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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总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优先审批申报资料编写指南(试行)的通告(2017年第28号)

    为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改革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44号)、《医疗器械优先审批程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6年第168号),进一步做好医疗器械优先审批申报资料编写工作,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制定了《医疗器械优先审批申报资料编写指南(试行)》(附件),现予发布。特此通告。食品药品监管总局2017年2月15日附件:医疗器械优先审批申报资料编写指南(试行)为规范医疗器械优先审批申请,提高申报资料质量,依据《医疗器械优先审批程序》,特制定本指南。一、内容要求(一)医疗器械优先审批申请表明确说明产品适用于《医疗器械优先审批程序》第二条中规定的何种情形,简述优先审批理由。(二)医疗器械注册申请表复印件(三)符合《医疗器械优先审批程序》第二条第(一)项情形的医疗器械优先审批申请,应按以下要求提供资料:1.诊断或者治疗罕见病,且具有明显临床优势(1)该产品适应证的发病率数据及相关支持性资料;(2)证明该适应证属于罕见病的支持性资料;(3)该适应证的临床治疗现状综述;(4)该产品较现有产品或治疗手段具有明显临床优势说明及相关支持性资料。2.诊断或者治疗恶性肿瘤,且具有明显临床优势(1)该产品适应证属于恶性肿瘤的支持性资料;(2)该适应证的临床治疗现状综述;(3)该产品较现有产品或治疗手段具有明显临床优势说明及相关支持性资料。3.诊断或者治疗老年人特有和多发疾病,且目前尚无有效诊断或者治疗手段(1)该产品适应证属于老年人特有和多发疾病的支持性资料;(2)该适应证的临床治疗现状综述;(3)目前尚无有效诊断或治疗手段的说明及相关支持性资料。4.专用于儿童,且具有明显临床优势(1)该产品适应证属于儿童疾病的支持性资料;(2)该适应证的临床治疗现状综述;(3)证明该产品专用于诊断或治疗儿童疾病,较现有产品或治疗手段具有明显临床优势说明及相关支持性资料。5.临床急需,且在我国尚无同品种产品获准注册的医疗器械(1)该产品适应证的临床治疗现状综述,说明临床急需的理由;(2)该产品和同类产品在境外批准和临床使用情况;(3)提供检索情况说明,证明目前国内无相关同品种产品获准注册,且目前尚无同等替代诊断或治疗方法。(四)符合《医疗器械优先审批程序》第二条第(二)项情形的医疗器械优先审批申请,应提供以下资料:1.该产品属列入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或者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的医疗器械的说明;2.相关支持性材料,如项目任务书等。(五)所提交资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境内产品申请由申请人出具,进口产品申请由申请人和代理人分别出具。二、格式要求(一)申报资料应按本指南载明序排列并装订成册。(二)应有所提交资料目录,包括申报资料的一级和二级标题。每项二级标题对应的资料应单独编制页码。(三)境内医疗器械优先申请申报资料若无特别说明,均应为原件,并由申请人签章。“签章”是指:企业盖章,或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名加企业盖章。(四)进口医疗器械优先申请申报资料若无特别说明,原文资料均应由申请人签章,中文资料由代理人签章。原文资料“签章”是指: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签名,或者签名并加盖组织机构印章,并且应当提交由申请人所在地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件;中文资料“签章”是指:代理人盖公章,或者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五)由申请人编写的文件按A4规格纸张打印,字体大小适于阅读。(六)申报资料使用复印件的,复印件应当清晰并与原件一致。彩色图片、图表应提供彩色副件。(七)申报资料应当使用中文。原文为外文的,应当有中文译本。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政策公告 全国
  • 关于药械组合产品属性界定结果的公告(第181号)

    为引导申请人合理申报,现将总局2009年以来的药械组合产品属性界定结果予以公告。其中,形成界定意见的有85件(见附件1),获得批准上市的有4件(见附件2)。特此公告。附件:1.药械组合产品属性界定结果汇总2.总局批准上市的药械组合产品名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受理服务大厅2017年2月13日附件1:药械组合产品属性界定结果汇总序号申请界定时间申请单位产品名称界定结论12009.11.26苏州六六视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LX66-1Y弱视治疗仪不属于药械组合产品,分别按照药品和医疗器械申请注册22009.12.3江苏费森尤斯医药用品有限公司双联袋装腹膜透析液不属于药械组合产品,分别按照药品、药包材或者医疗器械申请注册32009.12.30上海方恩医药用品有限公司含盐酸利多卡因胃镜胶以医疗器械为主的药械组合产品42010.1.11辉瑞投资有限公司注射用重组人生长激素Mark VII注射用笔不属于药械组合产品,应按照药品申请注册52010.2.1天津医药集团连锁有限公司PrevinC(菩闻喜)不属于药械组合产品62010.2.1北京圣医耀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达那唑-海藻酸钠微球血管栓塞剂以医疗器械为主的药械组合产品72010.2.3南京美瑞制药有限公司盐酸氨酮戊酸原料及制剂 +光动力治疗仪不属于药械组合产品,分别按照药品和医疗器械申请注册82010.2.9北京世纪医桥咨询有限公司髋关节组件、膝关节组件以医疗器械为主的药械组合产品92010.3.3强生(上海)医疗器材有限公司BIOPATCH保护敷料以医疗器械为主的药械组合产品102010.3.12美国奥睿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GEM21S即生长因子增强骨基质以医疗器械为主的药械组合产品112010.3.16廊坊市伊宁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一次性使用宫颈扩张棒以医疗器械为主的药械组合产品122010.5.11施乐辉医用产品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负压伤口治疗纱布套装组不属于药械组合产品,分别按照药品和医疗器械申请注册132010.6.24登士伯(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牙科骨粉不属于药械组合产品,应按照医疗器械申请注册142010.6.25新余市博源生化医用品有限责任公司含药(含盐酸利多卡因)胃镜胶以医疗器械为主的药械组合产品152010.6.29北京北方生物技术研究所放射性眼巩膜敷贴器不属于药械组合产品,应按照医疗器械申请注册162010.8.23贝朗医疗(上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紫杉醇释放冠脉球囊导管以医疗器械为主的药械组合产品172010.9.8武汉海特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可吸收性止血胶原海绵、生物蛋白海绵以医疗器械为主的药械组合产品182010.9.19博福-益普生(天津)制药有限公司预装式注射器不属于药械组合产品,应按照药品申请注册192010.10.28广东同德药业有限公司纳米银隐形避孕套不属于药械组合产品,应按照医疗器械申请注册202010.12.10金宝肾护理产品(上海)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留置导管以医疗器械为主的药械组合产品212010.12.28碧迪医疗器械(上海)有限公司BD预充式导管冲洗器所含的生理氯化钠溶液以医疗器械为主的药械组合产品222011.2.23上海乐弗德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肾上腺素自动注射器JEXT不属于药械组合产品,应按照药品申请注册232011.5.19金宝肾护理产品(上海)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滤器及管路配套以医疗器械为主的药械组合产品242011.6.28安斯泰来制药(中国)有限公司注射用醋酸亮丙瑞林粉末不属于药械组合产品,应按照药品申请注册252011.7.28上海建华精细生物制品有限公司导管与膀胱镜润滑胶以医疗器械为主的药械组合产品262011.8.11辉凌医药咨询(上海)有限公司黄体酮阴道片不属于药械组合产品,应按照药品申请注册272011.8.25辉凌医药咨询(上海)有限公司注射用高纯度尿促性素以药品为主的药械组合产品282011.10.31施乐辉医用产品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爱立敷银敷料系列产品(包括含银泡沫敷料、含银自粘性泡沫敷料、轻柔含银自粘性泡沫敷料、轻柔含银泡沫敷料)以医疗器械为主的药械组合产品292011.11.30百特医疗用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GentaFleece(含有庆大霉素抗菌素的外科手术用可吸收性胶原蛋白海绵以药品为主的药械组合产品302011.12.22微创医疗器械(上海)有限公司心肌注射器与重组腺病毒-干细胞生长因子注射液(Ad-HGF)不属于药械组合产品,分别按照药品和医疗器械申请注册312011.12.28廊坊市伊宁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一次性宫颈扩张器以医疗器械为主的药械组合产品322012.4.5新余市博源生化医用品有限责任公司含药(盐酸利多卡因)内窥镜润滑胶以医疗器械为主的药械组合产品332012.6.11上海昊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透明质酸钠腔道润滑胶以医疗器械为主的药械组合产品342012.8.14美利泰格诊断试剂(嘉兴)有限公司组合型抗艾滋病毒阴道栓不属于药械组合产品,应按照药品申请注册352012.8.21北京永华信科技有限公司创伤胶体敷料以医疗器械为主的药械组合产品362012.10.16艾尔健信息咨询(上海)有限公司贝美前列素涂剂不属于药械组合产品,分别按照药品和医疗器械申请注册372013.1.17东方伟确医疗设备有限公司REVITACARE透明质酸钠注射填充物以医疗器械为主的药械组合产品382013.2.21邦美(上海)商贸有限公司髋白内衬组件不属于药械组合产品,应按照医疗器械申请注册392013.3.5萌蒂(中国)制药有限公司创伤覆盖用水凝胶不属于药械组合产品,应按照医疗器械申请注册402013.3.19百特医疗用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Floseal及Floseal NT不属于药械组合产品412013.4.2德清县新德意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一次性使用灌肠袋不属于药械组合产品422013.4.16拜耳医药保健有限公司左炔诺孕酮宫内节育系统以药品为主的药械组合产品432013.4.16拜耳医药保健有限公司左炔诺孕酮宫内节育系统III以药品为主的药械组合产品442013.4.27百慕大先灵葆雅(中国)有限公司北京代表处依托孕烯植入剂不属于药械组合产品,应按照药品申请注册452013.5.17上海东月医疗保健用品有限公司疤痕贴以医疗器械为主的药械组合产品462013.5.20南京欧加农制药有限公司北京办事处依托孕烯炔雌醇阴道环不属于药械组合产品,应按照药品申请注册472013.5.21天津和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一次性含药宫颈扩张棒以医疗器械为主的药械组合产品482013.7.1戈尔工业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抗菌型双面补片、抗菌型微孔补片以医疗器械为主的药械组合产品492013.8.16通用电气药业(上海)有限公司超声造影剂不属于药械组合产品502013.9.10台州市快乐人生保健品有限公司甲地孕酮硅橡胶阴道避孕环以药品为主的药械组合产品512013.9.12强生(上海)医疗器材有限公司BIOPATCH葡萄糖酸氯己定导管穿刺口防护贴以医疗器械为主的药械组合产品522013.9.30康乐保(中国)医疗用品有限公司泡沫敷料不属于药械组合产品,应按照医疗器械申请注册532013.10.25法国艾龙集团公司北京办事处永久性根管充填材产品以医疗器械为主的药械组合产品542013.10.29四川科伦药物研究院有限公司枸橼酸钠封管注射液不属于药械组合产品552013.11.19天津市聚星康华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米索前列醇缓释栓以药品为主的药械组合产品562014.1.27北京众邦裕民医疗科技开发有限公司TheraSphere钇-90玻璃微球以药品为主的药械组合产品572014.2.21武田药品(中国)有限公司Benza喷雾剂不属于药械组合产品,按药品申请注册582014.3.31绍兴振德医用辅料有限公司抗菌手术薄膜不属于药械组合产品592014.5.9江苏联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依托孕烯/炔雌醇阴道环不属于药械组合产品602014.6.30山东新华安得医疗用品有限公司一次性使用输液接头消毒帽不属于药械组合产品,应按照医疗器械申请注册612014.8.6奉化市康佳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一次性使用导尿包、一次性使用手术敷料包不属于药械组合产品622014.8.8泰利福医疗器械商贸(上海)有限公司抗感染中心静脉导管不属于药械组合产品,应按照医疗器械申请注册632014.9.26杭州瑞旭产品技术有限公司PMMA皮下填充物及交联右旋糖苷皮下填充物不属于药械组合产品,应按照医疗器械申请注册642014.9.29阳普医疗(湖南)有限公司预充式导管冲洗器以医疗器械为主的药械组合产品652014.11.24碧迪医疗器械(上海)有限公司异丙醇棉片不属于药械组合产品662015.1.6广州倍绣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倍绣猪源纤维蛋白止血贴不属于药械注册产品,应按照药品申请注册672015.2.10雷德睦华医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骨水泥(Copal