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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安全信用风险分类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省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为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药品监管机制,优化药品监管资源配置,提升我省药品信用监管质效,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省局制定了《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安全信用风险分类监管办法(试行)》,现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4年7月1日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安全信用风险分类监管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药品(含医疗器械、化妆品,下同)监管机制,提升我省药品安全信用监管水平,引导企业依法诚信生产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药品生产、批发(含零售连锁总部)、医疗器械生产、化妆品生产的企业(以下简称“药品企业”)的药品安全信用风险分类监管,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药品安全信用风险分类监管在对药品安全信用风险信息进行归集、分类,并科学研判药品企业违法失信风险高低的基础上,对药品企业实施分类监管,合理配置监管资源,提高监管效能。第四条 省药监局建设药品安全信用风险分类监管系统(以下简称“监管系统”),设立药品安全信用风险分类指标体系,设定监测预警指标,依托信息化系统进行药品安全信用风险信息归集、分类、预警,及时、客观反映企业药品安全信用风险状况,分析区域行业等信用风险。第五条 鼓励市场主体主动向社会作出信用承诺,支持行业协会和其他社会组织在推动行业诚信建设中加强信用承诺应用。第六条 省药监局负责全省药品安全信用风险分类监管工作的组织、指导和制度建设,制定药品企业的药品安全信用风险分类指标体系、分类标准和差异化监管措施,建设、管理药品安全信用风险分类监管系统。省药监局负责药品生产批发(含零售连锁总部)、医疗器械生产、化妆品生产监管的部门具体负责对应领域药品安全信用风险分类工作,根据监管实际调整分类指标体系及差异化监管措施。第二章 信用信息归集第七条 药品安全信用风险信息包括药品企业的基本信息、监督检查信息、产品质量信息、违法违规信息以及主动承担社会责任信息等信息。第八条 药品企业基本信息包括行政许可、产品注册、备案、企业报告的相关信息及历史信用等信息。第九条 药品企业监督检查信息是指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药品企业开展的各类检查结论信息。第十条 药品企业产品质量信息包括抽查检验和质量公告等涉及的产品信息。第十一条 药品企业违法违规信息包括违反药品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不履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决定等有关信息。第十二条 药品企业主动承担社会责任等良好信息包括:(一)推进行业发展,成功研发申报新原料、新药品;参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制定;在药品安全性、有效性、可及性、质量可控方面或者药品重大创新等方面发挥典型示范作用,获国家、省级表彰奖励的;(二)积极参与行业社会共治,在重大灾情、疫情及其他突发事件中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设区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行政部门公文确认的。上述良好信息由药品企业通过监管系统向所属药品监管部门提交,所属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确认。良好信息提交时间为每年的1月1日至3月31日。第十三条 药品安全信用风险分类监管系统与省药监局审批系统、投诉举报系统、监督检查系统、抽检系统、案件管理系统、信用档案等业务系统,与省政务数据汇聚平台对接,及时全面归集药品安全信用风险信息。各单位(各部门)应按照“谁产生、谁提供、谁负责”原则,及时准确录入涉企信用风险信息。行政行为经法定程序被撤销或者被确认违法或无效的,形成原始信用数据的部门应当在收到相关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撤销该行政行为关联的信用记录,并即时更新药品安全信用风险分类结果。第三章 分类标准第十四条 药品安全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兼具指导药品监管资源配置及奖惩的作用,分类指标应与企业遵守法律法规规范、诚信生产经营的情况相关,以客观评价企业守信失信情况。第十五条 药品企业的信用风险分类实行量化评分与定性判定相结合。药品安全信用风险分类量化评分指标体系共包含监督检查、产品质量、违法违规以及主动承担社会责任4个一级指标,监督检查、产品质量、违法违规所占分值共100分、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占分值10分。药品安全信用风险分类量化评分一级指标下设二级指标,必要时可增设三级指标。省药监局负责监管工作的部门根据监管实际科学制定指标,赋予指标相应分值,持续更新优化,进行综合评定,并规定差异化监管措施。第十六条 信用风险分类评定遵循以下原则:(一)客观、公平、公正、审慎原则。(二)以遵守药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受行政处罚的情况作为信用风险分类评定的主要标准。(三)以违法行为情节的轻重、主观过错的大小和对社会危害的严重程度作为信用风险分类评定的辅助标准。