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药品、保健食品广告的监督管理,规范药品、保健食品广告发布秩序,严厉打击违法发布药品、保健食品广告行为,依据《广告法》《药品管理法》《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将国家总局及省局监测的2017年1月违法药品、保健食品广告予以公告(见附件)。各地要加强药品、保健食品广告的监督管理,加大对严重违法药品广告品种的抽验力度;对监测到的违法广告应及时移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对严重违法药品广告品种采取暂停销售的行政措施;对严重违法保健食品广告加大曝光力度。2017年1月份,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移送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的违法药品广告605条次,违法保健食品广告122条次。其中,违法情节严重、违法广告频次高的药品、保健食品主要有:一、广西强寿药业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药品“益智康脑丸”,其功能主治为“补肾益脾,健脑生髓。用于脾肾不足,精血亏虚所致健忘头昏,倦怠食少,腰膝酸软”。广告宣称“能针对脑病根源,穿透血脑屏障,强力修复受损的脑组织细胞,恢复脑神经功能……从源头上彻底治疗脑病,治疗效果极为突出。一般患者1-3个周期,头不痛了,不糊涂了等”。二、营养屋(成都)生物医药有限公司(证件持有者)的保健食品“营养屋R钙加维生素D软胶囊”,其批准的保健功能为“需要补充钙和维生素D的成人”。广告宣称“营养屋的钙,配方中钙和维生素D以科学比例进行配比,吸收率更高,补钙更合理等”。三、威海百合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证件持有者)的保健食品“越橘叶黄素天然β-胡萝卜素软胶囊”,其批准的保健功能为“视力易疲劳者”。广告宣称“天然绿色配方,护眼更全面,科学配方使人体吸收利用率更佳……保护眼睛对抗自由基氧化等”。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7年5月8日
为规范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发布秩序,严厉打击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违法广告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广告审查办法》、《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及《保健食品广告审查办法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依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稽查局《关于对严重违法广告依法查处的通知》(食药监稽〔2017〕38号)文件内容,现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监测到的我省2017年1月部分媒体发布的10条违法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予以公告。 全省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依据工作职能,进一步加大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监管力度,重点查处屡查屡犯和进行虚假宣传的违法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并加强对相关品种经营和使用单位药械质量的监督抽验,对发现的问题依法从严查处。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7年5月5日
为规范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发布秩序,严厉打击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违法广告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广告审查办法》、《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及《保健食品广告审查办法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依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稽查局《关于对严重违法广告依法查处的通知》(食药监稽〔2017〕38号)文件内容,现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监测到的我省2017年1月部分媒体发布的10条违法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予以公告。 全省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依据工作职能,进一步加大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监管力度,重点查处屡查屡犯和进行虚假宣传的违法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并加强对相关品种经营和使用单位药械质量的监督抽验,对发现的问题依法从严查处。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7年5月5日
一、起草的目的和依据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合法、合理地规范行使自由裁量权,从行政执法的源头上预防和解决腐败问题的有效措施,依据《行政处罚法》、《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药品和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结合我省实际,我局制定了《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以下简称“《规则》”),从实体规则、程序规则、监督规则三个方面规范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二、主要内容《规则》共分为五章:第一章是总则,明确了《规则》制定的依据,“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定义,《规则》的适用范围和制定的基本原则。第二章是实体规则,从违法行为的实体方面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包括行政处罚应考虑的裁量情节,对从重处罚、一般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不予处罚、情节严重的具体情形和处罚标准。其中对《行政处罚法》、《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药品和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合并规定的从轻或减轻处罚进行了细分,分别规定了从轻处罚和减轻处罚的具体情形,有利于在实际工作中合理应用从轻处罚或减轻处罚。第三章是程序规则,从食药监部门的执法程序方面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包括调查取证程序、陈述申辩程序、听证程序和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对执法文书也提出了具体要求。