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三琦药业有限公司(许可证号:赣20221002) 向我局申请停止中药饮片生产,停产起止时间为2024年3月29日至2025年3月28日。该公司如需恢复生产中药饮片,应向我局提出申请,经我局确认符合中药饮片生产条件后方可恢复生产。特此公告,请社会各界予以监督。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3年4月7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省局各有关处室:按照《安徽省商事制度改革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做好2024年“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皖商改联办函〔2024〕1号)要求,省局动态调整了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制定了2024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于11月30日前将2024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完成情况反馈政策法规处。附件:1.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2.2024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2024年3月27日附件1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序号抽查项目检查事项检查检查检查依据抽查类别抽查事项对象类别方式主体1药品生产监督检查检查企业是否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生产药品,其物料管理、生产管理、质量管理等是否能保证持续稳定生产出符合质量标准和注册要求的药品药品生产企业一般检查事项现场检查省级药品监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八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零三条;《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等2医疗器械生产监督检查检查企业是否按照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组织生产,其物料管理、生产管理、质量管理等是否能保证持续稳定生产出符合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产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一般检查事项现场检查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等;《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等;《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等3化妆品生产监督检查检查企业是否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建立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实现对化妆品物料采购、生产、检验、贮存、销售和召回等全过程的控制和追溯,确保持续稳定地生产出符合质量安全要求的化妆品化妆品生产企业一般检查事项现场检查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六条;《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企业落实化妆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要点及判定原则》等4中药饮片生产监督检查检查企业是否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生产中药饮片,其物料管理、生产管理、质量管理等是否能保证持续稳定生产出符合质量标准的中药饮片中药饮片生产企业一般检查事项现场检查省级药品监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等5药品批发企业监督检查药品批发企业挂靠走票、非法渠道购进、含特殊药品制剂管理、冷链药品管理、人员管理、仓储条件及现场管理、验收和出库管理、运输管理等情况;抽查品种购销渠道的合法性,必要时开展延伸检查药品批发企业一般检查事项现场检查省级药品监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九条、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等6麻精药品经营企业监督检查是否具有保证麻精药品安全经营的管理制度并有效运行;是否严格按照《关于特殊药品经营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开展自查的通告》(〔2020〕年第19号)要求,认真开展自查并上报自查报告;是否按照规定渠道购销麻精药品;销售麻精药品时是否严格落实购买方资质审核要求;是否按照规定报送麻精药品购进、销售和库存等情况;是否依法履行药品追溯责任;药品批发企业是否存在使用现金交易麻精药品或通过网络展示或销售麻精药品行为;是否严格落实麻精药品运输和邮寄管理规定;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送货制度落实情况;麻精药品送达后是否严格履行验收和交接手续麻精药品经营企业一般检查事项现场检查省级药品监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九条、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等7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监督检查检查企业是否按照《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管理规范》要求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执行,关键岗位人员培训及履职情况,经营场所、库房及软硬件设施设备情况,经营过程中采购、运输、贮存、出入库等全过程的经营活动情况医疗器械批发企业一般检查事项现场检查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等附件22024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序号抽查任务名称抽查事项发起方式抽查主体(层级)抽查对象抽查基数和比例抽查时间段备注12024年持A类、C类和D类《药品生产许可证》制剂生产企业(不含在产无菌制剂、国家集采中选品种生产企业、医用氧及暂无生产注册品种企业)双随机飞行检查企业执行《药品管理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等情况省级统一组织发起省级药品监管部门持A类、C类和D类《药品生产许可证》制剂生产企业(不含在产无菌制剂、国家集采中选品种生产企业)75,8%2024年3月至11月-22024年医疗机构制剂