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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GMP符合性检查结果公告(2022年第13号)

    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经现场检查并综合评定,现将漳州市生物化学制药厂有限公司《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符合性检查结果公告。企业名称生产地址检查范围检查时间检查结论漳州市生物化学制药厂有限公司福建省漳州市平和县文峰镇黄井村工业路12号片剂、硬胶囊剂、散剂(均含中药前处理、提取)生产线2022年6月27日~6月29日符合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2年11月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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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江苏圆心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熊胆粉案

    行政相对人名称江苏圆心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6567234238W工商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法定代表人张焕昌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3****************6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苏药监(宁)药处字〔2022〕2002号违法行为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违法事实江苏圆心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熊胆粉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处罚类别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罚内容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2452.5元。罚款金额(万元)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245250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处罚决定日期2022/11/03处罚有效期2023/05/03公示截止期2025/11/03处罚机关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20000014000394R数据来源单位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20000014000394R备注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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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宿迁世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经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案

    行政相对人名称宿迁世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4MA1PWY3C6T工商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法定代表人许广卫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3****************4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苏药监宿械罚〔2022 〕10号违法行为类型生产不符合经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案,违反了《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7年11月21日发布)第四十条、《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修订版)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违法事实生产不符合经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案,违反了《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7年11月21日发布)第四十条、《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修订版)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7年11月21日发布)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项,应予处罚,申请立案调查。处罚依据依据《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7年11月21日发布)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项,应予处罚,申请立案调查。处罚类别罚款处罚内容1.没收不合格手术剪117把;2.罚款人民币贰万圆整(20000元)。罚款金额(万元)2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处罚决定日期2022/11/04处罚有效期2023/05/04公示截止期2023/11/04处罚机关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20000014000394R数据来源单位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20000014000394R备注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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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陕西省药监局公布第二批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典型案例

    为贯彻落实药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工作的决策部署,切实加强药品安全监管,严厉打击危害药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陕西省药监局以严查违法、严控风险为主线,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药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各地药品监管部门迅速行动,依法查处了一批违法违规案件,现公布第二批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典型案例。案件一:周某销售假药案办案单位: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概述:2022年6月2日,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公安灞桥分局线索对周某销售的产品进行检查,现场发现粉白色粉末包7袋、粉白色粉末半桶、外包装标识“秘制配方只需30分钟立见奇效”的包装袋70个。经查,周某在销售上述产品时宣称对疾病有治疗作用。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6月13日对“周某涉嫌销售假药”立案调查,6月14日,经省药监局认定涉案产品为“假药”。2022年7月22日,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该案件移交西安市公安局环食药支队,2022年8月19日收到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立案决定书。典型意义:药品安全涉及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每一种药品都是针对特定的疾病产生一定的疗效,不同药品间的重要区别就在于各自的适应症或功能主治等不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不但不能达到用药目的,反而可能产生严重后果,必须实施严格监管,防范杜绝假劣药对人民群众生命健康造成损害。