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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增材制造定制式义齿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指南(2023版)》的通知(京药监发〔2023〕236号)

    各相关单位,各相关企业: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监管要求,指导监管人员加强对增材制造定制式义齿生产质量监管,引导相关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科学开展生产活动,推动定制式义齿行业增材制造技术健康有序发展,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相关法规、文件和标准要求,以及本市监管实际,组织编制了《北京市增材制造定制式义齿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指南(2023版)》,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特此通知。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2023年10月26日北京市增材制造定制式义齿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指南(2023版)为加强增材制造定制式义齿生产质量管理体系的管理及相关监督检查,依据《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附录定制式义齿》,本指南归纳明确了增材制造定制式义齿生产质量管理体系检查要求,并作为《北京市定制式义齿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要点指南(2017年修订版)》的补充,旨在帮助北京市医疗器械监管人员对增材制造定制式义齿生产质量管理体系的认知和掌握,指导全市医疗器械监管人员对增材制造定制式义齿生产企业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同时,为相关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开展增材制造定制式义齿生产管理活动提供参考。本指南所述增材制造定制式义齿是指通过增材制造工艺完成的金属(内)冠、固定桥、嵌体、桩核、可摘局部义齿支架、全口义齿基托等定制式义齿产品或部件;增材制造工艺仅限于激光选区熔化工艺;增材制造工艺选用材料仅限于钴铬合金、钛和钛合金等已取得Ⅲ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的金属义齿制作材料。当行业内出现超出上述范围的新品种、新工艺、新材料时,或对已有情况出现新认知时,本指南文件将考虑予以修订和补充。本指南中引用的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检查指南等版本发生变化时,要以执行的最新版为准。必要时,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将重新研究修订,以确保本指南持续适用。一、机构与人员增材制造定制式义齿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应当明确与质量管理体系运行相关的人员职责,对职责进行文件和制度上的规定,目的是评价企业能否建立一个充分和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在生产企业开展增材制造定制式义齿生产活动中,应当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明确相关负责人的相应职责,并应注意以下问题:(一)企业生产和质量管理部门应相互独立,职责和权限清晰。生产管理部门和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不得互相兼任。企业应建立良好的临床需求与产品设计、生产的交互机制,明确分工及职责界限。(二)技术、生产和质量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应具有口腔医学技术及相关专业、金属材料学、增材制造工艺和设备等相关培训经历、专业背景或实践经验,具备良好的质量管理能力,能充分对生产管理和质量管理中的实际问题作出正确的判断和处理。(三)参与产品设计人员应有口腔修复工艺学相关培训经历、专业背景或实践经验,具备工程设计知识,具有医工交互[1]能力,熟悉临床口腔影像数据及三维扫描数据,能熟练操作设计软件,熟悉金属材料的特性,熟悉增材制造工艺及打印设备的工作原理,有获取产品实际质量、设计准确性、持续提升能力的渠道。(四)打印设备操作人员应有自动化控制专业背景或接受过相关培训,熟悉增材制造工艺及打印设备的工作原理,熟悉原材料质量要求,熟悉指定型号设备的正确操作流程,能熟练完成打印参数设置,能对异常情况进行控制,熟知粉末吸入防护、燃爆防控、静电防护等安全生产知识,能熟练完成打印前铺粉装置安装、粉末添加,打印后剩余粉末清扫,回收后粉末筛分、新粉旧粉混和等相关工艺操作,熟悉相关工艺控制要求。打印设备性能参数包括激光功率及可调节范围、光斑直径、铺粉层厚、扫描速率、扫描间距、扫描范围、成形尺寸、氧含量控制能力、可用保护气体、铺粉安全控制、设备使用环境温度等。(五)支撑去除工艺操作人员应了解支撑设计原理[2],能熟练完成支撑去除及表面处理操作,应熟悉工艺质量控制要求及不合格品判定标准。(六)打印件残余粉末清洗工艺[3]操作人员应熟悉增材制造工艺及打印设备的工作原理,应熟悉残余粉末的分布特点、最难去除部位、清洗去除工艺原理,能熟练完成清洗工艺,应熟悉工艺质量控制要求及不合格品判定标准。(七)热处理工艺操作人员应熟悉热处理工艺原理[4],及其对打印件性能的改变,应熟悉工艺参数波动对产品质量造成的潜在影响,能熟练完成热处理工艺,能对异常情况进行控制。(八)过程检验人员应熟悉增材制造工艺、支撑去除工艺、残余粉末清洗工艺、热处理工艺原理,应熟知各工艺的质量控制要求及不合格品判定标准,应能对过程不合格情况进行分析,应能发现系统性、阶段性质量波动并提出改进建议。(九)设备管理和维护人员应接受金属增材制造设备的结构、原理、使用、维护、保养、校准等专业知识培训,掌握岗位相关的技术要求,应能独立或者在打印机设备厂家提供技术支持下与设备厂家人员共同完成打印设备的维护、保养和故障排查等相关工作。二、厂房与设施企业的资源管理包括对工作环境和基础设施的管理,应满足质量管理体系运行的需要。增材制造定制式义齿生产企业(下称“生产企业”)应具有与所生产的医疗器械相适应的工作环境和基础设施,并应满足与产品的生产规模和质量管理要求相符合的生产能力。(一)打印设备应放置于独立区域,应为常温、干燥环境,远离火源、避免阳光直射,空气环境应较为洁净,应配备通风系统,保证空气循环,有环境温湿度监控装置,配备人员防护措施、静电消除装置,应配备防火、防爆装备,如D型灭火器。为避免人员长期接触金属粉尘,出现尘肺等疾病,厂房应配备针对工作环境空气中微颗粒检测及清除的PM2.5检测装置及PM2.5空气净化器,有条件者可考虑在打印设备外加装手套箱避免粉尘污染。打印“纯钛及钛合金粉末”的企业,厂房应配备氧含量检测仪,防止惰性保护气体氩气从设备内溢出到厂房内引起人员窒息。考虑到氩气密度比空气重,氧含量检测仪安装位置不宜过高,距地面30cm左右适宜。(二)生产场所面积应当与生产规模相适应,应当按照生产工艺流程合理划分作业区域,残余粉末清洗、热处理、支撑去除各工艺应保持区域独立。  (三)回收粉末筛分、新粉旧粉混合区域应保持独立,有空气过滤装置或防尘措施,有人员防护措施,应配备防火、防爆装备,如D 型灭火器。(四)仓储区域应当能满足原辅料、半成品、包装材料等的储存要求,金属粉末原料存放区域应有温湿度监控装置,应配备搬运装置以最大化降低金属粉末原料桶搬运时的振动。三、设备企业应结合自身产品的生产工艺等实际情况配备满足生产要求的相关设备,并建立生产设备台帐。企业生产产品的生产规模应当和质量管理的要求相符合。(一)相关的生产和检验设备一般包括增材制造设备、后处理设备、粉末回收设备、清洁设备及必要的检验设备。计算机辅助数据处理系统一般包括数据传输软件、建模软件、设计软件、切片软件、控制软件等正版商用软件。(二)打印设备成形室应完全密封,具有自动充入惰性气体的装置,无粉尘泄漏,内外便于打扫,无粉尘聚集的空隙。打印设备应附有设备安全操作说明书,有过载保护装置,良好接地。检查提示:过载保护装置主要是保险丝、过载断路开关、短路保护开关等,通常在配电箱内的明显位置。常见粉末空隙主要指加工平台、送粉平台、收粉平台等缸体与四周缸壁之间的缝隙。可通过检查打印过程中成形室四周密封圈判定是否存在漏粉的情况。成形室密封性可通过打印前充保护气体置换空气,观察成形室内氧含量是否能降低并维持在设定值。(三)以激光为能量源的打印设备观察窗需要有激光保护玻璃或激光防护涂层、光路系统有密封/水冷、激光器需要有水冷/风冷,设备需要放置在温湿度受控的环境中。控制温度是为了防止激光器和振镜内电气部件过热异常,控制湿度是为了防止水分在打印机的激光器内部、振镜内部等精密配件内凝结造成打印机异常或者关键部件损毁。(四)应制定打印设备操作作业指导文件,明确安全操作要求。安全操作要求举例:设备使用前对电源、电机、气源、冷却等模块进行检查,观察是否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并至少上电空载测试;采取自动控制时,首先要调整好限位装置,以免超越行程造成事故;突发状况应严格按照设备异常、报警灯预案执行规定急停、断电操作,如遇火情,亦需依据规定进行灭火、断电等操作;成形完成后应按规定流程执行清理设备、移动部件复位、断电操作等。(五)应制定打印设备维护保养作业指导文件,明确维护保养内容及频次等。维护保养要求举例:在进行设备维护和检修前,应确保激光器的电源已关闭,避免导致人身伤害;设备维护操作时,需穿戴完整的个人防护装备;危险警告标签缺失或受损时,应及时补充;设备过滤器需要每月清洁,确保其有效工作以及气流顺畅通过;粉末定期取出烘干,打印机滤芯定期更换;打印机配套的空压机组要定期排水,避免因为积水过多,导致压缩空气或者氮气中水含量超标,对打印质量产生影响;打印机配套的吸尘器要定期清理,因为金属粉尘在吸尘器内堆积氧化生热,久而久之有阴燃着火爆炸的可能,应严格限定禁止回收重复利用;应定期检查激光器或者打印机用到的水冷机的液位,定期加水,避免水冷机缺水致使激光器或者打印机冷却不良,造成激光器或者打印机烧毁等。(六)应制定打印设备检查作业指导文件,明确检查内容及频次等。设备检查要求举例:应定期检查设备外壳、电气连接、激光水管连接和软管等;应定期采用专用仪器检测光斑质量;对焦点位置进行测量和校准;测试成形面的实际激光功率并校准;通过标准图形打印,观察激光延时/振镜延时的实际偏差值;通过实际打印,观察熔道宽度的实际偏差值;通过实际打印,测量振镜X、Y轴尺寸偏差并校准;通过检测成形缸丝杆精度检测机械Z轴尺寸精度;采用水平仪检测振镜头水平度;采用水平仪测量成形缸水平度[5];通过实际打印评估气体循环效果;通过成形腔压力稳定性测试评估设备腔体整体密封性;每月检测设备舱室密封条等。四、文件管理企业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所需要的文件和记录,应满足《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及《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附录定制式义齿》的相关要求。(一)应对增材制造工艺实现过程中的电子数据制定管理要求,包括数据档案的建立、保存路径、保存时间、保存介质等。(二)应制定增材制造工艺全流程过程追溯控制要求。建立增材制造产品全过程追溯及控制文件,包含但不限于:提出产品需求,进行产品设计,实施3D打印,进行后处理等的流程及制度文件,同时应包括每批次产品生产和检验的全流程记录,如义齿产品设计单;义齿产品的设计模型(STL文件);3D打印加工模型文件(如Magics格式文件)及切片文件;3D打印设备,热处理设备等对应批次的使用记录;产品检验及发货记录等。(三)应制定患者口腔影像数据的接收标准,数据传输及数据完整性控制措施、数据保管及备份的要求,并对患者信息的保密要求进行规定。五、设计开发企业产品的设计开发的相关控制要求,应满足《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及《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附录定制式义齿》的相关内容。(一)应有对金属粉末的选择与评估,应明确金属粉末的质量要求,金属粉末应具有有效的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证,且金属粉末注册证上载明的产品适用范围应能覆盖待加工定制式义齿规格型号,所选金属粉末的机械性能(YY/T 1702-2020《牙科学 增材制造 口腔固定和活动修复用激光选区熔化金属材料》中规定了6种类型)与打印试样注册检验选择的金属粉末机械性能应一致。金属粉末质量包括粉末的基本形貌、粉末的化学成分、粉末纯度、氧含量、粉末粒径及粒径分布、粉末球形度[6]、流动性及松装密度[7]等。(二)应有对打印设备的选择与评估,应熟悉打印设备的性能参数,及打印舱室的环境要求,应论证打印设备与金属粉末的匹配性。(三)注册检验样品应具有检测典型性,活动义齿中带弯制卡环的支架局部义齿和全口总义齿应分别检测;固定义齿中数量不低于3单位的桥可以覆盖相同材料和工艺的冠、桩核和嵌体等;固定义齿中不同材料的桥如金属烤瓷桥和金属桥等应分别检测;不同厂家、不同材料、不同规格的金属粉末打印出来的定制式义齿产品应分别检测;使用不同打印设备加工产品,在无法证明打印设备差异不会干扰相同金属粉末加工出来的产品性能一致性时,也应分别检测;YY/T 1702-2020《牙科学 增材制造 口腔固定和活动修复用激光选区熔化金属材料》标准中5.2.1~5.2.9部分对应的检测,因为此部分是对打印试样的要求,可以选典型检测,选典型时要依据YY/T 1702-2020《牙科学 增材制造 口腔固定和活动修复用激光选区熔化金属材料》中“4分类”选择最恶劣情况,并按YY/T 1702-2020《牙科学 增材制造 口腔固定和活动修复用激光选区熔化金属材料》标准的要求打印试样等。(四)应保留能证明注册检验样品真实性的相关数据,设计软件系统及打印软件系统里应保留原始数据,注册检验样品包括送检的定制式义齿成品及依据YY/T 1702-2020《牙科学增材制造口腔固定和活动修复用激光选区熔化金属材料》标准中5.2要求制备的打印试样。YY/T 1702-2020《牙科学增材制造口腔固定和活动修复用激光选区熔化金属材料》标准中要求应充分考虑打印方向对性能的影响,拉伸性能、弯曲性能、耐腐蚀性、抗晦暗[8]和线胀系数[9]的性能应制备两套试样,即试样长轴平行于打印生长方向(z轴方向)和试样长轴垂直于打印生长方向(x轴或y轴方向)。六、采购企业应确定采购物料并分类,建立采购物料清单,编制物料的技术指标和质量要求。对被采购物资供方的资质、信誉、能力等进行评价,以确保物料的质量稳定性。(一)应对原材料金属粉末建立质控标准,明确材质要求、含氧量、粉末成分、粒径分布、球形度等性能指标的要求,化学成分需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目前义齿3D打印用金属粉末仅有钴铬合金、钛及钛合金,均应符合YY/T 1702-2020《牙科学 增材制造 口腔固定和活动修复用激光选区熔化金属材料》标准要求。(二)应检测或核实确认所采购原料的物理与化学性能,成形后的力学性能等,确保达到产品技术规范和相关法规、标准要求。(三)应制定粉末贮存及运输管理文件,明确安全防护要求。安全防护要求举例:应将金属粉末存储在密封的非易燃易爆容器中,存放在远离火源的阴凉干燥处;为避免静电放电引起火灾,禁用塑料袋存储易燃金属粉末;大量贮存金属散装粉末时,应对粉末温度进行连续降温(如用手触摸法进行检查);当发现温度升高或气体析出时,应及时采取粉末冷却措施;金属粉末应在有遮盖物的环境下进行运输,运输过程应防止雨淋受潮、严禁剧烈碰撞和机械挤压,运输过程应平稳,无剧烈振动。搬运过程应轻装轻卸;金属粉末沉重,在抬起和搬运时应采取预防措施,防止受伤等。七、生产管理企业应制定生产工艺规范和作业指导书,并应按文件要求,保存活动记录。企业应明确并充分识别关键工序、特殊过程等需要进行验证的生产工艺,形成文件,并明确特殊过程的工艺参数的验证范围、工艺验证的方案、记录以及报告的要求。(一)应对医工交互的过程制定规范性操作文件。应使用正版的设计软件,对数据重建、模型设计、增材制造打印等计算机软件进行验证,确保软件的兼容性、数据转换正确性和完整性;应明确所使用软件的名称和版本号,定期进行软件的有效性确认,当原材料、工艺、计算机软件发生变化时应进行重新验证。