第十七条 按照企业违法失信风险从低到高对应不同信用风险量化评分范围,将企业分为四个类别:(一)信用风险低(A类):95分(含)以上;(二)信用风险一般(B类):80分(含)~95分(不含);(三)信用风险较高(C类):65分(含)~80分(不含);(四)信用风险高(D类):65分(不含)以下。信用风险低(A类)的企业在监管系统中标记为绿灯,信用风险高(D类)的企业在监管系统中标记为红灯。第十八条 药品企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药品安全信用风险分类监管系统在收到相关信息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定性评定为D类,且本年度及次年度药品安全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均为D类:(一)因药品违法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二)被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的;(三)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或者临床试验等活动的,或者被吊销许可证,撤销批准证明文件、被撤销、取消相关资质、资格、许可的;(四)拒绝、阻挠执法、打击报复投诉举报人,暴力抗法的;(五)伪造或者故意破坏现场的,转移、隐匿、伪造、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擅自动用查封扣押物品的;(六)申请行政许可、备案时,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的;(七)伪造、变造、出租、出借、非法买卖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八)发生较大以上药品安全事件的;(九)被列入药品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第十九条 尚未接受监督检查且未被抽查检验的药品企业暂不进行信用风险分类,但存在第十八条的情形的药品企业评定为D类。第二十条 药品安全信用风险分类结果评定周期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影响药品企业本年度药品安全信用风险分类结果评定的信用信息为评定周期内产生的信用信息;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单项或者合计金额达到三百万元的药品行政处罚信息,或者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单项或者合计金额达到二百万元的医疗器械、化妆品行政处罚信息影响信息产生年度及次年的药品安全信用风险分类结果评定。第四章 分类监管第二十一条 药品安全信用风险分类结果评定实行一年一评,每年3月底前完成上一年度分类结果初评。药品安全信用风险分类结果不对社会公众公示,药品企业可通过监管系统查询本企业上一年度分类结果及扣分的信用信息。第二十二条 每年4月上旬药品企业可登录监管系统企业端查询上一年度拟评定的信用风险分类结果,认为拟评定结果依据的信用信息有误或对拟评定的分类结果有异议的可在10个工作日内向药品监管部门提出异议申请,并提供相应说明及证据材料,逾期提出异议的,不予受理。第二十三条 在符合现有监管重点、监管措施、检查频次、检查覆盖率、监督抽检相关要求的规定下,药品监管部门参考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合理制定监督检查计划等差异化监管措施。第二十四条 信用风险分类结果通过系统推送至省药监局审批系统、监督检查系统、抽检系统、案件管理系统、信用档案等业务系统及省政务数据汇聚平台,促进分类结果共享共用。第五章 分类应用第二十五条 对信用风险量化评分为A类的企业,除投诉举报、大数据监测发现问题、转办交办案件线索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根据实际情况可不主动实施现场检查,视情况享有以下激励措施:(一)推荐政府表彰奖励;(二)给予政策支持与重点帮扶,协助沟通协调监管部门、便利企业合法经营;(三)适用换证豁免现场检查等便利服务措施;(四)推荐参与国家或本省示范企业、实训基地,优先推荐参与国家或本省法规制定、政策研讨;(五)存在轻微违法行为依据裁量规定酌情从轻处罚;(六)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第二十六条 对信用风险量化评分为B类的,按常规比例和频次开展检查,重点开展责令改正回访或案后回查,检查存在问题或轻微违法违规行为的整改情况。第二十七条 对信用风险量化评分为C类的,实行重点关注,适当提高检查比例和频次,开展针对性的监督检查。第二十八条 对信用风险量化评分为D类的企业(监管系统中标记为红灯),实行严格监管,有针对性地提高检查比例和频次,主动实施现场检查。对其采取以下信用惩戒措施:(一)必要时进行约谈;(二)责成分析原因、限期整改;(三)增加监督检查频次与产品监督抽检批次,重点抽检有不合格记录的产品;(四)受到资格罚的药品企业,自资格恢复之日起重新提出许可、备案等申请的,从严审查,重点监管;(五)在行政处罚案件裁量时依据裁量规定酌情从重处罚;(六)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信用惩戒措施。第二十九条 药品安全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年度评定结束至下一年度评定结果确定前,药品安全信用风险分类系统将继续归集药品企业监督检查、产品质量、违法违规信息,动态跟踪分类结果。上述期间内,对信用风险分类结果由A降至B、C或D类的药品企业,对信用风险分类结果由B降至C或D类的药品企业,对信用风险分类结果由C降至D类的药品企业,及时下调分类结果,并更新监管措施,及时进行风险隐患处置。年度评定结果在药品安全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年度评定结束至下一年度评定结果确定前不上调。第六章 附则第三十条 药品零售药店、专门提供医疗器械运输贮存服务的企业、仅生产第一类医疗器械的企业的药品安全信用风险分类监管办法由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部门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药品和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的药品安全信用风险分类监管办法另行制定。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附件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政策公告 福建省