本案是“以非药品冒充药品”的典型,通过与公安机关联合打击,一方面保障了消费者用药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维护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本案也提醒广大消费者,不要迷信“祖传秘方”等虚假宣传,应当通过正规渠道采购药品,保障用药安全。案件二:王某某涉嫌生产经营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案办案单位: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概述:2022年5月19日,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群众举报线索,对“雁塔区伊唯美容院”检查时发现,其经营者王某某涉嫌销售三无化妆品,造成多人汞中毒。王某某自称于2017年7月7日从淘宝网购入原料,在市场上购入包装盒,并贴上自制标签,以“调理膏”、“调理霜”、“神奇修复霜”、“排毒胶”、“多效修复水”、“多效修复霜”、“肤立净”等商品名出售,冉某某等8人自2018年起至2022年分别从王某某处购买上述产品,货值金额151037.00元,冉某某等8人经西安市中毒诊治中心检查,身体汞含量已经超过正常参考值,其中冉某某被诊断为肾病综合证。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从冉某某等人处提取的“调理膏”经西安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显示汞含量分别达到391938mg/kg、47003mg/kg、34199mg/kg、339393mg/kg,超过《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版)汞含量不得超过1mg/kg的规定。2022年6月6日我局立案调查,2022年6月29日在查明冉某某等8人可能因使用上述产品造成身体伤害后,移交西安市公安局环食药支队并追究刑事责任。典型意义:化妆品市场存在经营管理不规范,产品质量参差不齐的问题。一些不法经营者利用群众爱美之心、相关专业知识欠缺和防范意识不强等特点,使用不合格的化妆品,违反了有关法律法规,对公众身体健康带来潜在风险。对此类案件的查处,充分体现了监管部门依职责对该行业违法违规行为重点打击、坚决严惩、绝不姑息的决心,切实维护人民的用妆安全,维护市场的健康运行。案件三:曹某某生产销售假药案办案单位:汉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概述:2019年,原汉中市食品药品稽查支队在某杂志刊登的广告中发现王某某存在涉嫌销售“筋骨宁胶囊、降糖宁胶囊、甲茸壮骨风痛灵”疑似假药的违法行为,经调查核实后将案件移送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进行侦办。经汉中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联合公安机关历时2年10个月时间,对相关案件线索进行持续跟踪摸排,查实为曹某某(王某某为曹某某之妻)通过网络和邮购渠道销售上述违法药品。经查证,曹某某通过发放、邮寄某杂志宣传、销售38种产品,经陕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涉案产品进行认定,“筋骨宁胶囊”“甲茸壮骨风痛灵”“降糖宁胶囊”以非药品冒充药品,应定性为假药。2022年5月2日,在陕西省公安厅的协调下,汉中市公安部门与沧州市公安部门联合打掉制售假药黑窝点1个,其中,汉中市公安部门抓捕犯罪嫌疑曹某某,现场扣押降糖宁胶囊433瓶、筋骨宁胶囊85瓶、甲茸壮骨风通灵1瓶及药品标签、说明书、宣传册、打码器等。查封作案工具1套,曹某某个人涉案违法生产销售假药货值230余万元。2022年9月28日,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对生产、销售假药的被告人曹某某依法宣判,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整。典型意义:严厉打击针对老年群体诈骗行为是一项重点工作。当前个别不法商贩受高额利润诱惑,利用老年人注重健康、求医心切、自我防范意识薄弱等特点,通过非法添加,虚假宣传疗效制售假药的现象屡禁不止。该案的成功侦破,关键在于药品稽查办案机构和公安机关的密切协作、持续跟踪、有效排查。该案件的查处既是对药品领域违法犯罪分子形成有力震慑,也是贯彻“四个最严”要求,深化行刑衔接,落实药品稽查执法三级联动取得的成果。案件四:铜川市某医药有限公司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案办案单位:铜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概述:2021年7月22日,铜川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铜川市某医药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当日,铜川市市场监管局对该医药有限公司下达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该医药有限公司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2022年8月15日,铜川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再次对铜川市某医药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现场不能提供盐酸二甲双胍片(批号:ACC8735)、醋酸泼尼松片(批号:20211)处方药的处方留存证明。铜川市某医药有限公司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处以900.00元罚款。典型意义:处方药不是普通的生活用品,直接关乎百姓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其研发、生产、销售、使用等各个环节都有严格规定,处方药必须凭执业医师开具的处方才可以调配、购买,并且要在医疗专业人员的指导下才可使用。未凭处方销售和使用处方药的,易导致乱用滥用处方药产生副作用,发生安全隐患。因此“处方药凭处方销售”是一条不容踩踏的红线。案件五:西安某个人用品商店有限公司榆林肤施路分店涉嫌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案办案单位:榆林市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概述:2022年6月7日,榆林市榆阳区长城路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在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肤施路的西安某个人用品商店有限公司榆林肤施路分店中试用装“SKIN advanced”化妆品,外包装无任何中文标识(标签),执法人员当场对涉案化妆品实施了扣押。经查,上述无中文标签的化妆品货值金额约1000.00元,由总公司统一发货到各分店,再由该分店将最小销售单元拆出陈列于展示柜,提供给消费者试用,由于在经营过程中将陈列的化妆品的外包装丢失,也未在试用装最小销售单元瓶身张贴中文标签。2022年6月8日进行立案调查。7月14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7月28日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标签不符合规定的8个批次的化妆品;2.罚款23000.00元。典型意义:化妆品无中文标签,不符合《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会导致消费者在选择化妆品时没有明确导向性,不能清楚化妆品所含成分,可能造成过敏等不良反应,对消费者存在健康隐患。监管部门对此类案件迅速查处,警示商家应当落实主体责任、依法依规开展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对净化化妆品市场环境、维护化妆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具有重要意义。本案也提醒广大消费者今后在购买化妆品时,应到证照齐全的正规商家购买,并关注外包装上是否有中文标签。案件六:石泉县某镇中心卫生院涉嫌使用超过有效期的医疗器械办案单位:石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概述:2022年5月17日,石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石泉县某镇中心卫生院开展医疗机构药械安全专项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医院多种体外诊断试剂在检查时已经超过有效期,经查,扣押的石泉县某镇中心卫生院的体外诊断试剂均从陕西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购进,属于二类医疗器械产品,涉案体外诊断试剂货值金额为9726.84元。石泉县某镇中心卫生院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医疗器械经流程营企业、使用单位不得经营、使用未依法注册或者备案、无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的规定,构成了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综合自由裁量的规定,石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过期医疗器械、处罚款20000.00元(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典型意义:体外诊断试剂有效期较短,有的仅有几个月或半年,临床使用量不大,易发生过期失效的情况,如果基层医疗机构忽视对其进行定期的检查,可能导致过期失效的试剂运用于临床检测,进而影响检测结果,耽误群众的治疗,甚者还有可能威胁群众生命健康。