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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22年药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典型案例

    今年以来,新疆药品监管系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加强药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坚持“严查违法违规行为、全面排查风险隐患”这一主线,深入开展药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危害药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了一批违法违规案件,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截止目前,全区药品监管部门共查办违法案件2398件,罚没款1694.55万元,捣毁制假售假窝点26个,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53起。现将部分典型案例集中公布如下:一、马某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药品案2021年11月9日,昌吉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会同公安机关对马某在手机微信朋友圈销售“祖传秘方鼻炎灵”的行为进行现场核查。经查,马某从李某(另案处理)处共购进“祖传秘方鼻炎灵”830袋(10包/袋),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情况下将727袋通过微信朋友圈进行销售,销售金额10.9万元,其余自用。马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2022年2月9日,昌吉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责令马某停止无证销售药品的行为,处以没收违法销售的药品(祖传秘方鼻炎灵)和没收违法所得10.9万元,并罚款16.35万元的行政处罚。查处网络销售药品案件最大的难点在于网络的虚拟性,存在隐蔽性强、取证难等问题。查处此类案件必须由多部门携手、共同参与,给予技术上的支持。在案件查办中,昌吉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公安机关多次召开案件线索会商会,对案件线索可能发生的变化进行预判及布置,会同公安机关开展联合检查,切实提高了行政执法效率,形成了打击合力。二、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某医院使用假药金银花案2022年1月10日,博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收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报告》(报告编号:2021YZ0144-JD),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某医院使用的金银花(批号:181016)性状项、检查项、含量测定项不符合规定,经判定属于假药。执法人员依法送达检验报告书,该医院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未申请复验。执法人员依法扣押库存假药金银花6公斤。经查,该医院2018年12月24日从新疆某医药有限公司(另案处理)购进上述批次金银花20公斤,已使用14公斤,货值金额7600元。该医院能够提供该批次金银花的供货企业资质、购货票据、购进验收记录、入库单、出厂《检验报告单》,并建立药品购进、使用记录等。该医院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2022年3月18日,博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六条和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对该医院处以没收违法使用的假药金银花6公斤,并处1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药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生命安全。医疗机构使用假药的行为,对药品安全、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极大隐患。药品监管部门将不断加大对医疗机构的监管力度,以更强的责任担当、更严的监管标准、更有力的工作举措,不断提升药品监管执法水平,维护群众用药安全。三、杨某等人生产销售假药案2022年4月22日至24日,哈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杨某等6人在其租住的宾馆内无证从事药品生产活动。经查,杨某等6人在无相关药品专业知识、无营业执照、未取得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资格的情况下,将西药、中药、兽药混合生产宣称具有功能主治的药粉,经判定为假药。执法人员当场查获假药3.85公斤、假药粉145袋、假药丸37粒、制假工具8件、中药和兽药共13.71公斤、西药136盒另4140片。杨某等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且已构成刑事犯罪。2022年4月29日,哈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将案件移送哈密市公安局食品药品环境犯罪侦查分局。目前,公安机关已立案调查,6名涉案人员在取保候审侦查阶段。生产销售假药是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违法犯罪行为,是各级药品监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打击的重点。通过查办此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与公安机关通力合作,切实发挥药品行刑衔接工作机制作用,全面查清犯罪事实,彻底摧毁犯罪网络,有效净化了药品市场秩序。四、艾某生产、销售假药案2022年1月26日,根据举报线索喀什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喀什市公安局对喀什市某小区艾某住所开展执法检查,现场查获52种“自制药”,其中33种产品外包装标签标识有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等字样,另19种产品标识有药品通用名称术语字样,现场还查获未张贴的标签4400个、原料药75公斤(中药材及饮片)、封口机1台、电子秤1台。