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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同意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调整生物制品批签发证明文件授权签发人的复函(药监综药管函〔2024〕102号)

    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你局《关于调整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生物制品批签发证明文件授权签发人的请示》(苏药监药生函〔2024〕11号)收悉。经研究,同意增加李睿、陆益红同志为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生物制品批签发证明文件授权签发人,承担生物制品批签发证明文件的签发工作。曹玲同志不再担任生物制品批签发证明文件授权签发人。为确保生物制品质量和安全,相关批签发证明文件授权签发人应持续组织做好实验室质量管理和批签发报告审核工作,切实发挥批签发证明文件授权签发人的审核把关作用。国家药监局综合司2024年2月28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政策公告 全国
  • 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的通知(闽药监规〔2024〕1号)

    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省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为构建良法善治的法治环境,做好我省涉及民营经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专项清理工作,省药监局对本局涉及民营经济的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开展了专项清理工作。经清理,《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零售药店设置暂行规定的通知》(闽药监〔2002〕文市180号)的主要内容已明显过时且实际失效。经局长办公会审议,省药监局决定对该行政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4年2月28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政策公告 福建省
  •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鹿胶等三个辽宁省中药饮片炮制规范的公告(辽药监告〔2024〕12号)

    为进一步加强中药饮片管理,提高中药饮片质量控制水平,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制定修订了鹿胶等三个辽宁省中药饮片炮制规范。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件:鹿胶等三个中药饮片炮制规范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4年2月23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政策公告 辽宁省
  • 关于九制熟地中药饮片炮制规范标准草案的公示

    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省级中药饮片炮制规范修订的技术指导原则的通告》和《福建省中药饮片炮制规范制定工作程序和申报资料要求(试行)》的要求,有关单位起草了“九制熟地”的福建省中药饮片炮制规范标准草案。为确保标准的科学性、合理性和适用性,现拟对以上标准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示期为10日。若有异议,请及时来函,收文单位为“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注册与审批处”。公示期满未回复意见即视为对公示草案无异议。地址:福州市五四路358号联系人:叶兰仙 联系电话:0591-86295229附件:九制熟地福建省中药饮片炮制规范(草案)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2024年2月27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政策公告 福建省
  • 陕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开征求《陕西省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备案管理实施细则(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陕药监函〔2024〕78号)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药监分局)、韩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单位、专家,各医疗机构:为规范我省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以下简称传统中药制剂)备案工作,促进中药传承创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省局对原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各单位于2024年3月22日前将修改意见书面反馈省局指定邮箱。联系人:张 珂 029-62288103电子邮箱:zhangkeskyair@163.com附件:陕西省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备案管理实施细则(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陕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4年2月21日(公开属性:依申请公开)附件陕西省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备案管理实施细则(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以下简称传统中药制剂)备案工作,促进中药传承创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关于印发加强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管理意见的通知》(国中医药医政发〔2010〕39号)及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对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实施备案管理的公告》(2018年第19号,以下简称《公告》)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省内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以下简称传统中药制剂)备案申请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细则。