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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安徽省津皖制药有限责任公司生产不符合规定白芍案(皖药监药处罚〔2024〕2-68号)

    政相对人名称:安徽省津皖制药有限责任公司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00MA8PBY5C70行政相对人代码_2(工商注册号):行政相对人代码_3(组织机构代码):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行政相对人代码_5(事业单位证书号):行政相对人代码_6(社会组织登记证号):法定代表人:史树立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皖药监药处罚〔2024〕2-68号违法行为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违法事实:安徽省津皖制药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白芍(批号Q2401D2203)经检验不符合规定。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订)第一百一十七条处罚类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处罚名称:安徽省津皖制药有限责任公司生产销售劣药白芍案处罚内容:1.没收不合格白芍(批号Q2401D2203)188.5kg;2.没收违法所得叁仟零壹拾元整(3010元);3.罚款壹佰万元整(1000000元),罚没款共计壹佰万叁仟零壹拾元(1003010元)。罚款金额(万元):100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301处罚决定日期:2025年03月19日处罚有效期:2025年09月19日公示截止期:2028年03月19日处罚行政机关: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0000MB19570665数据来源单位: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0000MB19570665地方编码:340000处罚状态:有效备注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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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讷河市灵峰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甘南康泰药店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案(甘市监处罚〔2025〕24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讷河市灵峰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甘南康泰药店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225MA1C3KD468法定代表人马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甘市监处罚〔2025〕24号违法行为类型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行为违法事实2025年2月13日,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李丽娟进行调查询问,李丽娟对拜泉县公安局移送案件通知书与刑事侦查卷宗调查内容确认属实。2025年2月24日,当事人李丽娟向甘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主动向消费者退还非法渠道采购并销售药品退费证据一份,2025年2月25日,当事人李丽娟向甘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2022年10月份非法渠道采购并销售药品回收明细表一份、2022年甘南县灵峰康泰药店召回公告一份、张贴召回公告照片与召回药品销毁照片14张、当事人李丽娟父亲因癌症祝愿病历一份、甘南县甘南镇边疆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赡养证明一份。2025年2月26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提供退费人员随即抽取5人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当事人主动退费情况属实,2025年2月27日、2025年2月28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提供的2022年药品召回明细表中随即抽取5人进行调查询问,调查结果当事人2022年对非法渠道采购并销售药品召回情况属实。经执法人员调查,当事人购进并销售药品价值76000元,被拜泉县公安局依法扣押271盒药品价值5713元,剩余70287元当事人无法提供进货票据、随货同行单,全部计入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拜泉县公安局移送案件通知书一份(刑事侦查卷宗复印件二本、依法扣押非法渠道药品清单、非法渠道购进的药品):证明拜泉县公安局对当事人李丽娟的行政违法行为依法移交甘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处理。 2.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甘市监责改【2025】5号),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违法行为要求立即改正。 3.当事人询问笔录3份:证明具当事人违法的时间、经过与提供证据情况。 4.讷河市灵峰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甘南康泰药店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具备合法主体经营资格。 5.讷河市灵峰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甘南康泰药店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具备合法主体经营资格。 6.讷河市灵峰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甘南康泰药店实际经营者李丽娟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合法公民身份。 7.执法人员随即抽取退费人员5人、药品回收明细表5人询问笔录10份:证明当事人向甘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证据真伪情况。 8.执法人员随即抽取退费人员5人、药品回收明细表5人身份证复印件复印件10份:证明具接受调查询问人员身份情况。 9.当事人向甘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主动退费微信截图复印件26份,证明当事人销售非法渠道药品退费情况。 10.甘南县甘南镇边疆村村民委员会证明1份:证明当事人与村民李富关系与赡养情况。 11.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三医院祝愿病历1份:证明当事人父亲为癌症患者。 12.当事人向甘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2022年非法渠道药品回收明细表1份,证明2022年当事人已经对非法渠道采购并销售的药品进行主动召回情况。 13.讷河市灵峰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甘南康泰药店召回公告1份:证明2022年当事人已经对非法渠道采购并销售的药品进行主动召回。 14.当事人向甘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2022年对非法渠道采购并销售药品张贴召回公告、召回药品照片、药品销毁照片14张:证明2022年当事人已经对非法渠道采购并销售的药品进行主动召回与销毁。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修订)》 / 第一百二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处罚类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处罚内容建议对讷河市灵峰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甘南康泰药店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并销毁拜泉公安局依法扣押的涉案药品271盒; 2.没收违法所得70287元; 3.处76000元罚款。罚款金额(万元)7.6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7.6处罚决定日期2025-03-19处罚有效期2099-12-31公示截止期2028-03-19处罚机关甘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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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印发《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湘药监发〔2024〕27号)

    关于印发《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湘药监发〔2024〕27号).wps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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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湖北炎黄本草药业有限公司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鄂药监武药处罚〔2025〕2号)

    序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违法企业名称或自然人姓名法定代表人姓名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违法行为类型主要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的内容行政处罚的依据履行方式和期限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和日期1鄂药监武药处罚〔2025〕2号湖北炎黄本草药业有限公司王明清91420116764647103N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当事人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生产药品罚款。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银行缴纳罚款。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5年03月19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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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湖南精琢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经注册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案(湘药监械罚〔2025〕2号)

    行政处罚案件信息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湘药监械罚〔2025〕2号当事人湖南精琢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430100MA4T5YJCXT法定代表人谢卡拉违法类型生产不符合经注册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行政处罚内容处罚款10000.00元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2025年3月17日备注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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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长沙市中豪医疗设备有限公司生产销售说明书、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医疗器械案(湘药监械罚〔2024〕110号)