(二)应编制金属增材制造过程的作业指导文件,规定过程参数,包括产品摆放设计、支撑设计、器械间距设计、扫描路径设计、铺粉厚度设计、扫描间距设计、激光功率或能量密度设计、光斑直径设计、扫描速率设计、有效加工区域等。(三)应对金属增材制造过程进行充分的验证和确认,形成验证报告。验证应覆盖加工工艺参数、支撑结构设计、加工空间位置排布、成形方向等方面的内容,同时应监控成形仓温度、氧含量、气密性等参数。明确金属粉末性能最差情形和打印工艺的参数设置区间的关系,能证明最差情形也能满足预期用途。在做工艺验证时应重点关注工艺参数对金属内部质量、桥体强度、支架卡环韧性[10]等的影响。检查提示:生产企业在使用金属粉末时,往往会采用特定的混合比例来进行新粉和旧粉(非回收料)的混合,这样进行混合后(添加新粉)可以改善粉末经过多次循环使用后的质量。使用粉末最差情形是:同一批次/桶粉末多次循环使用,不添加任何新粉,随着打印次数增加,造成粉末的流动性与粒径变差,粉末中的杂质元素(O、H、N等)增加,进而影响打印质量。生产企业需要进行粉末重复使用情况验证,以确定重复使用的次数以及新粉和旧粉(非回收料)的混合比例,并提交相关研究验证资料,建议验证时可仅检测内部致密度、表面粗糙度等主要项目。打印成形质量影响因素举例:影响激光选区熔化工艺成形件的最终成形质量的因素众多,如材料(如材料类别、粒径分布、流动性等)、激光器与光路系统(如激光器种类、激光模式、波长、功率、光斑大小等)、扫描策略(如扫描速度、扫描策略、扫描间隔、切片层厚等)、外部环境(如湿度、含氧量等)、机械(如金属粉末层是否均匀平整、成形缸电机运动的精度、铺粉装置的电机稳定性等)、几何特征(如支撑的添加、形状的不同、摆放的不同等)。其中,最主要的加工参数为激光功率,光斑直径,扫描间距,铺粉厚度,扫描速度等。(四)打印工艺验证时,应包括打印加工不同型号产品时,在金属粉末性能、打印设备参数、激光选区熔化工艺参数方面的差异性分析和论证。(五)如存在使用不同厂家、不同材料、不同规格粉末,分别与不同型号、不同厂家打印设备匹配组合时,打印工艺验证应对其差异性进行分析和论证。(六)应对打印后处理工艺制定工艺规程,并开展工艺验证与确认活动,包括机加工、热处理、支撑物去除、残留粉末去除、基板打磨及重复使用次数控制等,形成验证方案和报告。金瓷结合体系应特别关注,热处理工艺导致金属再次受热后的膨胀系数的变化,及其与牙科瓷粉的匹配性问题。残留金属粉末去除清洗工艺验证应根据产品特点选择最差情况,如内冠粘接面。具体清洗工艺选择及清洗效果验证可参考YY/T 1809-2021《医用增材制造 粉末床熔融成形工艺金属粉末清洗及清洗效果验证方法》。(七)应对旧粉的回收利用进行管控,对新旧粉末的比例、重复使用次数作出规定,提供相应的物理、化学、生物学验证,应对打印制件成分及成分含量较初始金属粉末的变化情况进行分析,并对成品制件性能影响开展研究。应建立《金属粉循环使用记录》,记录每次过筛次数,根据金属粉末厂家说明书的限用循环次数使用,累计筛粉到达上限应将粉槽内金属粉全部清除。清除的金属粉独立放入密封罐内,按报废金属处理,保留处理记录。(八)应明确回收后金属粉末筛分的质量要求,应建立筛分工艺流程作业指导文件,尤其是筛分过程中超细粉末的去除、气氛保护和污染防控、防爆控制等。(九)应建立打印设备加粉作业指导文件,明确安全生产注意事项。加粉控制要求举例:加工成形前用异丙醇清洁基板后,确保异丙醇残留物清除干净,避免与碳钢发生化学反应;严禁将未进行筛分的金属粉末添加进粉料缸;严禁将不同的粉末添加在同一粉料缸内;严禁没有对成形室进行清理干净就添加另外一种新粉料;严禁粉料缸没回原点就进行添加粉末;严禁没有进行计算成形件所需的粉料量就进行加工成形;加工前,确保加工参数已经设置好,基板铺上一层很薄的粉末(约0.02mm)等。(十)应建立打印设备换粉作业指导文件,明确安全生产注意事项。换粉控制要求举例:在更换金属粉末前应确保激光器电源已断开;在更换金属粉末过程中,应始终穿戴防护手套、呼吸面罩和带有侧面防护的护目镜;禁用刷子长距离清理易燃金属粉末(易产生静电)等。(十一)应建立加工成形后打印设备清洁作业指导文件,明确安全生产注意事项。设备清洁要求举例:如打印结束后,需要冷却10min~20min再打开成形室,防止高温下的成形件和粉末遇到空气被氧化或发生自燃;打印过程中产生的黑烟比较危险,是比较大的污染源,一般设备自带的过滤设备可以将黑烟过滤,更换过滤设备滤芯时,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滤芯冒烟或自燃;加工后在侧壁上留下的黑烟只能用湿纸巾去擦拭,禁止用吸尘器吸;在进行清理烟尘净化器中的粉末时,应先对其断电,同时避免剧烈运动,使用导电设备进行导电处理;干式烟尘净化器的滤材应使用防静电滤料或金属网;在清理烟尘净化器时使用天然纤维(如棉、棕等)或防静电材料制作的工具,防止产生静电;清理烟尘净化器应在潮湿、低温等环境下进行等。(十二)应建立打印前、打印中、打印后设备检查作业指导文件,明确安全生产注意事项。设备检查要求举例:打印前必须使用专用的擦镜纸配合无水乙醇清洁激光光学保护镜片,检查滤芯状态并清理过滤器组件,更换粉刷橡胶刮刀,检查本次打印粉末是否够用,检查图形打印工艺策略设置是否正确;打印中需查看氩气是否用完、漏气;回收粉末瓶是否装满(及时清空瓶内粉末);打印零件是否有翘曲,如有需停止打印;打印完成后清洁铺粉车牵引装置、工作台、吸风装置、观察窗,清理时用防爆吸尘器[11]注意防止粉末扩散,保持现场清洁等。(十三)纯钛、钛合金等高活性粉末,应明确特殊操作要求及注意事项。特殊操作要求举例:纯钛、钛合金粉末属于易燃易爆物,贮存于阴凉、通风处;远离火源、热源,贮存环境的温度和湿度应严格按照材料产品说明书的储存方法进行控制;纯钛、钛合金粉末应保持密封,严禁与空气等接触;同时应与氧化剂、酸类、卤素灯分开存放;贮存环境需配备干沙或D型灭火器用于防范突发情况;纯钛、钛合金粉末的成形过程中,难于避免会产生烟尘,为了保证加工质量和成形精度,成形过程中要设置合理的抽风速度,将产生的烟尘及时抽走;除尘器中的纯钛、钛合金粉末应每班清理等。(十四)应制定打印过程中的粉末安全防护作业指导文件,明确安全防护措施。粉末防护要求举例:加工人员应穿戴/佩戴防尘口罩(防颗粒物呼吸器)、防毒面具、防尘防静电阻燃防护服、防静电鞋袜、防静电手套、防静电表带;禁止在金属打印设备或利用该工艺生产的尚未适当清洁的组件附件进食或吸烟;加工结束后,要用水和肥皂彻底清洗手部;任何污染衣物与其他衣物分开清洗;系统内应充惰性气体保护,氧含量的安全上限为5000μL/L(0.5%),当多次调整仍不能低于此数值时,应立即停止加工过程并进行处理;成形过程中要设置合理的抽风速度,将产生的烟尘及时抽走;需监控设备运行状态,从而在发生警报时采取适当的动作;禁止在设备运行时拆下过滤器,只能在成形完成后进行;成形过程中应确保成形室内的压力在合理的范围内,超过一定值时应开出气口进行降压;加工仓中难于清理的残余粉末一定要用内部注水的吸尘器去吸,若采用普通的吸尘器,容易发生爆炸;当完成钛粉末成形后,拆下过滤器并用水冲洗,否则可能引发火灾;出现粉末泄漏时,立即用抗静电铲子及天然纤维毛刷等非合成刷深入金属容器轻轻扫除,并收集在专用金属容器中,妥善处理;避免泄漏的粉末接触油脂、油类、溶剂或易燃物;禁止使用压缩空气清洁泄露或残留的金属粉末等。(十五)应制定打印车间粉尘管理作业指导文件,包括清理时间表,明确清洁及管理要求。粉尘清理要求举例:车间内粉末的清理应当使用吸尘器或酒精擦拭等方法进行清理,不能采用“吹”的方式。(十六)打印工艺作业区域应张贴安全防护标示。安全防护标示举例:当心高温烫伤、当心激光、当心高压触电、穿防护衣防粉末伤害、戴防护手套防金属粉末或零件烫伤或割伤、戴防护面具防粉末吸入、戴防护镜防激光伤害等。(十七)应制定激光安全防护作业指导文件,明确加工过程中的安全防护措施。激光安全防护要求举例:应避免眼睛和皮肤暴露在直射或者散射辐射下;成形过程中应避免频繁打开成形室门,禁止将头、手或身体其他部位伸入成形室内;应监控设备运行状态,从而在发生警报时采取适当的动作;严禁在成形腔内氧含量还没降为设定值以下时进行加工成形;加工前,应确保保护镜已经擦拭干净;在清除成形件粉末和舱体清洁期间,禁止触摸激光镜片窗口;在设备维护、检修及加工准备阶段应确保激光器电源断开等。(十八)应制定打印车间火灾防护作业指导文件,明确安全防护措施。火灾防护要求举例:生产场所应安全、通风,并保证车间内粉尘浓度控制在4mg/m3以下;应配备金属D型灭火器[12]用于防范突发情况;在设备安装室的门上张贴“严禁烟火”安全警告;静电防护措施应按GB 12158-2006《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中相关条款执行;应加强管线、阀门、设备的日常检查力度,发现故障应及时予以维修;发生火灾时,为降低造成金属粉末悬浮的风险,避免用水、泡沫、二氧化碳灭火器或加压灭火器灭火,可通过用干砂、珍珠岩粉、石棉毯等惰性物质包围火源等手段灭火,应配备经过专门训练的安全员。(十九)应制定气体钢瓶存放作业指导文件,明确安全要求。气体钢瓶存放要求举例:气体钢瓶的存储场所应通风、干燥、防止雨(雪)淋、水浸,避免阳光直射,严禁明火和其他热源,不得有地沟、暗道和底部通风孔,并且严禁任何管线穿过;气体钢瓶应分类存储,并设置标签,空瓶和满瓶分开存放,氧气或其他氧化性气体的气体钢瓶应与燃料气体钢瓶和气体易燃材料分开存放;气体钢瓶应直立存储,用栏杆或支架加以固定或扎牢,禁止利用气体钢瓶的瓶阀或头部来固定气瓶,支架或扎牢应采用阻燃的材料,同时应保护气体钢瓶的底部免受腐蚀,禁止将气体钢瓶放置到可能导电的地方;气体钢瓶(包括空瓶)存储时应将瓶阀关闭,卸下减压器,戴上并旋紧气瓶帽,整齐排放。高压气体钢瓶必须分类保管,直立固定并经常检查是否漏气,严格遵守使用气体钢瓶的操作规程等。(二十)应制定气体钢瓶使用操作指导文件,明确安全要求。气体钢瓶操作要求举例:压力气体钢瓶上选用的减压器要分类专用,安装时螺母要旋紧,防止泄漏;开、关减压器和开关阀时,动作必须缓慢;使用时应先旋动开关阀,后开减压器;用完后,先关闭开关阀,放尽余气后,再关减压器。切不可只关减压器,不关开关阀;使用压力气体钢瓶时,操作人员应站在气体钢瓶接口处垂直的位置,操作时严禁敲打撞击,并经常检查有无漏气,应注意压力表读数;瓶内气体不得用尽,必须留有剩余压力或重量,永久气体气体钢瓶的剩余压力应不小于0.05MPa;液化气体气体钢瓶应留有不少于0.5%~1.0%规定充装量的剩余气体等。(二十一)应严格监测并记录打印车间温湿度。车间温湿度控制要求提示:温度过高或过低、湿度过高都会影响激光设备及其安全装置的性能和危及安全操作;同时温度过高和湿度过低容易引起悬浮金属粉末发生火灾;室内的温差不能变化太大,温湿度的安全工作范围应涵盖设备运行要求及金属粉末的储存要求,并予以记录。(二十二)生产过程中应严格控制追溯,严禁不同种类粉末混用,否则会导致成形质量的下降及成形设备的污染,不同生产批次粉末混和时,推荐小量多频次混和,增材制造过程的数据应可追溯。(二十三)生产过程应建立物料平衡与收率分析,以确定工艺过程的稳定性和质量水平是否符合要求。八、质量控制企业应建立产品放行程序文件、检验方法。(一)应建立产品放行程序文件,放行条件为完成所有规定的工艺流程;规定的批生产记录完整齐全;所有规定的进货、过程、成品检验、验证等质量控制记录完整齐全,结果符合规定要求,检验/试验/验证/确认人员及其审核、授权批准人员均已按规定签发记录;产品说明书、标签及其版本符合规定要求;检验满足相关标准,且表单齐全等。(二)应对打印标准制件质量进行评价。注册检验时可参考YY/T1702-2020《牙科学 增材制造 口腔固定和活动修复用激光选区熔化金属材料》制作标准打印制件,并检测表面粗糙度,尺寸,翘曲变形,硬度,拉伸性能,弯曲性能,夹杂物和孔隙率,密度,耐腐蚀性,抗灰暗,线胀系数。日常出厂控制时,可按一定频次或批次随产品打印标准制件,并测量标准制件的夹杂物和孔隙率,以监测成形质量。附件1增材制造工艺及设备简介一、增材制造工艺介绍增材制造,俗称3D打印,是以三维模型数据为基础,通过材料堆积的方式制造零件或实物的工艺。不同于传统的车铣刨磨等减材制造,也不同于以铸造为代表的等材制造。增材制造是通过软件将三维模型切片成一系列二维图像,然后在数控系统的控制下,将专用的金属材料、非金属材料以及医用生物材料,借助激光、电子束、电弧、等离子、紫外光、电阻等能量源,将材料按照挤压、烧结、熔融、光固化、喷射等方式逐层堆积起来,从而制造出实体物品的制造技术的统称。增材制造按照材料分类分为:金属增材制造、高分子增材制造、陶瓷增材制造、生物材料增材制造等。增材制造按照能量源分类分为:激光增材制造、电子束增材制造、电弧增材制造、电阻热增材制造、光固化增材制造、等离子增材制造等。增材制造按照原材料的形态分类分为:粉末材料、丝状材料、片状材料、浆液材料、液体材料,条状材料等。增材制造按照材料供应方式分为:粉末床铺粉式、同轴送粉式、同轴送丝式、同轴送浆液式、粘结剂喷射式、料池铺液式等。常见的3D打印技术门类有:激光选区熔化技术(SLM),激光选区烧结技术(SLS),电子束熔融技术(EBM),立体光刻技术(SLA),光固化技术(DLP、LCD)。二、激光选区熔化技术(SLM)3D打印设备目前生产企业仅选用激光选区熔化技术(SLM)来打印金属牙冠和金属支架。国内主要设备厂商有:西安铂力特、华曙高科、广东汉邦、北京易加三维、南京前知、广州瑞通、南京诚联等。国外主要设备厂商有:德国EOS,德国conceptLaser等。激光选区熔化技术(SLM)3D打印设备的核心部件是激光器和扫描振镜。激光器提供额定功率,扫描振镜通过两个镜面的旋转控制激光光斑照射的轨迹。激光选区熔化技术(SLM)3D打印设备的主要构成有:3D打印机主机、水冷机、吸尘器、空压机组、保护气体供应装置。3D打印机主机:完成打印工作。水冷机:为打印机的激光器提供冷却作用。吸尘器:辅助完成打印机的设备准备工作及打印完成后的清粉取件工作,避免粉末扬尘。空气机组:空压机机组由空压机、储气罐、冷干机组成,为3D打印机提供一定稳定压力的干燥的洁净空气。保护气体供应装置:保护气体分为氮气和氩气,若采用氮气,一般采用氮气发生器,由空压机提供气源,经氮气发生器除氧除杂质后,提供压力稳定纯净度在99%以上的氮气;若采用氩气,一般采用气瓶或者液氩,纯净度在99.9%以上。三、生产企业3D打印后处理设备生产企业所用的后处理设备包括:粉末筛分机、退火炉、切割设备、喷砂设备、打磨抛光机。粉末筛分机:作用将使用过的粉末重新筛分,以便于重复回收使用。退火炉:消除3D打印件的残余应力,避免开裂变形,调整打印件的内部显微组织和力学性能。生产企业常见退火炉有箱式退火炉和管式退火炉。切割设备:将打印的修复体从基板上切割下来,一般使用小锯床或者电火花线切割。喷砂设备:用于去除零件表面的粉末和打磨碎屑。有大喷砂机和小喷砂机。打磨抛光机:用来对修复体进行打磨修整和抛光为后续工作做准备。四、生产企业3D打印用到的相关软件生产企业完成3D打印会用到建模软件、后处理软件和打印控制软件。建模软件包括:扫描模型生成软件和修复体设计软件,常用3shape、EXOCAD、IPD灵齿等三维建模软件,用于设计牙冠和支架等修复体。后处理软件是指给模型修复和支撑设计,并最终进行切片打印的软件,主要有Magics、VoxelDance、Netfabb等。切片软件应与打印机相互配套支持。打印控制软件用于协调控制激光器、扫描振镜、运动系统、气体保护过滤系统及打印机其他部件,应与打印机相互协调配套,一般由打印机厂家配备。五、数字化3D打印修复体制造流程数字化3D打印修复体制造流程包括:制作牙印模、制作石膏牙模、制作数字牙模、制作数字修复体、打印前处理、3D打印、退火、切割。之后车金打磨等同传统铸造工序。附件2增材制造工艺在定制式义齿生产中的应用介绍增材制造工艺的基本原理是根据患者的口腔模型(实体模型或数字模型),在计算机三维造型软件里设计出预期实现的定制式义齿产品三维模型,然后通过切片软件对该三维模型进行切片分层,得到各截面的轮廓数据,由轮廓数据生成预期指挥作为熔化金属粉末能量源的激光移动的填充扫描路径,打印设备在预设好的上述信息及激光功率、扫描速率、扫描间距、铺粉层厚等加工工艺参数指挥下,实现逐层铺粉、逐层打印,以“堆积”的方式最终完成产品或部件的加工。在实际生产中一次加工会同步生产多个相同或不同的定制式义齿产品或部件,因此在设计时存在合理布局的问题;增材制造工艺原理导致的各向异性以及打印设备固有的打印方向,使得定制式义齿生产企业要在软件里为待加工产品设计合理的摆放方向;以“堆积”方式实现加工的原理使得打印设备只能从下到上一个平面一个平面地完成加工,这使得天然具有不规则形状的义齿,在加工时其下方有可能同步加工出一些多余的仅用于起到加工时作为支撑的结构部分,确保每一个加工层面上都有“着力点”,而这些支撑部分在加工完毕后的最终产品中要予以去除,如何添加支撑结构、如何去除支撑结构,为定制式义齿生产企业又增加了很多设计要求。增材制造工艺由于其制件表面粗糙度质量偏低、硬度偏高、内部晶体结构各向异性等问题,往往还需要后续的表面处理、热处理等进一步提升制件性能,才能达到义齿产品的质量需要或为后续烤瓷等工艺做好准备,所以增材制造工艺影响了产品的重要性能,但并不完全决定产品的全部性能及最终性能。对韧性要求较高的支架和卡环等结构、金瓷结合性能等的实际加工质量和工艺稳定性等要予以重点关注。