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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安国市祁澳中药饮片有限公司飞行检查通报

    编号:CNFX20170002 企业名称 安国市祁澳中药饮片有限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 李建锋药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冀20150042社会信用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9113068375546441WX企业负责人 李建锋质量负责人 宋占杰生产负责人 李克朋质量受权人 宋占杰生产地址 安国市祁州工业城鑫康大街2号检查日期 2016年12月9-10日检查单位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核查中心 保定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事由投诉举报检查发现问题  (一)涉嫌外购中药饮片贴牌销售。抽取企业2016年生产的21个批次煅制饮片的批生产记录、销售记录、原药材及成品出入库台帐统计,发现销售的数量超出批生产及入库的数量:煅牡蛎(批号:1607505151):药材入库1150Kg、批生产记录383 Kg、入库量400 Kg、销售1547 Kg、无库存;煅磁石(批号:1604041151):药材入库200Kg、批生产记录196 Kg、入库量200 Kg、销售332 Kg、库存1 Kg;煅龙骨(批号:1610614151):药材入库600Kg、批生产记录199 Kg、入库量200 Kg、销售267 Kg、库存44 Kg;煅龙齿(批号:1604616151):药材入库100Kg、批生产记录94 Kg、入库量200 Kg、销售7 Kg、无库存;煅石膏(批号:1604620151):药材入库100Kg、批生产记录96 Kg、入库量200 Kg、销售75 Kg、无库存;煅赭石(批号:1608025151):药材入库600Kg、批生产记录194Kg、入库量400 Kg、销售186 Kg、无库存;煅珍珠母(批号:1604328151):药材入库100Kg、批生产记录196Kg、入库量200 Kg、销售78 Kg、无库存。(二)现场检查期间发现该公司员工(尹倩)正在补填写煅磁石(批号:1604041151)《炮炙锅次记录》、质量受权人已签字盖章的《成品放行单》(NO:16-04-009);现场有质量受权人已签字盖章的空白《成品放行单》(文件编码:JL01—018)、生产负责人已签字的空白《批包装指令》(文件编码:JL01—003)、空白《批生产记录》(文件编码:JL01—028)等。(三)数据可靠性存在真实性问题:  1.白芍(批号YL24411607-1、检验单号YL2441-B048)【含量测定】对照品1高效液相色谱图显示进样时间为2016年7月11日 10:57:00,打印时间为9:49:45;对照品2高效液相色谱图显示进样时间为2016年7月11日 11:25:49,打印时间为9:50:48。样品1高效液相色谱图显示进样时间为2016年7月11日 11:59:47,打印时间为9:51:46;样品2高效液相色谱图显示进样时间为2016年7月11日 12:51:44,打印时间为9:52:13;  2.炒白芍(批号1607244151、检验单号CP2441-B049)【含量测定】样品1高效液相色谱图显示进样时间为2016年7月14日 13:27:39,样品2高效液相色谱图显示进样时间为2016年7月14日 14:01:07,该批批生产记录中炮炙岗位生产记录显示,“操作起止时间:7月14日 15:20—17:30”;筛选岗位生产记录显示,操作生产时间自7月14日 17:00开始, 18:00结束;包装岗位生产记录显示,操作时间为7月14日17:30开始,18:40结束。询问宋占杰(质量受权人)说,一般情况下,成品检验从包装间抽取样品;  3.煅磁石含量测定需使用重铬酸钾滴定液(0.01667mol/L)滴定:批号:1604041151 (检验单号:CP0411-B009,检验时间:2016.4.5)检验原始记录中显示该滴定液的浓度为0.01667mol/L;批号:1505041151 (检验单号:CP0411-B088,检验时间:2016.5.17)检验原始记录中显示该滴定液的浓度为0.01625mol/L,未提供上述两份滴定液的配制记录;  4.石决明(批号:YL62711608-1,检验单号: YL6271-B138、)、石决明(批号:1608627191,检验单号: CP6271-B138)、花蕊石(批号:YL48911608-1 、检验单号: YL4891-B126)的含量测定需使用乙二胺四醋酸二钠滴定液(0.05mol/L)滴定,检验原始记录显示该滴定液浓度为0.05036mol/L,未提供该浓度滴定液的配制标定记录;  5.煅炉(型号:WDL-15,设备编号:SS-09)的《主要设备运行记录》上记录的信息与实际生产情况不相符:  (1)2016年4月7日,运行记录上为煅龙齿(批号:1604605151),生产批记录显示为煅龙齿(批号:1604616151);  (2)运行记录上无煅赭石(批号:1608025151)、煅硼砂(批号:1609061151)、煅龙骨(批号:1610614151)、煅牡蛎(批号:1611505151)等4批产品的相关信息;  (3)部分煅制产品运行记录与批生产记录上详细生产时间不一致,如煅瓦楞子(批号:1604707151)运行记录时间为2016年4月8日11:50-13:10,批生产记录上时间为11:50-15:55;煅阳起石(批号:1608537151)运行记录时间为2016年8月29日10:00-14:00,批生产记录上时间为11:20-17:10。处理措施  鉴于该企业存在涉嫌外购中药饮片贴牌销售、数据可靠性存在真实性问题、质量受权人和生产部负责人履职不到位等问题,违反了《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有关规定,责令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收回该企业药品GMP证书,并对有关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发布日期2017年1月4日(转自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网站)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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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总局关于四川西昌杨天制药有限公司违法生产万应胶囊的通告(2016年第161号)

    近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四川西昌杨天制药有限公司开展飞行检查,发现该企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现通告如下:  一、经现场检查,发现该企业存在以下主要问题:  (一)批生产记录不真实。企业部分批次万应胶囊批生产记录中使用的万应药粉批次,与其生产车间办公电脑中保存的药粉入库使用情况文件不一致。如:151103批万应胶囊(0.3g)批生产记录显示所使用的药粉批号为140226和140227,但在生产车间办公电脑文件显示此批万应胶囊使用的是150901批万应药粉;151105批万应胶囊(0.3g)批生产记录显示所使用的药粉批号为140228和150302,但在上述电脑文件中显示此批万应胶囊使用的是150901批万应药粉;151106批万应胶囊(0.3g)批生产记录显示所使用的药粉批号为150302和150901,但在上述电脑文件显示此批万应胶囊使用的是150302批万应药粉。  (二)实验室数据不真实。一是 企业QC精密仪器室高效液相色谱仪电脑(编号:2-146)中,发现一个文件夹中有批号为“140225、140227、140228”的万应胶囊高效液相色谱图,与该公司此三批万应胶囊成品检验记录中的高效液相色谱图不一致。二是 企业QC精密仪器室高效液相色谱仪电脑(编号:2-146)中,其日志浏览器中的多项原始数据未能找到相应的图谱文件。如:2015年9月18日的日志中,150802批产品有8个数据采集信息,存放在“D:液相万应成品2015年150802新建文件夹(2)”路径中,但在相应的存储路径“D:液相万应成品2015年150802”中并未发现有“新建文件夹(2)”及其图谱,且150802批产品也只有4个检测图谱。2015年9月25日的日志中,150803批产品有9个样品的数据采集信息,存放在“D:液相万应成品2015年150803复查”路径中,但在相应的存储路径“D:液相万应成品2015年150803”中并未发现有“复查”文件夹及其图谱,且150803批产品也只有4个检测图谱。三是 在企业口服固体制剂二车间办公电脑和笔记本中,记录有该企业万应胶囊(批号:160703)检出大肠杆菌,但该企业没有提供相应的调查报告,该批次的微生物限度检查记录和检验报告均没有体现出该批次产品大肠杆菌检出的相关信息。  (三)涉嫌在万应胶囊药粉中非法添加盐酸小檗碱。企业规定万应胶囊中间产品——万应药粉含量测定以盐酸小檗碱计,不得少于1.20%。在其生产车间办公电脑“万应药粉.xls”文件中,显示有多项数据与实际生产记录和质量控制不符。如:一是表格中有多批次万应药粉的批次对换和复测情况,以“老药粉登记”为例,表格中标有130312、130313、130314、130315分别换130521、130522、130523、130525;混粉后批号130315含量复测为1.27%。二是在标有“范某某新打4批药粉批号”的表格备注项下,成品批号131202、131203、131204项下填有“含量调为1.3加840g整粒后看含量鉴别总混”“含量调为1.3加970g整粒后看含量鉴别后总混”“含量调为1.3加744g整粒后看含量鉴别后总混”等内容,而含量项下数据分别为0.91%、0.87%、0.97%。三是自130301批万应药粉开始,大多数批次“药粉含量”项下填有“**%”数据,药粉含量后填有“加**g”数据。根据【加入量g/混合药粉总量g+ 混粉测得含量%】公式计算,所得数值基本在1.30%左右。  (四)物料管理混乱。一是 该企业与四川杨天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位于同一厂区,在厂区7号厂房二层两家企业均设有仓库。现场检查发现批号为160902的万应胶囊(0.15g/粒)715件(待验状态)和批号为160803万应胶囊(0.15g/粒)358件分别存放在四川杨天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库房内。二是 企业存放于冷库内的6桶牛胆汁(每桶约40—50kg),没有入库单、物料台账、货位卡、随货通行单等,外包装无任何标识,无法溯源。三是万应胶囊处方中使用的香墨,系从安徽省绩溪县上庄老胡开文墨厂购进,该墨厂无《药品生产许可证》和GMP证书。四是企业供应商质量档案不完整,体外培育牛黄系从国药控股湖北有限公司购进,武汉健民大鹏药业有限公司生产,但未对国药控股湖北有限公司进行审计;牛胆汁系与个人签订的质量保证协议,所附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均为菜市场或牛市上销售的牛肉证明,无法溯源和确保牛胆汁的质量。