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感谢您关注“CIO在线”!《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第五章第四节第八十条明确,“创新药和改良型新药应当自取得批准证明文件之日起每满1年提交一次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直至首次再注册,之后每5年报告一次。其他类别的药品,一般应当自取得批准证明文件之日起每5年报告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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