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华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销售假药“四味脾胃舒颗粒”(批号:230780)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黑龙江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清单(试行)》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之规定进行处罚。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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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牡丹江宁泽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1000MA1AXHK28Y法定代表人华明春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牡市监处罚〔2025〕93号违法行为类型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法事实1、当事人直接或者通过其他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向医疗机构销售植入性第三类医疗器械高值耗材。 2、当事人经营上述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及销售记录不真实,进而导致批号管理混乱。 3、当事人存在虚假销售情形,影响植入性医疗器械产品追溯。 上述事实,主要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情况说明、哈尔滨康达医疗器械有限公司销售员出库随货同行单、牡丹江宁泽医疗器械有限公司随货同行单2、牡丹江宁泽医疗器械有限公司销售出库随货同行单、牡丹江医学院附属红旗医院(患者杨广敏、廉春玉、车军、)手术记录及医用高值耗材使用标示粘贴单、黑龙江省国科恒泰医疗科技有限公司随货同行单、牡丹江市第二人民医院骨科分院(患者王利春)手术记录及体内植入物条形码粘贴单;现场笔录、上海奥珂医疗器械有限公司随货同行单、牡丹江宁泽医疗器械有限公司销售出库随货同行单2、牡丹江宁泽医疗器械有限公司销售出库随货同行单(集采)1、黑龙江省国科恒泰医疗科技有限公司随货同行单(收货单位绥芬河市人民医院)、电子发票(购买方绥芬河市人民医院)、绥芬河市人民医院手术记录(患者时玉兰)及体内植入物条形码粘贴单;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微信群聊天记录截图、上海奥珂医疗器械有限公司销售出库随货同行单、牡丹江宁泽医疗器械有限公司随货同行单(集采)、黑龙江省牡丹江林业中心医院手术记录(患者曹玉香、朱文彬)及植入器械/III类医用耗材登记表、黑龙江省牡丹江林业中心医院手术记录(患者刘宝香)、植入器械登记表、手术部位标识确认签字表、体内植入物条形码粘贴单、医疗器械质量跟踪管理记录及一次性内固定物登记本复印件、情况说明、牡丹江市永鑫医疗器械有限公司采购入库单、牡丹江市永鑫医疗器械有限公司《黑牡械许20190019》出库单、牡丹江市永鑫医疗器械有限公司随货同行单、黑龙江省国科恒泰医疗科技有限公司验收入库上架单、黑龙江省国科恒泰医疗科技有限公司随货同行单、穆棱市人民院手术记录(患者赵连强、)手术清点记录及植入性医疗器械使用记录、交锁髓内钉合格证复印件、顺丰快递单复印件;立案审批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营业执照、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证明。处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4修订)》 / 第八十九条 / 第一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处罚类别罚款;吊销许可证件处罚内容1、吊销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2、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华明春处2万元罚款;3、对当事人的主要负责人华长奎处2万元罚款。罚款金额(万元)4处罚决定日期2025-03-24处罚有效期2099-12-31公示截止期2028-03-24处罚机关牡丹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相对人代码_6(社会组织登记证号)法定代表人:陈峰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皖药监妆处罚〔2025〕9-1号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违法事实:化妆品生产行为存在多处不符合《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情形(其中:关键缺陷项1项,重点缺陷项8项,一般缺陷项7项)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处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三项、《安徽省化妆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二十条第六项处罚类别:罚款处罚名称:安徽科治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未按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案处罚内容:罚款5000元。罚款金额(万元):0.5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处罚决定日期:2025年03月24日处罚有效期:2099年12月31日公示截止期:2025年06月24日处罚行政机关: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0000MB19570665数据来源单位: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0000MB19570665地方编码:340000处罚状态:有效备注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处罚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花市监处罚〔2025〕156号处罚类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金额(万元):3.80208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01992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违法事实:1、当事人于2024年4月10日至16日生产YIMIAOSI美白防晒乳(批号HMS240041001D、限期使用日期:20270409)191盒,4月21日销售了182盒,价格0.6元/盒,涉案货值114.6元,违法所得109.2元;2024年1月28日至2月3日生产YIMIAOSI美白防晒乳(批号HMS24012805D、限期使用日期:20270127)189盒,2月8日销售了180盒,价格0.5元/盒,涉案货值94.5元,违法所得90元,共计涉案货值209.1元,违法所得199.2元;2、当事人一年内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3次行政处罚。