五是改版前的万应胶囊说明书和包装盒随意存放在配电房,没有任何账目,且未按照不合格物料进行管理;企业对存放在第10栋厂房内的废弃包材、不合格中间品及标识为待销毁的万应胶囊无任何管理措施。  二、四川西昌杨天制药有限公司上述行为已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等有关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要求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监督企业封存其库存万应胶囊,责令企业召回已销售产品,收回相关《药品GMP证书》,对该企业违法违规生产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要求所有经营、使用单位立即停止销售、使用四川西昌杨天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万应胶囊。四川西昌杨天制药有限公司要严格按照《药品召回管理办法》规定,召回市场销售的所有万应胶囊产品。相关情况应于2016年12月10日前向社会公布,并分别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和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四、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监督企业召回全部在售万应胶囊,其他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做好相关药品召回工作。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于2016年12月20日前将调查处理情况报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特此通告。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2016年12月6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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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开展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福州市、厦门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41号)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做好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食药监药化管〔2016〕86号)要求,经反复调研,多方征求意见,形成了《福建省开展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6年11月11日(公开属性:主动公开)抄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省政府办公厅,省发改委,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卫计委,省医保办,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福建省开展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改革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4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41号,以下简称《试点方案》)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做好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食药监药化管〔2016〕86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总体思路和目标按照全国人大、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切实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主动对接国家药品注册审评审批制度改革,以公众用药需求为导向,以提升药品质量为目标,秉持依法行政、强化风险防控、鼓励创新驱动、优化资源配置,引导产能集聚的原则,鼓励符合条件的药品研发机构、药品生产企业和科研人员参与我省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工作,激发我省医药产业创新活力,争取在试点期内,获得品种的上市许可及批准文号;同时,进一步完善药品研发、药品委托生产、质量管理体系、风险评估、药品质量安全责任承诺、商业保险和担保等配套制度,探索在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下的药品监管制度改革;及时总结我省先行先试的经验,为国家形成科学完善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提供参考依据;加快培育一批具备创新能力的许可持有人,提高我省医药产业的核心竞争力。二、试点内容(一)试点药品的范围申请人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注册的品种应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试点方案》规定的试点药品范围。1. 2016年5月26日后批准上市的新药(1)按照现行《药品注册管理办法》注册分类申报的化学药品第1~4类、第5类(仅限靶向制剂、缓释制剂、控释制剂),中药及天然药物第1~6类,治疗用生物制品第1类、第7类、生物类似药以及同时符合上述3种类别的其它类别的治疗性生物制品,如单克隆抗体;化学药品注册分类改革实施后,按照新的化学药品注册分类(以下简称新注册分类)申报的化学药品第1~2类。2. 按新标准审评审批的仿制药。即按与原研药品质量和疗效一致的新标准批准上市的仿制药,具体包括:化学药品注册分类改革实施后,按照新注册分类申报的化学药品第3~4类。3. 2016年5月26日前已批准上市的部分药品(1)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药品;(2)本省行政区域内药品生产企业整体搬迁或者被兼并后整体搬迁的,该企业持有药品批准文号的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预防用生物制品、血液制品不纳入试点药品范围。(二)试点申请的主体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且能够独立承担药品质量安全责任的药品研发机构、药品生产企业,或者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工作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科研人员可以作为药品注册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提交药物临床试验申请、药品上市申请或者补充申请,申请人取得药品上市许可及药品批准文号的,可以成为本省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以下简称持有人)。多个申请人联合申请注册药品的,可经所有申请人取得一致意见后,推举其中1个申请人申请成为持有人,被推举的申请人应属于我省行政区域。持有人不具备相应生产资质的,须委托试点行政区域内具备资质的药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受托生产企业)生产批准上市的药品。持有人具备相应生产资质的,可以自行生产,也可以委托受托生产企业生产。在药品注册申请审评审批期间或批准后,申请人或持有人可以提交补充申请,变更申请人、持有人或者受托生产企业。(三)试点申请人的条件申请人或持有人是药品安全责任主体,承担药品全生命周期的安全性有效性保证义务和责任。应建立专门的药品质量管理体系并配备相应人员,明确职责分工,具备药品质量安全责任承担能力。参与申报药品研发和生产全过程的技术或管理,并掌握该品种所有关键技术和信息,应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在药物研发与注册、生产、流通、监测与评价等方面的相应义务,并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四)持有人申请或变更的情形1.对于新注册药品,符合试点要求的,申请人可在提交临床试验申请或者药品上市申请的同时,申请成为持有人。2.持有本试点方案规定品种范围批准文号的生产企业可通过补充申请变更为该品种的持有人和受托生产企业。3.已受理药物临床试验申请、药品上市申请的药品,在规定的品种范围内,申请人可以提交补充申请,变更申请人及受托生产企业。4.申请人可参与其它企业或研发机构已获得临床批件药品的研发,在提交上市申请时,并同时向总局提交持有人申请,获得批准后,成为持有人。5. 申请人可参与持有批准文号生产企业的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研究,获得批准后,可提交补充申请成为持有人。(五)受托生产企业的范围申请人需要委托生产药品的,受托生产企业应在北京、天津、河北、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四川等十个省、直辖市试点行政区域内。受托生产企业为在试点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药品生产企业,持有相应药品生产范围的《药品生产许可证》以及《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药品GMP)认证证书。受托生产企业已持有相应药品生产范围的《药品生产许可证》、但尚未取得相应生产范围GMP证书的,如原料药、生物制品等品种,在申请人取得药品上市许可后,由持有人和受托生产企业共同申请药品GMP认证。相关品种持有人应当按照补充申请方式变更委托生产企业,可根据国内市场需要,通过变更受托生产企业的补充申请,委托一家以上企业生产。凡有严重违反GMP相关规定记录的药品生产企业,三年内不得作为受托生产企业接受持有人委托生产。三、申请人、持有人、受托生产企业的义务与责任申请人、持有人应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申请人、持有人在药物研发、生产、流通、监测与评价等方面的相应义务,并严格按照GLP、GCP、GMP、GSP要求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接受各级食品药品监管(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持有人应当建立覆盖影响试点药品质量相关因素的质量管理体系,负责最终成品的上市放行。