本案是日常监管和稽查执法有效衔接的典型案件,通过日常监管发现案源,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提高执法监管效能,切实维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案件七:河南省某实业有限公司涉嫌冒用陕西某实业有限公司名义生产销售第一类医疗器械案办案单位:咸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概述:2022年6月1日至9月2日,咸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外地协查函对陕西某实业有限公司进行协查,发现该企业未生产协查品种。咸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这一“细微”线索,持续追查涉及医疗器械的销售渠道,发现假冒其医疗器械的生产企业是河南省南阳市镇平县某实业有限公司。2022年9月7日咸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咸阳市公安局赴河南省南阳市镇平县协同查处。2022年9月8日现场查获假冒陕西某实业有限公司名义生产濞舒膏等七种第一类医疗器械及其它企业的相关产品,涉案货值金额60余万元。河南省某实业有限公司涉嫌冒用陕西某实业有限公司名义生产销售第一类医疗器械案涉嫌构成假冒伪劣产品罪,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典型意义:冒用他人名义生产医疗器械不仅破坏医疗器械监管秩序,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也对合法医疗企业的商业信誉带来危害。本案属冒用他人名义生产医疗器械行为,涉嫌刑事犯罪,由公安机关依法侦查。本案是根据外地协查函协查时发现的问题,分析入微、部门联动、共享信息、发挥优势、协同办案、深挖线索、一追到底。本案的查处,为依法打击医疗器械领域违法行为奠定坚实的基础,对跨区域、联合查办案件起到示范作用。案件八:西安某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商洛北新街二店经营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医疗器械案办案单位:商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概述:2021年12月14日,商洛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收到市局的案件交办通知书及西安某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商洛二店医用外科口罩不合格检验报告,支队经过调查,以该单位经营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医疗器械案定性。经查,该单位共购进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外科口罩)1130包,货值金额3672.00元,销售收入3672.00元。该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七条的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处理,处以20000.00元的行政处罚。典型意义:疫情防控特殊时期,涉及有关防控物资的违法线索,应及时处理,要牢牢把住疫情防护物资产品质量关,为疫情防控工作提供有效的物资保障。经营者要坚决杜绝非法渠道采购,积极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确保每件防护物资质量有保证,来源可追溯。本案是监督抽检和稽查执法有效衔接的典型案件,对有效遏制类似违法行为,具有积极的示范作用。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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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化妆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8号)

    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和《化妆品生产许可检查要点》等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和《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2年全省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监督检查计划的通知》(赣药监综化〔2022〕4 号)安排,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近期对下列化妆品生产企业进行监督检查,现将检查情况通告如下。序号企业名称许可证编号检查结果备注1江西乔盛茶皂素科技有限公司赣妆20200013责令限期改正。-2上饶市万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赣妆20200012企业已停产。-3吉安市御美丽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赣妆20170008企业已注销。-4江西环湖科技有限公司赣妆20180019企业已停产。-5江西东弘药业有限公司赣妆20190001责令限期改正。-6江西初心药业有限公司赣妆20190009企业已注销。-7江西沃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赣妆20200014责令限期改正。-8江西艾丽斯日化有限公司赣妆20160006责令限期改正。-9江西美俪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赣妆20180005责令限期改正。-特此通告。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2年10月14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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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检查结果公示(2022年第263期)

    企业名称辽阳川赫乐美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企业类型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检查时间2022年09月28日-2022年09月28日所在地市辽阳市检查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事项医疗器械生产检查检查方式常规检查检查内容执行《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情况存在问题在机构与人员方面存在企业人员未进行培训问题;在厂房与设施方面存在原材料库中个别原材料未设置货位卡问题;在设备方面存在部分生产设备未填写使用记录等问题。处理措施限期整改整改情况已按要求完成整改企业名称辽宁泰瑞医疗器械制造有限公司企业类型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检查时间2022年10月28日-2022年10月28日所在地市辽阳市检查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附录无菌医疗器械》检查事项医疗器械生产检查检查方式有因检查检查内容疫情防控医疗器械风险隐患排查、停产确认检查存在问题无处理措施无整改情况无企业名称辽宁鲲鹏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企业类型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检查时间2022年10月28日-2022年10月28日所在地市辽阳市检查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附录无菌医疗器械》检查事项医疗器械生产检查检查方式有因检查检查内容疫情防控医疗器械风险隐患排查、停产确认检查存在问题无处理措施无整改情况无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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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晨格回春宝典10天强效美白祛斑套装”等产品的安全消费警示信息