G+V;Copal G+C)不属于药械组合产品,应按照医疗器械申请注册682015.3.18北京北方生物技术研究所放射性眼巩膜敷贴器不属于药械注册产品,应按照医疗器械申请注册692015.4.28湖南康润药业有限公司子宫输卵管超声造影剂不属于药械组合产品,应按照药品申请注册702015.7.24北京大清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复合止血膜以药品为主的药械组合产品712015.11.16百思路得医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自体血液回输系统耗材不属于药械组合产品,应按照医疗器械申请注册722015.11.18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水胶体抗菌性伤口敷料以医疗器械为主的药械组合产品732015.12.24赛诺菲(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利司那肽注射液以药品为主的药械组合产品742016.1.27阿斯利康投资(中国)有限公司注射用艾塞那肽微球以药品为主的药械组合产品752016.3.10锦州诺德医疗器械科技有限公司一次性使用导管密闭正压接头不属于药械组合产品,应按照医疗器械申请注册762016.5.23贵州扬生医用器材有限公司氨基酸脂质体水胶体功能性敷料以药品为主的药械组合产品772016.5.26陕西高源体外诊断试剂有限公司妇用抗菌器以药品为主的药械组合产品782016.7.20美敦力(上海)管理有限公司促骨生长修复材料以医疗器械为主的药械组合产品792016.8.3四川奎星医用高分子制品有限责任公司藻酸盐敷料(型号:减轻疼痛型)以药品为主的药械组合产品802016.8.3四川奎星医用高分子制品有限责任公司藻酸盐敷料(型号:预防感染型)以药品为主的药械组合产品812016.8.3四川奎星医用高分子制品有限责任公司藻酸盐敷料(型号:促进肉芽生长型)以药品为主的药械组合产品822016.8.3四川奎星医用高分子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壳聚糖敷料(型号:减轻疼痛型)以药品为主的药械组合产品832016.8.3四川奎星医用高分子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壳聚糖敷料(型号:预防感染型)以药品为主的药械组合产品842016.8.3四川奎星医用高分子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壳聚糖敷料(型号:促进肉芽生长型)以药品为主的药械组合产品852016.8.5上海白衣缘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医用创面膜以药品为主的药械组合产品附件2:总局批准上市的药械组合产品名单序号1234产品名称胃镜胶(含盐酸利多卡因)紫杉醇释放冠脉球囊导管抑菌涂层双面补片抑菌涂层微孔补片申请单位新余市博源生化医用品有限责任公司贝朗医疗(上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戈尔工业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戈尔工业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产品属性界定时间2010.12.82010.11.102013.9.52013.9.5界定结论以医疗器械为主的药械组合产品以医疗器械为主的药械组合产品以医疗器械为主的组合产品以医疗器械为主的组合产品注册证书编号国食药监械(准)字2014第3660292号国食药监械(进)字2013第3775397号国械注进20153461711国械注进20153461767结构组成该产品由二甲基硅油、聚山梨酯80、盐酸利多卡因、甘油、尼泊金乙酯及蒸馏水制成。该产品用于润滑、去除泡沫,添加的盐酸利多卡因用于减轻使用胃镜时的疼痛感。该产品为RX型球囊扩张导管,由球囊和导管等组件组成。球囊由尼龙弹性体/线形低密度聚乙烯制成,表面涂有药物涂层,涂层中所含药物为紫杉醇,剂量密度3μg/mm2,载体材料为优维显370,主要成分为碘普罗胺。环氧乙烷灭菌,一次性使用。该产品由膨体聚四氟乙烯和抑菌涂层(碳酸银和醋酸氯己定)组成。环氧乙烷灭菌,仅限一次性使用。该产品由膨体聚四氟乙烯和抑菌涂层(碳酸银和醋酸氯己定)组成,物理结构包含具有规则间隔的孔隙。环氧乙烷灭菌,仅限一次性使用。规格型号7ml/瓶见附页1见附页2见附页3预期用途该产品配套用于胃镜的诊断检查。该产品用于冠状动脉支架内再狭窄的治疗。该产品适用于疝和软组织缺损的重建,以及筋膜缺损的暂时性桥接。该产品适用于疝和软组织缺损的重建,以及筋膜缺损的暂时性桥接。有效期2014.2.7-2018.2.62013.12.17-2017.12.162015.5.29-2020.5.282015.6.1-2020.5.31附页:1.国食药监械(进)字2013第3775397号规格型号5022200,5022201,5022202,5022204,5022205,5022206,5022207,5022208,5022209,5022210,5022211,5022212,5022213,5022214,5022215,5022216,5022218,5022219,5022220,5022221,5022222,5022223,5022224,5022225,5022227,5022230,5022231,5022232,5022233,5022234,5022235,5022240,5022242,50222432.国械注进20153461711规格型号型号标称厚度(mm)标称宽度(cm)标称长度(cm)1DLMCP0218121DLMCP0311015*1DLMCP0411519*1DLMCP0517.5101DLMCP06118241DLMCP07120301DLMCP0812634*1DLMCP20021015*1DLMCP20121519*1DLMCP202218241DLMCP203220301DLMCP20422634** 椭圆形结构3.国械注进20153461767规格型号型号标称厚度(mm)标称宽度(cm)标称长度(cm)1MYMP0115101MYMP0215151MYMP0612.5101MYMP07*110151MYMP08**15101MYMP09**16121MYMP10*115191MYMP15118241MYMP16120301MYMP1817.512*椭圆形结构,**孔型结构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政策公告 全国
  • 总局关于印发一次性使用塑料血袋等21种医疗器械生产环节风险清单和检查要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增强医疗器械监管人员的风险识别能力,提升医疗器械生产监管风险防控水平,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650号)、《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号)、《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及其配套文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组织制定了《一次性使用塑料血袋等21种医疗器械生产环节风险清单和检查要点》(以下简称《风险清单和检查要点》),现予印发。  《风险清单和检查要点》主要供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管人员对相关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实施监督检查时,配合《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相关现场检查指导原则作为指南使用,其他类型的检查也可参照使用。  附件:一次性使用塑料血袋等21种医疗器械生产环节风险清单和检查要点食品药品监管总局2017年2月3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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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解读

      为强化医疗器械召回的监督管理,切实推动企业召回主体责任的落实,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制定颁布了《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将于2017年5月1日施行,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办法》为什么要修改?  医疗器械作为一种特殊的商品,在提高人民健康水平、改善人们生活质量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不可替代的作用。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社会和谐稳定,是重大的民生和公共安全问题。上市后的产品如果存在缺陷且不能及时地被召回并加以控制,就有可能危害消费者的健康和安全。因此,国家建立并实施医疗器械产品召回制度,对控制上市后存在缺陷的医疗器械产品风险,消除器械安全隐患,保护公众安全具有重要作用。在其他国家和其他领域的实践也表明,召回制度是维护消费者安全和权益的有力保证。基于医疗器械召回制度的这一重要性,为加强召回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发布了《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试行)》(第82号令)(以下简称《办法(试行)》),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办法(试行)》版的发布与执行,为及时控制上市后的医疗器械风险,保护公众用械安全提供了法律保障。医疗器械召回制度的施行,不仅是控制医疗器械风险、促进生产技术进步、完善产品设计的有效方法,也是推动生产企业提高产品质量意识,规范市场竞争秩序的重要措施。  2014年新修订的《条例》将召回制度纳入其中,也成为新版《条例》的一大亮点。为进一步强化对医疗器械召回的管理,根据该《条例》要求,在前期对国内外召回制度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国情和实践,经征求各方意见,对《办法(试行)》版反复讨论修改,修订完成了本《办法》。  二、《办法》规定了哪些主要内容?  (一)医疗器械召回的定义是什么?  《办法》所称医疗器械召回,是指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按照规定的程序对其已上市销售的某一类别、型号或者批次的存在缺陷的医疗器械产品,采取警示、检查、修理、重新标签、修改并完善说明书、软件更新、替换、收回、销毁等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  (二)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召回义务是什么?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是其生产医疗器械质量安全的负责主体。应当按照《办法》的规定建立健全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制度,收集医疗器械安全相关信息,对可能的缺陷产品进行调查、评估,及时召回缺陷产品。  进口医疗器械的境外制造厂商在中国境内指定的代理人应当将仅在境外实施医疗器械召回的有关信息及时报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凡涉及在境内实施召回的,中国境内指定的代理人应当按照《办法》的规定组织实施。  (三)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的召回义务是什么?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应当积极协助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对缺陷产品进行调查、评估,主动配合生产企业履行召回义务,按照召回计划及时传达、反馈医疗器械召回信息,控制和收回缺陷产品。  (四)医疗器械召回分几类?  根据医疗器械召回的启动情况不同,医疗器械召回分为主动召回和责令召回。  主动召回是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按照有关要求或根据产品不良事件等信息对生产的医疗器械产品进行质量评估,确定医疗器械产品存在缺陷的,由生产企业主动实施的召回,是企业的法定义务。责令召回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经过调查评估,认为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召回存在缺陷的医疗器械产品而未主动召回的,责令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实施的医疗器械召回。在实践中,应当以企业主动召回为主,政府部门责令召回为辅。  (五)医疗器械的召回分几级?  根据医疗器械缺陷的严重程度,医疗器械召回分为:  (一)一级召回:使用该医疗器械可能或者已经引起严重健康危害的;  (二)二级召回:使用该医疗器械可能或者已经引起暂时的或者可逆的健康危害的;  (三)三级召回:使用该医疗器械引起危害的可能性较小但仍需要召回的。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召回级别并根据召回级别与医疗器械的销售和使用情况,科学设计召回计划并组织实施。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做出医疗器械召回决定的,一级召回应在1日内,二级召回应在3日内,三级召回应在7日内,通知到有关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或者告知使用者。  召回通知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召回医疗器械名称、批次等基本信息;  (二)召回的原因;  (三)召回的要求,如立即暂停销售和使用该产品、将召回通知转发到相关经营企业或者使用单位等;  (四)召回医疗器械的处理方式。  (六)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拒绝召回医疗器械的如何处罚?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违反《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拒绝召回医疗器械的,依据《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七)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拒绝配合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履行召回责任的如何处罚?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拒绝配合有关医疗器械缺陷调查、拒绝协助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召回医疗器械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  三、《办法》有哪些修改点?  《办法》包括总则、医疗器械缺陷的调查与评估、主动召回、责令召回、法律责任、附则共六章三十七条内容。《办法》的修订,保留了《办法(试行)》的框架和主要内容,依据《条例》,重点对召回的范围和个别操作程序作了补充和调整,强化了生产企业的主体责任和法律责任,加大了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主要修改内容包括:  (一)落实了医疗器械召回的责任主体。明确境内医疗器械产品注册人或者备案人、进口医疗器械的境外制造厂商在中国境内指定的代理人是实施医疗器械召回的主体。  (二)明确了适用范围。《办法(试行)》规定,“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医疗器械的召回及其监督管理”,《办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已上市医疗器械的召回及其监督管理”,明确了凡在我国注册的医疗器械产品,在境内或者境外发生召回的,都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实施或报告。  (三)调整缺陷产品的范围。《办法(试行)》规定“本办法所称医疗器械召回,是指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按照规定的程序对其已上市销售的存在缺陷的某一类别、型号或者批次的产品,采取警示、检查、修理、重新标签、修改并完善说明书、软件升级、替换、收回、销毁等方式消除缺陷的行为”,“本办法所称缺陷,是指医疗器械在正常使用情况下存在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不合理的风险”,即召回范围是在正常使用情况下存在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不合理风险的医疗器械。《办法》根据新修订的《条例》,将缺陷产品的范围扩展为“(一)正常使用情况下存在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不合理的风险的产品;(二)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产品;(三)不符合医疗器械生产、流通质量管理有关规定导致可能存在不合理风险的产品;(四)其他需要召回的产品”。  (四)增加了缺陷评估内容。对应扩大缺陷产品范围的修改,在对医疗器械缺陷进行评估的主要内容方面,增加了“产品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一项。  (五)调整了监督召回产品销毁的监管部门。《办法(试行)》中规定“需要销毁的,应当在销毁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下销毁”。但在实践中,此方式不利于实际操作。同时,在信息技术日新月异的当前,监督方式的多样化是大势所趋。因此,《办法》修改为“需要销毁的,应当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下销毁。”  (六)调整了召回信息通报的要求。《办法(试行)》规定“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总结报告之日起10日内对报告进行审查,并对召回效果进行评价。审查和评价结论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并抄送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在实践中,审查和评价结论书面形式通知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并通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难以操作。因此,《办法》取消书面形式通知生产企业的要求,将向卫生行政部门的信息通报修改为“必要时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通报相关信息”。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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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9号)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9号《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已于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局长:毕井泉2017年1月25日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控制存在缺陷的医疗器械产品,消除医疗器械安全隐患,保证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已上市医疗器械的召回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器械召回,是指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按照规定的程序对其已上市销售的某一类别、型号或者批次的存在缺陷的医疗器械产品,采取警示、检查、修理、重新标签、修改并完善说明书、软件更新、替换、收回、销毁等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  前款所述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是指境内医疗器械产品注册人或者备案人、进口医疗器械的境外制造厂商在中国境内指定的代理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存在缺陷的医疗器械产品包括:  (一)正常使用情况下存在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不合理风险的产品;  (二)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产品;  (三)不符合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质量管理有关规定导致可能存在不合理风险的产品;  (四)其他需要召回的产品。  第五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是控制与消除产品缺陷的责任主体,应当主动对缺陷产品实施召回。  第六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建立健全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制度,收集医疗器械安全相关信息,对可能的缺陷产品进行调查、评估,及时召回缺陷产品。  进口医疗器械的境外制造厂商在中国境内指定的代理人应当将仅在境外实施医疗器械召回的有关信息及时报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凡涉及在境内实施召回的,中国境内指定的代理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组织实施。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应当积极协助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对缺陷产品进行调查、评估,主动配合生产企业履行召回义务,按照召回计划及时传达、反馈医疗器械召回信息,控制和收回缺陷产品。  第七条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发现其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可能为缺陷产品的,应当立即暂停销售或者使用该医疗器械,及时通知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并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使用单位为医疗机构的,还应当同时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报告后,应当及时通报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八条 召回医疗器械的生产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医疗器械召回的监督管理,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配合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器械召回的有关工作。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监督全国医疗器械召回的管理工作。  第九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医疗器械召回信息通报和信息公开有关制度,采取有效途径向社会公布缺陷产品信息和召回信息,必要时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通报相关信息。第二章 医疗器械缺陷的调查与评估  第十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系统,收集、记录医疗器械的质量投诉信息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信息,对收集的信息进行分析,对可能存在的缺陷进行调查和评估。