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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检查结果公示(2024年第327期)

    序号1企业名称沈阳市鼎元义齿制作中心企业类型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检查时间2024年8月29日-2024年8月30日所在地市沈阳检查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等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检查事项医疗器械生产检查检查方式常规检查检查内容贯彻落实《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情况存在问题在机构和人员方面存在个别人员未及时进行年度体检的问题;在设备方面存在个别生产设备缺少验证记录和状态标识的问题;在厂房与设施方面存在原材料库未实行分类分区管理的问题。处理措施限期整改整改情况已按要求完成整改序号2企业名称沈阳市新唯美义齿有限公司企业类型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检查时间2024年9月26日-2024年9月26日所在地市沈阳检查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等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检查事项医疗器械生产检查检查方式常规检查检查内容贯彻落实《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情况存在问题在机构和人员方面存在个别人员未及时进行年度体检的问题;在生产管理方面存在未建立废料处理记录的问题。处理措施限期整改整改情况已按要求完成整改序号3企业名称沈阳晟康龙医用设备有限公司企业类型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检查时间2024年9月29日-2024年9月30日所在地市沈阳检查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等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检查事项医疗器械生产检查检查方式常规检查检查内容贯彻落实《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情况存在问题在厂房与设施方面存在个别原材料未设置货位卡的问题;在设备方面存在个别检验仪器未建立校准记录的问题。处理措施限期整改整改情况已按要求完成整改序号4企业名称沈阳雅美义齿有限公司企业类型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检查时间2024年9月23日-2024年9月23日所在地市沈阳检查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等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检查事项医疗器械生产检查检查方式常规检查检查内容贯彻落实《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情况存在问题无处理措施无整改情况无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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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阿拉善盟卫康大药店连锁有限责任公司未对所属门店进行统一的质量管理案

    信用主体名称:阿拉善盟卫康大药店连锁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2921752580941Y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内)药监药罚〔2021〕0509号处罚名称:阿拉善盟卫康大药店连锁有限责任公司未对所属门店进行统一的质量管理案处罚类别:罚款处罚事由: 阿拉善盟卫康大药店连锁有限责任公司未对所属门店进行统一的质量管理的行为,违反了《内蒙古自治区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应当对所属零售门店建立统一的质量管理体系,在计算机系统、采购配送、票据管理、药学服务等方面统一管理”的规定,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相关门店停业整顿,并对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处罚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办法处罚结果:处2万元罚款。处罚决定日期:处罚生效期:2021/10/15处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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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药品安全巩固提升行动典型案例(第3期)

    今年以来,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工作部署,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深入推进药品安全巩固提升行动,全系统围绕“防范风险、查办案件、提升能力”,持续加大执法办案力度,查办了一批药品(含医疗器械、化妆品)违法案件,切实维护了人民群众用药用械用妆安全,现向社会公布9例典型案例。案例一:朔州某中医诊所通过非法渠道购进中药饮片案[案例详情]  2023年11月,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群众举报,对朔州某中医诊所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诊所使用的53种中药饮片(包装均为透明塑料袋),最小单元外包装均未标有产地等相关内容的标签,且无法提供供货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相关资质与证明材料。该诊所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2023年12月,朔州市朔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对该诊所处以没收涉案药品、没收违法所得29800元、罚款100000元的行政处罚。[典型意义]  中药饮片应由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的生产企业依据国家标准或地方炮制规范组织生产,经检验合格后上市销售。经营中药饮片应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符合药品GSP相关要求开展经营活动。此案中涉案中药饮片无标签、标识,无合法供应商资质及购进票据,为典型非法渠道购进的违法炮制饮片,难以保证质量安全。打击非法渠道购进中药饮片有利于净化经营市场,提高饮片质量,维护群众用药安全。案例二:某医药有限公司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案[案例详情]  2024年4月,太原市小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医药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经营场所摆放的215盒药品,外包装“码上放心·追溯码”被人为刮除部分内容,且无法提供上述药品的购进票据及合法来源证明材料,存在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违法行为。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规定。