    行政处罚案件信息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湘药监械罚〔2024〕110号当事人长沙市中豪医疗设备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430100MA4R053P6U法定代表人樊天猛违法类型生产销售说明书、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医疗器械行政处罚内容处10000.00元罚款。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2025年3月17日备注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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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家药监局公布4起中药违法案件典型案例

    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决策部署,持续加强中药全链条、全生命周期监督管理,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查处了一批重大案件,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用药安全。现将4起中药违法案件典型案例公布如下。一、李某等人生产销售假药案。2023年7月,安徽省马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线索,对群众网购的某“中药丸”开展调查并送检。经检验,上述药丸含有化学药品格列本脲,该局立即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经查,李某等人将购买的化学药品格列本脲片和盐酸二甲双胍片打成药粉,与山药、天花粉等混合后加工制成“中药丸”,宣称可治疗糖尿病,并通过微信销售。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马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认定涉案药品为假药。该案共抓获犯罪嫌疑人5人,捣毁假药生产窝点和仓库7处,查获原料、成品、半成品和生产加工设备若干,涉案金额1300余万元。2024年8月,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有关规定,对李某等5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拘役和最高十一年十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8万元至500万元不等,5人均被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二、马某某、杨某某等人生产销售假药案。2023年2月,云南省文山州麻栗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公安机关在边境八布乡开展联合检查时,发现马某某、杨某某等人自创配方,擅自生产“越老秀花”系列产品,宣称可治疗腰椎颈椎病、心脏病等多种疾病,在集贸市场和微信、淘宝等各大网络平台销售。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麻栗坡县公安局、文山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组成专案组开展打击,捣毁生产窝点2个、网络销售窝点23个,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30余人,查获“越老秀花”系列假药7种,成品5222盒以及大量原料、包装材料等,查扣生产设备19台,涉案金额3600万余元。2024年4月,文山州麻栗坡县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判处马某某、杨某某等7名主犯最高十年零八个月有期徒刑、罚金220万元,最低三年有期徒刑、罚金46万元。三、贵州省某医馆无证配制医疗机构制剂案。2023年12月,贵州省雷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雷山县公安局对某医馆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医馆在未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情况下,通过自行拟定配方加工成中药制剂后在其经营场所使用,包括标识名称为“铁骨丸”、“铁骨1号”、“痛风丸”等产品。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雷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规定,对该诊所作出责令关闭、没收涉案药物、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四、山东省龙口市某药店非法渠道购进药品案。2023年5月,山东省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公安部门线索通报,对本市龙口某药店进行现场检查。经查,2022年8月至2023年5月期间,该药店从个人处购进部分中成药并全部售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规定。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对该药店处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22.76万元、罚款45.52万元的行政处罚。消费与合规提示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药品经营企业应当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药品经营企业购销药品,应当有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应当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建立健全药品经营质量管理体系,保证药品经营全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2、药品是特殊商品,“以药物之偏性纠正人体之偏”是中医药治疗基本法则,凡药物均有其偏性,国家药监局不提倡公众为治病、保健、康养等需要,自行购买、使用具有药用价值或者被宣称有药用价值的产品。确有用药需求的,务必选择正规渠道就医,并在医生、药师等专业人员指导下购买、使用。3、消费者在专业人员指导下通过互联网购买药品时,请重点关注以下内容:一是药品零售企业资质,网站首页或者经营活动的主页面显著位置是否公示《药品经营许可证》;二是药品资质,所购买药品是否取得国家药监局核发的《药品注册证书》,认准“国药准字”、上市许可持有人及生产企业等,中药饮片标签中是否明确标注“中药饮片”字样,“国药准字”、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等信息可登录国家药监局网站查询。请勿通过社交软件、短视频直播平台等非正规渠道,从无资质的商家或者个人处购买药品。消费者如发现无资质网售药品、销售禁止网售药品等违法违规行为,请及时向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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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七台河市岚之峰大药房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案(七市监处罚〔2025〕2006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七台河市岚之峰大药房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900MA1CBMJ787法定代表人范井海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七市监处罚〔2025〕2006号违法行为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违法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处罚类别罚款;没收非法财物处罚内容罚款10万元,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罚款金额(万元)10处罚决定日期2025-03-18处罚有效期2028-03-18公示截止期2028-03-18处罚机关七台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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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黑龙江龙卫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成明河药店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案(通河市监处罚〔2025〕37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黑龙江龙卫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成明河药店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28MA1AYTA65T法定代表人叶亚贤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通河市监处罚〔2025〕37号违法行为类型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的行为违法事实当事人未建立化妆品进货验质台账处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 第六十二条 / 第一款 / 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 第六十二条 / 第一款化妆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属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处罚类别警告;罚款处罚内容1.警告;2.罚款人民币3000元整。罚款金额(万元)0.3处罚决定日期2025-03-18处罚有效期2099-12-31公示截止期2025-06-18处罚机关通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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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通河县百姓大药房有限公司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案(通河市监处罚〔2025〕38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通河县百姓大药房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28MA18WK5T4Q法定代表人郭晓光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通河市监处罚〔2025〕38号违法行为类型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的行为违法事实当事人未建立化妆品进货验质台账处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 第六十二条 / 第一款 / 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 第六十二条 / 第一款化妆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属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处罚类别警告;罚款处罚内容1.警告;2.罚款人民币3000元整罚款金额(万元)0.3处罚决定日期2025-03-18处罚有效期2099-12-31公示截止期2025-06-18处罚机关通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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