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序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案件名称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姓名主要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备注桂药监生稽罚〔2024〕19号桂林欧润药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劣药白矾(批号:210801)案桂林欧润药业有限公司91450322680133818R王峰 接到泸州市市场检验检测中心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YP2023A0756),报告显示:泸州市市场检验检测中心在舒永县康民大药房抽样标示生产单位为桂林欧润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白矾(批号:210801),经泸州市市场检验检测中心检验:【检查】项下铁盐不符合规定。 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9月1日生产白矾(批号:210801),共生产成品4970kg(其中包装规格为1kg/袋的500kg;包装规格为0.5kg/袋的4469.5kg;留样量0.5kg)。当事人销售白矾(批号:210801)4969.5公斤,库存0公斤,召回54公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中药饮片白矾(批号:210801)留样0.5公斤、召回54公斤,共计54.5公斤;2、没收违法所得贰万贰仟肆佰陆拾伍元柒角伍分(¥22465.75);3、并处违法生产劣药货值金额(按十万元计算)2倍罚款计贰拾万元整(¥200000.00)。以上罚没款共计贰拾贰万贰仟肆佰陆拾伍元柒角伍分(¥222465.75)。主动履行2024年10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2024年10月10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序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案件名称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姓名主要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备注1 钦分械罚〔2024〕1号广西凯尔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涉嫌未按照要求及时向社会发布产品召回信息广西凯尔医疗科技有限公司91450706MA5Q9YD395田国辉当事人对血氧检测仪(批号:KE600520230103)、血氧检测仪(批号:KE-6007-221231)、血氧检测仪(批号:KE-6007-230102)、血氧检测仪(批号:KE-6004-221231)、血氧检测仪(批号:KE-6004-230102)、血氧检测仪(批号:KE600120230106)决定实施医疗器械三级召回,但未按照要求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网站(即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发布上述六批血氧监测仪的产品召回信息。当事人未按照要求及时向社会发布产品召回信息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9号)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9号)第三十条,责令当事人立即发布产品召回信息,并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一、警告;二、并处人民币玖仟元整(¥9000.00元)的罚款;主动履行2024年10月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2024年10月9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湘药监械罚〔2024〕67号当事人湖南鹏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430600MA4PQ71H3X法定代表人赵韶波违法类型生产不符合经注册产品技术要求的抗HPV功能蛋白妇科凝胶、卡波姆阴道阻隔凝胶敷料行政处罚内容1.没收违法所得3600.00元;2.处20000.00元罚款。以上罚没款共计23600.00元。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2024年10月15日备注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序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案件名称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姓名主要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备注1桂药监化稽罚〔2024〕01号 南宁大旭美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化妆品案南宁大旭美化妆品有限公司91450100771701358L高启朋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化妆品从头开始养发护理洗发精中干性发质用(营养头皮)(批号:240220)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和《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项的规定。主动履行2024年10 月 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2024年10月11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相对人名称哈尔滨义方药业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84MA1AXBNE9J法定代表人焦旺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黑药监处罚〔2024〕执法局018号违法行为类型药品违法事实生产劣药处罚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处罚类别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罚内容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595.61元罚款金额(万元)无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06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无处罚决定日期2024-10-15处罚有效期2099-12-31公示截止期2027-10-15处罚机关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为持续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药品安全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根据国家药监局的统一部署,福建省药监局按照“铸忠诚、惠民生,严监管、保安全,强服务、促发展,提能力、创一流”的总体工作要求,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为期一年半的药品安全巩固提升行动,持续加大执法办案力度,严厉打击药品(含医疗器械、化妆品)违法犯罪行为,查办了一批药品违法案件,取得了阶段性成效,切实维护我省药品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现公布2024年第三批药品安全巩固提升行动典型案例。案例一:福州某眼科公司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案案件情况:2024年5月9日,福州市鼓楼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福州某眼科公司进行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查获有涉嫌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复方托吡卡胺滴眼液。