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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总局关于四川菲德力制药有限公司、广西天天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和福建省泉州罗裳山制药厂涉嫌违法违规生产复方枇杷止咳颗粒的通告(2018年第46号)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近期对四川菲德力制药有限公司、广西天天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和福建省泉州罗裳山制药厂进行飞行检查,经查发现上述3家企业涉嫌存在违法违规生产问题,现通告如下:  一、四川菲德力制药有限公司存在拒绝、逃避检查情形,检查第一天,企业未能提供关键检验设备、电脑及相关数据,延迟至次日16时才提供已报废的检验设备及存于U盘中的数据。检验数据无法溯源,2015年至2017年桔梗药材(饮片)共检验11批,但微量分析天平使用记录仅追溯到1批;2013年以来桔梗对照药材和桔梗皂苷D对照品的购入量明显少于实际使用量,涉嫌未按规定进行检验。  二、广西天天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复方枇杷止咳颗粒未按照处方投料,处方中薄荷脑批投料量应为3.54kg,实际投料量为0.1kg。企业编造该品种批生产记录及相关的原辅料总账、分类账、QC样品收发记录等。处方中薄荷脑的质量控制不符合要求,存在未检验即放行使用情形。企业生产蛇胆川贝液使用的薄荷脑未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提取物备案。  三、福建省泉州罗裳山制药厂生产的复方枇杷止咳颗粒未按处方投料,实际购入量明显少于使用量。薄荷脑领用台账和检验原始记录造假,编造30kg薄荷脑的购买、入库、检验及使用记录。复方枇杷止咳颗粒生产过程中存在使用过期薄荷脑投料情形。  四川菲德力制药有限公司、广西天天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和福建省泉州罗裳山制药厂的上述行为严重违反《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有关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要求四川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和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回涉事企业的相关《药品GMP证书》,对企业涉嫌违法违规生产行为依法调查。  特此通告。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2018年2月28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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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安国路路通中药饮片有限公司飞行检查通报

    编号:CNFX20180003企业名称 安国路路通中药饮片有限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 霍烈药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冀20150060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91130683760316788C企业负责人 霍志刚质量负责人 刘颖超生产负责人 陈亮质量受权人 刘颖超生产地址 安国市祁州工业园保衡路8号检查日期 2017年11月1日-11月3日检查单位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核查中心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事由投诉举报检查发现问题根据检查方案的要求。此次检查组主要针对该公司中药饮片的生产加工进行了飞行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企业熟地黄批生产记录真实性存疑。检查2017年生产的5批熟地黄的批生产记录(批号:1702058、1703028、1705057、1709004、1707096),批记录中的每个工序均有QA人员“马金彦”的审核签字。但经与该企业财务室提供的今年1-9月份《2017年X月安国路路通中药饮片有限公司工资汇总表》比对,今年1-9月份马金彦未曾在该公司领取过薪酬。检查组调取了签字日期为2017年2月6日马金彦与该公司签订的《安国路路通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用工合同》,其中显示马金彦的工作岗位为化验员,并非车间QA岗位。  二、企业生产所需的辅料黄酒采购的合法性及使用的真实性存疑。  该公司分别于2016年9月3日和2017年9月8日从“河北保来商贸”购进黄酒6421.8公斤和165.5公斤。但企业不能提供供货单位销售上述2批黄酒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只提供了散存的本企业《记账凭证》及相应的《收料单》和供货单位的《收款收据》,上述材料也未纳入财务月报及按规定装订在当月的财务票据中。  根据企业的《2017年辅料总账与分类明细账》,该公司2017年9月购进的物料编号为FYJ-170908的黄酒应该尚有165公斤库存,但检查组未在该公司辅料库中发现该批物料。  三、企业涉嫌伪造物料采购的相关票据。检查组在该公司财务室档案柜里,发现了大量零散(制作时间涉及2015年、2016年和2017年)未纳入财务月报及按规定装订成册的物料采购财务票据。其中巴豆、白附片和天南星部分收款收据编号顺序与开票日期的排列顺序发生了逆转;同一单位不同日期开具的收款票据编号前后导致;不同供应单位开具的收款票据存在同一质地并联号现象;若干收款票据无收款(供货)单位的盖章。处理措施  安国路路通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相关规定,要求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将该企业相关药品GMP证书收回,并对其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调查,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发布日期2018年2月6日(转自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网站)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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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吉林一正药业集团有限公司飞行检查通报