第三条传统中药制剂包括:(一)由中药饮片经粉碎或仅经水或油提取制成的固体(丸剂、散剂、丹剂、锭剂等)、半固体(膏滋、膏药等)和液体(汤剂等)传统剂型;(二)由部分或全部中药饮片经水提取或直接粉碎后制成的颗粒剂及胶囊剂;(三)由中药饮片用传统方法提取制成的酒剂、酊剂。第四条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本省内传统中药制剂备案和日常监管工作。按照省本级药品监管有关事权划分的要求,有关部门、单位负责具体实施备案后现场核查工作和调剂使用的监督检查。具有法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负责已备案的传统中药制剂抽检样品的检验工作。第二章基本要求第五条医疗机构申请传统中药制剂备案,应严格论证中药制剂立题依据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必要性,并对其配制的中药制剂实施全过程的质量管理,对制剂安全、有效、质量可控负总责。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和可溯源性负责。第七条医疗机构所备案的传统中药制剂应与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所载明的诊疗范围一致。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备案:(一)市场上已有供应的品种;(二)含有未经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活性成份的品种;(三)生物制品;(四)中药注射剂;(五)中药与化学药组成的复方制剂;(六)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七)与市场上已有供应品种相同处方的不同剂型品种;(八)中药配方颗粒;(九)制剂质量标准不足以控制产品质量的;(十)制剂所用药材、原辅料无法定质量标准的;(十一)非传统工艺配制的中药民族制剂;(十二)其他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制剂。第八条医疗机构配制传统中药制剂应当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未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无相应制剂剂型的医疗机构可委托符合条件的单位配制,但须同时向委托方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接受委托配制的单位应当是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或者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且通过GMP符合性检查的药品生产企业。委托配制的制剂剂型应当与受托方持有的《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药品生产许可证》所载明的范围一致。第九条传统中药制剂的名称,应当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的中成药通用名称命名技术指导原则命名。第十条传统中药制剂的说明书及标签应当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药品说明书和包装标签的管理规定印制,符合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有关说明书撰写格式要求,其文字、图案不得超出核准的内容。说明书及标签应当注明传统中药制剂名称、备案号、医疗机构名称、配制单位名称等内容。第三章首次备案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在陕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上填报平台“陕西省药品安全监管综合业务系统”填写《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备案表》,填报真实、完整、规范的备案资料,打印系统自动生成备案申请表,并将备案申请表原件报送省药监局,向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备案申请。所有申报资料纸质版及电子版由备案医疗机构存档备查。医疗机构应当对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规范性负责。第十二条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到备案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在陕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的备案信息平台公开符合要求的备案号及其他信息。未审核通过的,一次性告知备案医疗机构补正相关材料,补正资料时间不计入备案时限。补正资料后仍不符合要求,不予备案。第十三条传统中药制剂备案信息公开内容包括:传统中药制剂名称、医疗机构名称、配制单位名称、配制地址、备案时间、备案号、配制工艺路线、剂型、不良反应监测信息。传统中药制剂备案中的内控制剂标准、处方、辅料、工艺参数等资料不予公开。第十四条传统中药制剂备案号格式为:陕药制备字Z+4位年号+4位顺序号+3位变更顺序号,首次备案3位变更顺序号为000。第十五条已取得批准文号的传统中药制剂,在该批准文号有效期届满后,将不予再注册,符合备案要求的,可按首次备案的要求进行备案,注册时已提供的研究材料,不需要重新提供,仅需提供证明性文件、标签说明书设计样稿及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详细的配制工艺及质量标准。制剂处方及配制工艺应与原注册批准的保持一致,配制工艺应写明具体工艺参数。制剂内控标准的检查项应符合现行版《中国药典》制剂通则项下的有关要求,鼓励医疗机构提升制剂内控标准。通过备案后,原制剂批准文号自动注销。第四章变更备案第十六条传统中药制剂处方不得变更,其他备案信息不得随意变更,已备案的传统中药制剂,涉及中药材标准、中药饮片标准或者炮制规范、炮制及生产工艺(含辅料)、包装材料、内控制剂标准、配制地址和委托配制单位变更等,按照首次备案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变更备案。