经查,当事人从福州市鼓楼区某药店(另案处理)以及天猫平台上的网络药店购进的处方药“复方托吡卡胺滴眼液”共计4158支,其中10支 “复方托吡卡胺滴眼液”自用,有251支“复方托吡卡胺滴眼液”已被依法扣押,剩余的3897支“复方托吡卡胺滴眼液”均已被当事人用于诊所诊疗活动,货值金额33184元,销售金额31176元。查办结果:当事人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在案发后能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1、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复方托吡卡胺滴眼液”251支;2、没收违法所得31176元;3、罚款人民币50000元整。案例二:郑某非法收购、销售利用医保骗保购买药品案案件情况:2024年6月12日,福州市马尾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与公安机关共同前往郑某所在的魁岐小区某房间进行检查,发现房间内存放有大量的他克莫司胶囊、吗替麦考酚脂胶囊、麦考酚钠肠溶片、百令片、恩替卡韦片、他克莫司缓释胶囊等药品,郑某现场无法提供《营业执照》以及《药品经营许可证》。经查,当事人是从病友群内收购上述药品并通过病友群将所收购的药品进行销售。其中吗替麦考酚酯胶囊、他克莫司胶囊和麦考酚纳肠溶片属于医保目录品种,现场查获涉案药品货值金额110余万元。查办结果:当事人非法收购、销售利用医保骗保购买药品的行为,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马尾区市场监管局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案例三:福州某贸易有限公司涉嫌无证销售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的药品案案件情况:2024年4月 5日,福清市局执法人员依据移送线索对当事人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京东网店名称为“朗信休闲食品店”系无货电商,以一键发货方式从事电商经营活动,自2024年1月起当事人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擅自在其京东网店上架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进口药品“Anadin EXTRA”,当事人根据京东的订单再以消费者名义向拼多多网店“宝爸英国代购百货”处下单,并由拼多多网店“宝爸英国代购百货”直接发货给消费者。至案发之日止,当事人以65元/盒的价格从拼多多网店“宝爸英国代购百货”下单5盒,并以均价97.15元/盒的价格销售,货值金额485.75元。查办结果:当事人无证销售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进口药品“Anadin EXTRA”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所指的违法情形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且所售的“Anadin EXTRA”是境外已合法上市的药品,经研究给予当事人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与:1、责令停产停业整顿;2、没收违法所得485.75元;3、处以罚款80000元。案例四:平潭某医药有限公司销售假药案案件情况:2024年6月,平潭局执法人员根据移送线索,对平潭某医药有限公司开展检查。经查,当事人共购进标示广西天天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四味脾胃舒颗粒”药品2盒,截止现场检查,已售出1盒,涉案药品货值金额118.5元,销售金额60.5元。当事人经营涉案药品过程中,购进渠道合法,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经向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柳州检查分局及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函协查,确认当事人购进的“四味脾胃舒颗粒”药品不是广西天天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根据《药品领域涉嫌犯罪案件检验认定工作指南》第二十六条第(三)项规定,涉案药品应认定为假药。查办结果:当事人销售假药“四味脾胃舒颗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但当事人已履行药品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的药品是假药,依据《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办案部门对当事人处以没收涉案药品、没收违法所得15.04元的行政处罚,免除其他行政处罚。案例五:福建省某公司某店提交虚假的证明骗取药品经营许可案案件情况:2023年6月20日,南平市延平区局执法人员对福建省某公司某店营业场所进行药品经营许可证换证申请现场核查时,发现当事人驻店药师未在岗,且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驻店药师的毕业证书和中药师资格证原件。随后,延平局执法人员向唐山市人力资源和保障局发函商情协查驻店药师的中药师资格证真伪,经查,当事人驻店药师的中药师资格证是虚假的。查办结果:当事人提交虚假的证明骗取药品经营许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条的规定,构成了提交虚假的证明骗取药品经营许可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故依据《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二项、第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第五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予以减轻处罚:1. 免去撤销当事人的《药品经营许可证》的罚种;2. 免去十年内不受理当事人药品经营许可申请的罚种;3.减轻罚款。具体处罚如下: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100000元。案例六:福建省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不按照技术规范使用原料生产化妆品兰之颜熙植萃焕肌霜案案件情况:2024年6月4日,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到龙岩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告知函》。该函称福建省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备案的化妆品“兰之颜熙植萃焕肌霜”(备案号:闽G妆网备字2024001223)备案资料存在“产品配方中三乙醇胺的使用量为3.5%,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中‘在驻留类产品使用时最大允许浓度为总量2.5%’的规定”等。经查,2024年5月17日,当事人使用三乙醇胺等原料生产批号为520240517011的驻留类化妆品兰之颜熙植萃焕肌霜1243盒。其中6盒用于自行检验,5盒用于留样,其余1232盒均未售出。上述产品单价6元/盒,货值金额为7392元。。查办结果:当事人不按照技术规范使用原料三乙醇胺从事生产上述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本局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涉案产品尚未销售,当事人系初次违法等,对当事人给予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生产的批号为520240517011的兰之颜熙植萃焕肌霜1232盒;2.罚款10000元。。案例七:柘荣县某美容店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案案件情况:2024年5月27日,柘荣局执法人员对柘荣县某美容店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货架上发现“芘艾鸥花之恋珍藏版系列可卸甲油”70瓶(12元/瓶)、“ADHERE”色胶2瓶(15元/瓶)、“MORAN”21瓶(15元/瓶),货值金额共1185元,以上产品均超过使用期限。执法人员通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查询,上述产业已取消备案或未备案。当事人还存在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因涉案化妆品仅供客人做美甲使用,无单独出售,且未做使用记录,因此无法计算违法所得。