    编号:CNFX20180002企业名称 吉林一正药业集团有限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 于光药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吉20160015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91220000749304508J 企业负责人 于光质量负责人 张立凤生产负责人 刘念质量受权人 孙晓霞生产地址 吉林省四平经济开发区一正路1号检查日期 2017年11月1日-11月3日检查单位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核查中心四平市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事  由药品抽检检查发现问题  根据检查方案的要求,此次检查组主要针对该公司女金丸的生产和投料,特别是色素苋菜红、日落黄和亮蓝使用情况进行了飞行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中药材和中药饮片供应商审计混乱。企业的供应商管理不完善,如档案信息不完整,未对供应商进行分级管理,档案审计资料有涂改迹象,未定期对供应商物料质量进行回顾,供应商现场审计过于简单。  二、物料管理不规范。生产使用的甘草饮片(入库编号:ZY-017-170401,ZY-017-170602)标识生产厂家为安国十方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生产,但无生产批号;库存的中药材益母草(入库编号:Z-156-170101)供应商为安国市隆达中药饮片有限公司,实际为中药饮片,但无生产批号。  三、该企业10批次女金丸中检出苋菜红、日落黄、亮蓝三种人工合成色素,说明企业在生产过程、原料中药材把关存在问题。处理措施  吉林一正药业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相关规定,要求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将该企业相关药品GMP证书收回,并对其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调查,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发布日期2018年2月6日(转自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网站)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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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湖北民康制药有限公司飞行检查通报

    编号:CNFX20180001企业名称 湖北民康制药有限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 李美林药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鄂20160015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91420500757003959F企业负责人 翟伟东质量负责人 杨振清生产负责人 张华群质量受权人 杨振清生产地址 湖北省宜昌市西坝路50号检查日期 2017年10月17日-10月19日检查单位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核查中心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事  由投诉举报检查发现问题   根据检查方案的要求,检查组主要针对该公司生产的氨咖黄敏胶囊、维C银翘片和含地黄产品(六味地黄丸等)进行了飞行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氨咖黄敏胶囊。其批生产记录设计过于简单,未能追溯原始生产行为及原始数据,尤其制丸工序记录,只反映出一次制丸情况,未体现实际生产中制丸反复加粉过程,只有在多次反复制丸后收率才可达到97%,但在3批(批号为151101、151102、151201)氨咖黄敏胶囊的批生产记录,显示其一次制丸收率就高达97.7%,制丸时间仅写67分钟,记录中的原始数据不可追溯。  二、维C银翘片。企业在实际生产中原料维生素C折纯后按照处方113%、对乙酰氨基酚按照处方105%、马来酸氯苯那敏按照处方107%投料,执行《维C银翘片(薄膜衣)工艺规程》,但未进行原因分析,不能提供稳定性考察等相关数据及分析报告等资料支持处方中增加的投料比例。处理措施  湖北民康制药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相关规定,要求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将该企业相关药品GMP证书收回,并对其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调查,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发布日期2018年2月6日(转自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网站)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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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总局关于深泽县医药药材公司永济批发部等18家药品批发企业检查结果的通告(2018年第25号)