2024年6月,太原市小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对该公司处以没收涉案药品、罚款100000元的行政处罚。[典型意义]  药品作为特殊用途商品,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药品生产、经营有严格的要求和法定渠道,药品经营企业应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此案中涉案药品追溯码被人为破坏,无法提供合法的供应商资质及购进票据,属于典型的非法渠道购进药品违法行为,国家局将打击非法渠道购进药品作为流通监管重中之重,此类案件的查处对严控购销渠道,保障药品质量安全具有重要作用。案例三:闫某梅销售假药案[案例详情]  2023年9月,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投诉举报线索,称闫某梅销售的“安宫牛黄丸”,外包装没有生产日期、有效期、厂名厂址、国家药监局的批准文号等信息。上述样品经检验,结果不符合《中国药典》2020年版一部规定,晋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认定该“安宫牛黄丸”为假药。闫某梅销售假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之规定,涉嫌构成犯罪。2023年11月,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将该案件移送同级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规定“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为假药,此案中涉案的“安宫牛黄丸”未经批准,无厂名厂址、生产日期等信息,且经检验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规定,依法认定为假药,定性准确。销售假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涉嫌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办案单位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打击药品领域违法犯罪,强化行刑衔接具有典型意义。案例四:某药品批发企业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案[案例详情]  2023年8月,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外省协查线索对某药品批发企业进行调查。经查,该企业在无药品实物情况下虚构药品经营业务数据、虚开药品购销增值税发票,为非法渠道药品“洗白”提供便利条件,严重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此案查办中,在该企业拒不配合调查的情况下,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同税务部门建立协同联动工作机制,调取该企业税务开票数据,通过外省协查,印证虚假业务。同时将线索通报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赴我局调取证据材料、经过跨省多地侦查,初步证实该企业涉嫌为部分医保套购药品提供购销票据,对该公司刑事立案。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对该企业处罚款200万元、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法定代表人终身行业禁业的行政处罚。[典型意义]  此案中违法企业利用其药品经营资质,以虚构经营业务、虚开票据的方式为非法渠道药品“洗白”提供便利条件,其中涉及医保套购药品,此类违法行为存在重大安全风险。省局积极同税务部门联合协作、信息共享,从税务开票数据入手,打破案件瓶颈,突显部门合作的巨大优势。同时,强化行刑衔接,及时通报线索,为公安机关侦查提供证据材料和专业支持,严厉打击套购医保药品违法犯罪行为。案例五:某中医医院使用过期医疗器械案[案例详情]  2023年9月,晋城市沁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中医医院检查时发现,该医院实验室使用的全自动凝血测试仪,出厂日期为2017年8月,使用说明书显示产品寿命为5年,截止2023年9月20日该设备仍在使用。该医院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2023年11月,晋城市沁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对其处以没收涉案医疗器械、罚款53205元的行政处罚。[典型意义]  使用超过医疗器械使用期限的产品危害大,属于重点查处的行为。案例六:陵川县某助听器经营部未经备案从事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器械广告案[案例详情]  2023年6月,晋城市陵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陵川县某助听器经营部现场检查时发现,该经营部未经备案从事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器械广告。该经营部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2024年7月,晋城市陵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的规定,责令其限期办理《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典型意义]  本案件当事人既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其违法行为具有一定的普遍性。案例七:运城市某美容美发店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案[案例详情]  2023年12月,运城市盐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运城市某美容美发店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店货架摆放的某品牌化妆品超过有效日期,且无法提供产品购进票据、出厂检验报告及完整的销售票据。该美容美发店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2024年1月,运城市盐湖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六十条的规定,对其处以警告、没收涉案化妆品、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典型意义]  打击经营过期化妆品及不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有效保障了消费者的健康安全与合法权益、有助于规范市场秩序、保障产品质量安全、推动化妆品行业健康。案例八:长治市某美容店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案[案例详情]  2023年7月,长治市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长治市某美容店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店经营使用3种化妆品作为最小销售单元,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货值金额为8042.2元,无违法所得。该某美容店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2023年9月,长治市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对其处以警告、没收涉案化妆品、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典型意义]  化妆品标签不符合规定具有多方面危害。