第十七条变更医疗机构名称、有效期、说明书、标签、包装规格和装量规格等,医疗机构在陕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上填报平台“陕西省药品安全监管综合业务系统”申请,提交相关资料后,系统立即备案。第十八条变更备案完成后,传统中药制剂将获得新的备案号。第五章年度报告备案第十九条医疗机构应当于每年1月10日前,按照要求向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行年度报告备案。提交上一年度所配制的传统中药制剂变更情形、临床使用数据、质量状况、不良反应监测、调剂使用情况等的年度报告。第二十条年度报告备案完成后,传统中药制剂备案号不变。第二十一条未在规定时限内递交年度报告备案的,备案号自动失效。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二条通过首次备案后的传统中药制剂由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按照事权划分委派省药品和疫苗检查中心依风险,对其研制及配制现场组织开展备案后现场核查及抽样检验工作,实地确认其备案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与实际研制、配制过程是否相符。第二十三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备案品种的日常监管,以备案信息作为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对所用药材来源、饮片炮制、配制、使用等环节进行严格检查。第二十四条传统中药制剂不得在市场上销售或者变相销售,不得发布医疗机构制剂广告。传统中药制剂限于取得该制剂品种备案号的医疗机构使用,一般不得调剂使用,需要调剂使用的,按照国家及省相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进一步积累临床使用中的有效性数据,严格履行不良反应报告责任,建立不良反应监测及风险控制体系。第二十六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首次备案后的现场核查和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医疗机构该制剂品种的备案,并公开相关信息,对于违法的情形,依法严肃查处。(一)备案资料与研制、配制实际不一致的;(二)抽查检验中内控标准检验方法不可行且未按规定期限完成整改的;(三)属本《公告》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备案情形的;(四)质量不稳定、疗效不确切、不良反应严重或者风险大于效益的;(五)不按要求备案变更信息或履行年度报告的;(六)备案资料不真实的;(七)其他不符合规定的。第二十七条医疗机构备案资料不真实以及医疗机构未按备案资料的要求进行配制的,应当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处罚。第二十八条备案人主动申请取消传统中药制剂备案号的,应当通过陕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上填报平台“陕西省药品安全监管综合业务系统”填写并提交《取消备案申请表》,并向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交纸质版《取消备案申请表》,申请注销原备案信息。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在陕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的备案信息平台公布取消备案制剂的相关信息。第七章 附则第二十九条本细则由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第三十条本细则自2024年**月**日起施行。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政策公告 陕西省
  • 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开征求《黑龙江省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填写规范(征求意见稿)》意见

    为贯彻落实《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指导和规范我省医疗器械不良事件上报单位填写《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表》,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黑龙江省药品评价和风险监测中心起草了《黑龙江省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填写规范(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时间截止至2024年3月27日。有关单位和个人可将意见反馈至电子邮箱hljmdr@163.com,请在电子邮件主题注明“单位名称+意见建议反馈表”。附件:1.黑龙江省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填写规范(征求意见稿)   2.《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表》填写详例   3.意见建议反馈表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4年2月27日附件1黑龙江省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填写规范(征求意见稿)1.前言为指导和规范我省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和经营企业通过国家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填写《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表》,提升我省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报告质量,依据《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本规范为我省医疗器械使用单位、经营企业填写《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表》的技术指导文件,也为我省监测机构审核不良事件报告提供参考。作为指导性文件,本规范提出了对报告填写的一般要求,但实际情况比较多样,难以面面俱到,对本规范未涉及的具体问题应当从实际出发研究确定。同时,随着上报单位的经验积累,监管需求的变化,以及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本规范也将适时进行调整。2.