至案发时,当事人艾某已销售货值金额2.5万元的“自制药”。根据现场查获的原料、包装,结合当事人供述等证据材料,喀什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认定艾某生产销售的“复方温肾片”等52种产品为假药。艾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2022年3月28日,喀什地区市场监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将案件移送喀什市公安局食品药品环境犯罪侦查分局。目前该案已进入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近年来,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公众对中药的信任,打着“中药”的幌子,私自配制生产宣称具有治疗疾病功能的“药品”,严重威胁人民群众身体健康。该案的成功破获为打击制售假药犯罪提供了思路,同时也提醒广大消费者,不要迷信“包治百病”等虚假宣传,应当通过正规渠道购买药品,提高安全用药意识。五、艾某无证经营药品案2022年1月18日,根据公安机关移交的案件线索,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艾某涉嫌无证经营复方地芬诺酯片开展调查处理。经查,当事人未取得营业执照及药品经营许可证,分别于2021年8月和10月通过微信途径进购了130瓶(100片/瓶)复方地芬诺酯片,货值金额12000元,销售了56瓶,违法所得5200元。艾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2022年3月9号,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责令艾某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处以没收违法销售的药品和没收违法所得5200元,并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复方地芬诺酯片是用于治疗急慢性功能性腹泻及慢性肠炎的处方药,长期服用、滥用具有成瘾性且严重危害人体健康,部分吸毒人员将此药品作为毒品替代物。严厉打击非法销售复方地芬诺酯片等含麻精药品复方制剂,坚决遏制此类药品的滥用趋势,以实际行动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六、乌鲁木齐某医药有限公司经营超过有效期、更改有效期的药品以及未经许可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案2021年10月29日,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乌鲁木齐某医药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将超过有效期的400片安乃近片,超过有效期、更改有效期的18盒富马酸比索洛尔片与合格药品混放,处于待售状态。同时,该公司未经许可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胰岛素注射笔针头。经查,该公司未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和《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对所经营的药品和医疗器械未进行定期检查并记录,导致该公司经营超过有效期、更改有效期的药品,未经许可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2021年12月21日,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的规定,责令该公司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处以没收违法经营的药品、医疗器械和没收违法所得185元,并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同时,将该公司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黑名单管理。 当事人销售超过有效期、更改有效期的药品,无证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的行为严重妨害药品、医疗器械管理秩序,给群众用药、用械安全带来隐患。通过此案的依法查处,体现了药品监管部门坚决严惩违法违规行为、坚定维护群众用药用械安全的决心,有力震慑了违法分子,对促进药品经营企业严格规范质量管理起到了积极作用。七、新疆某齿科技术有限公司未经许可生产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二类医疗器械案2021年8月27日,根据群众举报线索,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新疆某齿科技术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经查,该公司于2021年1月起至8月,在未取得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和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第二类医疗器械(义齿)生产、销售行为,义齿销售金额共计38.49万元。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公司义齿原材料、成品及半成品、生产设备采取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680号)第八条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2021年12月30日,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680号)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对该公司处以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成品、半成品,用于违法生产的设备、原材料和违法所得38.49万元,并罚款38.49万元的行政处罚。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高度重视义齿生产黑窝点问题,以本案为切入点,迅速安排部署,开展调研摸排,查找分析原因,制定针对性工作措施,在严格监管的同时加大帮扶力度,努力提高监管服务质量,提高企业依法规范生产意识,切实推动义齿产业健康有序发展。