处罚依据:①《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使用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原料、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应当备案但未备案的新原料生产化妆品,或者不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技术规范使用原料; (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 (三)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 (四)更改化妆品使用期限; (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六)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其实施召回后拒不召回,或者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或者暂停生产、经营后拒不停止或者暂停生产、经营。②《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2019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超量或者超范围使用国家规定的化妆品限用原料生产化妆品,使用超过使用期限、废弃、回收等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或者处罚内容:1、没收违法所得199.2元;2、罚款38020.8元,罚没款共计38220元。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行政相对人名称:广州函美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工商登记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91440101MA5CM2JT0M法定代表人:吴秀生处罚决定日期:2025-03-24公示截止期:2028-03-24处罚机关: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市知识产权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处罚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5〕435号处罚类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金额(万元):2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65406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违法事实:2024年12月20日,我局发现当事人涉嫌生产经营标签虚假的化妆品以及未按安全技术规范组织生产的违法行为,遂依法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为“仁和VC集萃滋润保湿霜”备案人,产品备案编号:粤G妆网备字2022249386,该产品备案技术资料中载明产品“使用期限”为三年。2024年4月20日,当事人委托山东韩尚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仁和VC集萃滋润保湿霜”(生产批号:HSQ0420)1988盒,留样8盒,实际交付1980盒,加工费2元/盒,交付货款为3960元.当事人于2024年4月24日收到上述1980盒产品后全部售出,销售价为2.2元/盒,收取货款4356元。上述产品标签虚假标注“生产批号:HSQ0731,限期使用日期:2027/07/30”,且其标签标注的“地址: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秀盛路三盛工业区B03号首层102”与实际不符,当事人构成生产经营标签虚假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截至2024年12月20日被我局查获时止,上述产品已销售完毕无库存。当事人称上述化妆品因已消耗完毕,无法召回。当事人生产经营上述标签虚假的的化妆品货值金额共计4373.6元,违法所得为4356元。当事人为“飘梵氨基酸洗发露”备案人,产品备案编号:粤G妆网备字2023432901。2024年3月2日,当事人委托山东韩尚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了“飘梵氨基酸洗发露”(生产批号:HSQ0302)999瓶,留样6瓶,实际交付993瓶,加工费为2元/瓶,交付货款1986元。当事人于2024年3月12日收到上述993瓶产品后全部售出,销售价为2.2元/瓶,收取货款2184.6元。上述产品经抽检,由河南省药品医疗器械检验院出具《检验报告》(HZ202400772)、由四川省药品检验研究院出具复检《检验报告》(HZ2024F02289),检验结果均显示“甲基氯异噻唑啉酮和甲基异噻唑啉酮与氯化镁及硝酸镁的混合物(甲基氯异噻唑啉酮:甲基异噻唑啉酮为3:1)”项目不符合规定,为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的化妆品,当事人构成未按安全技术规范组织生产的违法行为。截至2024年12月20日被我局查获时止,上述产品已销售完毕无库存。当事人称上述化妆品因已消耗完毕,无法召回。当事人未按安全技术规范组织生产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为2197.8元,违法所得为2184.6元。处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①《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使用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原料、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应当备案但未备案的新原料生产化妆品,或者不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技术规范使用原料; (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 (三)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 (四)更改化妆品使用期限; (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六)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其实施召回后拒不召回,或者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或者暂停生产、经营后拒不停止或者暂停生产、经营。②《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2019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超量或者超范围使用国家规定的化妆品限用原料生产化妆品,使用处罚内容:我局于2025年3月14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鉴于当事人案发后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从轻情节,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细化基准表》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生产经营标签虚假的化妆品以及未按安全技术规范组织生产的行为给予从轻处罚。当事人生产经营标签虚假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化妆品的最小销售单元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内容真实、完整、准确。