提供购进票据,达格列净片共计销售20盒,产品批号分别为2408A12、2408A68、2408A82。 确认当事人购进的达格列净片无法提供购进票据及购进企业的资质证明,当事人销售达格列净片,共计20盒,销售单价为52元/盒,共计销售总价格为1040元。因此违法所得共计1040元。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修订)》 / 第一百二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处罚类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处罚内容责令当事人改正以上违法经营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040元;2.罚款10万元,上缴财政。罚款金额(万元)10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104处罚决定日期2025-03-31处罚有效期2099-12-31公示截止期2025-06-30处罚机关汤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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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讷河市灵峰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甘南仁康医药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案(甘市监处罚〔2025〕30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讷河市灵峰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甘南仁康医药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225MABW6H4HXR法定代表人马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甘市监处罚〔2025〕30号违法行为类型药品零售企业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违法事实2025年3月5日,执法人员来到该企业,对当事人讷河市灵峰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甘南仁康医药依法进行检查,发现该药店销售记录中有销售处方药,当事人在无处方的情况下销售处方药“复方血栓通胶囊”1盒,执法人员调取该批处方药购进票据1份,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上述处方药的处方单。我局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 2025年3月17日执法人员再次来到该企业检查改正情况,发现当事人在无处方单的情况下仍继续销售处方药“缬沙坦分散片”。因当事人能够配合执法人员工作,故未对该企业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2025年3月17日,甘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讷河市灵峰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甘南仁康医药立案调查,承办机构:甘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兴隆市场监督管理所,承办人:孙国东、程丽君。经过采取现场检查、对涉案物品及票据拍照取证、提取相关证照复印件、询问当事人等措施,当事人的涉嫌违法事实已查清。 调查认定的事实:该药店涉嫌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处罚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 第七十二条 / 第一项    药品零售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处罚类别罚款处罚内容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之规定,建议责令讷河市灵峰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甘南仁康医药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其处以罚款1000.00元。罚款金额(万元)0.1处罚决定日期2025-03-31处罚有效期2099-12-31公示截止期2025-06-30处罚机关甘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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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鸡西市百和药店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案(鸡市监处罚〔2025〕35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鸡西市百和药店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306MA18Y6TD92法定代表人李娟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鸡市监处罚〔2025〕35号违法行为类型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行为违法事实经查,该单位于2024年9月5日销售给举报人的复方丹参滴丸(批号:230807)是孙雅春赠送,共给其2盒,自用一盒,一盒销售给举报人,售价20元/盒,涉案云南白药气雾剂系其自己购买使用药品,共购买2瓶,一瓶自用了,一瓶放于店内销售,25元/瓶,未售出,上述药品具体购货渠道不明,涉案药品货值金额45元,违法所得20元。鸡西市百和药店具有涉嫌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违法行为。该单位在执业药师未在岗期间向消费者销售了处方药复方丹参滴丸,其具有涉嫌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违法行为。该药店销售药品时未及时在药品管理系统中进行记录,药品进销存记录不符,具有涉嫌购销药品未按规定进行记录的违法行为。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修订)》 / 第一百二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 第七十二条 / 第一项    药品零售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修订)》 / 第一百三十条违反本法规定,药品经营企业购销药品未按照规定进行记录,零售药品未正确说明用法、用量等事项,或者未按照规定调配处方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处罚类别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处罚内容1.鸡西市百和药店涉嫌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建议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云南白药气雾剂1瓶(规格:云南白药气雾剂85克、云南白药气雾剂保险液60克 产品批号:ZEC2416 生产日期:2024.04.24 有效期至202703 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没收违法所得20元(贰拾元),处货值金额2倍罚款100000元(拾万元)。罚没款共计100020元(拾万零贰拾元)。 2.鸡西市百和药店涉嫌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违法行为,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药品零售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之规定,责令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鸡西市百和药店涉嫌购销药品未按照规定进行记录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三十条“违反本法规定,药品经营企业购销药品未按照规定进行记录,零售药品未正确说明用法、用量等事项,或者未按照规定调配处方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建议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罚款金额(万元)10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0045处罚决定日期2025-03-28处罚有效期2099-12-31公示截止期2028-03-28处罚机关鸡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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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鸡西市新区大药店有限责任公司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案(鸡市监处罚〔2025〕36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鸡西市新区大药店有限责任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300MA18X3TJ4K法定代表人郑福花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鸡市监处罚〔2025〕36号违法行为类型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行为违法事实经查,该单位于2024年9月11日销售给举报人的云南白药气雾剂两盒(规格85克+60克,批号:ZAC2425)及脑心通胶囊5盒(规格4*12粒,批号:231125)是该单位法定代表人郑福花爱人刘维强在外购买的自用的药品,无法提供具体的购药时间及地点,执法人员二次对该单位执法检查时查见的涉案酒石酸美托洛尔片也是该单位法定代表人郑福花爱人刘维强在外购买的自用的药品,购买价格6元/盒,共购买4盒,无法提供具体的购药时间及地点,上述药品未售出,涉案药品总货值金额322元,违法所得298元。