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祥悦医药有限公司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存在质量安全隐患,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对该企业采取了暂停销售药品的风险控制措施。现该企业已按要求进行了整改,通过现场复查,基本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决定解除暂停销售药品的风险控制措施。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3年9月18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为全力做好杭州亚运会和亚残运会期间含兴奋剂药品安全监管工作,严防药品质量安全风险,宿松县市场监管局开展含兴奋剂药品经营专项检查。此次专项检查以零售药店为重点对象,重点检查是否存在销售胰岛素以外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的情形,购销渠道是否合法、账票货款是否一致;是否凭处方销售胰岛素、销售处方药时执业药师或其他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是否进行处方审核及药学服务;相关冷链品种储存、运输中的温湿度记录是否符合规定,冷链药品交接单填写是否完整;是否存在不凭处方销售含兴奋剂药品的单方制剂行为等。检查中,执法人员要求药品经营单位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增强守法意识,提高药品安全意识。截至9月13日,宿松县市场监管局共出动执法人员90人次,检查药品经营使用单位52家次,暂未发现含兴奋剂药品经营违法违规行为。下一步,宿松县市场监管局着力夯实属地监管责任,将始终保持打击非法经营含兴奋剂药品行为的高压态势,及时消除药品质量安全风险隐患,防止危害事件产生。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为贯彻落实国家药监局、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四部门发布的《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公告(2022年第22号),近日,省药监局联合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局和省中医药管理局四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贯彻落实〈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推动我省《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简称“GAP”)有序实施,助推我省中医药综合改革示范区建设,实现中药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立足我省中药产业实际,坚持中药传承创新发展,引导中药(材)生产企业以优化品种、提升品质、打造品牌为目标,积极实施《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进一步健全中药材质量管理体系,加快促进中药材种业发展,大力推进中药材规范种植,提升科学监管水平,全面提升赣产道地特色中药材核心竞争力,推动中药产业高质量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下一步,我局将联合相关部门,依托我省中药材GAP专家工作组技术指导作用,加强对申报GAP示范建设单位的筛选和跟踪指导,促进我省中药材供给质量与水平全面提升。(省局中药监管处供稿)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目录案例一:黄某霖等生产、销售假药案——使用辣椒油等非药品生产黄道益活络油等药品案例二:闫某销售伪劣产品案——将四价人乳头瘤病毒疫苗拆分后销售给受种者案例三:张某松等生产、销售假药案——用“冻干粉”假冒肉毒素销售案例四:杨某鱼、蔡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非法收购、销售医保骗保药品案例五:未某等生产、销售假药案——将消毒产品冒充药品销售案例一:黄某霖等生产、销售假药案——使用辣椒油等非药品生产黄道益活络油等药品简要案情2019年12月起,被告人黄某霖通过网络从广东、江苏等地购买生产设备及药水、空瓶、瓶盖、标签等原材料,雇佣卢某荣、柯某来、章某辉、章某花、林某娟(均另案处理)等人在福建省莆田市使用辣椒油、热感剂等非药品灌装生产假冒黄道益活络油、双飞人药水、无比滴液体,后通过电商平台以明显低于正品的价格销售牟利,销售金额共计639万余元,获利40余万元。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被告人柯某云明知被告人黄某霖生产、销售假药,仍与黄某霖共同灌装、贴标、包装黄道益活络油,用自己的身份信息注册网店并负责客服工作,提供自己身份信息注册的支付宝账号用于黄某霖购买原料以及销售假药收款,销售金额共计308万余元。经莆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涉案黄道益活络油、双飞人药水、无比滴(港版)、液体无比滴S2a(日版)、液体无比滴婴儿(儿童版)5个涉案产品均为假药。