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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延续办理流程的通告

    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提升行政审批效能,全面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将进一步优化符合条件的化妆品生产企业(以下称:生产企业)《化妆品生产许可证》(以下称:许可证)延续办理流程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适用对象省内依法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且在有效期内的化妆品生产企业。二、适用条件生产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情形:1.上次换证以来,未因违法生产经营化妆品或其他重大违法行为受到药品监管部门行政处罚;2.上次换证以来,未因生产活动或其他违规行为被监管部门通报、约谈、告诫;3.上次换证以来,生产的化妆品在国家、本省或其他省市监督抽检中未被确定为不合格产品;4.仅持有普通化妆品备案凭证,且若受托生产仅生产普通化妆品;5.未持有儿童(含婴幼儿,下同)化妆品批件或备案凭证,且未受托生产儿童化妆品;6.连续停产不超过1年。三、办理程序(一)生产企业向所属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派出机构辖区(以下称省药监局分局)提交《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延续情况确认表》(附件2),省药监局分局应当于许可证有效期届满90个工作日前在确认表上盖章确认。(二)经各分局盖章确认后,企业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90个工作日至30个工作日期间登录“湖北省政务服务网”,按照许可证延续事项办事指南要求网上提交申报资料,企业应对提交资料和作出承诺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企业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审查,并在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换发《化妆品生产许可证》。(三)行政许可电子证书在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电子证书公示平台依法予以公开。四、承诺内容申请人在提出申请前,应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进行全面自查,达到要求的需作出以下承诺:1. 自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以来,以下软硬件条件未发生变化,如有变更已经过批准或备案,没有擅自降低生产条件及质量管理水平:(1)生产场地、环境条件、生产设施设备;(2)与生产的化妆品品种、数量和生产许可项目相适应的技术人员;(3)与生产的化妆品品种、数量相适应,能对生产的化妆品进行检验的检验人员和检验设备;(4)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的管理制度。2. 按照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的公告》(2022年年第1号)要求,已完成厂房设施与设备等硬件条件升级改造,生产条件符合《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要求。3.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依法建立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并保证持续有效运行,实现对化妆品物料采购、生产、检验、贮存、销售和召回等全过程的控制和追溯,确保持续稳定地生产出符合质量安全要求的化妆品。4. 切实落实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严格按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落实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的公告》(2022年第125号)要求,加强管理,诚信自律,杜绝任何虚假、欺骗行为。五、延续需提交的材料(一)《化妆品生产许可申请表》(附件1);(二)许可证正、副本及《营业执照》复印件;(三)原许可事项内容是否有变化的说明材料;(四)《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延续情况确认表(附件2);(五)《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延续承诺书(附件3)。六、事中事后监管措施适用于本通告办理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在省局“行政许可电子证书公示平台”上予以公示,省局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管处和各分局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申请企业所在辖区分局应在公示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生产企业的跟踪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厉查处,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其许可证。(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电子证书公示平台网址:https://zsgs.hubyjj.cn:8096/gspt/pages/index/)七、法律法规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八、通告实施时间及有效期本通告自2024年11月5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2021年7月1日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第6号通告《关于》延续实施“承诺制”的通告》同时废止。特此通告。附件:1.《化妆品生产许可申请表》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延续情况确认表3.《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延续承诺书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4年11月4日(公开属性:主动公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政策公告 湖北省
  • 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开征求《天津市药品生产企业信用评价和分级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 意见的通知

    为加强药品生产安全信用体系建设,推动药品生产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引导依法诚信从业,促进产业健康发展,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修订了《天津市药品生产企业信用评价和分级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各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修改意见与建议,并于2024年12月10日前反馈我局,反馈请注明“《天津市药品生产企业信用评价和分级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反馈意见”字样。