室双随机飞行检查医疗机构制剂室执行《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试行)》等情况省级统一组织发起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医疗机构制剂室12,8%2024年3月至11月-32024年委托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的医疗机构(无《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双随机飞行检查医疗机构执行《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情况省级统一组织发起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委托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的医疗机构(无《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8,8%2024年3月至11月-42024医用氧生产企业双随机飞行检查企业执行《药品管理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等情况省级统一组织发起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医用氧生产企业14,8%2024年3月至11月-5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人生产监督检查注册人执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企业落实医疗器械质量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等情况省级统一组织发起省级药品监管部门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人50,总体抽查比例不超过10%2024年3月至11月-6化妆品生产企业飞行检查化妆品生产企业执行《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企业落实化妆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等情况省级统一组织发起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在产化妆品生产企业66,8%2024年3月至11月-7在产中药饮片生产企业飞行检查中药饮片生产企业执行《药品管理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落实药品质量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等情况省级统一组织发起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在产中药饮片(含中药配方颗粒)生产企业280,8%2024年3月至11月-8对疫苗配送企业、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区域性批发企业开展飞行检查企业执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监督管理条例》以及《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情况省级统一组织发起省级药品监管部门疫苗配送企业、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区域性批发企业36,总体抽查比例不超过8%2024年4月至11月-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各市(州)市场监管局、农业农村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卫健卫生健康委局(中医药主管部门)、各相关企业:为规范我省中药材产地加工(趁鲜切制)行为,从源头上管控中药质量,促进中药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省药品监管局、省农业农村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药饮片生产企业采购产地加工(趁鲜切制)中药材有关事宜的通知》(黔药监发〔2021〕22号)(附件1),省药品监管局组织制定了《贵州省产地加工(趁鲜切制)中药材品种质量要求(第一批)》的通知》(附件2)、《贵州省中药材产地加工(趁鲜切制)中药材企业应符合的条件(试行)》(附件3)。相关企业可依据文件要求开展申报工作,具体要求如下。一、企业申报条件中药饮片生产企业、中药材种植(加工)企业在满足以下条件后,可以向所在地市(州)市场监管局申报纳入产地加工(趁鲜切制)中药材品种目录。(一)根据《贵州省产地加工(趁鲜切制)中药材品种质量要求(第一批)》,制定品种企业的品种质量标准和加工规范。(二)根据《贵州省中药材产地加工(趁鲜切制)中药材企业应符合的条件(试行)》,开展企业保障体系建设。二、相关部门开展评估和认定各市(州)市场监管局对申报企业的相关资料进行初步审查,择优向省药品监管局推荐。省药品监管局会同省农业农村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中医药局对申报企业进行评估和认定(必要时开展现场评估)。通过后,将申报企业及其鲜切品种纳入我省产地加工(趁鲜切制)中药材品种目录,并予以公告。三、退出机制纳入产地加工(趁鲜切制)趁鲜切制品种目录的企业,有以下情况的,将移出品种目录并予以公告。(一)不配合省药监局省药品监管局和农业农村厅的检查和抽检;(二)检查抽检不符合要求;(三)生产、使用、销售以次充好、假冒伪劣产地加工(趁鲜切制)中药材;(四)以产地加工(趁鲜切制)中药材冒充中药饮片销售。联系方式:省药品监管局药化注册处 王勇电话:0851-86832316附件1附件2附件3:贵州省中药材产地加工(趁鲜切制)企业应符合的条件(试行)根据省药品监管局、省农业农村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和省中医药局《关于印发中药饮片生产企业采购产地加工(趁鲜切制)中药材有关事宜的通知》,现制定《贵州省中药材采购产地加工(趁鲜切制)企业应符合的条件(试行)》。一、适用范围适用于贵州省中药材产地加工(趁鲜切制)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二、制定依据《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中药饮片生产企业采购产地加工(趁鲜切制)中药材有关问题的复函》(药监综药管函〔2021〕367号)《省药品监管局 省农业农村厅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省中医药局关于印发中药饮片生产企业采购产地加工(趁鲜切制)中药材有关事宜的通知》(黔药监发〔2021〕22号)三、有关条件企业应按照省药品监管局 省农业农村厅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省中医药局《关于印发中药饮片生产企业采购产地加工(趁鲜切制)中药材有关事宜的通知》开展有关工作。(一)企业应当符合的条件1.企业应具备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及配合中药饮片生产企业落实药品质量管理的能力(或者企业应是持有《药品生产许可证》的生产企业)。