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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生产许可工作规范

文档简介:化妆品生产许可工作规范 共21页
专家名称: 燕窝
更新日期:2019-07-24
类别:化妆品/政策法规/工作文件
页数:2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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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用地区: 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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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生产许可工作规范 — 5 — — 【资料来源: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附件 2 化妆品生产许可工作规范 第一章 申请与受理 第一条 从事化妆品生产,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 )有与生产的化妆品品种相适应的生产场地 、环境条件 、 生产设施设备; (二)有与化妆品生产相适应的技术人员; (三 ) 有对生产的化妆品进行质量检验的检验人员和检验设备 ; (四)有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的管理制度; (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相关规定。 第二条 化妆品生产许可类别以生产工艺和成品状态为主 要划分依据,划分为: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 、 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 、 蜡基单元 、 牙膏单元和其他单元 , 每个 单元分若干类别(见附 1)。 第三条 申请领取《化妆品生产许可证 》,应当向生产企业 所在地的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 , 并提 交下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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