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药品标准管理办法》《国家药监局国家中医药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保局关于结束中药配方颗粒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控制与标准制定技术要求〉的通告》以及国家药典委员会关于中药配方颗粒药品标准制定的有关规定,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中药配方颗粒标准(第三批)》,共计27个品种,现予以公布实施。特此通告。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中药配方颗粒标准(第三批)目录 2.内蒙古自治区中药配方颗粒标准(第三批)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2024年2月8日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中药配方颗粒标准(第三批)目录序号标准号品种名称1NMG-PFKL-2024001卷柏(垫状卷柏)配方颗粒2NMG-PFKL-2024002制天南星(天南星)配方颗粒3NMG-PFKL-2024003乳香(埃塞俄比亚乳香)配方颗粒4NMG-PFKL-2024004山慈菇(独蒜兰)配方颗粒5NMG-PFKL-2024005炒鸡内金配方颗粒6NMG-PFKL-2024006白薇(白薇)配方颗粒7NMG-PFKL-2024007鳖甲配方颗粒8NMG-PFKL-2024008绵马贯众配方颗粒9NMG-PFKL-2024009预知子(木通)配方颗粒10NMG-PFKL-2024010老鹳草(野老鹳草)配方颗粒11NMG-PFKL-2024011土鳖虫(地鳖)配方颗粒12NMG-PFKL-2024012茯苓皮配方颗粒13NMG-PFKL-2024013胖大海配方颗粒14NMG-PFKL-2024014蚕沙配方颗粒15NMG-PFKL-2024015花椒(花椒)配方颗粒16NMG-PFKL-2024016冬葵果配方颗粒17NMG-PFKL-2024017地骨皮(枸杞)配方颗粒18NMG-PFKL-2024018肉豆蔻配方颗粒19NMG-PFKL-2024019棕榈炭配方颗粒20NMG-PFKL-2024020牡丹皮配方颗粒21NMG-PFKL-2024021九节菖蒲配方颗粒22NMG-PFKL-2024022茜草炭配方颗粒23NMG-PFKL-2024023黑芝麻配方颗粒24NMG-PFKL-2024024香薷(江香薷)配方颗粒25NMG-PFKL-2024025谷精草配方颗粒26NMG-PFKL-2024026西洋参配方颗粒27NMG-PFKL-2024027天冬配方颗粒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为进一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药品安全“四个最严”的要求,规范京津冀区域内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监督检查工作,落实国家药监局《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监督检查要点及判定原则(试行)》有关要求,我局组织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2021年发布的《京津冀药物临床试验机构日常监督检查标准》进行修订,形成了《京津冀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监督检查标准(2024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意见建议。公开征集意见时间为:2024年2月8日至3月8日。意见反馈渠道如下:1.电子邮件:zhucechu@yjj.beijing.gov.cn,邮件主题请注明“京津冀检查标准反馈意见”。2.邮寄通信地址:北京市通州区留庄路6号院2号楼628室,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管理处,邮政编码:101100。(请在信封上注明“意见征集”字样)3. 传真:010-555273334. 电话:010-555269175. 登录北京市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beijing.gov.cn),在“政民互动”版块下的“政策性文件意见征集”专栏中提出意见。附件:1.《京津冀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监督检查标准(2024版)(征求意见稿)》2.《京津冀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监督检查标准(2024版)(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3.《征求意见反馈表》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2024年2月8日附件1京津冀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监督检查标准(2024年版)(征求意见稿)为加强京津冀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监督管理,提升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监督检查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监督检查要点及判定原则(试行)》等,修订本检查标准。一、适用范围本检查标准适用于京津冀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对行政区域内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进行的日常监督检查(包括备案后首次监督检查)、专项检查、有因检查等。根据检查类型和检查重点,现场检查可适用部分检查要点。二、检查内容检查要点共19个检查环节、148个检查项目,分为机构和临床试验专业(以下简称专业)2个部分,包含对资质条件与备案、运行管理等方面的现场检查内容。检查项目中关键项目共计14项(标示为“★★”),主要项目共计60项(标示为“★”),一般项目共计74项。三、判定原则检查发现的缺陷分为严重缺陷、主要缺陷和一般缺陷。一般情况下,关键项目不符合要求判为严重缺陷,主要项目不符合要求判为主要缺陷,一般项目不符合要求判为一般缺陷;可以综合相应检查要点的重要性、偏离程度以及质量安全风险进行缺陷分级。应当对机构和专业分别作出结论。(一)现场检查结论的判定原则1.未发现严重缺陷和主要缺陷,发现的一般缺陷少于5项,经综合研判,所发现缺陷不影响受试者安全和/或试验数据质量或者影响轻微,认为质量管理体系比较健全的,结论为符合要求。2.未发现严重缺陷和主要缺陷,发现的一般缺陷多于或等于5项;或者未发现严重缺陷,但存在主要缺陷且数量少于或等于3项,经综合研判,所发现缺陷可能影响受试者安全和/或试验数据质量,但认为质量管理体系基本健全的,结论为待整改后评定。3.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经综合研判,所发现缺陷可能严重影响受试者安全和/或试验数据质量,认为质量管理体系不能有效运行或者不符合机构备案基本条件的,结论为不符合要求:(1)严重缺陷1项及以上;(2)未发现严重缺陷,但主要缺陷3项以上;(3)其他不符合要求的情形。(二)综合评定结论的判定原则1.发现缺陷不影响受试者安全和/或试验数据质量或者影响轻微,认为质量管理体系比较健全的,结论为符合要求。2.发现缺陷可能严重影响受试者安全和/或试验数据质量,认为质量管理体系不能有效运行或者不符合机构备案基本条件的,结论为不符合要求。发现缺陷可能影响受试者安全和/或试验数据质量,现场检查结论为“待整改后评定”,整改后仍不能达到符合要求标准的,结论为不符合要求。四、检查要点内容详见附表1和附表2。附表1京津冀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监督检查标准——机构部分(A表)检查环节检查项目检查方法和内容检查依据条件和备案(A1-A5)A1资质条件★★A1.1 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查看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规定》第5条(一)★★A1.2 具有二级甲等以上资质(或经过资格认定)。查看医疗机构级别证明或其他文件《规定》第5条(一)★A1.3 备案的场地符合所在区域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对院区(场地)的相关管理规定,原则上应在备案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地址范围内。核实备案平台信息与实际地址,是否与执业许可证或其他相关文件一致《规定》第5条(一)★A1.4 具有与开展药物临床试验相适应的诊疗技术能力。查看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等相关证明性文件《规定》第5条(二)★★A1.5 具有急危重症抢救的设备设施、人员与处置能力。现场查看,必要时考核演练《规定》第5条(六)★A1.6 具有与开展药物临床试验相适应的医技科室,定期校准仪器设备,实验室检测项目有室间质评合格证书;委托医学检测的承担机构具备相应资质。现场查看仪器设备、检定证书、校准报告、室间质评证书《规定》第5条(八)★A1.7 具有门诊和住院病历系统,保障所采集的源数据可以溯源。现场查看机构HIS、LIS、PACS等信息系统,查看系统的稽查轨迹功能GCP第25条(二)A1.8 具有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规定的医务人员管理、财务管理等其他条件。现场查看相关文件《规定》第5条(十二)★A1.9 承担疫苗临床试验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其机构为省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不要求A1.1、A1.2、A1.5、A1.7条件。现场查看相关文件《规定》第5条★★A1.10 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检查,保证相关人员可直接查阅临床试验原始记录,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或不配合检查。查看检查记录,面谈相关人员GCP第16条(五)、第25条(七)★★A1.11 新药Ⅰ期临床试验或者临床风险较高需要临床密切监测的药物临床试验,应由三级医疗机构实施。查看医疗机构级别证明或其他证明性文件《规定》第15条★★A1.12 疫苗临床试验应由三级医疗机构或省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实施或者组织实施,实施单位应具有接种资质。查看医疗机构级别证明或其他证明性文件《规定》第15条A2组织管理部门及人员★A2.1 具有承担药物临床试验管理的组织管理部门,统筹药物临床试验的立项管理、试验用药品管理、档案管理、质量管理等工作。设置机构负责人、组织管理部门负责人,配备试验用药品管理、资料管理、质量管理等岗位,有职责分工,有人员任命或授权证明性文件。查看组织结构图和人员职责等管理文件《规定》第5条(七);GCP第16条(六)A2.2 机构负责人不兼任伦理委员会主任委员。查看伦理委员会委员任命文件《规定》第13条★A2.3 组织管理部门的人员数量和机构的规模相适应,人员具有相关教育背景,学历、业务能力满足各自的岗位职责要求,有充足的时间保障临床试验的实施和日常管理。查看人员简历等文件,面谈相关人员《规定》第5条(七);GCP第16条(六)★A2.4 机构负责人、组织管理部门负责人及其他管理人员经过GCP及相关法规、岗位职责、管理制度及标准操作规程(SOP)和临床试验知识的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查看培训考核记录,现场提问GCP第16条(六)A3场所与设施设备★A3.1 具有与药物临床试验相适应的独立的办公工作场所,以及必要的设备设施,包括但不限于:专用办公室、文件柜(带锁)、直拨电话、联网计算机、打印复印设备和文件传输设备等,并建立准确、高效的试验数据质控和溯源途径。现场查看场所及设备设施《规定》第5条(三)★A3.2 具有与药物临床试验相适应的独立的临床试验用药房及相关设备设施,满足试验用药品储存条件。现场查看场所及设备设施《规定》第5条(三)★A3.3 具有与药物临床试验相适应的独立的资料室及相关设备设施,具备防止光线直接照射、防水、防火、防盗等条件。现场查看场所及设备设施《规定》第5条(三)条;GCP第79条A4备案管理★★A4.1 已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备案管理信息平台”(以下简称备案平台)完成登记备案,无隐瞒真实情况、存在重大遗漏、提供误导性或者虚假信息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备案的情况。备案完成后方可开展临床试验。现场检查实际情况并核实备案平台《规定》第3、6、8、9条A4.2 备案前自行或者聘请第三方对本临床试验机构及专业的技术水平、设施条件及特点进行评估。查看评估报告与实际情况《规定》第7条A4.3 机构名称、机构地址、机构级别、机构负责人员和研究者等备案信息发生变化时,于5个工作日内在备案平台中按要求填写并提交变更情况。查看实际情况与备案变更信息《规定》第10条★A4.4 临床试验专业地址等发生变更的,应在完成备案工作后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管部门书面报告备案情况。查看实际情况与备案变更信息《规定》第19条★A4.5 机构于每年1月31日前在备案平台填报上一年度开展药物临床试验工作总结报告。查看备案平台中的相关信息《规定》第16条A4.6 机构接到境外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检查药物临床试验要求的,在接受检查前将相关信息录入机构备案平台,并在接到检查结果后5个工作日内将检查结果信息录入备案平台。根据接受境外检查情况核对备案系统《规定》第17条A5文件体系★A5.1 建立能够满足开展药物临床试验需要的文件体系,制定药物临床试验管理制度、SOP及适用的工作表单等相关文件,其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相符,及时更新完善,并具有可操作性且能够遵照执行。查看管理制度、SOP相关文件和执行情况《规定》第5条(十);GCP第16条(六)药物临床试验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机构组织管理制度及人员职责、临床试验运行管理制度、临床试验项目负责人承诺制度、立项管理制度、试验用药品管理制度、设施设备管理制度、人员培训制度、档案管理制度、合同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质量管理制度、其它相关的管理制度。标准操作规程包括但不限于:制定文件的SOP、立项的SOP、试验用药品管理的SOP、仪器设备管理的SOP、人员培训的SOP、档案管理的SOP、受试者知情同意的SOP、原始数据记录的SOP 、病例报告表记录的SOP、安全性信息处理和报告的SOP、质量控制的SOP、仪器设备使用、保养、校验等管理的SOP、其它相关SOP。试验设计技术要求规范包括但不限于:药物临床试验方案设计规范、病例报告表设计规范、知情同意书设计规范、药物临床试验总结报告的规范、其它相关试验设计技术要求规范。★A5.2 具有防范和处理药物临床试验中突发事件的管理机制与措施。查看机构应急预案和执行情况《规定》第5条(十一)A5.3 文件的起草、审核、批准、生效、修订、发放、回收、废止等符合机构相关管理制度及SOP的要求。查看相关管理制度和SOP《规定》第5条(十);GCP第16条(六)★A5.4 机构建立管理制度及工作程序,确保被授权的个人或单位(如临床研究协调员或委托检测单位等)具备相应资质,所执行临床试验相关职责和功能符合法规要求。查看管理制度和SOP,人员资质证明、档案,授权分工表《规定》第5条(四)、(十);GCP第17条(四)运行管理(A6-A9)A6立项和结题管理★A6.1 对药物临床试验进行立项管理,有立项管理相关文件,确保研究者及其团队同期承担临床试验项目数或者入组受试者例数受到合理控制,有足够的时间和资源实施临床试验。查看立项管理制度《规定》第12条;GCP第17条★A6.2 建有立项管理清单,保存有每个项目的立项申请表和相关资料。查看项目清单、立项申请表及相关项目资料《规定》第12条;GCP第17条A6.3 对立项资料的合规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评估本机构相关专业和研究者的条件和能力是否满足要求,保存有审查记录。查看立项审查文件《规定》第12条;GCP第17条A6.4 组织管理部门采取措施掌握各项临床试验的进展。查看相关文件《规定》第12条;GCP第17条★A6.5 与申办者签署临床试验合同,合同中明确各方职责,条款清晰完整,试验经费合理。查看临床试验合同GCP第40条A6.6 在临床试验期间,接收并保存安全性信息、研究者变更申请等资料,必要时进行审查。查看接收和审议相关资料情况GCP第16、47条A6.7 采取必要措施,协调解决临床试验的有关问题,保证各项临床试验在本机构顺利实施。