2.企业应当具备与其加工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及加工、干燥、包装、仓储等设施设备,并具备配合中药饮片生产企业落实药品质量的能力。(二)基地、厂房、设施与设备1.生产基地选址和建设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生产基地周围无污染源。2.企业加工车间厂房布局合理、有与其加工规模相适应的设施、设备、仓储环境,工艺流程应合理。(三)机构与人员1.企业应建立相适应的生产和质量管理部门,并明确各级机构和人员职责,应具备能够行使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职能的能力。2.企业负责人应对产地加工(趁鲜切制)的中药材质量负责;企业应配备足够数量并具有与岗位职责相对应资质和经验的生产和质量管理人员。3.企业应制定培训计划,对有关人员进行培训。4.企业应对工作人员的健康进行管理,进入生产区的工作人员须有健康证明,无恶性传染病、皮肤病等。(四)产地加工(趁鲜切制)的品种应符合的要求1.中药材产地加工(趁鲜切制)的品种应当是贵州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的鲜切药材目录品种。2.企业应根据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的鲜切药材加工指导原则、质量标准编制要求制定具体品种的质量标准和工艺规程。3.工艺规程应当有传统经验或研究验证数据支持,并对鲜切药材进行稳定性研究,规定贮藏条件和期限。4.中药材产地加工(趁鲜切制)品种种植、加工、干燥、包装、仓储等应当参照《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及其中药饮片附录有关规定实施,应有完整准确的批记录。5.鲜切药材应有规范的包装和标签,并附质量合格标识。直接接触鲜切药材的包装材料至少符合食品包装材料标准,标签内容包括:品名、规格、数量、产地(应标注到县)、采收日期、生产批号、贮藏条件和期限、企业名称等。(五)生产和质量管理1.企业应建立包括采收与产地加工、包装、放行与储运等关键环节的生产技术规程。推荐建立种子种苗或其它繁殖材料要求、种植或养殖环节的生产技术规程。2.企业应制定有效的生产管理与质量控制、预防措施。应配备与生产基地规模相适应的人员、设施、设备等,确保生产和质量管理措施顺利实施。3.企业应保证从生产地块、种子种苗或者其它繁殖材料、种植、采收和产地初加工、包装、储运到发运全过程关键环节可追溯。应明确中药材生产批次,保证每批中药材质量的一致性和可追溯。4.企业应制定产地加工(趁鲜切制)中药材质量标准,标准不能低于现行法定标准。(六)包装、放行与储运1.企业应制定适宜的包装、放行和储运技术规程;包装材料和包装方式、方法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药材特点,能够保持中药材质量,防止混淆和差错。2.有特殊包装、放行与储运要求的中药材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3.企业应按有关规定能够执行中药材放行制度,对每批药材进行质量评价,审核生产、检验等相关记录;不合格药材应单独处理,并有记录。4.企业应按要求开展养护工作,防止虫蛀、霉变、腐烂、泛油等影响产品质量;应有产品发运的记录,可追查每批产品销售情况。附件4相关部门对纳入品种目录企业质量风险管控职责分工药品监管部门和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对产地加工(趁鲜切制)中药材的规范性指导,积极探索中药材产地加工(趁鲜切制)企业的管理方式。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对纳入产地加工(趁鲜切制)中药材品种目录的中药饮片企业、以产地加工(趁鲜切制)中药材为原料的中药饮片企业和制药企业的监管,必要时,省药品监管局可延伸检查其产地加工企业质量保障体系的执行情况或按照相应的法定标准(形态除外)开展监督抽验,发现生产、使用以次充好、假冒伪劣产地加工(趁鲜切制)中药材或以产地加工(趁鲜切制)中药材冒充中药饮片销售行为的企业,依法予以严厉查处。农业农村部门加强对纳入产地加工(趁鲜切制)中药材品种目录的中药材种植(加工)企业中药材种植过程投入品监管,纳入加工企业的管理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范围,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指导中药饮片生产企业和制药企业向上延伸产业链,指导中药材加工企业按照贵州省产地加工(趁鲜切制)中药材品种质量要求开展产地加工(趁鲜切制)中药材生产。中医药主管部门加大对中药材质量追溯平台的应用和推广,推进中药材质量全流程监管。附件5申报产地加工(趁鲜切制)中药材品种目录企业报送资料清单一、申请人及生产企业机构合法登记证明文件(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等)二、加工企业生产场地布局图及场地使用证明三、加工设施设备名称、数量四、加工品种质量要求及工艺流程五、加工企业质量管理体系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统计分析报告(2023年第4季度)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关于食品安全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在食品安全行政执法领域建立和推行指导性案例制度。指导性案例是指已完成相应法律程序并产生法律效力,具有重大社会影响或者具有典型性的违法行为案件,虽然不能作为直接的法律依据,但在事实认定、证据运用、法律适用、政策把握、办案方法等方面对办理类似案件具有很好的指导意义。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在行政处罚时可以引述指导案例进行说理,推动裁量尺度统一,实现“类案同罚”的目标。该制度的建立,对于统一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标准、提高行政处罚质效、提升市场监管行政执法公信力,以及服务高质量发展,都有重要意义。《规定》明确了食品安全行政执法指导案例的定义范围、使用效力、推荐方式、评审流程、结果运用、失效替换等内容。市场监管总局将以推行《规定》为契机,加大对食品安全行政执法指导力度,推动各地统一执法尺度,努力做到宽严相济、过罚相当、法理相融,让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有机统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2023年,省药监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法治思想,聚焦药品监管主责主业,圆满完成年度法治政府建设各项工作任务,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2023年度法治政府建设的主要举措和成效(一)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加强党对法治政府建设的领导,部门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加强法治政府建设。