八、哈密市某眼镜销售有限公司未经许可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案2022年1月13日,哈密市伊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哈密市某眼镜销售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查,该公司涉嫌未经许可从事角膜接触镜、隐形眼镜润滑液等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涉案货值5.88万元。该公司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2022年4月29日,哈密市伊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对该公司处以没收违法经营角膜接触镜和隐形眼镜润滑液和没收违法所得760元,并罚款8.8万元的行政处罚。彩色隐形眼镜属于角膜接触镜,在我国医疗器械分类目录中被规定为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风险程度高,是有着特殊经营条件的验配类医疗器械,有着严格的验配流程。无证经营彩色隐形眼镜无法保障产品的安全性,严重影响消费者的身体健康,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营秩序。通过该案的查处,有效规范了第三类医疗器械的经营秩序,有力打击了无证经营等违法行为,切实保障了消费者用械安全。九、塔城地区额敏县某商贸有限公司经营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和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案2022年1月10日,塔城地区额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额敏县某商贸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经营的五贝子植物染发膏(标识广州市某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批号:2021031801)等未能提供特殊化妆品注册凭证,东洋之花SOD蜜(标识江苏苏州某生物日化有限公司生产,批号:SY0Z05)等未能提供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凭证。经查,该公司经营未注册的特殊化妆品货值金额2720元,经营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货值金额10387元,销售上述化妆品的违法所得共计4761.7元。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2022年3月22日,塔城地区额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该公司处以没收违法经营的20个品种278盒化妆品和违法所得4761.7元,并罚款8116.1元的罚款。随着人民生活水平提高,消费者对化妆品的需求也不断提高,但市场上化妆品种类繁多、质量良莠不齐,市场经营主体门槛低,法律意识淡薄,购进销售未经注册或备案的化妆品,给群众用妆安全带来隐患。药品监管部门将不断加大对化妆品的监管和处罚力度,切实维护公众用妆安全。十、阿图什市某化妆品店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案2022年4月14日,阿图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联合对阿图什市某化妆品店进行检查。发现该店经营的法国贝德玛舒妍多效洁肤液(有效期标明:2021年6月1日)、法仙奴明眸紧肤眼部冻干精华(有效期标明:2022年4月11日)、水光亮透润提亮补水霜(有效期标明:2021年6月20日)等16品种共57盒(瓶)化妆品超过使用期限。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化妆品实施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该店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2022年6月9日,阿图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对该店处以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57盒(瓶),并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化妆品是广大消费者日常生活的必需品,不法经营者利用消费者相关专业知识欠缺和防范意识不强等特点,销售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对公众健康带来潜在风险。药品监管部门提醒化妆品消费者在选购化妆品时应选择证照齐全、有固定经营场所的正规商超,并认真核实购买的化妆品是否超出使用期限、标签是否真实完整等关键信息,维护自身合法利益。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2022年10月31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药监头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 国家药监局关于暂停进口、销售和使用GlaxoSmithKline(Ireland)Limited度他雄胺软胶囊的公告(2022年第96号)

    近期,国家药监局组织对GlaxoSmithKline(Ireland)Limited开展药品境外非现场检查,检查品种为度他雄胺软胶囊(英文名称:Dutasteride Soft Capsules;注册证号:H20160515;生产地址:Ul.Grunwaldzka 189,60-322 Poznan,Poland)。检查发现,企业对出口中国的产品未按照注册标准进行逐批、全项检验,且在微生物污染风险防控方面存在不足,综合评定结论为该品种的生产质量管理不符合我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有关规定,国家药监局决定,自即日起暂停进口、销售、使用GlaxoSmithKline(Ireland)Limited度他雄胺软胶囊。各药品进口口岸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暂停发放上述产品的进口通关单。特此公告。国家药监局2022年10月28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药监头条 全国
  • 陕西省药监局召开第三季度医疗器械质量安全风险会商会