增材制造工艺具有不可逆性,从原材料的选择、使用、管理,原材料与打印设备的匹配性,医工交互及合理的产品设计、加工工艺参数的合理选择,到后续处理对制件材料成分及含量、后续金瓷结合匹配性的影响等,整个系统中的每一环都会影响到最终定制式义齿产品的质量,因此检查时建立系统性思维,环环印证是不同于其它品种检查的重要的思维模式和检查手段。基于目前增材制造可选择材料的局限性,生产企业工艺研发能力现状,增材制造工艺质量现有检测手段的局限性,金属粉末吸入、燃爆风险、静电风险等安全生产因素的识别与控制,等等,都增加了定制式义齿生产企业引入增材制造工艺后的管理难度,因此在检查时要系统、全面、综合地评估企业的实际管理能力,识别风险、控制风险的水平,确保产品质量和安全生产均得到有效控制。附件3名词释义1.医工交互在进行义齿产品的设计与生产时,所发生的医生端和工程师端的信息沟通和交流等一系列活动,医工交互的全过程包括需求提出、数据获取、方案拟定、方案设计开发、器械生产、器械交付、器械接受与临床使用等流程。2.支撑设计原理在进行3D打印产品时,需要支撑结构以辅助零件生长,支撑主要作用有以下两点:一是对抗零件因为热应力过大产生变形的趋势;二是支撑为截面突变处(如悬臂梁结构及倾斜角度过大平面)零件的生长提供固位力,并传导热量,减少热应力。支撑设计原理:设计过程中使用的支撑结构有实体支撑、网格支撑等多种支撑结构。支撑设计的思路是选用合理的支撑结构,在控制好零件变形的同时亦可以后期方便去除支撑结构和节省支撑材料损耗。3.残余粉末清洗工艺义齿产品在完成3D打印从设备中取出后,表面会伴随粘附粉末(未熔化粘附在零件表面上的颗粒)和假烧结粉末(已熔化粘附在零件表面的颗粒),需要使用高压介质清洗、超声波清洗、声波干洗、固体介质喷击或化学清洗等方式进行清洗,具体方法可参考YY/T 1809-2021《医用增材制造 粉末床熔融成形工艺金属粉末清洗及清洗效果验证方法》,来确保产品表面无残余粉末。之后再进行热处理、支撑去除、抛光、打磨、试戴等工艺。4.热处理工艺原理因为金属3D打印是一个金属粉末熔化后快速凝固的过程,成形过程中积累了大量金属内应力,因此打印后的金属零件通常需要通过热处理来释放内部的金属应力,同时热处理还可以达到改善零件力学性能的作用。将金属零件放在热处理炉中,在一定的介质下(空气、氩气或真空)加热到适宜的温度,并在此温度中保持一定时间后,又以不同速度在不同的介质中冷却,通过改变金属材料表面或内部的显微组织结构来控制其性能(如去应力,改善强度与韧性等)的改变。如果打印后的零件不经过热处理很有可能导致零件从基板上切割后及变形,同时零件的力学性能不达标。5.成形缸水平度成形缸水平度是指3D打印设备中,用于实现铺粉的刮刀的运动平面与成形缸平台的平行关系。刮刀的平面必须和成形杠的平面平行,否则会导致刮刀的运动被成形缸卡住或者粉末铺粉不均匀。6.粉末球形度粉末球形度又称圆度,是表征粉末形状的方法,主要作用是表征粉末的形貌和圆形的近似程度。粉末的球形度越好粉末的流动性也越好。粉末形貌与烧结行为相关。非球形颗粒由于重力作用分布具有方向性,造成烧结件的各向异性,从而导致收缩的不均匀。粉末具有均匀对称的形貌,可避免这些现象。同时粉末的形貌还与粉末的堆积密度相关,球形度越高,松装密度越高,流动性越好,铺粉效果越好,打印产品的致密度越好。粉末球形度(圆度)的测试可采用扫描电镜照片结合图像分析软件的方法进行,也可由图像颗粒分析仪测定,具体详见YY/T1702-2020《牙科学 增材制造 口腔固定和活动修复用激光选区熔化金属材料》中8.1.3项描述。7.松装密度粉末松装密度是指粉末在规定条件下自由充满标准容器后所测得的堆积密度,即粉末松散填装时单位体积的质量,单位以g/cm3表示,是粉末的一种工艺性能。松装密度是粉末多种性能的综合体现,对3D打印生产工艺的稳定,以及产品质量的控制都是很重要的。影响粉末松装密度的因素很多,如粉末颗粒形状、尺寸、表面粗糙度及粒度分布等。通常这些因素因粉末的制取方法及其工艺条件的不同而有明显差别。一般来讲,粉末松装密度随颗粒尺寸的减小、颗粒非球状系数的增大以及表面粗糙度的增加而减小。粉末松装密度的具体测量方法是将粉末由松装状态下完全充满已知量杯的粉末质量,将漏斗置于量杯上部指定距离处,使粉末从漏斗自由落入量杯,以获得松装状态。此状态下测量粉末的密度,即为松装密度,具体详见GB/T 1479.1-2011《金属粉末松装密度的测定第1部分:漏斗法》。8.抗晦暗抗晦暗性是指将金属制件暴露到指定的晦暗环境后,如果仅有极轻微的颜色改变,并经轻轻擦刷即可很容易地去除合金上的锈蚀物,表明产品具有抗晦暗性。试验中,一般使用0.1mol/L硫化钠水合溶液制作晦暗环境。将试样固定在浸泡装置中,使用1000mL上述溶液并将温度保持在(23±2)℃,每分钟将样品浸入试验溶液中10s~15s,持续(72±1)h,在(24±1)h和(48±1)h时更换试验溶液。在(72±1)h后从浸泡装置中取出试样,用水彻底冲洗试样,再经乙醇浸泡,取出后用无水无油压缩空气吹干。检查时,检查人员应有正常的三基色视觉,可佩戴矫正视力(无放大作用)的无色透镜。检查应在光照度至少1000lx和距离不超过25cm的条件下进行。比较在溶液中浸泡过的试样表面和未被浸泡的试样表面,用软刷或软布轻轻地刷或擦拭表面,以评价去除试样表面晦暗的难易程度。具体详见GB17168-2013《牙科学固定和活动修复用金属材料》中5.7项的描述。9.线胀系数线胀系数是指固态物质的温度改变1℃时,其长度的变化与它在0℃时的长度之比。线胀系数只适用于金属-烤瓷修复体用金属材料,因为金属烤瓷修复体后期表面需要烤瓷处理,金属受热情况下会膨胀,如果金属的膨胀系数和瓷层的膨胀系数不匹配会导致后期的崩瓷裂瓷。试验时,一般是从室温开始,以(5±1)℃/min的速率加热至550 ℃,并连续记录作为温度函数的膨胀值。通过线热膨胀/温度记录,计算试样在25℃~500℃的线胀系数,具体详见GB17168-2013《牙科学固定和活动修复用金属材料》中5.9项的描述。10.支架卡环韧性卡环是活动义齿修复的主要固位体,它直接卡抱在主要基牙上,由金属制作,起固位、稳定和支持作用。活动义齿支架卡环因为需要经常摘戴,因此需要具备良好的韧性来保证多次弯折而不发生折断,并保持卡环固位力。11.防爆吸尘器金属3D打印中会使用金属粉末,粉末有易燃易爆的风险,当金属粉末在室内聚集到一定的密度之后,如果有明火或者静电等就会引发爆炸。因此需要使用防爆吸尘器对粉末进行清理。防暴吸尘器和普通的吸尘器有很大区别,在工作使用的时候不会发生明火以至点燃空气中的可燃物,它主要是适用于水汽或细微粉尘足以引起爆炸或者着火等的危险场所。所有防爆吸尘器都必须满足以下基本要求,才能保证使用者的财产及人身安全:(1)防爆吸尘器的马达、碳刷完全封闭在里面,气动防爆吸尘器使用文氏管,不需要任何运转部件,不产生任何热量。(2)防爆吸尘器必须接地,确保消除在使用吸尘器过程中产生的静电。电动防爆吸尘器的防爆插头必须有接地线,同时必须插在接地的插座上,气动的通过送气管完成接地。(3)防爆吸尘器的回收桶首选的材质是不锈钢304(适用于一般工业)或不锈钢316(适用于制药业/无尘室)。(4)防爆吸尘器有一个HEPA/ULPA过滤器用来捕获细微粉尘,防止回到工作场所,有的必须选配活性炭过滤器,吸附污染性或者有毒的气体和气味。(5)导电吸管和配件必须确保可以消除静电。(6)防爆吸尘器需要强制性通过认证机构认证。国际主要认证有北美的CSA和UL,欧洲的ATEX认证。12.金属D型灭火器亦称D类金属灭火器,其材料通常使用氯化钠基粉末或一种经过钝化处理的石墨基粉末或使用精细铜粉加氩气驱动,其原理是通过排除氧气来闷熄失火。D类火灾是由可燃金属(例如铝,钛,镁,锂,锆,钠和钾)引起的火灾。这些类型的火灾通常发生在工业,制造或实验室环境中,当金属细粉-细小的金属薄片点燃时,成为火灾三角区域的燃料元素(燃料,氧气,热加化学反应)。D类火灾不能简单地用水或任何灭火剂扑灭。水与可燃金属相互作用,加剧了火势,增加了热量并扩散了熔融金属。因此,必须仅使用D类灭火器灭可燃金属火。D类灭火器是干粉灭火器。所使用的粉末剂可以是粉末状石墨,颗粒状氯化钠或铜基粉末,它们均能有效地将燃料(点燃的可燃金属)与氧气分离。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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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药物临床试验样本量估计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样本量估计是药物临床试验设计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确保研究具有合理性、准确性、可靠性和完整性的重要手段。通常,临床试验的样本量必须足够大,以可靠地回答研究假设所针对的临床问题。鉴于临床试验样本量估计的复杂性和重要性,药品审评中心组织起草了《药物临床试验样本量估计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欢迎各界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并请及时反馈给我们。征求意见时限为自发布之日起1个月。请将您的反馈意见发到邮箱:衡明莉 hengml@cde.org.cn张晨博 zhangchb@cde.org.cn唐智敏 tangzhm@cde.org.cn感谢您的参与和大力支持。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2023年10月30日附件:1、《药物临床试验样本量估计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2、《药物临床试验样本量估计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3、《药物临床试验样本量估计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反馈表《药物临床试验样本量估计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一、背景和目的样本量估计,又称样本量确定,是药物临床试验设计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确保研究具有合理性(validity)、准确性(accuracy)、可靠性(reliability)和完整性(integrity)的重要手段。通常,临床试验的样本量必须足够大,以可靠地回答研究假设所针对的临床问题。影响样本量估计的因素众多,有些因素或参数的较小变化即会引起样本量的较大波动,当参数设置缺乏依据或依据不充分时,为样本量估计带来不确定性,增大试验失败的风险。此外,虽然合理利用样本量调整可以提高研发效率,但若方法应用不当或实施不当则会引入偏倚,导致总I类错误率(FWER)膨胀,破坏试验完整性。鉴于临床试验中样本量设置的复杂性和重要性,药品审评中心组织起草了《药物临床试验样本量估计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旨在为申办者进行科学合理的样本量估计提供指导性建议。二、起草过程本指导原则的起草小组由学术界、制药工业界和监管机构代表共同组成,保证了本指导原则高效、高质量完成。本指导原则自2023年3月正式启动,分别于2023年5月、6月、7月和8月召开四次专家研讨会,对指导原则初稿进行了充分的讨论和交流,并经药审中心内部征求意见与审核,形成征求意见稿。三、主要内容与说明本指导原则分为六个部分,内容如下:(一)概述阐述了本指导原则的起草背景、目的和适用范围。(二)样本量估计的影响因素及参数设置第一,介绍了临床研究设计阶段的一般考虑,包括非劣效和等效性试验中的样本量考虑,适应性设计中的样本量考虑和组间样本量的分配比例等。第二,简要介绍了样本量的两个重要影响因素:检验水准及检验效能,并描述通常设定的数值。第三,介绍了统计分析方法与样本量估计之间的关系,涉及数据分布假设与样本量估计的关系,和统计分析模型假设与样本量估计的关系。第四,介绍了预期治疗效应及方差设置与样本量之间的关系,分别描述参数设置,伴发事件及缺失数据对于样本量估计的影响。(三)样本量调整详细介绍了样本量调整的原则及情形,样本量重新估计的具体方法及其在试验实施过程中的考虑等。(四)其他阐述了贝叶斯样本量估计和样本量的敏感性计算等其他考虑。(五)与监管机构的沟通鼓励申办者与监管机构就方案设计中的样本量计算参数和计算方法进行及时沟通。(六)参考文献提供了本指导原则中引用的参考文献。附录提供了中英文对照表、名词解释。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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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公开征求《中药特征图谱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加快建立和完善符合中药特点的技术评价体系,规范中药特征图谱的研究,明确中药特征图谱的技术标准和要求,药审中心起草了《中药特征图谱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经征求中心内部各相关专业以及专家意见,形成征求意见稿。现在中心网站予以公示,以广泛听取各界意见和建议。我们诚挚地欢迎社会各界对征求意见稿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反馈给我们,以便后续完善。征求意见时限为自发布之日起一个月。您的反馈意见请发到邮箱:zyyxzdyz@cde.org.cn (邮箱名为“中药药学指导原则”拼音首字母),并在标题中注明“中药特征图谱”。感谢您的参与和大力支持。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2023年10月30日附件:1、《中药特征图谱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2、《中药特征图谱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3、意见反馈表中药特征图谱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一、概述中药特征图谱系指中药样品经适当处理后,采用适宜的分析方法,研究建立的能够反映多组份信息并体现其质量特征的图谱。中药特征图谱对于识别中药关键质量属性,研究量质传递,评价中药质量的均一性、稳定性,提高中药整体质量控制水平具有重要意义。为规范中药特征图谱的研究,明确中药特征图谱的技术标准和要求,制定本技术指导原则。二、基本原则(一)反映中药质量特征特征图谱应反映中药质量特征,应在中药所含成份研究的基础上,开展特征图谱研究。鼓励基于中医临床实践,结合其功效特点或有效性、安全性数据,在特征图谱中体现关键质量属性。(二)方法科学可行中药特征图谱应具有特征性、重现性和实用性,测定方法具有可操作性,制定过程中应进行系统的研究,选择适宜的方法,并兼顾简便、易行、经济、环保等要求。(三)体现品种特点中药质量研究具有复杂性、渐进性,应结合具体品种特点进行研究,若药品中含多种理化性质差异较大的不同类型成份,可建立多个特征图谱以分别反映不同类型成份的信息。鼓励新技术与新方法在特征图谱中的应用。三、主要内容中药特征图谱应根据中医药特点、研发目的及质量控制的实际需要开展针对性的研究。研究内容一般包括检测方法选择、供试品制备、特征图谱制定、方法学验证、判定方法等。(一)检测方法选择应根据中药所含化学成分的理化性质等,充分考虑分析方法的可操作性,选择适宜的检测方法,尽可能检出反映中药质量的特征成分。一般多采用色谱方法,如液相色谱法、气相色谱法等。对于所含成份类型较多的中药,可考虑采用多种检测方法或多种测定条件制定多个特征图谱。鼓励采用成熟适用的新技术新方法,科学、全面、准确地反映特征信息。(二)供试品制备应根据样品中所含化学成分的理化性质和检测方法的要求,选择适宜的方法(如提取、萃取等)进行制备。对于成份复杂的中药,可进行预处理,减少不同成份间的干扰。供试品的制备应尽可能使活性/指标成份在特征图谱中得以体现。(三)特征图谱制定1.特征图谱的建立特征图谱应具有足够的代表性,应能反映多组分信息,表征中药的质量特征。一般应根据15批及以上代表性样品的测定结果研究制定。特征峰应有一定的峰高/峰面积(一般应不小于最大峰的5%)。中药制剂的特征峰一般应涵盖2/3以上的药味,可使用多个特征图谱。优先选择活性成份作为特征峰;活性成份不明确的,可选择图谱中稳定出现的色谱峰作为特征峰,并尽可能对其进行指认。中药复方制剂具有多条工艺路线的,建议针对每条工艺路线选取专属性强的化学成分作为特征峰。2.特征峰的指认和归属根据中药所含成份,结合对照品比对及色谱-质谱联用等方法对色谱峰进行指认。对中药复方制剂,应根据处方各药味所含化学成分、制备工艺等情况,对特征峰进行药味归属。3.参照物的选择参照物用于特征峰的定位或定量,有助于特征峰的指认、归属和判定,应根据产品特点选取适宜的对照药材、对照提取物、一个或多个主要活性成份或指标成份等作为参照物。