面谈相关人员,查看相应工作程序及采取措施的文件记录GCP第16、17条A6.8 在临床试验结束后,审核研究者递交的结题报告或本中心试验小结。查看结题报告或本中心试验小结的审查记录,结题报告或本中心试验小结内容完整《规定》第12条;GCP第28条A7试验用药品管理★A7.1 指派专人管理试验用药品,保障试验用药品质量。查看人员任命文件《规定》第12条;GCP第21条(一)A7.2 建立试验用药品验收和退回管理文件及相关记录表单,保证试验用药品的数量、检验报告、效期、贮存和运输条件等符合试验方案要求,且相关信息被有效记录。查看相应文件,查看药品接收和退回文件和记录《规定》第12条;GCP第21条(一)A7.3 建立试验用药品分发、回收、退还等管理文件及相关记录表单。记录中包含日期、数量、批号/序列号、有效期、分配编码、每位受试者使用数量和剂量、相关人员签名等信息。查看相应文件,查看药房的药品分发、回收、退还记录等《规定》第12条;GCP第21条(二)★A7.4 试验用药品凭处方/医嘱或同等效力的其他文件发放。处方/医嘱由有处方权的研究医生开具,需标明试验用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等。查看处方/医嘱或同等效力的其他文件《规定》第12条;GCP第21条(二)A7.5 建立试验用药品储存的管理文件及相关记录表单,试验用药品贮存条件符合试验方案要求,贮存温湿度(如适用)记录完整。生物等效性试验用药品留样至少保存至药品上市后2年。查看相应文件,查看试验用药品相关记录等《规定》第12条;GCP第21条(三)、(五)A7.6 特殊药品的贮存、保管和使用符合相关规定。查看特殊药品的管理记录《规定》第12条;GCP第21条A8资料管理★A8.1 指派专人管理试验项目文档资料,保存有资料调阅和归还记录。查看纸质和电子资料的管理记录等《规定》第12条;GCP第25条(四)、第79条★A8.2 文档资料的保存符合“临床试验必备文件”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用于申请药品注册的临床试验,必备文件至少保存至试验药物被批准上市后5年;未用于申请药品注册的临床试验,必备文件至少保存至临床试验终止后5年。查看试验文档资料保存情况《规定》第12条;GCP第25条(四)、第80条A8.3 用于保存临床试验资料的介质保存完整和可读取。查看保存介质的完整性和可读取性GCP第79条A9质量管理A9.1 具有本机构培训计划,按计划实施培训工作并留存相关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培训记录、培训签到和考核记录等。查看培训计划、培训及考核记录《规定》第12条;GCP第16条A9.2 医技科室参与临床试验的人员应根据试验方案及实际工作需要,经过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及相关标准操作规程等培训。查看培训计划、培训及考核记录《规定》第12条;GCP第16条A9.3 对临床试验实施质量管理,制定质量管理计划。查看相关管理制度、SOP、检查记录等《规定》第12条;GCP第17条(六)★A9.4 根据质量管理相关制度、SOP和工作计划开展质控工作,并保存有质量管理过程记录,以及研究人员的反馈和整改情况记录。查看相关记录《规定》第12条;GCP第17条(六)A9.5 配合申办者或CRO组织的监查和稽查(如有),保证相关人员可直接查阅临床试验原始记录;保存有监查记录和稽查(如有)证明文件。查看监查、稽查(如有)记录,沟通记录等证明文件GCP第16条(五)、第25条(七)A9.6 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原因分析,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必要时进行跟踪审查。查看检查报告及其他相关记录,是否包含纠正和预防措施等《规定》第12条;GCP第17条(六)A9.7 组织管理部门定期向机构负责人汇报本机构临床试验工作情况及发现问题。查看相关文件《规定》第12条伦理委员会(A10)A10.1备案管理★★A10.1.1 设立有负责药物临床试验伦理审查的伦理委员会。查看成立伦理委员会的文件《规定》第5条(九)★A10.1.2伦理委员会相关信息已在备案平台完成备案,且与实际一致。现场检查实际情况并核实备案平台《规定》第3、6、9条A10.1.3伦理委员会备案信息发生变化时,于5个工作日内在备案平台中按要求填写并提交变更情况。查看实际情况与备案变更信息《规定》第10条A10.2组成和人员培训★A10.2.1 伦理委员会组成、运行、备案管理,应符合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要求,能够独立履行伦理审查职责,人员具备相应能力和工作经验。查看会审签到表、委员履历、审查记录、人员任命、培训记录等其他文件《规定》第13条;GCP第13条(一)、(二)A10.2.2 应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及委员。应设伦理办公室并任命伦理办公室负责人及伦理委员会秘书。委员及相关工作人员均有任命文件,且与实际一致。查看人员任命等文件《规定》第13条;GCP第13条(一)A10.2.3 应保留其委员的详细信息,人员履历根据本单位要求及时更新,并保证委员具备伦理审查的资格。查看委员履历、人员任命、培训记录等文件GCP第13条(六)A10.2.4 委员及相关工作人员经过药物临床试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本单位伦理审查工作程序、伦理审查专业知识等培训,掌握临床试验有关法规及伦理审查要求,考核合格后上岗。查看培训记录等文件,现场提问GCP第13条(二)A10.2.5 具有本机构培训计划,按计划开展培训,保存有培训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培训签到、培训内容记录和考核记录等。查看培训记录等文件GCP第13条(二)A10.3场所与设施设备A10.3.1 具有与伦理审查工作相适应的独立的办公工作场所,以及必要的设备设施,包括但不限于:专用办公室、文件柜(带锁)、直拨电话、联网计算机、复印设备和文件传输设备等。现场查看场所及设备设施《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第15条;《涉及人的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第39条(二)A10.3.2 伦理委员会档案室及其设施设备能够满足相关资料管理需要,应具备独立、充足的档案保存空间,并能保证档案的安全性和保密性。现场查看场所及设备设施《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第15条;《涉及人的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第39条(二);《涉及人的临床研究伦理审查委员会建设指南》第2章 七(二)A10.4文件体系★A10.4.1 建立有章程、相关管理制度和SOP等管理文件并遵照执行。其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等政策相符,具有可操作性,且及时更新和完善。文件体系包括但不限于:伦理委员会的组成、组建和备案的规定;伦理委员会会议日程安排、会议通知和会议审查、紧急会议审查、快速审查的程序;伦理委员会初始审查、跟踪审查(含修正案审查、年度/定期跟踪审查、安全性信息的审查、不依从/违背方案的审查、暂停/终止研究的审查、结题审查等)和复审(含对伦理审查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复审)的程序;向研究者及时通知审查意见的程序;伦理委员会人员培训考核制度、保密制度、利益冲突管理制度、项目审查制度及其它相关制度;项目档案管理、文件保密管理的SOP;安全性信息处理的SOP;其它制度、程序和标准操作规程。查看相应的章程、管理制度、SOP及其制修订情况《规定》第13条;GCP第13条(三)★A10.4.2管理文件的起草、审核、批准、生效、修订、废止等符合伦理委员会相关管理制度及SOP的要求。查看相应的章程、管理制度、SOP及其制修订情况《规定》第13条;GCP第13条(三)A10.5伦理审查★A10.5.1 审查试验方案及相关试验文件的科学性和伦理合理性,审查研究者的资质,保护受试者特别是特殊人群的权益和安全。查看伦理审查记录《规定》第13条;GCP第12条(一)至(十)★A10.5.2 审查临床试验实施中为消除对受试者紧急危害的试验方案的偏离或者修改、增加受试者风险或者显著影响临床试验实施的改变。查看方案偏离或修改等的审查记录《规定》第13条;GCP第12条(十一)★A10.5.3 对严重不良事件、可疑且非预期严重不良反应及可能影响受试者安全的其他信息的审查符合GCP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的要求。查看伦理委员会关于严重不良事件、可疑且非预期严重不良反应和其他安全性信息审查的SOP及相关审查记录《规定》第13条;GCP第12条(十一)A10.5.4 当临床试验未按照相关要求实施或者受试者出现非预期严重损害时,对暂停或终止该临床试验的必要性进行审查。查看相关的审查记录《规定》第13条;GCP第12条(十二)A10.5.5 应当对正在实施的临床试验定期跟踪审查,审查的频率应当根据受试者的风险程度而定,但至少一年审查一次。查看跟踪审查记录《规定》第13条;GCP第12条(十三)A10.5.6 受理并处理受试者的相关诉求,并保留有相关记录。查看相关处理记录《规定》第13条;GCP第12条(十四)A10.5.7 应明确规定伦理审查时限。应在合理的时限内完成临床试验相关资料的审查或者备案流程。伦理审查有书面记录,审查记录注明会议时间及讨论内容,并给出明确的书面审查意见。审查意见应当包括审查的临床试验名称、文件(含版本号)和日期。查看查看伦理审查相关SOP、会议记录、批件等《规定》第13条;GCP第13条(三)、(四)A10.5.8 会议审查意见的投票委员应当参与会议的审查和讨论,投票或提出审查意见的委员应当独立于被审查的临床试验项目。委员到会及投票人员符合法定人数要求。表决票及审查结论保存完整且与伦理审查批件一致。保留有出席伦理审查会议的签到、保密协议、利益冲突声明等。查看会议记录、表决票和批件及相关文件《规定》第13条;GCP第13条(四)、(五)A10.5.9 快速审查的项目应符合快速审查相关情形的规定。未通过快速审查的项目,应按照标准操作规程转入会议审查。快速审查的结果应在最近一次召开的伦理委员会会议上通报,并有会议记录。查看相关文件《涉及人的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第31条;《药物临床试验伦理审查工作指导原则》第26条★A10.5.10 伦理委员会保留伦理审查的全部记录,包括伦理审查的书面记录、委员信息、递交的文件、会议记录和相关往来记录等。所有记录至少保存至临床试验结束后5年。查看伦理审查记录《规定》第13条;GCP第15条其他(A11)A11其他★★A11.1试验机构不得提供虚假信息或隐瞒真实情况。查看相关文件《规定》第22条A11.2按计划对上一次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进行整改。查看相关文件《办法》第23条A11.3对当年药物临床试验数据核查发现问题进行了整改。查看相关文件《办法》第23条A11.4按照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管部门药物临床试验机构信息化管理相关要求填报并维护数据信息。查看省级信息化系统及相关文件《规定》第19条注:1.专业现场检查内容包括8个检查环节和69个检查项目,其中关键项目5项、主要项目28项、一般项目36项。对于新备案且未承担药物临床试验的专业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24个检查项目(不涉及B4-B8),其中关键项目3项,主要项目10项,一般项目11项。2.本表中所指的研究者为主要研究者。附表2京津冀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监督检查标准——专业部分(B表)检查环节检查项目检查方法和内容检查依据条件和备案(B1-B3)B1资质条件★★B1.1 专业已在备案平台完成登记备案,无隐瞒真实情况、存在重大遗漏、提供误导性或者虚假信息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备案的情况;备案完成后方可开展临床试验。查看备案平台信息《规定》第5条★★B1.2 备案的专业场地符合所在区域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对院区(场地)的相关管理规定。核实备案平台信息与实际地址,是否与执业许可证或其他相关文件一致《规定》第5条(一)★B1.3 开展以患者为受试者的药物临床试验的专业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的诊疗科目相一致;开展健康受试者的药物Ⅰ期临床试验、生物等效性试验的专业为Ⅰ期临床试验研究室专业。查看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规定》第5条(一)B1.4 专业具有与承担药物临床试验相适应的床位数、门急诊量(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除外)。检查科室现场,与备案平台核对《规定》第5条(五)★B1.5 具有必要的抢救设备设施和急救药品,保证受试者可迅速得到救治或转诊。现场检查抢救条件、急救药品,设备状态、种类、有效期、数量及其管理能够满足临床试验急救的需要。《规定》第5条(六)★B1.6 具有适当的受试者接待场所,能够满足知情同意、随访等需要。现场检查受试者接待场所GCP第7条★B1.7 具有专用的试验用药品储存设备设施及温湿度监控记录(如适用),能够满足药品储存、调配等试验条件要求。现场检查药品储存、调配条件《规定》第5条(三);GCP第21条★B1.8 具有专用的试验资料保管设施,能够满足试验资料保管要求。现场检查试验资料保存条件《规定》第5条(三);GCP第79条B1.9 临床试验相关仪器设备管理由经过培训的专人负责。现场检查人员培训记录《规定》第5条(三)B1.10 仪器设备标识清晰、准确,并按要求进行校准、验证、维护和使用,保留相应记录。现场检查仪器设备标识和相关记录《规定》第5条(三)B1.11 若为首次备案后新增的专业,形成新增专业评估报告,按照备案平台要求填录相关信息及上传评估报告。核对备案平台新增专业评估报告《规定》第8条B1.12 具有能满足临床试验需要的其它场所和设施设备。Ⅰ期临床试验研究室专业的场所与设施设备还应符合以下要求:应具有开展试验所需的空间。具有相对独立的、安全性良好的病房区域,保障受试者的安全性及私密性;应设有知情区、筛选区、采血区、抢救室、餐饮区、配餐室(如需)、活动区、生物样本处理/贮存区、寄物区、医护人员工作区、监查员办公室等功能区,且布局合理,关键区域应配有紧急呼叫系统、门禁控制等,具有安全良好的网络和通讯设施;具有满足生物样本处理及贮存的离心机、低温冰箱、温度监控系统等设施设备,确保生物样本的质量安全。开展疫苗临床试验还应具备国家规定的疫苗试验现场条件。现场检查场所及设施设备条件《规定》第5条(三);《药物Ⅰ期临床试验管理指导原则(试行)》第13条(一);《疫苗临床试验质量管理指导原则(试行)》第8条B2研究人员★B2.1 专业具有开展临床试验所需要的足够数量的临床医生、护士和其他相关人员(如临床研究协调员等)。检查专业人员组成、查看研究人员简历等GCP第17条★B2.2 研究人员具有临床试验所需的学历和专业背景,具有相关专业知识、能力、法规等的培训经历,掌握药物临床试验技术与相关法规,能承担药物临床试验。查看研究人员简历、培训记录等。可根据检查需要,现场提问专业研究团队关键岗位人员,考察其掌握药物临床试验技术、相关法律法规等政策及本机构管理要求的情况。《规定》第5条(四)、GCP第16条(一)、(三)★★B2.3 研究者具有高级职称,参加过3个以上药物临床试验,具有在临床试验机构的执业资格及临床试验所需的专业知识、培训经历和能力,且在“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备案管理信息平台”完成备案。查看职称证明及参加药物临床试验的证明材料,且在“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备案管理信息平台”完成备案。《规定》第5条(四)、GCP第16条B2.4 研究者有权支配参与临床试验的人员,具有使用临床试验所需医疗设施的权限。查看执业资格证书、职称职务证明,面谈研究者GCP第17条(三)★B2.5 研究医生和研究护士具有在本机构的执业资格,其他研究人员(如临床研究协调员等)与本机构通过合同等方式约定提供服务。查看执业资格证书、聘用合同等GCP第16条(一)B2.6应根据相关管理制度、SOP及工作需要,制定本专业培训计划。查看培训计划《规定》第5条(四)B2.7按计划实施培训工作并留存相关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培训记录、培训签到和考核记录等。查看培训方案、培训记录、培训签到和考核记录等《规定》第5条(四)B2.8 Ⅰ期临床试验研究室研究团队还应符合以下要求:研究室负责人。应具备医学或药学本科以上学历并具有高级职称,具有5年以上药物临床试验实践和管理经验,组织过多项Ⅰ期试验。研究医生。应具有医学本科或以上学历,具有在临床试验机构的执业资格及临床试验所需的专业知识、培训经历和能力。药师。应具备药学本科或以上学历,具有临床药理学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熟悉试验用药品管理的相关要求。研究护士。应具备在临床试验机构的执业护士资格,具有药物临床试验相关的培训经历和能力。试验病房至少有一名具有重症护理或急救护理经历的专职护士。其他人员。