一是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建立常态化学习机制,把学深悟透、研究阐释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重大政治任务抓紧抓实,将习近平法治思想纳入全省药品监管部门干部教育培训体系,设置专门课程,持续推动学习宣传贯彻工作走深走实。举办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主题教育专题读书班,开展专题辅导11次、研讨交流14次,61人次分享学习心得体会,局领导班子成员带头讲专题党课2次以上,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人均学习600学时以上,全年局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专题学习习近平法治思想2次。二是全面加强党对法治政府建设的领导。遵循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带头守法的原则,把党的领导贯彻到法治政府建设的全过程和各方面,始终确保药品监管法治建设正确方向。局党组高度重视法治政府建设,成立法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制定领导小组工作规则、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细则,并将法治建设纳入药品安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与药品安全工作同部署、同推进、同督促、同考核、同奖惩,定期听取法治建设工作汇报,研究部署法治政府建设重点工作、解决重大问题。三是充分发挥“关键少数”示范带头作用。认真落实《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规定》,依托局务会、局党组(扩大)会等会议,组织开展“会前学法”18期,25名县处级领导干部宣贯讲解药品监管法律法规,执法人员网络学法考试合格率100%,局系统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氛围更加浓厚,各级领导干部和执法人员法治思维和法治意识明显增强。全年组织集中学法30余次,主要负责人参加全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线上线下培训班2期,参加陇原大讲堂4期,个人自学累计500余学时,学习强国年度积分1.5万分。(二)推进政府机构职能优化、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法治营商环境。一是构建药品检查执法体系。推动建立全省统一的药品监管体系,健全完善药品安全风险会商、线索移交、人员调派、教育培训、应急处置等工作机制。加快推进市县药品监管能力标准化建设,开展乡镇街道药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建设,夯实基层监管基础。加强药品检查员队伍建设,全省专业药品检查员1314名,药学相关专业人员占比逐步提高。二是推动许可服务提质增效。建立常态化包抓联企业、行政许可上门服务工作机制,领导班子带头赴企业调研服务累计75家次,全系统累计走访企业121人次,现场解答企业提出问题近600余个,研究解决问题36个。全面优化药品监管政务服务,省市县三级154个事项全部实现“一网通办”,行政许可事项较法定时限压缩67%,8个事项实现了秒批秒办,办结的各类审批和服务事项10060件均实现“零超时”、“零投诉”,省政府网站考核成绩排名全省第一、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挂接资源在全国排名第二,“甘快办”便民应用数量在全省排名第二。三是服务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全力服务中生集团在甘建设健康科技产业园,国内首个口服三价重配轮状病毒减毒活疫苗获准上市。支持药品流通行业高质量发展,重庆医药集团在兰州新区建成我省首个物流中心。支持“甘肃方剂”等院内制剂向中药新药转化,遴选产生10个“陇药名方”品种。在全国率先开展大宗地产中药材产地加工,当年产地加工量1.1万吨、产值6亿元,组织申报中药材GAP示范种植面积达到44万亩。成功实现具有完全自主知识产权的兰州碳离子治疗系统注册上市。武威碳离子治疗系统安全稳定治疗患者1073名,为碳离子治疗系统上市后监管和创新发展提供了“甘肃实践”。(三)健全完善依法行政、行政决策制度。一是坚持科学、民主、合法决策原则,落实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核、集体讨论等五大法定程序,2名法律顾问、2名公职律师依法提供咨询服务,有效提高行政决策质量和效率。二是联合省市场监管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药品案件查办工作的指导意见》,指导市县监管部门加强执法力量、经费和设备配备,建立统一指挥、横向协作、纵向联动的执法办案工作机制,健全完善行刑衔接联动执法体系。开通检验认定“绿色通道”,配合公安机关出具认定意见77件。三是严格执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等规定,坚持类案同罚,做到过罚相当、宽严相济,避免行政处罚畸轻畸重。2023年局本级办理从重处罚案件1起,减轻处罚6起,行政复议和解2起。四是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范起草审核、集体讨论、备案审查、清理评估、监督管理等程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按照省政府办公厅统一部署,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提出废止意见4件、宣布失效1件、继续有效2件。(四)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一是加强药品安全监管。落实“四个最严”要求,扎实开展药品安全巩固提升行动,全省梳理排查风险隐患7943个,风险隐患化解处置率96.4%,查办案件3232件,同比增长63.9%,罚没款2915.83万元,挂牌督办重点案件3起,处罚到人案件1起3人,移送公安机关涉刑案件17件。监测药械化不良反应(事件)53581例,同比增长25.9%,预警事件处置率100%。抽样检验全省基本药物合格率生产环节为100%,流通环节为99.9%,中药饮片合格率为99.11%,医疗器械合格率为97.71%,化妆品合格率为99.1%。二是持续规范执法行为。建立“业务监管处、执法检查局立案查办,省药品安全调查中心委托执法,投诉举报、不良反应、审核查验、检验检测等机构协同配合”的案件查办工作机制,统筹运用投诉举报、抽查检验等手段,不断提升案件查办效能。改进执法方式,注重采取人性化的方式,广泛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非强制性执法手段,推行柔性执法、轻微违法免罚和认罚从轻制度,达到行政管理目的。三是强化案例指导作用。落实《甘肃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案例指导制度(试行)》,公开发布10起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行政执法典型案例,向依法治省办上报典型案例2起,2起典型案例被国家药监局推广交流,典型案例的指导规范作用进一步凸显。(五)依法处置突发事件、提供公共法律服务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一是加强药品安全应急处置训练演练。