与受托生产企业、流通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形成有效对接与管控,建立符合药品GMP、GSP要求的管理体系,严格落实药品质量管理、药品上市销售与服务、药品质量持续提升、药品上市后监测与评价、药品溯源与召回管理、信息公开等责任,切实加强药品全生命周期的质量管理。持有人要综合评估药品生产条件能力、质量管理水平和市场信誉等因素遴选确定受托生产企业,并与受托生产企业签订书面合同以及质量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和有关风险分担方式。质量协议包括但不限于物料采购与管理、药品GMP管理、生产工艺等变更管理、产品质量控制与放行管理、年度质量回顾分析、不良反应监测、不合格产品处理、追溯与召回、消费者投诉与处理、档案管理等内容。持有人可以委托受托生产企业或者具备资质的药品经营企业代为销售药品,约定销售相关要求,督促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落实药品溯源管理责任。持有人应当通过互联网等途径,主动公开药品上市许可批准信息、药品说明书、合理用药信息等,方便社会查询。持有人应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核发的注册批件要求印制或修订试点品种药品说明书和标签,在药品说明书、包装标签中标明持有人信息、生产企业信息等内容。受托药品生产企业要严格遵守药品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认真履行与持有人约定的相关义务,全面掌握持有人移交的关键生产和质量管理技术,严格按照GMP的要求,做好生产全过程的管理,积极配合持有人做好上市后药品的监测、评价及问题产品召回、处置等工作,切实保障药品生产质量安全。 四、监督管理(一)严格上市前审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加强药品上市许可注册申请的监督管理审查,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的有关要求,对申报资料进行初步审查,对药物的研制情况及原始资料进行现场核查,重点跟踪和检查上市许可申请品种药物临床试验,监督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行为。对于科研人员申请药物临床试验的,严格审查承担药物临床试验风险的能力。(二)加强上市后监管。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对持有人履行保证药品质量、上市销售与服务、药品监测与评价、药品召回等义务情况的监督管理,督促持有人建立严格的质量保证体系,确保责任落实到位。对受托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实施药品GMP、GSP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防控生产、经营环节药品安全风险;对非本省受托生产企业,加强与受托生产企业所在的试点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衔接配合,建立信息沟通机制,联合开展延伸监管。(三)强化风险防控。食品药品监管(市场监管)部门发现批准上市药品存在质量风险的,应根据实际情况对持有人及相关单位采取约谈、发告诫信、限期整改、修订药品说明书、限制使用、监督召回药品、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以及暂停研制、生产、销售、使用等风险控制措施。(四)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对于违反《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41号)有关规定的持有人及受托生产企业,持有人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查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依法主动公开持有人履行义务情况、日常监督检查情况和行政处罚等监督管理相关信息。 五、试点保障措施(一)加强政策宣贯和扶持。结合我省医药产业特点,落实相关政策措施,吸引国内外先进医药企业和研发团队入驻我省,鼓励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研发申报临床价值高、具有市场竞争力的品种在省内实现产业化。同时,加强指导和服务,积极搭建供需平台,引导申请人优先遴选辖区内信誉度高、管理规范的药品生产企业作为受托企业。各级食品药品监管(市场监管)部门积极向本地政府争取相关产业政策扶持,获得药品上市许可人资格的研发机构和科研人员,应享受与药品生产企业同等待遇的政府奖励和扶持政策;有条件的地区争取设立上市许可持有人专项基金或风险担保基金,在人才引进、科研立项、成果转化等方面优先扶持药品上市许可人制度试点项目。制定相应政策,确保赋予持有人和药品生产企业相同的市场经营权。(二)鼓励先行先试。率先在厦门生物医药港、福州、三明医药产业集中区和柘荣海西药城开展持有人试点探索,充分利用当地产业基础,鼓励园区内研发机构和生产企业引入国内外新药品种,推进产学研一体化为特色的医药创新政策和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的相结合的机制,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政府引导的作用,鼓励我省优质的制药企业与省内外制药企业合作,建立委托生产加工的技术平台,形成专业分工精细、优势产能集聚的格局。(三)加快注册申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过建立药品上市许可申请人、持有人及受托生产企业的沟通机制,加快对药品上市许可注册申请受理、初审、核查和上报,指定专人跟踪服务,加快持有人申报品种的上市进程。对于申报创新药物的持有人,可参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5年第53号公告的要求,符合相关条件者,争取减免注册费。(四)完善监管配套政策。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围绕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配套完善药品监管相关制度,如药品GMP认证,药品上市许可质量安全责任制度,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与评价,产品召回与责任追溯,药品生产、流通、使用环节的法律责任等,加快药品监督管理、注册审评审批与国际接轨。 六、其他(一)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至2018年11月4日终止。(二)试点工作期间,各有关申请人、持有人和受托生产企业要及时关注并严格执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出台的有关政策文件和技术要求,及时总结分析试点工作期间的问题和建议,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反映。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指导,及时研究、解决在试点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各设区市级食品药品监管(市场监管)部门对试点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分析研判,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要定期开展试点工作的阶段性评估,形成评估报告书面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试点期满后,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及时全面总结试点工作经验,将试点工作整体开展情况以及贯彻落实过程中取得的成绩、经验等,书面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三)本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附件:申请人/持有人的申请程序及申报资料的要求 附件:申请人/持有人的申请程序及申报资料的要求一、申请人/持有人的申请程序(一)新注册药品对于新申请注册的药品,符合试点要求的,申请人可以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在申报药物临床试验或者药品上市申请时,填写《药品注册申请表》中持有人的有关内容,连同申请资料一并申报,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后,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审评审批,成为申请人或持有人。对于已受理临床试验申请或者上市申请、尚未批准上市的药物,符合试点要求的,申请人可以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附件4补充申请第18项提交补充申请,填写《药品注册申请表》中持有人的有关内容,连同申请资料一并申报,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后,上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审评审批,成为申请人或持有人。申请人拟委托受托生产企业生产的,在提交药品上市申请或者补充申请的同时,应提交受托生产企业信息。(二)已批准上市药品对于已批准上市的药品,符合试点要求的,申请人可以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附件4补充申请第18项提交补充申请,填写《药品注册申请表》中持有人的有关内容,连同申请资料一并申报,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后,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审评审批,成为持有人。持有人拟委托受托生产企业生产的,在提交补充申请的同时,应提交受托生产企业信息。(三)变更申请持有人的药品上市申请获得批准后,可以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附件4补充申请第18项提交补充申请,变更已批准的持有人及受托生产企业相关信息。在已受理药物临床试验申请或者药品上市申请、尚未批准阶段,申请人可以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附件4补充申请第18项提交补充申请,变更申请人及受托生产企业。