……”及第三十七条第(二)项“化妆品标签禁止标注下列内容:……(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的规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4356元;2、罚款10000元。当事人未按安全技术规范组织生产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加强管理,诚信自律,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的规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化妆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行政相对人名称:广州名优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工商登记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91440101MA59P74M5C法定代表人:崔宝忠处罚决定日期:2025-03-24公示截止期:2028-03-24处罚机关: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市知识产权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为全面落实省局党组在全省药品监管工作会上关于医疗器械产业集群发展要求,精准高效解决产业园区企业实际困难,助力医疗器械产业高质量发展。3月21日,省药品监管局党组书记、局长苏磊红带队赴生物科技产业园区管委会召开座谈会,与医疗器械行业协会、14家药品、医疗器械企业代表现场“面对面”沟通交流,回应企业需求,提供了“一对一”精准指导,对共性难题开展专题研究。会议指出,从国家层面看,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对医药产业发展作出了重要部署,特别是集中出台了《关于全面深化药品医疗器械监管改革促进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关于提升中药质量促进中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对下一步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大力发展生物医药科技,着力提升审评审批质效进行了周密系统的安排,为产业发展提供了坚强保障。从省委省政府层面看,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高度重视生物技术应用与发展,多次与国内知名企业进行沟通对接,洽谈交流合作,为我省企业提供了发展的先决条件。同时,提出了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做到既不缺位、也不越位的要求,在此基础上深化药品医疗器械监管全过程改革,协同发力促进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为我省药械产业发展注入强大信心动力。从国家药监局层面看,国家局高度重视青海中藏药和化妆品原料创新发展工作,先后3次到青海进行系统调研,指导帮助青海进行标准制修订工作,通过“组团式”柔性引才方式,大力弥补药审、器审工作中的短板弱项,为我省药械化工作打下坚实基础。从生物科技产业园区层面看,园区集聚了全省80%的中藏药、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特别是“青藏高原特色生物资源与中藏药创新型产业集群”入选国家第三批创新型产业集群试点,成为我省第二个国家级创新型产业集群,良好的产业基础和规模,为下一步园区打造医疗器械产业集群化发展路径提供了实践基础。从省药品监管局层面看,聚焦“1+4+N”工作思路,已初步建立了药械化事前联席会议机制,协同开展了多轮“四方联动”会议,帮助部分企业开展审评审批前期指导,效果初显。同时,在产业发展上主动作为、提前介入,实施入驻园区“业务工作站”,驻点为企服务,指导园区更多企业依法依规、按程序申报注册,为更多企业节省了来回跑、多次补的时间成本。会议强调,要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认真学习领会省委、省政府对生物医药产业发展最新要求,了解掌握药品医疗器械领域最新政策信息,找准攻坚方向,助力企业做大做强,对重点创新药和医疗器械实行“提前介入、一企一策、全程指导、研审联动”。要发挥人才队伍的优势,加大审评审批投入,实施“走出去、请进来”的育人育才战略,逐步实现审评审批人才能力提升。要转变监管服务方式,秉持“寓监管于服务之中”的原则,围绕重点医疗器械产品研发和重点企业在项目落地、产能放大等方面的需求开展服务,聚焦助听器、心脏彩超等监管新技术、新方法,靠前指导、精准服务企业研发创新与产品注册申报,助力产品加速上市。要持续推动审评审批改革,以药械审评审批服务工作站为圆点,园区辐射范围为半径,药品监管内容为核心,开展点对点“靶向”审评核查,在落实国家有关文件基础上,优化审评审批流程,提供跟踪办理服务,进一步压缩办理时限,充分发挥审评审批“洼地”关键作用。要加大智慧监管应用力度,重点围绕全程电子化审批服务、微信小程序事前沟通等便捷方式,对药械产品申报资料、产品评估、质量控制、技术检验等各环节进行把脉问诊,及时协调解决企业注册中的难点、堵点问题。要强化组织培训,通过国家局“药审云课堂”“器审云课堂”及时组织有关企业收听观看,从中学习申报审批流程、政策法规依据等,有效解决企业不会干、干不好的问题。加强政企协作,在线下举办50期相关业务培训班,录制课程,供企业长期学习、系统掌握,从根源上帮助企业了解申报条件、资料准备过程和注册申请流程等关键信息。省药品监管局相关处室、省药品审评核查中心、省药检院主要负责同志,生物科技产业园区管委会主要负责同志和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园区企业代表参加座谈会。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机关各处室、各监管办,市药检院、市器械检验中心、市药化审查中心、市器械审查中心、市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全程服务生物医药产业“重点区域、重点平台、重点项目、重点产品”管理办法》已经2025年第8次局党组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2025年3月21日(此件主动公开)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全程服务生物医药产业“重点区域、重点平台、重点项目、重点产品”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深入推动我市生物医药和医疗装备产业高质量发展,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称“市药监局”)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深化药品医疗器械监管改革促进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服务市委、市政府高质量发展“十项行动”,健全支持创新药和医疗器械发展机制,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市药监局全程服务生物医药产业“重点区域、重点平台、重点项目、重点产品”(以下称“四重”)管理工作应遵循主动服务、高效精准、全程保障、推动发展的原则,做到有目标、有调研、有清单、有保障、有结果,充分发挥政策导航、法规护航、市场助航的作用,推动政产学研用一体化、创新成果转化、企业做大做强、产业聚集发展。第二章 服务范畴及分类第三条 重点区域是指生物医药产业研发、生产、经营企业较为集中,产业基础设施较为完善,具有发展优势的区域,以及纳入区域生物医药产业发展战略的区域等。第四条 重点区域服务是指通过安排专人作为区域联系人,根据需求安排服务专班,围绕区域内生物医药项目实际需求衔接相关资源,推动落地落实。涉及重点区域的项目,市药监局以及市药检院、市器械检验中心、市药化审查中心、市器械审查中心、市不良反应监测中心(以下统称“技术机构”)可成立服务站点,将政务服务窗口前移的同时加强专项培训、加强人才培养,促进产业人才高效流动。