举办全省药品安全应急管理培训班,重点针对药品安全应急预防准备、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内容开展培训。指导白银、武威、天水等地开展药品、医疗器械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演练,进一步提高应对和处置药品安全突发事件能力。二是全面开展普法依法治理。广泛开展法律“七进”活动,通过“两微一端”新媒体,利用“6·26”禁毒宣传日和安全用药月,医疗器械、化妆品宣传周等时机,发放普法宣传单12000余册(页),全省近1万家药品零售门店均开启药品安全法规宣传活动。采取讲座、宣誓、讲故事等多种形式,组织开展“12·4”国家宪法日暨宪法宣传周活动。积极申报省药品安全调查中心为第二批国家药监局法治宣传教育基地培育单位,制定的《建设方案》通过国家局审定,各项建设工作稳步有序推进。三是深入企业纾危解困。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浦江经验”,集中开展矛盾纠纷大排查、大起底,切实化解风险隐患,提升社会综合治理能力。优化传统信访途径,开通在线信访、局长信箱,引导公职律师和法律顾问参与化解和处理信访矛盾,确保群众诉求及时妥善处理。2023年共答复网站收到的各类咨询建议136件,公开其中的96件。办理局长信箱31件,办理人民网留言4件,办理陇商通留言5件,按期答复(办结)率均达到100%。坚持将药品监管工作融入“主动创稳、主动创安”“平安甘肃建设”工作大局,局班子成员和县处级确定24项调研课题,组织开展“监管干部进企业、一企一策促发展”调研活动,检视整改问题20个,落实2023年度服务民生项目61件。(六)规范行政权力制约监督。一是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强化执法信息事前、事中、事后公开,2023年公示法人行政许可信息9352条,法人行政处罚信息12条,自然人行政许可信息988条,修复行政处罚信用信息2条。通过文字图像、音频视频等形式准确记录执法活动,做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组织集体讨论行政处罚案件9起,出具行政处罚案件法制审核意见14件。二是开展评查检查活动。全年组织80余名执法人员,先后2次对168份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行政处罚案卷进行统一评查,进一步统一执法尺度,规范执法行为。联合省市场监管局组成六个互查组,对14 个市州和兰州新区市场监管局的法治建设和“八五”普法工作情况进行了中期评估督查,深入对26 个县(区)市场监管局和19 个市场监管所开展“法治下基层”活动。三是做好行政复议答复。举办《行政复议法》专题讲座,制定印发省药监局《行政复议答复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办法》,全年答复行政复议案件4起,依法妥善解决了当事人的复议诉求,达到了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案结事了的目的。(七)强化法治政府建设保障。一是加强人才队伍建设。高质量编制“十四五”人才发展规划,建立高层次专家人才库,不断优化人才发展环境。落实药品监管人才培养和行政执法、检验检测、审核查验人才培养等“1+3”五年规划。通过公开招考、选调、人才引进等方式,新进人员59人,其中硕士研究生学历56人,优化了干部结构。在全国率先推进药品检查员资格考试和职称评审,288人取得药品检查员资格。二是完善标准体系。制修订发布地方中藏药材标准、炮制规范、配方颗粒标准273个,健全和完善了中药地方标准体系。完成8种中药制剂的标准提高,制定4种医院制剂标准,创新发展9项中药质量检验检测新技术、新方法。确定160余个品种藏药材标准纳入第一批标准编制计划,全面提升我省地方习用药材质量控制技术与标准体系。三是推行智慧监管。投资1856万元,建成甘肃省级药品智慧监管平台项目,统一整合17类监管业务系统,初步建立起甘肃药品监管技术、数据和应用的框架基础,为开创智慧监管新局面奠定了基础。四是强化技术支撑。投资1.9亿元基本建成甘肃省生物制品批签发中心项目,为千亿级生物医药产业发展提供有力支撑。建成运行投资2.23亿元的甘肃省医疗器械检验检测能力项目,成功实现具有完全自主知识产权的武威、兰州碳离子治疗系统注册上市。联合甘肃省人社厅、省卫生健康委举办中药炮制大赛,先后与兰州大学、中国药科大学、甘肃中医药大学签署战略合作协议,组织开展药品监管科研项目81项。二、2023年度法治政府建设存在的不足和原因2023年,省药监局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从实际效果来看,法治政府建设仍然存在一些短板和不足。主要表现在:一是制度规范还不够健全。近两年,新修订、新出台的药品法律法规较多,我省药品监管制度建设相对滞后,监督检查、执法办案等方面的制度体系还有待进一步完善。二是普法宣传教育还不够深入。“八五”普法宣传教育的力度、深度、广度还不够,监管执法人员治思维法治意识养成还有待加强,对人民群众、行政相对人的普法宣传频次较少,手段单一,全民学法守法护法的效果不理想、不明显。三是执法监督力度还需持续加大。开展行政执法监督不够及时,督促检查不深入,指导纠偏不精准,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重大行政决定法制审核的质量还不够高,过滤筛查的作用,发现和预防行政风险的水平还有待提升。三、2024年度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主要安排2024年,省药监局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省委决策部署,严格落实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规定,全面加强法治政府建设,重点在行政执法质量提升、制度规范建设、行政执法监督、普法宣传教育等方面加压发力。一是大力提升行政执法质量。制定省药监局《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细化措施清单,按计划进度逐项推动落实。全面拓宽执法人员业务培训渠道,加大实训实操占比,完善并落实比武竞赛、“师带徒”等工作机制,强化执法人员依法行政能力。建立并落实案件研讨机制,执法人员通过对案件复盘总结、交流分享、辩论讨论,准确理解法律法规精神内涵,统一执法尺度,不断提升案件查处质效。二是健全完善制度。制定印发《甘肃省药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全面规范自由裁量权运行。制定行政处罚集体讨论等工作制度,进一步优化案件办理流程。出台《甘肃省药品安全信用风险分级分类管理办法》,探索实行分级分类差异化监管措施。加快制定《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细则》《涉嫌药品安全犯罪案件评估认定工作办法》,规范药品涉刑案件检验认定,进一步健全行刑衔接工作机制。三是强化干部法治意识。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推动落实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按规定报送和公开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通过领导干部述法,逢会学法,专家讲法等形式,不断强化各级领导干部和执法人员法治思维和法治意识,深入推进依法行政有效实施。四是扎实推进“八五”普法。制定印发《甘肃省药品监管系统依法普法工作方案》及领导干部学法清单,逐项推动落实。