变更持有人或者申请人,由转让和受让双方共同向受让方所在地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上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审批;变更受托生产企业的,由持有人或者申请人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上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审批。二、持有人申报资料的要求申请人和持有人应根据上市许可申请或变更的类型,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的相关要求准备申请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资料:(一)资质证明文件1.药品研发机构应提交合法登记证明文件(营业执照等)复印件。2.科研人员应提交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个人信用报告、工作简历(包含教育背景、药品研发工作经历等信息)以及诚信承诺书。3.药品生产企业申请成为持有人的,应当提交机构合法登记证明文件(营业执照等)、《药品生产许可证》及变更记录页等证明性文件复印件。5.受托企业药品生产资质证明文件,包括机构合法登记证明文件(营业执照等)、《药品生产许可证》及变更记录、药品GMP证书等。对于试点品种为原料药、治疗用生物制品,以及受托企业为新开办或车间新建的,可暂不提交受托生产企业的药品GMP证书,待品种获批后一并申请药品GMP认证。4.对于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应提交相关证明性材料。(二)药品质量安全责任承担能力相关文件1.概述资料。至少包括履行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相关义务和责任应具备的条件及能力,以及上市许可药品管理的部门、人员、职责设置情况等相关材料。2.质量保证体系文件资料。至少包括保证药品研发注册、生产质量管理、储存与运输、上市销售与服务、监测与评价、追溯与召回、产品撤市、信息公开等药品整个生命周期质量的相关材料。3.档案管理体系文件资料。至少包括保证药品整个生命周期各项活动可以追溯,能够及时获取上市药品真实完整的生产、质量控制和销售数据的相关材料。4.风险承担能力证明性资料。(1)科研人员申请药物临床试验的,应提交药物临床试验风险责任承诺书,承诺在临床试验开展前,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交与担保人签订的担保协议或者与保险机构签订的保险合同。(2)申请成为持有人的,应提交药品质量安全责任承诺书,承诺在药品上市销售前,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交与担保人签订的担保协议或者与保险机构签订的保险合同。担保人应具备被担保项目赔付能力,担保协议应明确被担保主债权的种类和期限、担保的范围、担保方式、甲乙双方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和解决方式等。保险金额或担保金额应与产品预期销售金额相匹配。对于注射剂类药品,应承诺在药品上市销售前提交保险合同,保险金额应与预期风险相匹配。  5.持有人与受托生产企业签订的书面合同以及质量协议。6.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资料。以上资料按顺序整理,放入注册申请或补充申请申报资料的资质性证明文件中,一并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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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6年药品GMP跟踪检查增补任务公告(一)

    根据《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国食药监安[2011]365号)规定,2016年药品GMP跟踪检查增补下列企业。如有进一步增补,另行通知。 特此公告。 附:企业名单 :西安回天血液制品有限责任公司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动态 全国
  • 市市场监管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开展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局,稽查总队: 现将《天津市开展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特此通知。2016年9月7日(此件主动公开)天津市开展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鼓励药物创新,提升药品质量,优化医药产业结构,加强上市药品的监督管理,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部分地方开展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和有关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关于改革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4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41号)及《总局关于做好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食药监药化管〔2016〕86号)等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实施京津冀协同发展国家战略,充分发挥五大机遇叠加优势,推动生物医药产业健康发展;鼓励创新研发,促进企业强强联合,加快药物研发成果转化,加快临床急需新药上市,对接国际通行规则,强化药品上市许可人主体责任,采取配套监管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积极稳妥有序推进试点工作,满足临床用药需求。二、试点内容  我市辖区内的药物研发机构、药品生产企业和科研人员可以作为药品注册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提交药物临床试验申请、药品上市申请,申请人取得药品上市许可及药品批准文号的,可以成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以下简称持有人)。法律法规规定的药物临床试验和药品生产上市相关法律责任,由申请人和持有人相应承担。  持有人不具备相应生产资质和能力的,须委托试点行政区域内具备资质和能力的药品生产企业(以下称受托生产企业)生产批准上市的药品。持有人具备相应生产资质和能力的,可以自行生产,也可以委托受托生产企业生产。在药品注册申请审评审批期间或批准后,申请人或持有人可以提交补充申请,变更申请人、持有人或者受托生产企业。三、试点范围和条件(一)试点品种范围1.2016年6月6日以后批准上市的新药。包括:(1)按照现行《药品注册管理办法》注册分类申报的化学药品第1—4类、第5类(仅限靶向制剂、缓释制剂、控释制剂),中药及天然药物第1—6类,治疗用生物制品第1类、第7类和生物类似药;(2)化学药品注册分类改革实施后,按照新的化学药品注册分类(以下简称新注册分类)申报的化学药品第1—2类。2.按与原研药品质量和疗效一致的新标准批准上市的仿制药。包括:化学药品注册分类改革实施后,按照新注册分类申报的化学药品第3—4类。3.2016年6月6日前已批准上市的部分药品。包括:(1)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药品;(2)我市辖区内,药品生产企业整体搬迁或者被兼并后整体搬迁的,该企业持有药品批准文号的品种。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预防用生物制品、血液制品不纳入试点药品范围。(二)申报主体资格和条件1.申请人和持有人(1)我市辖区内依法设立且能够独立承担责任的药物研发机构、药品生产企业,在我市辖区内工作且具有我市户籍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取得我市工作居住证的科研人员。(2)具备承担药品质量安全责任的能力2.受托生产企业(1)受托生产企业应为天津市、北京市、河北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福建省、山东省、广东省、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药品生产企业,持有相应药品生产范围的《药品生产许可证》以及《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药品GMP)认证证书。(2)具备承担药品质量安全责任的条件并具有相应能力。四、各方责任与义务(一)申请人和持有人的责任与义务1.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药品注册申请人、药品生产企业在药物研发注册、生产、流通、监测与评价等方面的相应义务,并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持有人应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责任,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流通质量管理规范》、《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药品召回管理办法》等要求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持续开展药品上市后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研究,确保主体责任的落实。3.持有人应当与受托生产企业签订书面合同及质量保证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责任与义务,并认真履行。4.持有人可以委托受托生产企业或者具备资质的药品经营企业代为销售药品,约定销售相关要求,督促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落实药品追溯管理责任。5.持有人应当通过互联网主动公开药品上市许可批准信息、药品说明书、合理用药信息等,方便公众查询。6.履行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责任。(二)受托生产企业的责任与义务1.