中药制剂参照物的选择应基于药材-饮片-中间体-制剂的关联性,结合药效及制备工艺情况进行研究。(四)方法学验证参照现行版《中国药典》《国家药品标准工作手册》等相关要求,开展特征图谱的方法学验证研究,包括精密度、稳定性、重复性、耐用性等。(五)判定方法中药特征图谱一般可对特征峰的保留时间、相对保留时间/相对峰面积等进行评价,应根据品种自身特点选择评价方法。采用特征峰保留时间评价的,供试品特征图谱的相关色谱峰应与相应的参照物色谱峰保留时间相同。采用特征峰相对保留时间/相对峰面积评价的,根据研究结果确定参照峰(S峰)、各特征峰的相对保留时间及其范围、相对峰面积及其范围等。特征峰相对保留时间规定值范围一般应不超过±10%。若超过±10%,可考虑增加参照物,即特征图谱测定中采用1个或多个参照物分别对不同特征峰的相对保留时间做出规定。《中药特征图谱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一、起草目的特征图谱对于中药质量控制具有重要意义。根据当前中药研发实际和注册审评工作需要,规范中药特征图谱的研究,起草本指导原则,明确中药特征图谱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为特征图谱的研究提供指导。二、起草过程2023年2月,根据中心年度指导原则工作计划和《中药特征图谱研究技术指导原则》的工作计划安排立项并成立起草小组。2023年3月至8月,经文献调研、梳理相关法规和技术要求、多次讨论后形成《中药特征图谱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草稿)》。2023年9月,邀请学界专家召开了指导原则初稿会,对指导原则草稿进行讨论和修改,并在部门内部征求意见,形成《中药特征图谱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初稿)》。2023年9月至10月,邀请学界专家召开了指导原则改稿会,对指导原则初稿进行讨论和修改,并在部门内部征求意见,形成《中药特征图谱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三、起草思路为解决质量标准制定过程中特征图谱评价和方法建立等问题,提高中药质量控制水平,根据中药质量标准制定的复杂性、渐进性的特点,凝聚专家共识和行业智慧,形成中药特征图谱技术标准和要求,为特征图谱的研究提供指导。四、需要说明的问题(一)适用范围本指导原则主要适用于中药材、饮片、中药制剂的特征图谱研究。(二)关于特征图谱与指纹图谱特征图谱与指纹图谱有所不同,目前尚未对特征图谱和指纹图谱的概念、研究和评价等形成统一认识,例如,有的专家认为相似度评价一般为指纹图谱的评价方法,另有专家指出相似度也可用于特征图谱评价。本指导原则仅基于目前对特征图谱的共识,明确了相关技术标准和要求,申请人也可根据实际研究情况选择适宜的研究和评价方法。(三)特征图谱应反映中药质量特征《中药注册管理专门规定》中指出,中药新药研制应当注重体现中医药原创思维及整体观,中药注册标准的研究、制定应当尽可能反映产品的质量状况,并关注与中药有效性、安全性的关联。为落实上述要求,本指导原则中强调,应在深入系统研究的基础上开展特征图谱研究,特征图谱应能够反映中药质量特征,鼓励基于中医临床实践,结合其功效特点或有效性、安全性数据,在特征图谱中体现关键质量属性。(四)关于方法学验证本指导原则强调中药特征图谱应进行充分的方法学研究,具体研究内容可参照《中国药典》《国家药品标准工作手册》等相关要求开展,包括精密度、稳定性、重复性、耐用性等。在研究过程中,需关注对不同品牌仪器和色谱柱等的研究,以确保方法的可靠性和准确性。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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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公开征求《中药制剂稳定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意见》,满足新形势下中药研发和质量控制的要求,促进中药高质量发展,药审中心起草了《中药制剂稳定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经征求中心内部相关专业以及专家意见,形成征求意见稿。现在中心网站予以公示,以广泛听取各界意见和建议。我们诚挚地欢迎社会各界对征求意见稿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反馈给我们,以便后续完善。征求意见时限为自发布之日起一个月。您的反馈意见请发到邮箱:zyyxzdyz@cde.org.cn (邮箱名为“中药药学指导原则”拼音首字母),并在标题中注明“中药制剂稳定性研究”。感谢您的参与和大力支持。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2023年10月30日附件:1、《中药制剂稳定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2、《中药制剂稳定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3、征求意见反馈表中药制剂稳定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一、概述稳定性研究是评价药品质量的重要内容。中药制剂稳定性研究是通过考察中药制剂的物理、化学及生物学特性在不同环境条件下(如温度、湿度、光照等)随时间变化的情况,以认识和预测中药制剂的质量变化趋势,为中药制剂生产、包装、贮藏、运输条件的确定和有效期的制定提供科学依据。本指导原则为中药制剂稳定性研究的一般性原则,是基于现有认知水平、技术条件以及中药制剂特点提出的指导性建议。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开展中药制剂稳定性研究,如采用其他研究方法,应证明其科学合理性。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和研究者是中药制剂稳定性研究的责任主体,应基于品种特点,有针对性地设计稳定性的试验方案,综合评估试验结果。中药制剂稳定性研究一般始于研发初期,并贯穿于研究与开发的全过程,上市后还应继续进行稳定性研究,持续关注可能影响其质量的因素。本指导原则适用于中药制剂申请临床试验、上市许可、上市后变更等研究过程中的稳定性研究;中药制剂中间产物、天然药物稳定性研究亦可参考本指导原则。二、基本原则(一)试验设计应科学合理根据研究对象特点,结合中药制剂注册申请的不同类别、不同阶段的稳定性研究目标,进行试验设计。稳定性试验样品应具有代表性,通常采用至少中试规模批次的样品进行。应根据品种的处方、工艺、剂型等特点选择合适的考察指标,所用分析方法应进行过方法学验证。考察温度、湿度、光照等条件应考虑到药品在贮藏、运输及使用过程中可能遇到的环境因素。应基于对中药制剂的认识、稳定性变化趋势设置合理的考察时间点。(二)稳定性研究应反映中药制剂的整体质量中药制剂具有多成份复杂体系的特点,单一指标有其局限性,应从多角度、多维度选择多个指标进行稳定性研究与评价,内容一般涵盖物理、化学、微生物学、生物学等方面。并关注考察指标与有效性、安全性的关联性。一般以质量标准及中国药典制剂通则中与稳定性相关的指标为考察项目。必要时,应考察反映质量变化的其他指标。稳定性试验数据应进行系统分析和评估,依据不同检测项目的结果及其变化趋势与程度,分析评估是否符合中药制剂质量要求。(三)稳定性研究应反映中药制剂的质量变化情况在中药制剂保存期间易于变化的指标,如挥发性、热敏性、易氧化水解等不稳定成份,可能会影响其质量、安全性和有效性的考察项目,应重点关注。考察指标出现明显变化时,应从制剂处方、生产工艺、包装材料和容器、贮藏条件等方面分析原因,提出改进措施,关注其与有效性、安全性、质量可控性的关联,并进行综合评估,确定贮藏条件和有效期。三、试验方法根据研究目的和条件的不同,稳定性试验可分为影响因素试验、加速试验和长期试验等。影响因素试验一般用1批样品进行,加速试验和长期试验应采用3批样品进行。加速试验和长期试验所用包装材料和容器应与拟上市包装一致。临用现配的中药制剂,或是多剂量包装开启后有一定使用期限的中药制剂等,应根据其具体的临床使用情况,进行配伍稳定性试验或开启后使用的稳定性试验。(一)影响因素试验影响因素试验是比加速试验更激烈的条件下探讨药物的稳定性、了解影响稳定性因素及所含成份的变化情况,为制剂处方设计、工艺筛选、包装材料和容器选择、贮藏条件确定、有关物质的控制提供依据,并为加速试验和长期试验拟采用的温度和湿度等条件提供参考。影响因素试验一般包括高温、高湿、强光照射试验。影响因素试验一般用1批样品进行,如果试验结果不明确,则应加试2个批次样品。固体样品应置于适宜的开口容器中(如称量瓶或培养皿),分散放置,厚度不超过3mm(疏松样品可略厚),必要时加透明盖子保护(如挥发、升华等)。液体样品应置于化学惰性的透明容器中。制剂除去外包装,并根据试验目的和制剂特性考虑是否除去内包装。1.高温试验供试品置适宜的恒温设备中,设置温度一般高于加速试验温度10℃以上(如50℃、60℃),通常可设定于0天、5天、10天取样检测。与0天比较,若供试品质量发生显著变化,则可降低温度试验,例如,温度由50℃或60℃,降低为40℃。2.高湿试验供试品置适宜的恒湿设备中,于25℃、RH90%±5%条件下放置10天,通常在0、5、10天取样检测,检测项目应包括吸湿增重等。若吸湿增重在5%以上,则在RH75%±5%条件下同法进行试验;若吸湿增重在5%以下,其他考察项目符合要求,则不再进行此项试验。水性液体制剂可不进行此项试验。恒湿条件可以通过恒温恒湿箱或在密闭容器中放置饱和盐溶液来实现。根据不同的湿度要求,可选择NaCl饱和溶液(15.5~60℃,RH75%±1%)或KNO3饱和溶液(25℃,RH92.5%)。3.强光照射试验强光照射试验通常应采用去除包装的样品进行试验。需要考察包装对光照的保护作用时,采用有内包装或内包装加外包装的样品进行试验。供试品置光照箱或其它适宜的光照装置内,可选择输出相似于D65/ID65发射标准的光源,或同时暴露于冷白荧光灯和近紫外灯下,在照度为4500lx±500lx条件下,且光源总照度应不低于1.2×106Lux·hr、近紫外能量不低于200w·hr/m2,于规定时间取样检测。试验中应注意控制温度,与室温保持一致,并注意观察供试品的外观变化。根据药物的性质可设计其他试验,探讨pH值、氧及其他条件(如冷冻等)对药物稳定性的影响。(二)加速试验加速试验是在高于长期贮藏温度和湿度条件下进行的稳定性试验,为制剂处方设计、质量评价、包装、运输、贮藏条件等提供试验依据,并根据试验结果确定是否需要进行中间条件下的稳定性试验及确定长期试验的放置条件。加速试验一般在40℃±2℃、RH75%±5%条件下进行试验,考察时间为6个月,检测至少包括初始、中间和末次等3个时间点(如:0、3、6月)。根据研发经验,预计加速试验可能会出现显著变化,则应该在试验设计中考虑增加检测时间点。如果在25℃±2℃、RH60%±5%条件下进行长期试验,当加速试验过程中质量发生了显著变化,则应进行中间条件试验。乳剂、混悬剂、软膏剂、乳膏剂、糊剂、凝胶剂、眼膏剂、栓剂、气雾剂、泡腾片及泡腾颗粒宜直接采用30℃±2℃、RH65%±5%的条件进行试验。拟冷藏贮藏(5℃±3℃)的制剂的加速试验可在25℃±2℃、RH60%±5%条件下进行,时间为6个月。如果加速试验3个月以内发生显著性变化,则不必进行6个月的试验。对拟冷冻贮藏(-20℃±5℃)的制剂,应对一批样品在5℃±3℃或25℃±2℃条件下放置适当的时间进行试验,以了解短期偏离标签贮藏条件(如运输或搬运时)对其影响。对有特殊温湿度要求的制剂,可制定其他试验温度、湿度。(三)长期试验长期试验是在接近制剂实际贮藏条件下进行的稳定性试验,为确认制剂的包装、贮藏条件及制定有效期提供依据。供试品放置条件通常为25℃±2℃、RH60%±5%或30℃±2℃,RH65%±5%,考察时间点应能预测制剂的稳定性情况。如拟定的有效期为12个月以上,检测频率一般为第一年每3个月一次,第二年每6个月一次,以后每年一次,直至拟定的有效期。对有特殊温湿度要求的制剂,可制定其他试验温度、湿度。四、研究要求与结果评价(一)研究要求1.申请临床试验对于申请临床试验的中药制剂,应提供符合临床研究要求的稳定性研究资料,初步确定适宜的包装材料和容器、贮藏条件,保证临床试验期间所用样品质量稳定。一般情况下,应提供3批样品不少于6个月的加速试验及长期试验资料。原料药物与制剂一同申报的,应提供原料药物的稳定性研究资料。2.申请上市许可对于申请上市许可的中药制剂,应提供全部已完成的稳定性研究资料,一般情况下,应包括至少3批商业规模样品的6个月加速试验和18个月及以上的长期试验研究数据,以确定申报注册药品的实际有效期。如申报时尚未完成18个月长期试验研究,可提供至少12个月长期试验数据,批准前补充至18个月及以上长期试验数据。药品上市后,应当按照提交的稳定性研究承诺继续进行长期试验,直至考察的时间可以覆盖拟定的有效期。采用不同包装材料和容器时,每种包装材质均应进行稳定性研究。对于以人用经验作为上市许可申请注册审评证据的中药新药制剂,如果申报制剂与人用经验所用药物处方、生产工艺、关键工艺参数、辅料种类及用量、剂型、规格、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等一致时,人用经验所用药物的稳定性研究数据可以作为申报制剂拟定有效期的支持性数据。按古代经典名方目录管理的中药复方制剂,如果中试规模样品与商业规模样品处方、生产工艺、关键工艺参数、辅料种类及用量、剂型、规格、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等一致时,可提供中试样品的长期试验数据作为确定制剂有效期的支持性数据。3.上市后变更已上市中药制剂药学变更经评估需进行稳定性研究的,基于变更风险及变更情形,申报或备案时,一般应提供3~6个月加速和长期试验研究资料,以考察变更对中药制剂稳定性的影响;上市后,应当按照提交的稳定性研究承诺继续进行长期试验,直至考察的时间可以覆盖拟定的有效期。必要时应与变更前的稳定性研究资料进行对比,以评价变更的合理性,并根据研究结果,确认变更后中药制剂的包装、贮藏条件和有效期。如药品标准不能较好地反映中药制剂质量,对于制剂质量的可控性低,应先开展质量标准研究工作,根据中药制剂特点,选择合适的考察项目及检测方法,开展稳定性研究。对于仅为装量规格变更,不涉及变更处方工艺、包装材料的,应进行稳定性分析,酌情进行稳定性研究。(二)研究结果的分析评估稳定性结果评价应科学合理,尽可能准确反映中药制剂的稳定性状况,关注其与有效性、安全性、质量可控性的关联。应根据中药注册分类不同类别的特点进行稳定性研究结果评估。如从单一植物、动物、矿物等物质中提取得到的提取物及其制剂(中药注册分类1.2类),应关注提取物大类成份的种类及比例变化,指纹图谱/特征图谱的相似度、相对保留时间、相对峰面积等变化;其中单一成份制成的制剂,应关注各检测时间点单体成份的含量、有关物质及产品理化性质等的变化情况。1.贮藏条件的确定根据稳定性试验结果,同时结合中药制剂在贮藏、运输、流通、使用过程中可能遇到的情况进行综合分析,确定产品的贮藏条件。贮藏条件应按照《中国药典》及国家的相关要求,在说明书/标签中准确规范表述;也可采用试验所确定的具体条件,如以“不超过30℃保存”、“不超过25℃保存”等方式表述。2.包装材料和容器的确定一般应当根据制剂性质、无包装的样品和拟定包装材料和容器的影响因素试验结果及对比分析情况,初步确定包装材料和容器。结合拟定的中药制剂包装材料和容器的加速稳定性、长期稳定性试验和/或相容性试验结果,进一步验证所采用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合理性。高风险制剂(吸入制剂、注射剂、滴眼剂等)及其包装材料和容器的变更的稳定性试验应考虑包装材料和容器以及封闭系统可能对样品具有的潜在不良影响,与包装材料和容器的相容性试验一并设计。相容性研究的具体要求与试验方法,可参照相关技术指导原则。新材质的包装材料和容器还应考虑研究其对制剂安全性的影响。对于包装在非渗透性容器中的中药制剂,例如半固体(制剂)的密封铝管,溶液剂的密封玻璃安瓿等,由于这种容器具有防潮及防溶剂通过的特点,可不考虑药物对湿度的敏感性或可能的溶剂损失,其稳定性研究可在适宜湿度下进行。对于包装在半渗透性容器中的中药制剂,例如低密度聚乙烯、聚丙烯等制备的输液袋、塑料安瓿、眼用制剂容器等,其加速试验应在40°C±2°C、RH25%±5%的条件下进行试验,长期试验可选择在25°C±2°C、RH40%±5%,或30°C±2°C、RH35%±5%的条件下进行试验。对采用半渗透性容器包装的水溶性制剂,在上述稳定性试验中,除评估该制剂的物理、化学、生物学和微生物学稳定性外,还应评估其潜在的失水性等相关指标,具体研究参照相关指导原则。3.有效期的确定有效期应根据加速试验和长期试验的结果分析确定,一般情况下,以长期试验结果为依据,可取长期试验结果与0月数据相比无明显改变的最长时间点为有效期。以人用经验作为上市许可申请注册审评证据的中药新药制剂,人用经验所用药物的有效期结果可以作为申报制剂拟定有效期的支持证据。