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动态 产品 上海市
为了加强化妆品质量监督管理,规范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化妆品使用安全,今年上半年我局组织对本市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实施质量监督抽检,共完成检验963件,合格955件,不合格8件。经核查确认,现依法对不合格产品信息予以公告(见附表)。
各相关区市场监管局已依法对不合格产品采取控制措施,要求企业暂停生产销售、及时召回不合格产品,并对相应生产经营企业开展调查处置。同时,要求被抽样单位严格按照《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索证索票和台账管理规定》,进一步加强质量管理,确保经营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
我局将会同各区市场监管局进一步加强跟踪检查和抽验力度,监督相关企业查清原因,制定并落实整改、预防措施,消除风险隐患。
特此公告。
附表:2020年第1期化妆品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信息
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0年9月22日
(公开范围:主动公开)
小贴士:
1.对苯二胺、对氨基苯酚、间苯二酚、2,6-二氨基吡啶、2,4-二氨基苯氧基乙醇盐酸盐、N,N-双(2-羟乙基)对苯二胺硫酸盐、间氨基苯酚、苯基甲基吡唑啉酮、4-氨基-2-羟基甲苯属于染发剂。《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规定,对苯二胺在氧化型染发产品中最大使用浓度为2.0%;对氨基苯酚在氧化型染发产品中最大使用浓度为0.5%;间苯二酚在氧化型染发产品中最大使用浓度为1.25%;2,6-二氨基吡啶在氧化型染发产品中最大使用浓度为0.15%;2,4-二氨基苯氧基乙醇盐酸盐在氧化型染发产品中最大使用浓度为2.0%;N,N-双(2-羟乙基)对苯二胺硫酸盐在氧化型染发产品中最大使用浓度为2.5%(以硫酸盐计);间氨基苯酚在氧化型染发产品中最大使用浓度为1.0%;苯基甲基吡唑啉酮在氧化型染发产品中最大使用浓度为0.25%;4-氨基-2-羟基甲苯在氧化型染发产品中最大使用浓度为1.5%。
2.三氯甲烷属于《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中的化妆品禁用物质,即不得添加使用。三氯甲烷常用作溶剂、洗涤剂和各种带色化合物的提取剂。
3.4-甲基苄亚基樟脑、亚甲基双-苯并三唑基四甲基丁基酚、水杨酸乙基己酯、二苯酮-3属于防晒剂。《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规定,4-甲基苄亚基樟脑在化妆品中最大使用浓度为4%;亚甲基双-苯并三唑基四甲基丁基酚在化妆品中最大使用浓度为10%;水杨酸乙基己酯在化妆品中最大使用浓度为5%;二苯酮-3在化妆品中最大使用浓度为10%。
4.菌落总数是指示性微生物指标,指示产品生产或流通过程中受污染程度,间接反映出化妆品生产加工或流通储存环节卫生状况的优劣。《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规定眼部化妆品、口唇化妆品和儿童化妆品中菌落总数应≤500(CFU/g或CFU/ml),其他化妆品中菌落总数应≤1000(CFU/g或CFU/ml)。
5.特殊用途化妆品检出与批件及标签标识不一致的组分,属于生产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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