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1、办理部门:陕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办理方式: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3、办理地点: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丈八沟街道 科技五路21号陕西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向西100米(陕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务大厅)(办理窗口:综合窗口)
4、咨询电话:029-62288101、029-62288254 CIO咨询:400-003-0818
受理条件
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达到申请条件。
办理流程
流程文字说明
法定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承诺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1、受理(时限:0个工作日)
2、审查(时限:12个工作日)
3、决定(时限:2个工作日)
申请材料
1、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申请表;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3、辐射安全许可证;
4、放射诊疗许可证;
5、诊断、治疗项目目录及所制备、研制和使用放射性药品品种目录表;
6、自查报告;
7、放射性药品制备、研制和使用场所的基本情况;
8、各类人员简况及上岗资历证明;
9、主要的使用和制备设备、检测仪器目录;
10、使用和制备管理、质量管理文件目录;
11、自制放射性药品全部品种的工艺规程和质量标准;
12、委托检验和备案情况;
13、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14、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15、申请材料真实性自我保证声明。
结果样本
常见问题
问题1:该事项的设定依据是什么?
答:《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1989年1月13日国务院令第25号,2011年1月1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三条:医疗单位使用放射性药品,必须符合国家放射性同位素卫生防护管理的有关规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公安、环保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医疗单位核医疗技术人员的水平、设备条件,核发相应等级的《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无许可证的医疗单位不得临床使用放射性药品。
本办事指南摘自药监局官网,如有变动,以官方发布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