加快省药品安全调查中心“国家药监局法治宣传教育基地”建设进度,立足“三个面向”组织开展“陇原普法行”、法律“七进”等普法宣传活动,营造学法守法浓厚氛围。五是全面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强化执法信息公开、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主动防范行政风险。聚焦行政执法突出问题,梳理形成药品监管领域执法突出问题清单,全面开展专项整治。深入全省开展药品监管执法专项检查,组织实施药械化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及时发现并纠正行政执法弊端。甘肃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4年4月3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为贯彻落实药物警戒制度,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按照《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重庆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组织编撰《2023年重庆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年度报告》,现将情况通报如下。一、全市药品不良反应报告总体概况1、年度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情况2023年度全市共收到《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37434份。2008年至2023年,重庆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累计收到《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382943份,详见图1-1。2、新的和严重的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情况2023年我中心收到新的和严重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13240份,占同期报告总数的35.37%。收到严重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4319份,占同期报告数的11.54%,详见图1-2。小贴士:如何认识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药品不良反应是指合格药品在正常用法用量下出现的与用药目的无关的有害反应。药品不良反应是药品的固有属性,一般来说,所有药品都会存在或多或少、或轻或重的不良反应。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是药品上市后安全监管的重要支撑,其目的是及时发现和控制药品安全风险。持有人、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应当报告所发现的药品不良反应,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报告药品不良反应。经过各方努力,持有人、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报告药品不良反应的积极性已经逐步提高,我国药品不良反应报告数量稳步增长。严重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比例是衡量报告总体质量和可利用性的重要指标之一,药品不良反应监测评价工作一直将收集和评价新的和严重反应作为重点内容。新的和严重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尤其是严重药品不良反应报告数量多了,并非说明药品安全水平下降,而意味着监管部门掌握的信息越来越全面,对药品的风险更了解,风险更可控,对药品的评价更加有依据,监管决策更加准确。同样,在医疗实践中,能及时了解药品不良反应发生的表现、程度,并最大限度地加以避免,也是保证患者用药安全的重要措施。(摘自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网站)3、每百万人口平均报告情况百万人口报告数是衡量一个国家或地区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水平的重要指标之一。2023年重庆市每百万人口平均报告数为1165份,详见图1-3。4、区县药品不良反应/事件覆盖率2023年重庆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共收到42个区县上报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区县覆盖率100%。5、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来源2023年重庆市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按照来源统计,来自医疗机构的36758份,占98.19%;来自药品经营企业的676份,占1.83%,详见图1-4。6、报告人职业2023年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按照报告人职业统计,医生报告24147份,占64.51%;药师报告6943份,占18.55%;护士报告4978份,占13.30%,其他报告1366份,占3.65%。与2022年相比,报告人职业构成基本相同,详见图1-5。7、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涉及患者情况2023年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中,男性和女性患者比例为0.82:1,女性所占比例较去年有所增加。14岁及以下儿童患者的报告占7.63%,65岁及以上老年患者的报告占41.96%,详见图1-6。8、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涉及药品情况按照怀疑药品类别统计,化学药占85.91%,共涉及1045个品种;中药占11.15%,共涉及723个品种;生物制品占2.93%,共涉及113个品种,详见图1-7。按照给药途径统计,2023年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中,静脉滴注给药,占57.07%;之后分别是口服给药28.93%,静脉注射给药3.67%,肌内注射给药1.93%,外用给药1.71%,其它给药途径为6.69%,详见图1-8。小贴士:怎样合理选择给药途径?临床上给药途径多种多样,主要包括经胃肠道给药途径和非经胃肠道给药途径。经胃肠道给药途径,即口服给药途径,常见剂型如片剂、颗粒剂、胶囊剂、散剂、溶液剂、丸剂等;非经胃肠道给药途径,即除口服给药途径以外的所有其他途径,如注射给药、呼吸道给药、皮肤给药等,常见剂型如注射剂、喷雾剂、外用溶液剂、滴眼剂、栓剂等。其中,注射给药途径包括皮下注射、皮内注射、肌内注射、静脉注射等。不同给药途径具有不同的临床意义,如口服给药途径,最常用,相对安全、方便、经济的给药途径;注射给药途径,优点是吸收快,药量准确可控,缺点是未经过人体的天然屏障,直接进入体内,可引起组织损伤、疼痛、感染,甚至严重不良反应。