对于已上市中药制剂药学变更,若可证明变更前后的样品稳定性情况基本一致,变更前样品稳定性试验数据可作为变更后样品拟定有效期的参考。有效期应以月为单位描述,一般为6个月的倍数,通常不低于12个月,可以表述为:XX个月(X用阿拉伯数字表示)。(三)稳定性研究承诺及药品上市后的稳定性考察对于上市许可申请,当申报注册的3个商业规模批次样品的长期稳定性数据已涵盖拟定有效期时,则认为无需进行批准后的稳定性承诺;当递交的资料包含了至少3个商业规模批次样品的稳定性试验数据,但长期稳定性数据尚未至拟定的有效期,则应承诺继续进行研究直到拟定的有效期。当递交的资料不包含商业规模批次稳定性数据,则应承诺对商业规模的三批样品进行6个月的加速试验和长期稳定性试验,且长期试验应考察到拟定的有效期。在药品获准上市许可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切实履行主体责任,采用实际生产规模的药品进行留样观察,持续关注可能影响药品质量的因素。根据考察结果,对包装、贮藏条件进行确认或改进,并进一步确定有效期。五、稳定性研究报告稳定性研究报告一般包括以下内容:1.供试品的品名、规格、剂型、批号、批产量、生产者、生产日期和试验开始时间,并应说明原料药物的来源和执行标准。2.稳定性试验的条件,如温度、光照强度、相对湿度、容器等。应明确包装材料和容器类型、颜色、密封方式等。3.稳定性研究中各质量检测方法和指标的限度要求。4.在研究起始和试验中间的各个取样点获得的实际分析数据,一般应以表格的方式提交,并附相应的图谱。5.检测结果应如实申报,不宜仅采用“符合要求”等表述。检测结果应该用每个制剂单位所含有效成份的量(或有效成份标示量的百分数),如μg,mg,g等表述,并给出其与0月检测结果比较的变化率。如果在某个时间点进行了多次检测,应提供所有的检测结果及其相对标准偏差(RSD)。6.应对试验结果进行分析并得出初步的结论。《中药制剂稳定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一、起草目的《中药、天然药物稳定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自2006年颁布以来,对中药的研发、注册和审评发挥了重要的、积极的作用。随着药品审评审批改革的深入,《中药注册管理专门规定》的颁布和《药品管理法》《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的修订及其相关配套文件及指导原则陆续发布,中药质量控制标准体系不断完善,中药制剂稳定性的研究需结合中药现阶段药品审评需求和技术发展的情况进一步完善。另外,随着“三结合”审评证据体系的构建,以人用经验作为上市许可申请注册审评证据的中药新药制剂和古代经典名方中药复方制剂等新的中药注册路径新药的研究申报,需要研究建立与之相适应的稳定性研究技术要求。本指导原则旨在满足新形势下中药研发和质量控制的要求,促进中药高质量发展。二、起草过程2023年3月,根据中心年度指导原则工作计划和《中药稳定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的工作计划安排立项并成立起草小组。2023年3月至5月,经问题梳理和多次讨论,明确本指导原则的修订框架、拟解决中药制剂稳定性研究的重点和难点问题。2023年5月至8月,起草修订指导原则。经部门技术委员会讨论,对指导原则的名称、相关内容提出了建议,形成《中药制剂稳定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草稿)》。2023年9月,邀请专家召开了指导原则初稿会,对指导原则草稿进行讨论和修改,并在部门内部征求意见,形成《中药制剂稳定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初稿)》。2023年9月至10月,邀请专家召开了指导原则改稿会,对指导原则初稿进行讨论和修改,并在部门内部征求意见,形成《中药制剂稳定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三、起草思路基于问题导向,根据中药制剂特点、中药研发与审评的需求以及现有认知和技术发展的情况,总结稳定性研究实践经验和监管科学研究成果,对《中药、天然药物稳定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进行了修订。四、需要说明的问题(一)关于指导原则的名称中药、天然药物涵盖范围过于宽泛,《中药、天然药物稳定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实际主要聚焦于“中药制剂”,经讨论,将指导原则名称修订为《中药制剂稳定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二)关于指导原则的适用范围本指导原则适用于中药制剂申请临床试验、上市许可、上市后变更等研究过程中的稳定性研究;中药制剂中间产物、天然药物的稳定性研究可参考本指导原则。(三)关于考察指标和结果评价针对目前中药制剂稳定性研究存在难以反映中药制剂整体质量以及质量变化情况的问题,本指导原则基于中药制剂的特点,提出了中药制剂稳定性研究应反映中药制剂的整体质量及中药制剂的质量变化情况等基本原则。中药制剂具有多成份复杂体系的特点,在中药制剂保存期间一些不稳定的指标易于变化,但质量标准中往往缺失有针对性的质量控制指标,且在新药研究和稳定性考察时,存在有意识地回避易于变化指标的情况,使得稳定性研究不能真实反映药品的质量变化趋势和变化程度,失去了稳定性研究的真正意义和应有价值。本指导原则明确提出应从多角度、多维度选择多个指标进行稳定性研究与评价,关注考察指标与有效性、安全性的关联性。应重点关注在中药制剂保存期间易于变化的指标,如挥发性、热敏性、易氧化水解等不稳定成份。并提出考察指标出现明显变化时,应从制剂处方、生产工艺、包装材料和容器、贮藏条件等方面分析原因,提出改进措施,关注其与有效性、安全性、质量可控性的关联,进行综合评估,不宜简单地判断稳定与否,应依据不同检测项目的结果及其变化趋势与程度,分析评估是否符合中药制剂质量设计要求。(四)明确了以人用经验作为上市许可申请注册审评证据的中药新药制剂和古代经典名方中药复方制剂等新的中药注册路径新药的稳定性研究要求为推动以人用经验作为上市许可申请注册审评证据的中药新药制剂和古代经典名方中药复方制剂的研发上市,明确了其稳定性研究要求。对于以人用经验作为上市许可申请注册审评证据的中药新药制剂,如果申报制剂与人用经验所用药物处方、生产工艺、关键工艺参数、辅料种类及用量、剂型、规格、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等一致时,人用经验所用药物的稳定性研究数据可以作为申报制剂拟定有效期的支持性数据。按古代经典名方目录管理的中药复方制剂,如果中试规模样品与商业规模样品处方、生产工艺、关键工艺参数、辅料种类及用量、剂型、规格、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等一致时,可提供中试样品的长期试验数据作为确定制剂有效期的支持性数据。(五)长期稳定性研究资料要求为促进新药研发,发挥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的主体责任,本指导原则明确了长期稳定性研究资料的要求。对于申报上市许可的中药制剂,可提供至少12个月长期试验数据,批准前补充至18个月及以上长期试验数据。明确了以人用经验作为上市许可申请注册审评证据的中药新药制剂和古代经典名方中药复方制剂的长期稳定性研究资料要求。对于已上市中药制剂变更的,基于变更风险及变更情形,申报或备案时,一般应提供3~6个月加速和长期试验研究资料。并要求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按照提交的稳定性研究承诺继续进行长期试验,直至考察的时间覆盖拟定的有效期。(六)关于包装材料和容器包装材料和容器是影响中药制剂稳定性的重要因素之一。本指导原则专门在“包装材料和容器的确定”章节下,对包装材料和容器的确定,高风险制剂及其包装材料和容器变更的稳定性试验要求,包装在非渗透性/半渗透性容器中的中药制剂的稳定性研究的试验条件、考察指标,提出了一般性要求。(七)关于稳定性研究报告考虑到稳定性研究报告是呈现稳定性研究设计、试验方法、研究内容的重要文件,也是稳定性研究结果评估的重要依据,经讨论,将《中药、天然药物稳定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附录稳定性研究报告的一般内容作为正文内容列入本指导原则。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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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公开征求《按古代经典名方目录管理的中药复方制剂药学申报资料撰写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意见》,加快按古代经典名方目录管理的中药复方制剂的研发和申报,药审中心起草了《按古代经典名方目录管理的中药复方制剂药学申报资料撰写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经征求中心内部相关专业以及专家意见,形成征求意见稿。现在中心网站予以公示,以广泛听取各界意见和建议。我们诚挚地欢迎社会各界对征求意见稿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反馈给我们,以便后续完善。征求意见时限为自发布之日起一个月。您的反馈意见请发到邮箱:zyyxzdyz@cde.org.cn (邮箱名为“中药药学指导原则”拼音首字母),并在标题中注明“中药3.1资料撰写”。感谢您的参与和大力支持。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2023年10月30日附件:1、《按古代经典名方目录管理的中药复方制剂药学申报资料撰写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2、《按古代经典名方目录管理的中药复方制剂药学申报资料撰写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3、意见反馈表按古代经典名方目录管理的中药复方制剂药学申报资料撰写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一、概述为促进按古代经典名方目录管理的中药复方制剂(简称“中药3.1类”)的研发和注册,按照《中药注册管理专门规定》《按古代经典名方目录管理的中药复方制剂药学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的要求,根据其研究特点,指导申请人撰写药学申报资料,制定本指导原则。二、基本原则(一)符合相关管理规定和技术要求中药3.1类的研发应符合此类药物研发的相关管理规定和《按古代经典名方目录管理的中药复方制剂药学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的要求,申报资料应符合《中药注册分类及申报资料要求》等相关要求。(二)体现中药3.1类的特点中药3.1类与中药1.1类中药复方制剂的药学研究要求不同,应当按照国家发布的关键信息和古籍记载研制基准样品,明确其关键质量属性,以制剂质量与基准样品质量基本一致为目标,研究确定商业规模的生产工艺。基准样品和制剂的相关信息应与国家发布的关键信息一致。国家发布的关键信息中已明确的内容无需提供考证研究资料。基准样品和制剂生产所用的饮片应符合研究确定的饮片质量标准,其药材应来源于选定的产地并符合研究确定的药材质量标准。(三)全面反映药学研究内容申报资料是展示研究工作的载体,是药品审评的基础,应完整全面、规范严谨、数据详实、图表清晰,能够充分体现研究工作的科学性、逻辑性。三、主要内容(一)概要1.品种概况简述品种的处方、辅料、制成总量、规格、申请的功能主治、拟定用法用量,日用量(包括制剂量和饮片量),以及国家发布的该品种的处方组成、药材基原、用药部位、炮制规格、折算剂量、用法用量、功能主治等关键信息。说明基准样品和制剂的相关信息与国家发布的关键信息的一致性。2.药学研究资料总结报告按《中药注册分类及申报资料要求》中的“2.2药学研究资料总结报告”内容进行撰写,在“2.2.1药学主要研究结果总结”中增加基准样品的处方、工艺、质量标准等;在“2.2.2药学研究结果分析与评价”中增加基准样品所用药材/饮片情况、基准样品制备和质量研究结果、评价制剂和基准样品质量一致性的各指标对比研究结果等。总结报告重点简述以下内容:1)研究确定的药材基原、药用部位、产地、采收期、产地加工、质量要求等,提供研究确定的药材质量标准。2)饮片的炮制工艺和依据,包括净制、切制、炮炙等的工艺方法及参数,提供采用符合标准规定的药材经炮制所得多批饮片的质量分析结果,提供研究确定的饮片质量标准。3)所用药材、饮片、基准样品制备等相关信息与国家发布的关键信息的一致性。4)制剂质量与基准样品质量的一致性。5)国家发布的关键信息中未明确的内容,应说明研究内容和依据。6)药材、饮片、中间体、制剂全过程质量控制情况。(二)药材研究1.说明研究确定的药材基原、药用部位与国家发布的关键信息的一致性。多基原的药材一般应固定一种基原,提供基原选择依据;若需使用多个基原的,应固定使用的比例并提供依据。2.说明药材产地、生长年限、采收期、产地加工、种植养殖及质量要求等确定情况。3.提供研究用药材(一般不少于3个产地总计不少于15批次)的产地、批次等信息及质量研究数据,说明所选产地的合理性。根据研究结果,确定药材产地。确定的药材产地应在其产地研究的范围内。若药材的道地产区和/或主产区少于3个,应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资料。4.提供研究确定的药材质量标准及其相关研究资料。药材质量标准应根据国家发布的关键信息、药材质量分析数据、相关性研究结果以及品种特点研究制定,不得低于国家或省级中药标准等。无国家或省级中药标准的应按相关指导原则制定药材质量标准。(三)饮片研究1.提供饮片研究所用药材的相关信息,包括基原、产地和质量标准等。所用药材应来源于选定的产地并符合研究确定的药材质量标准。2.提供饮片炮制研究资料。说明饮片的炮制规格与国家发布的关键信息的一致性。加辅料炮制的,应明确辅料的名称、用量、来源、质量标准等。如国家发布的关键信息明确的炮制规格收载于《中国药典》《国家中药饮片炮制规范》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炮制规范等的,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炮制,明确工艺参数;如关键信息已明确具体的炮制方法和/或辅料,但在上述标准及规范中尚未收载或存在差异时,应按照关键信息要求进行炮制工艺和/或辅料的研究,并提供研究资料。3.提供研究确定的饮片质量标准及其相关研究资料。饮片质量标准应根据国家发布的关键信息、饮片质量分析数据、相关性研究结果以及品种特点研究制定,不得低于国家或省级中药标准等。无国家或省级中药标准的应按相关指导原则制定饮片质量标准。4.提供制备各阶段样品(如基准样品、中试规模样品、生产工艺验证批样品、毒理研究用样品等)所用药材、饮片的批号和检验数据等,说明制备各阶段样品所采用的药材、饮片符合研究确定的相应质量标准。(四)基准样品研究基准样品相关研究资料放入“3.3.4.1制备工艺路线筛选”中,提供基准样品所用药材/饮片情况,基准样品的制备研究、质量研究、质量标准以及药材、饮片、基准样品的相关性研究资料等。制剂与基准样品的质量对比研究资料体现在“3.3.5.7生产数据和工艺验证资料”、“3.4.2质量研究”中:在“3.3.5.7生产数据和工艺验证资料”中提供基准样品、中试规模样品、商业规模样品的“干膏率”等制备过程控制指标的对比研究结果等;在“3.4.2质量研究”中提供中试规模以上生产的中间体、制剂及所用的药材、饮片的相关性研究数据,基准样品、中试规模样品、商业规模样品的“浸出物/总固体”“指标成份含量”“指纹/特征图谱”等质量控制指标的对比研究内容等。1.说明基准样品的处方药味(包括炮制规格、用量)和制备方法等,及其与国家发布的关键信息的一致性。2.说明制备基准样品的饮片投料量、投料规格(如长短、厚薄、粉碎/破碎粒度等)。基准样品的制备,一般应采用单剂/日服处方量进行投料,若是采用多倍药量煎煮,应提供研究资料说明其合理性。3.基准样品应使用符合研究确定的质量标准的饮片制备,提供不少于15批基准样品研究数据。说明基准样品的制备工艺和形态(如煎液、浓缩浸膏或干燥品),经提取制备的基准样品,应提供与煎液的质量对比研究资料,说明基准样品制备工艺和形态选择的合理性。4.提供研究确定的基准样品质量标准及其研究资料。质量标准应符合相关指导原则的要求。(五)制剂生产研究1.