打击化妆品标签不符合规定有利于维护市场秩序,提高监管效率,提升行业质量水平。案例九:忻州市某日化小铺经营未经备案的化妆品案[案例详情]  2024年6月,忻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忻州市某日化小铺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店经营场所存放未经备案的化妆品,未建立并执行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该日化小铺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2024年8月,忻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对其处以警告、没收未经备案的化妆品240瓶、没收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13盒、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典型意义]  未经备案的化妆品,缺乏监管审核;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存在成分变质隐患。打击此类行为,能够切实保护消费者肌肤健康和身体安全,放心选购和使用化妆品,同时加强对化妆品销售等环节的管理,提高整个行业的规范程度。[风险研判]  未经备案的化妆品,其成分的安全性和功效性缺乏监管审核。可能存在禁用成分、超量使用限用成分等情况,对消费者肌肤健康和身体安全构成威胁。同时生产过程缺乏监管备案的把控,生产条件、工艺标准等可能不达标,容易出现微生物超标、杂质污染等问题。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存在成分变质隐患。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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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津药监(四办)罚〔2024〕17号)

    当事人:天津嘉利源日化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20113697409980B住所(住址):天津市北辰经济技术开发区双辰中路10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陈xx身份证件号码:xxxxxxxxxxxxxxx2024年8月2日,我办接到国家化妆品抽检信息系统推送的抽检不合格信息,信息显示天津嘉利源日化有限公司生产的唐拉雅秀清爽保湿沐浴露(批号2023110603,规格750ml)在2024年国家化妆品监督抽检中检验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AH2024-HGC-00527)。8月2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化妆品抽样检验结果告知书》(津化检告[2024]1号),当事人签收了《检验结果确认回执》,并对样品情况进行确认。执法人员分别于8月6日、8月15日对天津嘉利源日化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经查,抽检不合格产品唐拉雅秀清爽保湿沐浴露(规格750ml)的包装与备案包装不符。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三十七条以及《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第六条的有关规定。执法人员分别于2024年8月6日、8月15日、9月26日对天津嘉利源日化有限公司进行调查询问。在调查过程中未对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调查认定的事实:经查,当事人确认在2024年国家化妆品监督抽检中被抽检不合格的唐拉雅秀清爽保湿沐浴露(批号2023110603,规格750ml)是其生产的。经调查发现,该款产品的外包装与其备案的产品包装不一致。该产品正面包装上使用了英文标识,而没有在产品销售包装可视面使用规范汉字对应解释说明。产品正面印刷的“摩洛哥油沐浴露”与产品配方成分及备案名称无关,容易引人误解。调查认定,涉案产品唐拉雅秀清爽保湿沐浴露是当事人于2023年10月销售给祁门县xxxx会所,数量为13箱,每箱12瓶,单价为180元,总计货值金额为2340元。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营业执照》复印件、《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陈xx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及企业法定代表人陈xx的身份信息;2.《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原件两份、《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询问笔录》原件三份,证明当事人生产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化妆品以及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的事实;3.2024年国家化妆品抽样检验不合格报告(检验报告编号:AH2024-HGC-00527)复印件一份,当事人签收确认的《化妆品抽样检验结果告知书{(津)化检告[2024]1号}》、《样品确认情况》、《检验结果确认回执》”原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生产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化妆品的事实;4.当事人提供的唐拉雅秀清爽保湿沐浴露(批号2023110603,规格750ml)的供应商名录、原料检验报告、生产记录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生产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化妆品以及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的事实;5.2024年国家化妆品抽样检验不合格报告(检验报告编号:AH2024-HGC-00527)中被抽样产品的照片、产品留样及执法人员在国家局网站下载的该产品(同规格)的备案包装图片,证明当事人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的事实;6.当事人提供的其与祁门县xxxx会所销售单据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生产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化妆品及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的货值金额。7.当事人提供的《关于涉案产品原料有关情况的说明》、《关于涉案产品包装有关情况的说明》原件各一份,证明涉案产品原料及包装的使用情况。8.当事人提供的《产品召回通知书》、祁门县xxxx会所出具的《声明》各一份。证明涉案产品召回情况及企业积极消除产品社会影响,落实企业主体责任。9.当事人提供的《化妆品产品安全及质量风险评估报告》一份,《关于对唐拉雅秀清爽保湿沐浴露检验不合格事项的自查报告》一份,证明企业分析研判涉案产品的风险程度的事实。案件性质:当事人生产的唐拉雅秀清爽保湿沐浴露(批号2023110603,规格750ml)在2024年国家化妆品监督抽检中被检验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AH2024-HGC-00527),该行为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加强管理,诚信自律,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的规定;涉案产品正面包装上使用了英文标识,而没有在产品销售包装可视面使用规范汉字对应解释说明。