    2017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对55家药品批发企业开展飞行检查,其中发现18家企业存在严重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情形,依据《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办法》,现将检查结果通告如下:  一、对深泽县医药药材公司永济批发部检查发现,该企业直接将药品销售给本企业业务员,再由业务员自行销售。企业多间标示为宿舍的房间内,存放有药品、打票机、空白及打印好的随货同行单。企业现场不能提供在库药品的购进发票及付款流向凭证。对存放在自行车棚、车库及宿舍内的大量药品不能提供其合法来源证明。企业计算机系统无法对经营全过程进行管控,致使经营药品的来源和去向不可追溯。涉嫌违规向个人销售含麻复方制剂。企业对检查工作态度消极,采取人员脱岗躲避、隐瞒事实、藏匿计算机系统和税控主机、转移部分票据等方式对抗检查。  二、对温州时代医药有限公司检查发现,该企业违规将米非司酮片销售给零售药店。企业质量管理部门未能有效组织冷库验证,未按规定对相关设备进行校准和检定。企业在质量管理体系关键要素发生重大变化时,未开展内审。企业经营中药材和中药饮片,未设置专用的养护场所。  三、对合肥温理医药有限公司检查发现,该企业开具的多张发票和应税劳务清单在其计算机系统内无相应记录。企业承认上述应税劳务清单中所显示的药品以及相应采购、验收、销售等记录凭证系企业编造,未发生实际经营。企业虚设部分工作岗位,伪造工资发放表、考勤表、花名册、劳务合同等资料,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保管员等未实际任职。  四、对江西药都樟树药业有限公司检查发现,该企业质量体系管理文件未明确企业使用2套计算机管理系统,企业实际在用的计算机管理系统存在2个版本,分别使用独立的基础数据库。抽查企业在库品种氯雷他定糖浆、聚乙二醇滴眼液、奥卡西平片等进口药品,现场不能提供上述品种首营资料和同批号检验药品报告书。  五、对河南省万隆医药有限公司检查发现,该企业对购进的原料药盐酸克林霉素和白芍片、桔梗片、板蓝根片等15种中药饮片不能提供合法的来源证明,计算机系统无法查到相关供货商资质,无采购、收货、验收、销售、出库复核、运输等相关记录。企业承认2017年中药饮片库未储存过药品,中药饮片库、中药材库均无库存,企业上述情形不能实现对经营药品的可追溯。  六、对湖北天地人医药有限公司检查发现,该企业在许可证载明的仓库地址之外存储注射用左亚叶酸钙等11个品种药品,共计9732支(盒),该区域不具备药品储存条件。企业冷链运输记录显示,2017年6月一次销售需冷链运输的重组人干扰素ɑ-1b注射液等药品6400支(盒),运输过程仅启用一个保温箱,无法满足实际运输需求。  七、对湖北远康药业有限公司检查发现,该企业中药材常温库中存放的枸杞、山药等品种不能提供购进单位、购进票据及采购记录。2016年9月销售的一批三七、炒山楂、金银花等中药饮片,截至2017年7月一直未开具发票。企业未按药品包装标识的温度储存药品。企业将部分药品销售给没有资质的使用单位。  八、对深圳市永祥医药有限公司检查发现,该企业在许可证载明的仓库地址之外存储艾地苯醌片630盒、金糖宁胶囊100盒、珍母口服液150盒等,该区域不具备药品储存条件。企业未经许可在注册地址以外设置办公场所,面积约160平方米。企业质量管理部门不能有效履行职责。企业温湿度监测系统不能有效报警。  九、对重庆康洲医药有限公司检查发现,该企业经营范围不含中药材、中药饮片,在企业质量管理部发现销售中药饮片票据。企业2017年6月销售单中标注的销售人员,离职档案显示均在6月前离职。企业2017年7月购进刺五加注射液3500瓶,计算机管理系统显示从收货、验收到销售复核、出库只有半个小时,企业工作人员承认未在库房对该批药品进行收货验收。  十、对重庆恩康医药有限公司检查发现,该企业购进的妇炎康片、复方氨酚烷胺片、盐酸氨溴索葡萄糖注射液等药品,计算机系统内进、销、存数据与实际库存不一致。企业销售的部分药品未开具发票,未做到票、账、货、款一致。企业负责人承认企业有两套财务账。  十一、对宜宾众联药业有限公司检查发现,该企业部分药品的销售付款流向与销售药品财务账目内容不符。企业质量负责人和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对企业情况掌握不清,不能正常履行岗位职责,岗位实际为虚设。  十二、对成都瑞泰药业有限公司检查发现,该企业销往广东省普宁市某药店800瓶人血白蛋白,经调查,下游药店确认未从该企业购进过人血白蛋白。  十三、对四川金池药业有限公司检查发现,自2016年全国药品批发企业专项整治后,该企业仍存在销售第二类精神药品和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现金结算问题。企业销往某医疗机构盐酸曲马多片、盐酸曲马多注射液、艾司唑仑片等存在票、账、货、款不一致问题,企业经营的特殊管理药品流向无法核实,存在流失风险。  十四、对成都亚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检查发现,该企业为体外诊断试剂(药品)专营企业,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朱某任主管检验师(中专学历),不符合学历要求,不能在计算机上进行质量管理操作,不能独立解决经营过程中的质量问题。企业使用的计算机系统不符合企业实际需要,对采购、销售药品的行为不能有效管控。  十五、对四川新利康药业有限公司检查发现,该企业声明暂停经营后,在仓库温湿度监测数据、计算机系统数据等无法追溯的情形下继续经营药品。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和质量机构负责人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企业均未申请许可事项变更。  十六、对陕西诚和药业有限公司检查发现,该企业2016年6月至2017年7月发生的所有中药材经营活动,其计算机管理系统中均无相应的供货单位、购货单位、人员资质等基础数据。企业承认所购进的全部中药材未经入库直接销售给下游客户,无销售出库单据,检查当日提供的入库单是临时补填。  