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木兰县百乐大药房有限公司振南大药房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27MA1CMT1H41法定代表人赵丽娟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木市监处罚〔2024〕186号违法行为类型药品违法事实2024年9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赵猛、武兆君对木兰县百乐大药房有限公司振南大药房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大药房销售“非那雄胺胶囊”药品过程中,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对此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当即下达了木市监责改〔2024〕186号《木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该大药房2024年9月26日前改正其违法行为。改正期限到达后,该大药房仍存在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违法行为,我局于2024年9月30日予以立案,经向当事人调查询问并提取相关证据,现已将当事人违法事实调查清楚。 经查,2024年9月30日,木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再次来到木兰县百乐大药房有限公司振南大药房检查违法行为改正情况,执法人员随机检查了“甲钴胺胶囊”药品(规格:0.5mg/50粒/瓶;国药准字H20051424;生产批号:240610;生产日期:2024年06月14日;有效期至:2026年06月13日;上市许可持有人:山东鲁抗医药集团赛特有限责任公司;上市许可持有人及生产地址:山东省新泰市莲花山路518号,在四川欣佳能达药业有限公司购进的,购进10盒,销售1盒,库存9盒),“甲钴胺片”药品(规格:10片/板×2板/盒;国药准字:H20041229;产品批号:240516;生产日期:2024年05月26日;有效期至2026年04月;上市许可持有人:四川德峰药业有限公司;上市许可持有人及生产地址:眉山经济开发区新区香樟路5号,委托生产企业:辽宁亿帆药业有限公司;生产地址:本溪经济技术开发区香槐路67号,在四川欣佳能达药业有限公司购进的,购进20盒,销售1盒,库存19盒)。以上两种药品能提供出随货同行单等有关资料,仍不能提供出医生处方。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对店法定代表人:赵丽娟进行了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处罚依据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遵守国家处方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处方保留不少于五年”之规定,构成药品零售企业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违法行为。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药品零售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 二十万元以上罚款,(一)项: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 之规定。处罚类别罚款处罚内容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 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 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五千元整 ,上缴国库。罚款金额(万元)0.5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无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无处罚决定日期2024-10-18处罚有效期2024-11-01公示截止期2027-10-18处罚机关木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主体名称平阳县南强药品零售有限公司处罚决定书文号平市监处罚﹝2024﹞677号处罚类别罚款处罚决定时间2024-10-15处罚内容没收药品和违法所得以及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和生产设备,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直至吊销许可证,对相关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拘留。;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没收药品和违法所得以及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和生产设备,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直至吊销许可证,对相关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拘留。;罚款金额(万元)1.000000没收违法所得0.000000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违法行为类型平阳县南强药品零售有限公司销售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进口药品案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款没收违法生产、进口、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以及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和生产设备,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违法生产、进口、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直至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未经批准进口少量境外已合法上市的药品,情节较轻的,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免予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没收违法生产、进口、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以及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和生产设备,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违法生产、进口、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事实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从无药品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并销售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进口药品,货值为120元,无违法所得。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销售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进口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二款之规定,从无药品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对于当事人销售未经批准进口的药品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11小盒白虎活络膏;2、处罚款10000元,上缴财政。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处罚机关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3263278388760数据来源单位省市场监管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000MB19062420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相对人名称四川蓉康世圣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新都分公司行政相对人类别其他组织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4782692020R负责人严玲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川药监罚决〔2024〕1015号违法行为类型未按照经注册的产品技术要求组织生产医用外科口罩案违法事实当事人在生产批号为230520、230715的医用外科口罩过程中,未按GB/T 14233.1-2008中规定的气相色谱法进行实验,未对环氧乙烷残留量进行检验。上述批次产品货值金额8000元。处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二项处罚内容罚款20000元处罚决定日期2024年9月20日处罚机关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10000MB1808933T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当事人:天津美伦医药销售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120113735485328F住所(住址):天津市北辰经济开发区双辰中路18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董建磊我局执法人员在核实天津美伦医药销售有限公司药品复方曲马多片销售流向时,发现天津市济XX公司、天津市宝XX公司等单位未收到该公司销售的药品复方曲马多片(生产企业:通化兴华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我局于2023年12月14日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我局执法人员通过对当事人及相关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对有关人员进行询问调查等方式,对本案进行了全面调查。调查过程中,未对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经查,当事人销售国家有专门管理要求的药品复方曲马多片(生产企业:通化兴华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未查验其业务员孙XX返回的特殊药品回执单记载内容有无异常,未核实购买付款的单位信息,未确保药品送达购买方地址,导致9305盒复方曲马多片销售流向不真实。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九十三条“销售特殊管理的药品以及国家有专门管理要求的药品,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的规定。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天津美伦医药销售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2.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董建磊的询问笔录1份(2024年7月29日)、经当事人确认的销售记录复印件1份、随货同行单复印件1份、发票复印件1份、出库复核记录复印件1份、运输记录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药品复方曲马多片的事实。3.