鸡西市新区大药店有限责任公司具有涉嫌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在执业药师未在岗情况下,销售了处方药脑心通胶囊,其具有涉嫌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违法行为。该药店销售药品时未及时在药品管理系统中进行记录,药品进销存记录不符,具有涉嫌购销药品未按规定进行记录的违法行为。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修订)》 / 第一百二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 第七十二条 / 第一项    药品零售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修订)》 / 第一百三十条违反本法规定,药品经营企业购销药品未按照规定进行记录,零售药品未正确说明用法、用量等事项,或者未按照规定调配处方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处罚类别警告;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处罚内容1.鸡西市新区大药店有限责任公司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建议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酒石酸美托洛尔片4盒(规格:50毫克、12片/板×2板/盒、产品批号:240119、生产日期:2024/01/17/、有效期至2025/12 1盒,产品批号:230433、生产日期:2023/04/23、有效期至2025/03 1盒,产品批号:230645、生产日期:2023/06/21、有效期至2025/05 2盒),没收违法所得298元(贰佰玖拾捌元),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罚款100000元(拾万元)。罚没款共计100298元(拾万零贰佰玖拾捌元)。 2.鸡西市新区大药店有限责任公司涉嫌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违法行为,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责令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3.鸡西市新区大药店有限责任公司涉嫌购销药品未按照规定进行记录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建议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罚款金额(万元)10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0322处罚决定日期2025-03-28处罚有效期2099-12-31公示截止期2028-03-28处罚机关鸡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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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1批次化妆品不符合规定的通告(2025年第3号)

    为加强化妆品监督管理,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保障消费者健康,依据2024年度省级化妆品监督抽检计划,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对全省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进行了抽查检验,检出不符合规定化妆品1批次,现将1批次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信息(见附件)予以通告。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化妆品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省药品监督理局对抽检中发现的上述不符合规定化妆品涉及的备案人/生产企业已依法进行立案查处,责令其立即依法采取风险控制措施并开展自查整改。附件:1批次不符合规定化妆品信息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5年3月24日(公开属性:主动公开)附件1批次不符合规定化妆品信息序号标示产品名称标示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境内责任人(经销商)等名称标示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境内责任人(经销商)等地址被抽样单位名称被抽样单位地址包装规格标示批号标示生产日期标示限期使用日期/保质期标示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境内责任人(经销商)所在地/产品进口地区特殊化妆品注册证编号/普通化妆品备案编号标示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号检验机构名称不合格项目检验结果备注1槐花壬二酸祛痘凝胶湖南天龙制药有限公司长沙市望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望城大道228号湖南天龙制药有限公司长沙市望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望城大道228号20g240701/2027/07/11湖南省湘G妆网备字2024000844湘妆20160024湖南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水杨酸标准规定:总量≤0.5%(以酸计,作为防腐剂使用时);检出结果:0.75%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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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13批次医疗器械不符合标准规定的通告(2025年第2号)

    为加强医疗器械监督管理,保障医疗器械产品质量安全有效,依据2024年度省级医疗器械监督抽检计划,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对辖区内生产、经营和使用的医疗器械产品进行了抽查检验,检出不符合标准规定医疗器械13批次(台)。现将13批次不符合标准规定医疗器械信息(见附件)予以通告。对抽检中发现的上述不符合标准规定产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相关市州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已依法进行了核查处置,要求相关企业和单位采取暂停销售使用、产品召回等风险控制措施,并督促企业尽快查明问题原因,制定整改措施,切实消除风险隐患。附件:13 批次不符合标准规定医疗器械信息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5年3月24日(公开属性:主动公开)附件13批次不符合标准规定医疗器械信息序号标示产品名称检品来源标示医疗器械 注册人、备案人规格型号生产日期/产品编号/批号抽样单位检验单位不符合标准规定项目备注1一次性使用麻醉呼吸回路嘉禾县人民医院扬州强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成人双管路型普通型 长度:1.2m2023111520231115郴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湖南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顺应性2定制式活动义齿湖南爱齐贝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湖南爱齐贝医疗科技有限公司钴铬铸造支架可摘局部义齿2024年8月27日2566D062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湖南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石膏残留3红外额温计湘西自治州吉通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宜春市袁州区何氏电子有限公司HSYL-012022-12-1922L104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湖南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温度显示范围4定制式固定义齿株洲欧雅医疗器械科技有限公司株洲欧雅医疗器械科技有限公司二氧化锆全瓷冠、桥2024-09-21 24050400000湖南省药品 监督管理局湖南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孔隙度5手功能康复训练仪司羿(长沙)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司羿(长沙)智能科技有限公司SY-HRC122024.06.10C120610145H/YS240601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湖南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输入功率6一次性医用垫岳阳市妇幼保健院河南省蓝天医疗器械有限公司40×50cm