十七、对陕西河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检查发现,该企业在许可证载明的仓库地址之外存储中药饮片、诺氟沙星胶囊、感冒清片等药品,该区域不具备药品存储条件。  十八、对青海名珠医药有限公司检查发现,该企业库存复方甘草片账货不符。该企业财务账目显示,青海某药品经营企业2017年4月向该企业销售药品开具26张发票,发票所列药品在企业计算机系统内没有记录。经比对,企业留存的标示为购进企业销售出库单与实际购进企业销售出库单票面存在多处不符。  上述18家药品批发企业涉嫌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有关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要求相关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撤销上述企业《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对其违法经营行为立案查处,依法严肃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继续加强对药品批发企业的监督检查,督促企业强化管理、合规经营;对发现的违法经营行为严肃查处,并公开曝光;要继续保持对违法违规行为的高压态势,严厉打击药品批发企业违法经营行为,切实保障药品质量安全。  特此通告。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2018年2月1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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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总局关于广西大海阳光药业有限公司和福建汇天生物药业有限公司违法生产硫酸庆大霉素片的通告(2017年第229号)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分别对广西大海阳光药业有限公司(原北海阳光药业有限公司)和福建汇天生物药业有限公司进行飞行检查,发现上述两家企业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现通告如下:  一、广西大海阳光药业有限公司(原北海阳光药业有限公司)2016年11月其最后购进的一批硫酸庆大霉素原料药(批号:1404030,长治中宝制药有限公司生产),因物料发放失误用于生产,发现后未及时采取纠正措施,套用之前已检验合格的烟台只楚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硫酸庆大霉素原料药(批号:160610265)伪造烟台只楚药业有限公司的400个十亿单位的增值税发票、留样记录、出入库台账、检验报告单、4批硫酸庆大霉素片(批号:161103、161104、161105、161106)的批生产记录等一系列票据及记录。经抽样检验,目前发现硫酸庆大霉素片(批号:150801)检验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5年版)标准。  二、福建汇天生物药业有限公司购进使用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5年版)标准的硫酸庆大霉素原料药生产硫酸庆大霉素片并上市销售;伪造、更换硫酸庆大霉素原料药生产企业标签;更换检验样品和留样样品,部分硫酸庆大霉素原料药进厂检验结果不真实;企业关键管理人员直接参与实施违法行为。  三、广西大海阳光药业有限公司(原北海阳光药业有限公司)和福建汇天生物药业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等有关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要求所有经营、使用单位立即停止销售、使用广西大海阳光药业有限公司(原北海阳光药业有限公司)和福建汇天生物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所有硫酸庆大霉素片,并将召回情况报告当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要求广西壮族自治区、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回涉事企业的《药品GMP证书》,责令企业召回所有已销售产品,对企业涉嫌违法违规生产行为立案调查,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公安机关处理。2018年1月31日前将调查处理情况报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  上述两家企业要严格按照《药品召回管理办法》规定,召回市场销售的所有产品,召回结果应于2018年1月15日前向社会公布。  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协助做好相关召回工作,重大问题及时报告总局。  特此通告。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2017年12月28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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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石家庄市局出台《开展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积极推进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工作,严格落实《国务院关于改革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方案的通知》等通知要求,近日,石家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全省率先制定出台《开展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并将全面落实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相关工作作为2018年重点工作。一、明确总体思路。