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19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103号)要求,经现场检查和综合评定,现将辽宁诺维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药品GMP现场检查结果通知如下:
在国家化妆品监督抽检工作中,经广东省药品检验所等单位检验,标示为珠海希恩化妆品有限公司等生产的蕾特恩祛痘精华霜等9批次宣称祛痘/抗粉刺类产品检出禁用物质(见附件)。 上述不合格产品相关企业违反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相关法规的规定。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求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实后依法督促相关生产企业对已上市销售的有关产品及时采取召回等措施,立案调查,依法严肃处理;要求广东、宁夏、青海、山西、安徽省(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相关经营单位立即采取下架等措施控制风险,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上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自通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公开对相关企业或者单位的处理结果,调查处理情况及时在国家化妆品抽检信息系统中填报。 特此通告。 附件:9批次检出禁用物质化妆品信息
在国家化妆品监督抽检工作中,经辽宁省药品检验检测院等单位检验,标示为广州市景红达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生产的景红达染发膏(金色)等27批次染发类产品不合格(见附件)。 上述不合格产品相关企业违反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相关法规的规定。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求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实后依法督促相关生产企业对已上市销售的有关产品及时采取召回等措施,立案调查,依法严肃处理;要求辽宁、贵州、云南、江西、浙江、江苏、广东、重庆、广西、四川(省、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相关经营单位立即采取下架等措施控制风险,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上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自通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公开对相关企业或者单位的处理结果,调查处理情况及时在国家化妆品抽检信息系统中填报。 特此通告。 附件:27批次不合格化妆品信息
针对化妆品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经广东、上海、浙江省(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调查核实,标示名称为首邦炫彩染发膏(自然黑)等61批次染发类产品,标示名称为丽雅堂清透隔离防晒乳SPF30等4批次防晒类产品,标示名称为佰肤草玻尿酸水凝透润原液蚕丝面膜等4批次面膜类产品,标示名称为默思卡森松花爽身粉1批次爽身粉类产品,标示名称为贝尔加美金缕梅舒缓补水洁面乳1批次护肤类产品,标示名称为黛芙琳焕颜净痘精华液等2批次祛痘/抗粉刺类产品为假冒产品(见附件)。 为保障公众用妆安全,净化化妆品市场环境,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法规规定,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相关经营企业立即停止销售上述假冒化妆品,深查深究其进货渠道,发现违法行为的,依法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特此通告。 附件:73批次假冒化妆品信息
按照《药品管理法》及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新修订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7号)要求,经现场检查和综合评定,山西同济药业有限公司等8家企业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要求。特此通告。
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监督抽验中发现山西利丰华瑞制药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氢氯噻嗪片(批号:20190805)存在质量问题,有较大安全隐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99条规定,决定对该公司采取暂停生产销售氢氯噻嗪片药品的风险管控措施。特此通告。
我局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湖南湘中飞翔健康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湖南华唯崇源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药品经营许可证》已过期,但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向我局申请换证;湖南金济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已终止经营药品;湘西自治州福佳堂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无质量管理体系文件、无人员、设施设备,不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根据《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我局拟依法注销上述4家企业的《药品经营许可证》,现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自2020年12月17日至2020年12月30日。上述企业如有异议,应在公示期向我局提出申诉。逾期无异议的,我局将依法做出注销上述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决定。联系电话:0731-88633350传 真:0731-88633350地 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金星中路469号邮 编:410013特此公示附件:拟注销《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名单
根据《自治区药监局办公室关于印发2020年广西药品流通监管有关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桂药监办〔2020〕58号)要求,我局组织对国药控股广西有限公司等20家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及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批发经营企业开展专项检查。现将检查结果予以公布。 附件:2020年全区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原料药批 发经营企业专项检查情况汇总表
贵州天地药业有限责任公司违反《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依据《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依法收回其《药品GMP证书》部分认证范围,现予以公布。附表:贵州省药品GMP证书收回目录
为加强医疗器械质量监督管理,保障医疗器械产品使用安全有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对我省使用环节部分医疗器械产品进行了抽检。现将抽检不合格产品信息和处罚等有关情况公告如下:经抽检,标示为“uroVision Gesellschaft fürmedizinischen Technologie-Transfer mbH”生产的“ 输尿管支架及附件”(规格型号ST-197628)不符合标准规定,不合格项目为“支架管固定强度(固定强度)”。相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已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了处罚,具体处置情况见附件。附件:不符合标准规定产品处置情况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