裁判结果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霖、柯某云生产、销售假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柯某云在与黄某霖的共同犯罪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系从犯,结合其情节和作用,依法予以减轻处罚。黄某霖、柯某云均认罪认罚。据此,以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被告人黄某霖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一百万元;判处被告人柯某云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典型意义互联网为人民群众购药提供了便利,同时也给药品监管和打击危害药品安全违法犯罪带来了新的挑战。违法犯罪分子通过互联网能够更容易地购买制售假药的设备、原材料,销售渠道也更加便捷,假药加工网点往往设置在出租屋等隐蔽场所,增加了监管和打击难度。被告人灌装假药后通过网店销售,在一年半的时间内销售金额即达639万余元,严重扰乱了药品监管秩序,危害人民群众用药安全,应依法严惩。本案也提醒广大消费者,要从正规的网络交易平台购买药品,以确保用药安全。案例二:闫某销售伪劣产品案——将四价人乳头瘤病毒疫苗拆分后销售给受种者简要案情2020年4月至2021年5月,被告人闫某任吉林省敦化市某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计划免疫科科长,负责四价人乳头瘤病毒疫苗(俗称四价宫颈癌疫苗)的销售、接种和管理工作。闫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将由其本人负责销售、接种的450支四价人乳头瘤病毒疫苗(只能供给150名受种者受种,每名受种者受种3支、每支0.5毫升)以抽取原液的方式,将1支足量疫苗拆分成2支至4支疫苗,拆分后的疫苗每支约0.1毫升。之后,闫某以每人2448元的价格将拆分后的四价人乳头瘤病毒疫苗销售给306名受种者,销售金额共计74万余元。闫某将非法收取的疫苗款用于偿还贷款及日常花销。案发后,闫某上缴违法所得70余万元。裁判结果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闫某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将四价人乳头瘤病毒疫苗进行拆分,以不合格疫苗冒充合格疫苗销售给受种者,销售金额达74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闫某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并主动上缴部分违法所得。据此,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被告人闫某有期徒刑八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典型意义宫颈癌是严重威胁女性健康的恶性肿瘤,适龄女性接种人乳头瘤病毒疫苗是预防宫颈癌的有效措施,能够有效降低宫颈癌及癌前病变的发生率。人乳头瘤病毒疫苗属于非免疫规划疫苗,在我国尚未纳入国家免疫规划或医疗保险覆盖范围,按照自费自愿的原则接种。随着人民群众健康意识的提升,越来越多的适龄女性开始主动接种人乳头瘤病毒疫苗,一度造成市场上高价人乳头瘤病毒疫苗供不应求的现象。一些不法分子为牟取非法利益,生产、销售伪劣人乳头瘤病毒疫苗,严重影响疫苗的接种效果和人民群众的用药安全,必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案例三:张某松等生产、销售假药案——用“冻干粉”假冒肉毒素销售简要案情2016年11月至2017年1月,被告人张某松、张某林兄弟二人为非法获利,在广东省广州市将购买的裸瓶“冻干粉”改换包装后假冒不同品牌肉毒素(注射用A型肉毒毒素),以每支15元的价格多次向袁某兰(另案处理)等人销售共计13 060支。案发后,公安机关从二被告人处扣押涉案产品共计25 090支。经查,二被告人生产、销售金额共计57万余元。经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检验,涉案产品均未检出A型肉毒毒素成分。裁判结果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松、张某林违反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假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据此,以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松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万元;判处被告人张某林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典型意义近年来,医疗美容行业蓬勃发展,有效满足了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但随之也产生了虚假宣传、非法行医、假货频现等一系列行业乱象。注射用A型肉毒毒素,俗称“瘦脸针”,属于注射剂药品,也属于医疗用毒性药品,是国家实施特殊管理的药品。