支持重点区域创新引领,通过科技创新、模式创新、技术创新,助力招商引资、项目引进等,推动先行先试改革举措落地见效。支持重点区域形成产业聚集效应,完善上下游产业链、供应链建设。第五条 重点平台是指围绕生物医药产业研发制造需要,整合技术、资源和服务较好以及为药物研发、成果转化及产业化提供上下游关联运作和协同赋能的“一站式”服务平台。第六条 重点平台服务是指通过安排专人作为平台联系人,围绕平台内生物医药项目实际需求定人联系、定责跟进、定期服务,推动落地落实。以市委市政府要求、企业诉求、产业需求为导向,以“政策+技术”为依托,引导重点平台聚焦生物医药产业发展需求,明确服务对象和服务范围,参与“政产学研用”合作和生态打造,以创新成果转化带动生物医药产业提质增效。第七条 重点项目主要指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项目:(一)服务生物医药产业创新生态建设的项目;(二)生物医药产业高端医疗器械创新转化产业化公共平台范畴内项目;(三)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五幅“实景图”涉及的项目;(四)数字化、智能化、绿色化制造生产线建设项目;(五)行业领军企业在津新建、扩建项目;(六)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创新型生产、经营业态的许可项目;(七)其他推动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项目。第八条 重点项目服务是指通过安排专人作为项目联系人,根据需求安排服务专班,在项目推进过程中,采取开放合作、资源共享、政策支撑、效率优先的原则,通过提供产学研协调联动、政策法规咨询、指导申报资料报送、协调检验技术资源,对接审评审批环节等方式,全程做好项目服务工作,确保重点项目达到预期目标。第九条 重点产品主要指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产品:(一)重点项目中产生的未上市或已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上市或附条件批准上市的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产品;(二)填补本市生物医药产业链空白的未上市或已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上市或附条件批准上市的药品、医疗器械产品;(三)未上市或已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上市或附条件批准上市的生物医药领域创新药品、创新医疗器械及创新化妆品(含原料)。第十条 重点产品获得“提前介入、一企一策、研审联动、全程指导”的支持,必要时可视实际情况需要安排服务专班,服务产品研发攻关、临床试验、检验检测、审评审批,全程服务重点产品上市注册工作。第三章 组织管理机制 第十一条 市药监局建立“四重”服务工作机制,负责组织领导“四重”服务管理工作,审议决定“四重”目录清单,选派“四重”联系人、服务专班成员以及创新服务工作流程等重大事项。由市药监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召集人,局其他班子成员担任牵头人,机关处室、各监管办以及技术机构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第十二条 “四重”联系人是为“四重”提供服务的人员,主要承担具体项目许可前和许可过程中技术和政策的服务指导工作,包括制定服务工作计划,建立服务对象和市药监局及技术机构沟通的专门渠道等。“四重”联系人应当在市药监局机关处室、监管办及技术机构范围内从政治素质过硬、业务熟悉、综合协调能力较强、勤政廉洁的工作人员中选派。第十三条 可根据“四重”服务工作需要,抽派相关处室、监管办、技术机构工作人员组成服务专班负责“四重”服务工作,联系人任服务专班组长。第十四条 市药监局机关处室、监管办及技术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四重”服务管理工作。 第四章 服务工作流程第十五条 市药监局机关各处室、监管办及技术机构应加强与市生物医药专班、天开高教科创园、行业协会、大学及科研院所、生产企业、使用单位的联系,关注科技创新前沿,主动收集涉及“四重”的信息,按条线原则交市药监局相关业务处室形成“四重”目录清单,报分管局领导进行审核。同时,符合第三条规定的区域,符合第五条规定的平台,符合第七条规定的项目,符合第九条规定的产品可由区域、平台或企业负责人填写信息沟通服务表(附件1、2、3、4)并加盖公章,交市药监局相关业务处室。相关业务处提出“四重”联系人、服务专班成员建议名单。第十六条 市药监局政策法规处(政务服务处)负责汇总各条线“四重”目录清单,并提请市药监局主要负责同志审定后印发。第十七条 “四重”联系人应深入了解服务对象需求,及时会同服务对象制修订服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第十八条 在服务工作过程中,“四重”联系人直接联系服务专班具体责任人,协调相关处室、监管办、技术机构,建立内部沟通协调渠道,确保工作有序推进。“四重”服务涉及的机关处室、监管办、技术机构应全力支持配合“四重”联系人工作,涉及审批事项的,要建立检验检测、审评审批快速服务通道,优化工作流程,提高审评审批效率,保障项目达到预期目标。第十九条 “四重”服务涉及系统外部单位的,承担该项任务的联系人要做好沟通协调,必要时报告涉及项目业务处室,业务处室报分管局领导协调解决。第二十条 “四重”联系人在服务工作过程中,遇有突发紧急情况即时报告,一般性工作进展情况定期报告,需要请示解决的重要问题、重大事项须提请会议审议决定。第二十一条 市药监局定期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审议重要议题,听取工作进展汇报,分析研判存在问题,组织开展“四重”实施情况阶段性评估,研究总结“四重”工作经验。第二十二条 重点产品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经审议通过后移出重点产品服务名单:(一)发生药品安全事件的;(二)提供虚假申报信息或谎报产品相关情况的;(三)企业主动申请不再需要提供服务的;(四)产品主体发生变更的;(五)市场主体资格依法终止的;(六)因产品质量问题被行政处罚的;(七)其他不适宜重点支持的情况。第二十三条 各部门(单位)负责做好本部门(单位)“四重”联系人及服务专班成员的廉政教育。市药监局机关纪委负责对市药监局“四重”联系人及服务专班成员的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24年8月8日印发的《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全程服务生物医药产业重点区域、重点项目、重点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津药监法〔2024〕20号)同时废止。附件:1.重点区域信息沟通服务表2.重点平台信息沟通服务表3.重点项目信息沟通服务表4.重点产品信息沟通服务表附件1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生物医药产业服务重点区域信息沟通服务表区域名称区域范围联系人及职务联系电话区域基本情况和下一步工作计划(可另附材料)区域基本情况应包括区域内特色领域、资源优势、龙头企业、发展方向等内容。下一步工作计划应包括拟于近期招引的产业化项目等内容。处室意见联系人建议名单(药品监管部门填写)服务专班成员建议名单(药品监管部门填写)附件2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生物医药产业服务重点平台信息沟通服务表平台名称平台范围联系人及职务联系电话平台基本情况和下一步工作计划(可另附材料)平台基本情况应包括平台的建设情况、资源优势、技术优势、提供的具体服务、已完成代表性工作等内容。下一步工作计划应包括拟于近期招引的产业化项目等内容。