说明制剂处方药味的日服/次服剂量与国家发布的关键信息和基准样品的一致性。2.提供制剂生产工艺研究资料。制剂生产工艺的研究应符合中药3.1类“制剂的质量与基准样品的质量基本一致”的要求,如保留挥发性成份,应明确提取及加入方式等。3.汇总研发过程中代表性批次样品(包括但不限于中试批、生产工艺验证批等)的主要生产数据,并从干膏率、浸出物/总固体、指标成份的含量、指纹/特征图谱等方面,说明商业规模生产制剂的质量与基准样品质量的一致性。(六)制剂质量和质量标准研究提供拟定的制剂质量标准及其研究资料,质量标准应符合相关指导原则的要求。(七)相关性研究按照《按古代经典名方目录管理的中药复方制剂药学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的要求撰写相关性研究资料。采用指标成份的含量、指纹/特征图谱等指标,对中试规模以上生产的中间体、制剂及所用的药材、饮片的相关性研究数据进行分析,并与基准样品进行质量对比,说明生产全过程的量质传递情况,关注关键工艺步骤(如煎煮/提取、滤过、浓缩、干燥等)对基准样品和制剂质量的影响,并提供研究数据。(八)稳定性研究1.提供加速稳定性试验和长期稳定性试验研究数据,分析样品的稳定性情况,拟定贮存条件和有效期,说明制定依据。提交后续稳定性研究计划,说明预计提交日期等。2.如中试规模样品与生产规模样品的处方、生产工艺、关键工艺参数、辅料种类及用量、剂型、规格、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等一致时,可提供中试规模样品的长期稳定性试验数据作为确定制剂有效期的支持数据。《按古代经典名方目录管理的中药复方制剂药学申报资料撰写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一、起草目的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意见》,加快按古代经典名方目录管理的中药复方制剂(以下简称中药3.1类)的研发和申报,制定本指导原则。中药3.1类与既往的中药复方制剂新药药学研究不同、审评逻辑和审评要求不同,本指导原则针对中药3.1类研发中药材、饮片、制剂的全过程质量控制以及基准样品研究和申报资料存在的问题,以规范申报资料撰写的形式,将中药3.1类申报资料要求与已有的技术要求相结合,从申报资料撰写的角度指导该类制剂的研发。二、起草过程2023年5月,根据药品监管科学全国重点实验室课题工作计划和《按古代经典名方目录管理的中药复方制剂药学申报资料撰写指导原则》的工作计划安排立项并成立起草小组。2023年5月至8月,经文献调研、梳理相关法规和技术要求、多次讨论后形成《按古代经典名方目录管理的中药复方制剂药学申报资料撰写指导原则(草稿)》。2023年9月,邀请学界专家召开了指导原则初稿会,对指导原则草稿进行讨论和修改,并在部门内部征求意见,形成《按古代经典名方目录管理的中药复方制剂药学申报资料撰写指导原则(初稿)》。2023年10月,邀请学界专家召开了指导原则改稿会,对指导原则初稿进行讨论和修改,并在部门内部征求意见,形成《按古代经典名方目录管理的中药复方制剂药学申报资料撰写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三、起草思路通过前期调研、座谈会、沟通交流会议、一般性技术问题咨询、审评情况,了解中药3.1类存在的研发难点问题。在此基础上,本指导原则结合其研究特点、研究的基本原则、研究的主要内容和思路,根据《按古代经典名方目录管理的中药复方制剂药学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的要求,针对药学申报资料中存在的问题,从指导申请人撰写申报资料的角度,厘清该类制剂的研发思路,检查是否符合指导原则的要求,使其研发符合相关要求,促进中药3.1类的研发上市。四、需要说明的问题(一)关于“按照国家发布的关键信息和古籍记载研制基准样品”本指导原则中“关键信息”指国家发布的关键信息表中的药味名称、基原及用药部位、炮制规格、折算剂量、用法用量、功能主治等信息,以及备注中相关信息;“古籍记载”指国家发布的古代经典名方目录中的基本信息。对于关键信息的考证,鉴于情况复杂,申请人难以完成,为促进该类制剂的研发,满足临床需要,对于国家发布的关键信息中已明确的内容,申请人无需重复开展考证研究。(二)关于中药3.1类的研究过程和全过程质量控制在审评中发现,目前提交的部分申报资料未能较好地贯彻中药3.1类指导原则中关于药材、饮片、基准样品、制剂的研究和全过程质量控制的理念。对此本指导原则进一步明确:中药3.1类研究应先进行药材研究,以确定药材产地和质量要求;采用来源于选定的产地并符合研究确定质量标准的药材进行饮片研究,以确定饮片炮制工艺和饮片质量标准;再采用符合上述要求的饮片进行基准样品和制剂生产研究。(三)关于基准样品相关资料的撰写《中药注册分类及申报资料要求》中未明确基准样品研究资料的相关内容,本指导原则对此进行明确。鉴于制剂研究以基准样品研究为基础,基准样品相关研究资料放入“3.3.4.1制备工艺路线筛选”中,制剂与基准样品的质量对比研究资料体现在“3.3.5.7生产数据和工艺验证资料”、“3.4.2质量研究”中。具体要求为:(1)在“2.2.1药学主要研究结果总结”中增加基准样品的处方、工艺、质量标准等;(2)在“2.2.2药学研究结果分析与评价”中增加基准样品所用药材/饮片情况、基准样品制备和质量研究结果、评价制剂和基准样品质量一致性的各指标对比研究结果等;(3)在“3.3.4.1制备工艺路线筛选”中提供基准样品所用药材/饮片情况,基准样品的制备研究、质量研究、质量标准以及药材、饮片、基准样品的相关性研究资料等;(4)在“3.3.5.7生产数据和工艺验证资料”中提供基准样品、中试规模样品、商业规模样品的“干膏率”等制备过程控制指标的对比研究结果等;(5)在“3.4.2质量研究”中提供中试规模以上生产的中间体、制剂及所用的药材、饮片的相关性研究数据,基准样品、中试规模样品、商业规模样品的“浸出物/总固体”“指标成份含量”“指纹/特征图谱”等质量控制指标的对比研究内容等。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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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管行政权力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 监管行政许可自由裁量基准》《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管行政检查自由裁量基准》《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管行政强制自由裁量基准》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管行政权力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管行政许可自由裁量基准》《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管行政检查自由裁量基准》《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管行政强制自由裁量基准》已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2023年第3次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2023年10月25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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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家药监局综合司 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增设黑龙江省绥芬河、同江药材进口边境口岸有关事项的通知(药监综药注〔2023〕77号)

    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口岸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口岸药品检验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经国务院批准,同意增设黑龙江省绥芬河口岸和同江口岸为药材进口边境口岸。为进一步规范绥芬河和同江口岸药材进口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绥芬河铁路口岸的关区代码为1902,绥芬河公路口岸的关区代码为1925,佳木斯市同江口岸的关区代码1904。二、牡丹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和佳木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分别承担绥芬河口岸和同江口岸进口药材备案工作,牡丹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办理绥芬河口岸进口药材登记备案时使用已启用的备案专用章。佳木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办理同江口岸进口药材备案时使用“药品备案专用章”,印章式样见附件。三、牡丹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和佳木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均与黑龙江省药品检验研究院建立进口药材备案和口岸检验的工作关系,规范开展绥芬河口岸和同江口岸进口药材的备案,组织口岸检验工作。四、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加强辖区内的进口药材监督管理工作,提高进口药材备案和口岸检验的信息化水平。附件:佳木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药材进口备案专用章样式国家药监局综合司 海关总署办公厅2023年9月18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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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医疗器械创新服务提质增效行动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京药监发〔2023〕234号)

    各有关单位:《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创新服务提质增效行动方案(2023-2025年)》已经2023年第12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各单位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服务医疗器械产业发展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改革创新工作,要树立全局观念和大局意识,主动融入首都新发展格局,持续提升服务效能,强化审评审批,加快推动我市医疗器械产业高质量发展。各单位各部门要将任务落实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做好统筹协调,明确责任分工,密切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要发挥各自优势,细化工作要求,加强调查研究,及时总结经验,抓好任务落实,一体化推进各项工作有序开展,形成促发展惠民生“一盘棋”格局,确保工作取得实效。特此通知。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2023年10月25日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创新服务提质增效行动方案(2023-2025年)为贯彻新发展理念,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激发企业创新动力和市场活力,提高产品竞争力,回应社会关切,更好满足公众安全用械需求,落实《北京市“十四五”时期药品安全及高质量发展规划》《北京市生物医药全产业链开放实施方案》《北京市全面加强药品监管能力建设的若干措施》有关服务支持医疗器械产业高质量发展相关要求,结合主题教育成果,制定本行动方案。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以新时代首都发展为统领,坚持“五子”联动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全力服务“两区”建设和京津冀协同发展,持续深化医疗器械注册审评审批制度改革,不断创新管理服务理念,为推进医疗器械产业高质量发展做出更大贡献。二、基本原则(一)坚持创新驱动。通过政策引领、机制创新释放发展动能,强化技术指导,加速产品研发转化,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二)坚持提质增效。通过减时限、优服务、强培训营造产业创新发展环境,激发创新研发活力,推动产品快速获批。(三)坚持协同联动。通过央地合作,部市联动,强化部门协同,深化产品注册审评审批制度改革,推动产业加速向高端化迈进。(四)坚持技术保障。通过医工协作,发挥科研技术单位和行业组织平台作用,有效配置资源,实现互利共赢,推动创新成果研发转化。(五)坚持底线思维。通过强化注册管理,统筹发展与安全,依法依规开展审评审批,确保产品安全、有效、质量可控。三、行动目标针对第二类医疗器械,在确保审评审批质量前提下,在现有行政审批改革措施基础上,将产品注册审评审批提质增效措施由行政审批环节延伸到技术审评等环节,通过优化技术审评、检验流程,压缩技术审评、检验用时,促进审评审批、检验效率整体提升。针对第三类医疗器械,充分发挥国家级创新服务站作用,完善政企沟通机制,构建多渠道、多层次的企业服务通道,开展精准服务和指导,助力创新成果转化,服务和推动更多产品获批上市。到2023年底实现以下目标:1.第二类创新和优先审批产品审查平均用时由现行的40个工作日缩减至20个工作日,注册技术审评平均用时由法规规定的120个工作日缩减至30个工作日,行政审批用时由现的5个工作日缩减至3个工作日;2.首次注册不需提交产品注册补充资料(零发补)的第二类产品,自受理至审批办结平均用时由法规规定的88个工作日缩减至40个工作日;3.首次注册需提交产品注册补充资料的第二类产品,注册技术审评平均用时由法规规定的120个工作日缩减至58个工作日,变更注册和延续注册技术审评平均用时由法规规定的120个工作日均缩减至35个工作日,行政审批用时由现行的5个工作日缩减至3个工作日。4.第二、三类创新和优先审批产品当年新获批不少于10个。到2024年底实现以下目标:1.第二类创新和优先审批产品审查平均用时由20个工作日缩减至15个工作日,注册技术审评平均用时由30个工作日缩减至20个工作日,行政审批用时由3个工作日缩减至2个工作日;2.首次注册不需提交产品注册补充资料(零发补)的第二类产品,自受理至审批办结平均用时由40个工作日缩减至30个工作日;3.首次注册需提交产品注册补充资料的第二类产品,注册技术审评平均用时由58个工作日缩减至52个工作日,变更注册和延续注册技术审评平均用时由35个工作日均缩减至30个工作日,行政审批用时由3个工作日缩减至2个工作日。4.第二、三类创新和优先审批产品两年累计新获批不少于25个。到2025年底实现以下目标:出台配套创新服务政策,完善审评审批服务措施,健全具有首都特色的审评检测体系,健全科学高效的审评机制,推动第二、三类创新和优先审批产品获批总量累计达到120个以上,保持创新能力全国领先。四、重点任务(一)提升注册审评审批时效1.提速审评审批。修订《北京市医疗器械快速审评审批办法》,对纳入重大科技专项和重点研发计划的、进入创新和优先审查通道的第二类产品,按照项目制管理,完善审评项目管理人制度、技术审评机构与注册人沟通制度、技术审评专家咨询委员会制度,优先审评审批。对产品未发生变化申请延续注册、产品减少规格型号、创新和优先审批产品同系列配套迭代、产品管理类别降类、关联强制性标准实施、外埠已取得注册证来京注册、承接外埠企业产品受托生产、进口转移国产产品注册和集团公司因兼并重组涉及产品注册等情形加强服务指导,加快审评审批。2.开展审前指导。