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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望奎县太和堂大药房有限公司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

    行政相对人名称望奎县太和堂大药房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1221MA19GMCP51法定代表人王金波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望市监处罚〔2024〕10015号违法行为类型药品零售企业未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违法事实2024年9月16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银杏叶分散片(生产企业:湖南华纳大药厂股份有限公司、规格:30片,批号:230604)销售数量:1盒),执法人员现场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当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2024年10月17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第二次现场检查,当事人销售的处方药吡拉西坦片(生产企业:安徽金太阳生化药业有限公司、规格:0.4g×100片,批号:2212153)销售数量:1盒)仍未凭医师处方销售。经调查核实,当事人承认未凭医师处方销售处方药,此行为涉嫌违反《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遂立案调查。处罚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 第七十二条 / 第一项    药品零售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处罚类别罚款处罚内容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罚款。罚款金额(万元)0.5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无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无处罚决定日期2024-11-01处罚有效期2099-12-31公示截止期2025-02-01处罚机关望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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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年第1期广西药品质量抽查检验结果公告(2024年 第12号)

    为了加强药品管理,保证药品质量,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根据年度抽检计划和日常监管需要,我局组织对全区药品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开展了药品质量抽查检验。现将抽查检验结果予以公告(详见附件)。对公告不符合规定产品,我局已组织相关监管部门采取控制措施,并依法查处。特此公告。附件:1.2024年第1期广西药品质量抽查检验结果公告情况汇总表2.不符合规定项目小知识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2024年10月30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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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宁波舒怡大药房有限公司慈溪众安分公司其它违法行为案

    主体名称宁波舒怡大药房有限公司慈溪众安分公司处罚决定书文号慈市监处罚﹝2024﹞1282号处罚类别警告;罚款处罚决定时间2024-10-31处罚内容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解聘,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罚款金额(万元)5.500000没收违法所得0.000000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违法行为类型宁波舒怡大药房有限公司慈溪众安分公司其它违法行为案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四十条;违法事实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货架上放置小儿氨酚烷胺颗粒,包装上有“【贮藏】密封,在阴凉(不超过20℃)干燥处保存”等字样,室内温湿度表显示温度为24℃。当事人聘用执业药师邹某某为负责人,但其在其他企业(宁波人健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班,不能保证在职在岗,无法做到负责本企业的药品管理、处方审核和调配、合理用药指导等工作。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对于当事人未按药品包装标示的温度要求储存药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决定给予警告。对于当事人聘用挂证执业药师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解聘邹某某,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罚款55000元。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处罚机关慈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282095537395H数据来源单位省市场监管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000MB19062420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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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1家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暂停生产的公告

    近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检查组对江苏为真生物医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苏药监械生产许20100039号)检查,检查发现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存在严重缺陷,不符合《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相关规定。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根据《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对该企业采取暂停生产的风险控制措施。特此公告。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4年10月30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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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江苏高信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

    行政相对人名称江苏高信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3769147263G工商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法定代表人黄建平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3****************5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苏药监泰检处字〔2024〕06号违法行为类型生产经营不符合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违法事实当事人生产的一次性使用吸痰管(I型,4.0mm,批号:20240306)在2024年江苏省医疗器械监督抽检中,真空控制装置性能项目不符合产品技术要求处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及参照《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九条第二项、第三项处罚类别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处罚内容没收涉案不合格一次性使用吸痰管产品33970支罚款金额(万元)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2.7176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处罚决定日期2024/10/30处罚有效期2025/04/30公示截止期2025/10/30处罚机关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20000014000394R数据来源单位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20000014000394R备注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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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广西梧州市杰迅医药有限公司销售劣药红花((批号:230501))案)

    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序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案件名称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姓名主要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备注1桂药监流稽罚〔2024〕11号广西梧州市杰迅医药有限公司销售劣药红花((批号:230501))案广西梧州市杰迅医药有限公司91450400756533878X王静宇当事人销售的红花(上市许可持有人:广西民生堂中药研制有限公司;生产单位:广西民生堂中药研制有限公司;批号:230501;规格:中药饮片;包装规格:0.25kg/袋)经河南省药品医疗器械检验院(河南省疫苗批签中心)检验(报告编号:YP202401591),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为【性状】。经查,当事人向广西民生堂中药研制有限公司购进的红花(批号:230501)共计10kg,购进价格为168.00元/kg,违法所得合计为2184.22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劣药红花的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仟壹佰捌拾肆元贰角贰分(2184.22),免除其他行政处罚。主动履行2024年11月1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2024年10月25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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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林口县慧民大药房经营超过有效期医疗器械

    行政相对人名称林口县慧民大药房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1025MA1B7E5C5A法定代表人李龙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林市监处罚〔2024〕151号违法行为类型经营超过有效期医疗器械违法事实经营超过有效期医疗器械处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处罚类别罚款处罚内容处5000元罚款,全部上缴国库罚款金额(万元)0.5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无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无处罚决定日期2024-10-30处罚有效期2025-10-30公示截止期2027-10-30处罚机关林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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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林口县益民堂大药房有限公司经营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

