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年初,国家药监局印发了关于《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的通知》(国药监法〔2024〕11号),里面明确规定了8种【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那么今天,我们将针对这些【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进行深入解读。
前段时间福建省药监局公布了2024年第一批药品安全巩固提升行动典型案例,其中我们关注到了福州某贸易有限公司,在未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从上门推销的业务员处购进了9种医疗器械用以销售,且其公司并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今天和大家分享一则药品GSP的典型案例,根据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行政处罚通知,我们可以看到汕头某企业在药品经营过程中,存在经营的部分药品来源无法追溯;销售的药品,票账货款的金额无法准确核对;同时还存在虚构药品入库记录等其他违法行为...
山东省医药产业规模约占全国十分之一,拥有完整的产业链和众多龙头骨干企业,是推动中国医药行业发展的重要力量。同为我国医药大省,我们本期也将继续深入探究近几年山东省监管部门对药械生产企业监管检查力度的变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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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检查与企业责任| 药械检查力度回顾分析(北京篇)本期,我们药械化检查回顾,将聚焦于北京市——中国医药健康产业的重要中心,深入探究近几年北京市监管部门对药械生产企业监管检查力度的变化情况。
10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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