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应当配合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对有关医疗器械缺陷进行调查,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将收集的医疗器械不良事件信息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或者可能存在的缺陷进行分析和调查,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二条 对存在缺陷的医疗器械产品进行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产品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  (二)在使用医疗器械过程中是否发生过故障或者伤害;  (三)在现有使用环境下是否会造成伤害,是否有科学文献、研究、相关试验或者验证能够解释伤害发生的原因;  (四)伤害所涉及的地区范围和人群特点;  (五)对人体健康造成的伤害程度;  (六)伤害发生的概率;  (七)发生伤害的短期和长期后果;  (八)其他可能对人体造成伤害的因素。  第十三条 根据医疗器械缺陷的严重程度,医疗器械召回分为:  (一)一级召回:使用该医疗器械可能或者已经引起严重健康危害的;  (二)二级召回:使用该医疗器械可能或者已经引起暂时的或者可逆的健康危害的;  (三)三级召回:使用该医疗器械引起危害的可能性较小但仍需要召回的。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召回级别并根据召回级别与医疗器械的销售和使用情况,科学设计召回计划并组织实施。第三章 主动召回  第十四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的要求进行调查评估后,确定医疗器械产品存在缺陷的,应当立即决定并实施召回,同时向社会发布产品召回信息。  实施一级召回的,医疗器械召回公告应当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网站和中央主要媒体上发布;实施二级、三级召回的,医疗器械召回公告应当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网站发布,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网站发布的召回公告应当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网站链接。  第十五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作出医疗器械召回决定的,一级召回应当在1日内,二级召回应当在3日内,三级召回应当在7日内,通知到有关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或者告知使用者。  召回通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召回医疗器械名称、型号规格、批次等基本信息;  (二)召回的原因;  (三)召回的要求,如立即暂停销售和使用该产品、将召回通知转发到相关经营企业或者使用单位等;  (四)召回医疗器械的处理方式。  第十六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作出医疗器械召回决定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批准该产品注册或者办理备案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医疗器械召回事件报告表,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调查评估报告和召回计划提交至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批准注册或者办理备案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召回事件报告表1个工作日内将召回的有关情况报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第十七条 调查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召回医疗器械的具体情况,包括名称、型号规格、批次等基本信息;  (二)实施召回的原因;  (三)调查评估结果;  (四)召回分级。  召回计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医疗器械生产销售情况及拟召回的数量;  (二)召回措施的具体内容,包括实施的组织、范围和时限等;  (三)召回信息的公布途径与范围;  (四)召回的预期效果;  (五)医疗器械召回后的处理措施。  第十八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生产企业提交的召回计划进行评估,认为生产企业所采取的措施不能有效消除产品缺陷或者控制产品风险的,应当书面要求其采取提高召回等级、扩大召回范围、缩短召回时间或者改变召回产品的处理方式等更为有效的措施进行处理。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按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修改召回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对上报的召回计划进行变更的,应当及时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在实施召回的过程中,应当根据召回计划定期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召回计划实施情况报告。  第二十一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对召回医疗器械的处理应当有详细的记录,并向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记录应当保存至医疗器械注册证失效后5年,第一类医疗器械召回的处理记录应当保存5年。对通过警示、检查、修理、重新标签、修改并完善说明书、软件更新、替换、销毁等方式能够消除产品缺陷的,可以在产品所在地完成上述行为。需要销毁的,应当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下销毁。  第二十二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在召回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对召回效果进行评估,并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医疗器械召回总结评估报告。  第二十三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总结评估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报告进行审查,并对召回效果进行评估;认为召回尚未有效消除产品缺陷或者控制产品风险的,应当书面要求生产企业重新召回。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按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进行重新召回。第四章 责令召回  第二十四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经过调查评估,认为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召回存在缺陷的医疗器械产品而未主动召回的,应当责令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召回医疗器械。  责令召回的决定可以由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也可以由批准该医疗器械注册或者办理备案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作出该决定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其网站向社会公布责令召回信息。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按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进行召回,并按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向社会公布产品召回信息。  必要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要求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立即暂停生产、销售和使用,并告知使用者立即暂停使用该缺陷产品。  第二十五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责令召回决定,应当将责令召回通知书送达医疗器械生产企业,通知书包括以下内容:  (一)召回医疗器械的具体情况,包括名称、型号规格、批次等基本信息;  (二)实施召回的原因;  (三)调查评估结果;  (四)召回要求,包括范围和时限等。  第二十六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收到责令召回通知书后,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通知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或者告知使用者,制定、提交召回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医疗器械召回的相关情况,进行召回医疗器械的后续处理。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提交的医疗器械召回总结评估报告进行审查,并对召回效果进行评价,必要时通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经过审查和评价,认为召回不彻底、尚未有效消除产品缺陷或者控制产品风险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书面要求医疗器械生产企业重新召回。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按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进行重新召回。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造成上市医疗器械存在缺陷,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但该企业已经采取召回措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给予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召回医疗器械的,不免除其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拒绝召回医疗器械的,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未按照要求及时向社会发布产品召回信息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未在规定时间内将召回医疗器械的决定通知到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或者告知使用者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求采取改正措施或者重新召回医疗器械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未对召回医疗器械的处理作详细记录或者未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  第三十一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建立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制度的;  (二)拒绝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调查的;  (三)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交医疗器械召回事件报告表、调查评估报告和召回计划、医疗器械召回计划实施情况和总结评估报告的;  (四)变更召回计划,未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  第三十二条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停止销售、使用存在缺陷的医疗器械,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三条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拒绝配合有关医疗器械缺陷调查、拒绝协助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召回医疗器械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或者依法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一)未按规定向社会发布召回信息的;  (二)未按规定向相关部门报告或者通报有关召回信息的;  (三)应当责令召回而未采取责令召回措施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能督促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有效实施召回的。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召回的医疗器械已经植入人体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与医疗机构和患者共同协商,根据召回的不同原因,提出对患者的处理意见和应当采取的预案措施。  第三十六条 召回的医疗器械给患者造成损害的,患者可以向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要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要求赔偿。患者向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要求赔偿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追偿。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的《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8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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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发布江西省2016年第四季度违法药品医疗器械和保健食品广告的公告