履行《药品管理法》及GMP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药品生产企业在药品生产方面的义务,并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履行与持有人依合同及质量保证协议约定的相关义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3.履行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责任。五、持有人的申请(一)新申请注册品种2016年6月6日以后新申请注册的品种,符合试点要求的,申请人可以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在申报药物临床试验申请或者药品上市申请时,同时提出持有人申请并报送相关资料(见附件),经我委审查后,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审评审批,成为持有人。  2016年6月6日前已受理临床试验申请或者上市申请、尚未批准上市的药物,符合试点要求的,申请人可以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的规定提交补充申请并报送相关资料(见附件),经我委审查后,上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审评审批,成为持有人。  申请人拟委托受托生产企业生产的,在提交药品上市申请或者补充申请时,同时提交受托生产企业信息。(二)已批准上市药品 2016年6月6日前已批准上市的药品,符合试点要求的,申请人可以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的规定提交补充申请并报送相关资料(见附件),经我委审查后,上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审评审批,成为持有人。  申请人拟委托受托生产企业生产的,在提交补充申请的同时,应当提交受托生产企业信息。(三)变更申请持有人的药品上市申请获得批准后,可以提交补充申请,变更持有人及受托生产企业。在已受理药物临床试验申请或者药品上市申请、尚未批准阶段,申请人可以提交补充申请,变更申请人及受托生产企业。  变更申请人或者持有人的,受让方为我市辖区内药物研发机构、药品生产企业或科研人员的,由转让和受让双方共同向我委提出申请,我委审查后上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审批;变更受托生产企业的,由申请人或者持有人向我委提出申请,我委审查后上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审批。(四)其他要求1.持有人获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核发的上市许可批准证明文件后,应按照批准证明文件注明的相关要求向我委提交与担保人签订的担保协议或者与保险机构签订的保险合同。对于注射剂类药品,应提交保险合同。2.持有人应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批件要求修订试点品种药品说明书和标签,在药品说明书、包装标签中标明持有人信息、生产企业信息等内容。3.试点工作期间核发的药品批准文号,试点期满后,在药品注册批件载明的有效期内继续有效。六、监督管理(一)上市后监管1.加强对辖区内持有人及批准上市药品的监督管理,参照现行法律法规对药品生产企业的有关要求,对获得持有人资格的药物研发机构、科研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加强对持有人履行保证药品质量、上市销售与服务、药品监测与评价、药品召回等义务情况的监督管理,督促持有人建立严格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责任落实到位。2.加强对辖区内受托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实施GMP、GSP的监督检查,发现生产、经营环节存在风险的,及时采取控制措施。3.对不在我市辖区内的受托生产企业,将联合受托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延伸监管。4.发现批准上市药品存在质量风险的,我委将根据实际情况对持有人及相关单位采取约谈、发告诫信、限期整改、修订药品说明书、限制使用、监督召回药品、建议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以及暂停研制、生产、销售、使用等风险控制措施。5.对于违反《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本方案有关规定的持有人及受托生产企业,我委将依法查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二)信息公开1.各有关申请人、持有人和受托生产企业应及时关注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公开的试点品种的受理、审评、审批、上市后变更等相关信息。2.我委将在外网公开持有人履行义务情况、日常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等监督管理相关信息,方便公众查询和监督。七、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天津市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加强统筹协调,落实工作责任,及时研究解决遇到的问题,有效推进试点工作。(二)完善工作机制。建立例会工作制度,定期召开会议,加强信息沟通交流和工作协调,建立应急处置机制,妥善处理试点工作中可能遇到的突发情况。(三)加强过程管控,扎实推进试点工作。委药化产品监管处应及时了解药品上市许可人制度试点工作的情况,鼓励药品研发机构、药品生产企业和科研人员申请上市许可持有人,加强指导、全程跟踪、做好服务,加快药品上市许可申请的审评审批速度,推动此项工作顺利开展。八、实施(一)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至2018年11月4日终止。(二)试点工作期间,各有关申请人、持有人和受托生产企业要及时关注并严格执行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出台的有关政策文件和技术要求;试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应及时向我委反映。我委将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指导,及时研究、解决在试点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三)本实施方案由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附件:申报资料及要求附件申报资料及要求申请人和持有人应根据上市许可申请或变更的类型,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的相关要求准备申请资料。一、资质证明文件(一)药物研发机构应提交合法登记证明文件(营业执照等)复印件。(二)科研人员应提交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我市户籍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与我市工作居住证、个人信用报告、工作简历(包含教育背景、药品研发工作经历等信息)以及诚信承诺书。(三)对于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应提交相关证明性材料。二、药品质量安全责任承担能力相关文件(一)对履行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相关义务和责任所具备的条件和能力进行全面阐述,对建立批准上市药品的质量管理体系情况进行详细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性材料。(二)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流通质量管理规范》、《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药品召回管理办法》等要求制定的管理制度,持续开展药品上市后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研究的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明性材料。(三)风险承担能力证明性资料。1.科研人员申请药物临床试验的,应提交药物临床试验风险责任承诺书,承诺在临床试验开展前,向我委提交与担保人签订的担保协议或者与保险机构签订的保险合同。2.药品研发机构或者科研人员申请成为持有人的,应提交药品质量安全责任承诺书,承诺在药品上市销售前,向我委提交与担保人签订的担保协议或者与保险机构签订的保险合同。对于注射剂类药品,应承诺在药品上市销售前提交保险合同。  (四)持有人与受托生产企业签订的书面合同以及质量保证协议。(五)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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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武汉五景药业有限公司跟踪检查通报