    经核查,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没有“新洲工业区18号C栋和沙尾工业区C栋128号”这个地址,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福田监管局也没有“深圳晨格化妆品有限公司”的登记注册信息。标示出品商为“深圳晨格化妆品有限公司”的“晨格回春宝典10天强效美白祛斑套装”等化妆品,属于未经注册备案化妆品,化妆品经营者不得经营上述产品。消费者如发现有上述产品,请向属地监管部门进行投诉举报。特此通告。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2年11月7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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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第四分局药品流通监督检查信息通告(2022年10月)

    序号123监督检查企业名称安徽蓝天医药有限公司安徽华康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安徽盛信医药有限公司企业类别药品批发药品批发药品批发检查结论符合要求符合要求基本符合限期整改检查方式事先不告知事先不告知事先不告知组织单位第四分局第四分局第四分局检查时间2022.10.102022.10.112022.10.20备注---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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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上海伊韵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涉嫌销售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沪药监稽处〔2022〕762022000036号案件名称关于上海伊韵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涉嫌销售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案违法行为类型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的化妆品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上海伊韵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被处罚人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91310120MA1HL95B58法定代表人姓名保磊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销售的六甲同源氨基酸二合一宝宝洗发沐浴露(生产批号:JI29GA、有效期至:20230929、净含量:150ml),经检验丙烯酰胺项目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的规定。处罚种类和方式罚款(3926.16元),没收违法所得(981.54元)行政处罚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七条,《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七条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将罚款和没收款缴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日内,履行没收违法产品的行政处罚。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全称)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作出处罚的决定日期2022年11月07日行政处罚决定书-机构代码:2020051028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药监稽处〔2022〕762022000036号当事人:上海伊韵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20MA1HL95B58住所:上海市奉贤区金汇镇金碧路665、685号1幢1470室法定代表人:保磊2021年7月21日,本局在化妆品经营单位对当事人委托生产的六甲同源氨基酸二合一宝宝洗发沐浴露(生产批号:JI29GA、有效期至:20230929、净含量:150ml)进行抽样。经上海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丙烯酰胺项目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的规定(检验报告编号:HC202102103)。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本局依法对当事人立案调查。调查过程中,办案人员依法取得当事人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制作现场笔录、询问笔录,期间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经查,六甲同源氨基酸二合一宝宝洗发沐浴露为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编号为沪G妆网备字2020003598,当事人为该化妆品的备案人(生产企业)。2020年9月30日,当事人委托生产六甲同源氨基酸二合一宝宝洗发沐浴露(生产批号:JI29GA、有效期至:20230929、净含量:150ml)2196盒。2020年10月20日至12月30日,当事人发给代理商1435盒,库存761盒。2021年7月19日至2022年2月15日,因与部分代理商合作终止,上述批次化妆品被退回575盒。2022年1月19日至2月28日,当事人对上述批次化妆品实施召回,共召回827盒。当事人实际销售上述批次化妆品30盒、赠送3盒,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981.54元。以上违法事实主要有当事人证照、相关人员身份证明材料、检验报告、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凭证、产品研发生产协议、送货单、仓库出入库台账、订单、出货单、合作终止申明、退货单、产品召回通知单、产品召回总结报告、当事人情况说明、现场笔录及询问笔录等证据材料予以证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2022年10月27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沪药监稽听告〔2022〕762022000036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自收到该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有陈述、申辩,并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收到上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之日起的五个工作日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和举行听证的要求。当事人销售的六甲同源氨基酸二合一宝宝洗发沐浴露(生产批号:JI29GA、有效期至:20230929、净含量:150ml),经检验丙烯酰胺项目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的规定。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七条“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的,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到五倍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下列行政处罚:1.没收不合格化妆品:六甲同源氨基酸二合一宝宝洗发沐浴露(生产批号:JI29GA、有效期至:20230929、净含量:150ml)2163盒;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玖佰捌拾壹元伍角肆分;3.罚款:人民币叁仟玖佰贰拾陆元壹角陆分。