联系电话:022-23121156电子邮箱:syjjypjgc@tj.gov.cn附件:《天津市药品生产企业信用评价和分级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2024年11月10日天津市药品生产企业信用评价和分类监管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药品生产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推动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引导依法诚信从业,促进药品生产行业健康发展,根据《药品管理法》、《天津市社会信用条例》 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和《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 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天津市社会信用条例》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药品监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注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以下统称行政相对人)的药品生产信用信息归集、信用等级评定及分级监管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行政相对人生产信用评价及分级监管工作,负责实施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处罚及监督抽验的行政相对人的相关信用信息归集、信用评价及分级监管。第二章 信用信息归集第四条 药品信用信息是指评价行政相对人生产信用状况的信息,包括:主体基础信息、行政许可信息、监督检查信息、产品质量信息、行政处罚信息等。第五条 药品信用信息按照“谁产生,谁录入”的原则,由药品审批、监管等部门记录,并按照规定的时间要求和路径要求进行归集。第六条 药品主体基础信息包括企业名称、类别、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设立登记信息;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等人员姓名等信息。建立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等人员的个人信用记录,记录对其实施的行政处罚、禁业限制和约谈等信息。第七条 行政许可信息包括许可、行政许可变更事项等应当公示的各项相关信息。第八条 监督检查信息包括许可检查、常规检查、有因检查和其他检查,发现问题、整改情况及责任约谈等信息。第九条 产品质量信息包括监督抽检、质量公告信息、召回信息。第十条 行政处罚信息包括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各项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执法依据、案件名称、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处罚事由、做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处罚结果和救济渠道等信息。第十一条 各药品监管办应当建立行政相对人信用档案,按照“一户一档”原则将评价行政相对人信用状况的信息归入档案。第三章 行业信用等级评定标准第十二条 天津市药品生产企业信用等级从高至低分为四级: A 级、B 级、C 级、D 级。评价总分为1000分,1000~850分及以上为A级 、849分~600分为B级 、590分~300分为C级 、290分以下D级。信用等级的评定周期为一年,信用等级的有效期为下一个信用周期,评定结果实施动态管理。第十三条 信用等级采取综合评价模式,由行业信用评价和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构成,占比分别为90%、10%。行业信用评价是依据本办法产生的评价结果;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是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送的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第十四条 参加评价的行政相对人基础分值为1000分,依据评定标准加减分值。第十五条 在一个信用周期内,行政相对人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暂缓评定其信用等级。(一)涉嫌存在违法违规情况,监管部门尚未完成对其实施行政处罚的;(二)取得生产资质不满半年的;(三)无实际上市产品生产行为的;(四)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第四章 行业信用等级评定程序第十六条 信用等级评定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信用等级评定。信用等级的评定周期(以下简称信用周期)为每年评定一次,各药品监管办应当在每年12月份第一周对本年度行政相对人信用等级进行评定,按照信用分级评定标准,依据归集的信用信息,生成评价结果和评价报告。(二)异议申辩告知。向拟确定等级的行政相对人通报拟评定的信用等级、定级依据、陈述申辩途径,并告知自接到通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陈述申辩。(三)信用异议核实。在申辩时限内提出陈述申辩申请的,监管部门应认真调查核实,并根据核实情况及时调整信用信息。(四)信用等级公布。市药监局于每年1月15日前公布上一年度的信用等级评定结果。第十七条 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应按照相关规定推送至天津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第五章 综合评价和分级监管第十八条 依据信用评价结果确定企业的监管类别,按A类(激励措施)、B类(一般监管措施)、C类(重点关注措施)、D类(严格监管措施)实施分类监管。第十九条 对A级的监督管理,采取激励措施,以行政相对人自我管理为主,监督管理为辅。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办理行政许可、备案等事项实施“绿色通道”等便利化服务措施;国家药监局规定的检查频次除外。第二十条 对B级的监督管理,以行政相对人自我管理和监督管理相结合,加强针对性监督检查,开展常规药品抽检。第二十一条 对C级的监督管理,加强监管和重点关注,增加药品抽检,加强飞行检查力度。第二十二条 对D级的监督管理,实施严格监管,对企业法人或负责人进行约谈,约谈记录(包括拒绝约谈或不配合约谈等情况)记入其信用档案,增加其产品抽检频次,加大飞检力度。第二十三条 对于因“存在违法违规情况,监管部门尚未完成对其实施行政处罚的”而暂未定级的行政相对人,待案件办结后,视其信用状况依据本方案实施相应的监管措施;对于其他因其他情形而暂未定级的,应加强对动态了解,并实施B类监管措施。第二十四条 D级的信用等级有效期应与对其实施的惩戒措施期限一致。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在惩戒措施期限内不参加下一次信用等级评定,信用等级保持不变。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按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执行。第二十五条 在一个信用周期内,监管部门发现行政相对人存在严重违法行为,应按照查处结果,及时调整信用等级,并根据调整后的等级实施监管。行政相对人完成信用修复的,不再作为下一年度信用等级评定依据。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3 年 月 日施行,有效期5年。原《天津市药品生产企业信用评价和分类监管暂行办法》废止。附件信用等级评定标准在一个信用周期内,行政相对人存在以下情形的,减相应分数。1.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开展的监督检查中发现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存在不符合要求的缺陷问题,一般缺陷问题每条减10分,主要缺陷问题每条减20分,严重缺陷问题每条减30分。2.存在质量安全隐患被监管部门进行责任约谈或责令改正,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每次减100分。3.实施容缺受理或承诺审批,未能按约定补齐材料或达到法定条件的,每次减100分。4.因违反药品管理法规、规章规定,仅受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处以警告行政处罚的,每次减100分。违法事实成立但依法不予处罚的,或依据《天津市市场监管领域免罚清单》免予处罚的,每次减50分。5.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在国家局及市局组织的有因检查中,行政相对人质量管理体系存在重大问题进行处罚的,减100分。6.行政相对人对上市药品出现的不良反应事件未及时妥善处理并报告的,减50分。7.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抽样检验发生检验不合格的,一个产品一个批次减100分,累加最高不超过200分。8.市级或国家局发现的质量风险隐患产品,经调查后企业存在质量安全隐患或缺陷问题的,一个品种减50分。9.因违反药品管理法规、规章规定,受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处以警告行政处罚以外,“较大数额(10万元)罚款”以下或没收等值违法所得(或非法财物)处罚的,每件减200分。10.因违反药品管理法规、规章规定,受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处以“较大数额(10万元)罚款”以上或没收等值违法所得(或非法财物)处罚的,每次减300分。