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和《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化妆品生产许可检查要点》等法规规章文件,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近期对下列化妆品生产企业进行监督检查,现将检查情况通告如下。序号企业名称许可证编号检查结果备注1广州博美芬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粤妆20161518责令限期改正,依法调查处理。-2广州锦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粤妆20190202责令限期改正,依法调查处理。-3广东俏美人化妆品实业有限公司粤妆20160809责令限期改正,依法调查处理。-4肇庆龙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粤妆20170141责令限期改正,依法调查处理。-5惠州市惠阳区何氏化妆品有限公司粤妆20161660责令限期改正,依法调查处理。-6广州市卡曼儿化妆品有限公司粤妆20180021责令限期改正,依法调查处理。-7广州市三恭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粤妆20170441责令限期改正,依法调查处理。-8广州尚庄化妆品有限公司粤妆20161053责令限期改正,依法调查处理。-9广州市富宝日用化工有限公司粤妆20190053责令限期改正,依法调查处理。-10广州市唯婷美发用品有限公司粤妆20170337责令限期改正,依法调查处理。-11广州简妍化妆品有限公司粤妆20160680责令限期改正,依法调查处理。-12广州元美盛化妆品有限公司粤妆20210397责令限期改正,依法调查处理。-13广州优悠化妆品有限公司粤妆20160168责令限期改正,依法调查处理。-14广州市韩妃化妆品有限公司粤妆20161498责令限期改正,依法调查处理。-15广州欧博化妆品有限公司粤妆20160694责令限期改正,依法调查处理。-16广州市梵蔻化妆品有限公司粤妆20161035责令限期改正,依法调查处理。-17广州佰润化妆品有限公司粤妆20170088责令限期改正,依法调查处理。-18广州诗柏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粤妆20170534责令限期改正,依法调查处理。-19广州航美化妆品有限公司粤妆20161171责令限期改正,依法调查处理。-20广州市白云莱茵化妆品厂粤妆20160277责令限期改正,依法调查处理。-21广州市采诗化妆品有限公司粤妆20160412责令限期改正,依法调查处理。-22广州市彩弘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粤妆20160257责令限期改正,依法调查处理。-23广州市碧莹化妆品有限公司粤妆20160737责令限期改正,依法调查处理。-24广州市卓依娜化妆品有限公司粤妆20170444责令限期改正,依法调查处理。-25广州樱娜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粤妆20170266责令限期改正,依法调查处理。-26广州市澳莱化妆品有限公司粤妆20160949责令限期改正,依法调查处理。-27广州市馨雨化妆品有限公司粤妆20160074责令限期改正,依法调查处理。-28广州尚兰美业科技有限公司粤妆20200051责令限期改正,依法调查处理。-特此通告。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2年9月2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和《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化妆品生产许可检查要点》等法规规章文件,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近期对下列化妆品生产企业进行监督检查,现将检查情况通告如下。序号企业名称许可证编号检查结果备注1广州环亚化妆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粤妆20160091符合要求。-2广州市奥颜化妆品有限公司粤妆20161103责令限期改正,依法调查处理。-3广东天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粤妆20180060责令限期改正,依法调查处理。-4广州天然国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粤妆20200236符合要求。-5广州市爱莲化妆品有限公司粤妆20170506责令限期改正,依法调查处理。-6广州市白云区莹雅化妆品厂粤妆20210337责令限期改正,依法调查处理。-7广州清碧化妆品有限公司粤妆20160708责令限期改正,依法调查处理。-8佛山市喜妆化妆品有限公司粤妆20170011符合要求。-9广州市影星化妆品有限公司粤妆20161406责令限期改正,依法调查处理。-10广州温达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粤妆20170254责令限期改正,依法调查处理。-11广州乐蜂化妆品有限公司粤妆20180055责令限期改正,依法调查处理。-12广州市娇兰化妆品有限公司粤妆20160010责令限期改正,依法调查处理。-13诺斯贝尔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粤妆20160081符合要求。-14广州市花姬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粤妆20160184责令限期改正,依法调查处理。-15广州国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粤妆20200120责令限期改正,依法调查处理。-16广州市巧美化妆品有限公司粤妆20160140责令限期改正,依法调查处理。-17广州市百龄青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粤妆20180270责令限期改正,依法调查处理。-18广州市天吻娇颜化妆品有限公司粤妆20160103责令限期改正,依法调查处理。-19完美(广东)日用品有限公司粤妆20170546符合要求。-20广州市乐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粤妆20170368责令限期改正,依法调查处理。-21广州市雅利思化妆品有限公司粤妆20161430责令限期改正,依法调查处理。-22广州市骄子日化有限公司粤妆20170144责令限期改正,依法调查处理。-23广州泊美化妆品有限公司粤妆20161578责令限期改正,依法调查处理。-24无限极(中国)有限公司粤妆20160586符合要求。-25广州市贝嘉欣化妆品有限公司粤妆20170041责令限期改正,依法调查处理。-26广州市彩琳日用化工有限公司粤妆20161448责令限期改正,依法调查处理。-27广州市韩莱雅化妆品有限公司粤妆20210211责令限期改正,依法调查处理。-28广州捷通日化制造有限公司粤妆20160506符合要求。-29广州法诗尼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粤妆20190056责令限期改正,依法调查处理。-30广州市神彩化妆品有限公司粤妆20161253责令限期改正,依法调查处理。-31广州欧卡娜化妆品有限公司粤妆20161219责令限期改正,依法调查处理。-特此通告。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2年9月6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青海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2022年化妆品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根据2022年青海省化妆品监督抽检计划,本期抽检产品共6批次,经检验,4批次检验结果符合规定,2批次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现予以通告。