临床上应根据用药实际,遵循“能口服给药的,不选用注射给药;能肌内注射给药的,不选用静脉注射或滴注给药”的原则,合理选择给药途径。(摘自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网站)9、药品不良反应/事件累及器官系统情况2023年报告的药品不良反应/事件中,皮肤及皮下组织类疾病占27.73%、胃肠系统疾病占24.90%,前两位占比之和超过50%,远高于其它系统疾病,详见图1-9。二、化学药品、生物制品监测情况1、总体情况2023年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中,涉及已分类怀疑药品36648例次,其中化学药品占85.91%,生物制品占2.93%。2023年严重不良反应/事件报告涉及怀疑药品4766例次,其中化学药品占90.37%,生物制品占5.20%。2、涉及患者情况2023年化学药品、生物制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中,男女患者比为0.83:1。14岁以下儿童患者的报告占7.26%,65岁及以上老年患者的报告占42.22%。3、涉及药品情况2023年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涉及的化学药品中,例次数排名前5位的类别依次为抗感染药、肿瘤用药、心血管系统用药、呼吸系统用药、镇痛药。2023年严重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涉及化学药品中,报告数量最多的为肿瘤用药,占32.06%,其次是抗感染药,占28.26%。按剂型统计,2023年化学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中,注射制剂、口服制剂所占比例分别为68.39%和25.64%,其他制剂占5.97%。生物制品中,注射制剂、口服制剂占比分别为95.35%和1.46%,其他制剂占3.19%。4、总体情况分析与2022年相比,生物制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虽基数较小,但在总报告数和严重报告数占比上均有一定的增长。从不良反应涉及患者年龄看,14岁以下年龄段报告占比与去年基本持平,45-64岁和65岁及以上两个年龄段患者报告所占比例进一步增加。从药品类别上看,抗感染药报告数量仍居首位,肿瘤用药已呈现基数不断增大,严重报告占比不断增高的特征,提示应进一步关注肿瘤用药的安全风险。从药品剂型上看,化学药品、生物制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中各剂型占比与2022年相比并无明显变化。三、中药监测情况1、总体情况2023年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中,涉及已分类怀疑药品36648例次,其中中药占11.15%;2023年严重不良反应/事件报告涉及怀疑药品4766例次,其中中药占4.43%。2、涉及患者情况2023年中药不良反应/事件报告中,男女患者比为0.75:1。14岁以下儿童患者占7.47%,65岁及以上老年患者占40.24%。3、涉及药品情况2023年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涉及的中药中,例次数排名前5位的类别分别是理血剂中活血化瘀药(22.50%)、清热剂中清热解毒药(9.78%)、祛湿剂中清热除湿药(7.09%)、祛湿剂中祛风胜湿药(4.43%)、补益剂中补阳药(4.31%)。2023年中药严重不良反应/事件报告的例次数排名前5位的类别分别是理血剂中活血化瘀药(28.91%)、清热剂中清热解毒药(13.27%)、补益剂中补阳药(9.48%)、补益剂中益气养阴药(6.64%)、理血剂中益气活血药(4.27%)。2023年中药不良反应/事件报告按剂型统计,注射剂占25.38%、口服制剂占56.67%、其他剂型占17.95%。4、总体情况分析与2022年相比,中药在总报告数中占比提高了1.02个百分点,在严重报告数中占比降低了0.90个百分点。从药物剂型看,注射制剂和口服制剂占比与去年相比基本持平。从药品类别上看,活血化瘀药的报告数量在中药报告和中药严重报告中均居首位。小贴士:为什么中药会引起不良反应?“是药三分毒”,中药和其他药品一样,在发挥治疗作用的同时,也可能会产生一定不良反应。辨证论治是中医认识疾病和治疗疾病的基本原则,严格按照说明书规定的功能主治使用中药,有助于减少和避免不良反应/事件的发生。如果不遵循中医辨证论治的原则或者辨证不当、超说明书功能主治用药,可能增加中药不良反应/事件发生风险。随着中药临床使用日趋广泛,应提高中药安全使用意识。(摘自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网站)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根据《国家药监局 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草局 国家中医药局关于发布〈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公告》(2022年第22号)和《云南省中药材GAP基地评价管理办法(试行)》(云农绿〔2023〕5号)有关要求,经主体申请、资料形审、现场核查、综合会评、公示等程序,现将通过评价的GAP基地通告如下:序号中药材生产企业基地名称中药材品种基地面积(亩)基地地址评价结果1普洱良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澜沧县东回镇怕令村白及GAP基地白及905云南省普洱市澜沧县东回镇怕令村经度:E99.8068纬度:N22.3973符合要求墨江县通关镇卡房村白及GAP基地白及221.4云南省普洱市墨江县通关镇卡房村经度:E101.3620纬度:N23.2973符合要求2云南京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巍山县大仓镇甸中村美洲大蠊GAP基地美洲大蠊50云南省大理州巍山县大仓镇甸中村经度:E100.1406纬度:N25.2318符合要求3云南泽润三七种植有限公司陆良县芳华镇游鱼村三七GAP基地三七1300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芳华镇游鱼村经度:E103.3600纬度:N25.1200符合要求3云南泽润三七种植有限公司建水县岔科镇水沟村三七GAP基地三七350云南省红河州建水县岔科镇水沟村经度:E103.0000纬度:N23.5200符合要求4云南七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文山市坝心乡中寨村三七GAP基地三七520云南省文山州文山市坝心乡中寨村经度:E104.0362纬度:N23.3817符合要求文山市德厚镇凹子村三七GAP基地三七220云南省文山州文山市德厚镇凹子村经度:E103.9041纬度:N23.5489符合要求丘北县八道哨乡龙嘎新寨村三七GAP基地三七181云南省文山州丘北县八道哨乡龙嘎新寨村经度:E103.9732纬度:N24.0458符合要求文山市薄竹镇三岔冲村三七GAP基地三七162云南省文山州文山市薄竹镇三岔冲村经度:E103.9231纬度:N23.4541符合要求4云南七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文山市平坝镇二道箐村三七GAP基地三七81云南省文山州文山市平坝镇二道箐村经度:E104.0762纬度:N23.2534符合要求丘北县八道哨乡姑租村三七GAP基地三七287云南省文山州丘北县八道哨乡姑租村经度:E104.0162纬度:N24.0466符合要求5云南白药集团太安生物科技产业有限公司玉龙县太安乡太安村当归GAP基地当归112云南省丽江市玉龙县太安乡太安村经度:E100.1001纬度:N26.8023符合要求玉龙县太安乡太安村重楼GAP基地重楼476.21云南省丽江市玉龙县太安乡太安村经度:E100.1001纬度:N26.8023符合要求云南省中药材GAP基地评价工作领导小组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2024年3月27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3月29日,第一检查分局在成都召开药品批发企业销售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管理座谈会,8家批发企业法定代表人和质量负责人参加。