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金巢制药有限公司:
经查,2020年9月22日、28日,安徽省药品监管局第一分局二次在组织开展的药品生产企业有因检查中,发现你单位严重缺陷1项(现有在岗位的生产管理和质量管理人员不能满足生产需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现通知你单位收到本通知后立即暂停生产如下产品:
1. 中药饮片(净制、切制、蒸制、炒制、炙制、煅制)。
如对本通知书不服,可以自收到之日起60日内向安徽省人民政府或者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包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0年10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