  • 《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的政策解读

    一、为什么要制定(修订)《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制定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是为了规范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保障和监督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省药监局多年以前即制定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2021年,又进行了修订。之后,国家先后出台一系列法规规章。2024年2月,国家药监局又出台了《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法规政策的调整,对修订原有规则提出了迫切要求。二、《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的适用范围是什么?《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适用于全省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办理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违法案件,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情形。三、根据《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本省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哪些原则?全省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坚持合法裁量、程序正当、过罚相当、公平公正、处罚和教育相结合、综合裁量的原则。依法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的,应当选择对当事人合法权益保护最有利的方式。四、根据《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行政处罚裁量包括哪些阶次?根据《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行政处罚裁量分为从重、一般、从轻、减轻、不予处罚五个阶次。从重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重、较多的处罚种类或者较高的处罚幅度。从轻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轻、较少的处罚种类或者较低的处罚幅度。减轻行政处罚是指适用法定行政处罚最低限度以下的处罚种类或者处罚幅度,包括在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的一种或者几种处罚种类之外选择更轻的处罚种类,或者在应当并处时不并处,也包括在法定最低罚款限值以下确定罚款数额。不予行政处罚是指因法定原因对符合处罚条件的违法行为不给予行政处罚。一般行政处罚是指当事人违法行为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则规定的从重行政处罚、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情形,应当在法定处罚幅度中限给予行政处罚。五、根据《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应当考虑违法行为哪些情形?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依据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并综合考虑下列情形:(一)当事人的年龄、智力及精神健康状况;(二)当事人的主观过错程度;(三)违法行为的频次、区域、范围、时间;(四)违法行为的具体方法、手段;(五)涉案产品的风险性;(六)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的数量、金额;(七)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以及社会影响;(八)当事人对违法行为所采取的补救措施及效果;(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六、《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对首违不罚是如何确定的?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是指当事人五年内在其全部生产经营地域范围内第一次实施同一性质违法行为。但当事人被处以五年以上职业禁止罚的除外。经询问当事人,并查询行政处罚案件信息等方式,未发现当事人五年内有同一性质违法行为的,可以认定为初次违法。同一性质违法行为是指适用相同的法律条款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是指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较轻、较小,可以结合下列因素综合判定:(一)危害程度较轻;(二)危害范围较小;(三)危害后果易于消除或者减轻;(四)其他能够反映危害后果轻微的因素。及时改正,是指当事人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尚未立案调查且责令改正之前主动改正。