产品正面印刷的“摩洛哥油沐浴露”与产品配方成分及备案名称无关,容易引人误解。该行为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以及《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第六条的有关规定。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本案当事人不具有从轻、从重的处罚情节,给予一般行政处罚。处理意见及依据: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的规定,以及《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的规定,当事人生产涉案产品的行为同时构成了以上两种违法行为。本案不具有从轻、从重的处罚情节.综上,对当事人生产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和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处罚款2.4万元,没收违法所得2340元。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印 章)2024年10月15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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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哈尔滨松山堂药业有限公司生产劣药

    行政相对人名称哈尔滨松山堂药业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4MA19191X3J法定代表人姜祥帝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黑药监处罚〔2024〕执法局020号违法行为类型药品违法事实生产劣药处罚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处罚类别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罚内容1.给予警告; 2.并没收违法所得:111元。罚款金额(万元)无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0111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无处罚决定日期2024-10-22处罚有效期2099-12-31公示截止期2027-10-22处罚机关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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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沈阳鑫德鑫大药房有限公司药品安全问题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沈市监处罚﹝2024﹞13号处罚类别:罚款处罚决定日期:2024-10-18处罚内容:1.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共计48390盒; 2.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1倍的罚款1454374.80元。罚款金额(万元):145.4375违法行为类型:药品安全违法事实:2023年7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联合沈阳市公安局食药侦支队对和平区南十马路33号4门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发现有工作人员在搬运和清点速效救心丸、阿卡波糖片等大量药品。经查,上述药品为沈阳鑫德鑫大药房有限公司所有,该公司未提供上述药品的供货方资质、购进票据等材料。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处罚机关: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210100MB152050XG数据来源单位: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210100MB152050XG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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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岳阳市沐沐优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涉嫌生产经营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案

    行政处罚案件信息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湘药监妆罚〔2024〕46号当事人岳阳市沐沐优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430600MA4QC5NF6K法定代表人尹才科违法类型岳阳市沐沐优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涉嫌生产经营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案行政处罚内容1.没收违法所得2859.30元,没收鹏岚四季玫瑰泡泡浴液74包和海蓝星HINESUN玫瑰泡泡浴液4包共78包违法产品;2.处罚款人民币10000.00元,共计罚没款12859.30元。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2024年10月15日备注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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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东省药品安全巩固提升专项行动典型案例(第七批)

    一、广州某药业有限公司未取得《准予邮寄证明》以邮寄方式销售第二类精神药品“地西泮注射液”案【案情简介】2023年7月5日至6日,广州市海珠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广州某药业有限公司进行药品GSP符合性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取得广州市市场监管局出具的《准予邮寄证明》,于2022年12月21日至2023年05月04日两次通过“顺丰速运”,以邮寄方式向江西某药业有限公司共计销售了600盒第二类精神药品“地西泮注射液”。当事人未按规定运输第二类精神药品的行为,违反了《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2023年11月6日,广州市海珠区市场监管局依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其立即改正未按规定运输第二类精神药品的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典型意义】我国对精神药品实行严格的分类管理,其运输方式有相应的法律要求。“地西泮注射液”属于第二类精神药品,当事人无准予邮寄证明的情况下以邮寄方式销售“地西泮注射液”,使药品质量安全无法得到有效保证,也容易发生流弊风险。海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全市系统内率先查办此类型案件,依法惩处见实效,维护药品市场经营秩序,守护“小包裹”里的“大安全”。