主要包括:项目管理人员、质量管理人员、研究助理等,均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药物Ⅰ期临床试验管理指导原则(试行)》第10条B3 文件体系★B3.1 建立能满足临床试验实际工作需要的管理制度和SOP等文件体系,其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相符,具有专业特色并能够遵照执行。查看相关管理制度、SOP等文件及其执行情况。《规定》第5条(十);GCP第16条(六)专业的文件体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本专业试验方案设计、受试者知情同意、受试者筛选和入选、试验用药品管理、生物样本管理、试验档案管理、培训管理、质量管理、本专业急救预案、安全性信息的记录、报告和处理、紧急破盲、本专业仪器管理和使用等。★B3.2 具有本专业防范和处理药物临床试验中突发事件和常见严重不良事件等安全性事件的应急预案。查看应急预案和执行情况《规定》第5条(十一)B3.3 管理制度和SOP等文件具有可操作性且及时更新和完善。查看相关管理制度和SOP《规定》第5条(十);GCP第16条(六)B3.4 管理制度和SOP等文件的起草、审核、批准、生效、修订、废止等符合机构/专业相关管理制度及SOP的要求。查看相关管理制度和SOP《规定》第5条(十);GCP第16条(六)运行管理(B4-B8)B4项目运行管理★B4.1 研究者在临床试验约定的期限内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实施和完成临床试验,能监管研究人员执行方案并采取措施实施管理。查看研究者执业资格证书、项目管理文件,面谈研究者,查看该研究者近3年开展临床试验的清单,研究者应当说明其研究团队、时间、资源、质量管理措施等与所开展临床试验的匹配情况(特别是对同期承担试验项目较多,如超过30项的研究者)GCP第17条(二)B4.2 研究者全面负责所承担临床试验的运行和质量管理,确保临床试验各环节符合要求。面谈研究者,了解相应措施GCP第11条(六)、第17条(三)、(四)B4.3 研究者确保临床试验的实施遵守利益冲突回避原则。查看研究者的无利益冲突声明,其他研究人员如有利益冲突,应提供利益冲突声明GCP第10条★B4.4 研究者授权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承担临床试验相关的职责,明确职责权限,所授权的职责符合临床医疗常规和相关法规要求,保存有研究者签署的职责分工授权表,相应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开展工作。查看临床试验分工授权表GCP第16条(四)(六)、第17条(四)B4.5 研究者确保所有参加临床试验的研究人员经过试验方案、试验药物等相关培训,留有培训记录。查看相应培训记录GCP第16条(二)、第17条(四)★B4.6 研究者监管所有研究人员执行试验方案;在紧急情况下,为减少受试者风险,研究者未经伦理委员会同意,修改或者偏离试验方案的,应当及时向伦理委员会、申办者报告,并说明理由,必要时报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查看方案偏离记录和报告情况GCP第17条(五)、第20条(三)(四)★B4.7 研究者按照相应规定将试验中发生的严重不良事件以及试验方案中规定的、对安全性评价重要的不良事件和实验室异常值等报告给申办者。查看相应报告GCP第26条★B4.8 安全性报告中涉及死亡事件的报告,研究者向申办者和伦理委员会提供其他所需要的资料,如尸检报告和最终医学报告。查看死亡事件报告所附的其他相关资料GCP第26条★B4.9 研究者向伦理委员会报告申办者提供的可疑且非预期严重不良反应。查看相应报告GCP第26条B4.10 研究者及时处理组织管理部门、监查和检查发现的问题,确保临床试验各环节符合要求。查看研究者对机构质控、监查、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规定》第14条;GCP第16条(五)★B4.11 研究者确保试验过程中受试者的权益和安全得到保护。面谈研究者GCP第18、20、23条B4.12 提前终止或者暂停临床试验时,研究者及时通知受试者,并给予受试者适当的治疗和随访,并根据相应规定向机构、伦理委员会、申办者报告。查看相应的记录和报告GCP第27条B4.13 研究者向伦理委员会提交临床试验的年度报告,或者按照伦理委员会的要求提供进展报告。查看递交伦理委员会的文件GCP第28条B4.14 临床试验完成后,研究者向机构和伦理委员会递交结题报告或本中心试验小结。查看递交机构及伦理委员会等相关记录GCP第28条★B4.15 研究者掌握研究工作的进展,定期审查各种临床试验原始记录,确保记录及时、直接、准确和清楚,符合相关法规要求;确保所有临床试验数据是从临床试验的源文件和试验记录中获得的,并采取措施保证临床试验原始记录和数据的安全、保密、可靠、可溯源,确保不被损毁、替换和丢失。查看试验的原始记录和数据,面谈研究者,查看是否有相应的措施,原始记录应为受控文件GCP第25条(一)、(二)、(五)B4.16 研究者确保临床试验记录中的签名和日期准确、完整,可追溯至数据的产生者或修改者。查看门诊和住院病历等记录和文件,核实临床试验相关的门诊和住院病历书写及签字者是否为研究医生GCP第25条(二)★B4.17 纸质记录字迹清晰易读、不易擦除,修改留痕,注明原因,热敏纸打印的化验单及时复印留存。查看相应记录和化验单GCP第25条(二)★B4.18 计算机化系统经过验证,其使用有相应培训,账号使用符合相关法规及SOP,不同用户之间不得共享登录账号或者使用通用登录账号。计算机化系统数据修改的方式应当预先规定,稽查轨迹能够显示原数据、修改数据与修改原因。应当有必要的数据备份措施。查看计算机化系统相关SOP、验证报告、培训记录,账号权限设置、管理和分配,系统中的相应稽查轨迹GCP第25条(二)、第36条★B4.19 医院建有电子病历系统时,研究人员使用电子病历系统记录受试者的相关医疗信息;如未使用,需有适当理由。病史记录中应当记录受试者知情同意的具体时间和人员。查看医院HIS系统、I期临床试验电子系统等GCP第25条(二)B4.20 研究者对病例报告表(含电子数据采集系统)中的数据进行确认,签署姓名和日期。查看病例报告表(含电子数据采集系统)中的研究者签署情况GCP第25条(三)B5试验用药品管理B5.1 专业制定或保存有临床试验用药品清点的SOP,指派专人对试验用药品进行清点。试验用药品应有来源证明和检验报告,其制备应当符合临床试验用药品生产质量管理相关要求。试验用药品运输和储存过程中的条件应当符合方案要求。查看相应SOP、文件记录及现场条件,面谈药品管理人员《规定》第5条(十);GCP第21条(一)、(二)B5.2 对需要配制和特殊处理的临床试验用药品,制定或保存有相关SOP,并遵照执行。查看相关SOP《规定》第5条(十)B5.3 研究人员告知受试者试验用药品使用、处理、贮存和归还的正确方法,必要时,检查受试者是否正确使用试验用药品(如适用)。面谈相关人员,查看相应文件GCP第21条(四)B5.4 研究者对生物等效性试验的试验用药品进行随机抽取留样,留存抽样记录。查看试验用药品留样和抽样记录GCP第21条(五)B5.5 特殊药品的贮存、保管和使用符合相关规定。查看特殊药品的相关记录GCP第21条B5.6试验用药品的接收、贮存、分发、回收、退还及未使用的处置等环节应有记录且数量逻辑相对应。查看试验用药品相应记录及核对数量GCP第21条(二)B6生物样本管理B6.1 指派专人管理生物样本,生物样本采集、处理、储存、转运等各环节的管理遵守相应的规定并保存记录,确保生物样本的可追溯性。查看相应记录GCP第37条(二)B7资料管理★B7.1 指派专人对在研临床试验项目文件进行管理。查看在研项目资料的管理GCP第25条(四)、第79条B7.2应当按照《药物临床试验必备文件保存指导原则》要求,对药物临床试验项目必备文件进行管理,确保被保存的文件易于识别、查找、调阅和归位,并留存相关记录。文件保存期限应符合《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要求。查看相应必备文件记录GCP第8章B8其他★★B8.1药物临床试验应当在批准后三年内实施。项目开始实施时间(首例受试者签署知情同意书)不早于试验许可、备案或伦理批准时间。查看项目执行情况。《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第32条★★B8.2对受试者的相关医学判断和处理必须由本机构具有执业资格的医护人员执行并记录。查看原始医疗文件中医学判断和处理的执行情况。GCP第6条B8.3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应当参加经国家卫生健康部门认定的室间质量评价机构组织的临床检验室间质量评价,应当对试验相关检验仪器、检验项目和对临床检验结果有影响的辅助设备定期进行校准。查看室间质评证书、校准证书等。GCP第37条(二);《药品注册核查要点与判定原则(药物临床试验)(试行)》三(一)9、10B8.4研究者应当使用经伦理委员会同意的最新版的知情同意书和其他提供给受试者的信息。如有必要,临床试验过程中的受试者应当再次签署知情同意书。查看知情同意书的版本及日期、签署者及见证人(如需要)的签字、签署时间。GCP第23条(一)B8.5受试者筛选时间不得早于知情同意书签署时间。核对筛选入选表和知情同意书。《药品注册核查要点与判定原则(药物临床试验)(试行)》三(三)1(4)B8.6应根据临床试验方案的入选/排除标准筛选受试者并留存有支持性证据。查看相应文件记录《药品注册核查要点与判定原则(药物临床试验)(试行)》三(三)2(2)B8.7受试者鉴认代码表或筛选、体检等原始资料应当涵盖受试者身份鉴别的基本信息。查看相应文件记录GCP第36条(七)B8.8应根据临床试验方案规定的随机化程序和给药方案给予受试者试验用药品。查看随机表、给药记录等GCP第22条;《药品注册核查要点与判定原则(药物临床试验)(试行)》三(三)2(3)★B8.9开展盲法试验,应按照试验方案的要求设盲、保持盲态和实施揭盲;意外破盲或因严重不良事件需紧急揭盲应书面说明原因。查看盲态执行情况GCP第22条;《药品注册核查要点与判定原则(药物临床试验)(试行)》三(三)2(4)★B8.10受试者的退出应当按照临床试验方案的要求执行,记录实际情况并保存原始记录。查看相应文件记录《药品注册核查要点与判定原则(药物临床试验)(试行)》三(三)4(9)★B8.11应确保原始记录与病例报告表和总结报告(或数据库)中记录信息的一致性,如筛选、入选和完成临床试验的例数;不良事件和严重不良事件;筛选失败、脱落、中止、退出的病例及其原因等。查看试验相关原始记录、数据和报告。GCP第55条;《药品注册核查要点与判定原则(药物临床试验)(试行)》三(三)4(5-10)★B8.12病例报告表中入组、知情同意、病史或伴随疾病访视、用药情况、病情记录等信息与试验原始记录及HIS系统信息应具有关联性和一致性。查看试验相关原始记录、数据GCP第25条(三);《药品注册核查要点与判定原则(药物临床试验)(试行)》三(三)4(5)、5(1)★B8.13病例报告表、总结报告与试验原始记录、HIS系统中的合并用药/治疗的记录一致。查看试验相关原始记录、数据《药品注册核查要点与判定原则(药物临床试验)(试行)》三(三)5(1-2)★B8.14病例报告表中的检查数据与检验科、影像科、心电图室、内镜室(LIS、PACS等信息系统)等检查数据应一致。查看试验相关原始记录、数据GCP第25条(三);《药品注册核查要点与判定原则(药物临床试验)(试行)》三(三)5(3)B8.15应根据质量管理制度、SOP以及项目实际运行情况,开展质量管理工作,并留存相关记录。查看质控记录、发现问题、质控意见、问题反馈、整改情况记录等。《规定》第12、14条B8.16如开展生物样品分析工作,参照国家有关技术指南、数据核查要点等相关内容。查看试验相关原始记录、数据《药品注册核查要点与判定原则(药物临床试验)(试行)》四注:1.专业现场检查内容包括8个检查环节和69个检查项目,其中关键项目5项、主要项目28项、一般项目36项。对于新备案且未承担药物临床试验的专业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24个检查项目(不涉及B4-B8),其中关键项目3项,主要项目10项,一般项目11项。2.本表中所指的研究者为主要研究者。附件2《京津冀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监督检查标准(2024版)(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一、起草背景为加强对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管理,2023年11月3日,国家药监局食品药品审核查验中心发布了《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监督检查要点及判定原则(试行)》(以下简称《要点及判定原则》),自2024年3月1日起实施。为进一步规范京津冀区域内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监督检查工作,落实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文件要求,我局会同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照《要点及判定原则》逐项梳理,对2021年发布的《京津冀药物临床试验机构日常监督检查标准》进行修订,形成《京津冀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监督检查标准(2024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2024版检查标准》),以便指导京津冀地区药品监管部门顺利实施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各类监督检查,落实监管责任,提升行业质量管理水平,服务产业高质量发展。二、起草依据《2024版检查标准》的修订以《要点及判定原则》为基础和准则,以“依从性、规范性、可操作性”为指导思想,以符合行政执法检查要求和落实风险管理理念为基本原则,既关注机构备案条件的持续符合性,同时还突出对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运行及项目实施过程合规性、数据可靠性的动态监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和《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管理规定》《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GCP)《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监督检查要点及判定原则(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充分结合京津冀三地临床试验机构实际,修订形成《2024版检查标准》。三、主要内容《2024版检查标准》保留了《京津冀药物临床试验机构日常监督检查标准》的部分体例,仍采用表格式设计,设置了检查环节、检查项目,增加了检查方法和内容、检查依据,便于检查员对照使用。《2024版检查标准》检查要点共19个检查环节、148个检查项目,分为机构和专业2个部分,包含对资质条件和备案,以及运行管理等方面的现场检查内容。检查项目中关键项目共计14项(标示为“★★”),主要项目共计60项(标示为“★”),一般项目共计74项。本次修订主要变化体现在以下三方面:一是根据《要点及判定原则》所设置的检查模块,将原标准中的药物临床试验组织管理机构、伦理委员会和专业三个部分,整合为机构和专业2个部分,将伦理委员会纳入机构检查模块。突出伦理委员会是临床试验机构重要组成部分的理念,体现监管对机构管理运行合规的持续关注。二是根据《要点及判定原则》,将检查项目和缺陷等级进行了调整。检查项目由原有的关键项目和一般项目两个等级,调整为关键项目、主要项目和一般项目共三个等级。检查发现的缺陷,由原有的严重缺陷和一般缺陷两个等级,调整为严重缺陷、主要缺陷和一般缺陷共三个等级。相应的判定原则修改为:一般情况下,关键项目不符合要求判为严重缺陷,主要项目不符合要求判为主要缺陷,一般项目不符合要求判为一般缺陷;可以综合相应检查要点的重要性、偏离程度以及质量安全风险进行缺陷分级。新的修订便于检查员更准确评价药物临床试验机构日常执行GCP的情况。三是根据《要点及判定原则》,对相关检查环节及检查项目进行了调整、更新。如将机构“资质条件与备案管理” 拆分为“资质条件”和“备案管理”,并新增“立项和结题管理”检查环节;将专业检查内容整合形成“条件和备案”和“运行管理”等。附件3征求意见反馈表征求意见稿名称:单位名称:填写人:联系电话:序号修订的位置(如条款序号)修订的内容(原文)修订的建议理由或依据123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监督检查工作,加强药物临床试验管理,落实国家药监局新发布《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监督检查办法(试行)》有关要求,建立完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监督检查工作制度和机制,促进监管能力持续提升,我局制定了《北京市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监督检查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意见建议。公开征集意见时间为:2024年2月8日至3月8日。意见反馈渠道如下:1.电子邮件:zhucechu@yjj.beijing.gov.cn,邮件主题请注明“实施细则反馈意见”。2.邮寄通信地址:北京市通州区留庄路6号院2号楼628室,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管理处,邮政编码:101100。