七、《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是否规定了创新包容免罚情形?《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规定了创新包容免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生产企业生产依法获得批准或者备案的创新产品,并履行上市后研究和上市后评价等法定义务,当时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产品存在质量安全缺陷的,不予行政处罚。经营、使用上述缺陷产品,不予行政处罚。但是发现缺陷后未履行依法召回产品义务和采取其他有效风险控制措施的除外。八、《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对尽职免罚作了哪些细化要求?《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七条和《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履行相关义务尽职免罚情形,作了要件细化规定。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一般应当认定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的“充分证据”:(一)进货渠道合法,提供的供货单位生产许可证或者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供货单位销售人员授权委托书、产品注册或者备案信息、产品合格证明、销售票据等证明真实合法;(二)产品采购与收货记录、入库检查验收记录真实完整;(三)产品的储存、养护、销售、使用、出库复核、运输未违反有关规定且有真实完整的记录。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化妆品经营者同时具备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一般应当认定为分别符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七条规定的“充分证据”和《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的“证据”。九、当事人同时有多个违法行为如何行使裁量权?《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明确当事人同时有多个违法行为的,应当分别裁量,合并处罚。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有多种处罚种类的,如何适用?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有多种处罚种类的,应当实施并处处罚;对同一个违法行为规定可以实施多种处罚的,可以实施并处处罚。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对同一个违法行为规定可以并处处罚的,应当结合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情节,按照下列规则实施处罚:(一)对认定减轻处罚的,应当实施单处;(二)对认定从轻处罚的,可以实施单处或者并处;(三)对认定一般处罚的,应当实施并处;(四)对认定从重处罚的,应当实施并处。十一、《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为什么规定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规定这一实施日期基于两方面考虑。一是与上位依据相衔接。《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的主要制定依据是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的《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该规则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二是为执法人员和管理相对人留一个了解的期间。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政策公告 黑龙江省
  • 黑龙江省局关于持续推进药品说明书适老化及无障碍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黑药监药注〔2024〕94号)

    省内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药品说明书适老化及无障碍改革试点工作要求,鼓励省内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积极参与药品说明书适老化及无障碍改革试点工作,有意愿参与国家局第三批试点的持有人可按照《关于发布药品说明书适老化及无障碍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公告》(公告2023第142号)要求开展相关工作,并认真填报《药品说明书适老化及无障碍改革试点报名信息汇总表》(见附件),于2024年7月12日前将电子版发送至邮箱zhucechu203@163.com。联系人:郑建军,电话:0451-88313065。附件:药品说明书适老化无障碍改革试点报名信息汇总表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4年7月4日附件药品说明书适老化及无障碍改革试点报名信息汇总表序号药品名称规格剂型批准文号上市许可持有人试点方式其他措施1234…填表说明:1.药品名称请填写药品通用名,同一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的同一通用名药品请填写在一行中;2.试点方式请按照《药品说明书适老化及无障碍改革试点工作方案》“二、试点内容和要求(一)试点方式”中提出的试点方式,填写“方式一”“方式二”或者“方式三”;3.其他措施请填写语音播报、加注盲文、在官网提供药品说明书等适老化及无障碍改革措施;如果不适用,请填写“/”。4.表格电子版请一并发送至:zhucechu203@163.com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政策公告 黑龙江省