    编号: CNGZ20160008 企业名称 武汉五景药业有限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 李剑药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鄂 20160205社会信用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91420000177568347U企业负责人李剑质量负责人 李毅生产负责人 鲁学军质量受权人 李毅生产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金银湖办事处金银湖南三街 2 号检查日期 2016 年 4 月 23-26 日检查单位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药品审核查验中心检查发现问题经国家总局食品药品审核查验中心组织 GMP 跟踪检查发现该企业存在严重不符合药品 GMP 的缺陷,情况如下:(一)实验室数据可靠性问题。1 .双光束紫外分光光度计( TU-1901 , ZJ08B-45 )工作站无权限设置,可修改电脑系统时间,无审计追踪功能,使用日志无备份、无历史记录。2 .编造、修改批检验记录。色甘酸钠滴眼液中间体同一批次产品出现多个检验记录( “16010401” 和 “16010401 改 ” );批次( 16010405 )检验记录查无实际生产记录;多个批次( 15070401 、 15070402 、 15070403 )检验记录的创建时间间隔极短,检验时间有重叠。 3 .涉嫌实验数据造假。硝酸毛果芸香碱滴眼液( 10ml:0.1g ,批号 13110401 )中间产品含量测定项目中,对照品 1-1 、 2-1 和 2-2 图谱的 7 个色谱峰保留时间、理论板数完全一致。(二)生产管理问题。1 .涉嫌批生产记录造假。 2016 年 1 月 30 日、 1 月 31 日、 2 月 1 日液体一车间 D 生产线共生产诺氟沙星滴眼液 1 批、酞丁胺滴眼液 2 批、色甘酸钠滴眼液 5 批,其中多个批次的生产工序时间重叠,批生产记录中相关设备与使用台账不符,原辅料配料 / 核料单与库房领料单不符,岗位人员签名与人员考勤记录不符。2 .涉嫌验证数据造假。液体一车间 D 生产线培养基无菌模拟灌装试验与个别产品批生产记录时间重叠,如培养基无菌模拟灌装试验再验证报告( VR-PV004-03 和 VR-PV004-04 )中,灌装机 A 级层流尘埃粒子在线监测时间分别与珍珠明目滴眼液(批号 15040407 )和硫酸新霉素滴眼液(批号 15100401 )的灌装时间重叠。(三)质量控制与质量保证问题。1 .涉嫌擅自改变生产工艺。 2013 年 11 月 24 日生产的硝酸毛果芸香碱滴眼液( 10ml : 0.1g ,批号 13110401 )未按现行生产工艺规程规定的批量( 3 万支、 5 万支)生产,实际生产批量为 9 万支;企业滴眼剂生产由非无菌工艺变更为无菌工艺,内包材聚丙烯瓶的灭菌方式由环氧乙烷灭菌改为 Co60 辐照灭菌,未纳入变更管理; 2013 年 12 月 1 日起处方中的磷酸盐缓冲剂变更为氢氧化钠、 EDTA-2Na ,目前尚未提出补充申请。2 .质量受权人和质量管理人员不能正确履行岗位职责。检查品种工艺规程( TS-PM1025-00 ,执行时间 2013 年 12 月 1 日 —2015 年 11 月 26 日)中,成品质量标准未设置有关物质检查项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 2010 年版)第二增补本要求; 2014 年以来生产的检查品种未进行持续稳定性考察;未按计划于 2014 年 7 月下旬实施不合格批次品召回工作。处理措施该企业滴眼剂的生产与质量管理不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2010 年修订),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要求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回该企业片剂 GMP 证书,监督企业召回全部已上市产品,并立案调查。发布日期 2016 年 8 月 24 日(转自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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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安徽艾珂尔制药有限公司跟踪检查通报

    编号:CNGZ20160010企业名称安徽艾珂尔制药有限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王殿阔药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皖20160256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39766956-1企业负责人王殿阔质量负责人朱国启生产负责人吴磊质量受权人 朱国启生产地址 安徽省明光市管店经济开发区290号检查日期 2016年4月23-25日检查单位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药品审核查验中心检查发现问题经国家总局食品药品审核查验中心组织GMP跟踪检查发现该企业存在严重不符合药品GMP的缺陷,情况如下:(一) 擅自改变生产工艺,编造批生产记录。该企业阿昔洛韦滴眼液、利巴韦林滴眼液等滴眼剂产品注册申报的生产工艺为非无菌生产工艺,最终产品须经流通蒸汽消毒灭菌。由于该企业滴眼剂包装材料不能使用流通蒸汽消毒,企业擅自将生产工艺变更为无菌生产工艺,不进行最终灭菌,也未按法律法规要求提出补充申请。为掩盖变更生产工艺的问题,企业编造阿昔洛韦滴眼液、利巴韦林滴眼液等批生产记录生产流程卡和灭菌岗位记录的灭菌数量、灭菌开始时间、升温时间、灭菌时间、降温时间、灭菌结束时间、操作人、复核人等数据。(二) 质量受权人、质量管理关键岗位相关人员不能充分履行岗位职责。质量受权人未从事过滴眼剂、无菌产品的生产和质量管理,不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质量控制(QC)负责人不能独立履行质量管理职责,未执行利福平溶液片内控质量标准,未进行环氧乙烷残留量分析方法验证。无菌检查实验室管理混乱,需阴凉储存的培养基储存在不具备阴凉储存条件的器具清洗和灭菌间,对照菌种的传代菌种与工作菌种混用。(三)滴眼剂无菌操作及质量控制不严。1.该企业滴眼剂瓶的密封件采取瓶嘴与瓶盖旋盖方式密封,未进行微生物浸入试验,未验证包装容器完整性。2.该企业滴眼剂瓶进行环氧乙烷灭菌时,采用三层聚酯塑料袋密封包装,未验证包装形式及材料对环氧乙烷气体灭菌效果的影响。3.灭菌后的滴眼剂瓶的外包装未经消毒处理,直接经物流通道进入B+A区域。4.C级洁净区无悬浮粒子和微生物日常动态监测数据,未在关键操作完成后对表面和操作人员进行表面微生物监测。5.药液除菌过滤系统除菌过滤器采用离线方式灭菌后安装,未采取单向流保护措施,未对循环除菌过滤时的最大过滤容量进行验证确认。6.滴眼剂灌封设备采用压缩空气对灭菌后的滴眼剂瓶进行吹扫、灌装,该企业未制定压缩空气质量标准。处理措施该企业滴眼剂的生产与质量管理不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要求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回该企业滴眼剂药品GMP证书,监督企业召回全部已上市产品,并立案调查。发布日期2016年8月24日(转自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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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石家庄格瑞药业有限公司跟踪检查通报

    编号: CNGZ20160009企业名称 石家庄格瑞药业有限公司企业 法定代表人 蔡红颖药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冀 20150154社会信用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72335285-1企业负责人 张兴军质量负责人 蔡红颖生产负责人 池彦庭质量受权人 蔡红颖生产地址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珠峰大街 81 号检查日期 2016 年 4 月 23-25 日检查单位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药品审核查验中心检查发现问题经国家总局食品药品审核查验中心组织 GMP 跟踪检查发现该企业存在严重不符合药品 GMP 的缺陷,情况如下:(一)实验室数据可靠性问题。1 .擅自修改工作站系统时间。高效液相色谱仪(型号: LC-2030 ,仪器编号: H269 )工作站系统日志显示,该企业曾于 2016 年 4 月 22 日将系统时间调整为 2015 年 10 月 21 日,之后再次调整回 2016 年 4 月 22 日。高效液相色谱仪(型号: LC-2030 ,仪器编号: H269 )操作软件数据显示,命名为 LG201509 的文件内容为 2015 年 11 月的内容,创建时间为 2015 年 10 月 28 日。2 .实验数据记录造假。该企业氯霉素滴眼液(批号: 150401 ) 6 个月的稳定性试验为检验员于 11 月 6 日调整计算机时间到 2015 年 10 月 29 至 10 月 31 日后补测。(二)原始记录数据丢失无法溯源。1 .氯霉素原料药(批号: 0091404003 )检验原始记录丢失。该批原料药检验报告日期为 2014 年 7 月 22 日,检验日期为 2014 年 7 月 21 日。相关检验用仪器高效液相色谱仪(型号: Ultimate3000 ,仪器编号: H255 )和天平无 2014 年 7 月份的仪器使用记录;气相色谱仪(型号: GC-2014C ,仪器编号: H260 )中无相应数据,无仪器使用记录。2 .气相色谱仪(仪器编号: H260 ) 2014 年工作站内的数据丢失,且未备份。(三)计算机化分析仪器未执行授权管理。高效液相色谱仪(仪器编号: H255 、 H269 )、气相色谱仪(仪器编号: H260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仪器编号: H246 )的工作站操作员的界面均可以改动工作站时间。处理措施该企业滴眼剂的生产与质量管理不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2010 年修订),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要求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回该企业滴眼剂 GMP 证书,监督企业召回全部已上市产品,并立案调查。发布日期2016 年 8 月 24 日(转自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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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印发《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粤食药监局注〔2016〕139号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41号)、省人民政府部署和要求,扎实推进我省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工作,我局制定了《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附件:《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6年8月10日附件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部分地方开展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和有关问题的决定》,我省成为开展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十个试点省份之一,为落实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在我省的试点工作,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一、工作目标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41号)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做好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食药监药化管〔2016〕86号)的统一部署和要求,扎实推进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在我省试点,鼓励创新药物研制,优化医药产业资源配置,加强上市许可药品的监督管理,为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注册管理制度提供实践经验。