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针对监督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化妆品,我局已要求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相关化妆品经营者(被抽样单位)立即停止经营,依法调查其进货查验记录等情况,对违法产品进行追根溯源;发现违法行为的,依法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附件:1.2022年化妆品监督抽检合格品种目录(2022年第2期) 2.2022年化妆品监督抽检不合格品种目录(2022年第2期)青海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2年9月7日附件1:2022年化妆品监督抽检合格品种目录(2022年第2期)序号报告书编号检品名称批号/ 生产日期规格生产单位/代理商检验依据检验结果1QH202271001利威丝染发霜(栗棕色)A0405A243B244100ml+100ml中山佳丽日用化妆品有限公司《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符合规定2QH202271020昌义清水护理黑发焗油膏(自然黑)H22B02C17YE0180ml×2广州市汉邦化妆品有限公司本品按《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检验上述项目,结果符合规定3QH202271053迪彩快速染发霜2.002101221110140g×2肇庆迪彩日化科技有限公司本品按《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检验上述项目,结果符合规定4QH202271060瑞虎一洗黑洗染香波(黑色)MG101401B0220ml×4广州瑞虎化妆品有限公司本品按《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检验上述项目,结果符合规定附件2:2022年化妆品监督抽检不合格品种目录(2022年第2期)序号报告书编号检品名称批号/ 生产日期规格生产单位/ 代理商检验依据检验结果不合格项目1QH202271019采洁染发膏(自然黑)P21112901520ml广州市采洁化妆品有限公司本品按《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检验上述项目,结果不符合规定苯基甲基吡唑啉酮2QH202271061温达焗油染发霜(自然黑色)ZC2022/01/08150ml×2广州温达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本品按《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检验上述项目,问题样品标签标识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企业名称抚顺市康誉福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企业类型药品零售连锁总部检查时间2022年08月16日-2022年08月18日所在地市抚顺市检查依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检查事项药品经营检查检查方式常规检查;专项检查。检查内容1、执行GSP情况;2、连锁总部专项检查;中药饮片专项检查;药品流通环市专项检查。存在问题在设施与设备方面,存在库房没有用于零货拣选、拼箱发货操作及复核的作业区域和设备的问题。处理措施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情况已按要求完成整改。企业名称抚顺市吉恒大药房连锁店企业类型药品零售连锁总部检查时间2022年08月23日-2022年08月25日所在地市抚顺市检查依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检查事项药品经营检查检查方式常规检查;专项检查。检查内容1、执行GSP情况;2、连锁总部专项检查。存在问题在人员与培训方面,存在验收员对本企业验收制度不能正确理解的问题。处理措施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情况已按要求完成整改。企业名称辽宁荣泰药业有限公司企业类型药品批发企业检查时间2022年07月11日-2022年07月13日所在地市抚顺市检查依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检查事项药品经营检查检查方式常规检查;专项检查。检查内容1、执行GSP情况;2、精神药品第二类制剂专项检查;中药饮片专项检查。存在问题在人员与培训方面,存在质量管理员、公司负责人不能熟练掌握《药品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等问题。处理措施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情况已按要求完成整改。企业名称抚顺百合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企业类型药品零售连锁总部检查时间2022年08月09日-2022年08月11日所在地市抚顺市检查依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检查事项药品经营检查检查方式常规检查;专项检查。检查内容1、执行GSP情况;2、连锁总部专项检查、中药饮片专项检查、药品流通环节专项检查。存在问题在药品储存与养护方面,存在药品堆码间距少于5厘米等问题。处理措施责令立即整改。整改情况已按要求完成整改。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序号1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闽明药稽处罚〔2022〕4号案件名称福建天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经注册的产品技术要求的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案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福建天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违法企业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1MA2XT8D386法定代表人姓名卢从贵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生产不符合经注册的产品技术要求的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货值金额34698元.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批号为TN220321YY02的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30216个;2.没收违法所得26448.74元;3.处货值金额34698元的5.5倍罚款190839元。上述罚没款合计人民币217287.74元(大写:贰拾壹万柒仟贰佰捌拾柒元柒角肆分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至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三明药品稽查办公室开具行政罚没收据,至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各银行网点缴纳并将缴纳凭证送交我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注-相关单位或者个人转载或引用药品监管部门公布的信息时,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对有关药品的宣传报道应当全面、科学、客观、公正,否则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如对信息作进一步解读,应作必要的核实。