第四章是监督规则,从食药监系统内部的制度方面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要求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建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制度,上级部门通过案例指导、执法检查等方式加强对下级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监督规范。第五章是附则,规定了《规则》的修订情形、实施日期和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细则的要求。三、几个需要说明的问题(一)关于第六条第(九)项规定第六条第(九)项规定:“违法行为发生在自然灾害、重大活动期间或发生突发公共安全事件时,造成恶劣影响的;” 应从重处罚,保健食品处认为没有该项应删除,因为没有法律依据。本项规定的含义为在自然灾害、重大活动期间或发生突发公共安全事件时,违法行为与自然灾害、重大活动、突发公共安全事件有直接关系,造成恶劣影响,加重自然灾害、重大活动、突发公共安全事件对人民群众相关利益带来的后果的情况。(二)关于处罚标准本规则对各种裁量情形罚款数额的处罚标准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和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保持了一致。各地市目前出台的自由裁量规则中此处罚标准各式各样,有3条修改建议是针对处罚标准提出的,均建议与其所在市的规则保持一致。鉴于各地市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情况制定自身的处罚标准,省局从全省情况出发,与总局规定保持一致更为合理。并从落实“四个最严”的角度出发,提出了“具有本规则第六条规定的两项以上(含两项)从重处罚情形的应当按罚款数额上限顶格处罚”的标准。(三)关于从轻处罚在从轻处罚情形中,《规则》把“当事人主动赔偿因受害人因违法产品而遭受的损失的”情形列入其中,是因为考虑到目前投诉举报的数量较大,因投诉举报问题得不到妥善解决而反复投诉举报、上访、复议等情况较为严重,因此增加此项内容,在当事人主动赔偿因受害人因违法产品而遭受的损失的情况下,在行政处罚中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和《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一条的规定,本《规则》将“已经履行相关法定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涉案产品违法的”列入了减轻处罚的情形。虽然目前医疗器械和化妆品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规定,但是根据食品和药品的立法原意,我们认为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在已经履行相关法定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涉案产品违法的情况下,同理可以免除没收违法产品和非法所得以外的其他处罚。
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事业单位:《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已于2017年5月3日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审查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附件: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7年5月12日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准确适用食品、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化妆品(以下简称“食品药品”)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根据《行政处罚法》、《药品和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时,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对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所享有的自主决定权。第三条 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办理食品药品违法案件,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本规则。第四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处罚法定、公平公正、过罚相当、行政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第二章 实体规则第五条 对当事人违法行为实施的行政处罚,应综合考量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社会影响,给予从重处罚、一般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不予处罚。第六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一)违法行为已造成人员伤亡、较大财产损失等严重危害后果的;被新闻媒体、网络曝光,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实确认,造成较大社会负面影响的;(二)违法行为存在明显的主观故意,明知故犯的;(三)当事人拒绝、逃避监督检查、调查处理;或者采取妨碍、逃避、暴力、威胁或其他不正当手段抗拒、拒不配合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或者伪造、销毁、隐匿有关证据材料的,或者以擅自启封、转移、隐匿、使用、改动、毁损、变卖等方式动用被查封、扣押物品的;(四)涉案产品涉及特殊管理药品、急救药品、注射剂药品、生物制品、血液制品等高风险药品,涉及植入性、介入性等重点监管的医疗器械的;(五)涉案的婴幼儿、孕产妇食品中所需营养成分严重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六)违法行为严重违反食品药品生产工艺规程,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七)当事人被行政执法部门处以罚款以上行政处罚后,自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两年内又因相同或类似违法行为被查处的;其中食品生产经营者一年内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累计受到三次处罚的或者一年内所生产经营食品出现两次以上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且危害人体健康、生命安全的;(八)当事人具有连续违法时间达六个月以上,涉案产品数量较多,涉案产品货值较大,涉案产品全部或绝大部分已销售且拒不召回的等以上情形之一的;(九)违法行为发生在自然灾害、重大活动期间或发生突发公共安全事件时,造成恶劣影响的;(十)当事人胁迫、诱骗他人或者教唆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十一)当事人对举报人、投诉人、证人实施打击报复的;(十二)同一行为违反两个以上不同内容法律规范或者一个法律规范两条以上不同内容法律条款的;(十三)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第七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处罚:(一)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处理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二)属初次违法,无主观恶意且其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三)能够主动改正或者及时中止违法行为,且其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四)违法行为发生在新旧产品标准执行过渡期内的;(五)当事人主动赔偿受害人因违法产品而遭受的损失的;(六)已经履行相关法定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涉案产品违法的;(七)其他可以依法从轻行政处罚的。