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将罚款和没收款缴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日内,履行没收违法产品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2022年11月4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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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州市白云区莹雅化妆品厂生产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的化妆品案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2〕1059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名称广州市白云区莹雅化妆品厂注册号440111000445651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杨云香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内容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2年11月07日行政处罚决定书穗云市监处罚〔2022〕1059号当事人:广州市白云区莹雅化妆品厂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054545444C住所:广州市白云区均禾街道长红村长湴工业二路44号之三楼投资人:杨云香2022年6月20日,广东省药品检验所前往广州市白云区莹雅化妆品厂的生产场所,对其生产的“优碧丝胶原蛋白玻尿酸面膜+精华液”(2022/06/12)进行了抽检。《检验报告》编号:No:2022A06984,检验结论:本品按《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检验上述项目,(菌落总数项目)结果不符合规定。2022年8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送达了《检验报告》(No:2022A06984),并对当事人生产车间、仓库、留样室等场所进行检查,在留样室发现“优碧丝胶原蛋白玻尿酸面膜+精华液”(2022/06/12)留样品6盒。当事人现场签收了《检验报告》(No:2022A06984),并表示对结果无异议,不申请复检。当事人现场对该批抽检不合格产品的6盒留样品进行销毁,执法人员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当事人涉嫌生产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的化妆品,遂依法立案调查。2022年10月8日,我局收到省局线索:“2022年6月9日,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评认证中心对当事人生产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未依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贮存化妆品和执行产品销售记录制度、未按照要求执行生产管理和生产记录制度、成品留样管理和留样记录制度”,我局遂并案处理。2022年10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前往现场检查,并对当事人未按要求贮存化妆品和执行产品销售记录制度、未按照要求执行生产管理和生产记录制度、成品留样管理和留样记录制度行为作出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穗云市监新市当处字【2022】032号),给予警告。执法人员现场发现当事人涉嫌使用未取得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的员工生产的“优碧丝胶原蛋白玻尿酸面膜+精华液”(批号:20220609C01)留样6盒,当事人对该批产品的6盒留样品自行销毁,执法人员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经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6月12日生产“优碧丝胶原蛋白玻尿酸面膜+精华液”3475盒,批号:20220613C01,标注生产日期:2022/06/12,其中4盒用于检验,6盒作为留样。2022年6月20日被抽样检验3盒,单价2.3元/盒,抽样总价6.9元。于2022年6月27日销售3462盒,销售单价2.3元/盒,销售金额为7962.6元。上述产品均已售出,无法召回。可认定当事人生产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化妆品的货值金额为7992.5元,违法所得为7969.5元。当事人于2022年6月9日,使用未取得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的员工从事乳化作业,该员工参与生产“优碧丝胶原蛋白玻尿酸面膜+精华液”(批号:20220609C01)产品300盒,产品规格:15gX5片,其中4盒用于检验,6盒作为留样,剩余290盒于2022年6月25日销售,单价2.3元/盒,金额共计667元。可认定使用未取得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的员工从事化妆品生产货值金额690元,违法所得667元。上述事实,主要有:当事人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投资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证据复制(提取)单、《检验报告》(No:2022A06984)、化妆品批生产记录、送货单、《化妆品生产企业现场检查技术审评报告》、《案件交办通知书》等证据证实。我局于2022年10月28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生产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的“优碧丝胶原蛋白玻尿酸面膜+精华液”产品,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加强管理,诚信自律,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的规定,构成生产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化妆品的行为。当事人使用未取得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的员工从事化妆品生产,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有碍化妆品质量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的规定,构成未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无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经综合考虑,依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七条“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给予一般行政处罚。”以及《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细化基准表》的规定,决定适用一般幅度进行处罚。当事人生产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化妆品,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当事人生产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的“优碧丝胶原蛋白玻尿酸面膜+精华液”产品(批号:20220613C01)的违法所得7969.5元;二、处以罚款22,030.5元。(罚没款合计30000元。)当事人未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四)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当事人使用未取得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员工生产的“优碧丝胶原蛋白玻尿酸面膜+精华液”产品(批号:20220609C01)的违法所得667元;二、处以罚款16500元。(罚没款合计17167元。)综上,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8636.5元;二、处以罚款38530.5元。(罚没款合计47167元。)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生产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化妆品、使用未取得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员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行为。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文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行政复议办公室,电话020-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文书送达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11月07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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