《方案》确定石家庄市局开展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工作总体思路,通过对接国际通行规则,加强组织领导,提前介入服务,采取配套监管措施,突出药品上市许可人主体责任,加强试点品种上市许可与事中事后监管衔接,积极稳妥有序推进试点,以鼓励研发创新,促进企业强强联合,加快药物研发成果转化,加快临床急需新药上市,推动生物医药产业健康发展,保证药品质量安全,满足病患临床需求。二、明确工作原则。《方案》明确石家庄市局开展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工作原则,从配套制度设计到试点工作的全过程,开展风险评估,落实风险防控措施,落实国家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优惠政策,助推药品研发机构和科研人员积极创制新药,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资源优化配置,促进专业分工,提高产业集中度,使药品产业获得改革红利。三、规定上市后监管。《方案》要求,切实加强对本市持有人、受托生产企业、试点品种监督管理。一是加强对本市持有人及批准上市药品监督管理。加强对持有人履行保证药品质量、上市销售与服务、药品监测与评价、药品召回等义务的监督管理,督促持有人建立严格质量管理体系,确保责任落实到位。二是加强对受托生产企业监督管理。对本市受托生产企业,加强对药品生产者在药品GMP条件下实施生产的监督检查,发现生产、经营环节存在风险的,及时采取控制措施;对非本市受托生产企业,联合受托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延伸监管。三是发现批准上市药品存在质量风险的,根据实际情况,对持有人及相关单位采取约谈、发告诫信、限期整改、监督召回药品、暂停研制生产销售等风险控制措施。四是对违反《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本方案有关规定的本市持有人及受托生产企业,依法查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五是做好信息公开工作。主动公开持有人履行义务情况、日常监督检查情况、行政处罚等监督管理相关信息。密切关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试点品种药品受理、审评、审批、上市后变更等相关信息,并及时告知企业。四、积极帮扶鼓励。一是加强宣传发动,及时向企业宣传并转发国家总局、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关文件政策精神,积极推动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申请试点。二是与省局积极协调,开辟该市试点单位、试点品种绿色通道。三是提前介入,加强服务,对试点单位、试点品种,明确责任人员、全程跟踪、重点帮扶,加大技术指导和服务力度。四是获取市政府资金支持,设立风险救济资金,对在全市注册的上市许可持有人和受托生产企业,提供风险救济保障,并为企业购买商业责任险提供保费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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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总局关于沈阳新地药业有限公司涉嫌违法违规生产马来酸氯苯那敏的通告(2017年第211号)

    近日,根据群众举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对沈阳新地药业有限公司开展飞行检查,发现该企业存在涉嫌严重违法违规问题。  一、初步查明,该企业违反批准的生产工艺,将对氯氰苄投料生产改为外购中间体氯苯那敏生产马来酸氯苯那敏原料药;物料来源、批生产记录、批检验记录、检验报告书、产品审核放行单等记录和数据不真实,无法追溯药品生产、质量控制过程;不配合检查组的检查。上述行为涉嫌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相关规定,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经收回该企业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并进行立案调查。 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要求所有经营和使用单位立即停止销售和使用标示为沈阳新地药业有限公司2017年生产的马来酸氯苯那敏原料药。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监督企业召回所有2017年生产的马来酸氯苯那敏原料药,相关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做好召回工作。 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要求所有原料药生产企业切实落实主体责任,严格按照批准的工艺生产,确保全过程记录真实、完整、可追溯;要求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职尽责,加大对生产企业检查力度,重视各类风险信号与线索,检查发现涉嫌违反批准的工艺生产、记录不真实、不完整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一律依法查处。 特此通告。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2017年12月17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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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河南金鸿堂制药有限公司飞行检查通报