支持科研院所成果转化,重点围绕人工智能、生物材料、“卡脖子”技术突破、进口转移国产、中医类、康复类、数字疗法、脑机接口、医疗美容等领域涉及的产品,通过揭榜挂帅、项目征集等方式进行动态调整,开展产品注册审前指导服务。3.创新服务机制。研究创新服务模式和审评核查优化机制,通过优化科室设置、优化咨询沟通、优化审评核查流程、优化进程跟踪等服务措施,实现技术审评风险提前研判,服务工作重心前移,合理配置审评力量,分路科学审评指导,提高审评审批整体效率,加快第二类产品注册速度。4.搭建服务平台。依托国家级和市级创新服务站,落实“接诉即办”“服务包”长效机制,前移服务窗口,提升服务意识,围绕重点产品,按照“专人辅导、提前介入、全程跟踪”机制,为企业提供个性化服务与精准扶持。5.强化政策宣传。开展政策进园区活动,加强政策宣传,引导企业落实主体责任,提升注册申报资料质量,倡导零发补理念。发布政策解读、咨询解答、工作动态等,提高社会面的知晓率和参与度,营造科学监管良好舆论氛围。(二)推进注册审评审批服务6.优化注册受理审批。对医疗器械注册审批事项实行清单化管理,动态调整办事指南设置和内容,制定完善作业指导书,严格落实“一次性告知”承诺,开展“延时服务”,做到让办事群众“只跑一次”,实现一次性提交材料全链条办理,不断提高受理审批标准化水平。持续推动数字政务建设,加快审评审批系统一体化升级改造,不断提升“全程网办”使用功能体验,实现医疗器械注册审评审批全程电子化。优化企业第二类产品注册申报资料,对体外诊断试剂涉及增加仅装量差异的包装规格、增加相同自动化程度适用机型的变更注册,可免于提交分析性能评估资料、产品变化相关风险分析资料、技术要求、说明书、标签样稿。7.扩大优先服务范围。对已进入创新和优先审查通道的第二类产品,指派专人全程跟踪辅导,提供临床试验方案编写指导服务,优先安排产品检验、体系核查、审评审批。对同一企业,已有进入创新和优先审查通道的第二类产品,其同系列产品或配套产品,可享有同等服务措施。对已取得注册证的创新和优先审批产品,在首个注册周期内,其同一注册单元产品因迭代升级等情形申请变更注册的和延续注册的,可享有同等的服务措施。8.避免现场重复核查。进一步规范第二、三类产品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工作,逐步完善注册核查程序和检查指导原则“1+N”管理制度体系,合并现场检查,合理安排检查,优化项目流程。强化注册人全生命周期主体责任,对符合条件的不启动核查、免于现场检查或优化现场检查,开展真实性核查。加强跨区域联动,持续推动京津冀检查资源共享和结果互认。9.开展补充资料指导。运用信息化手段,完善审评补充资料沟通机制,拓宽咨询渠道,实行网上预约。提供第二类产品补充资料提交前指导服务,指导企业准确理解补充要求,提高补充资料的准确性,缩短补正周期。10.优化产品检验服务。依托北京市医疗器械检验研究院技术优势,对提速审评审批和开展审前指导中的重点产品优化注册检验服务,开辟绿色检验通道,实施优先检验。提高检验信息化水平,依托药品全生命周期监管系统建设,推进医疗器械检验业务全流程电子化,实现各阶段资料网上办理,提升检验效能。向前延伸检验服务,对本市产品技术要求编写、关键指标定标和方法学研究、企业自建注册自检实验室、企业新建和改扩建厂房、洁净环境检测验证等开展技术服务,指导企业产品研发和科研成果转化。11.优化产品临床评价。指导企业严格执行临床评价要求,针对临床评价推荐路径为“同品种临床评价”的第二类产品,指导企业按照《医疗器械临床评价等同性论证技术指导原则》、《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医疗器械注册申报临床评价报告技术指导原则》的要求提交临床评价资料。针对需要开展临床试验的产品,指导企业申报备案,通过现场检查强化服务。12.优化产品分类管理。组织开展产品分类界定,加强与国家药监局标管中心和器审中心沟通,强化指导服务,优化分类界定流程,提升分类管理工作效率,缩短企业申请分类界定用时,严格开展分类界定工作。(三)加强科技成果转化协同13.搭建研发测试平台。依托北京市医疗器械检验研究院国家药监局和北京市重点实验室技术优势,提供从研发到产品注册各阶段的产品安全、性能测试、技术验证等服务。14.助力临床研发应用。发挥首都医疗机构、科研院所的资源优势,推动院企合作,支持北京研究型医院和研究型病房建设,以临床应用为导向,指导企业研发创新,提供技术支撑服务。支持临床科研成果应用,鼓励临床试验机构优先开展本市企业创新和优先审批产品临床试验。15.发挥社会共治平台作用。加强行业自律,发挥行业组织桥梁纽带作用,整合社会资源,指导企业培养建立注册专业化队伍,开展企业服务指导,营造诚信自律、社会监督的共治氛围,打造社会共治良好局面。16.支持产品注册受托生产。深入实施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支持本市具备相应生产条件和能力的生产企业(含CDMO平台)承接外埠注册人委托生产的产品。17.开展前沿技术课题研究。依托国家重点实验室、科学监管基地、博士后工作站,发挥在京国家医学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研究型医院、科研院校和行业领先企业的资源优势,立足国家“十四五”医疗产业发展规划,加强重点领域攻关,开展科学监管机制研究,跟踪前沿科技信息,推动创新成果转化。18.开展技术规范课题研究。推进第二类产品注册申报指南和技术审评规范的制定和公开。鼓励企业参与技术审评规范的制定修订。鼓励社会组织开展团体标准制定。鼓励企业在变更注册中引用推荐性标准、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和注册技术审评规范。(四)释放注册审评审批红利19.加强多方战略合作。联合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与国家药监局器审中心开展部市合作,设立国家级创新服务站,开辟便捷服务通道,加强与高等院校合作,加强横向部门间联动,动态掌握在研在审产品信息,提升产品科研创新转化能力,助力市场亟需产品的产业化进程。20.支持高端产品落地。支持进口产品注册人在京申请国产产品注册,按照法规要求可提交原产品有关申报资料。支持人工智能和数字疗法医疗软件类等产品在城中心区域和非限制区域转化落地。21.支持产品转化应用。对已取得第二、三类注册证的创新优先审批和人工智能等产品,采取目录制管理,加大产品推广应用力度,提升产品行业认知度,鼓励医疗机构优先采购。22.研究制定创新政策。紧抓医疗器械创新发展新机遇,创新管理服务理念,开展创新机制研究,重点围绕进口转移国产注册、企业来京发展、注册审评补充资料审前指导、主文档登记、首个产品注册等内容研究制定第二类产品创新支持政策,不断完善相关制度体系。(五)加强服务水平能力建设23.提升审评检验能力。全方位提升专业能力,加强职业化专业化审评检验队伍建设,创新高素质审评检验人员培养模式,根据不同岗位、不同专业领域的特点和要求,开展审评检验人员和进驻创新服务站人员专项分类培训,选派专业人员轮岗学习,培养专家型、复合型审评人才。强化培训管理、考核评估和培训成果运用,提高业务培训的系统性、针对性和有效性。发挥首都医疗科研资源,在医疗机构、科研院所、检验机构和行业领先的生产企业设立实训基地,开展系统化理论技能与实操培训,研究建立制度化的审评检验人员培训机制,引领审评检验队伍能力水平不断提升。24.扩充审评检验资源。拓展注册检验服务资源,公示符合要求的检验机构名单,认可第三方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加强京津冀检验资源对接,形成检验合力。多渠道充实专业力量,通过人员招聘和干部交流等方式,面向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等相关单位引进专业急需人才,充实具有相关专业背景和工作经验的审评检验专业人员,进一步优化审评检验队伍结构。根据咨询服务、重点审评项目等需要,聘用一批审评检验领域专家,提升专业能力。建设医疗器械专家智库,丰富沟通交流渠道和形式,借助“外脑”力量提升业务素质和治理能力。25.加强业务培训指导。充分发挥创新服务站的政企互动纽带作用,通过与企业和生物医药产业园区主动对接、走访座谈等方式,加强政策宣贯解读,了解培训需求,针对性组织开展专题培训,进一步强化对创新产品研发、申报单位在法规和业务等方面的培训,加速创新产品转化落地。同时,结合区域发展需要,加强与天津、河北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协同联动,充分利用京津冀资源优势,加强业务培训和经验交流,推动区域创新产品研发和注册申报能力持续提升。五、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工作专班,明确任务分工,定期研讨会商,提出工作要求,统筹推进本行动方案有序实施,确保各项任务按期落实到位。(二)加强调查研究。巩固主题教育成果,主动深入园区、企业和研发机构开展调研,听取需求建议,完善工作机制,打通堵点难点,制定工作措施。(三)加强跟踪问效。紧跟工作进展,明确进度安排,做好统计分析,加强督促检查,及时总结经验,形成政策建议,不断持续优化,定期开展评估,确保取得实效。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政策公告 北京市
  • 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安全责任约谈办法》的通知

    各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各处室、所属事业单位:《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安全责任约谈办法》已经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3年第6次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3年10月26日(此件公开发布)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安全责任约谈办法第一条 为落实药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督促州、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药品监管部门切实履行法定职责,监督行政相对人严格履行法定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安全责任约谈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责任约谈,是指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对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或者药品监管部门,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行政相对人,约见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指出问题、给予告诫、明确要求、督促整改,强化其法律意识、安全意识、责任意识、风险意识的监督管理措施。第三条 行政相对人包括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含中药材、中药饮片、中药配方颗粒、医疗机构制剂)研制、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临床试验机构、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疫苗配送单位、接种单位;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临床试验机构、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生产经营者等。第四条 责任约谈不影响依法采取暂停生产、销售、使用、进口等其他风险控制措施。因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相关单位和人员依法予以处分或者行政处罚的,如认为应当同时予以告诫、指导和督促,以有效控制风险、消除隐患和改进工作的,也可以同时进行责任约谈。第五条 州、市人民政府存在下列行为的,省局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一)未履行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安全领导、组织、协调、保障等职责,导致本地区发生重特大药品、医疗器械或者化妆品安全事件的;(二)对本行政区域内药品、医疗器械或者化妆品安全问题长期不组织研究、协调处理,未及时发现和消除行政区域内重大安全隐患的;(三)本行政区域内监管力量薄弱,严重影响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四)瞒报、谎报、缓报、漏报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安全事件或者应急处置不力,在全省范围内造成重大影响或者在全国范围内造成较大影响的;(五)违法干预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案件查办,导致重大违法行为未能及时处理,造成严重影响的;(六)存在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责任约谈的其他情形的。第六条 州、市药品监管部门存在以下行为的,省局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一)未履行监管职责,导致本地区发生重特大药品、医疗器械或者化妆品安全事件的;(二)未及时发现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安全系统性、区域性风险,或者未及时消除本地区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安全隐患的;(三)在行政许可、监督检查、体系核查、检验检测、不良反应或不良事件监测与处理、案件查办以及安全事件应对与处置等监管执法中,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和要求,造成严重影响的;(四)监管机制制度不健全,严重影响安全监管工作的;(五)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局检查、核查中发现高风险产品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存在严重缺陷,日常监管应当发现而未能及时发现的;(六)对公安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公安厅、省局等委托、交办或者督办的事项调查、核实、查处不力,严重影响事项处理的;(七)对国家药品监督管理、省局部署开展的专项行动、专项检查等,组织不力、敷衍塞职,造成本地区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市场秩序混乱,用药用械用妆安全隐患突出的;(八)违法干预监管执法,导致重大违法行为未能得到及时处理的;(九)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其他突出问题,造成恶劣影响的。根据相关职责,参照上述约谈情形,省局必要时可以对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其药品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第七条 行政相对人存在以下行为的,省局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一)研制、生产、经营、使用过程中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消除,可能引发跨区域或者全省范围的质量安全风险的;(二)注册申报、备案、许可、批签发、生产检验记录或者年度报告的资料或者样品真实性存在严重问题的;(三)质量管理体系存在严重缺陷,难以保障产品质量安全的;(四)未按规定及时履行上市后研究、上市后评价、产品召回、风险控制等义务情况严重的;(五)瞒报、谎报、缓报、漏报严重不良反应或不良事件,造成较大影响;(六)未按监管要求落实整改措施的;(七)拖延、拒绝或逃避药品监管部门依法开展的核查检查的;(八)存在其他重大安全隐患,省局认为需要约谈的。第八条 责任约谈由省局相关处室、所属事业单位依职责提出约谈申请并组织实施。