    行政相对人名称林口县益民堂大药房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1025MA1CAKUK36法定代表人91231025MA1CAKUK36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林市监处罚〔2024〕159号违法行为类型经营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违法事实经营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处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第(三)项处罚类别罚款处罚内容处5000元罚款,全部上缴国库罚款金额(万元)0.5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无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无处罚决定日期2024-10-30处罚有效期2025-10-30公示截止期2027-10-30处罚机关林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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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桂林毕生药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假药骨碎补(烫骨碎补)案)

    序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案件名称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姓名主要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备注桂药监生罚〔2024〕7号桂林毕生药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假药骨碎补(烫骨碎补)(批号:190609)桂林毕生药业有限公司93450322MA5NJ92M89万华林 梧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WZ2020YPC000855),报告显示:标示生产单位为桂林毕生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骨碎补(烫骨碎补)(批号:190609),经梧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结果[性状]项不符合规定:“不具标准规定的性状特征(不是药典收载品种)”。当事人于2019年6月9日生产烫骨碎补(批号:190609,规格:0.5kg/袋),共生产137.312kg,留样0.312kg,当事人销售骨碎补(烫骨碎补)(批号:190609)137kg。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订)第七十三条的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予以撤销,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1.《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当事人涉嫌生产销售假药骨碎补(烫骨碎补)(批号:190609)的违法行为,建议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召回剩余骨碎补(烫骨碎补)(批号:190609)56.857kg;2、没收违法所得贰仟玖佰伍拾伍元零角壹分(¥2955.01);3、并处违法生产药品货值金额陆仟柒佰肆拾贰元壹角柒分(¥ 6742.17)1.5倍罚款,计壹万零壹佰壹拾叁元贰角陆分(¥10113.26);以上罚没款共计壹万叁仟零陆拾捌元贰角柒分(¥13068.27)。主动履行2024/10/18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2024年10月14日相关附件:桂药监生罚〔2024〕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桂林毕生药业有限公司)-公示版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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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津药监(三办)罚〔2024〕17号)

    企业名称:安吉特(天津)科技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2MA05UDP85D住所:天津市津南区双港镇工业园区优谷产业园26-1法定代表人:卓达2024年5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收到山东省医疗器械和药品包装检验研究院的国家监督检查检验报告(报告编号Y20240321047),报告显示安吉特(天津)科技有限公司在国家药监局组织的监督抽检中,批号为202306001的规格为AGT-BMW1906一次性使用指引导丝产品“紫外吸光度”项目不符合产品技术要求。当事人申请复检,并于2024年5月14日收到复检通知书。我局于2024年6月25日收到《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检验报告》(报告编号:QF202411272),复检显示“紫外吸光度”项目不符合产品技术要求并于当日送达。2024年6月27日我局对当事人立案调查。当事人生产、检验、销售等记录显示,涉案批次产品生产放行数量为814套,销售数量为642套,销售单价为***元/套。当事人召回记录显示,当事人产品召回数量为103套。综上,当事人涉案产品货值金额为162800元,违法所得为107800元。我局于2024年5月7日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时对当事人成品库内存放的131套成品实施了扣押行政强制措施。2024年7月18日,对当事人送达延长强制措施决定书。2024年8月16日,对当事人送达解除强制措施决定书。经查,当事人生产不符合经注册的产品技术要求的第三类医疗器械一次性使用指引导丝,货值金额为162800元,违法所得107800元。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营业执照》、《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2.国家监督检查检验报告(报告编号Y20240321047)、医疗器械抽样记录及凭证、《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检验报告》(报告编号:QF202411272)、当事人一次性使用指引导丝的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及产品技术要求,证明当事人生产的产品不符合经注册的产品技术要求。3.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生产记录、销售记录及票据、召回记录、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当事人涉案产品的生产、销售和召回等情况。4.生产销售情况说明,证明当事人货值金额、违法所得等情况。5.协查函及复函,证明当事人销售及召回情况属实。本局认为,当事人生产不符合经注册的产品技术要求的第三类医疗器械一次性使用指引导丝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建立健全与所生产医疗器械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并保证其有效运行;严格按照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组织生产,保证出厂的医疗器械符合强制性标准以及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规定。应当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一)生产、经营、使用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符合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的规定给予处罚。鉴于当事人能够如实提供涉案产品的生产检验记录、销售相关票据等主要证据材料;查询当事人涉案产品的不良事件上报情况,当事人一次性使用指引导丝无个例不良事件记录;当事人积极采取了涉案产品的召回控制措施,并成功召回产品103套等情形,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07800元;2.处货值金额1倍罚款162800元;3.没收扣押的131套一次性使用指引导丝。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申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印章)2024年10月22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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