(请在信封上注明“意见征集”字样)3. 传真:010-555273334. 电话:010-555269175. 登录北京市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beijing.gov.cn),在“政民互动”版块下的“政策性文件意见征集”专栏中提出意见。附件:1.《北京市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监督检查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2.《北京市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监督检查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3.《征求意见反馈表》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2024年2月8日附件1北京市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监督检查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北京市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监督检查工作,加强药物临床试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和《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管理规定》《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GCP)《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等,结合北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药物临床试验机构(以下简称试验机构)备案及开展以药品注册为目的的药物临床试验活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执行GCP等情况实施检查、处置等,适用本细则。第三条 根据检查性质和目的,对试验机构开展的检查分为日常监督检查、有因检查、其他检查。不同类型检查可以结合进行。(一)日常监督检查是按照年度检查计划,对试验机构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执行GCP情况、既往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等开展的监督检查。日常监督检查应当基于风险,结合试验机构在研临床试验项目情况开展。对于备案后首次监督检查,重点核实试验机构或试验专业的备案条件。(二)有因检查是对试验机构可能存在质量安全风险的具体问题或投诉举报等涉嫌违法违规重要问题线索的针对性检查。有因检查可以不提前通知被检查机构,直接进入检查现场,针对可能存在的问题开展检查。(三)其他检查是除上述三种类型检查之外的检查,如专项检查、监督抽查等。第四条 试验机构和研究者应当切实履行药物临床试验相关责任,授权其他人员承担临床试验有关工作时,应当建立相应管理程序,并采取措施实施质量管理,加强相关信息化建设。研究者应当监督所有授权人员依法依规开展临床试验,执行试验方案、履行工作职责,保护受试者的权益和安全,保障试验数据和结果真实、准确、完整、可靠。第二章 职责划分第五条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局)主管本行政区域内试验机构的监督检查工作,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试验机构开展日常监督检查、有因检查、其他检查等;组织实施国家局交办的有关事项;建立试验机构监督检查工作制度和机制;配备与本市试验机构检查工作相匹配的省级检查员队伍;推进监督检查工作信息化建设;对本行政区域内试验机构涉嫌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置。第六条 各分局负责具体实施对辖区内试验机构的日常监督检查和临床试验专业地址变更的首次检查,及市局交办的其他工作,并对检查发现的问题监督落实整改,对涉嫌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置。第七条 北京市药品审评检查中心(以下简称药品审查中心)负责实施市局交办的检查任务,对市局、分局开展的检查提供技术支撑。第八条 药品检查机构包括市局、分局和药品审查中心。药品检查机构依法开展试验机构监督检查,药品检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等机构根据试验机构检查工作需要提供技术支撑。第三章 药品检查机构和人员第九条 市局、分局和药品审查中心应当建立检查质量管理体系,完善检查工作程序,明确检查标准和原则,定期回顾分析检查工作情况,持续改进试验机构检查工作。各药品检查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检查工作程序,执行检查标准,开展监督检查,加强检查记录与相关文件档案管理,保障检查工作质量。第十条 市局结合本行政区域内试验机构和试验活动的具体情况组织制定日常监督检查年度计划;药品检查机构按照检查计划组织实施检查任务。检查可以基于风险选择重点内容,聚焦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对试验机构、试验专业或者研究者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纳入检查重点或者提高检查频次:(一)既往存在严重不合规问题的;(二)研究者同期承担临床试验项目较多、研究者管理能力或者研究人员数量相对不足等可能影响试验质量的;(三)投诉举报或者其他线索提示存在质量安全风险的。第十一条 检查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检查资质和能力;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廉政纪律和工作要求,不得向被检查机构提出与检查无关的要求;在检查前应当接受廉政教育,签署承诺书和无利益冲突声明;与被检查机构存在利益关系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检查结果公正性的情况时,应当主动声明并回避。第十二条 检查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并签署保密协议,严格管理涉密资料,严防泄密事件发生。不得泄露检查相关信息及被检查机构技术或者商业秘密等信息。第四章 检查程序第十三条 实施检查前,药品检查机构根据检查任务制定具体检查方案,明确检查内容、检查时间和检查方式等。检查方式以现场检查为主,可视情况开展远程检查。第十四条 药品检查机构派出检查组实施检查。检查组一般由2名以上检查员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必要时可以增加相关领域专家参加检查工作。检查人员应当提前熟悉检查方案以及检查相关资料。第十五条 确定检查时间后,药品检查机构原则上在检查前5至7个工作日通知被检查机构,有因检查除外。国家局食品药品审核查验中心实施的试验机构检查,市局应当选派1名药品监督管理人员作为观察员协助检查工作,并将检查发现的问题等及时报告市局。第十六条 检查组开始现场检查时,应当召开首次会议(有因检查可除外),向被检查机构出示并宣读检查通知,确认检查范围,告知检查纪律、廉政纪律、注意事项以及被检查机构享有的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第十七条 检查组根据检查方案实施检查。检查过程中检查方案需变更的,应当报告检查派出机构同意后实施。第十八条 检查组应当详细记录检查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等,并根据实际情况对发现的问题留存相关证据。第十九条 检查组应当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客观、公平、公正地对检查发现的缺陷进行风险评估和分级;检查组评估认为存在质量安全风险的,应当要求被检查机构及时控制风险,必要时报告检查派出机构采取进一步风险控制措施。第二十条 现场检查结束时,检查组应当召开末次会议,向被检查机构通报现场检查情况。被检查机构对现场检查情况有异议的,可以陈述申辩,检查组应当如实记录,并结合陈述申辩的内容确定发现的缺陷。第二十一条 市局和分局实施的检查,检查组应当撰写现场笔录,写明检查内容,列明发现的缺陷项目与缺陷分级、现场检查结论及处理建议,由检查组全体成员、被检查机构负责人签字确认,加盖被检查机构公章,各执一份。药品审查中心实施的检查,应当在检查现场形成缺陷项目清单。缺陷项目清单由检查组全体成员、被检查机构负责人签字确认,加盖被检查机构公章,各执一份。检查组应当撰写现场检查报告,写明检查内容,列明发现的缺陷项目与缺陷分级、现场检查结论及处理建议,并由检查组全体人员签字确认。检查组完成现场检查后,除取证资料外,应当退还被检查机构提供的其他资料。第二十二条 检查发现的缺陷分为严重缺陷、主要缺陷和一般缺陷。一般情况下,关键项目不符合要求判为严重缺陷,主要项目不符合要求判为主要缺陷,一般项目不符合要求判为一般缺陷;检查组可以综合相应检查项目的重要性、偏离程度以及质量安全风险进行缺陷分级。第二十三条 检查组根据检查发现试验机构、试验专业缺陷的数量和风险等级,综合研判,作出现场检查结论。现场检查结论分为符合要求、待整改后评定、不符合要求。所发现缺陷不影响受试者安全和试验数据质量或影响轻微,认为质量管理体系比较健全的,结论为符合要求。所发现缺陷可能影响受试者安全和/或试验数据质量,但质量管理体系基本健全的,结论为待整改后评定。所发现缺陷可能严重影响受试者安全和/或试验数据质量,认为质量管理体系不能有效运行或不符合试验机构备案基本条件的,结论为不符合要求。检查组应当对试验机构和试验专业分别作出现场检查结论。第二十四条 被检查机构应当对检查组发现的缺陷进行整改,在现场检查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报告提交给检查派出机构。整改报告包含缺陷成因、风险评估、风险控制、整改措施、整改效果评估等内容;对无法短期内完成整改的,应当制定可行的整改计划,作为对应缺陷项目的整改情况列入整改报告。被检查机构按照整改计划完成整改后,应当及时将整改情况形成补充整改报告报送药品检查机构。被检查机构应当根据发现的缺陷主动进行风险研判,采取必要的风险控制措施,涉及试验项目的缺陷应当及时与相关申办者沟通。第二十五条 检查组应当在现场检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现场笔录或现场检查报告、缺陷项目清单及其他现场检查相关资料报送检查派出机构。第二十六条 市局和分局实施的试验机构检查,现场检查结论为符合要求或不符合要求的,现场进行综合评定,并出具综合评定结论及处理意见。药品审查中心实施的试验机构检查,现场检查结论为符合要求或不符合要求的,自收到检查组现场检查报告等相关资料后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作出综合评定结论并提出处理意见,形成综合评定报告。审核时,可对缺陷项目和现场检查结论进行调整。对缺陷项目进行调整的,应当及时反馈被检查机构,被检查机构整改报告提交时限可延长10个工作日。第二十七条 现场检查结论为待整改后评定的,药品检查机构应当自收到整改报告或补充整改报告(如有)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综合评定结论并提出处理意见,形成综合评定报告。对未提交整改报告、整改计划尚未完成或整改不充分,药品检查机构评估认为存在一定质量安全风险的,可在处理意见中提出暂停新开展药物临床试验等风险控制措施。第二十八条 综合评定结论分为符合要求、不符合要求。药品审查中心应当及时将综合评定报告报送市局,市局及时将综合评定结论和处理意见书面反馈试验机构,并告知所在地分局。第二十九条 综合评定结论为不符合要求以及需要采取暂停新开展药物临床试验等措施的,药品检查机构应当按照《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程序及合法性审查规定》有关要求,对综合评定结论和处理意见进行合法性审查。试验机构有异议的,可向市局提交书面说明。市局组织有关药品检查机构等,结合监管实际综合研判,必要时,可召开专家讨论会,确定最终结论及处理意见,并书面反馈试验机构及其所在地分局。第三十条 国家局有关部门实施试验机构检查,综合评定结论为不符合要求或采取暂停新开展药物临床试验等措施的,市局应当及时将综合评定结论和处理意见书面通知被检查机构,并抄送相关分局,依法处理并采取相应措施加强监管。第三十一条 检查任务完成后,药品检查机构应当将现场检查记录或检查报告、整改报告及相关证据材料等按要求整理归档保存。第五章 检查有关工作衔接第三十二条 现场检查中发现试验机构、研究者等涉嫌违法行为的,检查组应当详细记录检查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并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收集或者复印相关文件资料、拍摄相关设施设备及物料等实物和现场情况、采集实物或电子证据,以及询问有关人员并形成询问记录等多种方式,及时固定证据性材料,并按有关程序移交稽查部门调查处理,相关情况应当及时向市局药品注册处报告。有关问题可能造成安全风险的,应当责令相关试验机构及时采取风险控制措施。第三十三条 对试验机构检查中发现申办者、生物样本检测单位等涉嫌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相关情况应当及时向检查派出机构和市局药品注册处报告,必要时,及时组织现场检查。需要赴外省市进行调查、取证的,可以会同相关省级局联合开展,或者出具协助调查函请相关省级局协助调查、取证。第三十四条 在试验机构案件查办过程中发现存在系统性、区域性风险等涉及面广、性质严重的违法行为的,应当向国家局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第三十五条 发现试验机构研究者及其他相关责任人、伦理委员会等涉嫌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情况应当及时向市局报告,市局通报同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依法处理。第三十六条 案件查办过程中发现被检查单位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第六章 检查结果的处理第三十七条 对综合评定结论为“符合要求”的试验机构或试验专业,试验机构应当对其存在的缺陷自行纠正并采取预防措施,分局应当纳入日常监管,督促落实整改。第三十八条 对综合评定结论为“不符合要求”的试验机构或试验专业,市局应当要求其暂停新开展药物临床试验。对未遵守GCP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对不符合GCP以及其他不适宜继续承担药物临床试验的,取消其药物临床试验机构或相关试验专业的备案。对新备案试验机构或试验专业综合评定结论为“不符合要求”的,取消其备案。第三十九条 试验机构或者试验专业被药品检查机构要求暂停新开展药物临床试验的,对已开展的药物临床试验,试验机构及研究者应当主动进行综合评估并采取措施保障受试者权益和安全,确保合规、风险可控后方可入组受试者。被取消备案的试验机构或试验专业,自被标识取消备案之日起,不得新开展药物临床试验,已开展的药物临床试验不得再入组受试者,试验机构及研究者应当保障已入组临床试验受试者的权益和安全。第四十条 被暂停临床试验的试验机构或试验专业,原则上在6个月内完成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告药品检查机构。药品检查机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组织对整改情况进行审核,根据需要可以组织现场核实或要求试验机构补充提交整改材料,相关时间不计入工作时限。整改后符合要求的,试验机构或试验专业方可开展新的药物临床试验。6个月内未完成整改,或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取消其备案。第四十一条 根据试验机构检查发现缺陷情况,市局和分局可以采取告诫、约谈等措施,督促试验机构加强质量管理。第四十二条 药品检查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将监督检查情况录入市局临床试验监管信息化系统。第四十三条 市局应当按要求及时将试验机构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通过国家局“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备案管理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有关情况及时通报同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第七章 附 则第四十四条 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监督检查执行《京津冀药物临床试验机构日常监督检查标准(2024年版)》。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4年X月X日起施行。原《京津冀药物临床试验机构日常监督检查标准》同时废止。