11.在申请行政许可、备案,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的,每次减600分。12.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减900分。(1)符合“药品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列入情形的;(2)因违反药品管理法律法规,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被撤销许可证、吊销许可证、产品注册证的;(3)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件的;(4)明知药品存在质量安全问题,未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使用的,或未按要求采取召回措施,造成危害后果的;(5)在行政处罚案件查办过程中,伪造或者故意破坏现场,转移、隐匿、伪造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以及拒绝、逃避监督检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擅自动用查封扣押物品的;(6)违反药品管理法律法规,情节严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受到一定期限限制或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活动的;(7)因药品生产违法犯罪行为受到刑事处罚的。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政策公告 天津市
  • 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2024年规范性文件政策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2024年 第12号)

    根据《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 351号)《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开展政策文件清理工作的函》有关要求,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2024年9月30日前制定、仍在使用的29个规范性文件、政策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其中,拟“继续有效”的文件19件;拟“修订”的文件3件;拟“废止和失效”的文件7件。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告(见附件)。附件:1.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4年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2.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4年政策性文件清理目录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4年11月5日附件1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4年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序号文件名称文   号制定时间印发单位处理意见(修订\清理\保留)1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四川省医疗机构制剂研究技术指南(试行版)》的通知川食药监发〔2015〕26号2015年4月17日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留2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四川省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现场核查管理规定》的通知川食药监发〔2015〕27号2015年4月17日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留3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四川省中药饮片标准研究技术指导原则》的公告2017年第40号2017年7月7日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留4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四川省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备案管理实施细则》的公告2019年第7号2019年2月1日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留5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四川省药物临床试验机构日常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川药监发〔2020〕84号2020年5月14日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留6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药品及医疗器械重点园区、重点项目遴选程序》的公告2020年第10号2020年6月18日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留7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四川省公安厅、四川省司法厅、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药物滥用监测管理规定》的通知川药监发〔2020〕145号2020年11月10日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四川省公安厅 四川省司法厅 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保留8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案件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的公告2020年第22号2020年11月30日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和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印发《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适用原则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药监综药注函〔2022〕87号)修订。9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四川省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标准制定工作程序及申报资料要求(试行)》的通告2021年第5号2021年4月26日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留10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四川省中药配方颗粒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川药监发〔2021〕95号2021年10月9日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保留11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四川省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川药监发〔2021〕120号2021年12月22日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留12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四川省第二类医疗器械应急审批程序》的公告2022年第12号2022年7月28日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留13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四川省创新医疗器械审查程序》的公告2022年第16号2022年11月9日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留14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