B型2024年6月3日 28024060205岳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湖南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微生物指标7定制式活动义齿湖南精琢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湖南精琢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纯钛合金切削支架可摘局部义齿2024年8月25日20240825湖南省药品 监督管理局湖南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色稳定性8红外额温计常德星源大药房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宜春市袁州区何氏电子有限公司HSYL-012022-12-0622L102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湖南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温度显示范围、规定的温度显示范围内最大允许误差9定制式活动义齿湖南顺为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湖南顺为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树脂基托可摘全口义齿2024-09-06SW10316864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湖南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上、下颌对合 基托10红外线体温计永州市零陵区民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东莞市海永医疗器械有限公司HY-31820220228220209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湖南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规定的温度显示范围内最大允许误差11定制式固定义齿株洲市忠艺牙科器材有限公司株洲市忠艺牙科器材有限公司镍铬烤瓷造冠、桥2024081424081401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湖南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金属内部质量12重组Ⅲ型人源化胶原蛋白敷贴湖南丽赛药业有限公司湖南丽赛药业有限公司28g2024/11/08UD24110801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湖南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微生物限度13定制式固定义齿益阳唯美义齿有限公司益阳唯美义齿有限公司钴铬合金烤瓷冠、桥2024/09/05240913060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湖南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金属内部质量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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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8批次药品不符合规定的通告(2025年第1号)

    为加强药品质量监管,保障公众用药安全,依据2024年度省、市两级药品监督抽检工作计划,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市州药品监管部门组织对辖区内生产、经营、使用的药品进行了抽查检验,检出不符合规定药品8批次。现将8批次不符合规定药品信息(见附件)予以通告。对上述不符合规定的药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相关市州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已依法进行了核查处置,要求相关企业和单位采取暂停销售使用、产品召回等风险控制措施,并督促其查明问题原因,制定落实整改措施,切实消除风险隐患。特此通告。附件:8批次不符合规定药品信息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5年3月24日(公开属性:主动公开)附件8批次不符合规定药品信息序号品种名称标示生产企业批号规格检品来源抽样环节检验依据检验结论不符合规定项目检验机构备注1布洛芬片河南全宇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40602化药0.1克/片(100片/瓶)、怀化诚中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经营《中国药典》2020年版二部不符合规定【检查】溶出度湖南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2款冬花湖南金实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230701中药饮片祁东瑞华医院使用《中国药典》2020年版一部不符合规定【性状】【浸出物】【含量测定】衡阳市市场监督检验检测中心3款冬花湖南省大豪药业有限责任公司230501中药饮片株洲市文明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攸县文明中医院使用《中国药典》2020年版一部不符合规定【性状】【含量测定】株洲市食品药品检验所4蜜款冬花安徽润芙蓉药业有限公司01-24040101中药饮片株洲市三三一医院使用《中国药典》2020年版一部不符合规定【性状】株洲市食品药品检验所5龙眼肉永州市众信中药饮片有限公司211101中药饮片祁阳市三口塘镇卫生院使用《中国药典》2020年版一部不符合规定【性状】永州市药品检验所6盐知母湖南省金实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220101中药饮片祁阳市三口塘镇卫生院使用《中国药典》2020年版一部不符合规定【性状】永州市药品检验所7五加皮湖南恩草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220901中药饮片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医院使用《中国药典》2020年版一部不符合规定【检查】总灰分张家界市食品药品检验所8地骨皮邵阳神农中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230801中药饮片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医院使用《中国药典》2020年版一部不符合规定【检查】总灰分张家界市食品药品检验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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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西同和药业有限公司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等案(桂药监来分妆罚〔2025〕1号)

    序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案件名称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姓名主要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备注桂药监来分妆罚〔2025〕1号广西同和药业有限公司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等案广西同和药业有限公司91451324MAA7AGA11Q  刘淑梅 一、当事人生产销售未经备案的缌蜜雨露舒缓精华油二、当事人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的锦熹堂舒缓膜一、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生产销售未经备案的缌蜜雨露舒缓精华油(批号:20240323)的违法行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伍仟叁佰壹拾元(¥5310.00);2.处以捌仟元(¥8000.00)的罚款。二、依据《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未按《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组织生产锦熹堂舒缓膜(批号:20240101)的违法行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未按《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组织生产的锦熹堂舒缓膜(批号:20240101)3087盒;2.没收违法所得捌仟陆佰肆拾叁元陆角(¥8643.60);3.处违法生产上述产品货值金额壹万贰仟叁佰肆拾捌元(¥12348.00)2倍计贰万肆仟陆佰玖拾陆元(¥24696.00)的罚款。以上罚没款合计肆万陆千陆佰肆拾玖元陆角(¥46649.60)主动履行2025年4月1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2025年03月26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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