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上海市食品药品检验所等4家药品检验机构检验,标示为黑龙江迪龙制药有限公司等4家企业生产的5批次药品不合格。现将相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不合格产品的标示生产企业、药品品名和生产批号为:黑龙江迪龙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批号为220160202、220160115的注射用鹿瓜多肽,哈尔滨华雨制药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批号为20150703的骨折挫伤胶囊,李时珍医药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批号为201412001的舒胸片,黑龙江天龙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批号为151101的盐酸洛美沙星滴眼液。不合格项目包括性状、含量测定、过敏试验、微生物限度、重量差异、可见异物等(详见附件)。 二、对上述不合格药品,相关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采取查封扣押等控制措施,要求企业暂停销售使用、召回产品,并进行整改。 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要求生产企业所在地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上述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七十四、七十五条等规定,对生产销售不合格药品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三个月内公开对生产销售不合格药品相关企业或单位的处理结果,相关情况及时报告总局。 特此通告。食品药品监管总局2017年6月14日
根据《药品广告审查办法》、《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及《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现将2017年3月份以来全省监测发现的违法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发布情况予以公告(见附件)。 本次公告涉及违法广告品种23个。,其中违法药品(含宣称有治疗功效的非药品)广告17个品种、违法医疗器械广告1个品种、违法保健食品广告5个品种。违法行为主要表现为:夸大产品的适应症、功能主治、适用范围或含有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保证,给消费者安全带来威胁;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医疗机构或专家、医生、患者等名义和形象为产品作证明,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对上述违法广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已将其违法行为移送工商部门查处。 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醒消费者,理性对待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所宣传的内容,勿受虚假广告误导。公众可到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网站数据查询中心查询依法批准的广告信息,谨防上当受骗。对上述违法广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已将其违法行为移送工商部门查处。 特此公告。 附件:1.违法药品广告公告(〔2017〕第4期) 2.违法医疗器械广告公告(〔2017〕第4期) 3.违法保健食品广告公告(〔2017〕第4期)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7年6月9日
根据《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贯彻实施新修订〈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通知》精神,现就国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疫苗委托储存配送信息通告如下:
按照《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号)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企业申请,现注销上海祥盛医疗器械厂有限公司等3家企业以下8个产品的医疗器械注册证书:一、上海祥盛医疗器械厂有限公司的6个产品:一次性使用延长管,注册证号:国械注准20153662003;人工心肺机体外循环管道,注册证号:国械注准20163450659;一次性使用腔静脉插管,注册证号:国械注准20163660499;一次性使用主动脉插管,注册证号:国械注准20163660376;一次性使用左心房减压管,注册证号:国械注准20163661180;一次性使用引流管,注册证号:国械注准20163660592。二、Greatbatch Medical公司的PTFE阀式可撕裂导管鞘,注册证号:国食药监械(进)字2013第3775596号。三、株式会社モリタ東京製作所的牙科综合治疗台,注册证号:国食药监械(进)字2014第2550173号。特此公告。食品药品监管总局2017年5月31日
为加强医疗器械质量监督管理,保障医疗器械产品使用安全有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对医用缝合针(线)、聚羧酸锌水门汀共2个品种206批的产品进行了质量监督抽检。现将抽检结果公告如下: 一、被抽检项目不符合标准规定的医疗器械产品,涉及1家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1个品种1批。具体为: 医用缝合针(线)1家企业1批产品。B. Braun Surgical SA生产的1批可吸收外科带针缝线,针线连接强度不符合标准规定。 以上抽检不符合标准规定产品具体情况,见附件1。 二、抽检项目全部符合标准规定的医疗器械产品涉及67家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2个品种205批,见附件2。 三、对上述抽检中发现的不符合标准规定产品,贝朗医疗(上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应对不符合标准规定产品、不符合标准规定项目进行风险评估,根据医疗器械缺陷的严重程度确定召回级别,主动召回并公开召回信息。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及《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器械抽验工作的通知》(食药监办械监〔2016〕9号),对产品召回情况进行监督,必要时责令召回;如发现该产品对人体造成伤害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采取暂停进口、经营、使用的紧急控制措施。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督促企业尽快查明原因,制定整改措施并按期整改到位,有关处置情况于2017年7月7日前向社会公布。 特此公告。食品药品监管总局2017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