  • 国家药监局关于注销二氧化碳激光治疗机医疗器械注册证书的公告(2024年第85号)

    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根据企业申请,现注销湖北康达医药开发有限公司二氧化碳激光治疗机医疗器械注册证,注册证编号:国械注准20153011040。特此公告。国家药监局2024年7月2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政策公告 产品 全国全国
  •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审核查验中心关于公开征求《清洁验证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指导和规范药品生产企业的清洁验证,有效降低药品生产过程中污染与交叉污染风险,核查中心组织起草了《清洁验证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4年7月18日前填写意见反馈表并发送至以下联系邮箱,感谢参与和支持。联系人:徐长波邮箱:xuchb@cfdi.org.cn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审核查验中心2024年7月3日附件:清洁验证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pdf意见反馈表.doc附件2《清洁验证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反馈表单位/企业名称:填写人:联系电话/手机:电子邮箱:序号修订的位置(页码和行数)修订的内容(原文)修订的建议理由或依据123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政策公告 企业 全国全国
  • 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第二类医疗器械创新产品注册申请审查结果公示 (2024年第9号)

    依据《江苏省第二类医疗器械创新产品注册程序(试行)》要求,经审查,拟同意以下申请项目进入创新产品注册程序,现予以公示。序号受理号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申请人12024052010028一次性使用可穿刺型缝合器见附件江苏风和医疗器材股份有限公司22024052010029一次性使用肠道隔离保护装置TPYIB-L-4、TPYIB-L-3、TPYIB-L-2、TPYIB-S-4、TPYIB-S3、TPYIB-S-2、TPYRIS-L、TPYRIS-S江苏特普优微创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公示时间:2024年7月4日至7月17日公示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有异议的,可提交签字或盖章后的《江苏省第二类医疗器械创新产品注册审核异议表》(邮寄或发送邮件)。电话:025-84535891邮寄地址:南京市秦淮区中山东路448号普华大厦9楼,邮编:210002电子邮箱:xuell@jspcc.org.cn附件: 规格型号.pdf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4年7月4日 规格型号: 一次性使用可穿刺型缝合器规格型号: CX1-SJC5、CX1-SQC5、CX1-LJC5、CX1LQC5、CX1-XJC5、CX1-XQC5、CX1-SJC8、CX1-SQC8、CX1-LJC8、CX1-LQC8、CX1-XJC8、CX1-XQC8、CX1-SJC10、CX1-SQC10、CX1-LJC10、CX1-LQC10、CX1-XJC10、CX1-XQC10、CX1-SJC12、CX1-SQC12、CX1-LJC12、CX1-LQC12、CX1-XJC12、CX1-XQC12、CX2-SJC5、CX2-SQC5、CX2-LJC5、CX2-LQC5、CX2XJC5、CX2-XQC5、CX2-SJC8、CX2-SQC8、CX2-LJC8、CX2-LQC8、CX2-XJC8、CX2-XQC8、CX2-SJC10、CX2-SQC10、CX2-LJC10、CX2-LQC10、CX2-XJC10、CX2-XQC10、CX2-SJC12、CX2-SQC12、CX2-LJC12、CX2-LQC12、CX2-XJC12、CX2-XQC12、CX3-SJC5、CX3-SQC5、CX3-LJC5、CX3-LQC5、CX3-XJC5、CX3XQC5、CX3-SJC8、CX3-SQC8、CX3-LJC8、CX3-LQC8、CX3-XJC8、CX3-XQC8、CX3-SJC10、CX3-SQC10、CX3-LJC10、CX3-LQC10、CX3-XJC10、CX3-XQC10、CX3-SJC12、CX3-SQC12、CX3-LJC12、CX3-LQC12、CX3-XJC12、CX3-XQC12 穿刺套管规格型号:CX1-5S、CX1-5L、CX1-5X、CX1-8S、CX1-8L、CX1-8X、CX1-10S、CX1-10L、CX1-10X、CX1-12S、CX1-12L、CX1-12X、CX2-5S、CX25L、CX2-5X、CX2-8S、CX2-8L、CX2-8X、CX2-10S、CX2-10L、CX2-10X、CX212S、CX2-12L、CX2-12X、CX3-5S、CX3-5L、CX3-5X、CX3-8S、CX3-8L、CX38X、CX3-10S、CX3-10L、CX3-10X、CX3-12S、CX3-12L、CX3-12X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政策公告 江苏省
  • 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持续推进药品说明书适老化及无障碍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黑药监药注〔2024〕94号)