二、江门鹤山市沙坪某保健食品店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销售药品案【案情简介】2023年2月27日,鹤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鹤山市公安局《关于移送许某涉嫌非法经营案的函》,当事人涉嫌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销售药品。经查,2022年1月、5月,当事人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购入小儿氨酚黄那敏颗粒等药品332种,并在鹤山市沙坪某保健食品店内销售,涉案货值金额共计2.5388万元。当事人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销售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2024年5月10日,鹤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销售的药品(共332种)、罚款人民币215万元、责令关闭的行政处罚。【典型意义】我国法律对药品经营活动实行严格的许可管理制度,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禁止从事药品经营活动。本案中,当事人作为曾经的药品从业人员,熟知相关法律法规,但其仍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分别两次擅自购入药品在店内进行隐蔽销售,存在主观故意行为。并且本案中当事人无法提供药品的相关进货资料,产品来源不明,无法实现追溯,药品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无法保证药品质量安全。此案的查办有效遏制了当事人的违法行为,防止了药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对打击药品违法犯罪起到震慑作用。三、韶关乐昌市某药材店销售超过有效期的药品案【案情简介】2023年10月11日,乐昌市黄圃镇人民政府执法人员对乐昌市某药材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在售的11种药品(共12批次)已超过有效期,货值金额共计人民币838元,至案发时止,该药店没有售出超过保质期的药品,没有违法所得。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构成了销售劣药的违法事实。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对自己违法行为的事实供认不讳,认错态度良好,未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属于《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项中的可以依法从轻行政处罚的情形。2023年12月7日,乐昌市黄圃镇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当地经济情况,根据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没收在扣的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罚款15000元。【典型意义】本案中,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管中发现过期药品问题线索后顺藤摸瓜,共核查出11种共12个批次已过期的药品,及时制止了该药店的违法行为,保障了人民群众的用药安全。乐昌市黄圃镇人民政府依法依规对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并按程序规定采取听证会的方式,积极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经综合考量后,决定减轻对当事人的处罚。在本案中,办案人员在坚持“四个最严”标准的同时,充分考虑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和切身感受,积极运用说服教育、警示告诫等方式,努力做到宽严相济、法理相融,让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实现了行政处罚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统一。四、东莞市庞某某生产、销售假药“安宫牛黄丸”案【案情简介】2024年5月,东莞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公安机关依法对庞某某位于东莞市虎门镇的某处住宅进行检查,经查明,当事人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其将外包装盒印有“北京安宫牛黄丸”字样的药丸,拆包后放入印有“北京同仁堂”“安宫牛黄丸”字样的包装盒中重新包装销售。经检验,上述涉案“安宫牛黄丸”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为假药。当事人已销售涉案“安宫牛黄丸”2820颗,取得销售收入88.32万元,库存990颗尚未销售,涉案产品货值金额共计119.33万元。当事人无证生产药品以及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2024年7月8日,东莞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目前公安机关已对当事人进行立案侦查。【典型意义】安宫牛黄丸是我国传统药物中负有盛名的急症用药,具有清热解毒、镇惊开窍等功效,常用于高热惊厥、中风昏迷等症。近年来,一些不法分子利用消费者对“安宫牛黄丸”的信任和喜爱,非法制售不含必备中药材成分的假冒药品,冒充正品销售牟利,使患者贻误治疗时机。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对一些以异常低价销售中医名药的网络直播间、网络群组和线下门店等不能掉以轻心,不要轻信号称祖传、收藏、秘方药品等虚假宣传手段,应当通过正规渠道购买此类药品,防止上当受骗。在本案查处过程中,药品监管部门与公安机关密切沟通、联合执法,行刑高效衔接,有力打击了药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保障了广大群众用药安全。五、东莞市某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未按照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组织生产案【案情简介】2023年5月30日,东莞市市场监管局收到省药监局转办的抽检不合格医疗器械案件线索,显示东莞市某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穴位磁疗贴”(生产日期:20230207;生产批号:0623020701)经湖南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依据《贴敷类医疗器械中17种化学药物识别及含量测定补充检验方法》(国家药监局2022年第12号公告)检验,“水杨酸甲酯”项目不符合《2023年国家医疗器械抽检品种检验方案》中第30290项“贴敷类医疗器械(远红外治疗贴、磁疗贴、穴位磁疗贴)”规定的检验项目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实,当事人共生产上述批次的“穴位磁疗贴”2001盒,留样1盒,抽样检验3盒,已销售1997盒,召回592盒,涉案货值9290.10元,违法所得为7336.50元。当事人生产的“穴位磁疗贴”经注册的贴体涂料配方成分为“远红外粉”及“磁粉”,涉案产品经检验却检出“水杨酸甲酯”,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未按照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组织生产的违法行为。