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闽明药稽处罚〔2022〕4号当事人:福建天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1MA2XT8D386住所:***法定代表人:卢从贵身份证号码:***2022年6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在“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国家医疗器械抽检信息系统”收到贵州省医疗器械检测中心编号为GCY220037的检验报告,报告显示当事人生产的批号为TN220321YY02的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通气阻力”项不符合闽械注准20202140421《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产品技术要求。此后,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6月8日向当事人送达上述检验报告,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对企业负责人、管理者代表进行询问调查。2022年6月21日,我局对当事人涉嫌生产不符合经注册产品技术要求的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2022年6月22日,我局对当事人召回的上述批次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实施了查封行政强制措施。2022年7月13日,我局将查封行政强制措施的期限延长至2022年8月19日,2022年8月18日因扣押期限届满解除该行政强制措施。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3月21日生产批号为TN220321YY02、型号为非无菌型平面耳挂式、规格为大号的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232400个,货值金额34698元。此后,当事人于2022年3月25日分别以0.13元/个、0.15元/个、0.16元/个的价格销售给福建***有限公司、***连锁有限公司、广西***有限责任公司57600个、57600个、100800个,得款32256元;于2022年3月27日以0.15元/个的价格分别销售给黄*、孙**7200个、2400个,得款1440元;于2022年3月29日以0.14元/个的价格销售给丘**2400个,得款336元;于2022年4月12日以0.15元/个的价格销售给林**4000个,得款600元;于2022年4月30日以0.13元/个的价格销售给马**200个,得款26元。此外,当事人于2022年4月12日供福建省食品药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抽样200个,货值金额40元。上述批次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经贵州省医疗器械检测中心检验(报告编号GCY220037)、江苏省医疗器械检验所复检(报告编号2022FY0013),检验结果均为“通气阻力”项不符合闽械注准20202140421《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产品技术要求。案发后,当事人召回上述批次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30216个,退还***连锁有限公司、福建***有限公司货款分别为4277.4元、221元。扣除缴纳税额3710.86元以及退还货款4498.4元,当事人销售上述批次产品的实际得款为26448.74元。另查,当事人生产销售的上述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于2022年5月23日在***连锁有限公司****药店被龙岩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样,经福建省食品药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检验(报告编号:2022YC0290),检验结果同为“通气阻力”项不符合闽械注准20202140421《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产品技术要求。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注册证》,证明当事人具有案件主体资格和生产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的资质。2.现场笔录、询问笔录以及当事人的生产记录、检验记录、发票、结算销售单等,证明当事人生产销售批号TN220321YY02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的数量、货值金额、得款等情况。3.检验报告(编号:GCY220037、2022YC0290、2022FY0013)及其《医疗器械抽样记录及凭证》、闽械注准20202140421《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产品技术要求等,证明当事人生产的批号为TN220321YY02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不符合经注册的产品技术要求。4.当事人《医疗器械召回事件报告表》、《召回计划报告表》、《召回计划实施情况报告表》、《召回通知书》、《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召回明细汇总表》,证明当事人召回批号为TN220321YY02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情况。5.当事人“网上银行电子回单”、“福建增值税专用发票”(No04716671),证明当事人退还货款4498.4元。6.当事人“福建增值税专用发票”(No04716632、04716633、04716635),证明当事人缴纳税额为3710.86元。7.现场笔录、录像、《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决定书》、《解除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决定书》等,证明我局查封、延长查封、解除查封批号为TN220321YY02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的情况。8.当事人“情况说明”、“关于请求从轻处罚的报告”,证明当事人提出从轻处罚请求。2022年8月18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闽明药稽罚告〔2022〕6号),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要求。