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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总局关于6批次药品不合格的通告(2017年第37号)

     经西藏自治区食品药品检验所和武汉药品医疗器械检验所2家药品检验机构检验,标示为西藏神猴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和山西黄河中药有限公司2家企业生产的6批次药品不合格。现将相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不合格产品的标示生产企业、药品品名和生产批号为:西藏神猴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批号为20160109、20160407、20160613、20150113、20151212的十三味菥蓂丸,山西黄河中药有限公司生产的批号为20160302的藿香祛暑软胶囊。不合格项目包括微生物限度、水分、重量差异、装量差异(详见附件)。  二、对上述不合格药品,相关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采取查封扣押等控制措施,要求企业暂停销售使用、召回产品,并进行整改。  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要求西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山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上述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七十四、七十五条等规定对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在一个月内作出处罚决定,将处罚结果报告总局并向社会公开。所有处罚均应处罚到相关责任人。  特此通告。食品药品监管总局2017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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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拟纳入优先审评程序药品注册申请的公示(第十四批)

    根据总局《关于解决药品注册申请积压实行优先审评审批的意见》(食药监药化管[2016]19号),我中心组织专家对申请优先审评的药品注册申请进行了审核论证,现将拟优先审评的药品注册申请及其申请人予以公示,公示期5日。公示期间如有异议,请在我中心网站“信息公开-->优先审评公示-->拟优先审评品种公示”栏目下提出异议。 为提高优先审评申请的审核效率,对前一轮申报时(如申请临床试验)已被纳入优先审评的注册申请,再次申报后(如申请上市)仍提出优先审评申请的,其优先审评申请的理由和依据前后一致且具有明显临床价值的,经专家审核后直接纳入优先审评不再公示。阿斯利康投资(中国)有限公司申报的甲磺酸奥希替尼片(JXHS1700005, JXHS1700006)用于治疗非小细胞性肺癌,与现有治疗手段相比有明显治疗优势,已在前一轮申报被纳入优先审评(JXHL1600100,JXHL1600101)发布日期:2017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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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江苏省药品GMP认证公告(2017年第2号)

    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的规定,经现场检查和审核批准,扬州一洋制药有限公司等11家企业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要求,发给《药品GMP证书》。特此公告。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7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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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河北省药品经营企业GSP认证的公告(新修订第05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并依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及规定的程序进行认证检查,对以下20家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企业发给认证证书,现予以公布(详见附件)。特此公告。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7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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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威海市药品零售(连锁)企业GSP认证公告(第2017000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经我局依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现场检查指导原则》、《威海市药品零售企业药品GSP认证工作程序》进行认证检查及公示,对以下3家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企业发给认证证书,现予以公布。特此公告。威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7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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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拟纳入优先审评程序药品注册申请的公示(第十三批)

    根据总局《关于解决药品注册申请积压实行优先审评审批的意见》(食药监药化管[2016]19号),我中心组织专家对申请优先审评的药品注册申请进行了审核论证,现将拟优先审评的药品注册申请及其申请人予以公示,公示期5日。公示期间如有异议,请在我中心网站“信息公开-->优先审评公示-->拟优先审评品种公示”栏目下提出异议。发布日期:2017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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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陕西省化妆品监督抽验结果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化妆品质量监管,切实保障公众化妆品使用安全,根据2016年陕西省化妆品监督抽验计划,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组织在全省范围开展化妆品监督抽验工作。抽验涉及烫发类、洗浴类及芳香类3大类化妆品134批次,其中:烫发类产品40批次,不合格1批次,合格率97.0%;洗浴类产品54批次,合格率100%;芳香类产品40批次,合格率100%。在此次抽检中发现2批假冒标示生产企业生产的产品,占总抽样量的0.7%。现将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信息及假冒标示生产企业生产的化妆品信息予以公告(详见附件)。 针对监督抽验中发现的不合格的化妆品,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要求各相关地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不合格化妆品及其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依法处置。特此公告。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7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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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陕西省药品质量公告

