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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试点工作药品生产流通有关事宜的批复 国药监函〔2018〕25号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试点工作在药品生产流通中有关问题及建议的请示》(粤食药监局注〔2018〕3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持有人委托生产过程中应将委托生产相关权利、责任等在委托生产书面合同及质量协议中予以明确。  二、持有人可自行销售所持有的药品。持有人的资质证明文件可作为产品销售的资质证明文件。持有人的药品销售活动应当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GSP)要求,保证销售配送过程和质量管理体系持续合规。  三、持有人可委托合同生产企业或者药品经营企业销售所持有的药品。持有人应当对受托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进行审计和评估,签订质量协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质量协议至少包括双方委托责任划分以及产品采购、入库验收、储存养护、运输配送、售后服务和质量管理等内容。合同销售期间,持有人应当对销售配送过程进行监督和指导,确保合同销售的药品符合要求。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年7月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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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长春长生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违法违规生产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的通告(2018年第60号)

    根据线索,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对长春长生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开展飞行检查,发现该企业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生产存在记录造假等严重违反《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行为。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已要求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回该企业《药品GMP证书》(证书编号:JL20180024),责令停止狂犬疫苗的生产,责成企业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全面排查风险隐患,主动采取控制措施,确保公众用药安全。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调查组已进驻该企业,对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立案调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派出专项督查组,赴吉林督办调查处置工作。本次飞行检查所有涉事批次产品尚未出厂和上市销售,全部产品已得到有效控制。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始终把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放在首位,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四个最严”要求,对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绝不姑息,坚决依法依规严肃查处,涉嫌构成犯罪的,一律移送公安机关予以严惩。  特此通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7月15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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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西安自力中药集团有限公司跟踪检查通报

    编号:CNGZ20180016 企业名称 西安自力中药集团有限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 吉兴镇药品生产许可证编号陕20160004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91610131294274436Q企业负责人 张晓婷质量负责人 李仲英生产负责人 祝兴发质量受权人 李仲英生产地址 西安市高新区新型工业园西部大道72号检查单位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核查中心西安市长安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事  由药品检查计划检查发现问题  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跟踪检查计划,核查中心组织对西安自力中药集团有限公司的磁朱丸开展现场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企业磁朱丸未按照注册工艺生产,未评估工艺变更可能对产品质量带来的影响。磁朱丸朱砂粉碎工艺与卫生部部颁药品标准WS3-B-2061-95不一致,《磁朱丸工艺规程》(文件编号:STD-SC-085-04)工艺流程图与中间产品质量控制的标准及文字描述不一致。企业未考虑朱砂粉碎处理方式改变对产品疗效及安全性的影响。  二、未充分评估毒性药材或毒性饮片与普通产品共用区域或共用设备的风险,交叉污染控制措施不充分。(一)《中药口服固体制剂多产品公用风险评估》(STD-FX-004-01)报告,未根据生产的品种及品种的特性进行风险评估,未评估毒性药材或毒性饮片与其它普通产品共用区域或共用设备生产可能带来的质量风险。(二)WFJ-20型微粉碎机组(设备编号:2-106-101)用于小金丸和磁朱丸的粉碎,微粉机齿盘内残留较多药材细粉。(三)5月25日检查当天发现提取车间毒性药材粉碎工序与洁净走廊之间未形成相对负压,缺少压差指示装置,回风口气流倒灌。  三、质量控制与质量保证存在问题,质量管理相关人员与其岗位职责不相适应。(一)磁朱丸(批号:20151002)中间产品朱砂含量不符合内控标准要求,但检验人、复核人、审核人均按合格审核通过。(二)制草乌(检验单号:YL-201703-028)检验原始记录,次乌头碱与新乌头碱、苯甲酰新乌头原碱与苯甲酰次乌头原碱的出峰顺序标示颠倒。(三)所有样品高效液相含量测定对照品均只称取一份进两针,个别原料称2份各进一针(如巴豆,报告单号:YL-201708-001);制草乌(报告编号:YL-201704-031)含量测定采用十万分之一天平称苯甲酰乌头原碱0.52mg,巴豆(报告单号:YL-201708-001)含量测定称取巴豆苷对照品2.58mg。(四)前处理车间中间站2批首乌丸总混后的粉末颜色差别明显;巴豆(报告单号:YL-201703-033)巴豆苷含量为0.87%,巴豆霜(报告编号:YL-201703-036,为报告单号:YL-201703-033的巴豆粉末25.7kg加7.10kg淀粉混合制得)含量为0.86%。企业未将上述情况识别为偏差,未启动偏差调查程序。处理措施  该企业本次检查发现企业在生产工艺一致性、毒性药材与普通药材交叉污染风险的评估与控制等方面存在严重问题。该企业磁朱丸、小儿脐风散、小金丸和健儿药片四个品种生产质量管理不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相关规定,责成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回该企业相关药品GMP证书,并对其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调查处理。发布日期2018年7月11日(转自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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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钓鱼台医药集团吉林天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跟踪检查通报