对天津市宝XX公司XX药店现场笔录1份、对天津市宝XX公司负责人王XX的询问笔录2份、王XX提供情况说明及材料2份、对天津市济XX公司现场笔录1份、对天津市济XX公司负责人马XX的询问笔录2份、马XX提供情况说明及材料2份、对天津市阳XX公司的现场笔录1份、对天津市阳XX公司负责人张XX的询问笔录2份、张XX提供材料2份、对子XX卫生室负责人袁XX的询问笔录1份、袁XX提供材料1份、对原天津市静XX大药房负责人刘XX的询问笔录1份、刘XX提供材料1份、对中XX卫生室负责人胡XX的询问笔录1份、胡XX提供材料1份、对天津市静XX卫生室负责人杜XX的询问笔录1份、杜XX提供材料1份、对天津市感XX公司负责人沈XX的询问笔录1份、沈XX提供材料1份、天津市静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函的复函及所附材料复印件2份,证明当事人未确保药品送达购买方地址的事实。4.当事人对质量负责人孙X梅的授权委托书1份、孙X梅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对孙X梅的询问调查笔录4份(2023年12月18日、2023年12月28日、2024年1月29日、2024年2月4日)、孙X梅提供的证明材料2份,证明当事人复方曲马多片相关质量管理制度制定及实施情况。5.当事人提供的“天津市济XX公司”等64家单位付款材料复印件1份、段XX等6人根据我局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提供的材料各1份、天津市东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复函(津丽市场监管函〔2024〕81号)及所附材料1份、对郭XX的询问笔录1份、郭XX提供材料1份、对当事人现场检查的笔录及其提供材料1份(2024年5月17日)、对当事人质量负责人孙X梅的询问笔录及孙X梅提供材料1份(2024年7月8日)、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的询问笔录及其提供材料1份(2024年7月26日)、对当事人业务员孙XX询问调查笔录1份(2024年7月29日),证明当事人未核实购买付款的单位信息的事实。6.对当事人业务员孙XX询问调查笔录3份(2023年11月24日、2023年12月27日、2024年1月26日)、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董建磊的询问调查笔录1份(2024年2月5日)、当事人提供的“天津市济XX公司”等64家单位特殊药品回执单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未查验返回的特殊药品回执单记载内容有无异常的事实。7.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董建磊的询问笔录1份(2024年8月22日)、当事人提供的复方曲马多片供应商资料复印件1份、药品购进随货同行单及发票复印件1份、当事人提供的情况说明1份,证明企业药品购进情况及自查整改情况。我局执法人员已于2024年9月29日对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要求听证。本局认为,当事人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从事药品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应当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建立健全药品经营质量管理体系,保证药品经营全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除本法另有规定的情形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等,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五年内不得开展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药物临床试验,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销售国家有专门管理要求的药品复方曲马多片,未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导致药品复方曲马多片9305盒销售流向不真实,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的情节严重的情形。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调查,主动提供孙XX返回的特殊药品回执单、银行账户授权书以及证明孙XX冒用他人账户向公司回款相关证据材料,属于《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二)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的情形,可以予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和《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300000元。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邮政银行、光大银行、招商银行、中信银行、民生银行、浦发银行、兴业银行、华夏银行、平安银行、广发银行、浙商银行、渤海银行、天津银行、齐鲁银行、天津农商银行、银联商务等非税收入代理机构。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印 章)2024年10月14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要点及判定原则》等法规规章文件,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对149家化妆品生产企业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经检查45家企业“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存在严重缺陷”。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要求属地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对上述企业依法采取责令暂停生产、经营等紧急控制措施,及时控制产品风险。特此通告。附件: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存在严重缺陷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名单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4年10月17日附件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存在严重缺陷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名单序号企业名称许可证编号备注1广州市彩运来化妆品有限公司粤妆201701992佛山市菊合香日化科技有限公司粤妆201613153广东凯鑫医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粤妆202103184佛山市南海区丹喜露日用护理品有限公司粤妆201607705广州市科润生物化妆品有限公司粤妆201614456广州疆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粤妆201607647广州储美化妆品有限公司粤妆201705478广州美裕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粤妆201609139广州壹美化妆品有限公司粤妆2016068410广州市天海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粤妆2018004911广州悦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粤妆2018021312广州医美堂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粤妆2019013813广州靖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粤妆2019001814广州融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粤妆2021019815广州市白云区龙归名匠化妆品厂粤妆2022007616广州市辉影化妆品有限公司粤妆2017018817广州市茗妍化妆品有限公司粤妆2016052418广州汉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粤妆2016062619广州克恩博格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粤妆2018022520广州市金栢丽保健品有限公司粤妆2016018821广州市乐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粤妆2017036822广州七味堂药业有限公司粤妆2017060723广州市骄子日化有限公司粤妆2017014424广州市雅氏化妆品有限公司粤妆2016130325广州名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粤妆2019020026广州市花木采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粤妆2016155227广州添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粤妆2016090028广州京能元医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粤妆2016015629广州市新霸化妆品有限公司粤妆2017029630广东富美康化妆品有限公司粤妆2018024231广州森妍医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粤妆2023001132广州市彩弘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粤妆2016025733广州蕴美化妆品有限公司粤妆2017051334中科华诺(广东)医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粤妆2021023135广东彤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粤妆2022001536广州名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粤妆2019000637广州市白云区美娜斯精细日用化妆品厂粤妆2016145938广州市诗凯化妆品有限公司粤妆2016158339广州振业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粤妆2021005640广州卡丝蓝化妆品有限公司粤妆2016123941广东碧素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粤妆2023006442广州嘉以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粤妆2020024043广州市欧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粤妆2022020844惠州市博美化妆品有限公司粤妆2016131645深圳市壹芳化妆品有限公司粤妆20170474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沈皇市监处罚﹝2024﹞195号处罚类别:罚款;没收非法财物处罚决定日期:2024-10-15处罚内容:1、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33盒,2、罚款10000元。罚款金额(万元):1违法行为类型:行政违法违法事实: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处罚依据: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处罚机关:沈阳市皇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210105MB05402774数据来源单位:沈阳市皇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210105MB05402774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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