第八条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减轻处罚:(一)主动及时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三)其他依法减轻行政处罚的。第九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处罚,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二)违法行为结束之日起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三)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第十条 当事人违法行为不具有从重处罚、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等情形,在法定处罚幅度中限依法给予一般处罚。第十一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食品药品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情节严重”处罚:(一)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在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销售明知掺入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食品的;(二)药品生产中非法添加非处方药物成份、使用违法原料生产假药的;恶意减少投料生产药品,造成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药品生产中违法使用辅料,生产的药品为劣药,且造成严重后果的;(三)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食品药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药品,造成严重后果的;(四)食品药品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建立或者未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造成严重后果的;(五)当事人发现其生产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不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不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不主动召回产品,不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六)当事人发现其销售的食品药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不立即停止销售该产品,不通知生产企业或者供应商,不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七)拒绝、逃避监督检查,或者伪造、销毁、隐匿有关证据材料的,或者擅自动用查封、扣押物品,导致涉案食品药品难以追缴、危害难以消除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八)其他属于“情节严重”情形的。本条所称的“造成严重后果”包括但不限于造成人员伤害后果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严重的情形。造成人员伤害后果是指轻伤以上伤害,轻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功能障碍及其他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情形。第十二条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具有从重处罚情形,且同时具有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结合案情综合裁量。第十三条 罚款数额按照以下标准确定:从重处罚为法定处罚幅度中限以上(不含中限)、上限以下,一般处罚为法定处罚幅度的中限,从轻处罚为法定处罚幅度中限以下(不含中限)、下限以上,减轻处罚为法定处罚幅度下限以下(不含下限)。第十四条 具有本规则第六条规定的两项以上(含两项)从重处罚情形的应当按罚款数额上限顶格处罚。第三章 程序规则第十五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案件承办人在违法案件调查取证环节,应当依法、全面、客观收集可能影响行政处罚裁量的证据。案件承办人在提出行政处罚建议时,应当提出行政处罚裁量的理由和依据。第十六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行政处罚裁量过程中,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第十七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举行听证时,案件承办人提出当事人违法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及裁量理由。听证主持人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提出的陈述、申辩和质证意见。第十八条 食品药品违法案件的行政处罚决定应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依法作出合理的裁量。第十九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说明裁量理由。第四章 监督规则第二十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过错责任追究制,建立健全行政处罚裁量监督机制。第二十一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工作实际,建立行政处罚裁量典型案例指导制度。通过开展典型案例分析和实务培训等多种方式,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第二十二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通过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行政处罚案卷评查等方式,对本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应当及时主动纠正。第二十三条 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过程的指导和监督,发现裁量明显不当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变更或者撤销。第五章 附 则第二十四条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幅度等作出新的规定的,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适时进行调整并向社会公布。