基本要求经营企业或使用单位《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表》由报告基本情况、医疗器械情况、不良事件情况、使用情况、事件初步原因分析与处置5部分组成,其中*号项为必填项。内容填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以“2个尽可能”为原则,“3个时间”为线索,目的是为关联性评价提供充分信息。其中,“2个尽可能”是指器械故障表现或伤害表现填写时要尽可能明确具体;使用过程描述时不良事件发生后采取的干预措施与结果尽可能详细填写。“3个时间”是指不良事件发生时间;采取措施干预不良事件时间;不良事件转归时间。3.主要内容3.1 报告基本情况3.1.1 *报告人:指填报人员姓名。3.2 医疗器械情况3.2.1 *产品名称:应与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等保持一致。3.2.2 *注册证编号:指不良事件涉及产品注册证书上的注册号。如:国械注准XXXXXXXXXXX、黑械注准XXXXXXXXXX、黑哈械备XXXXXXXXXXX、国食药监械(准)字XXXX第XXXXXXX号等。可以手动填写或通过【选择】对话框填写正确的注册证编号后在系统内查询相对应的产品名称。3.2.3型号:按照产品说明书、标签或者包装标识等准确填写。3.2.4规格:按照产品说明书、标签或者包装标识等准确填写。3.2.5产品批号:按批号管理的医疗器械产品填写此项,应当与产品标签或者包装标识一致。按批号管理的医疗器械产品包括输液器、溶药器、换药包、医用敷料等。3.2.6产品编号:按序列号管理的医疗器械产品填写此项,应当与产品标签或者包装标识一致。按序列号管理的医疗器械产品包括大型医疗设备、定制式医疗器械以及医疗器械软件等。3.2.7 UDI:医疗器械产品唯一标识,指在医疗器械产品或者包装上附载的,由数字、字母或者符号组成的代码,用于对医疗器械进行唯一性识别。3.2.8生产日期:应当与产品标签或者包装标识一致。3.2.9有效期至:应当与产品标签或者包装标识一致。3.2.10上市许可持有人名称:指取得医疗器械注册/备案证的企业或者研制机构。3.3 不良事件情况3.3.1 *事件发生日期:指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实际发生日期;如仅知道事件发生年份,填写当年的1月1日;如仅知道年份和月份,填写当月的第1日;如年月日均未知,填写事件获知日期,并在“使用过程”给予说明。3.3.2 *事件发现或获知日期:指报告单位发现或者获知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确切时间。3.3.3 *伤害程度:指医疗器械(可能)引发的不良事件的伤害程度。根据具体情况选择“死亡”“严重伤害”或者“其他”。其中,“严重伤害”是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1)危及生命;(2)导致机体功能的永久性伤害或者机体结构的永久性损伤;(3)必须采取医疗措施才能避免上述永久性伤害或者损伤。“其他”主要指不符合“严重伤害”标准的伤害事件或者器械故障。3.3.4伤害表现:指不良事件发生后对患者造成的具体伤害,例如心脏骤停、二次手术等。选择“严重伤害”时,“伤害表现”为必填项。信息系统已嵌入部分产品“伤害术语”,请优先从系统选择,若系统中无适宜术语,请用简洁语言描述伤害表现。若有伤害表现佐证材料(照片、诊断等)请作为附件上传。3.3.5器械故障表现:包括使用前发生的未对患者造成伤害的故障及使用中发生的故障。信息系统已嵌入部分产品“故障术语”,请优先从系统选择,如系统中无适宜术语,请用简洁语言描述故障表现。若有故障表现佐证材料(照片等)请作为附件上传。3.3.6患者基本信息姓名:指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涉及患者的姓名。新生儿无姓名,可填写××子/女。性别:根据获知情况填写。年龄:根据获知情况填写。出生日期:根据获知情况通过对话框选择填写。3岁以上人群建议选择“岁”,1至3岁(含)幼儿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岁”或者“月”,1(含)至12个月婴儿建议选择“月”,新生儿(0-1个月)建议选择“日”。3.3.7病历号:根据病例填写。3.3.8既往病史:根据病历或获知情况填写。3.4 使用情况3.4.1预期治疗疾病或作用:即使用医疗器械的目的。例如血管内支架预期治疗疾病或者作用为“用于治疗急性心肌梗死”。3.4.2 *器械使用日期:指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涉及产品的具体使用时间。如仅知道事件使用年份,填写当年的1月1日;如仅知道年份和月份,填写当月的第1日;如年月日均未知,填写事件获知日期,并在“使用过程”给予说明。3.4.3 *使用场所:指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涉及产品的实际使用地点类型。填写时请选择相应的选项(医疗机构、家庭、其他)。若使用场所选择“其他”,须填写场所名称。3.4.4 *使用过程:对于有源和无源医疗器械应当描述产品具体操作使用情况、出现的非预期结果、(可能)对患者造成的伤害、采取的救治措施及结果等。对于体外诊断医疗器械,应当描述患者诊疗信息(如疾病情况、用药情况等)、样品检测过程与结果、发现的异常情况、采取的措施、最终结果判定、对临床诊疗的影响等。3.4.5合并用药/械情况说明:指发生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期间,与怀疑器械同时使用的药品或者其他医疗器械。3.5 事件初步原因分析及处置3.5.1 *事件原因分析:指可能导致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发生的原因。填写时请选择相应的选项:产品原因(包括说明书等)、操作原因、患者自身原因、无法确定。3.5.2事件原因分析描述:初步分析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发生的原因,需要综合分析患者情况、产品设计及性能、操作使用及其他因素。必要时,需要对产品进行检查。若有佐证材料可作为附件上传。3.5.3 *初步处置情况:对于医疗器械,需要写明处置过程、对器械或设备的检查情况。对于患者,需要写明后续进行的检查或治疗过程及结果。若有佐证材料可作为附件上传。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政策公告 黑龙江省
  • 国家药监局药审中心关于发布《中药制剂特征图谱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中药制剂稳定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的通告(2024年第16号)