注射用A型肉毒毒素具有较好的除皱效果,在医疗美容行业中被广泛应用,同时也成为不法分子制假售假的重点目标。本案被告人用“冻干粉”冒充不同国家、不同品牌的注射用A型肉毒毒素,经检验,涉案产品均未检出A型肉毒毒素成分,应认定为假药。本案提醒广大消费者要在正规医疗美容机构进行医美服务,避免给自己造成不必要的伤害。案例四:杨某鱼、蔡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非法收购、销售医保骗保药品简要案情2017年至2020年12月,被告人杨某鱼为谋取利益,向被告人蔡某、特病病人黄某某等低价收购利用医保骗保购买的百令胶囊、开同复方α-酮酸片、尿毒清颗粒等特病药品,后加价出售给重庆市某医药有限公司的蒋某某。杨某鱼收售药品金额共计2 400万余元,非法获利70万元。2019年11月至2020年12月,被告人蔡某为谋取利益,向特病病人唐某某、赵某、黄某某等十余人低价收购利用医保骗保购买的百令胶囊、开同复方α-酮酸片、尿毒清颗粒等特病药品后,加价出售给被告人杨某鱼。蔡某收售药品金额共计900万余元,非法获利20万元。裁判结果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鱼、蔡某明知系利用医保骗保的药品而非法收购、销售,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杨某鱼、蔡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据此,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杨某鱼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四十万元;判处被告人蔡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典型意义医保基金是人民群众的“救命钱”,事关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但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国家的惠民政策,明知是医保骗保购买的药品,从医保骗保者手中低价收购,加价贩卖,牟取非法利益。部分不法分子甚至指使、教唆、授意他人利用医保骗保购买药品,加价贩卖。一些“中间商”长时间从事前述犯罪活动,形成“灰色”产业链,严重扰乱国家药品监管秩序,危害医保基金的正常运行,对医疗资源的科学、合理利用,对相关病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极大损害。严厉打击医保骗保犯罪,斩断犯罪分子伸向医保基金的黑手,为国家医保基金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护,责任重大,意义深远。案例五:未某等生产、销售假药案——将消毒产品冒充药品销售简要案情2019年1月至2021年5月,被告人未某、桑某全、袁某文共同出资成立杨马湖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的情况下,在河南省鹤壁市租赁厂房生产牙科类药品。三被告人按照配方(水、亮蓝素、冰片、薄荷香精、酒精、发泡剂)调制含漱液,并将药品“浓替硝唑含漱液”的名称、适用症、药理作用、用法用量、作用类别(明确标明“口腔科类非处方药品”)等信息标识在其生产的“天天™浓替硝唑含漱液”内外包装及说明书上,使用编造的“豫卫消证字(2017)第0158号”卫生许可证号和已注销的“天驰生物科技(濮阳)有限公司”及该公司地址作为厂名、厂址。涉案含漱液通过网店被销往安徽等全国各地,销售金额共计49万余元。经安徽省芜湖市食品药品检验中心检验,涉案含漱液中不含药品成分;经芜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涉案含漱液属于“非药品冒充药品”,系假药。裁判结果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未某、桑某全、袁某文生产、销售假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袁某文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未某、桑某全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三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据此,以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被告人未某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四万元;判处被告人桑某全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三万元;判处被告人袁某文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三万元。典型意义消毒产品与药品有严格的区别,消毒产品不是药品,没有治疗疾病的作用。《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消毒产品的标签(含说明书)和宣传内容必须真实,不得出现或暗示对疾病的治疗效果。