    编号:CNGZ20180015企业名称 钓鱼台医药集团吉林天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 颜忠辉药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吉20160211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91220201125575596F企业负责人 颜忠辉质量负责人 史红霞生产负责人 郑大刚质量受权人 史红霞生产地址 吉林省柳河县人民大街309号检查单位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核查中心通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事  由药品检查计划检查发现问题  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跟踪检查计划,核查中心组织对钓鱼台医药集团吉林天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的保胎灵、接骨续筋片、解郁安神颗粒、女宝胶囊开展现场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药材管理不规范,部分缺少来源证明。(一)未能提供120701批阿胶(用于保胎灵、女宝胶囊生产)的供应商相关档案,也未能提供合法票据证明120701批阿胶的合法来源。(二)企业《净料净药材进出台账》记录140401批阿胶(用于保胎灵、女宝胶囊生产)供应商为A公司,企业未能提供2014年度A公司合法票据,企业未能提供140401批阿胶采购前供应商审计记录和质量保证协议,企业无法提供资料证明140401批阿胶的合法来源。(三)接骨续筋片所用药材蜥蜴无法追溯购进渠道。企业中药材初验记录显示,企业于2015年11月25日到货初验了自“B公司”购进的蜥蜴257kg,于2016年12月31日到货初验了自“C公司”购进的蜥蜴11kg,而财务部门提供的请款单和中国农业银行客户通知书等凭证无法证明药材蜥蜴来自以上供应商。(四)2014年至今财务记录累计阿胶入库量为4254.3kg,企业净料/净药材进出台账显示阿胶购进数量为3002kg,两者相差1252.3kg。现场检查期间,企业提供了900kg阿胶购进发票,其余阿胶为企业估价入账,现场未能提供供应商相关票据。(五)质量管理管理负责人未履行供应商评估、批准物料供应商职能。  二、数据可靠性问题。(一)未能提供检验原始记录。未能提供160201批女宝胶囊部分原药材检验原始记录;未能提供150601批白芍(用于保胎灵生产)和140401批白芍(用于保胎灵、女宝胶囊生产)的检验原始记录;未能提供140401批和150701批阿胶(用于保胎灵、女宝胶囊生产)的检验原始记录;未能提供131101批穿山龙(用于接骨续筋片生产)和150901批焦槟榔委托检验报告和委托检验合同。(二)检验原始记录中多次出现计算错误。续断(批号:151001、150601、180401),计算公式中未代入稀释倍数,含量测定结果比实际结果减少了10倍。菟丝子(批号:151001),计算公式中稀释倍数代错,含量测定结果比实际结果减少了10倍。桃仁(批号:150701),计算公式中稀释倍数代错,含量测定结果比实际结果增加了2.5倍,标准规定不得少于2.0%,原始记录中错误计算结果为4.3%,代入正确稀释倍数计算结果为1.7%,实际检验结果不合格。检验人员、复核人员、化学实验室负责人均未能发现以上错误。(三)计算机化系统人员权限设置不合理。化学实验室电脑设立二级权限(管理员、分析员),用分析员帐号进入电脑,电脑中所有文件(包括检验原始数据文件)均可删除,管理员可修改电脑系统时间。液相色谱仪软件设立三级权限(管理员、分析员、操作员),分析员帐号未设立密码,用分析员帐号进入色谱软件系统不能修改检验方法和积分参数,用管理员(化验室主任)帐号进入系统,可修改检验方法和积分参数,但现场发现管理员不熟悉修改积分参数相关要求。调查发现自2017年起,液相色谱仪软件管理员为该化验室主任,但该化验室主任于2018年4月21日才由仓库主任调任现化验室主任。现场查阅170601批酸枣仁电子图谱,调阅的电子图谱未能复原原始检验记录中的积分结果,积分参数经反复覆盖并且未保存。  三、批生产记录、药材进出库台账记录与财务系统的物料出入库数据存在较大差异。(一)成品入库量差异。2015年至今,女宝胶囊批生产记录显示生产量合计为345.72万粒,财务数据显示该产品成品入库量为993.24万粒。参茸鹿胎膏批生产记录显示生产量合计为229.85万块,财务数据显示该成品入库量为784.2万块。(二)药材出库量差异。女宝胶囊、参茸鹿胎膏共用药材荆芥穗(碳)。2015年至今,财务累计数据显示荆芥穗出库量为2448kg。现场检查时荆芥穗库存为0。按照2015至今女宝胶囊、参茸鹿胎膏批记录统计,荆芥穗投料量约为641kg。  四、未按要求开展工艺验证。企业未开展接骨续筋片50万片前处理提取及制剂工艺验证、未开展女宝胶囊150万粒前处理及提取工艺验证,女宝胶囊制剂100万粒、50万粒制剂工艺验证。  五、质量控制实验室管理不规范。(一)无对照品溶液配制记录(仅记录取样量)以及领用记录,同时在检验原始记录中仅记录中检院对照品的批号,未体现对照品溶液的相关信息,难以溯源。(二)《质量控制室标准品/对照品/对照药材的管理规定》规定配制好的对照品溶液可存放6个月。远志山酮Ⅲ和柚皮苷对照品溶液未进行稳定性考察,抽查《芍药苷对照品溶液稳定性研究方案》仅进行3个月稳定性考察。(三)检验原始记录中所有药材显微鉴别检验结果均用打印的文字描述,无绘图或拍照,并且未建立显微镜使用记录;浮小麦(批号:170101)(检验时间:2017.1.19)、胆南星(批号:170101)(检验时间:2017.1.7)二氧化硫残留量检测均使用型号为TG328A的天平,该天平使用记录中未见相关使用记录。(四)151101批沉香(用于女宝胶囊生产)未检验特征图谱和含量测定。处理措施  该企业在物料及供应商管理、数据可靠性、工艺验证和质量控制等方面存在严重问题,保胎灵、女宝胶囊、接骨续筋片、解郁安神颗粒的生产质量管理不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相关规定,责成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回该企业相关药品GMP证书,并对其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调查处理。发布日期2018年7月11日(转自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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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吉林国药制药有限责任公司跟踪检查通报