    为加强药品监管,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按照2016年全省药品抽验计划,近期全省完成药品抽验1150批次,不合格药品37批次(含非标示生产企业生产的药品15批次),合格率为96.78%。 对本次抽验结果不符合规定药品涉及的相关单位,有关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正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7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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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家医疗器械质量公告(2017年第3期,总第21期)

      为加强医疗器械质量监督管理,保障医疗器械产品使用安全有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对肢体加压治疗设备、紫外治疗设备等4个品种63批(台)的产品进行了质量监督抽检。现将抽检结果公告如下:  一、被抽检项目不符合标准规定的医疗器械产品,涉及3家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2个品种3批(台)。具体为:  (一)肢体加压治疗设备1家企业1台产品。BTL Industries Ltd.生产的1台空气波压力治疗仪,输入功率不符合标准规定。  (二)金属脊柱板2家企业2批产品。江苏荷普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颈椎前路钉板系统、Pioneer Surgical Technology, Inc.生产的1批颈椎前路钢板系统-标准颈椎钢板,尺寸不符合标准规定。  以上抽检不符合标准规定产品具体情况,见附件1。  二、被抽检项目为标识标签、说明书等项目不符合标准规定的医疗器械产品,涉及2家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1个品种2台,具体为:  药物熏蒸治疗设备2家企业2台产品。江苏日新医疗设备有限公司生产的1台中药熏蒸治疗器,随机文件不符合标准规定;河南省富瑞德医疗设备有限公司生产的1台熏蒸机,设备或设备部件的外部标记不符合标准规定。  以上抽检不符合标准规定产品具体情况,见附件2。  三、抽检项目全部符合标准规定的医疗器械产品涉及56家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3个品种58批(台),见附件3。  四、对上述抽检中发现的不符合标准规定产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已要求企业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及《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器械抽验工作的通知》(食药监办械监〔2016〕9号),对相关企业进行调查处理。  相关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对不符合标准规定产品、不符合标准规定项目进行风险评估,根据医疗器械缺陷的严重程度确定召回级别,主动召回并公开召回信息。企业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对企业召回情况进行监督,未组织召回的应责令召回;如发现不符合标准规定医疗器械产品对人体造成伤害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采取暂停生产、进口、经营、使用的紧急控制措施。相关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督促企业尽快查明原因,制定整改措施并按期整改到位,有关处置情况于2017年3月31日前向社会公布。  特此公告。食品药品监管总局2017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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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总局关于23批次中药饮片不合格的通告(2017年第33号)

    经广东省药品检验所检验,标示为海南寿南山参业有限公司等22家企业生产的23批次中药饮片不合格。现将相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经广东省药品检验所检验,标示为海南寿南山参业有限公司、国药乐仁堂河北药业有限公司、安徽省万生中药饮片有限公司、安徽益生源中药饮片科技有限公司、亳州市中药饮片厂、广西贵港市神农药业有限公司、巴中科伦医药贸易有限公司等企业生产的13批次菟丝子不合格;标示为安徽源和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张益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江西彭氏国药堂饮片有限公司、重庆市渝和堂药业有限公司、四川欣康中药饮片有限公司、凉山新鑫中药饮片有限公司、贵州达灵药业有限公司、云南向辉药业有限公司、昆明道地中药饮片厂等企业生产的10批次菟丝子(盐菟丝子)不合格。不合格项目包括性状、鉴别、含量测定,以及检查项下的酸不溶性灰分、总灰分等(详见附件)。  二、对上述不合格中药饮片,相关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采取查封扣押等控制措施,要求企业暂停销售使用、召回产品,并进行整改。  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指定生产企业所在地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上述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七十四、七十五条等规定对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在一个月内作出处罚决定,将处罚结果报告总局并向社会公开。所有处罚均应处罚到相关责任人。  在立案调查工作中,企业对产品真实性有异议的,可以向所在地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由当地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企业生产销售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将情况通报被抽样单位所在地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被抽样单位所在地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对不合格产品真实性异议的通报后,要立即立案调查,追溯产品来源。如确属标示生产企业生产的,由相关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生产企业从重处罚。  特此通告。食品药品监管总局2017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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