    公告〔2017〕05号 为加强药品、医疗器械和保健食品广告监督管理,严厉打击违法发布广告行为,依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和《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的规定,现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在线违法广告监测管理系统”监测到我省各级各类媒体在2016年第四季度发布的违法药品广告予以公告(详见附件)。此次公告涉及6家生产企业的6个产品,共发布违法广告总次数为8次。 希望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进一步应用使用好广告监测系统,加大对违法广告的整治力度,对辖区内各类媒体发布的违法药品、医疗器械和保健食品广告,及时移送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广告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并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和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要求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7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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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YY/T0287-2017 idt ISO13485:2016《医疗器械 质量管理体系 用于法规的要求》标准解读(一)

    一、概述  1.ISO13485标准的简要回顾  ISO13485标准已经经历了两个版本,1996年ISO发布了ISO13485:1996《质量体系—医疗器械—ISO9001应用的专用要求》标准,该标准不是独立标准,而是要和ISO9001:1994标准联合使用的标准。2003年ISO/TC210修订1996版ISO13485标准后,发布了ISO13485:2003《医疗器械 质量管理体系 用于法规的要求》标准,该标准是专用于医疗器械领域的独立标准。目前ISO/TC210已正式于2016年3月1日发布实施第三版的ISO13485标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及时将该标准转化为YY/T0287-2017 idt ISO13485:2016《医疗器械 质量管理体系 用于法规的要求》标准发布实施。  ISO13485标准是应用于医疗器械领域的质量管理体系标准,该标准突出关注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强调组织提供的医疗器械要满足顾客要求和法规要求。由于ISO13485标准的宗旨和医疗器械法规的目标高度契合,与医疗器械产业界及社会公众的期望完全一致,因此ISO13485标准一经发布,就得到全球医疗器械产业界、监管部门及社会的高度重视及广泛认可。很多国家将ISO13485标准转化为本国标准,在医疗器械领域贯彻实施。我国政府高度重视ISO13485标准。医疗器械监管部门积极跟踪ISO13485标准的制修订过程,分别在1996年和2003年ISO13485标准发布后即等同采用转化为行业标准YY/T 0287-1996和YY/T 0287-2003标准,确保我国行业标准发布和国际标准保持同步。医疗器械监管部门在制定相关医疗器械法规时也引用和借鉴了ISO13485标准的要求。在政府和市场推动下,ISO13485标准的理念、原则和方法在我国医疗器械产业界得到迅速传播和广泛应用,并取得巨大成功。随着2017年新版YY/T0287-2017/ISO13485《医疗器械 质量管理体系 用于法规的要求》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实施,将会对医疗器械行业产生重大和深远的影响。  2.修订ISO13485标准的背景  ISO13485标准的诞生是和医疗器械法规紧密联系、相伴而生的;ISO13485标准的发展必然也是和医疗器械法规紧密结合、相伴而行的。随着社会变革、经济发展、新一轮科技产业革命的兴起、全球市场一体化进程的提速,医疗器械产业的生产方式、营销模式正在改变,导致医疗器械产业链延伸和日趋复杂,公众对医疗器械安全有效提出了新的需求。因此ISO依据世界各国医疗器械法规的重大变化和调整、质量管理技术发展的实践、医疗器械产业发展的需要以及ISO13485标准用户调查的反馈意见,决定启动ISO13485标准的修订工作,以加强新版标准和医疗器械法规的兼容性,满足用户不断增长的需求和期望,实现ISO13485标准的价值。  3、新版标准修订的主要思路  新版标准由国际标准化组织ISO/TC 210医疗器械质量管理和通用要求技术委员会负责修订。我国SAC/TC221医疗器械质量管理和通用要求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一直跟踪并积极参与新版标准修订的各阶段草案,提交了修订的意见和建议并投票表决。按照ISO制修订标准的要求,制修订ISO标准过程分为准备阶段、启动阶段、草案阶段、正式标准发布阶段。为修订2003版ISO13485标准,ISO/TC210制定了《ISO13485修订的设计规范》,(以下简称《设计规范》)。《设计规范》确定了修订标准的主要方向和要求,用于指导标准修订的起草和验证工作,修订标准的主要思路如下:  (1)提升新版标准和法规的兼容性  ISO13485标准的名称开宗明义地指出“用于法规的要求”,说明了标准和法规的紧密关系。新版标准修订的重要目标一方面要继续保持ISO13485标准在医疗器械领域应用的通用性,另一方面要进一步强调标准和法规的紧密关系,并提升新版标准要求和法规要求的兼容性。这就是既要避免标准要求和法规要求不必要的重复,又要避免二者的相互矛盾。为提升兼容性,在标准修订过程中汇集了相关国家和地区的医疗器械法规和监管要求,以使标准的质量管理体系要求适应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规要求的差异,有助于医疗器械组织在实施标准时贯彻相关的法规要求。  (2)新版标准的要求应清晰明确  新版标准的要求应对于标准的预期使用者应是持续的、适当的,要有利于医疗器械组织的实施;应有助于医疗器械监管机构和认证机构等相关方的评价客观一致;应能适应医疗器械新产品、新技术和质量管理体系技术的发展;应避免质量管理体系以外的要求,包括不适合作为质量管理体系要求的监管要求;应覆盖医疗器械产品和服务的全生命周期,适用于所有规模和类型的医疗器械组织,也可用于医疗器械产业链的供方和外部方。  (3)新版标准的要求应覆盖医疗器械产品和服务的全生命周期,适用于所有规模和类型的医疗器械组织,也可用于医疗器械产业链的供方和外部方。  (4)新版标准的结构和模式保持不变   新版标准继续采用以过程为基础的质量管理体系模式,总体结构保持不变,仍是八章加两个附录的结构,但新版标准条款层次由原来的四个层次改变为三个层次,有些条款的编排顺序作了适当调整,以利于标准的贯彻实施。  在新版标准的修订过程中,ISO/TC210的有些成员提出新版标准是否同ISO9001:2015标准一样,采用《ISO/IEC导则 第1部分:技术工作程序》的附则SL的附录2给出的管理体系标准的高级结构。 ISO/TC210经过讨论,决定新版标准仍然采用2003版ISO13485标准总体结构保持不变,原因如下:  1)ISO13485标准一个主要特点是和各国医疗器械法规紧密联系。目前,很多国家的医疗器械法规都不同程度的参照或借鉴ISO13485标准的要求,如欧盟、加拿大和澳大利亚等直接将ISO13485标准作为具有法规性质的要求实施监管,甚至有的成员认为ISO13485标准已经成为了世界性的医疗器械监管模板。为有利于医疗器械法规实施的相对稳定性和权威性,有助于强化对医疗器械的监管,ISO/TC210采取比较谨慎的态度,决定新版标准仍然采用2003版ISO13485标准总体结构保持不变。  2)ISO/TC210希望通过总结ISO9001:2015标准应用管理体系高级结构实践的经验,在此基础上再结合医疗器械产业实际,以能更好的采用ISO提出的管理体系标准的高级结构,避免因标准总体结构的改变导致的不必要的负面影响,有助于各国医疗器械法规的实施和实现ISO13485标准的目标。  (5)新版标准编写语言要明确  新版标准参考使用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 基础和术语》标准的术语,有利于对标准理解的一致性,避免出现多种解释。新版标准的编写语言努力与ISO9001标准和ISO9000标准保持一致。  (6)新版标准需参考但不重复包括其他相关标准的要求,如:风险管理、软件、可用性、灭菌、无菌医疗器械包装等标准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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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YY/T0287-2017 idt ISO13485:2016《医疗器械 质量管理体系 用于法规的要求》标准解读(二)

    二、主要变化  新版标准与2003版ISO13485标准相比较,从内容到术语都有很多变化,主要变化如下:  1.新版标准以法规为主线,进一步突出法规要求的重要性  新版标准给人以深刻印象是进一步强调法规要求在标准中的地位和作用,提出了医疗器械组织将法规要求融入质量管理体系的三个规则,即按照适用的法规要求识别组织的角色、依据这些角色识别适用于组织活动的法规要求、在组织质量管理体系中融入这些适用的法规要求,进一步明确了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和法规要求的关系。新版标准中使用术语“法规要求”的数量由2003版标准的28个增加到52个,在质量管理体系诸多过程中都规定要符合本标准要求和法规要求,鲜明的体现了标准将法规要求和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全面融合的特色,强化了医疗器械组织的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有助于法规要求的贯彻落实。  2.新版标准更加明确适用范围  相较于2003版标准,新版标准在总则中更加明确了标准的适用范围,增加了适用于医疗器械全生命周期产业链各阶段的医疗器械组织,还增加了适用于供方或其他外部方等要求。这有利于新版标准在更多层面、更大范围的推广和应用,更好的实现标准目标。  3.加强风险管理要求  在新版标准“0.2阐明概念”中,提出“当用术语‘风险’时,该术语在标准范围内的应用是关于医疗器械的安全或性能要求或满足适用的法规要求”。与2003版标准仅在7.1产品实现过程策划、7.3.2设计开发输入提出风险管理的要求不同,新版标准在采购过程及外部供方控制、软件确认过程、培训策划、反馈信息收集等要求中均提到风险的识别及管理控制,从而进一步扩展了风险管理的应用范围,这将是医疗器械组织面临的新的挑战。新版标准加强了风险管理要求,不仅对医疗器械产品和服务的全生命周期实施风险管理,而且明确了对质量管理体系的过程实施风险管理的要求,提出“应用基于风险的方法控制质量管理体系所需的适当过程”(新版标准4.1.2b)。这是和2003版标准有着明显的变化。  4.增加对采购及供方控制要求  新版标准对采购过程及供方的控制要求更加具体明确。明确了在供方评价准则中的四方面内容,即供方绩效、供方提供产品能力、供方提供产品对医疗器械质量影响、与医疗器械风险相适应;明确了应对满足采购产品要求的绩效进行监测,同时还要作为供方再评价输入的内容;明确了对未履行采购要求的供方的处置应与采购产品有关的风险相适应并要符合法规要求。同时对以上活动均提出保持记录的要求。新版标准在采购信息条款中增加了“产品规范”的要求,并提出适用时要形成书面协议。在采购产品验证过程,增加了组织在发现采购产品的任何更改时要采取措施及验证活动范围的要求。