四川省第二类医疗器械优先审批程序》的公告2022年第17号2022年11月9日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留15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落实医疗器械生产报告有关事项的通告2022年第11号2022年11月15日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留16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非临床药学专业技术人员高级职称申报评审基本条件(试行)》的通知川药监发﹝2022﹞110号2022年12月30日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保留17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四川省药品生产许可快速审查审批实施细则(试行)》的公告2023年第5号2023年2月23日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废止18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四川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定点批发企业进入和退出管理办法》的公告2023年第15号2023年10月10日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留19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四川省药品零售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的公告2023年第17号2023年12月20日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留20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药品批发企业检查细则》的公告2023年第18号2023年12月21日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保留21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药品零售连锁总部检查细则》的公告2023年第19号2023年12月21日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保留 附件2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4年政策性文件清理目录序号文件名称文   号制定时间印发单位处理意见(修订\清理\保留)1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药品批发企业换证认证有关事宜的公告2019年第31号2019年8月27日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废止2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支持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措施》的通知川药监发〔2020〕31号2020年2月24日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废止3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医药产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川药监发〔2022〕69号2022年6月21日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废止4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四川省医疗器械快速审评审批办法》的公告公告〔2022〕18号2022年11月9日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废止5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公告〔2022〕19号2022年12月10日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第三十条、三十一条对文件“二、办理条件”(二)2、4进行修订。6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明确药品流通环节创新发展措施有关事项的通知川药监办〔2023〕1号2023年1月3日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废止7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修订《四川省药品生产许可快速审查审批实施细则(试行)》部分条款有关事项的通知川药监发〔2024〕45号2024年5月14日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废止8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做好《药品经营许可证》重新审查发证工作的通知川药监办〔2024〕59号2024年5月16日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对第二条第(一)款进行修改。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政策公告 四川省
  • 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修改《关于做好<药品经营许可证>重新审查发证工作的通知》部分内容的通知

    各市(州)市场监管局,省药监局有关处室、各检查分局、有关直属单位:    根据《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开展政策文件清理工作的函》《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2024年规范性文件政策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要求,四川省药监局决定修改《关于做好重新审查发证工作的通知》(川药监办〔2024〕59号)部分内容,将第二条第(一)款修改为“(一)药品批发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申请重新审查发证的,按照《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办理”。                             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24年11月7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政策公告 企业 四川省
  • 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哨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地(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局机关各处、所属事业单位:为提升我区药品不良反应监测评价水平,推进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哨点体系建设,规范和加强哨点的认定和管理。现将《西藏自治区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哨点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附件:《西藏自治区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哨点管理办法》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2024年10月21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政策公告 西藏自治区
  •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组织开展生物制品分段生产需求调查的通知