查办结果:当事人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其行为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经营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其行为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上述行为存在牵连关系,择重而处,按照经营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违法行为处罚;当事人经营过期化妆品的行为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项、第六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综上,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1.没收未备案产品93瓶,过期化妆品2瓶;2.罚款20000元。。案例八:漳州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委托生产化妆品备案人未遵守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案案件情况:2024年7月2日,漳州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漳州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经营场所开展化妆品日常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存在企业质量安全负责人未实际履职、未执行产品放行管理制度等问题。经查,当事人分别于2023年8月、2024年1月委托中山市某公司生产化妆品“某某牌柔顺丝滑洗发露420mL”(共计生产95瓶,售出94瓶)、“某某牌沐浴露618mL”(共计生产836瓶,售出800瓶),在上述产品生产经营过程中,产品上市放行实际审核批准人为该委托生产企业经理张某某,非质量安全负责人。此外,现场检查时,其质量安全负责人未在岗在位。查办结果:当事人作为化妆品备案人,质量安全负责人未实际履职、未执行产品放行管理制度,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的行为,违反《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予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及《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三)项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9775.5元;2.罚款人民币10224.5元。上述罚没合计人民币20000元。案例九:李某某涉嫌妨害药品管理罪案件情况:2023年5月22日,上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与上杭县公安局联合对南阳镇集贸市场进行巡查,发现当事人李某某在集贸市场摆摊销售粉末状药包。经查,当事人自2021年6月至今,在长汀县濯田镇、上杭县南阳镇等地以走墟天集市形式销售“风湿特效王”、“咳喘净”等药包,累计涉案货值金额4万多元。经送检,在“风湿特效王”药包内检测出醋酸泼尼松、吡罗西康等化学药成分,在“咳喘净”药包内检测出喷托维林等化学药成分。公安机关已捣毁三明永安市某地制售窝点,涉案金额约为100万元。查办结果:当事人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药品或明知上述药品而销售,涉案药品没有国家药品标准,且无核准的药品质量标准,但检出化学药成分的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涉嫌构成妨害药品管理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遂作出移送公安部门处理决定。案例十:福建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网络销售未经备案普通化妆品以及未建立化妆品进货查验制度案案件情况:2024年6月4日,建宁县市场监管局在12315平台接到举报称福建省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营的“原森堂牌无患子草本炫亮护理牙膏”未进行普通化妆品备案。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9月从福建省某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购进2箱“原森堂牌无患子草本炫亮护理牙膏”共160支,进货价10元/支,进货时查验了供货方的营业执照及产品合格证明,未查验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因该牙膏参照普通化妆品管理,经执法人员查询,未发现该产品的备案资料。截至案发当事人在拼多多平台店铺原森堂妙研专卖店销售了19支,销售价格18.9元/支,货值金额3024元,违法所得359.1元。。查办结果:当事人购进普通化妆品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经营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购进普通化妆品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和经营未备案普通化妆品的违法行为具有牵连关系,依据《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两种违法行为处罚金额相同,经营未备案普通化妆品为主要违法行为,应择其处之。同时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情节轻微,对当事人予以依法从轻行政处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原森堂牌无患子草本炫亮护理牙膏”141支;2、没收违法所得359.1元;3、处罚款人民币12000元。以上共计罚没款人民币12359.1元。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相对人名称广州市××有限公司、李××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自然人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粤药监妆罚〔2024〕2011号违法行为类型生产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违法事实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9月2日生产的“××染发膏(闷青亚麻)”(净含量:90g,批号:I0220B02,限用日期:20230901),经检验,检出批件及标签未标示的染发剂:2,4-二氨基苯氧基乙醇盐酸盐、N,N-双(2-羟乙基)对苯二胺硫酸盐、2,6-二氨基吡啶。当事人于2020年10月26日生产的“××染发膏(闷青亚麻)”(净含量:90g,批号:J2620B26,限用日期:20231025),经检验,检出批件及标签未标识的染发剂:N,N-双(2-羟乙基)对苯二胺硫酸盐、2,6-二氨基吡啶。上述涉案2批次产品为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当事人于2021年9月7日生产了“××染发膏(暗红色)5/45”(净含量:90g,批号:I0721E02,限用日期:20240906)5402支。该批次化妆品经检验,未检出批件及标签标识的染发剂:甲苯-2,5-二胺硫酸盐,另检出批件及标签未标识的染发剂:2,4-二氨基苯氧基乙醇盐酸盐。当事人于2021年3月24日生产了“××染发膏(闷青亚麻)”(净含量:90g,批号:C2421B24,限用日期:20240323)3270支。该批次化妆品经检验,检出批件及标签未标示的染发剂:2,4-二氨基苯氧基乙醇盐酸盐、N,N-双(2-羟乙基)对苯二胺硫酸盐、2,6-二氨基吡啶。当事人于2021年1月7日生产的“××染发膏(闷青亚麻)”(净含量:90g,批号:A0721B07,限用日期:20240106),经检验,检出批件及标签未标示的染发剂:N,N-双(2-羟乙基)对苯二胺硫酸盐、2,6-二氨基吡啶。当事人于2021年8月21日生产了“××染发膏(栗棕色)”(净含量:90g,批号:H2121D01,限用日期:20240820)3270支。该批次化妆品经检验,检出批件及标签未标示的染发剂:4-氨基间甲酚。当事人于2021年9月9日生产了“××染发膏(黑色)”(净含量:90g,批号:I0921A01,限用日期:20240908)5460支。该批次化妆品经检验,检出批件及标签未标示的染发剂:N,N-双(2-羟乙基)对苯二胺硫酸盐、1-萘酚。