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IO专家-苁蓉
自2021年4月29日,颁布的《食品安全法》修正案,其内容就是针对第三十五条进行修改,明确将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经营者市场准入方式由食品经营许可制度改为备案制度。2021年6月3日,国务院印发《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要求在全国范围内推行“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并将仅销售预包装食品许可改备案工作列入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
自此各省市纷纷跟进,暂停办理原《食品经营许可证》,据不完全统计,江西、福建、湖南、山东等省市结合当地的形式,分别出台了各自的备案形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将其备案与营业执照“多证合一”,在营业执照办理同时开展备案,无需单独申请,经营范围在营业员执照上体现;另一种是单独出具备案申请表,由经营者发起,市场监管局审核确认,因无统一的格式,各省市备案表形式和内容各不相同,有的仅备案预包装食品,有的是预包装食品+保健食品,普遍对婴幼儿配方乳粉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除外)未采取备案。不利于全国经营数据的管理,也给跨省市经营者带来不少烦恼。
2021年12月3日,市场监管总局在广泛征求各有关方及社会各界意见建议基础上,起草并发布了《公告》。
《公告》共八条,明确备案办理的要求,强化经营者主体责任,规范事中事后监管要求;附件对备案信息采集表的格式和编码进行统一。
从此次《公告》中,笔者看出《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采集表》(以下简称信息采集表)的经营品类,无原《食品经营许可证》中的预包装食品,信息采集表中经营品类包含特殊食品中的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除外)、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仅从信息采集表的名称上来看,经营上述特殊食品和预包装食品的经营者被统一定性为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笔者查看了《食品安全法》、《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等法规,发现预包装食品定义是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容器中的食品。保健食品等属于特殊食品,也具备该特性。笔者认为市场监管总局是将特殊食品一并纳入备案,明确可备案的经营品类,是对证照改革的又一大提速。
结合《公告》第七条鼓励将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纳入“多证合一”范围,经营者在办理营业执照时,仅需填写一张信息采集表,即可经营,又省去一张证照,对市场营商环境是强劲的助力。
需要注意的是销售散称食品等不再此次改革的范围之列,仍需要取得相关许可方可经营。此次改革仅改变市场主体的准入方式,经营者需严格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定期开展食品安全自查,在经营过程中不超范围、从合法合规渠道购进并索证索票、建立到货查验制度、销售制度、人员健康管理等制度,确保所经营的食品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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