    各相关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研制机构:根据《国家药监局关于印发生物制品分段生产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国药监药管〔2024〕24号)相关要求,现组织我市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和药品研制机构开展生物制品分段生产需求调查。具体内容如下:一、调查时间2024年11月8日至2024年11月30日。二、调查内容拟申报生物制品分段生产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和药品研制机构名称、品种名称等,详见附件。三、申报要求拟开展生物制品分段生产的企业和品种应满足国家药监局生物制品分段生产试点工作方案相关要求:(一)试点企业试点品种的持有人应当具备试点品种的自主研发、质量管理、风险防控和责任赔偿能力,持有人及分段生产的相关受托生产企业应当执行统一的质量管理体系。参加试点工作的受托生产企业应当具备完善的药品质量保证体系,具有三年以上生物制品商业化生产经验。(二)试点品种试点品种原则上应当为创新生物制品、临床急需生物制品或者国家药监局规定的其他生物制品,包括多联多价疫苗、抗体类生物制品、抗体偶联类生物制品、胰高血糖素样肽-1类生物制品以及胰岛素类生物制品等。四、其他要求(一)请拟开展生物制品分段生产的持有人和药品研制机构认真学习国家药监局生物制品分段生产试点工作方案,方案详见国家药监局网站(https://www.nmpa.gov.cn/xxgk/fgwj/gzwj/gzwjyp/20241022112249149.html)。(二)请拟开展生物制品分段生产的持有人和药品研制机构填写“生物制品分段生产需求调查表”(见附件),并于2024年11月30日前上报。(三)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请按时将调查表报所在分局和市药监局药品生产处。药品生产处联系人:刘琨,联系电话:55526926。(四)药品研制机构请按时将调查表报市药监局药品注册处。药品注册处联系人:马书章,联系电话:55526917。特此通知。附件:生物制品分段生产需求调查表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2024年11月8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政策公告 企业 北京市
  • 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再次优化药品上市变更管理工作的通告 2024年 第40期

    为落实《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落实药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提高监管效能,强化风险管理,结合药品上市后变更监管责任和我区工作实际,我局对《进一步优化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工作的通告》进行修订及再次优化,现就优化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工作有关事宜通告如下:一、支持企业申请前置注册检验对申请人提出的药品上市后变更属重大变更的,涉及需进行质量标准复核和样品检验工作,支持企业申请前置注册检验。二、支持企业申请前置说明书、包装标签变更备案对申请人提出的药品上市后变更申请涉及变更后产品上市的药品说明书备案、包装标签变更备案事项,可同步提交相关备案申请。三、支持企业申请多种现场检查事项合并办理对申请人提出的药品上市后变更申请可能涉及的药品生产许可、生产地址变更、药品注册批件审批结论事项、变更生产范围、GMP符合性检查等需现场检查的事项,申请人可提出合并办理。申请人应按照《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办法》及相关上市后变更技术指导原则要求,完成相关品种的研究,在政务服务窗口提交合并办理相关事项的申请,政务服务窗口将相关申请事项流转自治区食品药品审评查验中心(以下简称“审评查验中心”),审评查验中心依据具体情况制定现场检查方案,优化整合动态检查,压减检查时限,完成后分别向局药品生产监管处、行政审批与注册管理处提交现场核查报告和相关审评资料,相关处室依职能完成相关申请事项的审批及备案。四、支持企业科学开展药品变更前后质量对比研究对申请人提出的药品上市后变更申请可能涉及药品注册批件审批结论事项导致相关变更前后药品质量对比研究缺乏对照样品的情况,支持申请人选择相关原研产品、仿制药参比制剂、市售同品种等为对照样品开展质量对比研究。五、支持有效期变更备案药品上市后延长有效期,可提供药品新注册、补充申请、仿制药一致性评价时该品种上市许可批准的稳定性研究方案及数据,提交基于商业生产规模同批次累积的稳定性研究数据进行延长有效期的备案申请。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2024年11月7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政策公告 企业 广西壮族自治区
  • 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药品现代物流指导意见》的通知(湘药监发〔2024〕21号)

    各市州市场监督管理局,药品经营企业:为推动湖南省药品现代物流规范化建设,促进药品经营企业现代化、规模化、规范化高质量发展,统一全省新开办药品批发企业和第三方药品现代物流企业标准和要求,提升药品流通行业整体水平,现印发《湖南省药品现代物流指导意见》,请认真遵照执行。附件:湖南省药品现代物流指导意见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4年11月6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附件:湖南省药品现代物流指导意见.docx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政策公告 湖南省
  • 辽宁省出台关于加强跨区域跨层级药品监管协同的实施意见

    为强化全省药品监管部门药品(含医疗器械、化妆品,下同)全生命周期质量监管协同,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近日,省药监局和省市场监管局联合印发《关于加强跨区域跨层级药品监管协同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实施意见》重点围绕以下四方面内容,提出25项具体工作任务。一是加强临床试验、跨层级注册、跨区域委托生产、重点产品、网络销售、异地设库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监管协作配合,完善跨区域监管协作机制。二是推行合并检查执法,加强零售连锁企业检查执法协同,推进案件查办有序衔接,完善重大复杂案件办理协同机制。三是健全信息技术支撑,推动实现监管执法信息共享交换,运用信息化手段强化网络销售监管,推进与信息技术发展相适应的监管手段创新,提升智慧监管能力。四是加快监管质量管理体系建设,加强基层监管能力建设统筹规划,统筹监管人才队伍教育培训,鼓励省际加强监管交流协作,加强监管协同组织实施。《实施意见》的实施,有利于推动药品监管体系和监管能力现代化进程,推进药品安全风险实质性化解,有利于法治化营商环境持续优化。下一步,省药监局将按照《实施意见》规定,牵头抓好落实,指导全省各级药品监管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实施意见》要求,重点针对跨区域跨层级、管理难度大、风险隐患突出的监管事项,实施条块结合、区域联动,进一步强化药品质量安全监管,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政策公告 辽宁省
  • 关于征求《广西专门提供医疗器械运输贮存服务的企业质量管理规定》修改意见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广西区内专门提供医疗器械运输贮存服务企业的质量管理,确保医疗器械在运输贮存过程中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根据医疗器械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要求,我局组织对《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推动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贮存配送服务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桂药监规〔2019〕1号)进行修订,根据前期的征求意见修改并形成《广西专门提供医疗器械运输贮存服务的企业质量管理规定》。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对新修订的《广西专门提供医疗器械运输贮存服务的企业质量管理规定》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内容,提出修改意见建议,并于2024年11月15日前反馈。电子版请发送邮箱:qx@yjj.gxzf.gov.cn。信函请邮寄至: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云景路3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器械监管处。附件:广西专门提供医疗器械运输贮存服务的企业质量管理规定(2024年修订版)(征求意见稿).docx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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