二、组织机构和工作职责(一)组织机构为顺利开展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工作,省局已成立“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实施领导小组”,负责试点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领导小组组成如下:组长:骆文智副组长:陈德伟成员:刘珍、郭宇华、叶永才、赖育健、朱枫、钟永强、邓浩勉、罗卓雅、毕军、邓剑雄。成立“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工作办公室”作为具体工作机构,办公室设在注册处。(二)职责分工试点工作由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注册处牵头,办公室、政策法规处、规划财务处、药品生产安全监管处、药品流通安全监管处、行政许可处、稽查分局、省药品检验所、省局审评认证中心、省局不良反应监测中心、相关市局各负其责、共同实施。1.省局注册处负责制定试点方案并牵头组织实施,具体负责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的注册申请、变更申请的办理;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反馈试点工作的有关问题,总结试点工作经验。2.省局办公室负责与省政府及有关部门沟通协调试点相关工作,负责试点工作中涉及重大事项和重要信息的发布。3.省局政策法规处负责试点工作涉及的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草案的合法性审查及后续沟通工作;相关法规宣传等工作。4.省局药品生产安全监管处负责试点工作涉及的药物临床试验、药品生产监管。5.省局药品流通安全监管处负责试点工作涉及的药品流通监管。6.省局行政许可处负责试点工作涉及的省内事权的行政审批。7.省局稽查分局负责涉嫌违法案件的调查取证和案件处理。8.省药品检验所负责试点工作涉及的相关检验工作。9.省局审评认证中心负责试点工作涉及的技术审评相关工作。10.省局不良反应监测中心负责试点工作涉及的药品监测与评价。11.各地市局负责辖区内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及受托生产企业的日常监管。三、试点内容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研发机构、药品生产企业和科研人员可以作为药品注册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及要求,提交药物临床试验申请、药品上市申请,取得药品上市许可及药品批准文号的,可以成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以下简称持有人)。法律法规规定的药物临床试验和药品生产上市相关法律责任,由申请人和持有人相应承担。  持有人不具备相应生产资质的,须委托试点行政区域内(即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福建省、山东省、广东省、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下同)具备资质的药品生产企业(以下称受托生产企业)生产批准上市的药品。持有人具备相应生产资质的,可以自行生产,也可以委托受托生产企业生产。  在药品注册申请审评审批期间或批准后,申请人或持有人可以提交补充申请,变更申请人、持有人或者受托生产企业。四、试点范围同时符合下列区域以及品种范围的,可以申请参加广东省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试点工作:(一)区域范围1.广东省内依法设立且能够独立承担责任的药品研发机构、药品生产企业;2.广东省内工作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科研人员;3.广东省内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申请人需委托受托生产企业生产的,受托生产企业应为试点区域内具备相应生产资质的药品生产企业。4.广东省内具备相应生产资质的药品生产企业可作为试点行政区域内上市许可人或申请人的受托生产企业。(二)品种范围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41号)发布之日即2016年5月26日后批准上市的新药。具体包括:(1)按照现行《药品注册管理办法》注册分类申报的化学药品第1—4类、第5类(仅限靶向制剂、缓释制剂、控释制剂),中药及天然药物第1—6类,治疗用生物制品第1类、第7类和生物类似药;(2)化学药品注册分类改革实施后,按照新的化学药品注册分类(以下简称新注册分类)申报的化学药品第1—2类。2.按与原研药品质量和疗效一致的新标准批准上市的仿制药。具体包括:化学药品注册分类改革实施后,按照新注册分类申报的化学药品第3—4类。3.2016年5月26日前已批准上市的部分药品。具体包括:(1)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药品;(2)试点行政区域内,药品生产企业整体搬迁或者被兼并后整体搬迁的,该企业持有药品批准文号的药品。上述所有,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预防用生物制品、血液制品等高风险品种除外。五、申报条件(一)申请人和持有人的条件1.申请人和持有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属于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且能够独立承担责任的药品研发机构、药品生产企业,或者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工作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科研人员。  (2)具备药品质量安全责任承担能力。2.具备履行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规定的相关义务和责任的条件和能力。(二)受托生产企业条件:1、受托生产企业为在试点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持有相应药品生产范围的《药品生产许可证》以及《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药品GMP)认证证书的药品生产企业。2、具备履行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规定的相关义务和责任的条件和能力。六、申请人、持有人、受托生产企业的义务与责任(一)申请人、持有人的义务与责任。1.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药品注册申请人、药品生产企业在药物研发注册、生产、流通、监测与评价等方面的相应义务,并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落实药品质量管理主体责任。持有人应当与受托生产企业签订书面合同以及质量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与责任。3.落实药品上市销售与服务责任。持有人应当委托受托生产企业或者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药品GSP)资质的药品经营企业代为销售药品,约定销售相关要求,督促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4.落实药品上市后监测与评价及药品质量保障责任。持有人应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采取修改药品说明书和标签,暂停生产、销售、使用,召回和申请注销其批准证明文件等措施,及时、有效控制药品风险。持有人应主动开展上市后药品安全性研究,切实保障药品质量安全,负责提交生产工艺、质量标准等变更的补充申请。5.落实药品溯源与召回管理责任。持有人应建立药品供应链安全系统,实现药品动态追踪管理,负责问题药品的召回工作,并落实药品溯源管理责任。  6.落实信息公开责任。持有人应当通过互联网主动公开药品上市许可批准信息、药品说明书、合理用药信息等,方便社会查询。  7.履行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规定的其他责任。(二)受托生产企业的义务与责任。履行《药品管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药品生产企业在药品生产方面的义务,并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履行与持有人依法约定的相关义务,并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根据持有人提供的经批准的处方、生产工艺及质量标准,严格按照药品GMP的有关要求组织生产,保证生产药品的质量,并积极配合持有人做好上市后药品的监测、评价及问题药品召回、处置等工作。3.做好药品注册及生产等相关原始记录的存档和备份工作,及时向持有人提供相关数据,配合本企业所在地和持有人或申请人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4.广东省内具备资质的药品生产企业作为试点行政区域内上市许可人或申请人受托生产企业的,受托生产企业应及时向省局报告受托生产的相关情况。5.履行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规定的其他责任。(三)责任承担原则。1.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需履行法律规定的主体责任,包括药物研发符合《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药品生产质量管理、流通质量管理以及上市后质量监测与评价、不良反应监测、上市后研究、风险获益评估等责任;负责督促受托生产企业严格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的有关要求组织生产,并配合持有人履行上市后的监测、评价及召回、处置等责任。