约谈申请应当附约谈方案。约谈方案包括:约谈事由、约谈对象、约谈时间、约谈方式、主持人、约谈主要内容、约谈实施程序,并确定约谈口径。第九条 对州、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的责任约谈,约谈申请经省局分管负责人同意、主要负责人审批,报请云南省人民政府同意后,由省局主要负责人主持实施。州、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因特殊情况无法参加的,可以委托州、市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参加。对县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的责任约谈,约谈申请经省局分管负责人同意、主要负责人审批,并告知被约谈人所在州、市人民政府后,由省局主要负责人主持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因特殊情况无法参加的,可以委托县级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参加。对州、市药品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约谈,约谈申请经省局分管负责人同意、主要负责人审批后,由省局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负责人主持实施。对县级药品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行政相对人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责任约谈,约谈申请经省局分管局领导审批后,由省局分管负责人或者约谈申请提出单位主要负责人主持实施。对县级药品监管部门采取集体约谈方式的,须报经省局主要负责人同意。被约谈人为境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境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无法参加的,可以委托境内代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参加。第十条 对同类问题的责任约谈,可以以集体约谈的方式进行。涉及多个部门的,可以与相关部门联合进行责任约谈。对县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的责任约谈,州、市药品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当列席;对县级药品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约谈,州、市药品监管部门分管负责人应当列席;对市县两级药品监管部门监管行政相对人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责任约谈,负责监管的州、市药品监管部门分管负责人或者县级药品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当列席。对县级药品监管部门或者其监管行政相对人的责任约谈,省局可以委托州(市)药品监管部门实施。委托责任约谈,应当告知附约谈方案。根据需要责任约谈可以邀请有关专家、公众代表、新闻媒体等参加或者列席。第十一条 责任约谈一般以会议形式进行,也可以以视频方式。约谈单位参加责任约谈人员不得少于3人。参加责任约谈的人员与被约谈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未经省局同意,参加责任约谈的人员不得录音录像,不得对外透露约谈内容。第十二条  决定进行责任约谈的,应当提前5日向被约谈单位发出约谈通知书。约谈通知书包括:责任约谈事由、时间、地点、参加人员、约谈要求、需要提交的材料及提交时限、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紧急情况下可以立即进行责任约谈。被约谈单位收到通知书后应当按要求及时提交相关材料,包括:基本情况、主要问题、原因分析及拟采取的整改措施。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约谈时间的,被约谈单位应当向省局提出申请,并经省局同意后重新确定。第十三条 责任约谈一般按照以下流程进行:(一)核实被约谈单位参加人员身份信息;(二)主持人或者主持人指定的人员宣读责任约谈纪律并介绍参加人员;(三)主持人或者主持人指定的人员说明责任约谈事由、约谈目的,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四)听取被约谈人的问题分析、整改计划;(五)对被约谈人进行必要的询问;(六)确定整改措施及时限要求。责任约谈过程中,被约谈人可以就约谈事项进行陈述申辩。责任约谈应当形成书面记录,由参加责任约谈人员代表、被约谈人、记录人签字确认后归档。第十四条 责任约谈应当在结束后3日内形成约谈纪要。约谈纪要的主要内容包括:约谈时间、地点、参加人员、约谈事由、确定的整改措施和时限要求等。约谈纪要应当送达被约谈单位。被约谈人为州、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的,约谈纪要应当抄报云南省人民政府。被约谈人为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州、市药品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的,约谈纪要应当抄送州、市、人民政府。被约谈人为县级药品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的,约谈纪要应当抄送县级人民政府和州、市药品监管部门。被约谈人为行政相对人的,根据监管职责和约谈内容,约谈纪要应当抄送被约谈行政相对人所在地州、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根据约谈内容和工作需要,约谈纪要可以抄送相关部门。第十五条 被约谈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控制风险,完善制度、消除隐患,并按约谈纪要要求提交相关整改报告。第十六条 省局应当督促被约谈单位按照要求推进和完成整改工作,必要时,可以对整改情况进行督促检查。被约谈单位为行政相对人的,对其负责监管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监督行政相对人按照要求及时落实整改要求。第十七条 州、市、县、区级人民政府或者药品监管部门拒绝责任约谈或者拒不整改的,省局应当将有关情况通报其上级人民政府或者同级人民政府、上级药品监管部门,以及相关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和绩效考评部门,年度药品安全工作考核不予评定等次。行政相对人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拒不参加责任约谈或者拒不按要求整改的,应当将有关情况予以通报,并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对存在的违法行为依法依规处理。第十八条 责任约谈申请审签、约谈通知书、行政相对人相关证明文件、约谈记录、约谈纪要等,省局相关处室、所属事业单位应当及时整理归档。行政相对人责任约谈情况和整改情况应纳入其信用档案。第十九条 对责任约谈中获悉的工作秘密和企业商业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务信息,应当按规定予以保密。第二十条 州、市、县、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或者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安全责任约谈办法。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附件:1.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责任约谈方案( 模板 ) 2.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责任约谈通知书( 模板 ) 3.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责任约谈记录(模板) 4.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责任约谈纪要(模板)附件1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责任约谈方案( 模板 )一、约谈事由:××××××××××××××××二、约谈对象:××××××××××××××三、约谈时间:××年××月××日××时××分至××时××分四、约谈方式:单独约谈/集体约谈 现场会议/视频会议五、主持人:×××六、约谈主要内容(一)××××××××××××××××(二)××××××××××××××××(三)××××××××××××××××七、约谈实施程序(一)××××××××××××××××(二)××××××××××××××××(三)××××××××××××××××(四)××××××××××××××××(五)××××××××××××××××附:约谈提纲附件2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责任约谈通知书( 模板 )××××——×××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和《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安全责任约谈办法》,定于××××年××月××日××时,在×××(地点),由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同志(约谈主持人及职务)/×××(单位名称)×××同志就×××(约谈事由)事项主持与你单位进行责任约谈。请你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按时参加。(行政相对人参加人员请携带身份证等身份证明材料;参加人员为境外企业或者境内代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应当提交相关授权书;授权书应当为中文或者附中文译文,并按规定公证;授权书在境外签署的,还应当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有关条约规定的证明手续。)请于××××年××月××日前将责任约谈参加人员名单、责任约谈事项有关说明材料(纸质版加盖单位公章,同时附电子版)报送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系人:×××、×××,联系电话:××××××××、××××××××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年××月××日附件3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责任约谈记录(模板)约谈时间:××××年××月××日××时××分至××时××分约谈地点:××××会议室约谈主持人:××××约谈单位参加人员:××(单位)×××、×××、×××被约谈单位参加人员:×××、×××(单位、职务、姓名,行政相对人参加人员需要记录身份证号码或者护照号码)其他单位参加人员:×××、×××(单位、职务、姓名)约谈主持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和《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安全责任约谈办法》,针对你单位×××(约谈事由),为了×××(约谈目的),现对你单位进行责任约谈。参加责任约谈的有:约谈单位×××、×××、×××。被约谈单位×××、×××、×××、×××、×××、×××。(被约谈单位为行政相对人的,应当宣读其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回避的权利,询问是否申请回避)宣读责任约谈纪律。约谈主持人/主持人指定的其他参加约谈人员:××××(指出问题,提出整改建议)被约谈人:××××(陈述,问题分析,整改计划)参加约谈人员:××××××(询问)被约谈人:××××××(回应)约谈主持人:刚才××××指出了你单位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整改要求,你单位进行了陈述。请你单位××××××(整改措施和时间要求)约谈主持人:本次责任约谈到此结束,请你单位按照要求认真落实,抓紧整改。请对约谈记录签字确认。被约谈人:(签字)约谈单位代表:(签字)记录人:(签字)××××年××月××日附件4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责任约谈纪要(模板)×××× 年 ×× 月 ×× 日, ××× (单位、姓名及职务)同志主持,在 ××× (约谈地点),就×××(约谈事由),对×××(被约谈单位)进行约谈。×××、×××、×××(单位、姓名及职务,有其他单位参加的,一并列明)参加约谈。被约谈单位×××、×××(单位、姓名及职务)接受约谈。约谈指出了×××(被约谈单位)存在的××××××(存在问题),听取了被约谈人的陈述申辩。约谈要求(整改和时限要求):一、××××××××××××××。二、××××××××××××××。三、××××××××××××××。约谈单位:×××、×××、×××(参加人员姓名)被约谈单位:×××、×××、×××、×××(参加人员姓名)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政策公告 云南省
  • 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管行政权力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管行政许可自由裁量基准》《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管行政检查自由裁量基准》《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管行政强制自由裁量基准》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管行政权力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管行政许可自由裁量基准》《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管行政检查自由裁量基准》《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管行政强制自由裁量基准》已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2023年第3次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2023年10月25日文件下载:桂药监规〔2023〕3号(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管行政权力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的通知).pdf政策解读:《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管行政权力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管行政许可自由裁量基准》《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管行政检查自由裁量基准》《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管行政强制自由裁量基准》政策解读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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