会议组织学习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复方地芬诺酯片等药品管理的通知》等文件精神,通报了复方地芬诺酯片协查工作开展情况和下一步工作安排,听取了参会企业复方地芬诺酯片销售管理情况汇报。会议要求,各药品批发企业要把加强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管理作为分内之事,尽快采取务实举措,坚决保证流向安全。一要认清形势,深刻认识复方地芬诺酯片的滥用危害,切实增强风险意识和社会责任感,强化管理,严防复方地芬诺酯片等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流入非法渠道。二要提升能力,组织开展专项培训,提升企业相关岗位人员对复方地芬诺酯片等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管理所涉及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要求的掌握和熟悉程度,健全完善质量管理体系,提升责任意识和安全意识,严格履行职责。三要落实责任,药品批发企业要严格审核复方地芬诺酯片等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购买方资质,发现销售数量和流向等情况异常的要采取控制措施,严格复方地芬诺酯片等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出入库的复核和查验工作,切实落实主体责任,严防伪造资质骗购、套购药品行为。下一步,第一检查分局将持续加强辖区内批发企业销售复方地芬诺酯片等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法律法规导致药品流入非法渠道,造成药物滥用或其他危害的,将依法从严从重处理;对涉嫌构成犯罪的,坚决移送公安机关。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为深入推进“八五”普法规划目标任务实施,按照“谁执法谁普法”“谁管理谁普法”“谁服务谁普法”普法责任制要求,进一步强化普法责任落实,推进普法依法治理,在法治轨道上推动药品监管工作高质量发展,制定2024年度普法责任清单。一、普法内容共性普法内容: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党内法规个性普法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修订稿)》《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二、普法对象全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全体干部,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监管执法人员,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从业人员、社会公众。三、普法目标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以机关各处室、各检查分局、各直属事业单位为普法责任主体,围绕中心大局、立足职能职责,以健全普法工作机制为抓手,“全覆盖、无疏漏、有实效”地普及药品安全法律法规,推进系统内部法治化建设,提升监管人员法治观念和依法行政水平,增强监管对象、执法对象、服务对象法治意识,营造社会关注法治、自觉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促进药品监管事业健康发展。四、普法举措1.把学习宣传习近平法治思想纳入党组中心组学习重点内容,落实党组中心组理论学法制度。(责任单位:机关党委、政策法规处、办公室、各直属事业单位,完成时间:12月底前)2.组织开展“12·4”国家宪法日宣传周系列活动,利用微信公众号、网站、宣传册、展板、抖音等宣传载体,现场进行法律咨询服务、发放宣传资料,不断提升普法针对性和实效性。(责任单位:政策法规处、各直属事业单位,完成时间:12月底前)3.开展民法典宣传活动,组织公益法治专题讲座、发放宣传资料进行宣传教育。(责任单位:政策法规处、各直属事业单位,完成时间:12月底前)4.利用“4·15”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组织开展法律法规颁布实施纪念日专题宣传活动、集中培训,利用抖音、微信公众号、门户网站、电子屏等载体推送相关知识内容。(责任单位:办公室、各直属事业单位,完成时间:4月底前)5.举办行政处罚专题培训,执法办案现场发放宣传资料、以案释法宣传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责任单位:执法监督与应急管理处、各检查分局,完成时间:12月底前)6.开展“安全用药月”宣传活动,利用现场普法、发放普法读物、集中培训、微视频、抖音宣传等方式普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责任单位:药品生产监管处、各检查分局、各直属事业单位,完成时间:12月底前)7.积极开展药品流通方面法律法规的宣传,主要利用检查期间、培训期间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修订稿)》。(责任单位:药品流通监管处、各检查分局、各直属事业单位,完成时间:12月底前)8.通过专题培训、咨询受理现场普法、检查现场政策解读宣传学习《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强化依法履职、服务为民理念。(责任单位:药品注册处,完成时间:12月底前)9.医疗器械宣传周期间利用科普宣传视频、检查现场普法、互动交流、消费提示、宣传册、培训班等方式宣传贯彻《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责任单位:医疗器械监管处、各检查分局、各直属事业单位,完成时间:12月底前)10.“5.25”爱肤日、化妆品科普宣传周期间、培训检查期间,进行专题培训,编制普法读物、法治动漫、微视频、抖音等宣传学习《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化妆品监管处、各检查分局、各直属事业单位,完成时间:12月底前)11.开展党章、党内法规学习宣传。利用党组中心组学习、支部“三会一课”、“七一”建党、主题党日活动集中学习宣传党章、党内法规。(责任单位:机关党委、各直属事业单位;完成时间:12月底前)五、责任领导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一级巡视员 张少杰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