    编号:CNGZ20180014企业名称 吉林国药制药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 李林杰药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吉20160213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91220201244093127J企业负责人 李林杰质量负责人 李殿芝生产负责人 曹德万质量受权人 李殿芝生产地址 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军民路19号检查单位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核查中心吉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事  由药品检查计划检查发现问题  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跟踪检查计划,核查中心组织对吉林国药制药有限责任公司的保胎灵片开展现场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质量管理体系不能有效运行。(一)保胎灵片使用的中药材炮制后未按照《中国药典》的要求进行质量检验即投产使用。(二)企业2015至2017年均生产了保胎灵片,但未进行产品质量回顾。(三)变更控制不符合要求,如更换化验室高效液相色谱电脑硬盘、调整胎灵片糖衣用料批消耗指标均未进行变更控制。(四)偏差管理不符合要求,如2017年8月生产的保胎灵膏粉(批号Q20170803、Q20170804)于2018年5月使用,存放时间超过企业规定的半年保存期,未进行偏差调查。  二、数据可靠性不符合要求,关键记录存在信息不一致、未保存、无法溯源等情况。(一)企业不保存《物料货位卡》,在物料发放结束后销毁,仅使用未受控的word电子文档记录;不保存生产车间设备使用日志。(二)保胎灵(批号20150701)批生产记录显示批量为90万片,但财务《记账凭证》成本核算显示该批次的批量为48万片。(三)采购自A公司的3批阿胶无供货商随货同行单,且A公司自2015年以来对该企业开具的发票明细中无阿胶,企业相关批次阿胶采购情况不能溯源。(四)实验室高效液相色谱仪的《仪器使用日志》每天使用一张记录页,且每张记录页仅记录1-2条仪器使用信息,剩余部分留空,记录不连续,存在潜在修改的可能性。(五)除批生产记录、检验记录外,其它的辅助记录未受控发放;已作废的文件无作废标识。  三、未对阿胶生产商开展现场审计。处理措施  该企业质量管理体系不能有效运行,在质量控制与质量保证、数据可靠性等方面存在严重问题,其保胎灵片的生产质量管理不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相关规定,责成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回该企业相关药品GMP证书,并对其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调查处理。发布日期2018年7月11日(转自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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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通化兴华药业有限责任公司跟踪检查通报

