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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4号),进一步做好我省药品批发企业和零售连锁总部《药品经营许可证》重新审查发证工作,省药监局起草了《关于做好〈药品经营许可证〉重新发证有关事项的通告(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是2024年2月7日—2月21日。有关单位和个人可将意见反馈至xzspc1@ln.gov.cn,请在电子邮件主题注明“文件名称-意见建议反馈”。
附件1.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药品经营许可证》重新发证有关事项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附件2.意见建议反馈表模板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4年2月7日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药品经营许可证》重新发证有关事项的通告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和政务服务效能提升常态化工作的相关要求,现就做好全省《药品经营许可证》重新审查发证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药品经营许可证》重新发证范围
省内需要重新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批发企业和零售连锁总部。
二、《药品经营许可证》重新发证程序
(一)申请
1.有效期满需要继续经营的药品批发企业和零售连锁总部,应在《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六个月至两个月期间,通过辽宁政务服务网址(https://www.lnzwfw.gov.cn/?gb=1),按照《药品经营许可证》重新发证办事指南要求,重点针对《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新界定的经营范围,如实填报并上传电子申报资料,提交《药品经营许可证》重新发证申请。如同时涉及变更情形,可合并提出申请。
2.有效期未满但需更换新版证书的,可按上述程序提交申请,按简易程序办理,证书有效期不变。
3.持有旧版证书的企业需要办理变更的,需同步按上述程序申请重新发证;取得新版证书后的企业如有变更的则按变更程序办理。
(二)现场检查
近两年来,药品批发企业、连锁总部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需接受现场检查,其他情形可免于现场检查。
1.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或GSP符合性检查时发现,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运行可能引发较严重质量安全风险的;
2.被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采取约谈、告诫、暂停销售等风险控制措施的;
3.被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处以行政处罚的(适用《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75条除外);
4.未连续从事药品经营活动的;
5.重新发证申请时附带其他需要现场检查确认的许可事项的;
6.综合研判企业经营范围、委托储存配送、举报投诉、经营和仓库地址变更、监督抽检、关键人员变更及主体责任落实等情况,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需要实施现场检查的。
(三)审批及发证
省药监局将结合企业遵守药品管理法律法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情况,经资料审查或现场检查符合条件的,准予许可,按新版式制发《药品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
三、不予重新发证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重新发证:
(一)已受理重新发证申请,经审查或现场检查,不符合条件的,且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
(二)《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未依法申请重新发证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不予重新发证的其他情形。
四、其他有关事项
(一)《药品经营许可证》尚未到期的,证书继续有效。
(二)在有效期届满前两个月内提出重新发证申请的,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予批准的不得继续经营。待获批新《药品经营许可证》后,方可继续经营。
(三)逾期未申请重新审查发证的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不得继续经营,省药监局按照《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依法予以注销并公告。
(四)重新发证过程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与省药监局联系(联系电话:024-83988721)。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后期国家药监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
特此通告。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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