附件2《北京市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监督检查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一、起草背景为进一步加强对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监督检查工作,国家药监局于2023年11月3日发布《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监督检查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自2024年3月1日起实施。《办法》为各省级药监局在检查范围和检查程序等方面明确提出了要求。《办法》第四条规定,省级局负责建立本行政区域试验机构监督检查工作制度和机制。为进一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四个最严”要求,落实《办法》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我市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监督检查工作,持续提升监管能力,服务首都医药产业发展,我局结合监管实际,制定了《北京市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监督检查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以指导我市监管人员顺利开展试验机构各项监督检查工作,落实监管责任。二、起草依据《实施细则》的制定以国家药监局《办法》为基础,充分结合我市监管实际,以符合行政执法检查要求和落实风险管理理念为基本原则,既关注监管系统内在检查流程上的可操作性,同时注重贯彻落实《办法》关于检查结果处理的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和《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管理规定》《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办法》等,结合我市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实际,我局研究起草了《北京市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监督检查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三、主要内容《实施细则》共分为七个章节,分别为总则、职责划分、药品检查机构和人员、检查程序、检查有关工作衔接、检查结果的处理和附则。其中,总则对文件制定依据、适用范围和检查类型进行了定义和明确表述;在职责划分中写明了市局、分局、药品审查中心等在检查中的职责;药品检查机构和人员章节中,对药品检查机构的监管体系建设、常规和重点检查内容设定,以及检查员工作纪律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和指导;在检查程序中,详细规定了检查前准备、现场检查流程要求,对现场发现问题的缺陷项分级规则、现场检查结论的分类以及被检查单位的整改反馈提出了细化要求;在检查有关工作衔接中,确定了现场检查中发现试验机构、研究者及其他相关责任人、伦理委员会、项目申办者、生物样本检测单位等涉嫌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或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等情形时,检查组与各有关部门的衔接要求;在检查结果的处理这一章节中,《实施细则》围绕国家药监局《办法》,规定了不同情形现场检查结论向综合评定结论转化的具体流程;在附则中提出,《实施细则》发布生效同时执行新修订《京津冀药物临床试验机构日常监督检查标准(2024年版)》。附件3征求意见反馈表征求意见稿名称:单位名称:填写人:联系电话:序号修订的位置(如条款序号)修订的内容(原文)修订的建议理由或依据123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为贯彻落实《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4号),进一步做好我省药品批发企业和零售连锁总部《药品经营许可证》重新审查发证工作,省药监局起草了《关于做好〈药品经营许可证〉重新发证有关事项的通告(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是2024年2月7日—2月21日。有关单位和个人可将意见反馈至xzspc1@ln.gov.cn,请在电子邮件主题注明“文件名称-意见建议反馈”。附件1.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药品经营许可证》重新发证有关事项的通告(征求意见稿)附件2.意见建议反馈表模板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4年2月7日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药品经营许可证》重新发证有关事项的通告(征求意见稿)为贯彻落实《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和政务服务效能提升常态化工作的相关要求,现就做好全省《药品经营许可证》重新审查发证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药品经营许可证》重新发证范围省内需要重新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批发企业和零售连锁总部。二、《药品经营许可证》重新发证程序(一)申请1.有效期满需要继续经营的药品批发企业和零售连锁总部,应在《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六个月至两个月期间,通过辽宁政务服务网址(https://www.lnzwfw.gov.cn/?gb=1),按照《药品经营许可证》重新发证办事指南要求,重点针对《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新界定的经营范围,如实填报并上传电子申报资料,提交《药品经营许可证》重新发证申请。如同时涉及变更情形,可合并提出申请。2.有效期未满但需更换新版证书的,可按上述程序提交申请,按简易程序办理,证书有效期不变。3.持有旧版证书的企业需要办理变更的,需同步按上述程序申请重新发证;取得新版证书后的企业如有变更的则按变更程序办理。(二)现场检查近两年来,药品批发企业、连锁总部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需接受现场检查,其他情形可免于现场检查。1.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或GSP符合性检查时发现,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运行可能引发较严重质量安全风险的;2.被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采取约谈、告诫、暂停销售等风险控制措施的;3.被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处以行政处罚的(适用《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75条除外);4.未连续从事药品经营活动的;5.重新发证申请时附带其他需要现场检查确认的许可事项的;6.综合研判企业经营范围、委托储存配送、举报投诉、经营和仓库地址变更、监督抽检、关键人员变更及主体责任落实等情况,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需要实施现场检查的。(三)审批及发证省药监局将结合企业遵守药品管理法律法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情况,经资料审查或现场检查符合条件的,准予许可,按新版式制发《药品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三、不予重新发证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重新发证:(一)已受理重新发证申请,经审查或现场检查,不符合条件的,且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二)《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未依法申请重新发证的;(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不予重新发证的其他情形。四、其他有关事项(一)《药品经营许可证》尚未到期的,证书继续有效。(二)在有效期届满前两个月内提出重新发证申请的,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予批准的不得继续经营。待获批新《药品经营许可证》后,方可继续经营。(三)逾期未申请重新审查发证的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不得继续经营,省药监局按照《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依法予以注销并公告。(四)重新发证过程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与省药监局联系(联系电话:024-83988721)。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后期国家药监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特此通告。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4年 月 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为进一步提高沟通交流质量和效率,加大创新研发支持力度,强化对申请人的技术指导和服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结合沟通交流工作实际和申请人反馈,围绕双方共同提升沟通交流质量和效率的工作需要,分别制定了中药、化学药品、生物制品的药物研发与技术审评沟通交流会议申请资料参考,经征求业界意见完善后,现予发布,供注册申请人准备沟通交流会议申请资料时参考。同时建议注册申请人在正式提交沟通交流会议申请前,可结合以上参考资料,对拟沟通交流问题进行自评估,包括是否处于关键研发阶段、是否为当前技术指南不能涵盖重大问题、当前研究数据和资料是否充分可以支持沟通、申请人对拟咨询问题的认识是否充分等,以保证所提沟通交流会议申请是必要的、拟沟通交流问题是重大关键的、以及对问题描述是准确的。申请人自评估报告,可随沟通交流会议申请资料一并提交,以供审评人员处理沟通交流会议申请时参考,及时准确把握拟沟通交流问题。注册申请人在使用《药物研发与技术审评沟通交流会议申请资料参考》过程中,如有意见建议请及时反馈,我中心将结合反馈意见进一步改进沟通交流相关工作。附件:药物研发与技术审评沟通交流会议申请资料参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2024年2月7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23年度医疗器械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制修订计划的有关要求,我中心组织修订了《雌激素受体、孕激素受体抗体试剂及检测试剂盒注册审查指导原则(2023年修订版)》(附件1),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填写意见反馈表(附件2),以电子邮件的形式于2024年2月29日前反馈至我中心相应联系人。邮件主题及文件名称请以“《雌激素受体、孕激素受体抗体试剂及检测试剂盒注册审查指导原则》(2023修订版征求意见稿)》意见反馈+反馈单位名称”格式命名。联系人:王佩荣、李冉联系方式:010-86452587、010-86452536电子邮箱:wangpr@cmde.org.cn、liran@cmde.org.cn附件:1.雌激素受体、孕激素受体抗体试剂及检测试剂盒注册审查指导原则(2023年修订版征求意见稿)2.意见反馈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2024年2月7日雌激素受体、孕激素受体抗体试剂及检测试剂盒注册审查指导原则(2023年修订版征求意见稿)本指导原则旨在指导注册申请人对雌激素受体、孕激素受体抗体试剂及检测试剂盒注册申报资料的准备及撰写,同时也为技术审评部门审评注册申报资料提供参考。本指导原则是对雌激素受体、孕激素受体抗体试剂及检测试剂盒的一般要求,申请人应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确定其中内容是否适用,若不适用,需具体阐述理由及相应的科学依据,并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对注册申报资料的内容进行充实和细化。本指导原则是供注册申请人和技术审评人员使用的指导性文件,但不包括审评审批所涉及的行政事项,亦不作为法规强制执行,应在遵循相关法规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导原则。如果有能够满足相关法规要求的其他方法,也可以采用,但是需要提供详细的研究资料和验证资料。本指导原则是在现行法规和标准体系以及当前认知水平下制定的,随着法规、标准的不断完善和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本指导原则相关内容也将适时进行调整。一、适用范围雌激素受体(EstrogenReceptor,ER)、孕激素受体(ProgesteroneReceptor,PR)抗体试剂及检测试剂盒是指利用免疫组织化学法,对病理组织切片中雌激素受体或孕激素受体进行检测的试剂。此类试剂为特异性单克隆或多克隆抗体,或抗体与显色系统、对照试剂、质控片(如有)及其它辅助试剂一同包装成试剂盒形式的检测试剂,用于乳腺癌患者的预后判断和指导用药。本指导原则所提及ER为ERα。本指导原则仅包括雌激素受体、孕激素受体抗体试剂及检测试剂盒注册申报资料中部分项目的要求,适用于进行产品注册和相关变更注册的产品。其他未尽事宜(包括产品风险分析资料等),应当符合《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等相关法规要求。二、注册审查要点(一)监管信息1.产品名称及分类编码产品名称应符合《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规的要求,单独的第一抗体试剂通用名称建议采取以下命名方式:待测抗原特异性抗体+试剂(免疫组织化学法),如:雌激素受体抗体试剂(免疫组织化学法)。抗体与显色系统、对照试剂、质控片及其它辅助试剂一同包装成试剂盒形式的检测试剂盒通用名称建议采用以下命名方式:待测抗原+检测试剂盒(免疫组织化学法),如:孕激素受体检测试剂盒(免疫组织化学法)。按照《体外诊断试剂分类规则》,该产品按照第三类体外诊断试剂管理,分类编码为6840。2.注册申请人还需提交产品列表、关联文件、申报前与监管机构的联系情况和沟通记录及符合性声明等文件。(二)综述资料内容应符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关于公布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的相关要求,主要包括概述、产品描述、预期用途、申报产品上市历史及其他需说明的内容。建议申请人着重介绍以下几方面内容:1.生物学特性,包括受体的基本结构和信号转导途径;2.组织分布与功能;3.与疾病和治疗的关系,以文献的形式阐述ER/PR检测的临床意义。4.国际和国内同类产品异同介绍,包括第一抗体克隆的选择、显色系统选择、试验方法和样本处理等。(三)非临床资料1.产品技术要求及检验报告按照《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编写指导原则》的要求编写产品技术要求,并提交三个不同批次符合产品技术要求的全项目检验报告。提交资料应符合《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及说明》《医疗器械自检管理规定》等相关文件的要求。2.分析性能研究注册申请人应当在原材料和生产工艺经过选择和确认、质量管理体系得到有效控制并且保证产品质量稳定的基础上,采用完整、确定的检测系统进行分析性能评估,包括具体研究方法、质控标准、试验数据、统计分析等详细资料。对于本类产品建议着重对以下分析性能进行研究:2.1样本稳定性样本稳定性研究至少包括适用的组织切片在不同储存条件下的稳定性研究。研究样本应包含不同染色强度及阳性肿瘤细胞百分比(至少包括1%及10%附近)的样本。2.2适用的样本类型明确适用的样本类型。2.3免疫反应性2.3.1正常组织:对30种正常人体组织(见表1),每种组织类型不少于3例,进行特异性评价,同时对着色位置及染色特点进行描述。