    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部署下,药审中心组织制定了《中药制剂特征图谱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中药制剂稳定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见附件)。根据《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印发药品技术指导原则发布程序的通知》(药监综药管〔2020〕9号)要求,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同意,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特此通告。附件:1.中药制剂特征图谱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   2.中药制剂稳定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国家药监局药审中心2024年2月20日中药制剂特征图谱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一、概述中药制剂特征图谱系指中药制剂样品经适当处理后,采用适宜的分析方法,研究建立的能够反映多组份信息并体现其质量特征的图谱。中药制剂特征图谱对于识别中药制剂关键质量属性,研究量质传递,评价中药制剂质量的均一性、稳定性,提高中药制剂整体质量控制水平具有重要意义。本技术指导原则适用于中药制剂的特征图谱研究。中药材、饮片、提取物等特征图谱研究可参照执行。二、基本原则(一)反映中药质量特征中药制剂特征图谱应当反映其质量特征,应当在其所含成份研究的基础上,开展特征图谱研究。鼓励基于中医临床实践,结合其功效特点或有效性、安全性数据,在特征图谱中体现关键质量属性。(二)方法科学可行中药制剂特征图谱应当具有特征性、重现性和实用性,测定方法具有可操作性,制定过程中应当进行系统的研究,选择适宜的方法,并兼顾简便、易行、经济、环保等要求。鼓励新技术与新方法在特征图谱中的应用。(三)体现品种特点中药制剂质量研究具有复杂性、渐进性,应当结合具体品种特点进行研究,若一个特征图谱难以反映药品中不同类型成份的信息,可建立多个特征图谱。三、主要内容中药制剂特征图谱应当根据中医药特点以及质量设计要求开展针对性的研究。研究内容一般包括检测方法选择、供试品制备、特征图谱制定、方法学验证、评价方法等。(一)检测方法选择应当根据所含化学成份的理化性质等,充分考虑分析方法的可操作性,选择适宜的检测方法,尽可能检出反映中药质量的特征成份。一般多采用色谱方法,如液相色谱法、气相色谱法等。必要时可采用多种检测方法或多种测定条件制定多个特征图谱。鼓励采用成熟适用的新技术新方法,科学、全面、准确地反映中药制剂的特征信息。(二)供试品制备应当根据样品中所含化学成份的理化性质和检测方法的要求,选择适宜的方法(如提取、萃取等)进行制备。对于成份复杂的样品,可进行预处理,减少不同成份间的干扰。供试品的制备应当尽可能使活性/指标成份在特征图谱中得以体现。(三)特征图谱制定1.特征图谱的建立特征图谱应当具有足够的代表性,应当能反映多组份信息,表征中药的质量特征。一般应当根据15批及以上代表性样品的测定结果研究制定。特征峰应当有一定的峰面积(一般应当不小于参照峰的5%)。优先选择活性成份作为特征峰;活性成份不明确的,可选择图谱中稳定出现的色谱峰作为特征峰,并尽可能对其进行指认。一般情况下,中药复方制剂具有多条工艺路线的,建议针对每条工艺路线选取专属性强的化学成份作为特征峰进行研究。2.特征峰的指认和归属根据中药所含成份,结合对照品比对及色谱-质谱联用等方法对色谱峰进行指认。对中药复方制剂,应当根据处方各药味所含化学成份、制备工艺等情况,对特征峰进行药味归属。3.参照物的选择参照物用于特征峰的定位或定量,有助于特征峰的指认、归属和判定,应当根据品种特点选取适宜的对照药材、对照提取物、一个或多个主要活性成份或指标成份等作为参照物。参照物的选择应当基于药材-饮片-中间体-制剂的关联性,结合药效及制备工艺情况进行研究。(四)方法学验证参照现行版《中国药典》《国家药品标准工作手册》等相关要求,开展特征图谱的方法学验证研究,包括精密度、稳定性、耐用性等。(五)评价方法中药制剂特征图谱应当根据品种自身特点选择评价方法,一般可选择特征峰的保留时间、相对保留时间/相对峰面积等进行评价。采用特征峰保留时间评价的,供试品特征图谱的相关色谱峰应当与相应的参照物色谱峰保留时间相同。采用特征峰相对保留时间/相对峰面积评价的,根据研究结果确定参照峰(S峰)、各特征峰的相对保留时间及其范围、相对峰面积及其范围等。特征峰相对保留时间规定值范围一般应当不超过±10%。若超过±10%,可考虑增加参照物,即特征图谱测定中采用多个参照物分别对不同特征峰的相对保留时间作出规定。中药制剂稳定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一、概述稳定性研究是评价药品质量的重要内容。中药制剂稳定性研究是通过考察中药制剂的物理、化学及生物学特性在不同环境条件下(如温度、湿度、光照等)随时间变化的情况,以认识和预测中药制剂的质量变化趋势,为中药制剂生产、包装、贮藏、运输条件的确定和有效期的制定提供科学依据。中药制剂稳定性研究应贯穿于药品的全生命周期,不应当止于其研究与开发过程,上市后还应当持续关注可能影响其质量的因素。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和研究者是中药制剂稳定性研究的责任主体,应当基于品种特点,有针对性地设计稳定性的试验方案,综合评估试验结果。本技术指导原则为中药制剂稳定性研究的一般性原则,是基于中药制剂特点以及现有认知水平、技术条件提出的指导性建议。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开展中药制剂稳定性研究,如采用新的研究方法,应当证明其科学合理性。本技术指导原则适用于中药制剂申请临床试验、上市许可、上市后变更等研究过程中的稳定性研究;中药制剂中间产物、天然药物稳定性研究亦可参考本技术指导原则。二、基本原则(一)试验设计应当科学合理根据研究对象特点,结合中药制剂注册申请的不同类别、不同阶段的稳定性研究目标,进行试验设计。稳定性试验样品应当具有代表性,通常采用至少中试规模批次的样品进行。应当根据品种的处方、工艺、剂型等特点选择合适的考察指标,所用分析方法应当进行方法学验证。考察温度、湿度、光照等条件应当考虑到药品在贮藏、运输及使用过程中可能遇到的环境因素。应当基于对中药制剂的认识、稳定性变化趋势设置合理的考察时间点。(二)稳定性研究应当反映中药制剂的整体质量中药制剂大多具有多成份复杂体系的特点,单一指标有其局限性,应当从多角度、多维度选择多个指标进行稳定性研究与评价,内容一般涵盖物理、化学、生物学等方面。并关注考察指标与有效性、安全性、质量可控性的关联。一般以质量标准及中国药典制剂通则中与稳定性相关的指标为考察项目。必要时,应当考察反映质量变化的其他指标。稳定性试验数据应当进行系统分析和评估,依据不同检测项目的结果及其变化趋势与程度,分析评估是否符合中药制剂质量要求。(三)稳定性研究应当反映中药制剂的质量变化情况在中药制剂保存期间易于变化的指标,如挥发性、热敏性、易氧化水解等不稳定成份,可能会影响其质量、安全性和有效性的考察项目,应当重点关注。考察指标出现明显变化时,应当从制剂处方、生产工艺、包装材料和容器、贮藏条件等方面分析原因,提出改进措施,关注其与有效性、安全性、质量可控性的关联,并进行综合评估,确定贮藏条件和有效期。三、试验方法根据研究目的和条件的不同,稳定性试验可分为影响因素试验、加速试验和长期试验等。影响因素试验一般用1批样品进行,加速试验和长期试验应当采用3批样品进行。