处室意见联系人建议名单(药品监管部门填写)服务专班成员建议名单(药品监管部门填写)附件3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生物医药产业服务重点项目信息沟通服务表企业名称住所生产(经营)地址企业联系人及职务联系电话项目基本信息和下一步工作计划(可另附材料)项目基本信息中应包括项目来源、合作方、创新点、预期成果等方面内容,下一步工作计划中应列明产品落地等内容。处室意见联系人建议名单(药品监管部门填写)服务专班成员建议名单(药品监管部门填写)附件4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生物医药产业服务重点产品信息沟通服务表企业名称住所生产(经营)地址企业联系人及职务联系电话产品基本信息和需要政策支持的事项(可另附材料)产品基本信息中应包括批准文号、产品名称、英文名称、商品名、产品类别、产品剂型、产品规格、上市持有人名称及地址、生产单位名称及地址(如有)等方面内容,需要政策支持事项中应列明产品需要支持的事项。处室意见联系人建议名单(药品监管部门填写)服务专班成员建议名单(药品监管部门填写) 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2024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5周年,是实施“十四五”规划的关键之年,国家药监局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批示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决落实“四个最严”要求,始终坚持问题导向和风险防控原则,坚持将解决突出问题与建立长效机制相结合,科学组织实施药品抽检工作;组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管部门与相关检验机构,在全国范围内对部分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的药品质量开展抽查检验工作,评估上市后药品的质量状况,打击制售假劣药品行为。通过构建更加科学高效权威的药品上市后监管体系,提升药品抽检的科学性、靶向性、准确性,增强服务药品监管的实际效能,持续筑牢药品安全底线。2024年国家药品抽检结果显示,当前我国药品安全形势总体平稳可控,药品质量持续保持在较高水平。一、概述国家药品抽检作为药品上市后监管的重要技术支撑,是发现药品质量风险、消除药品质量隐患、持续提升药品质量的重要手段。国家药品抽检与上市后检查、稽查执法等工作有机衔接,形成职责明确、协同高效的监管体系,在打击假冒伪劣药品、保障公众用药安全等面发挥了重要作用。2024年,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国家药监局根据《药品质量抽查检验管理办法》等有关要求,以智慧抽检为引领,以“四个最严”为根本遵循,紧紧围绕药品监管实际需求,聚焦监管新业态,采取“分散抽样、集中检验、探索研究、综合评价”的抽检模式,统筹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药品监管部门遵循分级抽样模式抽取样品;组织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等50个承检机构负责检验样品。经过多年发展,国家药品抽检逐渐形成了基于全国药品抽检信息平台的过程与数据管理体系,以问题为导向的质量分析框架体系,央地联动的风险处置体系。2024年国家药品抽检共完成136个品种(含制剂产品、原料药及中药饮片)20604批次的抽检任务,样品来源涉及1171家药品生产企业、2823家经营企业和516家使用单位,总体合格率为99.4%。国家药监局组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药品监管部门,对检出的不符合规定产品,及时采取风险控制措施。科学分析研判确定风险点,对探索性研究发现的问题,依风险等级不同分别开展了有因检查、风险提示、督促整改等监管措施。通过开展不符合规定产品的查控与信息公开,以及风险线索的核查处置,对药品从业主体形成有力震慑,持续强化药品全生命周期管理和全过程质量控制意识。二、抽检情况(一)抽样情况2024年国家药品抽检共抽取制剂产品与中药饮片品种136个,包括化学药品73个、中成药48个、中药饮片10个、生物制品5个,其中国家基本药物品种41个;共抽检样品20604批次,包括生产环节4804批次、经营环节14632批次(其中网络销售587批次)、使用环节1168批次(见图1)。各省(区、市)样品抽取情况以及所抽取样品的标示生产企业所在地区抽样分布情况,分别见图2与图3。图1. 2024年国家药品抽检各抽样环节抽样情况图2. 2024年国家药品抽检样品来源分布图图3. 2024年国家药品抽检样品产地分布图(二)药品制剂抽检情况2024年国家药品抽检共抽检制剂产品18412批次。经检验,18357批次产品符合规定,55批次产品不符合规定。抽检的126个品种中,全部样品符合规定的制剂品种有104个。其中,化学药品59个品种11428批次,中成药40个品种6675批次,生物制品5个品种254批次。1.化学药品2024年国家药品抽检共抽检化学药品73个品种11474批次(含原料药17批次),在生产、经营(含网络销售,下同)、使用环节各抽取样品2657批次、8076批次(含网络销售264批次)、741批次(见图4)。经检验,符合规定11428批次,不符合规定46批次,在生产、经营、使用环节检出不符合规定样品分别为6批次、39批次(含网络销售2批次)、1批次,分别占对应环节全部样品的0.2%、0.5%和0.1%。不符合规定项目包括性状(17批次)、鉴别(3批次)、检查(30批次)、含量测定(3批次),分别占全部不符合规定项目的32.0%、5.7%、56.6%、5.7%(见图5)。2024年国家药品抽检化学药品共涉及17个剂型,有7个剂型检出不符合规定样品。其中,片剂(4批次)、注射剂(8批次)、胶囊剂(17批次)、眼用制剂(12批次)、乳膏剂(2批次)、口服溶液剂(2批次)、灌肠剂(1批次),分别占对应剂型全部样品的0.1%、0.2%、1.1%、2.3%、0.3%、0.5%、0.3%(见图6)。图4.化学药品各抽样环节检验信息示意图图5.化学药品不符合规定项目分布图(注:部分不符合规定产品涉及多个不符合规定项目)图6.化学药品各剂型检验信息示意图2.中成药2024年国家药品抽检共抽检中成药48个品种6684批次,在生产、经营、使用环节各抽取样品1089批次、5548批次(含网络销售323批次)、47批次(见图7)。经检验,符合规定6675批次,不符合规定9批次,在生产和经营环节检出不符合规定样品分别为3批次和6批次,分别占对应环节全部样品的0.3%和0.1%。不符合规定项目包括性状(1批次)、检查(7批次)、含量测定(1批次),分别占全部不符合规定项目的11.1%、77.8%、11.1%(见图8)。2024年国家药品抽检中成药共涉及7个剂型,有4个剂型检出不符合规定产品,其中,片剂(1批次)、胶囊剂(1批次)、颗粒剂(3批次)、丸剂(4批次),分别占对应剂型全部样品的0.1%、0.1%、0.2%和0.2%(见图9)。图7.中成药各抽样环节检验信息示意图图8.中成药不符合规定项目分布图图9.中成药各剂型检验信息示意图3.生物制品2024年国家药品抽检共抽检生物制品5个品种254批次(见图10),在生产、经营、使用环节各抽取样品82批次、149批次、23批次。其中涉及治疗类生物制品4个,预防类生物制品1个。经检验,所检项目均符合规定。图10.生物制品抽检品种信息示意图4.国家基本药物2024年国家药品抽检共抽检国家基本药物(不含中药饮片)31个品种6332批次,在生产、经营、使用环节各抽取样品1615批次、4372批次(含网络销售198批次)、345批次(见图11)。经检验,符合规定6307批次,不符合规定25批次,在生产、经营、使用环节检出不符合规定产品分别为2批次、22批次(含网络销售2批次)、1批次,涉及6个剂型。抽检结果显示,国家基本药物总体质量较好。图11.国家基本药物各抽样环节检验信息示意图5.国家药品集中采购中选品种2024年国家药品抽检共抽检国家药品集中采购中选品种24个品种4522批次,在生产、经营、使用环节各抽取样品1253批次、2884批次(含网络销售86批次)、385批次(见图12)。共涉及7个剂型,包括片剂(1879批次)、注射剂(1783批次)、胶囊剂(414批次)、颗粒剂(194批次)、眼用制剂(159批次)、糖浆剂(2批次)、口服混悬剂(87批次),另有4批次原料药。4522批次产品包括国产药品4312批次、涉及407家生产企业,境外生产药品210批次、涉及30家生产企业。经检验,国家药品集中采购涉及中选企业样品所检项目均符合规定。