表1:正常组织列表(括号内可选择部分进行研究)中枢神经系统脑、大脑(灰质与白质神经元、胶质等)脑、小脑内分泌系统肾上腺(皮质与髓质)卵巢胰腺(胰岛与外分泌胰腺)甲状旁腺垂体(腺垂体与神经垂体)睾丸甲状腺(滤泡上皮、滤泡旁细胞、胶体等)乳腺乳腺(乳腺小叶、乳腺管、肌上皮细胞等)免疫系统及造血组织脾扁桃体胸腺(幼儿)骨髓(淋巴细胞、单核细胞/巨噬细胞、粒细胞、红系祖细胞、巨核细胞、肥大细胞、破骨细胞、成骨细胞)呼吸系统肺(支气管、细支气管、肺泡等)心血管心脏消化系统食管胃小肠(回肠、空肠或十二指肠)结直肠肝脏(门静脉、肝细胞等)唾液腺泌尿生殖系统肾前列腺子宫(宫体、宫颈)膀胱骨骼肌肉骨骼肌皮肤皮肤(表皮、附件、真皮)外周神经系统外周神经间皮细胞胸壁、腹壁、心包膜或胃肠、心脏与/或肺样本表面内层细胞2.3.2非正常组织:对相关良性、恶性病变组织(见表2)进行特异性评价,每种组织类型不少于3例。如有采用申报产品为试验材料进行研究的相关文献资料,也可提交文献资料验证抗体试剂或检测试剂盒与非正常组织的免疫反应性。表2:非正常组织列表乳腺导管癌黑色素瘤淋巴瘤胰岛素瘤卵巢癌子宫颈鳞状细胞癌胃腺癌肺鳞癌肺腺癌结直肠腺癌食管鳞癌肝细胞肝癌胰腺导管癌肾透明细胞癌子宫内膜癌前列腺癌乳腺纤维腺瘤前列腺增生症膀胱癌可选择经充分验证的组织芯片或经10%中性缓冲福尔马林固定石蜡包埋的组织切片进行免疫反应性研究。应明确样本组织类型的确定方法,应提供商业化组织芯片相关信息。2.4特异性ER抗体试剂或ER检测试剂应对ERβ的交叉反应进行评价。可利用ERα和ERβ的分子量差异,采用免疫印记法或利用免疫组织化学方法对ERβ高表达、ERα不表达的组织样本进行免疫反应性研究,验证抗体的特异性。也可利用其它合理的方法进行交叉反应研究。提交其他结构类似物的交叉反应研究资料。2.5精密度2.5.1检测内精密度:对连续切片的乳腺癌样本,进行检测重复性研究。包括染色强度、阳性细胞百分比及着色位置。2.5.2检测间精密度:对可能影响检测精密度的主要变量进行验证,包括批次(不少于3批次)、适用机型、操作方法(手工/自动)、检测时间和操作人员。2.5.3建议对不同染色强度、不同阳性细胞百分比及ER/PR阴性的乳腺癌样本进行包含染色位置、染色强度和阳性细胞百分比数的精密度研究,应包括一定数量的1%和10%附近阳性肿瘤细胞百分比的低表达阳性样本。研究数据应采用合理的统计方法和95%双侧置信区间,制定适当的接受标准。2.6灵敏度建议申请人对不少于5例ER/PR弱阳性样本(1%~10%阳性肿瘤细胞)进行灵敏度评价。2.7 企业参考品验证提供企业参考品验证资料,根据主要原材料研究资料中的企业参考品设置情况,采用三批产品对企业参考品进行检验并提供详细的试验数据。2.8参加国内外质控机构的质控活动情况建议企业积极参加国内(卫生计生委病理质控评价中心)、国际质控机构(如:北欧免疫组化学质量控制机构(NordiimmunohistochemicalQualityControl,NordiQC)、英国国家外部质量评估计划(UKNationalExternal Quality Assessment Schemes, UK NEQUAS)、美国病理学会(CollegeofAmerican Pathologists, CAP)等)的质控活动,并提交质控结果报告,阴性及阳性符合率应达90%以上。2.9反应体系2.9.1产品基本反应原理介绍。2.9.2样本采集和处理明确样本的取材、固定、组织切片、包埋的具体要求,包括但不限于可检测标本的类型、组织块的厚度要求、固定液的选择、样本离体后开始固定的时间,样本固定时间、温度要求、包埋条件等。提供样本处理的方法、步骤及参考文献。2.9.2详述抗原修复方法的确定依据。2.9.3最适抗体滴度和抗体孵育时间确定的研究。2.9.4检测体系反应条件的确定申请人应考虑脱蜡水化、酶阻断、抗体孵育、显色、复染等各个步骤对产品性能的影响,通过试验确定上述条件的最佳组合。常规免疫组织化学检测步骤的确定,可引用行业和企业内部规范性操作手册或文献,但应对确定后的检测步骤进行性能验证。2.9.5质量控制申报产品应建立完整有效的质控方法。提供内、外对照阳性阴性质控染色及空白对照比对要求,外对照明确推荐质控片的细胞/组织类型和制备方法、提交染色结果可接受的标准及其确定的研究资料。提供内对照的细胞类型、染色结果可接受标准及其确定资料。3.稳定性研究资料报试剂的稳定性主要包括实时稳定性、运输稳定性、开瓶稳定性、机载稳定性(如适用)和稀释稳定性(如适用)研究。申请人可根据实际需要选择合理的稳定性研究方案。稳定性研究资料应包括研究方法的确定依据、具体的实施方案、详细的研究数据以及结论。对于实时稳定性研究,应提供至少3批样品在实际储存条件下保存至成品有效期后的研究资料。对于开瓶稳定性研究应模拟真实使用情形,包括开瓶稳定性的开瓶频次和开瓶时间等。4.阳性判断值研究资料提交最新的国际、国内诊疗指南等相关文献资料,根据指南明确阳性判断值并提交验证资料。提交染色特点的研究资料,包括阳性样本着色颜色、染色部位、背景信息及不同强度阳性组织的染色特点。5.其他资料5.1主要原材料研究资料5.1.2第一抗体的详细研究资料。5.1.2.1详细的抗体性质鉴定资料,包括:抗体的特异性、亲和常数及效价、抗体的类型及亚型、抗体蛋白纯度的验证。对于企业自制抗体,还应提供抗体识别位点的验证。申请人可通过放射性免疫分析法、双向琼脂扩散法、酶联免疫吸附法、免疫印迹法、凝胶电泳等方法进行研究。明确抗体的克隆号、种属来源、抗体制备形式等信息。5.1.2.2第一抗体的克隆选择、制备、纯化等详细试验资料,包括以下两种情况:5.1.2.2.1企业自制抗体5.12.2.1.1详述抗体克隆的选择依据,可提交文献资料或克隆选择的试验研究资料;5.1.2.2.1.2明确免疫原和抗原的性质。5.1.2.2.2企业外购抗体5.1.2.2.2.1详述抗体克隆的选择依据,可提交文献资料或克隆选择的试验研究资料(建议企业选择已经临床充分验证的克隆作为第一抗体);5.1.2.2.2.2明确免疫原、抗原的性质及外购方名称;5.1.2.2.2.3提交外购方出具的抗体性能指标及检验证书,详述申请人对该抗体技术指标的要求和申请人确定该抗体作为主要原材料的依据。5.1.3酶标第二抗体系统(如适用)的选择及验证资料。检测试剂盒中的第二抗体系统一般均为外购,应详述酶标第二抗体系统的确定依据,明确外购方名称,提交外购方出具的检验证书,详述申请人对酶标第二抗体系统相关主要原材料的技术指标。5.1.4非特异性阴性试剂对照试剂:详述为评估非特异性染色而采用的用于取代一抗的阴性对照试剂的组成成分、稀释液成分等,如为外购,需明确生产企业名称、产品名称、注册证号或备案编号、货号,对于同型对照抗体,还需明确种属来源、抗体亚型等信息。5.1.5企业内部质控片及试剂盒配套质控片(如适用)的研究资料。详述内部质控片的组成,包括组织类型、例数、强度和阳性细胞百分比。应提供对内部质控片组织类型和强度的确定依据,建议采用临床上普遍认为质量较好的同类试剂进行确认。建议在试剂盒中设置弱阳性质控品(肿瘤细胞比例在1%-10%,如适用),以便更加灵敏的监控试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错误结果。5.1.6封闭液的研究资料。封闭液应能够封闭非特异结合或内源性生物素等。5.1.7其他主要原辅料的选择及验证资料,如牛血清白蛋白、抗原修复液、抗菌剂等。该类主要原辅料一般均为外购,应说明有生物活性的原辅料的外购方名称,提交外购方出具的检验证书,详述申请人对每一原辅料的质量要求。5.2生产工艺研究资料5.2.1主要生产工艺介绍,可用流程图方式表示,并简要说明主要生产工艺的确定依据。5.2.2第一抗体制备的详细研究资料(如适用)。(四)临床试验1.临床试验机构的选择申请人应选定不少于3家(含3家)临床试验机构开展临床试验。临床试验机构应具备相应条件,且已按照规定进行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备案。尽量使各临床试验机构的临床样本有一定的区域代表性。临床试验机构应具有严格的质量管理体系,执行实验室内部日常质量控制,参加国家病理以及国际病理质控机构的质控活动。2.病例选择和样本类型临床试验应选择已确诊为乳腺癌的患者。临床常用样本类型为经10%中性缓冲福尔马林固定石蜡包埋乳腺癌组织样本。3.试验方法3.1选择已批准上市,临床普遍认为质量较好,如该抗体克隆经过国际权威机构(如NordiQC等)年度评分成绩较好的已上市同类产品,作为对比试剂。采用试验体外诊断试剂与之进行比较研究,证明本品与已上市产品等效。计算所有检测乳腺癌样本中ER或PR阳性比例,间接验证ER及PR的检测有效性。3.2对于第一抗体选择未经充分临床验证克隆的PR检测试剂,除满足3.1要求外,还应对不少于200例乳腺癌样本同时进行ER、PR检测,分别计算阳性比例并对出现的ER(-)/PR(+)样本,用其他合理的方法进行复核并分析原因。3.3产品设计包括多种适用情形时,如适用于不同的样本类型(如:冰冻样本)、不同检测体系(如:配合适用的第二抗体、显色剂)、或包括不同的抗体试剂类型(如:浓缩型与即用型)等,临床试验应以一种适用情形为主,同时对其他适用情形进行一定数量与对比方法的对比试验或同源对比试验,应满足统计学要求。3.4对于预期用途中已明确配合具体治疗药物名称的ER、PR检测试剂,应采用联合药物评价临床试验的形式,同时评价检测结果与接受治疗后临床预后的相关性和试验体外诊断试剂与对比试剂检测的一致性。4.临床评价指标和样本量考虑4.1临床评价指标对于半定量产品的临床评价指标包括:各等级符合率、阴/阳性符合率及Kappa值等。此外,用试验体外诊断试剂及对比试剂阳性细胞百分比做散点图的方法,配合适当的统计分析方法,如Pearson相关分析等,计算相关系数,评价试验用体外诊断试剂与对比试剂在阳性细胞百分比上的检测一致性。此外,应评价试验体外诊断试剂与对比试剂染色强度的一致性。4.2样本量考虑临床试验入组样本应覆盖产品检测范围,各个等级均应有一定例数,特别对于阳性百分比1%-10%弱阳性样本,应入组一定例数的样本。阳性符合率和阴性符合率应分别不低于90%和95%。临床试验样本量应以临床性能得到充分评价为目标,保证目标人群的各种特征均有充分数量的代表性受试者入组,应结合产品的具体特点、统计学分析模型等因素选择适当的样本量估算方法,并在方案中明确样本量确定的依据。同时应充分考虑可能的脱落剔除率等情况,合理设定样本量要求。5.统计学分析对临床试验结果的统计应选择合适的统计方法,对于本类检测试剂比较研究试验的一致性研究,常选择R×C表的形式总结两种试剂的半定量检测结果,计算各等级符合率、阴性符合率、总符合率和Kappa值等指标,并选择合适的统计学方法计算95%置信区间。用试验体外诊断试剂及对比试剂阳性细胞百分比做散点图的方法,配合适当的统计分析方法,如Pearson相关分析等,计算相关系数,评价试验用体外诊断试剂与对比试剂在阳性细胞百分比上的检测一致性。对于本类检测试剂与对比试剂染色强度的一致性研究,结果应采用R×C列联表的形式给出,并计算不同染色强度的符合率、总符合率、Kappa值等指标,并选择合适的统计学方法计算95%可信区间。6.结果差异样本的验证在数据收集过程中,对两种试剂检测结果不一致的样本,应采用其他合理的方法进行复核,同时对切片的染色特点及差异产生原因进行分析。7.质量控制由于免疫组化试验前处理步骤较多,导致判读结果可能会在试验人员间、实验室间产生差异。为了客观单一评价试剂性能,尽量减少这种人为差异对最终结果造成的影响,临床试验开始前,各临床试验机构应进行判读一致性试验及统一的质量控制,统一操作步骤,确保同样的染色片在不同医院的判读结果保持一致。该预评估内容、实现方法、结果等应在临床试验报告中体现。8.原始数据8.1提交病例报告表(Case Report Form, CRF),内容应至少包括:性别、年龄、病理诊断结果、试验体外诊断试剂检测阳性细胞百分比和染色强度、对比试剂检测阳性细胞百分比和染色强度。阳性细胞百分比可取整到每10%为一个等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药品监督管理局:为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支持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工作部署,按照全国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会议要求,国家药监局制定了《优化药品补充申请审评审批程序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落实。国家药监局2024年2月7日优化药品补充申请审评审批程序改革试点工作方案为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支持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工作部署,按照全国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会议要求,持续深化药品审评审批制度改革,优化药品补充申请审评审批程序,提升药品审评审批效能,支持药品生产技术迭代升级,服务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方案。一、工作目标通过整合省级药品监管部门的资源,推动国家与省级药品监管部门联动,提高省级药品监管部门药品监管和服务区域发展能力;优化药品补充申请审评审批程序,省级药品监管部门为药品上市后变更研究提供前置服务,大幅缩短需要核查检验补充申请的技术审评用时;提升技术审评队伍能力,健全技术审评网络,严格技术审评标准,不断提高药品审评审批的质量和效率。二、工作内容国家药监局在有能力、有条件的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开展试点工作,现阶段,以化学药品为重点,试点省级药品监管部门(以下简称“试点单位”)按照“提前介入、一企一策、全程指导、研审联动”的原则,为辖区内药品重大变更申报前提供前置指导、核查、检验和立卷服务。国家药监局药品审评中心(以下简称“药审中心”)、国家药监局食品药品审核查验中心(以下简称“核查中心”)、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以下简称“中检院”)与试点单位建立沟通交流机制,为前置服务提供培训、技术支持和信息系统支持,探索建立上下联动的一支队伍、一张网络和一套标准。三、试点工作条件(一)加强组织实施。申请参加试点的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应当高度重视试点工作,取得当地省(市)政府同意和支持,成立领导小组,做好试点工作组织协调。(二)具备审评能力。具备一定数量的经药审中心技术审评培训(一般为6个月)并考核合格的药品技术审评人员;一定数量的与前置核查检验服务相适应的药品核查和检验人员。(三)制定管理制度。试点单位对照试点工作内容,建立配套管理制度,包括完善的工作制度、程序流程、质量控制体系,防范利益冲突和廉政风险措施等,保证前置服务的质量和效率。(四)强化支撑保障。试点单位应当明确专门机构承担试点具体工作;配置与工作任务和人员数量相适应的办公用房和办公设备;具备符合要求并能够与药审中心审评系统实现数据对接的软硬件信息化条件。四、工作安排(一)试点准备。有意愿参加试点的省级药品监管部门按本方案加强审评能力建设,技术审评培训事宜应当尽早与药审中心联系,派员参加培训并考核合格。(二)试点申报。申请参加试点的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取得当地省(市)政府的同意和支持,具备以上试点工作条件后,按照本工作方案的要求向国家药监局提出申请,申请材料要求详见附件。(三)研究确定试点单位。国家药监局对申请参加试点的省级药品监管部门的能力、条件进行综合评估,结合医药产业区域发展情况和药品补充申请申报数量,按照优质高效和工作需要的原则,确定试点单位。(四)开展试点工作。经国家药监局确定的试点单位按照“提前介入、一企一策、全程指导、研审联动”的原则,为辖区内药品重大变更研发提供前置指导、核查、检验和立卷服务。国家药监局做好对试点单位的指导工作。五、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协调。国家药监局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协调推进试点工作,组织研究重大事项,总结试点单位形成的经验措施。(二)保障试点工作公平公正。为保证试点工作公平公正、优质高效,各单位在开展试点工作时,应当严格遵守国家药监局关于防范利益冲突和廉政风险等相关要求。(三)保障试点工作质量。各试点单位应当严格遵守试点工作相关制度,试点工作开展过程中可与药审中心、核查中心和中检院等进行沟通交流,确定专人进行对接,及时梳理并报告工作开展情况、存在问题和典型措施。附件:《优化药品补充申请审评审批程序改革试点工作方案》试点工作申报资料要求附件《优化药品补充申请审评审批程序改革试点工作方案》试点工作申报资料要求1.专门机构情况:机构名称,机构所在地,机构具体情况(机构职能、组织架构等);2.专门机构质量控制体系情况;3.人员情况:配备编制人员数量和资质情况(应当具备经药审中心技术审评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药品技术审评人员,原则上不少于10名;一定数量的与前置核查检验服务相适应的药品核查和检验人员);4.从事前置核查相应机构的能力情况,包括专门从事前置核查的力量情况、开展前置核查工作的初步工作方案等;5.办公场所与办公条件情况:应当与工作任务和人员数量相适应;6.配套管理制度文件;7.信息化建设情况;8.近三年的药品上市后变更备案情况;9.国家药监局要求的其他材料。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根据《重庆市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控制与标准制定技术要求(试行)》和《重庆市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标准制定工作程序(试行)》,经相关单位研究,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审中心技术审评,形成了中药配方颗粒重庆药品标准(2024年第二期)公示稿(详见附件)。为确保标准的科学性、合理性和适用性,现公示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公示期为一个月。