2023年8月14日,东莞市市场监管局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二项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涉案“穴位磁疗贴”592盒、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典型意义】涉案产品的检验依据是《贴敷类医疗器械中17种化学药物识别及含量测定补充检验方法》(国家药监局2022年第12号公告),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规定,检验报告可以作为认定医疗器械质量的依据,以此证明企业存在“未按照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组织生产,且被抽检产品不合格、影响产品安全有效”的违法行为。贴敷类产品种类繁多、质量参差不齐,本案中,药品监管部门明确案件定性和处罚依据,依法依规高效予以查处,有助于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和质量意识,引导企业依法依规开展生产,以行业规范有序的良好秩序保障公众用械安全。六、江门开平市月山镇某村委会卫生站使用过期、失效的医疗器械及购进医疗器械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案【案情简介】2023年10月27日,开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前往月山镇某村委会卫生站在日常执法检查,经查明,当事人使用过期、失效的医疗器械,现场查获已失效“鱼跃牌403M压缩空气式雾化器”1台、已失效“鱼跃牌7F-1制氧机”1台,当事人在购进上述仪器时未查验医疗器械的合格证明文件,货值金额共计1519元。当事人使用过期、失效的医疗器械,且购进医疗器械时未查验其合格证明文件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及《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系首次违法且暂未发现危害后果,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属于《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项中的可以依法从轻行政处罚的情形。2024年1月12日,开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第八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过期、失效的“鱼跃牌403M压缩空气式雾化器”1台和“鱼跃牌7F-1制氧机”1台;罚款20000元;对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典型意义】乡村振兴战略和“百千万工程”建设,离不开高质量的基层医疗服务的保障,而乡村基层卫生院、卫生站数量庞大,承接大量医疗服务,与群众关系密切,是解决群众急病、小病的重要医疗服务机构。强化对基层医疗服务机构网点的药品和医疗器械监管,对保障群众安全、提高群众满意度,增强群众幸福感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在本案中,办案人员坚持链条式核查涉案物品,积极开展溯源工作,通过细致核查和说服教育,确保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案的查处,不仅对健全和规范基层医疗机构卫生环境具有积极作用,也有力震慑了不法分子,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用药用械安全。七、潮州市某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未经许可经营三类医疗器械迈瑞自动体外除颤器(AED)S2案【案情简介】2024年1月8日,潮州市湘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潮州市某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依法检查,经查实,当事人未经许可经营迈瑞自动体外除颤器(AED)S2,至被查当日止,所购进的3台除颤器已全部售出,违法所得47029.69元。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系首次违法且采购数量较少,安装培训均由正规经营单位提供,暂未发现危害后果,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其违法事实,属于《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九条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2024年4月26日,潮州市湘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结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国发〔2024〕5号),综合考虑社会危害情况,当事人主客观情况,决定对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47029.69元;罚款50000元。【典型意义】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们健康意识的提高,急救设备市场需求量越来越大。涉案产品市场分布由原来以医疗机构为主逐步向机场、车站、商场、学校等人员聚集的公共场所转移,相关经营管理人员不熟悉医疗器械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本案当事人为公共场所管理者,在不了解医疗器械与普通商品不同的管理要求情况下,因应公共场所需求,擅自从事涉案产品的经营活动,造成违法后果。本案的查处有力打击了不懂法不学法从事医疗器械高风险品种相关经营活动而违法违规行为,遏制了行业倾向性苗头。八、中山市某商贸有限公司未经许可在网络平台上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案【案情简介】2024年4月24日,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坦洲分局根据举报线索,对中山市某商贸有限公司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经查实,当事人涉嫌未经许可在网络平台上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现场查获的涉案抗原检测试剂盒共9盒12袋,涉案货值167元。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2024年6月26日,中山市坦洲镇人民政府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 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非法财物;罚款2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167元的行政处罚。【典型意义】我国对医疗器械按照风险程度实行分类管理,第三类医疗器械是具有较高风险,需要采取特别措施严格控制管理以保证其安全、有效的医疗器械。本案中,当事人涉及第三方美团销售平台,网络销售渠道涉及社会面广,潜在舆论风险大,当事人未取得有效经营许可资质,缺乏与经营规模和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经营场所、贮存条件,缺乏与经营的医疗器械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人员,难以对第三类医疗器械的质量风险进行评价,存在较大的风险隐患。药品监管部门针对案件特点,现场及时清点货值,多方确定当事人未取得许可资质销售第三类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并现场向审批发证部门确认,保证了案件查办的质量效益,严厉打击了重点违法行为。