    企业名称 河南金鸿堂制药有限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 郭继刚药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豫20150294社会信用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91410728173431060L企业负责人 董任奇质量负责人 刘太同生产负责人 杜宏伟质量受权人 刘太同生产地址 河南省长垣县宏力大道与纬十路交叉口检查日期 2017年8月22日-8月23日检查单位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核查中心 河南省长垣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事由投诉举报检查发现问题  根据检查方案的要求,检查组针对举报投诉相关情况进行了重点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主要存在通过修改电脑时间进行补做试验的问题。如:   一、电脑时间从2016年5月7日更改为2016年3月13日,对小儿热速清糖浆(20151201、20151202和20151203)第18个月的稳定性考察进行补做。   二、电脑时间从2016年5月10日修改成2016年3月26日,对槐角丸(20140901、20140902和20140903)第18个月稳定性考察进行补做。   三、电脑时间从2016年5月6日修改成2016年4月30日,对黄连上清片(20160412)中间品的含量进行补做,并做了风险评估分析。   四、2016年7月8日未运行液相系统,将电脑时间修改成2016年6月26日,对宁神补心片(20160301、20160302和20160303)第3个月稳定性考察进行补做。处理措施  河南金鸿堂制药有限公司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相关规定,目前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根据省局检查结果将该企业相关药品GMP证书收回,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已要求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其违法违规行为立案查处。发布日期2017年11月16日(转自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网站)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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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广东省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试点品种药品注册申请办理须知(试行)》的通告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 告2017年第172号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41号)、《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推进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食药监药化管﹝2017﹞68号)等文件要求,进一步推动及规范全省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试点品种的申报工作,我局在《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粤食药监局注〔2016〕139号)基础上,制定了《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试点品种药品注册申请办理须知(试行)》,现予以公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通告在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期间有效,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相关受理工作流程和申报资料的要求按国家总局发布的新规定即时调整。特此通告。附件:广东省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试点品种药品注册申请办理须知(试行)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7年11月3日广东省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试点品种药品注册申请办理须知(试行)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部分地方开展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和有关问题的决定》、《关于改革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4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41号,以下简称41号文)、《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局令第28号)、《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做好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食药监药化管〔2016〕86号)、《总局关于发布化学药品新注册分类申报资料要求(试行)的通告》(2016年第80号)、《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推进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食药监药化管〔2017〕68号,以下简称68号文)、《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粤食药监局注〔2016〕139号)等有关文件要求,以及《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局令第28号)对药品注册申请的有关程序及要求,为推动全省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工作顺利开展,保证试点工作质量,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理须知。