    编号:CNGZ20180012企业名称 通化兴华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 张秀娟药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吉20160051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91220501702230097Q企业负责人 张秀娟质量负责人 张凤霞生产负责人 杨晓峰质量受权人 张凤霞生产地址 通化市金龙路158号检查单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核查中心通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事  由药品检查计划检查发现问题  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跟踪检查计划,核查中心组织对通化兴华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枸橼酸铁铵维B1糖浆Ⅱ开展现场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企业枸橼酸铁铵维B1糖浆Ⅱ未按照批准处方投料生产。(一)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增加了枸橼酸铁铵维B1糖浆Ⅱ中防腐剂对羟基苯甲酸乙酯的投料量,增加为批准处方量的4倍,共涉及2017年1月至2018年3月生产的24批次产品。(二)与《化学药品地方标准上升国家标准》(第二册)[WS-10001-(HD-0128)-2002]中的处方相比,企业枸橼酸铁铵维B1糖浆Ⅱ处方中增加了95%乙醇,用于等量溶解抑菌剂对羟基苯甲酸乙酯。  二、企业存在记录不真实、选择性使用电子数据等数据可靠性问题。(一)企业擅自将枸橼酸铁铵维B1糖浆Ⅱ中防腐剂对羟基苯甲酸乙酯的投料量增加为批准处方量的4倍,共涉及2017年1月至2018年3月生产的24批次产品,相关批次批生产记录及物料发放领用等记录不真实。如:批号为20170201的对羟基苯甲酸乙酯于2017年7月4日取样90克,但在货位卡无相应记录;对羟基苯甲酸乙酯物料进出台账(2017年3月21日至4月24日)与乙醇货位卡(2018年3月4日至29日)中两位记录人的签名前后不一致。(二)高效液相色谱仪(设备编号:C60015)系统使用日志显示,该公司于2017年7月9日10:06:54、10:38:13、11:10:30、11:43:18、12:15:12、12:51:34、13:43:23进行了七次进针操作,用于测定对羟基苯甲酸乙酯的有关物质项目。因10:38:13、11:43:18两针的结果与预期不符,检验员直接将该两次结果遗弃而未进行调查。(三)红外分光光度计(设备编号:C60055)操作员具有清除数据的权限;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设备编号:C60046)实验员具有删除样品的权限;Agilent高效液相色谱仪(编号:C60064)检验员具有包括数据删除和系统配置的修改在内的“所有权限”。  三、口服液体生产线的清洁规程、清洁验证、清洁操作不能保证清洁效果。口服液体生产线配液系统的清洁验证未综合考虑取样位置、取样方法、残留物检验方法灵敏度、多批连续生产的最差条件等,不能证实其清洁效果。生产设备清洁操作规程不合理,现场发现灌轧室内已清洁的输料管道口有料液残留。处理措施  该企业枸橼酸铁铵维B1糖浆Ⅱ在生产工艺一致性、数据可靠性、交叉污染控制等方面存在严重问题,产品质量存在严重风险。该企业枸橼酸铁铵维B1糖浆Ⅱ生产质量管理不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相关规定,责成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收回该企业相关药品GMP证书,并对其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调查处理。发布日期2018年7月9日(转自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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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杨凌生物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跟踪检查通报

    编号:CNGZ20180013企业名称 杨凌生物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 仵剑药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陕20160103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91610403752121868U企业负责人 何腾龙质量负责人 李东红生产负责人 张俊玲质量受权人 李东红生产地址 杨凌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新桥南路12号检查单位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核查中心杨凌示范区药品检验监测评价中心事  由药品检查计划检查发现问题  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跟踪检查计划,核查中心组织对杨凌生物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解郁安神颗粒开展现场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质量管理体系不能有效运行。(一)未能提供解郁安神颗粒2015年至今的超标结果、变更控制、偏差处理、采取的纠正与预防措施及自检记录。(二)2015及2016年度解郁安神颗粒未开展产品质量回顾,2017年该品种产品质量回顾分析报告内容不全;未对2015年以来纯化水及空调系统监测数据进行趋势分析。(三)2016年解郁安神颗粒生产批量在4万袋基础上增加12万袋批量,未进行变更控制,未开展风险评估和工艺验证。(四)使用废弃的解郁安神浸膏(批号20170701)投料生产。(五)解郁安神颗粒成品(批号:20180301)持续稳定性考察的部分样品置于室温条件。(六)20170701批解郁安神颗粒浸膏生产记录中的投料次数、收膏控制条件与工艺规程规定不一致。  二、数据可靠性不符合要求,关键记录及数据未保存,生产及质量控制无法溯源,文件记录不规范。(一)20151001批解郁安神颗粒无批生产记录及检验记录,20160601批解郁安神颗粒缺少对应批次中药饮片、浸膏、中间体及成品检验的HPLC色谱图电子数据。(二)部分辅助记录(如中药材留样登记台账)未进行归档;20160601、20171201批解郁安神颗粒生产记录中均存在遮盖原始数据修改记录的情况。(三)未建立计算机化系统管理程序,未对计算机化系统验证、关键数据管理、系统安全管理及清单管理等制定相关的管理规程。(四)两份相同版本号的《解郁安神颗粒中间体质量标准》(TS-QC-j001-02)规定的解郁安神浸膏检测项目不同。  三、供应商管理不符合要求。仓库现场无合格供应商目录,未按企业规定应每年对主要供应商进行质量审计,供应商档案内容不全,部分审计资料存在错误。处理措施  该企业质量管理体系不能有效运行,在质量控制与质量保证、数据可靠性等方面存在严重问题,其解郁安神颗粒的生产质量管理不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相关规定,责成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收回该企业相关药品GMP证书,并对其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调查处理。发布日期2018年7月9日(转自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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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哈尔滨三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跟踪检查通报