请相关单位认真研究,鼓励企业参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控制与标准制定技术要求》、《重庆市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控制与标准制定技术要求(试行)》和《重庆市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标准制定工作程序(试行)》,开展从标准汤剂到生产工艺及中药配方颗粒产品的标准研究与复核。若有异议,请及时来函提交反馈意见,并附相关说明、实验数据和联系方式。来函需加盖公章,同时将公函扫描件电子版发送至指定邮箱。公示期满未回复意见即视为对公示标准无异议。电 话:023-60353654电子邮件:1269105739@qq.com收文单位: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科技标准处地 址:重庆市渝北区食品城大道27号邮 编:401120附件:中药配方颗粒重庆市药品标准(2024年第二期)公示稿.pdf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2024年2月6日附件中药配方颗粒重庆市药品标准(2024年第二期)公示稿目录序号名称序号名称1白土苓(短柱肖菝葜)配方颗粒18九节菖蒲配方颗粒2白药子配方颗粒19蓝花参配方颗粒3炒冬瓜子配方颗粒20茅根炭配方颗粒4醋艾炭配方颗粒21木鳖子仁配方颗粒5醋甘遂配方颗粒22南鹤虱配方颗粒6醋五灵脂配方颗粒23牛大力配方颗粒7大肺筋草配方颗粒24千斤拔(大叶千斤拔)配方颗粒8冬瓜子配方颗粒25山枝仁(皱叶海桐)配方颗粒9煅牡蛎(近江牡蛎)配方颗粒26使君子配方颗粒10浮小麦配方颗粒27丝瓜络炭配方颗粒11赶黄草配方颗粒28煨木香配方颗粒12龟甲胶配方颗粒29五加皮配方颗粒13鬼箭羽配方颗粒30五灵脂配方颗粒14海螵蛸(金乌贼)配方颗粒31盐韭菜子配方颗粒15红豆蔻配方颗粒32油松节(油松)配方颗粒16槐花炭(槐花)配方颗粒33棕榈炭配方颗粒17金耳环配方颗粒34牡蛎(近江牡蛎)配方颗粒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根据药品不良反应评估结果,为进一步保障公众用药安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对祖卡木制剂、金刚藤制剂和斑秃丸说明书中的警示语及【不良反应】、【禁忌】和【注意事项】项进行统一修订。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所有上述药品的上市许可持有人均应当依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按照附件要求修订说明书,于2024年5月3日前报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修订内容涉及药品标签的,应当一并进行修订;说明书及标签其他内容应当与原批准内容一致。在备案之日起生产的药品,不得继续使用原药品说明书。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在备案后9个月内对已出厂的药品说明书及标签予以更换。二、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对新增不良反应发生机制开展深入研究,采取有效措施做好药品使用和安全性问题的宣传培训,指导医师、药师或患者合理用药。三、临床医师、药师应当仔细阅读上述药品说明书的修订内容,在选择用药时,应当根据新修订说明书进行充分的获益/风险分析。四、患者用药前应当仔细阅读药品说明书,使用处方药的,应当严格遵医嘱用药。五、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督促行政区域内上述药品的上市许可持有人按要求做好相应说明书修订和标签、说明书更换工作,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厉查处。特此公告。附件:1.祖卡木制剂说明书修订要求2.金刚藤制剂说明书修订要求3.斑秃丸非处方药说明书修订要求4.斑秃丸处方药说明书修订要求国家药监局2024年2月4日附件1祖卡木制剂说明书修订要求一、【警示语】项应当增加:1.本品含罂粟壳,运动员慎用。2.儿童、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禁用。二、【不良反应】项应当包括:监测数据显示,本品可见以下不良反应报告:1.消化系统:恶心、呕吐、腹泻、腹痛、腹胀、腹部不适、口干、肝功能异常等。3.精神及神经系统:失眠、兴奋、烦躁、嗜睡、头晕、头痛等。其他:乏力、胸部不适、心悸、血压降低或升高、过敏或过敏样反应等,有过敏性休克个例报告。三、【禁忌】项应当包括:1.儿童、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禁用。2.对本品及所含成份过敏者禁用。四、【注意事项】项应当包括:1.本品含罂粟壳,严格按照剂量服用,不宜常服,连续使用时间不应超过7天。2.本品含罂粟壳,运动员慎用。3.过敏体质者慎用。4.脾胃虚寒泄泻者慎用。5.肝生化指标异常者慎用。6.服药期间出现上述不良反应时应当停药,如症状未缓解应当立即前往医院就诊。(注:如原批准说明书的安全性内容较本修订要求内容更全面或更严格的,应当保留原批准内容,说明书其他内容如与上述修订要求不一致的,应当一并进行修订。)附件2金刚藤制剂说明书修订要求一、【不良反应】项应当包括:监测数据显示,本品有以下不良反应报告:恶心、呕吐、口干、腹痛、腹泻、腹胀、腹部不适,食欲减退、便秘、皮疹、瘙痒、潮红、头晕、头痛、乏力、寒战、发热、过敏反应等;另有心悸、胸闷、呼吸困难、嗜睡、肝功能异常、转氨酶升高等个例报告。二、【禁忌】项应当增加:对本品及所含成份过敏者禁用。三、【注意事项】项应当增加:1.本品建议饭后服用。2.本品用于湿热瘀阻证,血虚失荣腹痛及寒湿带下者慎用。3.饮食宜清淡,忌辛辣、生冷、油腻之品。(注:如原批准说明书的安全性内容较本修订要求内容更全面或更严格的,应当保留原批准内容,说明书其他内容如与上述修订要求不一致的,应当一并进行修订。)附件3斑秃丸非处方药说明书修订要求一、【不良反应】项应当增加:监测数据显示,本品可见以下不良反应报告:恶心、呕吐、腹痛、腹泻、腹部不适、便秘、口干、头晕、皮疹、瘙痒、肝功能异常等。二、【禁忌】项应当增加:1.孕妇禁用。2.肝功能不全者禁用。3.对本品及所含成份过敏者禁用。三、【注意事项】项应当修订为:1.忌食辛辣、生冷、油腻食物。2.感冒发热病人不宜服用。3.本品不适用假发斑秃(患处头皮萎缩,不见毛囊口)及脂溢性皮炎。4.本品宜饭后服用。5.服药期间应当加强监测,如发现肝生化指标异常或出现全身乏力、食欲不振、厌油、恶心、上腹胀痛、尿黄、目黄、皮肤黄染等可能与肝损害有关的临床表现时,应当立即停药并到医院就诊。6.有药物性肝损伤史者、肝功能异常者慎用,确需使用应当在医师指导下使用,并监测肝生化指标。7.严格按用法用量服用,长期连续服用应当向医师或药师咨询。8.应当避免与有肝毒性的药物联合使用。9.高血压、心脏病、肝病、肾病等患者应当在医师指导下服用。10.服药2周症状无缓解,应当去医院就诊。11.过敏体质者慎用。12.本品性状发生改变时禁止使用。13.请将本品放在儿童不能接触的地方。14.如正在使用其他药品,使用本品前请咨询医师或药师。附件4斑秃丸处方药说明书修订要求一、【不良反应】项应当增加:监测数据显示,本品可见以下不良反应报告:恶心、呕吐、腹痛、腹泻、腹部不适、便秘、口干、头晕、皮疹、瘙痒、肝功能异常等。二、【禁忌】项应当增加:1.孕妇禁用。2.肝功能不全者禁用。3.对本品及所含成份过敏者禁用。三、【注意事项】项应当包括:1.忌食辛辣、生冷、油腻食物。2.服药期间应当加强监测,如发现肝生化指标异常或出现全身乏力、食欲不振、厌油、恶心、上腹胀痛、尿黄、目黄、皮肤黄染等可能与肝损害有关的临床表现时,应当立即停药并就诊。3.有药物性肝损伤史者、肝功能异常者慎用,确需使用应当监测肝生化指标。4.应当避免与有肝毒性的药物联合使用。5.过敏体质者慎用。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为进一步规范近视弱视用激光设备的管理,国家药监局器审中心组织制订了《近视弱视用激光设备技术审评要点》,现予发布。特此通告。附件:近视弱视用激光设备技术审评要点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2024年2月5日近视弱视用激光设备技术审评要点一、适用范围本审评要点适用于经瞳孔照射眼底的近视、弱视用激光设备的注册,根据《医疗器械分类目录》、《近视控制、弱视治疗类医疗器械产品分类界定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及以往界定文件,该类产品分类编码为16-05,管理类别为III类。本审评要点旨在指导注册申请人开展产品设计开发工作及准备产品注册申报资料。二、基本要求注册申请人应依据《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及其独立软件附录的要求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将风险管理纳入其中。按照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开展产品的设计开发、生产管理、质量控制等工作。可参考GB/T 42062、GB/T 42061等标准完善质量管理体系。注册申请人需基于产品的预期用途、使用场景、结构组成、技术特征等因素,按照《医疗器械安全和性能基本原则》及其符合性技术指南要求,确定产品安全、有效的基本要求,并结合相关指导原则和标准开展产品设计开发工作。参考《医疗器械产品受益-风险评估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开展产品受益-风险评估工作,确保产品受益大于风险。注册申请人需按照《关于公布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要求,结合本审评要点和相关指导原则要求,准备产品注册申报资料。基于产品特性判断本审评要点和相关指导原则具体内容的适用性,不适用内容详述理由。产品注册申报资料及注册体系核查结果若能证明申报产品安全、有效且质量可控,方可获批上市。三、产品受益-风险考量注册申请人需基于产品的预期用途、使用场景、结构组成、技术特征等因素确定产品特性,明确产品投入使用的受益,并按风险管理程序要求开展产品风险的识别、分析、评价、控制等工作,确保产品综合剩余风险均可接受,受益大于风险。激光照射产品是近视防控、弱视治疗中风险较高的产品,需极为慎重。国际及国内激光安全标准及光辐射安全限值导则,如ICNIRP-laser 2013、GB 7247.1、IEC 60825-1等,不适用于医疗应用的故意暴露的情形。GB7247.1-2012针对的是非有意凝视观看的产品,其指出1类和1M类的AEL是基于非麻醉眼的眼动假设,如果假设不满足时,1类激光发射可导致潜在的危害照射。IEC 60825-1中也指出“附录A提供的MPE值不适用于医学上对患者进行治疗或美容时激光辐射的照射。”而附录A中还明确了“本资料性附录中描述的最大允许照射量(MPEs)是资料性的,不宜被理解为在工作场合或公共场合具对人员照射的具备法规意义的限值。”即,符合GB 7247.1中1类和1M类限值的激光产品“安全”是有条件的,且不适用于医疗应用中对儿童、青少年进行凝视照射的情形。而近视、弱视用激光设备要求使用者凝视激光,使得激光能量聚焦于视网膜中心凹。儿童青少年的视网膜尚未发育完善,激光长时间反复聚焦于视网膜及黄斑,可能会诱发辐射损伤性白内障,视网膜三级神经元及色素上皮细胞变性、黄斑区光损伤等。光感受器等视网膜神经细胞一旦损伤,难以通过现有治疗手段恢复。由于该类产品风险较大,申请人应深入开展产品受益-风险评估工作。具体风险及控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一)不良反应风险及控制措施患者使用激光照射后,一旦出现以下的副作用,提示出现了眼底细胞结构的损伤,包括:后像持续时间延长;或出现视网膜结构或功能损伤,可表现为短期内明显视力下降、视物变色、视野暗点、持续眼前光晕或光点等不良反应。一旦出现如上症状或使用者自身感觉不适应立即停止治疗,及时至相关医疗机构就诊。注册申请人应对定期随访或检查规定适当要求,避免不良事件发生。(二)与其他诊疗方案联合使用的风险及控制措施治疗仪若与其他用于弱视训练的方法、近视缓解方法联合应用时,可能导致效果下降或出现不良反应的风险。注册申请人应开展联合使用的安全有效的相关研究,包括联合使用的风险及控制措施、联合使用的限制,兼容性研究等。联合药物使用的,还应提供药物相容性研究资料,证明药品和器械联合使用的性能符合其适应证和预期用途。注册申请人需明确激光照射不能替代户外活动或弱视训练中的精细目力训练,并应在说明书中给出相应提示。(三)适应证与禁忌证规定不当的风险及控制措施超范围使用或不符合适应证使用,导致不适宜使用近视、弱视用激光设备的儿童青少年或其他人群使用设备后出现不良反应。注册申请人需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明确适用人群、患者选择标准的信息,以及使用过程中需要监测的参数、考虑的因素。应明确禁忌症注册申请人应在产品全生命周期持续开展风险/受益评估,并及时更新禁忌证。(四)使用风险及控制措施应结合研究情况,给出适当的单次使用时长、使用频次和长期累计使用时长。该类产品应特别关注长期使用的风险,注册申请人应分析长期使用带来的风险,提供长期使用后视网膜黄斑功能性(例如mERG、微视野等)、形态学数据(例如OCT检查、RPE细胞自发荧光成像检查、黄斑区光感受器细胞密度检查(如自适应光学检查)等)及相关研究,说明长期使用的风险可接受。儿童青少年独自使用治疗仪时,在出现不良反应时可能存在未能及时准确的与家属沟通,从而导致持续损伤,甚至不可逆损伤。调试瞳距过程中发现融像异常、单次使用时间、使用频次和长期使用时常不恰当将增加产品的使用风险。注册申请人需明确产品在医疗机构使用,治疗过程中需有医护人员或家长全程陪护。如有不适情况,应及时咨询眼科医生。应有手段避免单次使用时长、使用频次、长期累计使用时长不当的发生。(五)机械风险及控制措施产品用于支撑或固定的固定装置意外松动,机械保护装置设计不恰当,系统在不适当的环境条件中振动、碰撞,未按规定搬运(如运输)有关的危险,如无合适的可用包装等。注册申请人需根据GB 9706电气安全系列标准相关内容的要求开展产品设计开发工作。(六)热能危险及控制措施产品超温无防火措施,ME设备的防火外壳不能承受火灾,过电流引起火灾,由于过量使用设备导致的系统过热等。注册申请人需根据GB 9706电气安全系列标准相关内容的要求开展产品设计开发工作。(七)生物相容性风险及控制措施产品各部件与人体接触部位生物不相容,造成患者或操作者细胞毒性、致敏、刺激等反应。注册申请人需选择合适的材料和生产工艺,并提供成品的生物学评价资料。(八)稳定性风险及控制措施因工作时间、环境条件(如温度、湿度、气压或海拔等)、运输条件等超出预期设定导致产品发生故障不能正常运行或非预期运行。注册申请人需明确产品工作时间、环境条件、开机自检、故障提示、运行日志等要求,明确开机率、故障情况及其应对措施。提供使用稳定性、运输稳定性的研究资料。激光输出功率的稳定性及准确性对于治疗仪而言至关重要。注册申请人需通过质量体系严格控制产品激光输出功率的稳定性。设计开发及生产应能确保产品上市后的功率稳定性满足临床需求,不会对产品安全性带来不利影响。(九)软件风险及控制措施产品软件风险需考虑软件算法性能不佳、软件缺陷,如使用提示出错、故障提示失效等问题带来的风险。若软件用于控制输出剂量相关的参数,控制出错将导致照射到患者的剂量错误的风险,则软件安全性级别应为严重级别。注册申请人需结合YY/T0664、GB/T42984.1、GB/T 25000.51标准要求,按照严重级别要求开展产品软件设计开发工作。(十)网络安全风险及控制措施注册申请人应根据《医疗器械网络安全注册审查指导原则(2022年修订版)》要求开展网络安全设计开发工作。确保产品自身和相关数据不受未授权活动影响,其保密性、完整性、可得性相关风险在全生命周期均处于可接受水平。连接APP上传训练数据等信息的,存在患者信息泄漏的风险。用于激励治疗频次或剂量的功能,可能造成不当使用,从而导致治疗过量甚至造成不可逆损伤。注册申请人还应按照《移动医疗器械注册审查指导原则》进行APP功能的设计开发,相关内容应于说明书保持一致。(十一)电气安全风险及控制措施产品因电气安全(含电磁兼容)设计不当、防护措施不力、安全提示不明等问题,可能直接或间接导致患者等相关人员面临电气安全风险。注册申请人需根据GB 9706电气安全系列标准中的要求开展产品设计开发工作。激光电源的性能将影响激光输出功率的稳定性及准确性,注册申请人应分析电源性能不良、供电电压波动等可能带来的激光输出功率不稳定、不准确对患者造成损伤风险,并提供相应控制措施。(十二)光辐射安全风险及控制措施产品含激光器,存在光辐射安全风险。产品应根据自身技术特点,符合相关标准要求,如GB 7247.1、GB/T 12257等。但符合这些标准并不足以证明产品的光辐射安全。凝视激光,使得激光能量聚焦于视网膜中心凹,需要着重评估眼底黄斑的光辐射风险。对于视网膜光辐射安全,申请人需重点关注视网膜组织允许的辐照剂量限值和激光产品由于人眼行为(凝视)可能产生的最大可达辐射剂量等方面。近视、弱视用激光设备典型光照射作用模式是点状红色激光多次重复较长时间作用在黄斑区,其患者群体是弱视或近视的人群,故其作用模式和适用人群对光安全的评估要求需更加谨慎。另外,由于激光经眼内屈光介质后光束分布发生改变,眼底处的功率密度远大于激光出射窗口处的功率密度。且目前相关激光安全标准主要基于成人未提及儿童青少年使用的情形。注册申请人应开展相关研究,充分分析儿童青少年眼内光辐射危害的风险,分析儿童青少年与成人的眼内组织尤其是视网膜对激光光辐射耐受性的差异并提供依据,对差异部分提供相应的防控措施,确保产品光辐射安全性。四、审评关注点(一)产品的结构组成、工作原理结构组成需提供产品外观及各组件的图片、明确激光光源的波长及类型,明确接触患者部的材质。工作原理需提供内部光路设计及激光光路图,说明激光出射的状态(聚焦、发散或准直)。