一、申报程序(一)申请分类1、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审批的申请类别1.1按照41号文中试点药品范围第一条、第二条和第三条第一款,在注册申请(报送)、审评过程中或批准后,申请成为持有人。1.2按照68号文,已被列入试点单位的药品生产企业集团公司申请将各控股子公司的药品批准文号集中到集团公司持有,以及药品研发机构申请将属下的生产企业的药品批准文号转移至药品研发机构持有,成为持有人;以及未被按照68号文列入试点单位的药品生产企业整体搬迁或者被兼并后整体搬迁的,原企业申请成为持有人。1.3情形1.1和1.2,持有人申请自行生产药品或申请首家、变更或增加受托生产企业。1.4申请变更持有人2、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备案的申请类别2.1按照68号文,已被列入试点单位的药品生产企业整体搬迁或者被兼并后整体搬迁的,原企业申请成为持有人。2.2情形2.1持有人申请首家、增加或变更受托药品生产企业。2.3持有人名称及受托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发生文字性变更,申请文字性变更。2.4持有人变更自行生产的生产地址或受托生产企业变更生产地址的,持有人申请变更受托生产企业生产地址。(二)申报路径1、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总局)审批的申请类别中第1.1项应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新药注册申请或仿制药注册申请程序及要求,提交药品注册申请的同时,申请成为持有人。其他第1.2至1.4项应根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附件四的有关要求,按报总局审批的补充申请第18项“其他”申报。2、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审批,总局备案的申请类别都应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附件四的有关要求,通过报省局审批总局备案的补充申请事项申报。具体为第2.1和2.2项以及第2.3项中持有人名称发生文字性变更的,按补充申请第29项“其他”申报;第2.3项中受托生产企业名称发生文字性变更的,按补充申请第19项“改变国内药品生产企业名称”申报;第2.3项中受托生产企业地址发生文字性变更和第2.4项按补充申请第20项“国内药品生产企业内部改变药品生产场地”申报。涉及疫苗类生物制品的,须按报总局审批的补充申请第18项“其他”申报。3、企业在申请为持有人的同时已经确认了生产单位的,可以在报持有人申请的同时,一并申报受托生产企业。如暂未确定生产单位的,可以先行申请成为持有人,再申报受托生产企业。试点药品范围内的品种注册生产现场检查可与《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GMP)认证现场检查合并开展。(三)申请流程  1、申请申请人在填写《药品注册申请表》或《药品注册补充申请表》时,应在表中“其他特别申明事项”中明确注明“申请成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及对应的有关情形”,补充申请事项还需在《药品注册补充申请表》第20项中具体说明是否是试点企业以及试点的情形,内容及具体情况,连同注册申报资料一并报送省局行政许可受理中心。第1.1项中涉及与报送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一并申请的,需在总局行政受理服务大厅(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28号大成广场3门1层,具体地址关注总局网站的定期更新)提交申请及资料。如多品种进行相同的申请,且情形及具体情况均相同的,可以填写同一份申请表。(具体以总局的受理要求为准)  2、签收与受理  省局受理大厅签收后,注册处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需要补正的,在5日内将需补正的全部内容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不符合要求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3、现场核查(检查)及抽样第1.1项根据注册申请事项,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药品注册核查管理规定》及总局相关的要求一并开展现场核查或检查。第1.2项如总局无其他特别规定,原则上省局受理后,不进行现场核查或检查。第2.2项中涉及事项需要开展动态现场检查1批,抽样3批开展注册检验。如持有人与受托生产企业已存在一年以上委托生产关系,该品种《药品委托加工批件》尚在有效内的,则由省局根据审查情况,组织开展有因核查(检查)或抽样。存在跨省委托生产情形的申请,申请人应向受托方所在省级药品监管部门提供委托生产品种的相关申报资料,经受托方所在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审查同意后,由省局组织生产现场检查,并通知受托方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协同检查。  4、技术审评第1.1、1.2、1.3和1.4项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报总局药审中心开展技术审评。第2.2项中涉及批件中注明长期未生产品种应进行技术审评。申报资料由省局注册处受理后转省局审评认证中心进行技术审评,并由审评认证中心组织开展动态现场检查1批,抽样3批注册检验,同时根据审评需要对研制现场开展有因核查,出具审评报告,报省局注册处。5、注册检验需要现场核查(检查)或技术审评的事项均在现场核查(检查)或技术审评过程中抽样送注册检验不需要现场核查(检查)或技术审评的事项均应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的对应要求自行送样注册检验。仅涉及文字性变更的无需现场核查(检查)或技术审评。  6、审核与审批 由总局审批的申请,由省局注册处起草审查意见,对于符合规定的,上报总局审批。  由省局审批的申请,省局审批后报国家总局备案。