    编号:CNGZ20180008企业名称 哈尔滨三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 秦剑飞药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黑20160119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91230100607168790X企业负责人 秦剑飞质量负责人 关成山生产负责人 魏长青质量受权人 关成山生产地址 哈尔滨市利民经济开发区北京路检查单位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核查中心哈尔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开发区分局事  由药品检查计划检查发现问题  根据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品跟踪检查计划,核查中心组织对哈尔滨三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长春西汀注射剂、棓丙酯系列产品开展现场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主要存在注射用长春西汀现行处方工艺与注册批准的处方工艺不一致的问题:  1.注射用长春西汀处方与注册工艺中处方辅料用量不一致。原申报处方中,注射用长春西汀(规格:30mg)辅料甘露醇用量为每支270mg,现行处方中为每支75mg。  2.注射用长春西汀(规格:30mg)现行工艺与注册工艺相比,在配制、除菌过滤、冻干工艺方面存在不一致。处理措施  该企业注射用长春西汀(规格:30mg)不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相关规定,责成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收回该企业相关药品GMP证书,并对其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调查处理。发布日期2018年7月3日(转自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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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浙江、江苏、上海签订药品检查能力建设合作备忘录

    为加强药品跨省委托延伸监管协作,携手共建江浙沪药品监管区域协作体系,助推长三角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集群发展,5月23日,在上海召开的“江浙沪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跨省委托延伸监管协作专题研讨会”上审定通过了《江浙沪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跨省委托监管规定(试行)》和《江浙沪药品检查能力建设合作备忘录》,浙江省药品认证检查中心与江苏、上海两省市药品检查机构签订了《江浙沪药品检查能力合作备忘录》。   此次江浙沪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跨省委托延伸监管协作和药品检查能力合作是继去年上海、浙江检查能力合作基础上的进一步合作延伸,《备忘录》确定三方合作的范围为药品GMP认证检查、委托生产现场检查,以及对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跨省委托监管开展的延伸检查,派出的检查员应为三方经国家局聘任的药品GMP检查员。   通过跨省委托延伸监管协作和药品检查能力合作,有利于进一步加强江浙沪三省市药品检查工作监管协作,实现优质检查资源共享,统一药品检查标准,提升检查能力,对构建完善“信息互通、监管互认、执法互助、人员互派”的药品监管区域协作体系、推进长三角生物医药产业融合、打造高质量的产业集群意义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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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青海同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跟踪检查通报

    编号:CNGZ20180004企业名称 青海同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 傅凯扬药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青20160048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916331006985232674企业负责人 张建中质量负责人 黄琛生产负责人 刘国庆质量受权人 张建中生产地址 青海生物科技产业园区经四路22号D区3楼检查单位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核查中心青海省局食品药品审评中心事  由药品检查计划检查发现问题  根据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品检查计划,核查中心组织对青海同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中药饮片进行现场跟踪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主要存在以下问题:2016年以来企业共购进原药材枸杞子4批、冬虫夏草1批,企业对2016年8月、2017年2月和2017年12月购进的枸杞子进行了委托检验,但出具的检验报告项目不全,缺少二氧化硫、浸出物等项;2016年7月购进的枸杞子和2017年9月购进的冬虫夏草未进行自检和委托检验,成品检验报告引用供应商的检验结果。处理措施  该企业中药饮片生产不符合2010年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相关规定,责成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收回该企业相关药品GMP证书,并对其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调查处理。发布日期2018年6月19日(转自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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