    黑龙江省内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药品说明书适老化及无障碍改革试点工作要求,鼓励省内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积极参与药品说明书适老化及无障碍改革试点工作,有意愿参与国家局第三批试点的持有人可按照《关于发布药品说明书适老化及无障碍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公告》(公告2023第142号)要求开展相关工作,并认真填报《药品说明书适老化及无障碍改革试点报名信息汇总表》(见附件),于2024年7月12日前将电子版发送至邮箱zhucechu203@163.com。联系人:郑建军,电话:0451-88313065。附件:药品说明书适老化无障碍改革试点报名信息汇总表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4年7月4日附件药品说明书适老化及无障碍改革试点报名信息汇总表序号药品名称规格剂型批准文号上市许可持有人试点方式其他措施1234…填表说明:1.药品名称请填写药品通用名,同一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的同一通用名药品请填写在一行中;2.试点方式请按照《药品说明书适老化及无障碍改革试点工作方案》“二、试点内容和要求(一)试点方式”中提出的试点方式,填写“方式一”“方式二”或者“方式三”;3.其他措施请填写语音播报、加注盲文、在官网提供药品说明书等适老化及无障碍改革措施;如果不适用,请填写“/”。4.表格电子版请一并发送至:zhucechu203@163.com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政策公告 黑龙江省
  • 关于修订芦根等3个配方颗粒质量标准的公示

    根据《浙江省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标准制定规程(试行)》,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对相关企业提出的芦根等3个配方颗粒质量标准修订意见进行了技术审核,形成了芦根等3个配方颗粒质量标准拟修订标准(见附件)。现予公示,公示期为即日起30天。在公示期内,对公示标准有意见建议,可向我局提交书面反馈意见。联系人: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方翠芬联系电话:0571-87180337电子信箱:zjyjzys@zjyj.org.cn联系地址:杭州滨江区平乐路325号邮编:310052附件:1.芦根配方颗粒质量标准(公示稿)20240628164629_445.pdf2.玉竹配方颗粒质量标准(公示稿)20240628164639_156.pdf3.猪苓配方颗粒质量标准(公示稿)20240628164655_382.pdf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4年6月28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政策公告 产品 浙江省
  • 国家药监局关于修订二羟丙茶碱注射剂说明书的公告(2024年第82号)

    根据药品不良反应评估结果,为进一步保障公众用药安全,国家药监局决定对二羟丙茶碱注射剂(包括二羟丙茶碱注射液、注射用二羟丙茶碱和二羟丙茶碱氯化钠注射液)说明书内容进行统一修订。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上述药品的上市许可持有人均应当依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按照要求(见附件)修订说明书,于2024年9月30日前报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修订内容涉及药品标签的,应当一并进行修订;说明书及标签其他内容应当与原批准内容一致。在备案之日起生产的药品,不得继续使用原药品说明书。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在备案后9个月内对已出厂的药品说明书及标签予以更换。二、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对新增不良反应发生机制开展深入研究,采取有效措施做好药品使用和安全性问题的宣传培训,指导医师、药师合理用药。三、临床医师、药师应当仔细阅读上述药品说明书的修订内容,在选择用药时,应当根据新修订说明书进行充分的获益/风险分析。四、患者用药前应当仔细阅读药品说明书,使用处方药的,应当严格遵医嘱用药。五、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督促行政区域内上述药品的上市许可持有人,按要求做好相应说明书修订和标签、说明书更换工作,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厉查处。特此公告。附件:二羟丙茶碱注射剂说明书修订要求国家药监局2024年7月1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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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西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优化药品审评检查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地(市)市场监管局、拉萨经开区市场监管局、藏青工业园区管委会食药监局,局机关各处、所属事业单位:  为优化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审评检查流程,提高审评检查实效性和靶向性,结合我区实际,我局对《优化药品审评检查的若干措施》进行了修订完善,现将修订后的《优化药品审评检查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  附件:《优化药品审评检查的若干措施》西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2024年7月2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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