加速试验和长期试验所用包装材料和容器应当与拟上市包装一致。临用现配的中药制剂,或是多剂量包装开启后有一定使用期限的中药制剂等,应当根据其具体的临床使用情况,进行配伍稳定性试验或开启后使用的稳定性试验。(一)影响因素试验影响因素试验是在比加速试验更激烈的条件下探讨药物的稳定性、了解影响稳定性因素及所含成份的变化情况,为制剂处方设计、工艺筛选、包装材料和容器选择、贮藏条件确定等提供依据,并为加速试验和长期试验拟采用的温度和湿度等条件提供参考。影响因素试验一般包括高温、高湿、强光照射试验。影响因素试验一般用1批样品进行,如果试验结果不明确,则应当加试2个批次样品。固体样品应当置于适宜的开口容器中(如称量瓶或培养皿),分散放置,厚度不超过3mm(疏松样品可略厚),必要时加透明盖子保护(如挥发、升华等)。液体样品应当置于化学惰性的透明容器中。对于其他形态的样品,可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适当的容器和方法进行考察。制剂除去外包装,并根据试验目的和制剂特性考虑是否除去内包装。1.高温试验供试品置适宜的恒温设备中,设置温度一般高于加速试验温度10℃以上(如50℃、60℃),通常可设定于0、5、10、30天等取样检测。与0天比较,若供试品质量发生明显变化,则可降低温度试验,例如,温度由50℃或60℃,降低为40℃。2.高湿试验供试品置适宜的恒湿设备中,于25℃、RH90%±5%条件下放置10天,通常在0、5、10天取样检测,检测项目应当包括吸湿增重等。若吸湿增重在5%以上,则在RH75%±5%条件下同法进行试验;若吸湿增重在5%以下,其他考察项目符合要求,则不再进行此项试验。水性液体制剂可不进行此项试验。恒湿条件可以通过恒温恒湿箱或在密闭容器中放置饱和盐溶液来实现。根据不同的湿度要求,可选择NaCl饱和溶液(15.5℃~60℃,RH75%±1%)或KNO3饱和溶液(25℃,RH92.5%)。3.强光照射试验强光照射试验通常应当采用去除包装的样品进行试验。需要考察包装对光照的保护作用时,采用有内包装或内包装加外包装的样品进行试验。供试品置光照箱或其他适宜的光照装置内,可选择输出相似于D65/ID65发射标准的光源,或同时暴露于冷白荧光灯和近紫外灯下,在照度为4500lx±500lx条件下,且光源总照度应当不低于1.2×106Lux·hr、近紫外能量不低于200w·hr/m2,于适宜时间取样检测。试验中应当注意控制温度,与室温保持一致,并注意观察供试品的外观变化。根据药物的性质可设计其他试验,探讨pH值、氧及其他条件(如冷冻等)对药物稳定性的影响。(二)加速试验加速试验是在高于长期贮藏温度和湿度条件下进行的稳定性试验,为制剂处方设计、质量评价、包装、运输、贮藏条件等提供试验依据,并根据试验结果确定是否需要进行中间条件下的稳定性试验及确定长期试验的放置条件。加速试验一般在40℃±2℃、RH75%±5%条件下进行试验,考察时间为6个月,检测至少包括初始、中间和末次等3个时间点(如:0、3、6月)。根据研发经验,预计加速试验可能会出现明显变化,则应当在试验设计中考虑增加检测时间点。如果在25℃±2℃、RH60%±5%条件下进行长期试验,当加速试验过程中质量发生了明显变化,则应当进行中间条件试验(30℃±2℃、RH65%±5%)。膏药、胶剂、乳剂、混悬剂、软膏剂、乳膏剂、糊剂、凝胶剂、眼膏剂、栓剂、气雾剂、泡腾片及泡腾颗粒宜直接采用30℃±2℃、RH65%±5%的条件进行试验。拟冷藏贮藏(5℃±3℃)的制剂的加速试验可在25℃±2℃、RH60%±5%条件下进行,时间为6个月。如果加速试验3个月以内发生明显变化,则不必进行6个月的试验。对拟冷冻贮藏(-20℃±5℃)的制剂,应当对一批样品在5℃±3℃或25℃±2℃条件下放置适当的时间进行试验,以了解短期偏离标签贮藏条件(如运输或搬运时)对其的影响。对有特殊温湿度要求的制剂,可制定其他试验温度、湿度。(三)长期试验长期试验是在接近制剂实际贮藏条件下进行的稳定性试验,为确定制剂的包装、贮藏条件及有效期提供依据。供试品放置条件通常为25℃±2℃、RH60%±5%或30℃±2℃、RH 65%±5%,考察时间点应当能预测制剂的稳定性情况。一般分别于0、3、6、9、12、18月取样进行检测,仍需继续考察的,根据产品特性,可分别于24月、36月等取样进行检测。对有特殊温湿度要求的制剂,可制定其他试验温度、湿度。四、研究要求与结果评价(一)研究要求稳定性研究的内容应当根据注册申请的分类以及药品的具体情况,围绕稳定性研究的目的进行设计和开展工作。原料药物与制剂一同申报的,应当同时提供原料药物的稳定性研究资料。1.申请临床试验对于申请临床试验的中药制剂,应当提供符合临床研究要求的稳定性研究资料,初步确定适宜的包装材料和容器、贮藏条件,保证临床试验期间所用样品质量稳定。一般情况下,应当提供影响因素试验、3批样品不少于6个月的加速试验及长期试验资料。2.申请上市许可对于申请上市许可的中药制剂,应当提供全部已完成的稳定性研究资料,一般情况下,应当包括影响因素试验、至少3批商业规模样品的6个月加速试验和18个月及以上的长期试验研究数据,以确定申报注册药品的实际有效期。如申报时尚未完成18个月长期试验研究,可提供至少12个月长期试验数据。药品上市后,应当按照提交的稳定性研究承诺继续进行长期试验,直至考察的时间可以覆盖拟定的有效期。采用不同包装材料和容器时,每种包装材质均应当进行稳定性研究。以人用经验作为上市许可申请注册审评证据的中药新药制剂,如果申报制剂与人用经验所用药物处方、生产工艺、关键工艺参数、辅料种类及用量、剂型、规格、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等一致时,人用经验所用药物的稳定性研究数据可以作为申报制剂稳定性研究的支持性数据。按古代经典名方目录管理的中药复方制剂,如果中试规模样品与商业规模样品处方、生产工艺、关键工艺参数、辅料种类及用量、剂型、规格、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等一致时,中试样品的长期试验数据可作为商业规模样品稳定性研究的支持性数据。3.上市后变更已上市中药制剂药学变更经评估需进行稳定性研究的,基于变更风险及变更情形,申报或备案时,一般应当提供3~6个月加速和长期试验研究资料,以考察变更对中药制剂稳定性的影响;上市后,应当按照提交的稳定性研究承诺继续进行长期试验,直至考察的时间可以覆盖拟定的有效期。必要时应当与变更前的稳定性研究资料进行对比,以评价变更的合理性,并根据研究结果,确定变更后中药制剂的包装、贮藏条件和有效期。如药品标准不能较好地反映中药制剂质量,对于制剂质量的可控性低,应当先开展质量及质量标准研究工作,根据中药制剂特点,选择合适的考察项目及检测方法,开展稳定性研究。对于仅为装量规格变更,不涉及变更处方工艺、包装材料的,应当进行稳定性分析。如涉及包装容器空间大小等影响药品稳定性的因素应当进行稳定性研究。(二)研究结果的分析评估稳定性结果评价应当科学合理,尽可能准确反映中药制剂的稳定性状况,关注其与有效性、安全性、质量可控性的关联。应当根据中药注册分类不同类别的特点进行稳定性研究结果评估。如从单一植物、动物、矿物等物质中提取得到的提取物及其制剂(中药注册分类1.2类),应当关注提取物大类成份的种类及比例变化,指纹图谱/特征图谱的相似度、相对保留时间、相对峰面积等变化;其中单一成份制成的制剂,应当关注各检测时间点单体成份的含量、有关物质及产品理化性质等的变化情况。1.贮藏条件的确定根据稳定性试验结果,同时结合中药制剂在贮藏、运输、流通、使用过程中可能遇到的情况进行综合分析,确定产品的贮藏条件。