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邀专家
近日,在配合企业接受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药物警戒专项检查的过程中,我们发现一个行业普遍存在的合规认知偏差:
不少企业的药物警戒内审计划、现场审核记录、正式内审报告,从编制人、审核人到签字确认,全员均为药物警戒部门在岗人员。这相当于部门自行制定审核标准、自行开展检查、自行判定结果。
监管检查员现场明确指出:该模式属于典型的内审独立性缺失,对应《药物警戒检查指导原则》PV09 第 25 项严重缺陷判定标准。
检查结束后,企业质量负责人困惑地反馈:"药物警戒专业性这么强,其他部门根本不熟悉业务,不让 PV 部门的人来做,谁来审?"
这恰恰是当前很多 MAH 在理解 GVP 内审要求时的共性盲区。本文从法规本意出发,厘清药物警戒内审的真实要求与实操路径。
《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GVP)第十一条对内部审核作出了明确规定:
持有人应当定期开展内部审核,审核各项制度、规程及其执行情况,评估药物警戒体系的适宜性、充分性、有效性。当药物警戒体系出现重大变化时,应当及时开展内审。内审工作可由持有人指定人员独立、系统、全面地进行,也可由外部人员或专家进行。
请注意法规原文中的三个关键词:独立、系统、全面 **。
其中,独立性是内审有效性的首要前提。内审的本质是持有人公司层面的第三方质量监督与评估机制,执行主体必须与被审核对象实现权责分离,才能保障审核结论的客观公正。
在此基础上,必须厘清两类极易混淆的工作边界:
PV 部门内部质量控制—— 个例不良反应报告复核、数据质量校验、日常流程自检等,属于部门内部的日常质量管理动作,仅针对 PV 部门自身业务,不属于法定要求的 "内部审核"。
药物警戒体系内部审核—— 是站在持有人全公司维度,对覆盖全生命周期、全相关部门的药物警戒体系开展的独立评估,属于法定的公司级质量管理要求。
二者的区别在于:前者是 "自己查自己",后者是 "独立第三方查体系"。混淆这两者,是导致内审独立性缺失的直接原因。
这是被问得最多的问题,也是 PV 人员认为 "只能自己审自己" 的最大理由。
但药物警戒从来不是 PV 部门一个部门的事,而是覆盖药品全生命周期的体系工程。GVP第二十二条明确要求:持有人应当明确研发、注册、生产、质量、销售、市场等相关部门的药物警戒职责。
各部门本就承担对应的 PV 相关义务:
研发部门:临床试验安全数据上报、上市后安全研究
生产与质量部门:生产环节不良反应收集、质量投诉与安全性关联排查
医学与市场部门:临床端不良反应信息接收、医学咨询中的安全信息传递
人力资源部门:药物警戒全员培训的组织与效果评估
信息技术部门:PV 系统运维、数据安全与备份
内审人员的核心任务,并非精通个例医学评价或深度信号研判,而是对照法规和 SOP 核查流程与记录的执行情况 —— 不良反应上报是否按规定时限执行、各部门 PV 联络人是否履职、培训是否覆盖相关岗位、往期缺陷是否整改到位。这是一项审核管理能力,而非 PV 业务操作能力。
这就好比 GMP 检查中,质量部门审核生产车间的工艺执行记录 —— 审核员不需要亲自操作生产线,但需要知道生产管理规范的要求是什么。
法规没有硬性规定牵头部门。行业最普遍、监管接受度最高的实操,是由质量管理部或内审部牵头组织,这是实践中的优选方案,并非法条强制。
各角色的职责边界如下:
牵头组织方(质量管理部 / 内审部 / 第三方机构)—— 制定内审计划、组建内审组、审批内审方案、出具内审报告、跟踪整改。禁止由 PV 部门牵头组织整套内审工作。
内审组长(质量负责人 / 资深 QA / 外聘第三方专家)—— 统筹审核全流程、把控审核质量、出具最终结论。不得由药物警戒负责人或 PV 部门在岗人员兼任。
内审组员(跨部门人员,可引入第三方机构专家补强专业能力)—— 按分工核查对应模块、记录缺陷、沟通确认事实。内审组人员不得全部为 PV 部门人员。
被审核方(药物警戒部 + 所有涉 PV 职责部门)—— 提供资料、配合访谈、落实整改。不得主导内审流程、不得审批内审报告。
这套分工的核心逻辑是:审核者与执行者分离,裁判员与运动员不得为同一人。
根据《药物警戒检查指导原则》附件 "药物警戒检查要点",PV09 模块的缺陷等级判定如下:
第 25 项:未按规定开展内审 ——严重缺陷(**)
第 26 项:内审不独立、不系统、不全面 —— 核心检查项
第 27 项:内审方案不完整 ——主要缺陷(*)
严重缺陷意味着什么?
依据检查评定规则,出现 1 项及以上严重缺陷,检查结论可直接判定为 "不符合要求"。企业将面临限期整改、监管约谈,极端情形下可能影响药品上市许可相关工作。
多地药监部门发布的 GVP 检查通报中,"内审独立性不足" 属于高频缺陷项。这不是一个 "可以商量" 的合规弹性空间,而是一个有明确判定标准的硬性要求。检查员在现场不会因为 "我们 PV 部门专业所以自己审自己" 而豁免该项缺陷。
建议一:修订 SOP,明确内审组织规则
修订《药物警戒内部审核操作规程》,重点写明内审组织的独立性要求;写明内审组人员回避原则,明确 PV 部门人员不能主导内审组织、不能担任内审组长。若内部人员专业能力不足,可在制度中写明委托具备能力的第三方机构实施内审的条款。
建议二:厘清 "质控" 与 "内审" 的边界
PV 部门的日常质控照常开展,但需单独留痕、单独命名;部门内部自检记录,不能等同于公司级药物警戒内审记录,两套文件分开归档,避免在检查中被认定为 "以质控代替内审"。
建议三:回溯历史内审档案,必要时补做
复盘近 1-2 年内审档案,如存在内审全部由 PV 人员完成的情况,评估是否需要补做一次符合独立性要求的内审。同时对研发、生产、销售等部门开展药物警戒岗位职责培训,夯实跨部门履职及跨部门内审的基础。内部专业能力不足时,引入第三方机构介入,是法规明确认可且实践中高效的解决路径。
CIO 合规保证组织作为国内第一家提供医药全生命周期第三方合规服务的专业机构,可为企业提供独立的药物警戒体系内审服务。
CIO 内审服务对照《药物警戒检查指导原则》100 项检查要点逐条核查,出具全套内审资料(含审核方案、现场记录、缺陷清单、内审报告),协助企业完成缺陷整改闭环。审计团队由具有医药学专业背景及监管视角的合规专家组成,确保内审的独立性、系统性和全面性。
同时,CIO 提供药物警戒体系搭建、SOP 编制、年度活动开展、迎检辅导等全链条合规服务,助力企业满足 GVP 监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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