九、广东省查处广州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使用禁止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原料生产化妆品案【案情简介】根据2023年产品抽样检验不合格的案件线索,标识广州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儿童化妆品检出禁用原料他克莫司。广东省药品监管局立即启动稽查执法协调联动工作机制,迅速组织稽查执法、检查中心及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对当事人展开深入调查。经查,当事人生产的儿童化妆品均含有化妆品禁用原料他克莫司。当事人使用禁用原料他克莫司生产的化妆品主要使用对象是婴幼儿、儿童,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符合《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情节严重情形”的规定。当事人使用禁止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原料生产化妆品的行为,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和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2024年6月18日,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在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处没收违法所得65500元、罚款1035000元的基础上,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还对当事人处以责令停止化妆品经营6个月、吊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及10年内不予办理其提出的化妆品备案或者受理其提出的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的行政处罚;对其法定代表人及质量负责人处罚款23386.5元、终身禁止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典型意义】本案中当事人使用禁用原料他克莫司生产儿童化妆品的违法行为,暴露出个别化妆品企业毫无法治意识和敬畏之心,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甚至将黑手伸向儿童。2022年1月1日施行的《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把使用禁止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原料生产儿童化妆品的行为定性为情节严重情形。2023年7月6日,国家药监局发布了《化妆品中他克莫司和吡美莫司的测定》(BJH 202301)化妆品补充检验方法,为打击在化妆品中非法添加他克莫司和吡美莫司提供了强有力的技术支撑。对于在儿童化妆品中添加化妆品禁用物质的行为,广东省药品监管部门始终保持高压严打态势,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对当事人及相关责任人依法予以严厉处罚,有力地震慑了不法分子。十、深圳市龙岗区查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化妆品案【案情简介】2024年4月11日晚至次日凌晨,深圳市龙岗区市场局联合公安部门开展假冒注册商标化妆品收网行动,对前期摸排的位于园山、横岗、坂田、布吉的4个大型化妆品窝点进行突击检查,现场查获大批国际品牌的进口化妆品,经查实,均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产品,货值金额总计为1312.285万元。龙岗区局执法人员依法查扣涉案产品并立案调查,公安机关带走9名嫌疑人进行调查。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化妆品的行为,涉嫌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2024年5月7日,深圳市龙岗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将案件成功移送公安部门处理。【典型意义】涉案窝点为租用仓库,白天无人经营。相关涉案人员晚上对化妆品进行分装、打包,并采取快递方式向外发运。此外,涉案化妆品的经营者极少露面,与其他涉案人员只通过微信联系,支付一定酬劳,为调查取证造成一定困难。另外,根据相关权利人出具的鉴定证明,涉案物品涉及面霜、眼霜、精华露等16个品类,SKII、肌肤之钥、资生堂等15个国际品牌的46种化妆品,品种繁多,数额巨大。经执法人员的细心取证和耐心调查,确保了案件的顺利查办和成功移送。本案的办理,斩断了违法链条,充分发挥了地方药品监管部门的专业优势,对不法分子形成了强大震慑力。十一、韶关市武江区某美容养生馆未建立并执行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和擅自配制化妆品案【案情简介】2024年5月10日,韶关市武江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对武江区某美容养生馆依法检查,经查实,当事人未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通过购进“丽芙蔻”等系列品牌的化妆品及用于填装化妆品的塑料瓶等包装材料,在其经营场所内自行配制的化妆品,并通过网络进行销售,当事人虽提供有上述化妆品的进货单据及出厂合格证明,但未能提供上述化妆品的普通化妆品备案信息及供货方的资质证明,也未能提供用于填装化妆品的塑料瓶等包装材料的进货单据,涉案货值2540.83元,因举报人的交易订单已退款,故违法所得无法认定。当事人上述行为属于未建立并执行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和擅自配制化妆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2024年7月16日,韶关市武江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条第(五)项的规定,没收当事人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处1万元罚款。【典型意义】该养生馆作为化妆品经营者,为了追求高利率,在无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购进他人品牌的化妆品及用于填装化妆品的塑料瓶等包装材料,在其经营场所内擅自配制化妆品,扰乱了化妆品生产经营秩序,给消费者安全用妆带来较大风险隐患。此案的办理对规范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用妆安全起到了积极的守护和警示作用。十二、广州市某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案【案情简介】根据北京、江西等多地化妆品抽检不合格报告反映的问题线索,省药监局组织化妆品稽查、审评及属地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对当事人展开深入调查。