由此可见新版标准对采购及供方控制方面新增要求更加具体细致,具有可操作性。  5.新增抱怨处理条款  新版标准将2003版标准的“顾客抱怨”术语修改为“抱怨”;并增加“8.2.2抱怨处理”条款,明确对适用法规要求的抱怨处理应形成程序文件,并对程序文件规定了要求和职责,以及要求保留抱怨处理记录。可见新版标准中,“抱怨处理”成为质量管理体系“监视和测量”过程重要组成部分,进一步强调了抱怨处理的重要性。  6.增加了与监管机构沟通和向监管机构报告的要求  新版标准5.6.2管理评审输入规定包含“向监管机构报告”内容,7.2.3中规定“组织应按照适用的法规要求与监管机构沟通”,在8.2.2d)中规定“确定向适当的监管机构报告信息的需要”,标准8.2.3的标题就是“向监管机构报告”,规定了有关报告内容以及建立程序文件并保持报告记录的要求。这一要求的提出有助于医疗器械组织通过向监管机构报告和沟通加深理解法规要求,更好的贯彻实施法规;新版标准这一变化既有利于发挥标准对医疗器械监管的技术支撑作用,也有利于法规的贯彻落实。  7.加强了上市后监督的要求  新版标准进一步明确上市后监督要求,标准增加了术语“上市后监督”,阐述上市后监督是指“收集和分析从已经上市的医疗器械获得经验的系统过程”,新版标准在8.2.1反馈、8.2.2抱怨处理、8.2.3向监管机构报告,8.3.3交付之后发现不合格品的响应措施、8.4数据分析及8.5改进都对上市后监督规定了新要求。  8.增加了形成文件和记录的要求  新版标准增加了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和记录的要求。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中的质量手册、程序文件、过程运行控制文件以及记录的要求没有减少,不同于ISO9001:2015标准相对弱化了文件的要求。新版标准中“形成文件”达到43处,保持记录要求达到50处,比2003版标准有所增加。同时新增加有关文件要求的条款,如4.2.3医疗器械文档,7.3.10设计和开发文档的要求中增加了文件具体要求。增加文件要求不只是体现文件的约束作用,而是强调组织执行质量管理体系要求的控制能力和效果。充分发挥文件的沟通意图、统一行动、实现增值的作用。  9.增加管理体系有关过程的要求  新版标准中有如下过程增加了不同程度的具体要求:4.1.6软件确认、5.6管理评审、6.3基础设施、6.4.2污染控制、7.2与顾客有关的过程、7.3.2设计和开发的策划、7.3.3设计和开发的输入、7.3.9设计和开发更改控制、7.4.1采购过程、7.5.1生产和服务提供的控制、7.5.2产品的清洁、7.5.4服务活动、7.5.6生产和服务过程的确认、7.5.7灭菌过程和无菌屏障系统确认的专用要求、7.5.11产品防护、8.3.3交付之后发现不合格品的响应措施。  新版标准增加以下条款: 4.2.3 医疗器械文档、7.3.8设计和开发转换、7.3.10设计和开发文档、8.2.2抱怨处理、8.2.3向监管机构报告。  新增条款对规范设计和开发过程,提升设计和开发的有效性,完善医疗器械技术要求以及积极响应反馈和处理抱怨,并加强与监管机构沟通,对贯彻落实法规有重要的作用。  10.术语的变化  新版标准共有术语19个,相比较2003版标准的8个术语发生了较大变化。新版标准保留了2003版标准的“忠告性通知”、“植入性医疗器械”、“标记”、“医疗器械”、“无菌医疗器械”等5个术语,并对其中的“植入性医疗器械”、“标记”术语的定义进行了细化。将2003版术语“顾客抱怨”修改为“抱怨”,并进一步细化了定义。删除了2003版标准的“有源植入性医疗器械”和“有源医疗器械”术语。新版标准增加了13个术语,有“授权代表”、“临床评价”、“经销商”、“进口商”、“生命周期”、“制造商”、“医疗器械族”、“性能评价”、“上市后监督”、“采购产品”、“风险”、“风险管理”、“无菌屏障系统”。新版标准增加的术语有利于加深对标准的一致理解和实施,也有助于各方相互沟通交流。  11.附录的变化  新版标准修订了2003版标准的两个附录:  附录A(资料性附录),YY/T0287-2003/ISO 13485:2003和新版标准的内容对比。该附录有助于医疗器械组织理解新版标准和标准的转换工作。  附录B(资料性附录),新版标准和ISO9001:2015标准的内容对比。因为新版标准是一个以GB/T19001:2008/ISO 9001:2008标准为基础的独立标准,为了方便医疗器械领域的用户,新版标准制定了附录B,将新版标准和ISO9001:2015标准的内容进行对比。

    政策公告 全国
  •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川省创新医疗器械审批程序》的通知(已废止)

    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局各处(室)、各直属单位:《四川省创新医疗器械审批程序》已经2017年第1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2017年1月22日下载:四川省创新医疗器械审批程序.doc附件四川省创新医疗器械审批程序第一条 为了鼓励医疗器械的研究与创新,促进医疗器械新技术的推广和应用,推动医疗器械产业发展,保障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号) 、国务院《关于改革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44号)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程序(试行)》(食药监械管〔2014〕13号)等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制定本程序。第二条 本程序适用于四川省第二类创新医疗器械(简称创新医疗器械)认定,已获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审查认定的创新医疗器械,可直接按已获得本程序认定的创新医疗器械情形执行。第三条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省内相关技术机构,根据各自职责和本程序规定,按照早期介入、专人负责、科学审批的原则,在标准不降低、程序不减少的前提下,对创新医疗器械予以优先安排注册检验、体系核查、技术审评、行政审批,并加强与申请人的沟通交流。第四条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医疗器械按本程序实施审批:(一)申报产品为第二类医疗器械,申请人属于我省辖区,申报产品拟由申请人生产。(二)申报产品拥有如下知识产权或获奖证明之一:1.国家级发明奖、科技进步奖;2.省级科技进步奖二等奖以上;3.市级科技进步奖一等奖;4.技术发明专利,或者技术发明专利的申请已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开。(三)申报产品具有显著的临床应用价值,产品技术为国际或国内领先,或可填补省内该品种医疗器械的空白。(四)申请人已完成申报产品的前期研究并具有基本定型产品,研究过程真实和受控,研究数据完整和可溯源。第五条 申请人申请创新医疗器械审批,应当填写《四川省创新医疗器械审批申请表》(见附件1),并提交支持拟申报产品符合本程序第四条要求的资料。资料应当包括:(一)申请人企业资格证明文件。(二)产品知识产权情况或获奖证明文件。(三)产品作为医疗器械管理的分类依据。(四)产品研发过程及结果的综述,产品技术文件,至少应当包括:1.产品的预期用途;2.产品工作原理/作用机理;3.产品主要技术指标及确定依据,主要原材料、关键元器件的指标要求,主要生产工艺过程及流程图,主要技术指标的检验方法。(五)产品说明书(样稿)。(六)其他证明产品符合本程序第四条的资料。(七)体现临床应用价值的资料。申报资料应当使用中文。原文为外文的,应当有中文译本。第六条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成立创新医疗器械审查小组(以下简称审查小组),负责创新医疗器械的审查认定,审查小组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处、行政审批处、省食品药品审查评价及安全监测中心(以下简称省审查中心)等组成,审查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审查中心。第七条 审查小组办公室负责接收创新医疗器械审批申请,对符合本程序第五条规定的申请资料给予接收编号,接收编号编排方式为:川械新××××1-×××2,其中××××1为申请的年份;×××2为产品流水号。第八条 审查小组办公室对接收后的申报材料是否符合本程序第四条要求进行初审,并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初审符合要求的,由审查小组召集研发、工程、检验、临床等领域专家,通过会审或函审等方式进行技术审查,在2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查意见,并将审查意见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应包括申请人、产品名称,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于公示有异议的,应当对相关异议研究后作出最终审查意见。初审不符合要求的,审查小组办公室应当通知申请人。第九条 审查小组作出最终审查意见后,由审查小组办公室书面通知申请人审查结果(格式见附件2)。 第十条 对于按本程序审查认定的创新医疗器械(简称已认定创新医疗器械),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指定专人,应申请人的要求及时沟通、提供指导,对申请人的相关申请予以优先办理,在不计算申请人补充资料和整改时限的情形下,注册质量体系核查、技术审评、行政审批等各环节办理时限,应比法定时限缩减40%以上。第十一条 对已认定创新医疗器械,省内医疗器械检验机构在进行注册检验时,应当及时对申请人提交的产品技术要求进行预评价,对存在问题的,应当及时向申请人提出修改建议。第十二条 对已认定创新医疗器械,省内医疗器械检验机构应当在接受样品后优先开展医疗器械注册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经过省内医疗器械检验机构预评价的产品技术要求和《拟申请注册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预评价意见表》应当加盖检验机构印章,随检验报告一同出具。第十三条 对已认定创新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应当按照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相关规定的要求进行,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根据临床试验的进程进行监督检查。第十四条 对已认定创新医疗器械,临床研究工作需重大变更的,如临床试验方案修订,使用方法、规格型号、预期用途、适用范围或人群的调整等,申请人应当评估变更对医疗器械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的影响。产品主要工作原理或作用机理发生变化的已认定创新医疗器械,需继续申请后续注册创新医疗器械审批,应当按照本程序重新申请再认定。第十五条 对已认定创新医疗器械,在产品注册申请受理前以及技术审评过程中,省审查中心应当指定专人,应申请人的要求及时沟通、提供指导,共同讨论相关技术问题。第十六条 对已认定创新医疗器械,申请人可填写创新医疗器械沟通交流申请表(见附件3),就下列问题向省审查中心提出沟通交流申请:(一)重大技术问题;(二)重大安全性问题;(三)临床试验方案;(四)阶段性临床试验结果的总结与评价;(五)其他需要沟通交流的重要问题。第十七条 省审查中心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沟通交流申请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通知申请人(见附件4)。省审查中心同意进行沟通交流的,应当明确告知申请人拟讨论的问题,与申请人商定沟通交流的形式、时间、地点、参加人员等,安排与申请人沟通交流。沟通交流应形成记录,记录需经双方签字确认,供该产品的后续研究及审评工作参考。第十八条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处受理第二类已认定创新医疗器械注册申请后,应当在该注册申请资料卷首标注“创新医疗器械”字样,并及时进行注册申报资料流转。第十九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可终止本程序的审批并告知申请人:(一)申请人主动要求终止的;(二)申请人未按规定的时间及要求履行相应义务的;(三)申请人提供伪造和虚假资料的;(四)经审查小组讨论确定不宜再按照本程序管理的。第二十条 按本程序对创新医疗器械的审查认定不得收取申请人费用,对创新医疗器械审查认定需要聘请专家的,专家劳务服务费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按相关标准列支。第二十一条 本程序由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有效期三年。 附件:1.四川省创新医疗器械审批申请表2.四川省创新医疗器械审批申请审查通知单3.四川省创新医疗器械沟通交流申请表4.四川省创新医疗器械沟通交流申请回复单附件1-1四川省创新医疗器械审批申请表受理号:川械新××××1-×××2产品名称申请人名称申请人住所生产地址规格/型号性能结构及组成主要工作原理/作用机理预期用途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联系地址: e-mail: 手机:申请资料: (可附页)备注:申请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申请日期:资料真实性保证声明我公司保证,本次递交的四川省创新医疗器械审批申请的材料均真实有效,如有虚假,本申请人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申请人盖章)法定代表人:日期初审意见:经初审,该申请符合《四川省创新医疗器械审批程序》相关要求,同意报四川省创新医疗器械审查小组进一步审查。 