目前,市场上有不法分子用消毒产品冒充药品,宣称有治疗效果,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甚至有不法分子在非消毒产品上擅自标识“消字号”,以消毒产品名义宣传疗效,冒充药品,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广大消费者购买药品,要注意审查药品的名称、药品生产批准文号及说明书等材料,对没有药品生产批准文号,或者药品名称及说明书反映的产品功能与批准文号不符的,要谨慎购买和使用。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日前,为鼓励、规范全省药品监管领域行政指导,保护和增进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省局印发《安徽省药品监管领域行政指导规则》(以下简称《行政指导规则》),在全国药品监管系统率先建立涵盖行政审批、日常监管、案件查办等整个药品监管环节的行政指导机制。《行政指导规则》主要规定了行政指导含义、实施原则、适用情形、与行政处理的关系、实施管辖与职责分工、行政相对人权利、实施总体要求和具体要求、实施行政指导时的义务、重点行政指导的实施、实施形式、终止、激励等内容。在内容上注重全程兼顾、突出重点,明确行政指导涵盖整个药品监管环节,积极响应企业呼声,有利于医药企业提升合法合规水平,激发企业活力和创造力。同时,突出重点行政指导,明确规定药品监管部门全程跟踪本省创新药、改良型新药、首仿药、古代经典名方中药复方制剂和创新医疗器械、临床急需医疗器械、高端医疗装备等重点品种和重点项目进度,提前介入,主动服务,促进我省医药创新产品上市。《行政指导规则》注重操作性,适应基层药品监管执法实践,对行政指导的方式不做理论上的一一列举,仅规定行政指导的四种主要适用情形,在实际工作中的指点指引、说理释惑、辅导帮助、劝告预警、建议意见、行为引导等非强制性措施,都属于行政指导方式,保证行政指导实施的可操作性、实用性。同时,为避免弱化药品监管,明确规定监管部门发现行政相对人有违法违规行为且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理的,不得以行政指导代替行政处理。《行政指导规则》以为行政相对人提供方便快捷的行政指导、不增加一线监管人员负担为目标,明确规定实施行政指导可以采取口头或者电话、短信、电子邮件、发放材料等简易形式,也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对采取书面形式的行政指导,仅规定应当经单位负责人同意,确保行政指导贴近实际、简便高效。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为进一步加强化妆品监管队伍能力建设,提升我区化妆品生产企业、注册(备案)人化妆品质量安全管理水平,2023年9月12日至13日,自治区药监局通过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组织召开了全区化妆品业务知识培训班。各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化妆品监管相关工作人员以及全区化妆品生产企业、注册(备案)人法人、质量安全负责人等共计80余人参加了培训。本次培训主要包括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制度解析、化妆品备案及标签管理常见问题分析、《化妆品网络经营监督管理办法》重点内容解读、化妆品安全评估导则要点介绍及案例分析、化妆品备案人/注册人企业质量管理体系搭建规划等内容。培训邀请相关经验专家和我局相关技术人员授课,内容丰富、指导性和操作性强,以案例解析的形式,重点介绍了化妆品违法违规情形和相应的法律责任。通过此次培训,参训人员的化妆品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水平得到进一步提高,参训人员一致表示获益匪浅,培训达到预期效果。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自全省药品安全巩固提升行动开展以来,全省药监系统以“零容忍”态度,在药械妆领域全面开展风险排查,严厉打击药品违法违规行为,持续净化市场环境,切实解决人民群众身边的用药安全问题。强化风险排查。省州县三级联动,强化监督检查,通过经营环节州(市)交互检查、生产环节专项检查、使用环节联合检查等方式,全面排查风险,消除隐患。在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发现缺陷项目230多项,对3家企业采取暂停生产经营活动的风险防控措施,并对其严重违反GMP行为立案调查;注销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1家,注销生产备案证1家;对2家涉嫌生产销售劣药的企业立案调查。在药店,发现问题缺陷项154条,均交由属地局组织核查处置,属地局共下达责令整改29份,警告5份,注销连锁总部《药品经营许可证》1家,零售药店《药品经营许可证》1家。医疗器械经营使用环节,共检查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4494家,排查出风险隐患111条,约谈企业40家,责令整改147家,及时消除安全风险隐患。强化执法办案。加大与公安机关的协作沟通力度,强化行刑衔接,保持高压态势,持续加大案件查办力度,严厉打击药品违法违规行为。截至8月底,全省共查办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案件114起,涉案货值金额60余万元,罚没款270余万元。其中,涉药案件42起,涉械案件25起,涉妆案件47起。