经查,在2021年4月至2022年11月期间,当事人生产的7批次染发膏经检验,检出产品标签及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未标示的染发剂,被判定为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版)的要求,为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当事人生产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曾因生产经营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多次被行政处罚,且在处罚后1年内又生产了涉案其中的1批次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符合《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关于情节严重情形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在属地药品监管部门对当事人处没收相关违法产品、没收违法所得1936.8元及罚款120000元等行政处罚的基础上,省药监局对当事人处以责令停止化妆品经营6个月、吊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及10年内不予办理其提出的化妆品备案或者受理其提出的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的行政处罚;对其原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处以罚款85100元、终身禁止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典型意义】近些年来,在各级药品监管部门开展的化妆品监督抽检中,发现染发膏类特殊化妆品配方不符合规定是重灾区,其主要原因是某些不法化妆品生产企业在利益的驱使下,铤而走险擅自变更产品染发剂的配方。2022年1月1日施行的《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将“因化妆品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后1年内又实施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定性为情节严重。当事人曾因生产经营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多次被行政处罚,且在处罚后1年内又生产了本案其中的1批次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对于屡次违反国家特殊化妆品注册管理规定的不法企业,省药监局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对当事人及相关责任人依法予以严厉处罚,有力震慑了不法分子。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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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家药监局通报4起化妆品典型案例信息

    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药品安全的决策部署,扎实推进药品安全巩固提升行动,持续加强化妆品监管工作,严厉打击化妆品领域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查处了一批典型案件,切实维护公众用妆安全。现将4起化妆品典型案例信息通报如下。一、“5·23”安徽宁国生产销售假冒化妆品案2023年5月,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消费者投诉,反映在淘宝平台上购买的化妆品疑似为假冒产品。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初步调查后确定为假冒产品,迅速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并成立联合专案组。安徽省、市、县三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密切协作,上联下通,有力推进案件查办工作。8月,专案组开展收网行动,一举捣毁化妆品生产销售窝点5处,现场抓获曾某某等多名犯罪嫌疑人,查扣大量假冒化妆品。2024年4月,宁国市人民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对该案13名犯罪分子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至五年不等,并处高额罚金。二、重庆霖杨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未经许可生产化妆品案2023年5月,重庆市九龙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投诉举报线索,对重庆霖杨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开展调查。经查,该企业在未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生产“养护液”等化妆品。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项等规定,重庆市九龙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该企业行政处罚。三、广州市凯秀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案2023年6月,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化妆品抽样检验发现的线索,对广州市凯秀化妆品有限公司开展调查。经查,该企业生产的“百诗凯小颗粒海藻王面膜”“凯秀天然海藻面膜”等化妆品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相关规定,违法行为情节严重。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等规定,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该企业和法定代表人从重从严行政处罚。四、上海春静实业有限公司经营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2023年5月,上海市虹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线索,对上海春静实业有限公司开展调查。经查,该企业经营的化妆品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相关规定,且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等规定,上海市虹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该企业行政处罚。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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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重庆拓达医药有限责任公司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案

    行政执法案件信息公开表(2024年第18期,总第156期)序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案件名称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名称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主要违法事实行政处罚内容决定机关名称处罚决定日期公示日期备注1渝药监药处罚〔2024〕27号重庆拓达医药有限责任公司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案重庆拓达医药有限责任公司91500107MACCXLYA51朱玲丽当事人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经营药品,且逾期不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行政处罚如下:罚款100000元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2024.10.212024.10.22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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