7、办理时限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有关时限要求。二、申报资料一般要求申请人除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化学药品新注册分类申报资料要求(试行)》等要求撰写资料外,申请人应根据不同申请事项,按要求提交相应的证明性文件和技术资料,主要包括:(一)申请成为持有人1.品种证明文件申请品种符合41号文中“试点药品范围”的证明性文件或说明。2.申请人资质证明文件2.1药品研发机构应当提交合法登记证明文件(营业执照等)复印件。2.2科研人员应当提交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个人信用报告、工作简历(包含教育背景、药品研发工作经历等信息)以及诚信承诺书。2.3药品生产企业应当提交合法登记证明文件(营业执照等)复印件、《药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3.药品质量安全责任承担能力的相关资料3.1科研人员申请药物临床试验的,应提交《药物临床试验风险责任承诺书》(格式可参考附件1),承诺在临床试验开展前,向省局提交与保险机构签订的药物临床试验保险合同或者与担保人签订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公证机构进行公证或者律师事务所进行见证的《担保协议》和《担保函》(格式可参考附件2)。相关保险金额或担保金额应与产品预期销售金额、质量风险相一致。3.2药品研发机构或科研人员申请成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的,应提交《药品质量安全责任承诺书》(格式可参考附件3),承诺在临床试验开展以及药品上市销售前,分别向省局提交与保险机构签订的药物临床试验保险合同、上市药品质量责任保险合同或者与担保人签订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公证机构进行公证或者律师事务所进行见证的《担保协议》和《担保函》。对于注射剂类药品,在上市销售前只能提交上市药品质量责任保险合同,不接受《担保协议》和《担保函》。相关保险金额或担保金额应与产品预期销售金额、质量风险相一致。4.其他证明文件4.1药品注册申请审评审批期间,原申请人申请成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的,提供申请品种已申请注册或已批准临床试验的证明文件。4.2符合41号文中已批准上市的药品,原药品生产企业申请成为持有人的应提供原药品批准证明文件,通过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药品还应提交相关证明文件。4.3变更申请人或持有人的,由转让和受让双方共同出具申请报告,并提供转让合同或协议,转让方在外省的提供当地省级药品监管部门签署的意见。4.4持有人名称申请文字性变更的须提供持有人批准证明文件,以及持有人名称文字性变更的证明性文件。4.5如申请类别为1.2和2.1的,须提供集团公司或整体搬迁的相关政府文件,以及被68号文列为试点单位的申明。(二)持有人申请受托生产的相关申请1、证明性文件1.1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批件。1.2品种注册相关证明性文件,品种档案及工艺信息登记表(参考文本见附件4),如需对工艺信息登记表保密,须提交保密声明,并对资料袋封存后呈送,省局有关人员在审核和检查时拆封资料袋应予以登记注明。1.3受托生产企业营业执照、具有相应药品生产范围的《药品生产许可证》和《药品GMP证书》等复印件。原料药和治疗用生物制品委托生产的,可不提交受托药品生产企业相应剂型的《药品GMP证书》。1.4持有人和受托生产企业签署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委托生产合同》和《药品质量协议》,其中必须明确持有人负责药品生产销售全链条和药品全生命周期管理,受持有人委托进行生产制造的受托生产企业,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任和协议约定的责任。持有人负责产品的上市放行,对上市销售的药品质量负全部责任,受托生产企业负责按协议约定的工艺和质量标准生产,负责产品的生产放行,对持有人负相应质量责任。协议中还应明确双方委托生产中技术要求、质量保证、责任划分等权利义务。1.5持有人提供对受托生产企业的生产条件、技术水平、质量管理情况的审计报告,并阐述该受托企业与所合作品种的匹配性,以及合作关系确立后的定期审计计划。2、研究资料2.1按照对应的注册申请事项的资料要求以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药品注册受理工作的通知》(食药监药化管〔2015〕122号)要求提供研究资料。2.2在研究过程中如涉及药品处方中药用辅料变更的,需要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附件四的补充申请第6项“变更药品处方中已有药用要求的辅料”提交报总局审批的补充申请。涉及药品工艺变更的,企业应进行自我验证评估,属于改变影响药品质量的生产工艺变更,需要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附件四的补充申请第7项“改变影响药品质量的生产工艺”提交报总局审批的补充申请。企业进行研究验证评估,认为不属于改变影响药品质量的生产工艺变更,需在资料中提供研究验证评估资料。省局技术审评过程中,认同评估结论的,相关变更及验证评估资料将纳入品种的年度报告中并报总局备案。2.3如涉及原存在委托生产关系的,应按委托生产的要求提交相关研究资料。2.3.1企业搬迁前已委托其他药品生产企业生产超过一年以上,此次申请上市许可持有人时受托生产企业不变的,应提供相关《药品委托生产批件》、原接受委托的生产企业连续3批次生产记录、相应全检报告和销售记录等的复印件。2.3.2企业搬迁前已委托其他药品生产企业生产不足一年,应提供对受托方生产条件、技术水平与质量管理情况的考核报告,包括共线生产风险评估报、省级药品检验所出具的三批产品检验报告书。2.3.3如委托生产已发生延期申请,需提供对上一次委托生产期间生产、质量情况总结。2.4需提供连续三批自检报告。附件:1.物临床试验风险责任承诺书(参考文本) 2.担保函(参考文本) 3.药品质量安全责任承诺书(参考文本) 4.工艺信息登记表(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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