    为进一步加强医疗器械质量安全,提高风险管控靶向性和监管效能,10月28日,省药监局召开第三季度医疗器械质量安全风险会商会。省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冯锋出席会议并讲话。省局器械处、监督处、省器检院、省审评中心、省监测中心、省检查中心的业务分管领导和业务骨干参加。会上相关处室、单位负责人对第三季度医疗器械日常监管工作进行总结汇报,并结合工作实际,从监督抽检、投诉举报、检验检测、不良事件监测分析评价、案件查处、审评审批、日常监督检查等方面全面梳理排查,提出目前监管的风险点和薄弱环节。参会业务骨干从专业技术角度对发现的风险点进行科学深入的分析,并集中展开讨论,针对性提出下一步化解和防范施措。会上,冯锋对第三季度医疗器械质量安全风险会商会议的召开和大家研判的风险点和防控措施给予了充分肯定。冯锋强调一是提高认识,充分认识医疗器械质量安全风险会商的重要性,要把风险会商工作做好、做实、做细;二是充分发挥风险会商效能。要提高风险隐患敏锐性、加强风险线索预判性和捕捉能力,及时会商、及时解决,防患未然;三是结合机关作风建设,细化和完善措施、制度,提高监管效能,同时做好“放管服”,助力产业高质量发展。冯锋要求一是要坚持落实医疗器械风险工作机制。通过风险会商,充分发挥技术支撑机构优势,助力行政监管,实现共商共治,有效形成监管合力,共同推进医疗器械质量安全;二是要建立风险会商工作台账,实行销号管理。针对风险会商提出的问题,及时建立清单,提出防范和解决问题的具体措施,明确责任单位和解决时限,确保及时落实;三是加强跟踪督导。通过跟踪督导,确保风险隐患点得到及时有效管控和消除,筑牢医疗器械质量安全底线。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药监头条 陕西省
  • 云南省药监局将于11月中旬启动2022年全省安全用药月活动

    为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安全用药需求,提高公众药品科学素养,我省将于11月中旬至12月中旬,开展2022年安全用药月活动。2022年安全用药月活动的主题为“安全用药 同心同行”。今年的“安全月”活动将围绕国家药监局重点工作,结合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通过多种形式宣传安全用药的相关理念和使用知识,对儿童、老年人等特殊群体安全用药进行解读和科普,切实发挥职业药师的药学服务作用,在全社会倡导健康的生活理念和生活方式。今年的安全用药月活动将重点展示党的十八大以来药品监管领域成果,宣传改革创新的成果发展,同时开展安全用药科普宣传。活动期间,将举办2022年全省“安全用药月”启动仪式暨药品安全论坛,论坛邀请政府部门、学术机构、行业企业、新闻媒体、社会组织等各界代表参加,阐释药品监管在维护药品安全形势稳定、促进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加强监管能力建设等方面取得的阶段性成果,并发布2022年公众十大用药提示;公众可通过关注“药葫芦娃”微信公众号,以采用对战、闯关升级的形式参与第十一届“药品安全网络知识竞赛”赢取奖品;“药葫芦娃”同时开放安全月科普专栏,通过文章、漫画、视频等方式开展安全用药科普宣传,向公众普及用药知识,提升公众科学素养;活动期间,还将开展“走进实验室开放日”活动,组织院校学生、社区居民和新闻媒体参观实验室,通过座谈交流、实验室参观讲解等多种方式,展示“两品一械”在监管、检验、科研和科普方面的成效,帮助公众加深对药品监管的了解,丰富日常保健知识;2022年药盾论坛——益老益小“药”知道、第五届“寻找身边最美药师”、“互联网+医药”服务及供应保障能力研讨会、药品安全知识系列科普宣传等活动也将同期展开。活动期间,各级药品监管部门将严格执行云南省及属地疫情防控要求,加强新冠疫情防控,防止聚集性感染事件发生,确保各项活动顺利进行。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药监头条 云南省
  • 四川省药监局第五检查分局强化药品安全执法协作形成共同整治合力

    为深化药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强化部门协同合作,凝聚共同整治合力,四川省药监局第五检查分局与攀枝花、甘孜、凉山三个市(州)的公安、市场监管部门签订了“三部门执法协作协议”。10月27日,第五检查分局与甘孜州市场监管局、公安局、卫生健康委相关负责人在康定市召开药品安全执法协作暨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联席会议,加强药品监管协调联动,推动执法协作落地落实。会上,甘孜州市场监管部门通报了药品安全专项整治、药械化违法案件办理、涉嫌犯罪药品违法案件移送情况;公安部门通报了州县两级食药环侦队伍建设、打击制售假劣药品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办理药械化违法犯罪案件等情况;卫生健康部门通报了医疗机构药品质量安全整治情况。会议围绕深入开展药品安全专项整治、重拳打击药械化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联合办案、信息互通、开辟检验检测绿色通道、加大案件移送等事项进行了讨论,分析了当前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对切实做好药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刑衔接提出了具体可行的意见建议。会议强调,药品安全领域的行刑衔接是惩治药品犯罪、净化药品市场环境、提升药品安全保障水平的有力武器。要持续贯彻落实“四个最严”要求,充分认识打击药品违法犯罪行为的重要性,发挥各自职能作用,推动药品安全形势持续改善。要把打击药品违法犯罪行刑衔接工作联席会议常态化,不断完善部门间信息通报、联合办案、案件会商、挂牌督办和联合培训等工作机制,形成打击违法犯罪的坚强合力,牢牢守住药品安全底线。会后,第五检查分局与甘孜州市场监管局的执法检查人员组成联合工作组,将对甘孜州6个县(市)的8家药品生产、批发和医疗机构制剂配制单位开展为期半个月的药品安全专项检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药监头条 四川省
  • 全国特殊食品条线召开“两个责任”电视电话推进会

    10月28日,市场监管总局特殊食品司组织召开全国特食条线电视电话工作视频会,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国市场监管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和全国食安办主任会议有关部署,推动特殊食品监管条线强化监管责任、狠抓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分管领导、特殊食品处相关负责人参加会议。特殊食品的特殊性决定了其生产企业被列为必须配备食品安全总监的A级主体。经过多年的耕耘和全系统的努力,特殊食品监管条线已经具备了落实“两个责任”工作机制,具备较好的工作基础。一方面,特殊食品生产企业底数清、情况明,截至今年上半年,全国共有1839家特殊食品生产企业,基本建立了与其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基本落实了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配置、明确企业责任人对食品安全全面负责等要求。