图12.国家药品集中采购中选品种各环节抽样情况6. 境外生产药品2024年,国家药品抽检共抽检境外生产药品399批次,涉及11个剂型(见图13),其中生产、经营、使用环节各抽取样品22批次、349批次(含网络销售6批次)、28批次(见图14)。经检验,所检项目均符合规定。图13. 境外生产药品各剂型检验信息示意图(注:不含1批次原料药)图14. 境外生产药品各抽样环节检验信息示意图(三)中药饮片抽检情况2024年,国家药监局继续组织开展中药饮片专项抽检。全年共抽检中药饮片10个品种2192批次,在生产、经营、使用环节各抽取样品976批次、859批次、357批次。其中,饮片2039批次、配方颗粒153批次。经检验,符合规定2129批次,不符合规定63批次。不符合规定项目包括性状(42批次)、pH值(1批次)、水分(5批次)、总灰分(4批次)、酸不溶性灰分(3批次)、杂质(5批次)、含量测定(12批次)、色素检查(1批次),分别占全部不符合规定项目的57.5%、1.4%、6.8%、5.5%、4.1%、6.8%、16.5%、1.4%(见图15)。图15.中药饮片专项抽检不符合规定项目分布图(注:部分不符合规定产品涉及多个不符合规定项目)(四)中药材质量监测情况2024年,国家药监局组织对部分药品生产企业、药材市场集散地或种植集中区的中药材质量进行监测,全年共监测19个品种941批次样品。其中,药品生产企业454批次、市场集散地或种植集中区487批次。根据样品的品种特点,对有关项目进行了研究性检验。监测发现的主要问题有掺伪掺杂、外源性有害物质残留超限、种植采收及产地加工不规范等。三、抽检结果应用药品抽检不仅是防控风险、规范生产和保障药品质量安全的重要手段,也是持续提升药品质量、推动产业提质升级的重要途径。通过持续开展药品抽检,发现药品质量风险,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推动药品监管更加科学化、智慧化。(一)深入开展政策研究,持续完善制度体系国家药监局在药品抽检制度建设和顶层设计方面持续发力。2024年印发的《药品抽检探索性研究原则及程序》,是对药品抽检制度的重要补充和完善。通过明确操作指南和评价标准,强化探索性研究内容聚焦药品监管需求导向,引导检验机构加强研究的针对性和实用性,提升发现问题效能。此外,继续优化抽检制度体系,研究修订《药品质量抽查检验管理办法》及相关文件,探索建立网络销售药品抽检程序,进一步完善抽检工作机制。(二)精准聚焦监管形势,扎实开展专项研究当前,跨省委托、多点委托、网络售药等新业态快速发展,对药品抽检工作提出新挑战。国家药品抽检聚焦监管形势,每年设置专项对重点品种、重点问题进行专项研究,为科学监管提供技术支撑。2024年,国家药品抽检设置委托生产专项,加大对委托生产品种的监管力度;在全国范围探索实施网络销售药品抽检模式,考察线下线上不同抽样来源药品的质量差异;持续增强中药材质量监测力度,首次提出省级中药材质量监测要求,进一步提升抽检服务监管的效能。(三)严格防控质量风险,全力确保风险闭环2024年,国家药监局组织各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对国家药品抽检发现的不符合规定产品,在第一时间采取查封扣押、暂停销售使用、主动召回等措施,对涉及的相关企业和单位依法查处,要求相关企业认真查找问题原因并切实整改,确保风险得到控制。对探索性研究以及质量监测发现可能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和单位,药品监管部门及时组织开展现场检查,并根据检查结果采取相应的措施,控制潜在风险。(四)坚持监管与服务并重,提升科学监管效能根据国家药品抽检探索性研究发现的风险线索,对发现的有关生产工艺、处方、原辅料、包装材料、说明书等方面存在的一般性问题,2024年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出584份“药品质量风险提示函”,与相关企业进行风险沟通、督促整改;发出50份“中药材质量风险提示函”,提示相关企业强化质量安全意识。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在官方网站建立专栏,与企业共享探索性研究成果,通过发布承检机构新建检验方法等形式,为企业质量提升提供了有效的手段,促进了产业的高质量发展。四、结语2024年国家药品抽检工作顺利完成。检验及研究结果显示,我国药品质量持续处于较高水平,整体安全形势稳中向好。2025年是“十四五”规划收官之年,也是全面深化药品监管改革再出发的一年。国家药监局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将“四个最严”要求贯彻落实到每一个具体的监管实践中,健全完善药品抽检模式,统筹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全力做好集采中选药品抽检等工作,全方位筑牢药品安全底线,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贡献药监力量。小贴士1.国家药品抽检品种遴选原则国家药品抽检品种的遴选坚持问题导向,主要原则包括:临床用量较大、使用范围较广的品种;不良反应报告较为集中或投诉举报较多的品种;日常监管中发现存在质量安全隐患,或质量标准等有重大提升后亟需进行质量评价的品种;可能存在非法添加、掺杂使假行为等有必要进行监督抽检或质量评价的品种。向药品监管系统的相关单位征求意见,国家药监局组织监管、检验、临床等相关专家对建议的品种进行论证评估后,确定当年抽检品种。2.网络销售药品抽检网络销售药品抽检是指药品监管部门通过在线买样方式,对符合《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药品网络销售企业通过网络销售的药品进行抽查检验的过程。2024年国家药品网络销售抽检覆盖27家互联网药品经营平台,涉及全国29个省份的500多家药品网络销售店铺。3.药品标准检验药品标准检验是指具有检验资质的药品检验机构,依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法定检验标准中的检验方法,进行全项目或部分项目的检验,并依法出具检验报告书的过程。4.探索性研究探索性研究是指在药品抽检中,除按照药品标准进行检验并判定药品是否符合标准规定之外,根据监管工作需要,进一步针对抽检样品可能存在的质量风险,采用药品标准以外的检验项目和检测方法对药品质量开展深入分析研究的过程,可为防控潜在风险隐患、提升药品质量水平、加强药品监管提供技术支撑。5.国家基本药物国家基本药物是适应基本医疗卫生需求,剂型适宜,价格合理,能够保障供应,公众可公平获得的药品。国家基本药物目录是各级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药品的依据。《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8年版)》中的药品包括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中成药、中药饮片3部分,其中,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主要依据临床药理学分类,共417个品种;中成药主要依据功能分类,共268个品种;中药饮片不列具体品种,颁布国家标准的中药饮片为国家基本药物,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6.国家药品集中采购中选品种全覆盖抽检国家药监局每年在国家药品抽检工作中,对国家药品集中采购中选品种设立专项抽检,近三年共抽检国家药品集中采购中选相关药品一万余批次;各省级药品监管部门每年对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持有的国家药品集中采购中选品种实施补充抽检。通过国家及地方两个层级的相互衔接、高效协同,实现国家药品集中采购中选品种全覆盖抽检。7.检验项目性状项下记载药品的外观、臭、味、溶解度以及物理常数等,在一定程度上反映药品的质量特性。鉴别项下规定的试验方法,系根据反映该药品的某些物理、化学或生物学等特性所进行的药物鉴别试验,不完全代表对该药品化学结构的确认。检查项下包括反映药品的安全性与有效性的试验方法和限度、均一性与纯度等制备工艺要求等内容;对于规定中的各种杂质检查项目,系指该药品在按既定工艺进行生产和正常贮藏过程中可能含有或产生并需控制的杂质(如残留溶剂、有关物质等);改变生产工艺时需另考虑增修订有关项目。