四川省创新医疗器械审查小组办公室 年月 日附件1-2四川省创新医疗器械审批申请审查通知单(编号: ) :你单位提出的创新医疗器械审批申请(受理号: ),产品名称:性能结构及组成:产品管理类别:主要工作原理/作用机理:经审查,审查结论为:□同意按照《四川省创新医疗器械审批程序》进行审批。□不同意按照《四川省创新医疗器械审批程序》进行审批,理由: 。特此通知。抄送:四川省食品药品审查评价及安全监测中心、四川省医疗器械检测中心、四川医疗器械生物材料和制品检验中心、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处和医疗器械监管处。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日期: 附件1-3四川省创新医疗器械沟通交流申请表申请人名称产品名称创新医疗器械审批申请审查通知单编号目前工作进展的阶段拟沟通交流的部门拟沟通交流的方式拟沟通交流的议题沟通交流的相关资料:(可附页)申请参加的人员(可附页)姓名工作单位职称专业研究中负责的工作备注申请单位(盖章) 申请日期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联系地址: e-mail: 手机: 注:申请人提出沟通交流时,对拟讨论问题应有完整的解决方案或合理的解释依据。附件1-4四川省创新医疗器械沟通交流申请回复单申请人名称产品名称创新医疗器械审批审查通知单编号沟通交流是否□同意交流申请日期同意□不同意交流同意交流的议题或不同意交流的原因-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资料要求(可附页)拟参加部门(可附页)单位及部门职责范围人数备注联系方式会议联系人:联系电话: Email:备注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政策公告 四川省
  •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经研究论证,国务院决定第三批取消39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另有14项依据有关法律设立的行政许可事项,国务院将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相关法律规定。各地区、各部门要抓紧做好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的落实和衔接工作,明确责任主体和工作方法,切实提高行政审批改革的系统性、协同性、针对性和有效性。附件:国务院决定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共计39项)                             国务院                           2017年1月12日(此件公开发布)国务院决定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共计39项)序号项目名称审批部门设定依据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1棉花加工资格认定省级发展改革、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和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工商总局、质检总局令2006年第49号)取消审批后,质检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进一步健全棉花加工抽检、预警机制,健全质量追溯体系,加强棉花加工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加大违法责任追究力度。2普通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含民办)章程核准省、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教政法〔2012〕9号)取消审批后,在学校设立审批过程中严格把关。地方教育行政部门要通过明确章程规范标准、制定范本、加强随机抽查等方式,对学校章程进行管理。3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取消审批后,教育部要会同工商总局研究制定相关合同示范文本,加强对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的规范、指导和服务。要发挥行业组织的行业自律和行业规范的作用。教育、工商等部门要在相应职责范围内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行为。4高等学校副教授评审权审批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取消审批后,教育部要制定相关管理办法,规范监管。教育行政部门要通过开展随机抽查、畅通投诉举报渠道等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5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核准省、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教育部令2007年第25号,2015年11月10日予以修改)《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教育部令2008年第26号,2015年11月10日予以修改)取消审批后,实行事后备案管理。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大检查力度,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依法查处违法行为。6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初审省级无线电管理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信息产业部关于加强无线电发射设备管理的通告》(信部无〔1999〕363号)《关于改进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审查工作的通知》(工信无函〔2008〕103号)取消地方初审后,工业和信息化部直接受理审批,直接承担相应责任,并通过“双随机”抽查,加强型号生产一致性监督检查。7食盐准运许可省级盐业主管机构《食盐专营办法》取消审批后,盐业主管机构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盐业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5号)“完善食盐专业化监管体制”的具体要求,做好食盐管理与监督等事中事后监管工作。8食盐中添加营养强化剂或药物许可省级盐业主管机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盐业管理条例》取消审批后,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要加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执法力度,规范生产经营者在食盐中添加营养强化剂的行为。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违法生产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9公章刻制审批县级公安机关《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取消审批后,实行公章刻制备案管理,继续保留公安机关对公章刻制企业的审批。要修订《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明确监管标准、要求和处罚措施,要求公章刻制企业在刻制公章后,将用章单位、公章刻制申请人、印模等基本信息报公安机关备案。公安机关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统一的公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逐步实现公章刻制网上备案、信息采集及公众查询。10香港、澳门律师担任内地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核准省级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取消审批后,实行备案管理。司法行政主管部门要通过备案了解掌握内地律师事务所聘用的港澳律师信息,进一步完善日常管理。11在环保部门管理的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开展参观、旅游活动审批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取消审批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研究制定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编制保护区生态旅游专项规划,加强规划环评和建设项目环评,防止不合理的旅游开发活动。要加强对保护区内旅游开发活动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旅游开发建设活动。12物业服务企业二级及以下资质认定省、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物业管理条例》《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2004年第125号,2007年11月26日、2015年5月4日予以修改)取消审批后,住房城乡建设部要研究制定物业服务标准规范,通过建立黑名单制度、信息公开、推动行业自律等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3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进行相关活动方案的审批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文物主管部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取消审批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文物主管部门要强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在规划中对相关建设和活动提出保护要求,加大规划执行监督力度,并采取随机抽查等方式,加强对保护范围内相关活动的监管。14水利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省、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取消审批后,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强化水利工程初步设计审查、工程验收,对工程质量严格把关。要加强巡查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对出现设计质量问题的,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处理结果记入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体系黑名单。15在堤防上新建建筑物及设施竣工验收省、市、县级河道主管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取消审批后,河道主管机关在参加河道管理范围内建筑物和设施竣工验收时,要对河道和堤防安全严格把关。要加强巡查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对出现质量问题的,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处理结果记入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体系黑名单。16水利工程采用没有国家技术标准的新技术、新材料审定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取消审批后,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强化水利工程初步设计审查、工程验收,对工程质量严格把关。17重大动物疫病病料采集审批省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取消审批后,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要强化“从事高致病性或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审批”,严格把关。农业部要加快制定实施《动物疫情报告、通报和公布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动物疫情管理工作,防控动物疫病风险。