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1、办理部门: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2、办理方式: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3、办理地点:上海市徐汇区虹梅路街道宜山路728号3号楼底楼大厅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服务中心1-5号窗口
4、咨询电话:021-63269368 CIO咨询:400-003-0818
受理条件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具体见申请材料目录。
办理流程
流程文字说明
1、申请:申请人通过省政务服务网网上申报,并提交相关电子申请材料。申请人按照申报资料要求,提供一套纸质材料,通过邮寄或直接递交,或者委托相关人员递交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受理大厅。
2、受理:5个工作日。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具体见申请材料目录。
3、审查与决定:15个工作日。
特别程序:开展技术审评(包括现场检查)和行政审查。
(一)准予批准的条件:申请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为本市药品批发企业;
(2)拟经营的范围为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经营批发;
(3)有符合麻精条例规定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储存条件;
(4)具有药品配送能力,普通药品的销售已形成本地区经营网络的说明材料;
(5)有通过网络实施企业安全管理和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经营信息的能力;
(6)具备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7)有保证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安全经营的管理制度;
(8)单位及其工作人员2年内没有违反有关禁毒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为;
(9)符合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定点批发企业布局;(10)审批申请提交的资料和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二)不予批准的情形:不满足以上任一条件,则不予批准。
4、颁证与送达:10个工作日。
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
申请材料
1、书面申请报告;>>申请表
2、《营业执照》;
3、《药品经营许可证》;
4、拟变更的情况(包括设施设备,变更仓库提供);拟核减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库存情况及处置的说明(核减提供);
5、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结果样本
常见问题
问题1: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批发业务的企业,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吗?
答:《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2号,2005年公布,2016年修订)第二十四条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批发业务的企业(以下称全国性批发企业),应当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批发业务的企业(以下称区域性批发企业),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全国性批发企业和区域性批发企业可以从事第二类精神药品批发业务。
第二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批准区域性批发企业时,应当明确其所承担供药责任的区域。
本办事指南摘自药监局官网,如有变动,以官方发布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