(二)作用机理、适用范围和禁忌证目前尚无科学、严谨的证据支持激光用于弱视治疗/辅助治疗、近视辅助治疗的作用机理。申请人需提供治疗机理的基础理论研究依据并验证。作用机理应详述激光与生物组织的相互作用,提供有激光在人眼中传输示意图,特别是作用于目标组织处的光分布。并提供验证资料。适用范围应根据作用机理明确产品的预期用途、使用方式和功能。使用环境应明确产品的使用场所为医疗机构,并应要求在有资质的医务人员指导下使用。适用人群明确产品的适用人群,如儿童、青少年的年龄段。禁忌证:近视、弱视用激光设备的安全性目前尚未得到有效确认,在此类设备的安全性尚未得到充分验证前,禁止将其用于传统治疗方式有效的弱视或近视治疗。禁忌证包括但不限于:1.年龄不满8岁的患者。2.尚未发生近视和弱视的患者。3.传统治疗方式有效的近视、弱视患者。4.除近视外,有相关现症眼部疾病,包括但不限于:色盲和色弱、光过敏史、眼表疾病、角膜疾病、白内障、葡萄膜炎、玻璃体视网膜疾病(尤其是黄斑疾病、视网膜色素变性、先天性静止性夜盲等)、视神经疾病等。5.存在全身性疾病,包括但不限于:自身免疫性疾病(包括红斑狼疮、皮肌炎、干燥综合征、银屑病等)、高血压、糖尿病、白化病;神经系统疾病,例如既往惊厥病史、抽动症、中枢神经系统发育不完善、癫痫、精神心理疾病等。6.治疗前后检查中发现下列情形均为禁忌:黄斑中心凹及其周边1mm内光感受器细胞密度低于正常值范围(数值可参考相关文献),或在随访过程中光感受器细胞密度进行性下降;随访过程中RPE细胞密度、形态结构出现异常变化;OCT、眼底自发荧光、mERG/ERG/EOG等检查中发现异常,或在随访过程中新出现异常。7.其他由临床医生判定认为不适合的情形。(三)产品技术要求根据《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编写指导原则》要求规范产品技术要求的内容和体例。基于产品特性和具体情况,明确激光波长、输出功率、发散角、光斑大小,激光输出功率不稳定度和复现性、输出方式、脉冲特性(如适用)、定时、软件功能、电气安全(含电磁兼容)、光辐射安全等要求和检测方法。电气安全(含电磁兼容)应符合GB 9706系列标准要求(GB 9706.1、YY 9706.102)。应结合相关研究给出适宜的光辐射安全要求,其要求不得低于GB 7247.1标准的要求。(四)性能研究提供性能指标的确定依据、输入来源以及临床意义,所采用的标准或方法、采用的原因及理论基础,以及验证资料。详细说明治疗参数如波长、功率(功率密度)、照射时长等确定的依据,参数的确定应基于量效关系研究数据或其他研究数据。由于激光经眼内屈光介质后光束分布发生改变,性能指标还应提供眼底(黄斑)功率密度、峰值功率等光剂量参数确定的依据及验证。验证数据可来源于和人眼结构近似的动物眼,并结合模型眼仿真和已知的不同年龄、人种和近视眼的屈光度,综合提供尽可能接近产品适用人群的眼底(黄斑)功率密度、峰值功率等光剂量参数确定的依据及验证。注册申请人应开展激光输出功率的稳定性及准确性的研究,并提供验证报告。需要考虑产品异常状态下的最大可达发射水平。启动和关闭状态也可能存在的过辐射状态。电气性能方面,如果治疗仪使用交流电,注册申请人应采取控制措施避免电网的脉冲、浪涌等突发高电压导致的闪爆。如果使用干电池,电压可能衰减,注册申请人应明确电池更换要求。(五)量效关系和能量安全研究注册申请人应当提供量效关系和能量安全研究资料,证明治疗参数设置的安全性、有效性、合理性,以及除预期靶组织外,能量不会造成不可接受的伤害的研究资料。量效关系研究是用于说明设备输出剂量与应用效果间的相互印证关系,该部分资料也可作为性能参数确定依据以及适应证的支持性资料。该部分研究资料重点关注最大剂量的安全性。应考虑临床治疗最不利情形(最大剂量、最高频次、最长疗程等)。能量安全应着重研究眼底损伤阈值、眼内(焦点及焦点前后)组织的安全性阈值。提供治疗频次的研究资料。产品主要用于儿童、青少年,注册申请人还应提供申报产品自身的长期安全性数据,应对产品已有临床使用数据进行临床回顾性研究,关注视网膜尤其是黄斑区长期、隐匿损伤,说明视网膜黄斑功能性、形态学数据能否支持产品安全性可接受。形态学数据建议照射前及照射后至少一年多中心随访的黄斑区细胞密度数据。建议通过动物试验开展量效关系及能量安全研究。(六)动物试验研究动物试验应选用视网膜结构与人眼结构相似的动物(建议选用灵长类或其他大型哺乳动物,例如:猴子)在经过类似能量的长时间照射以后,开展以下研究:开展眼底成像检查,如自适应光学检查等,研究照射前后黄斑区光感受器细胞及RPE细胞密度和形态及结构变化;开展OCT检查,研究照射前后黄斑区形态变化;采用多焦ERG观察照射前后黄斑区感光细胞层及眼底功能的变化。其他可能需要的检查包括但不限于:自发荧光眼底照相设备检查、视网膜电流图(ERG)设备检查等。应与未经过激光照射的动物进行对照,比较两者感光细胞和RPE细胞的数量、形态和功能差异。若采用其他动物,则应分析动物模型的代表性,分析所采用动物的视网膜与人眼视网膜的区别,以及此项区别对试验结果所产生的影响。该类产品在实际临床使用中是照射人眼视网膜黄斑区,由于动物不会主动凝视光源,动物试验建议采用合适的措施(例如使激光通过双目间接检眼镜)以保证将激光能量持续输出在黄斑区上。若无法保证激光能量持续输出在黄斑区上,则动物实验的安全性数据仍然存疑,则不可以进一步开展相关临床试验。若动物试验的设计与实际临床使用存在差异,申请人应详细分析其差异性,提供差异性可接受的支持性资料,并阐述与实际临床使用方法所造成的差异是否会带来新的风险,以及新风险控制的控制措施。动物试验的设计还应充分考虑动物与人生长发育周期的差异,制定适当的治疗频次并开展长期研究。申请人需说明动物试验长期研究的时长所设定的依据及原因。另外,需至少在试验后一年或满足累计一年的照射要求后进行组织病理学研究,确认无动物的眼底细胞结构损伤之后,才可以开展临床试验。(七)软件研究按照《医疗器械软件注册审查指导原则(2022年修订版)》要求,提交相应级别的软件(含现成软件)研究资料以及GB/T 25000.51测试报告。建议重点关注验证与确认、可追溯性分析、缺陷管理、核心功能等。通常软件的安全性级别为中等级别,若软件用于控制输出剂量相关的参数则为严重级别。按照《医疗器械网络安全注册审查指导原则(2022年修订版)》要求,提交相应级别的网络安全研究资料。连接APP的,还应按照《移动医疗器械注册审查指导原则》提交资料。(八)生物学特性研究与患者直接或间接接触的部件,需按照GB/T 16886系列标准开展生物相容性评价,并根据121号公告提供相应研究资料。(九)清洁、消毒研究明确产品清洁和消毒工艺(方法和参数),提供产品消毒要求及其确定依据、消毒对产品影响的评估资料,以及擦拭清洁的要求及其确定依据,确保产品污染与交叉感染的风险均可接受。若消毒可能产生残留物质,需对消毒后的产品进行残留毒性研究,明确残留物信息及采取的处理方法,并提供相关研究资料。(十)稳定性研究1.使用稳定性按照《有源医疗器械使用期限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要求,提供产品使用耐久性/可靠性研究资料,证明在规定的使用期限/使用次数/出光时长内,在正常使用、维护和校准情况下,产品的性能功能满足使用要求。2.运输稳定性提供产品运输稳定性和包装研究资料,证明在规定的运输条件下,运输过程中的环境条件不会对医疗器械的特性和性能造成不利影响。(十一)临床评价1.临床试验前临床试验前,注册申请人需首先综合分析申报产品的适用范围、技术特征等因素,开展科学、严谨、充分、规范的临床前研究,全面确认产品的各项性能,充分降低并合理控制产品的临床使用风险,开展完善的临床前研究,包括论述产品作用机理的研究和验证资料,性能研究资料,量效关系研究、能量安全研究,动物试验研究,软件研究以及风险分析等,且结果可以证明产品初步的安全性和可行性,能够支持实施申报产品的临床试验。开展临床试验,需遵守《世界医学大会赫尔辛基宣言》的伦理准则和国家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的相关规范。按照《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临床试验应当获得伦理委员会的同意。伦理委员会应切实担当职责,保护受试者合法权益和安全,维护受试者尊严,对申报产品临床试验的伦理性和科学性进行严格审查,包括申报产品的临床前研究是否完成,研究结果能否证明受试者可能遭受的风险与试验预期的受益相比是合适的;临床试验方案是否充分考虑了伦理原则,是否符合科学性,研究目的是否适当、受试者的权益和安全是否得到保障、其他人员可能遭受的风险是否得到充分保护;受试者是否因参加临床试验而获得合理补偿;受试者若发生与临床试验相关的伤害,给予的诊治和保障措施是否充分;对儿童特殊人群受试者的保护是否充分等。2.可行性临床试验近视、弱视用激光设备在开展确证性临床试验前,应首先进行可行性临床试验。可行性试验需有清晰和明确的研究目标,可以初步评估产品设计的安全性、有效性。可行性试验需为前瞻性研究,样本量不少于50例,随访时间应结合产品照射频次、单次照射时间、治疗照射疗程确定,观察时间建议至少为所有治疗结束后不少于1年,并论述随访时间确定依据。可行性试验需观察视网膜(尤其是黄斑区)长期功能性、形态学、隐匿损伤等相关数据,建议进行包括OCT检查、微视野检测以及mERG(多焦视网膜电图)测量、眼底感光细胞的观测等,并根据其结果对后期的确证性试验设计提供相应的信息。经过可行性临床试验数据观测后,初步确认产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后,注册申请人方可开展确证性临床试验获取临床数据,以支持产品的临床评价。此时,临床试验目的为确认产品辅助治疗儿童弱视/近视的安全有效性,尤其是不存在导致视网膜黄斑区域的不可逆损伤等临床风险,以及不会诱发精神类疾病如癫痫,产品长期安全有效性可接受,受益大于风险。3.确证性临床试验3.1试验设计基于申报产品较现有临床治疗方式增加了额外临床风险,如眼底安全性问题等,需采用前瞻性、盲法、随机对照试验设计,基于主要有效性评价指标开展优效设计;同时需基于主要安全性指标开展前瞻性单组设计。3.2对照组对照组应优先选择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的《近视防治指南》《弱视诊治指南》中在拟定的临床试验条件下疗效肯定的已上市产品或公认的标准治疗方法作为对照组。例如,近视可考虑使用同期未接受近视防控的儿童做对照,弱视可考虑与现有弱视类型对应的标准治疗方法进行对照。试验组和对照组的儿童均应处于相同的生长发育发展阶段,同时考虑不同年龄层次的疗效、视觉环境和生活习惯。3.3入排标准根据产品预期的适用范围确定恰当的临床试验人群入选、排除标准。入选标准主要考虑受试对象对总体人群的代表性,包括但不限于因素:对传统防控方式不敏感的快速进展的轴性单纯性近视/对传统治疗方法不敏感的弱视患者;明确具体入组人群的近视/弱视的具体适应症(包括疾病类型、程度等);明确年龄阶段;明确眼部屈光状况要求的具体条件;明确应双眼入组。排除标准包括但不限于:(1)除近视/弱视外,有相关现症眼部疾病,包括但不限于:色盲和色弱、光过敏史、眼表疾病、角膜疾病、白内障、葡萄膜炎、玻璃体视网膜疾病(尤其是黄斑疾病、视网膜色素变性、先天性静止性夜盲等)、视神经疾病等。(2)存在全身性疾病,包括但不限于:自身免疫性疾病(包括红斑狼疮、皮肌炎、干燥综合征、银屑病等)、高血压、糖尿病、白化病;神经系统疾病,例如既往惊厥病史、中枢神经系统发育不完善、癫痫、精神心理疾病等。(3)光感受器细胞密度异常。(4)正在使用低浓度阿托品滴眼液点眼进行近视控制或应用睫状肌麻痹剂进行验光检查的患者。(5)病理性近视。(6)其他临床医生认为不适合的情形。3.4评价指标临床评价指标需符合临床常规诊疗认识,临床试验方案需对各项评价指标进行明确定义并提供确定依据。主要评价指标包括安全性评价指标、有效性评价指标,并体现近视/弱视控制效果稳定且可持续。近视、弱视用激光设备主要安全性指标包括但不限于:3年时眼底损伤发生率,眼底损伤但不限于有无黄斑囊样水肿、黄斑区域损伤(包括功能性、形态学的改变)、视网膜损伤或脱离等。近视激光设备主要有效性评价指标包括但不限于:完成治疗时、以及治疗后1年、2年、3年时近视进展情况,至少涵盖治疗前与随访时等效球镜屈光度变化和眼轴长度变化等。弱视激光设备主要有效性评价指标为完成治疗后受试者弱视眼最佳矫正远视力与治疗前的变化情况。近视、弱视用激光设备次要评价指标包括但不限于:(1)视觉质量评估、视力(裸眼视力、矫正视力)、主觉和验光屈光度、视网膜电生理、视野、三级视功能(同时视、融合视、立体视)、眼底光感受器细胞密度变化、RPE细胞形态结构变化、中心视野、微视野等;(2)眼轴长度、角膜曲率、眼压、眼位(弱视适用)、泪膜破裂时间、泪液分泌试验、(3)裂隙灯检查及角膜内皮细胞计数;(4)不良事件应报告但不限于后像反应时长(使用后眼前有彩色光圈)、短期视力严重下降、持续眼前光晕、暗点、任何视网膜结构损伤或视网膜电生理、视野、对比敏感度或色觉的改变、椭圆体带断裂,远期视网膜黄斑区域变性及不可逆损伤以及诱发精神类疾病如癫痫等情况,需完整记录后续处理措施、患者转归,分析评价不良事件是否与申报产品相关,不良事件发生率是否可接受;(5)器械使用时间、使用频次、使用疗程、器械缺陷、患者依从性等;评价指标中涉及视网膜(尤其是黄斑区)长期功能性、形态学、隐匿损伤等相关数据的检查应采用有效评估手段,包括黄斑部OCT影像/黄斑部光相干断层扫描血管成像(OCTA)、微视野检测以及mERG(多焦视网膜电图)测量、眼底感光细胞密度的观测、眼底彩照等,并建立试验入组人群的眼屈光发育档案,定期检查视力、屈光度、眼轴长度、角膜曲率和眼底情况等。3.5临床试验样本量计算样本量应分别基于主要有效性、主要安全性评价指标进行估算,需在临床试验方案中说明样本量估算的相关要素及其确定依据、样本量的具体计算方法。开展有效性评价时,将患者以1:1的方式随机进入试验组、对照组。同期设立独立的安全性评估组,开展单组目标值研究。单组试验在满足统计假设的基础上,应不低于2000例,可以包括随机对照试验中的试验组数据。如考虑到使用近视、弱视用激光设备发生眼底损伤的概率不应高于对照组,安全性指标如以眼底损伤发生率1%作为目标值,申报产品预期不能超0.5%,需要2470例患者,同时结合上述近视激光设备主要有效性评价指标预期与对照组相比等效球镜屈光度(SERE)每年减少增长大于0.25D,三年等效球镜屈光度(SERE)累计减少增长大于0.75D,眼轴长度变化均显著优于对照组,需要约144例,二者合并考虑,一共需要2470患者。3.6临床随访时间临床试验随访时间应持续至所有治疗完成后3年。中间设置合理的观察时间点,例如治疗当天、治疗1周、治疗1个月、治疗2个月、3个月、4个月、后续疗程内每3个月以及结束治疗后1年、2年、3年,设定的观察时间点需能科学合理的评估视力维持情况,对眼部生长发育影响以及完成对眼底损伤(其是视网膜黄斑区域隐匿损伤)影响的评估。3.7其他需注意的事项临床试验其他设计要素可参考《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设计技术指导原则》相关要求。试验中涉及的检测仪器应统一,眼轴长度建议选择部分相干干涉法。在使用及随访过程中如使用申报产品的患者眼底检查发现异常(包括黄斑区域损伤、视网膜结构损伤或视网膜电生理等),以及出现视野/对比敏感度/色觉的改变、后像时间异常、短期视力严重下降、持续眼前光晕、暗点等,应立即停止试验,分析原因,若不能判定与试验器械无关,申报产品可能存在安全性隐患,临床风险大于受益。考虑到申报产品往往用于生长发育期的儿童,使用该产品后给儿童带来的远期临床风险尚未明确,现有临床试验结束后应对试验中已使用申报产品的患者,就眼底健康情况持续跟踪随访至40岁。(十二)说明书与标签说明书与标签应符合《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和相关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强制性标准的要求。说明书应明确产品在医疗机构中使用,经有资质的医生出具处方下使用。儿童青少年在治疗过程中需有人员全程陪护。应结合量效关系和能量安全研究资料及临床评价资料确定不同适应证的推荐剂量及治疗频次,并在说明书中给出提示。还应对定期随访或检查提出建议。需明确激光输出参数的校准频次和校准服务机构,及激光输出功率监测方式。若声称可由医疗机构自行购买功率计进行监测,说明书中应给出功率计的要求及监测方法,并要求如果出现功率异常波动时,需要立即停止使用并联系厂家。需提示治疗前后必须进行光感受器细胞密度检查(例如自适应光学眼底成像)、黄斑区OCT检查、mERG检查。需提示激光照射不能替代户外活动或弱视训练中的精细训练。应给出联合使用注意事项的提示。三、参考文献[1]《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9号)[Z].[2]《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令第47号)[Z].[3]《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号)[Z].[4] 《关于公布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21年第121号) [Z].[5]《总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分类目录的公告》(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7年第104号)[Z].[6]《关于调整《医疗器械分类目录》部分内容的公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20年第147号)[Z].[7]《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2021年第73号通告)[8]《医疗器械注册申报临床评价报告技术指导原则》(2021年第73号通告).[9]《近视防治指南》.[10]《弱视诊治指南》.[11] Variation of Cone Photoreceptor Packing Density withRetinal Eccentricity and Age [J].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