含量测定项下规定的试验方法,用于测定原料及制剂中有效成分的含量,一般可采用化学、仪器或生物测定方法。附表12024年国家药品抽检品种目录序号品种名称药品类别承检机构1西咪替丁片化学药安徽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2阿昔洛韦片、阿昔洛韦滴眼液化学药安徽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3盐酸硫必利片化学药北京市药品检验研究院4吲哚美辛凝胶贴膏、吲哚美辛搽剂、吲哚美辛贴片、吲哚美辛巴布膏、吲哚美辛软膏、吲哚美辛乳膏化学药成都市药品检验研究院5磷酸苯丙哌林口服溶液化学药大连市药品检验检测院6人工牛黄甲硝唑胶囊化学药福建省食品药品质量检验研究院7罗库溴铵注射液化学药福建省食品药品质量检验研究院8曲克芦丁注射液化学药甘肃省药品检验研究院9孟鲁司特钠片、孟鲁司特钠咀嚼片、孟鲁司特钠颗粒化学药甘肃省药品检验研究院10富马酸丙酚替诺福韦片化学药广东省药品检验所11三合钙咀嚼片化学药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检验研究院12尼可地尔片化学药贵州省食品药品检验所13盐酸多巴胺注射液化学药海南省检验检测研究院14注射用炎琥宁化学药海南省检验检测研究院15维生素B12注射液化学药河北省药品医疗器械检验研究院16酒石酸美托洛尔片、酒石酸美托洛尔缓释片、酒石酸美托洛尔胶囊化学药河北省药品医疗器械检验研究院17烟酸注射液、注射用烟酸化学药河南省药品医疗器械检验院(河南省疫苗批签中心)18酮康唑乳膏、酮康唑洗剂化学药黑龙江省药品检验研究院19碳酸钙D3片、碳酸钙D3颗粒、碳酸钙D3咀嚼片、小儿碳酸钙D3颗粒化学药湖北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20磷酸奥司他韦颗粒化学药湖北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21糠酸莫米松乳膏化学药湖北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22甲苯磺丁脲片化学药湖南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23二甲双胍格列本脲胶囊(Ⅰ)化学药湖南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24盐酸赛庚啶片化学药吉林省药品检验研究院25盐酸普萘洛尔片化学药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26复方托吡卡胺滴眼液化学药江西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27乳果糖口服溶液化学药辽宁省药品检验检测院28盐酸舍曲林片化学药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检验院29环孢素软胶囊化学药内蒙古自治区药品检验研究院30复方岩白菜素片化学药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检验研究院31氯沙坦钾片、氯沙坦钾原料药化学药青岛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32复方桔梗麻黄碱糖浆化学药青海省药品检验检测院33普罗布考片、普罗布考原料药化学药厦门市食品药品质量检验研究院34咪喹莫特乳膏化学药山东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35复方氯唑沙宗片化学药山西省检验检测中心(山西省标准计量技术研究院)36色甘酸钠滴眼液化学药陕西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37异烟肼注射液化学药深圳市药品检验研究院38多烯酸乙酯软胶囊化学药四川省药品检验研究院(四川省医疗器械检测中心)39地蒽酚软膏、复方地蒽酚软膏、地蒽酚蜡棒化学药天津市药品检验研究院40盐酸普罗帕酮片、盐酸普罗帕酮胶囊、盐酸普罗帕酮注射液、普罗帕酮原料药化学药武汉药品医疗器械检验所41开塞露(含甘油)、开塞露(含山梨醇)——灌肠剂化学药西藏自治区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42复合维生素B片化学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检验研究院43聚乙烯醇滴眼液化学药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44达比加群酯胶囊化学药浙江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45盐酸曲马多注射液、注射用盐酸曲马多、盐酸曲马多氯化钠注射液化学药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46氨咖黄敏胶囊化学药中国人民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药品仪器监督检验总站47注射用尿促性素化学药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48胰激肽原酶肠溶片、注射用胰激肽原酶化学药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49硝酸益康唑乳膏化学药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50马来酸咪达唑仑片、咪达唑仑口服溶液、盐酸咪达唑仑口服溶液化学药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51吡罗昔康凝胶化学药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52艾司奥美拉唑镁肠溶片、艾司奥美拉唑镁肠溶胶囊、艾司奥美拉唑镁肠溶干混悬剂化学药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53阿哌沙班片化学药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54注射用头孢呋辛钠化学药广东省药品检验所55乳酸左氧氟沙星氯化钠注射液化学药河北省药品医疗器械检验研究院56盐酸克林霉素注射液、盐酸克林霉素胶囊化学药河南省药品医疗器械检验院(河南省疫苗批签中心)57奥硝唑注射液、注射用奥硝唑化学药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58注射用阿奇霉素及口服制剂化学药江西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59硫酸妥布霉素注射液化学药辽宁省药品检验检测院60注射用哌拉西林钠他唑巴坦钠化学药山东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61注射用哌拉西林钠舒巴坦钠化学药山西省检验检测中心(山西省标准计量技术研究院)62克霉唑栓、克霉唑阴道片化学药陕西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63注射用头孢唑林钠化学药上海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64注射用头孢地嗪钠化学药天津市药品检验研究院65注射用拉氧头孢钠化学药浙江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66门冬氨酸鸟氨酸注射液(10ml:5g)、注射用门冬氨酸鸟氨酸(2.5g、0.5g)、门冬氨酸鸟氨酸颗粒化学药广东省药品检验所67玻璃酸钠滴眼液、玻璃酸钠注射液化学药广州市药品检验所68注射用肝水解肽、肝水解肽注射液化学药河北省药品医疗器械检验研究院69醋酸奥曲肽注射剂化学药湖南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70缩宫素注射液、注射用缩宫素化学药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71注射用胸腺肽、胸腺肽注射液、胸腺肽氯化钠注射液化学药陕西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