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办理部门:各市级市场监督管理局
办理方式:网上办理
办理地点:各地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CIO咨询:400-003-0818
受理条件
(1)监管部门辖区内的化妆品生产企业;
(2)在《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生产地址文字性变化(地理位置等不变)或企业住所等登记事项发生变化,而企业生产条件、检验能力、生产技术和工艺等未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变更后30个工作日内,向许可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3)申报资料合法、完整和规范。
办理流程
流程文字说明
1.收件(时限:2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通知书上告知申请人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3.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4.不能当场审查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出具收件通知书,五日内审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包含具体补正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通知书;5.能当场判断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场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
2.受理(时限:3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1.能当场受理或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2.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决定受理通知书;3.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一次性告知通知书的,从收件之日起即为受理。
3.审查(时限:1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提出初步意见,转入决定步骤。
4.决定(时限:2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审批决定予以通过,将通过系统发放《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电子证照;审批不予以通过,在网上平台予以发布。
5.制证(时限:6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电子证照、 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申请材料
1.厂区总平面图(包括厂区周围30米范围内环境卫生情况)及生产车间(含各功能车间布局)、检验部门、仓库的建筑平面图;
2.化妆品生产许可申请表;>>化妆品生产许可申请表
3.生产设备配置图;
4.工商营业执照(生产地址文字性变化而地理位置等不变更的,提交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及企业所在地公安机构或街道办、管委会等部门出具的地址变更证明;
5.生产场所合法使用的证明材料(如土地所有权证书、房产证或租赁协议等;
6.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
7.委托代理人办理的,须递交申请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和签订的委托书;
8.企业质量管理文件;
9.工艺流程简述及简图;
10.施工装修说明;
11.证明生产环境条件符合需求的检测报告;
12.企业按照《化妆品生产许可检查要点》开展自查并撰写的自查报告;
13.有效期内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原件。
结果样本
常见问题
问题1:变更事项分为几类?
答:变更事项分为两类:许可事项变更和登记事项变更。
本办事指南摘自药监局官网,如有变动,以官方发布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