本局认为,当事人生产的批号为TN220321YY02、型号为非无菌型平面耳挂式、规格为大号的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系不符合闽械注准20202140421《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当事人生产不符合经注册的产品技术要求的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该行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接到检验报告后召回涉案产品30216个,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具有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节;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具有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节;本案至今未发现使用涉案产品已发生不良事件,当事人具有酌情从轻行政处罚的情节等,本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七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三款第(一)项以及《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条第(二)项、第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予以从轻处罚。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批号为TN220321YY02的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30216个;2.没收违法所得26448.74元;3.处货值金额34698元的5.5倍罚款190839元。上述罚没款合计人民币217287.74元(大写:贰拾壹万柒仟贰佰捌拾柒元柒角肆分整)。当事人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至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三明药品稽查办公室开具行政罚没收据,至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各银行网点缴纳并将缴纳凭证送交我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建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2年8月30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案件名称:黑龙江省华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购进、销售假药“止咳桃花散”(批号:200401)案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黑药监药通处罚〔2021〕014号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黑龙江省华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姓名:岳喜华被处罚人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91231100772621755U案件分类:药品主要违法事实:购进、销售假药“止咳桃花散”处罚种类和依据:种类:没收违法所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版)第二十八条。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自动履行处罚的机关(全称)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处罚时间2022-09-06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按照《药品管理法》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新修订〈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7号)要求,经现场检查,乐泰药业有限公司片剂(一车间口服固体生产线)等2家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要求。特此通告。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2年9月8日附件:药品GMP符合性检查企业目录(2022年第18号)序号12符合性检查编号黑20220044黑20220045企业名称乐泰药业有限公司葵花药业集团佳木斯鹿灵制药有限公司检查范围片剂(一车间口服固体生产线)片剂生产地址哈尔滨市利民经济技术开发区北京路佳木斯市东风区乌苏里江街91号现场检查时间2022年7月28日-7月31日2022年6月24日6月26日备注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根据《自治区药监局办公室关于印发〈2022年广西中药生产专项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桂药监办〔2022〕33号),我局组织对相关中药生产企业进行检查,现将检查情况予以公布(详见附件)。附件:2022年广西中药生产专项检查结果汇总表(第一批)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2022年9月7日文件下载: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2022年中药生产专项检查结果的通告(第一批)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序号1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渝药监化处罚〔2022〕5号案件名称蜀草集生物医药科技(重庆)有限公司生产与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不相符的化妆品案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名称蜀草集生物医药科技(重庆)有限公司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MA60DGXU8Y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张学才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生产的化妆品“元昱堂头皮清净液”(批号:1203202101)使用的原料与备案原料不符;原料台账没有对照领料单和实际使用量填写,产生差错;未对原料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和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行政处罚内容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和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3430元;3.罚款2.2万元;4.没收“元昱堂头皮清净液”4瓶。决定机关名称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处罚决定日期2022.09.06公示日期2022.09.08备注-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2022年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按照《北京市2022年药品(含药包材)、医疗器械、化妆品质量抽查检验工作实施方案》组织对药品生产、经营环节开展了监督抽检,共完成市级药品监督抽样1117批,暂未发现不合格产品。特此公告。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2022年9月6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