贮藏条件应当按照中国药典及国家的相关要求,在说明书/标签中准确规范表述;也可采用试验所确定的具体条件,如以“不超过30℃保存”、“不超过25℃保存”等方式表述。2.包装材料和容器的确定一般应当根据制剂性质和影响因素试验结果,初步确定包装材料和容器。结合加速稳定性、长期稳定性试验和/或相容性试验结果,进一步验证所采用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合理性。高风险制剂(吸入制剂、注射剂、滴眼剂等)及其包装材料和容器的变更的稳定性试验,应当考虑包装材料和容器以及封闭系统可能对制剂具有的潜在不良影响,与包装材料和容器的相容性试验一并设计。相容性研究的具体要求与试验方法,可参照相关技术指导原则。新材质的包装材料和容器还应当考虑研究其对制剂安全性的影响。对于包装在非渗透性容器(例如半固体制剂的密封铝管,溶液剂的密封玻璃安瓿等)中的中药制剂,由于这种容器具有防潮及防溶剂通过的特点,可不考虑药物对湿度的敏感性或可能的溶剂损失,即其稳定性研究可不考虑湿度的影响。对于包装在半透性容器(例如低密度聚乙烯、聚丙烯等制备的输液袋、塑料安瓿、眼用制剂容器等)中的中药制剂,其加速试验应当在40℃±2℃、RH25%±5%的条件下进行试验,长期试验可选择在25℃±2℃、RH40%±5%或30℃±2℃、RH35%±5%的条件下进行试验。对采用半透性容器包装的水溶性制剂,在上述稳定性试验中,除评估该制剂的物理、化学、生物学稳定性外,还应当评估其潜在的失水性等相关指标,具体研究参照相关技术指导原则。对于非水或溶剂型基质的药物,可建立其他可比的方法进行试验,并应说明所建方法的合理性。3.有效期的确定有效期应当根据加速试验和长期试验的结果分析确定,一般情况下,以长期试验结果为依据,可取长期试验结果与0月数据相比无明显变化的最长时间点为有效期。(三)稳定性研究承诺及药品上市后的稳定性考察对于上市许可申请,当申报注册的3个商业规模批次样品的长期稳定性数据已涵盖拟定的有效期时,则认为无需进行批准后的稳定性承诺。当递交的资料包含了至少3个商业规模批次样品的稳定性试验数据,但长期稳定性数据尚未至拟定的有效期,则应当承诺继续进行研究直到拟定的有效期。在药品获准上市许可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切实履行主体责任,采用实际生产规模的药品进行留样观察,持续关注可能影响药品质量的因素,根据考察结果,对包装、贮藏条件进行确认或改进,并进一步确定有效期。五、稳定性研究报告稳定性研究报告一般包括以下内容:1.供试品的品名、规格、剂型、批号、批产量、生产企业、生产日期和试验开始时间,并应当说明原料药物的来源和执行标准。2.稳定性试验的条件,如温度、光照强度、相对湿度、容器等。应当明确包装材料和容器类型、颜色、密封方式等。3.稳定性研究中各质量检测方法和指标的限度要求。4.在研究起始和试验中间的各个取样点获得的实际分析数据,一般应当以表格的方式提交,并附相应的图谱。5.检测结果应当如实申报,不宜仅采用“符合要求”等表述。检测结果应当用每个制剂单位所含有效成份的量(如μg,mg,g)或有效成份标示量的百分数等表述,并给出其与0月检测结果比较的变化率。如果在某个时间点进行了多次检测,应当提供所有的检测结果及其相对标准偏差(RSD)。6.应根据研发过程中稳定性研究结果,结合药物的性质、生产工艺等进行综合分析确定包装材料和容器、贮藏条件、有效期。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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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自治区线下购物无理由退货指引》的通知(新市监规〔2024〕1号)

    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消费者协会,区局机关各处、室、局,各直属单位,各协(学)会:现将《自治区线下购物无理由退货指引》印发给你们,请积极做好宣传工作,引导线下商贸企业(实体店)按照指引主动规范做出无理由退货承诺,持续优化市场消费环境。如遇到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反馈至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处。联 系 人:杨 坤联系电话:(0991)2811890  281146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2024年2月20日自治区线下购物无理由退货指引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经营者诚信经营水平,不断优化市场消费环境,提升消费者满意度,持续激发市场消费潜力活力,促进居民消费能力稳步提升,引导形成合理消费预期,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在全区广泛开展倡导线下购物无理由退货承诺活动,制定本指引。第二条 线下购物无理由退货承诺时间最低为7日,鼓励线下实体店更长时间的无理由退货承诺。第三条 线下购物无理由退货承诺坚持“政府大力鼓励和倡导,企业自愿承诺,承诺即受约束”的原则。第四条 本指引适用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区域内向社会公开承诺无理由退货的线下购物经营主体。本指引涉及的消费是指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的行为。第五条 经营者根据自身实际经营条件及经营商品属性,确定承诺无理由退货的具体商品品种范围(有一定的代表性和覆盖面)、退货时限(最低时限7日内,含7日)、退货条件、退款时限和方式及有关退货流程等。第六条 鼓励经营者作出更加有利于消费者的无理由退货承诺。第七条 承诺无理由退货的经营者应当公开展示“无理由退货承诺单位”统一标识,并将承诺内容、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品种范围、退货条件、退货流程和相关说明等,以张贴、悬挂、摆放等形式在营业场所醒目位置明示。第八条 销售商品过程中,经营者及其营业人员应当向消费者详细说明本店无理由退货商品范围、退货时限及退货条件、退货流程等注意事项。第九条 鼓励经营者提供给消费者的购物凭证上载明无理由退货相关重要信息。第十条 经营者应当建立无理由退货台账。鼓励经营者设立无理由退货保证金,为消费者提供退货保障。第十一条 消费者提出无理由退货的有效期限,属配送类商品的,自消费者实际签收商品次日起计算;属自提类商品的,自经营者开具购物发票或其他购物凭证当日起计算。第十二条 消费者退回的商品应当完好。商品能够保持原有品质、功能、商品本身、配件、商标标识齐全的,视为商品完好。消费者基于查验需要而打开商品包装,或者为确认商品的品质、功能而进行合理的调试不影响商品的完好。第十三条 消费者退货时应将商品本身、配件、赠品(如有)、保修卡、说明书、发票(如有)、外包装(如有)等随同商品一并退回。赠品包括赠送的实物、积分、代金券、优惠券等形式。如赠品不能一并退回,消费者按照赠品实际价格向经营者支付价款。第十四条 无理由退货经经营者与消费者共同确认,双方协商确定返款方式,如协商不成,经营者按消费者原支付方式返还商品价款。