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IO专家-燕窝
近日,曲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麒麟区市场监管局、市场监管所对麒麟区西门街、河北农贸市场的中药材经营店开展集中整治,进一步规范中药材经营店中药材、中药饮片经营行为,净化市场流通秩序,确保中药材、中药饮片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
此次整治重点围绕对中药材经营店是否具备合法资质;是否存在非法制售中药材、中药饮片自制制剂;是否存在违法销售中药材、中药饮片、毒性药材等行为;是否存在非法销售国家规定的42种濒危药材行为;是否按要求储存中药材、中药饮片;是否实行分类分区摆放;是否存在经营假、劣中药材、中药饮片的行为;是否存在擅自加工炮制中药饮片或在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掺杂使假的行为开展检查。截至目前,曲靖市、麒麟区两级市场监管部门共出动60余人次,检查中药材经营店32家,责令整改14家,立案调查12家,关停1家,进一步净化了中药材、中药饮片市场流通秩序。
国家对中药监管极为重视,但是由于中药材管理职能部门较多,存在一些模糊“地带”和争议边界。接下来,CIO合规保证组织小编就给大家介绍一下中药材经营中容易忽视的合规风险点。
新修订《药品管理法》规定,从事药品经营活动,需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中药材属于药品的范畴,系中药的一个类别。所以,经营中药材是需要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但是,中药材起源于农产品,在市场交易方面有其特殊性。新法第六十条规定:“城乡集市贸易市场可以出售中药材,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有三个问题值得我们关注:
1.城乡集贸市场交易的是药品还是农产品
根据国务院《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城乡集贸市场一般指政府指定、相对固定的经营农副产品、日用工业品以及其他民用物品的各种专业性、综合性市场。集贸市场交易的应当是作为农产品的药材,而并非具有药品属性的中药材。农业生产者在集贸市场出售药材时,不得强调药品属性。
2.城乡集贸市场可以出售哪些品种
根据国家规定,罂粟壳、麻黄草、28种毒性药材和42种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药材物种禁止在集贸市场交易,罂粟壳、麻黄草、毒性药材的收购与经营有特殊的许可规定。除此之外的其他品种可以销售,但根据《国家局关于城乡集市贸易市场经营中药材有关问题的批复》(国食药监市〔2006〕63号):“城乡集市贸易市场可以销售中药材,一般是指当地农民(或者药农)自产(或自采、自养)、自销的地产中药材。”可见不支持在集贸市场转售中药材的行为。
3.城乡集贸市场之外能否销售
2017年国务院发布决定废止《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城乡集贸市场的边界已淡化。只要是自产自销的药材,应该是允许农业生产者在集贸市场之外的其他市场出售。近些年,全国各地地产药材交易中心(集散中心)蓬勃兴起,1997年国务院通过清理整顿保留了17个中药材专业市场,作为全国中药材交易重要的集散中心,农业生产者理应可以在这些集散中心出售药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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