另一方面,特殊食品领域一直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要求实施严格监管措施,尤其是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建立并实行食品质量安全授权人制度,并建立了省市县三级市场监管部门和生产企业的食品安全责任人清单。会议明确,特殊食品监管条线要在前期的工作基础上,进一步学习领会“两个责任”要求,以及全国市场监管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和全国食安办主任会议有关部署,在继续积极推动特殊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要求的同时,在强化监管责任上下功夫,结合本地区的机构设置、事权划分,梳理细化完善工作事权和职责,确保监管责任清晰落实到具体的部门、层级、岗位和个人,推动各项监管措施有效落实,以有力有效的监督推动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会议提出,特殊食品安全高度敏感,要以极端负责任的态度、采取过硬有效措施,尽快推动“两个责任”在特殊食品监管条线落实落地落细。一是要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专门工作组,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细化目标和措施,并配合食品经营监管条线做好特殊食品销售企业主体责任、监管责任落实相关工作。二是要组织培训宣贯。上一级监管部门要对下一级监管部门和特殊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做好培训宣贯和解疑释惑,要及时沟通交流、研究解决监管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三是要严格督导检查。把企业配备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健全食品安全责任体系,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建立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机制及相应保障措施等内容,纳入日常监督检查、体系检查、飞行检查、“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等工作,常态化、长效化开展督导检查。四是要凝聚监管合力。充分运用好市场监管工具箱,形成共同发力、打出组合拳的局面。五是要强化信息报送。及时总结亮点做法,总结工作经验,向本地政府、食安办、总局特食司报送相关信息。会上,黑龙江、江西、安徽、山东、陕西、内蒙古等6省(自治区)作了落实“两个责任”的工作经验交流。据了解,“两个责任”机制推动以来,各地特殊食品监管条线迅速传达、高位推进、集中攻坚,江西、黑龙江等地特殊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总监及食品安全员提前到位并上网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取得了良好的社会反响。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药监头条 全国
  • 陕西省集中打击整治危害药品安全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联络员会议召开

    在全省上下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之际,10月27日,省集中打击整治危害药品安全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召开成员单位联络员会议,深入推进集中打击整治危害药品安全违法犯罪有关工作,促进全省药品安全工作纵深开展。省集中打击整治危害药品安全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省药监局局长应宏锋出席会议并讲话,会议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省药监局副局长张平主持。会上,省药监局首先介绍了领导小组机制建立和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有关情况,省委宣传部、省委网信办、省委政法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司法厅、省商务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公安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医保局、省通信管理局、省法院、省检察院、西安海关、省邮政管理局等16个成员单位联络员结合各自职能职责,汇报国家和我省领导小组成立以来工作开展情况、存在的问题和意见建议,明确下一阶段工作思路和具体措施。会议充分肯定了各成员单位前一阶段所作的工作。会议强调,药品安全责任重大,事关公众切身利益,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药品安全工作,对抓好各项工作作出明确部署和要求。从国家到省、市、县(区)均成立集中打击整治危害药品安全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分别作为国务院和各级政府的议事协调机构,进一步加强对药品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各成员单位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和思想认识,深刻认识抓好药品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和建立完善集中打击整治危害药品安全违法犯罪工作机制的必要性,合力抓好药品安全工作,不断满足新时代公众用药需求和期盼。会议要求一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各成员单位要按照《陕西省集中打击整治危害药品安全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规则》《陕西省集中打击整治危害药品安全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2022年工作要点》等部署要求,落实好下一阶段各项目标任务。同时再次梳理完善本单位具体职责分工,为召开好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做好相关准备工作。强化与对应的上级部门沟通联系,全面掌握和落实好上级部门各项部署要求,做到上下贯通。二科学谋划下一步工作要以药品安全专项整治为抓手,结合工作实际和部门职能,针对存在的问题和短板,明确工作思路和具体举措,及时查漏补缺,形成全链条、全闭环监管。三加强部门协作配合药品安全涉及多个部门,各成员单位要通力配合、密切协作,充分发挥各部门职能作用,整合监管力量,实现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加快形成药品监管全省“一盘棋”格局,推动药品安全治理工作取得更大成效,以实干实绩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药监头条 陕西省
