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局令第24号)关于生产日期的表示方式没有明确规定,参考第二十三条 药品标签中的有效期应当按照年、月、日的顺序标注,年份用四位数字表示,月、日用两位数表示。其具体标注格式为“有效期至XXXX年XX月”或者“有效期至XXXX年XX月XX日”;也可以用数字和其他符号表示为“有效期至XXXX.XX.”或者“有效期至XXXX/XX/XX”等。建议最好还是以2020年01月09日或2020.01.09标注,以便于准确识别。
本文档为质量风险审核表,适用于药品批发企业搭建/优化经营质量管理体系,保障企...
本文档为药品追溯管理制度文件,内容包含经营全过程管理、数据上传专员岗位职责求...
本文档为药品调拨记录,适用于药品经营连锁总部搭建/优化经营质量管理体系,保障...
本文档为门店质量检查考核记录,适用于药品经营连锁总部搭建/优化经营质量管理体...
本文档为偏差处理记录,适用于药品经营连锁总部搭建/优化经营质量管理体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