上述涉案5批次产品为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针对当事人生产上述涉案2批次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的化妆品和涉案5批次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违法行为,有关监管部门已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责令其改正,本局不再作出相关处罚。另查明,当事人曾向有关监管部门提供不实的《产品假冒情况说明》7份,并在被询问中作出虚假的陈述,否认生产过涉案2批次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和涉案5批次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李××为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发生期间的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公司的管理,对上述7批次涉案产品的生产及质量安全负责。2020年度李××从当事人处取得收入21206.15元。处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项处罚类别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件,限制从业及其他。处罚内容一、对当事人的处罚:1.责令停止化妆品经营6个月;2.吊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3.10年内不予办理其提出的化妆品备案或者受理其提出的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二、对当事人的原法定代表人李××的处罚:1.罚款78462.75元;2.终身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罚款金额(万元)0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160792)处罚决定日期2024年10月8日处罚有效期10年处罚机关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0000MB2D034421数据来源单位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0000MB2D034421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相对人名称广州××有限公司、邢××、钱××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自然人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粤药监妆罚〔2024〕2012号违法行为类型使用禁止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原料生产化妆品违法事实经查,广州××有限公司生产的××美肤保养液(批号:M20231211001,包装规格:20ml×6瓶)、××美肤保养液(批号:M2023100701,包装规格:20ml×2瓶)经检验,均含有化妆品禁用物质氯倍他索丙酸酯。当事人于2023年12月11日生产了××美肤保养液(批号:M20231211001,包装规格:20ml×6瓶)150套共计900瓶;已销售150套共计900瓶,销售价格为300元/套;召回130套共计780瓶。该批次产品违法所得为6000元,货值金额为45000元。当事人于2023年10月7日生产了××美肤保养液(批号:M2023100701,包装规格:20ml×2瓶)500套共计1000瓶;已销售500套共计1000瓶,销售价格为100元/套;召回456套共计912瓶。该批次产品违法所得为4400元,货值金额为50000元。上述涉案2批次化妆品的违法所得为10400元,货值金额为95000元。此外,当事人的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存在严重缺陷,当事人生产涉案产品过程中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未依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执行原料进货查验制度,消费者使用当事人生产的涉案产品后出现不良反应,且涉案产品含有化妆品禁用物质的情况被“抖音”“新浪网”等网络媒体转载,造成较大社会负面影响。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为邢××,对当事人使用禁止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原料氯倍他索丙酸酯生产涉案2批次化妆品的行为负法定责任。当事人的化妆品生产、销售管理由钱××负责,涉案2批次产品从原料采购到组织生产均由其负责,钱××为该案的主要责任人。处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三)项处罚类别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件;取消备案;限制从业。处罚内容一、对当事人的处罚:1.责令停止化妆品经营6个月;2.吊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160518);3.取消××美肤保养液(备案编号:粤G妆网备字2023310754)产品备案;4.10年内不予办理其提出的化妆品备案或者受理其提出的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二、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邢××的处罚:终身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三、对当事人的主要负责人钱××的处罚:终身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罚款金额(万元)0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160518)处罚决定日期2024年10月8日处罚有效期10年处罚机关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0000MB2D034421数据来源单位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0000MB2D034421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沈苏市监处罚﹝2024﹞167号处罚类别: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处罚决定日期:2024-10-15处罚内容: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176元;3.罚款30,000元。罚没款合计30,176元。上缴财政。罚款金额(万元):3违法行为类型:药品违法事实:辽宁北药家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苏家屯区月亮门分店涉嫌销售超过有效期的药品案处罚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处罚机关:苏家屯区市场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2101113407985739数据来源单位:沈阳市苏家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2101113407985739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序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违法企业名称或自然人姓名法定代表人姓名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违法行为类型主要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的内容行政处罚的依据履行方式和期限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和日期1鄂药监武药处罚〔2024〕16号湖北天晟药业有限公司谢俊毅914201057483281960生产、销售劣药当事人销售劣药注射用头孢地嗪钠(批号2303221)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主动履行,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4年09月29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