  • 广西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标准达到255个品种

    10月24日,自治区药监局发布《广西壮族自治区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标准(第三批)》的公告,公布并实施土鳖虫(地鳖)、大蓟炭、马鞭草等43个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标准,至此,广西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标准达到255个品种。加上国家药监局已公布的200个国家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标准,广西可生产的中药配方颗粒品种达到455个,基本满足广西中药配方颗粒生产和临床使用的标准需求。广西是最早开展中药配方颗粒试点省份之一。2021年2月10日,国家药监局等四部门联合发布《关于结束中药配方颗粒试点工作的公告》,要求中药配方颗粒应符合国家药品标准,无国家药品标准的,应当符合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制定的标准。建立完善的标准体系是规范中药配方颗粒发展的重要基础,为加快制订符合新的国家技术要求的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标准,自治区药监局积极开展调研、座谈,并结合广西实际,制定《广西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标准制定工作程序及申报资料要求(试行)》,优先选择市场急需、供应量大且满足临床组方配伍需要的品种,建立实施“企业申报、专家审评、公示、发布”的工作机制。同时,广西首次采取通过专家审核,采纳认可区外已发布省级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标准的形式制订广西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标准,加快标准制定进程。自2021年12月发布老鹳草、矮地茶、青风藤(青藤)等第一批178个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标准,2022年7月发布水蛭(蚂蟥)、白花蛇舌草、荔枝核等第二批34个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标准,2022年10月发布第三批土鳖虫(地鳖)、大蓟炭、马鞭草等43个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标准,累计发布255个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标准。(李建忠)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药监头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
  • 又添1个!广西发布黄荆叶少数民族及地方习用药材质量标准

    10月21日,自治区药监局发布公告,明确黄荆叶少数民族及地方习用药材质量标准。这是继2021年6月发布滑鼠蛇、灰鼠蛇、铅色水蛇、眼镜王蛇等4个少数民族及地方习用药材质量标准后,又一个少数民族及地方习用药材质量标准。黄荆叶质量标准的发布,进一步丰富了广西特色的壮瑶药材资源,有利于药品生产企业和医疗机构研究开发中药民族药制剂,促进广西壮瑶医药资源的深度开发利用。2020年4月,《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中医药壮瑶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提出开展中药壮瑶药饮片炮制规范提升修订工作,加强广西道地中药壮瑶药材质量标准研究和中药壮瑶药制剂质量标准研究,加大中药壮瑶药饮片生产炮制工艺、质量标准研究。自治区药监局以支持中药壮瑶药传承创新发展行动为重点,进一步完善广西中药材壮瑶药材标准体系,根据中医临床和中药企业提出的药材品质要求,制定完善中药材壮瑶药材标准,助推中药材壮瑶药材“走出去”。大力发展产地加工,引导中药企业将质量保障体系向中药材种植、采收、加工等环节延伸,从源头提升我区中药质量,切实落实国家、自治区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部署要求,助力中药守正创新。据了解,广西葛洪堂方略制药有限公司独家品种黄荆油胶丸的主要原料药材是黄荆叶,但黄荆叶未收录入《中国药典》或广西的药材质量标准中,为确保民族及地方习用药材安全和质量稳定,以满足制剂安全、有效和质量可控的需要,公司申请研究与制定黄荆叶壮药材质量标准。自治区药监局经组织标准研制起草、技术复核、专家审核会、网上公示征求意见、审定等程序,于10月21日正式发布黄荆叶少数民族及地方习用药材质量标准。下一步,自治区药监局将加大少数民族及地方习用药材质量标准的宣传力度,引导药品生产企业和医疗机构研究开发壮(瑶)药制剂,促进广西民族医药动植物资源的深度开发利用,为相关壮瑶药制作和生产提供稳定原料,扶持乡村产业,助力乡村振兴,奋力开创新时代壮美广西建设新局面。(李建忠)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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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辽宁省药监局开展特殊化妆品专项抽检工作

    为贯彻落实省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精神,按照《2022年辽宁省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要点》的相关要求,省药监局结合年度化妆品专项整治工作,组织开展特殊化妆品专项抽检工作。本次专项抽检结合化妆品“线上净网、线下清源”专项整治和打击假冒伪劣化妆品等重点工作内容,在原省本级化妆品监督抽检的基础上,对我省市场上销售的特殊化妆品进行抽检。计划抽检20批次,其中线上抽检10批次,线下抽检10批次查,重点对染发、烫发、祛斑美白、防晒和防脱发的五类特殊化妆品进行监督抽检。下一步,省药监局将围绕化妆品安全风险多发品种,坚持问题导向,聚焦化妆品非法添加禁用原料或者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重金属、微生物超标等问题,依法严厉打击化妆品违法违规行为,切实保障群众用妆安全。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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