为持续发挥典型案例警示作用,引导生产经营者持续合规,省药监局将于近期陆续对西宁市东川工业园区某大药房销售过期药品、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案、西宁市城中区某社区卫生服务站使用过期劣药案、青海省某酒店用品有限公司未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生产化妆品案、青海某工贸有限公司未经许可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案、海西州格尔木某造型美容美发店使用未经备案的化妆品案等案件向社会分批通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9月12日,恩施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州城某超市对化妆品进行监督检查和抽检。据悉,为切实保障公众用妆安全和消费者合法权益,6月开始,恩施市市场监管局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化妆品专项监督检查和抽样送检工作。以化妆品专营店、商场超市化妆品专柜、化妆品批发企业、生活美容院、零售药店等为重点检查对象,查看产品来源、产品标签标识、产品质量以及储存条件是否符合要求,督促相关单位严格落实索证索票制度、台账管理等制度,严厉打击和查处化妆品领域违法行为。针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供货凭证不齐全、台账记录不规范等问题,责令立即整改。截至目前,共检查化妆品批发经营使用单位80家,抽样12个批次,立案调查4起,责令整改11家。下一步,该局将继续加强化妆品经营行业和使用单位监管,进一步规范化妆品经营使用市场秩序。市场监管部门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买化妆品时,一定要注意商家的经营资质,仔细检查产品包装是否有中文标签,标签上是否注明产品名称、厂名、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号、批准或备案文号,标签或产品上是否注明生产日期和有效使用期限。(信息来源:恩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为进一步消除药品安全隐患,提升药械监管效能,全方位筑牢药品安全底线,扬州市市场监管局今年开展一系列药品安全专项检查整治活动,巩固扬州药品安全成果。一、药品零售和使用专项检查今年,扬州市市场监管局印发《2023年扬州市药品零售和使用专项检查实施方案》,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为期6个月的药品零售和使用专项检查。聚焦重点部位,以问题为导向。重点关注药品购进渠道、储存管理、处方药销售和使用质量安全管理等重点环节,督促药品零售企业、医疗机构严格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对质量管理体系、设施设备、计算机系统、购销行为、票据管理以及药品网络零售行为等进行深入检查,进一步规范药品流通秩序,有效防控和化解质量安全风险,切实守牢药品安全底线。强化协同联动,压实主体责任。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将本次专项检查与完成年度监督检查任务、开展稳价保质专项行动等有机结合,采取多种有效措施,压实企业主体责任。通过跨区域交叉检查,着力解决共性问题和突出问题,同时加强与公安、医保、卫生健康等部门的协调配合,进一步形成监管合力,巩固企业自律、政府监管、社会协同的工作格局。二、高温季节冷藏药品专项检查为有效防控和化解夏季高温对药品质量安全带来的安全风险和隐患,扬州市市场监管局部署冷藏药品专项检查,组织执法人员联合扬州电视台记者对有经营冷藏药品的药品零售企业开展突击检查。重点检查:药品零售企业是否具备冷藏药品经营资质;是否配备符合要求的温湿度监测和温度调控设施设备;冷藏药品到货时,是否对其在途温度记录进行检查或记录等;冷藏药品的进销存数据是否与药品监管系统相一致等。截止目前,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已检查相关药店60多家,检查中发现个别单位存在主体责任意识不强、药品储存周围环境较差、温湿度监测设备不符合要求、未设置“三色”区域、未对药品管理制度及时修订等情况,对发现的问题责令企业及时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形成闭环。三、打击医保“回流药”专项整治行动医保“回流药”是指用医保、农合等形式从医院或药店购买药品,然后销售给非法回收的人,再次销售给药店、诊所,而后销售给顾客的药品。在药品流通过程中,回流药品脱离了药品储存必要的温度、湿度控制,药品质量难以有效保证,甚至可能被不法分子在回收再销售过程中掺杂假药,给百姓用药带来极大安全隐患。近期,扬州市市场监管局深入开展打击医保“回流药”专项整治行动,突出行为、区域、领域三个重点,以违法购销医保“回流药”为整治重点,以城乡接合部、农村地区、医疗机构周边、产业园区为重点区域,以药品零售企业和个体诊所为重点单位,围绕医保高值药品、贵细中药饮片、抗癌药以及家庭常用药品(特别是降糖、降压、心脑血管类)、集采中选药品等为重点品种,着重检查和规范药品购销渠道,严厉打击医保“回流药”违法违规行为。各级药品监管部门按照“四个最严”要求,着重检查和规范药品购销渠道,以检查促监管,以检查促规范。发现购药渠道不正规、非法收购销售医保骗保药品等行为,加强与医保、公安、卫生健康等部门协调配合和行刑衔接,严厉查处药品零售和使用单位违法购销医保“回流药”行为,依法及时公开处罚信息,形成有效震慑。