18在渔港内的航道、港池、锚地和停泊区从事捕捞、养殖等生产活动审批市、县级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取消审批后,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要严格执行“在渔港内的航道、港池、锚地和停泊区,禁止从事有碍海上交通安全的捕捞、养殖等生产活动”的规定,加大执法监督力度,加强政策宣传,畅通举报渠道,加强日常巡查检查,严格查处违法违规行为。19境内申请肥料临时登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0年第32号,2004年7月1日予以修改)取消审批后,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受理肥料登记申请,要加大肥料打假力度,对肥料产品质量开展“双随机”抽查,并将抽查结果向社会公布。20国内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审查省、市、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2年第10号,2004年7月1日予以修改)取消审批后,农业部要强化“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审批”,严格把关。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通过开展随机抽查、设立举报平台、建立黑名单制度等方式,加强对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的监督检查,及时公开不按规定标识的企业信息。21从境外引进蚕遗传资源初审省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取消地方初审后,农业部直接受理审批,直接承担相应责任,并进一步明确各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责任。22在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开展参观、旅游活动审批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取消审批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在制定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和管理制度时提出具体要求,加大对保护区管理机构执行规划和制度的监督力度,同时完善应急预案,通过畅通举报渠道、开展随机抽查等方式加强监管。23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认定初审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试行)》(国食药监安〔2004〕44号)取消地方初审后,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直接受理审批,审批时征求国家卫生计生委意见,并进一步明确各自责任。24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2009年第121号)取消审批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强化“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严格把关,采用监督检查、能力验证、投诉处理、信息公开等多种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25复印打印业务审批省、市、县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印刷业管理条例》《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新闻出版总署2001年第15号令,2015年8月28日予以修改)取消审批后,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要建立完善相关举报制度,开展随机抽查、定期检查等,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发现复印打印含有反动、淫秽、迷信内容和国家明令禁止的其他内容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26非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委托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复制计算机软件、电子媒体非卖品审批省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取消审批后,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要在电子出版物非卖品内容、标识等方面加强监管,明确非卖品内容应限于公益宣传、企事业单位宣传、交流、商品介绍,在非卖品载体印刷标识面及装帧的显著位置注明电子出版物非卖品的制作单位和复制单位,加强对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27药用辅料(不含新药用辅料和进口药用辅料)注册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取消审批后,将药用辅料注册纳入药品审批一并办理。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要明确,药品注册申请人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延伸监管,将药用辅料生产企业纳入日常监管范围。28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企业(第三方平台除外)审批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取消审批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强化“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药品批发企业许可”、“药品零售企业许可”,对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企业严格把关。要建立网上信息发布系统,方便公众查询,指导公众安全用药,同时建立网上售药监测机制,加强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29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认定初审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试行)》(国食药监安〔2004〕44号)取消地方初审后,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直接受理审批,审批时征求国家卫生计生委意见,并进一步明确各自责任。30在非疫区进行植物检疫对象研究审批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植物检疫条例》《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取消审批后,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对植物检疫对象的研究,不得在检疫对象的非疫区进行”的规定,加大执法力度,加强宣传引导,对进行植物检疫对象研究的单位加强监管,禁止将植物检疫对象活体带入非疫区,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对违法行为严格处罚。31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初审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取消地方初审后,国家林业局直接受理审批,直接承担相应责任,并进一步明确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责任。32出口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进出口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限制进出口的野生植物初审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取消地方初审后,国家林业局直接受理审批,直接承担相应责任,并进一步明确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责任。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采取专项检查、随机抽查等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33营造林工程监理员职业资格审核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取消审批后,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营造林工程质量的监管,建立营造林工程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34采集或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初审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国家林业局公告(2006年第6号)取消地方初审后,国家林业局直接受理审批,直接承担相应责任,并进一步明确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责任。要对被许可人开展随机抽查,确保其按照采集或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林木天然种质资源审批内容开展相关活动,加强国家林木种质资源库日常管理,避免林木种质资源流失。35废弃物海洋倾倒许可证核发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委托签发废弃物海洋倾倒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2004年第25号)取消委托地方的许可后,国家海洋局直接受理审批,直接承担相应责任。要完善并公布禁止倾倒、经批准方可倾倒的废弃物目录,明确倾倒废弃物的海域范围,加强巡查检查,及时查处违法行为。36在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开展参观、旅游活动审批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取消审批后,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要在制定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和管理制度时提出具体要求,加大对保护区管理机构执行规划和制度的监督力度,改进管理方式,畅通举报渠道,开展随机抽查,加强对在保护区开展相关活动的监管。37在古建筑内安装电器设备审批省、市、县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取消审批后,国家文物局、公安部要修改完善《古建筑消防管理规则》,研究制定古建筑电器火灾防范相关标准,指导地方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加强对古建筑防火安全的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管,督促古建筑管理使用单位和产权人制定实施各项防火安全制度,定期组织防火安全检查,及时整改风险隐患,真正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38在古建筑内设置生产用火审批省、市、县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取消审批后,国家文物局、公安部要修改完善《古建筑消防管理规则》,研究制定古建筑电器火灾防范相关标准,指导地方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加强对古建筑防火安全的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管,督促古建筑管理使用单位和产权人制定实施各项防火安全制度,定期组织防火安全检查,及时整改风险隐患,真正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39对国家文物局关于馆藏一级文物修复、复制、拓印审批的初审省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取消地方初审后,国家文物局直接受理审批,直接承担相应责任,并进一步明确各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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