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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0月21日起,江西省化妆品生产许可政务服务事项采用新系统申请、办理。
10月25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官网上发布《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要点及判定原则》(以下简称《检查要点及判定原则》)的公告(2022年第90号),公告附件为《检查要点及判定原则》原文,于2022年12月1日正式实施,并就判定结果作出规定。小编认为,对于企业及从业人员来说,《检查要点及判定原则》更符合企业需求。因为《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等
近段时间,和化妆品备案相关的微信群又炸锅了!笔者注意到化妆品标签标注“总经销商、经销商”问题,再次浮出水面。事情源于一则短信: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到12345热线平台转来的“广州备案,标签标注总经销被驳回”的咨询,并对其回复到,“经销商、总经销等表明产品经营方的名词,不会引起消费者误解,可以标注。刚看到此消息,很是诧异。毕竟标注“经销商”之前备案被退回,如今一则短信,还是广东省局的回复,为什么没
近些年,“飞检”这个词已经逐渐被企业所熟知。笔者多年的从业经历,在质量管理的熔炉里历练摸爬滚打,一直想把药监部门检查的一些体会和企业的同行们交流交流。随着化妆品行业新规的落地,国家监管层面从事前监管向事后监管的重心进行转移,从政策法规上夯实企业主体责任,并不断加强监管力度,引起了绝大多数企业的关注和重视。前段时间,从不同渠道获得一些飞检以及监管部门监督检查的讯息,看完检查结果后,不免有些忧虑和感触
A公司在未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与某科技有限公司B签订了护肤品开发技术服务合同,并于2020年6月为其生产标示商标“FXXXXXXXX”的可溶性丝素蛋白块(5ml西林瓶装)10万瓶,货值金额35万元,违法所得30万元。被举报后,A公司主动召回全部产品,全额退回货款,并中止了生产行为。其间,办案机构对涉案产品进行了监督抽检,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显示,所检项目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
在《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中,对化妆品生产许可项目新增加了一个生产单元,即皂基单元。那么,什么产品属于皂基单元呢?一起来看看。
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企业都了解,生产用水需每年外检,取得检验机构出具的卫生质量检测报告,新规对于生产用水的描述做了改动,那么,新规下还需要每年外检吗?
凡是以市场销售为目的的进口普通化妆品,都需要到国家药监局备案,否则就无法正常通关,也无法在中国大陆市场销售。那么,进口化妆品备案的流程是怎么样的?我们一起来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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