对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试点方案》有关规定的持有人及受托生产企业,持有人所在地省(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查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2.批准上市药品造成人身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持有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受托生产企业、销售者等请求赔偿。属于受托生产企业、销售者责任,持有人赔偿的,持有人有权向受托生产企业、销售者追偿;属于持有人责任,受托生产企业、销售者赔偿的,受托生产企业、销售者有权向持有人追偿。具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的规定执行。七、持有人的申请(一)新注册药品。  1.对于2016年5月26日后的新注册药品,符合试点要求的,申请人可以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及要求,在申报药物临床试验或药品上市申请时,填写《药品注册申请表》中持有人的相关内容,提出持有人申请,经省局审查后,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审评审批,成为持有人。 2.对于2016年5月26日前已受理临床试验申请或者上市申请、尚未批准上市的药物,符合试点要求的,申请人可以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附件4补充申请第18项,提交补充申请,经省局审查后,上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审评审批,成为持有人。3.申请人拟委托受托生产企业生产的,在提交药品上市申请或者补充申请的同时,应当提交受托生产企业信息。  (二)已批准上市药品。 1.对于2016年5月26日前已批准上市的药品,符合试点要求的,申请人可以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附件4补充申请第18项,提交补充申请,经省局审查后,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审评审批,成为持有人。2.申请人拟委托受托生产企业生产的,在提交补充申请的同时,应当提交受托生产企业信息。  (三)变更申请。 1.持有人的药品上市申请获得批准后,可以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的相关要求提交补充申请,变更已批准的持有人及受托生产企业相关信息。在已受理药物临床试验申请或者药品上市申请、尚未批准阶段,申请人可以提交补充申请,变更申请人及受托生产企业。  2.变更持有人或者申请人,受让方为广东省行政区域内药品研发机构、药品生产企业和科研人员的,由转让和受让双方共同向受让方所在地省局提出申请,由受让方所在地省局上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审批;变更受托生产企业的,由持有人或者申请人向其所在地省局提出申请,由省局上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审批。(四)其他要求。  1.持有人获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核发的上市许可批准证明文件后,应按照批准证明文件注明的相关要求向省局提交与担保人签订的担保协议或者与保险机构签订的保险合同。对于注射剂类药品,应提交保险合同。2.持有人应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批件要求修订试点品种药品说明书和标签,在药品说明书、包装标签中增加持有人信息、受托生产企业信息等内容。3.试点工作期间核发的药品批准文号,试点期满后,在药品注册批件载明的有效期内继续有效。八、申报资料及要求申请人和持有人应根据上市许可申请或变更的类型,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的相关要求及省局《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试点品种药品注册申请办理须知》(另行发布)准备申请资料,向省局递交相关电子和书面材料。九、监督管理(一)上市前监管。1.省局应加强药品上市许可注册申请的监督管理,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的有关要求,对药物研制情况及原始资料进行现场核查,对申报资料进行初步审查。2.对于非药品生产企业申请药品上市许可注册申请的,应严格审查药物临床试验风险承担能力。将申请注册品种的药物临床试验列入药物临床试验机构日常监督重点检查项目,监督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行为。(二)上市后监管。  1.省局负责组织对持有人及批准上市药品的监督管理,参照现行法律法规对药品生产企业的有关要求,对获得持有人资格的药品研发机构、药品生产企业、科研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加强对持有人履行保证药品质量、上市销售与服务、药品监测与评价、药品召回等义务情况的监督管理,督促持有人建立严格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责任落实到位。2.省局负责组织对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的受托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实施药品GMP、GSP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生产、经营环节存在风险的,及时采取控制措施。3.对外省的受托生产企业,应建立并完善延伸监管机制,加强与外省受托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衔接配合,建立信息沟通机制,联合开展延伸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移送受托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并上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三)加强风险防控。广东省内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批准上市药品存在质量风险的,应根据实际情况对持有人及相关单位采取约谈、发告诫信、限期整改、修订药品说明书、限制使用、监督召回药品、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以及暂停研制、生产、销售、使用等风险控制措施。(四)违法行为查处。对于违反《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41号)有关规定的持有人及受托生产企业,持有人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查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五)信息公开。  省局将在公众网公开持有人履行义务情况、日常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等监督管理相关信息,方便公众查询和监督。十、实施要求(一)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至2018年11月4日终止。(二)实施鼓励政策。省局鼓励药品研发机构、药品生产企业和科研人员申请上市许可持有人,将药品上市许可注册申请纳入我省药品注册快速审查范围,开通绿色通道,提前介入,全程跟踪服务,加快药品上市许可申请的审评审批速度。(三)加强组织协调。试点工作期间,省局要加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工作的统筹协调,及时衔接国家有关部门出台的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有关工作措施和要求,加强指导,注意收集试点工作过程中的有关情况,发现问题及时上报解决。同时建立健全监管机制,强化监督检查,督促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落实主体责任。各有关申请人、持有人和受托生产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出台的有关政策文件和技术要求;遇到的问题及时向省局反映。(四)健全工作机制。建立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的信息沟通机制,省级联动机制等,加强试点各方的信息互通和工作协调,集聚各方力量,形成工作合力。(五)本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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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浙江省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工作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部分地方开展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和有关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41号)要求,我局起草了《浙江省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工作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将修改意见于2016年8月30日前通过电子邮件反馈至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处。联系人:周耘电子邮箱:1329614369@qq.com附件:浙江省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工作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处2016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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