第二十五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地区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则,已颁布的细则与本规则有冲突的,以此为准。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本规则自2017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一、起草的目的和依据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合法、合理地规范行使自由裁量权,从行政执法的源头上预防和解决腐败问题的有效措施,依据《行政处罚法》、《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药品和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结合我省实际,我局制定了《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以下简称“《规则》”),从实体规则、程序规则、监督规则三个方面规范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二、主要内容《规则》共分为五章:第一章是总则,明确了《规则》制定的依据,“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定义,《规则》的适用范围和制定的基本原则。第二章是实体规则,从违法行为的实体方面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包括行政处罚应考虑的裁量情节,对从重处罚、一般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不予处罚、情节严重的具体情形和处罚标准。其中对《行政处罚法》、《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药品和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合并规定的从轻或减轻处罚进行了细分,分别规定了从轻处罚和减轻处罚的具体情形,有利于在实际工作中合理应用从轻处罚或减轻处罚。第三章是程序规则,从食药监部门的执法程序方面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包括调查取证程序、陈述申辩程序、听证程序和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对执法文书也提出了具体要求。第四章是监督规则,从食药监系统内部的制度方面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要求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建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制度,上级部门通过案例指导、执法检查等方式加强对下级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监督规范。第五章是附则,规定了《规则》的修订情形、实施日期和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细则的要求。三、几个需要说明的问题(一)关于第六条第(九)项规定第六条第(九)项规定:“违法行为发生在自然灾害、重大活动期间或发生突发公共安全事件时,造成恶劣影响的;” 应从重处罚,保健食品处认为没有该项应删除,因为没有法律依据。本项规定的含义为在自然灾害、重大活动期间或发生突发公共安全事件时,违法行为与自然灾害、重大活动、突发公共安全事件有直接关系,造成恶劣影响,加重自然灾害、重大活动、突发公共安全事件对人民群众相关利益带来的后果的情况。(二)关于处罚标准本规则对各种裁量情形罚款数额的处罚标准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和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保持了一致。各地市目前出台的自由裁量规则中此处罚标准各式各样,有3条修改建议是针对处罚标准提出的,均建议与其所在市的规则保持一致。鉴于各地市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情况制定自身的处罚标准,省局从全省情况出发,与总局规定保持一致更为合理。并从落实“四个最严”的角度出发,提出了“具有本规则第六条规定的两项以上(含两项)从重处罚情形的应当按罚款数额上限顶格处罚”的标准。(三)关于从轻处罚在从轻处罚情形中,《规则》把“当事人主动赔偿因受害人因违法产品而遭受的损失的”情形列入其中,是因为考虑到目前投诉举报的数量较大,因投诉举报问题得不到妥善解决而反复投诉举报、上访、复议等情况较为严重,因此增加此项内容,在当事人主动赔偿因受害人因违法产品而遭受的损失的情况下,在行政处罚中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和《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一条的规定,本《规则》将“已经履行相关法定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涉案产品违法的”列入了减轻处罚的情形。虽然目前医疗器械和化妆品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规定,但是根据食品和药品的立法原意,我们认为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在已经履行相关法定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涉案产品违法的情况下,同理可以免除没收违法产品和非法所得以外的其他处罚。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为加强药品、医疗器械和保健食品广告监督管理,严厉打击违法发布广告行为,依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和《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的规定,现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监测涉及我省企业和网站发布的违法药品医疗器械和保健食品广告予以通告(详见附件)。此次通告涉及2家生产企业和4个网站。现将有关情况通告如下:一、“药康网”网站宣传的标识为“复方苯巴比妥溴化钠片”的产品,是吉林省神经精神病医院制药厂生产的处方药,批准文号是国药准字H22025507,广告中宣称“6个月临床观察,96.7%患者语言、运动能力明显提高,有些轻度的患者已基本达到治愈”等内容。二、“百年穆氏熨烫治疗贴官方官网”网站宣传的标识为“烫熨治疗贴”的产品,是武汉健康新天地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医疗器械,批准文号是鄂械注准20152262159,广告中宣称“关节炎贴上就舒服,肩周炎不扎针更轻松,骨质增生肿痛有改善,痛经三个月后疼痛缓解”等内容。三、“润美巢羊胎素口服液官方网站”网站宣传的标识为“红润牌真采口服液”的产品,是中山市美太保健制品有限公司申请的保健食品,批准文号是卫食健字(2002)第0110号,广告中宣称“7天明显感觉精力旺盛,10天缓解女性更年期症状,40天月经周期规律,肢体麻木等症状消除”等内容。四、“人参海狗丸官网”网站宣传的标识为“京仁堂牌人参海狗丸”的产品,是江门市蓬江区京仁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申请的保健食品,批准文号是国食健字G20060186,广告中宣称“7至10天头晕等症状明显改善,1个月扫除阳痿、早泄等性功能障碍烦恼,2个月促进性功能二次发育”等内容。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违法广告的整治力度,对辖区内各类媒体发布的违法药品、医疗器械和保健食品广告,及时移送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广告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并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和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要求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规范药品、医疗器械和保健食品广告发布行为。特此通告。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7年5月3日