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建立大要案提前介入、行刑衔接及市公安局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警务联络室联合署办公工作机制,确保了公安机关对大要案提前介入,对涉嫌刑事犯罪的案件第一时间移送、第一时间立案侦查,共同织密打击药品安全违法犯罪新防线。一、密切协作配合,全面实现案件查办无缝衔接六盘水市市场监管局与公安机关、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建立密切的日常联络工作机制,相继出台《六盘水市食品药品安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制度》《六盘水市联合打击食品药品违法犯罪工作机制》《六盘水市食品药品安全大要案提前介入机制》等制度,明确市场监管部门可商请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相继建立起大要案提前介入、公安机关驻市场监管部门办公等机制,进一步探索推进药品安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坚持线索会商联办,对发现的案件线索,共同进行筛选、摸排和调查。同时,市市场监管局与市公安局联合成立打击食品药品违法犯罪行刑衔接工作机制领导小组,市市场监管局主要领导担任组长、市公安局和市市场监管局分管领导为副组长,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相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确保对涉刑案件第一时间移送、第一时间立案侦查。如2023年6月初,六盘水市市场监管局在办理一起涉嫌生产销售假药案件过程中,因案情重大,六盘水市市场监管局依据建立的大案要案提前介入机制,发函邀请六盘水市公安局提前介入,市场监管部门、公安机关各司其职、合力查办,第一时间查封涉案产品和加工场所,涉案货值金额30余万元,控制涉嫌刑事犯罪嫌疑人1人,有效防范涉案物品被转移及流入市场风险。该案例快速移送、快速立案侦查,为今后全市联合打击食品违法犯罪提供“可复制”“可借鉴”的无缝行刑衔接六盘水食品安全监管模式。2022年以来,全市市场监管系统共办理“两品一械”违法案件376件(其中:办理50万元以上案件2件,20-50万元案件2件,5-20万元案件3件),罚没款430.84万元,移送公安机关涉刑药品案件20件。开展执法抽样药品21批次,出具药品认定意见24件,认定假药20个,认定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药品2个。二、强化执法联动,充分发挥违法犯罪打击合力建立六盘水市公安局常驻六盘水市市场监管局办公机制,充分发挥公安机关派驻市场监管部门警务办公机制效能作用,强化线索摸排、强力破案攻坚,严厉打击危害药品安全违法犯罪。2022年10月31日,六盘水市公安局驻六盘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警务联络办公室正式揭牌成立,警务联络室由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各派驻2名办案经验丰富的执法人员组成,履行打击食品违法犯罪工作的日常沟通、分析研判、联席会议、案件办理、业务培训和宣传教育等工作职责,推动行政部门与司法部门在紧密配合方面发生质的提升,进一步强化跨部门执法联动,促进我市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建立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市场监管部门联合办公会商机制,极力破解行刑衔接瓶颈,合力提升大案要案快速立案、快速侦查、快速诉讼、快速判决工作效率,共同织密打击药品等市场监管领域违法犯罪防线。截至目前,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和市场监管部门共召开行刑衔接联席会议30余次,开展联合执法检查50余次,联合公安机关共侦办药品安全领域刑事案件65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41人。检察机关受理审查起诉危害药品安全犯罪案件2件4人,法院判决危害药品安全犯罪2件4人。三、加强共享互通,有效提升执法办案能力水平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构建食品犯罪人员信息库、黑名单人员信息库、药品类企业及从业人员信息库“三库”信息共享机制,有效提升打击药品违法犯罪效能。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市森林公安局联合开展线索发现、辨识甄别、现场查处、追诉标准、案件移送和办理程序等方面业务知识的培训,交流预防和打击食药安全违法犯罪的经验,提高预防和打击能力。同时实行相互通报案件,共同开展宣传,公布一批违法犯罪典型案件,形成部门联合打击食品药品违法犯罪震慑效应。2022年以来,共举办药品业务知识培训班3期,培训执法人员300人次,组织开展假冒伪劣药品销毁活动5起,货值金额300万余元。上报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典型案例15件,采用2件,市级发布药品安全专项整治“两品一械”典型案例2件,发布典型案例12件。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