经营者应当在承诺时限内退款。第十五条 商品退回所产生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与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第十六条 鼓励同品牌连锁企业实行异地同品牌连锁店退货。第十七条 对能够完全恢复到初始销售状态的无理由退货商品,经营者可以作为全新商品再次销售;对不能够完全恢复到初始状态的无理由退货商品,再次销售的应通过显著方式将商品的实际情况明确标注。第十八条 经营者发现消费者购买商品非出于自身生活需要,或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或存在恶意情形的,经营者有权拒绝退货。第十九条 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应当建立《无理由退货单位动态名录库》,实行动态管理。第二十条 在消费体验、社会监督、行政检查、消费投诉等动态监督过程中,对不履行承诺或停止营业的无理由退货承诺单位,由市场监管部门予以撤销并公布,停止使用“无理由退货承诺单位”统一标识。“无理由退货承诺单位”统一标识由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理。第二十一条 因无理由退货产生的消费纠纷,消费者可以向属地市场监管部门或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申请调解。第二十二条 未尽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第二十三条 本指引由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 本指引自2024年3月3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无理由退货承诺单位”统一标识自治区线下购物无理由退货公开承诺诚实守信手牵手,满意消费心连心。为进一步优化消费环境,持续激发市场消费潜力活力,履行企业主体责任,推进“满意消费在新疆”活动,我单位自愿参与自治区线下购物无理由退货公开承诺活动,郑重承诺将严格遵循“政府大力鼓励和倡导,企业自愿承诺,承诺即受约束”原则,为消费提供无理由退货服务,以实际行动提升诚信经营水平,引导形成合理消费预期,合力营造满意、放心的消费环境,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增强广大消费者的获得感、幸福感,助力我区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经济社会健康发展。《自治区线下购物无理由退货指引》的政策解读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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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线下购物无理由退货指引》的政策解读

    一、《退货指引》修订背景根据市场监管总局与中央广播电视总台“线下购物无理由退货”倡议及相关工作要求,借鉴相关省市做法,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自治区消协于2020年7月制定了《自治区线下购物无理由退货指引(试行)》。工作开展以来,全区培育线下无理由退货承诺单位计1429家,退货数量42.3万件,退货金额9067.7万元,取得了很好效果。因试行类规范性文件有效期2年。根据试行情况,该指引很好地推动了工作开展,需要继续保留使用。此次去掉“试行”,重新制定印发,持续优化市场消费环境。二、《退货指引》的主要内容《自治区线下购物无理由退货指引(试行)》共二十四条,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明确经营者承诺规范。无理由退货的商品品种范围要有一定代表性和覆盖面,退货时限不少于7天(含7天),退货条件、退款时限及方式、退货流程清晰。承诺内容和“无理由退货承诺单位”统一标识,要在营业场所醒目位置公开展示。经营者应向消费者说明无理由退货相关重要信息与注意事项。(第五、六、七、八、九、十七条)(二)明确无理由退货的条件和程序。明确退货时限。无理由退货商品属配送类的,以消费者实际签收商品次日起计算;属自提类的,自经营者开具购物发票或其他购物凭证当日起计算。明确商品完好标准。消费者退回的商品应不影响经营者二次销售,保持原有品质、功能、外观和商品本身、配件、标识、保修卡、说明书、外包装等齐全视为商品完好。消费者应将商品本身、配件、赠品、保修卡、说明书、发票、外包装等一同退回。明确返款方式、运费承担及经营者有权拒绝退货的情形。(第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六、十九条)(三)明确对无理由退货行为的监督管理。明确无理由退货商品检验及再流通制度。规定经营者应当建立完善的无理由退货商品检验和处理程序。对能够完全恢复到初始销售状态的无理由退货商品,可以作为全新商品再次销售;对不能够完全恢复到初始状态的无理由退货商品而再次销售的,应当通过显著的方式将商品的实际情况明确标注。明确信用约束机制。实行动态管理制度,按照承诺即受约束原则,在消费体验、社会监督、行政检查、消费投诉等动态监督中,对不履行承诺或停止营业的无理由退货承诺单位,停止使用统一标识。(第十八、二十、二十一条)三、《退货指引》的主要特点(一)坚持鼓励规范为主原则。大力倡导线下实体店经营者自愿践行无理由退货承诺,根据自身实际经营条件及经营商品属性,确定承诺无理由退货的具体商品品种范围,并鼓励经营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无理由退货承诺。(二)坚持以解决实际问题为导向。结合我区实际,聚焦于无理由退货有效期限、商品完好标准、退货支付方式等经营者消费者共同关注的问题。(三)坚持两者关系合理平衡。既充分体现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也充分考虑维护经营者正当利益,明确了商品退回所产生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发现消费者购买商品非出于自身生活需要,或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或存在恶意情形的,有权拒绝退货。关于印发《自治区线下购物无理由退货指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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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执业药师协会关于开展2024年度执(从)业药师继续教育培训通知(新执药协〔202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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