为加强药品、医疗器械和保健食品广告监督管理,严厉打击违法发布广告行为,依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和《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的规定,现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监测涉及我省企业和网站发布的违法药品医疗器械和保健食品广告予以通告(详见附件)。此次通告涉及2家生产企业和4个网站。现将有关情况通告如下:一、“药康网”网站宣传的标识为“复方苯巴比妥溴化钠片”的产品,是吉林省神经精神病医院制药厂生产的处方药,批准文号是国药准字H22025507,广告中宣称“6个月临床观察,96.7%患者语言、运动能力明显提高,有些轻度的患者已基本达到治愈”等内容。二、“百年穆氏熨烫治疗贴官方官网”网站宣传的标识为“烫熨治疗贴”的产品,是武汉健康新天地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医疗器械,批准文号是鄂械注准20152262159,广告中宣称“关节炎贴上就舒服,肩周炎不扎针更轻松,骨质增生肿痛有改善,痛经三个月后疼痛缓解”等内容。三、“润美巢羊胎素口服液官方网站”网站宣传的标识为“红润牌真采口服液”的产品,是中山市美太保健制品有限公司申请的保健食品,批准文号是卫食健字(2002)第0110号,广告中宣称“7天明显感觉精力旺盛,10天缓解女性更年期症状,40天月经周期规律,肢体麻木等症状消除”等内容。四、“人参海狗丸官网”网站宣传的标识为“京仁堂牌人参海狗丸”的产品,是江门市蓬江区京仁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申请的保健食品,批准文号是国食健字G20060186,广告中宣称“7至10天头晕等症状明显改善,1个月扫除阳痿、早泄等性功能障碍烦恼,2个月促进性功能二次发育”等内容。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违法广告的整治力度,对辖区内各类媒体发布的违法药品、医疗器械和保健食品广告,及时移送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广告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并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和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要求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规范药品、医疗器械和保健食品广告发布行为。特此通告。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7年5月3日
为加强药品、医疗器械和保健食品广告监督管理,严厉打击违法发布广告行为,依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和《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的规定,现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监测涉及我省企业和网站发布的违法药品医疗器械和保健食品广告予以通告(详见附件)。此次通告涉及2家生产企业和4个网站。现将有关情况通告如下:一、“药康网”网站宣传的标识为“复方苯巴比妥溴化钠片”的产品,是吉林省神经精神病医院制药厂生产的处方药,批准文号是国药准字H22025507,广告中宣称“6个月临床观察,96.7%患者语言、运动能力明显提高,有些轻度的患者已基本达到治愈”等内容。二、“百年穆氏熨烫治疗贴官方官网”网站宣传的标识为“烫熨治疗贴”的产品,是武汉健康新天地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医疗器械,批准文号是鄂械注准20152262159,广告中宣称“关节炎贴上就舒服,肩周炎不扎针更轻松,骨质增生肿痛有改善,痛经三个月后疼痛缓解”等内容。三、“润美巢羊胎素口服液官方网站”网站宣传的标识为“红润牌真采口服液”的产品,是中山市美太保健制品有限公司申请的保健食品,批准文号是卫食健字(2002)第0110号,广告中宣称“7天明显感觉精力旺盛,10天缓解女性更年期症状,40天月经周期规律,肢体麻木等症状消除”等内容。四、“人参海狗丸官网”网站宣传的标识为“京仁堂牌人参海狗丸”的产品,是江门市蓬江区京仁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申请的保健食品,批准文号是国食健字G20060186,广告中宣称“7至10天头晕等症状明显改善,1个月扫除阳痿、早泄等性功能障碍烦恼,2个月促进性功能二次发育”等内容。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违法广告的整治力度,对辖区内各类媒体发布的违法药品、医疗器械和保健食品广告,及时移送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广告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并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和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要求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规范药品、医疗器械和保健食品广告发布行为。特此通告。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7年5月3日
常德德为特医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2017年4月10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稽查局印发了《关于查处利用互联网站发布虚假广告的通知》(食药监稽字〔2017〕31号)。通知指出,你公司“远红外磁疗贴”医疗器械产品在互联网站发布广告违法情节严重。 经我局调查核实,你公司在互联网站(http://www.etddcd.com/aezzt/)发布的“远红外磁疗贴”医疗器械产品广告存在“1-3个疗程基本临床治愈,平衡神经递质,有效率高达89.8%”等严重违法情节。依据《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篡改经批准的医疗器械广告内容进行虚假宣传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该医疗器械广告的发布,撤销该企业该品种的医疗器械广告批准文号,1年内不受理该企业该品种的广告审批申请。因此,我局决定依法撤销你公司有效期内的“远红外磁疗贴”广告审查批准文号湘医械广审(文)第2016080062号;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该医疗器械产品的广告发布,并1年内不受理该品种的广告审批申请。另外,我局将进一步加大对你公司该产品广告监测力度,一经发现你公司仍发布该医疗器械产品违法广告的,将采取暂停销售措施,并依法移送有关部门严肃查处。 特此通知。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7年5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