72甘露聚糖肽口服溶液、甘露聚糖肽胶囊、注射用甘露聚糖肽化学药四川省药品检验研究院(四川省医疗器械检测中心)73复方氨肽素片化学药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74狂犬病人免疫球蛋白生物制品湖北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75人表皮生长因子凝胶、人表皮生长因子滴眼液、人表皮生长因子外用溶液(Ⅰ)、外用人表皮生长因子生物制品上海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76静注人免疫球蛋白(pH4)生物制品深圳市药品检验研究院77注射用曲妥珠单抗生物制品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78口服Ⅰ型Ⅲ型脊髓灰质炎减毒活疫苗(口服溶液剂,1.0ml和2.0ml规格各半)生物制品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79蛇胆川贝胶囊、蛇胆川贝散中成药安徽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80清喉咽颗粒中成药北京市药品检验研究院81橘红丸中成药常州市食品药品纤维质量监督检验中心82复方鱼腥草片中成药成都市药品检验研究院83香连化滞丸中成药大连市药品检验检测院84克咳片、克咳胶囊中成药福建省食品药品质量检验研究院85清瘟解毒丸(水蜜丸、小蜜丸、大蜜丸)中成药甘肃省药品检验研究院86防风通圣丸中成药甘肃省药品检验研究院87壮腰健肾丸中成药赣州市综合检验检测院食品药品检测所88四季感冒片、四季感冒胶囊中成药广东省药品检验所89枇杷止咳颗粒、枇杷止咳胶囊中成药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检验研究院90黄芩片中成药贵州省食品药品检验所91独一味滴丸、独一味颗粒、独一味分散片、独一味软胶囊、独一味咀嚼片中成药海南省检验检测研究院92感特灵胶囊、感特灵片中成药杭州市食品药品检验科学研究院93小儿咳喘灵颗粒中成药河北省药品医疗器械检验研究院94五粒回春丸中成药河南省药品医疗器械检验院(河南省疫苗批签中心)95银翘解毒丸(蜜丸)中成药黑龙江省药品检验研究院96逍遥丸(浓缩丸)中成药湖南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97补中益气丸(浓缩丸)中成药湖南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98枣仁安神胶囊、枣仁安神颗粒、枣仁安神液中成药吉林省药品检验研究院99复方感冒灵片中成药江西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100胃炎宁颗粒中成药辽宁省药品检验检测院101炎热清颗粒、炎热清片、炎热清胶囊、炎热清软胶囊中成药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检验院102参桂再造丸中成药内蒙古自治区药品检验研究院103一清颗粒中成药宁波市药品检验所104小儿牛黄清肺散中成药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检验研究院105连翘败毒丸中成药青岛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106六味安消胶囊、六味安消片、六味安消丸、六味安消散中成药青海省药品检验检测院107抗感冒颗粒中成药青海省药品检验检测院108补肾强身胶囊中成药厦门市食品药品质量检验研究院109金果饮中成药山东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110感冒退热颗粒中成药山西省检验检测中心(山西省标准计量技术研究院)111养阴清肺糖浆中成药陕西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112利胆排石颗粒、利胆排石片、利胆排石胶囊中成药四川省药品检验研究院(四川省医疗器械检测中心)113乳块消片、乳块消胶囊、乳块消颗粒中成药苏州市药品检验检测研究中心114越鞠丸(水丸)中成药天津市药品检验研究院115冠心七味片、冠心七味胶囊中成药通辽市市场检验检测中心116屏风生脉胶囊中成药无锡市药品安全检验检测中心117风寒咳嗽颗粒中成药武汉药品医疗器械检验所118抗菌消炎片、抗菌消炎胶囊中成药西安市食品药品检验所119金胆片中成药西藏自治区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120小青龙合剂中成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检验研究院121暖胃舒乐片中成药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122抗感解毒颗粒中成药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123止嗽青果丸中成药浙江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124强力枇杷露中成药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125安神胶囊中成药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126祖卡木颗粒、祖卡木胶囊中成药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127甘草、甘草配方颗粒、甘草浸膏中药饮片安徽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128鸡血藤、鸡血藤配方颗粒中药饮片甘肃省药品检验研究院129山豆根、山豆根配方颗粒中药饮片广东省药品检验所130红花中药饮片河南省药品医疗器械检验院(河南省疫苗批签中心)131川木通中药饮片湖北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132瓜蒌中药饮片山西省检验检测中心(山西省标准计量技术研究院)133地龙中药饮片上海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134合欢花、合欢花配方颗粒中药饮片浙江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135鲜竹沥中药饮片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136防风、防风配方颗粒中药饮片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附表22024年中药材质量监测品种目录序号中药材承检机构1黄芩河北省药品医疗器械检验研究院2金银花河北省药品医疗器械检验研究院3连翘河北省药品医疗器械检验研究院4羌活内蒙古自治区药品检验研究院5茵陈内蒙古自治区药品检验研究院6柴胡黑龙江省药品检验研究院7五加皮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8海风藤浙江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9白芍安徽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10菊花安徽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11地黄河南省药品医疗器械检验院(河南省疫苗批签中心)12牡丹皮河南省药品医疗器械检验院(河南省疫苗批签中心)13牛膝河南省药品医疗器械检验院(河南省疫苗批签中心)14大黄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15黄连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16钩藤贵州省食品药品检验所17川贝母成都市药品检验研究院18川芎成都市药品检验研究院19麦冬成都市药品检验研究院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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