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生产许可工作规范
— 5 — —
【资料来源: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附件 2
化妆品生产许可工作规范
第一章 申请与受理
第一条 从事化妆品生产,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 )有与生产的化妆品品种相适应的生产场地 、环境条件 、
生产设施设备;
(二)有与化妆品生产相适应的技术人员;
(三 ) 有对生产的化妆品进行质量检验的检验人员和检验设备 ;
(四)有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的管理制度;
(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相关规定。
第二条 化妆品生产许可类别以生产工艺和成品状态为主
要划分依据,划分为: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 、
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 、 蜡基单元 、 牙膏单元和其他单元 , 每个
单元分若干类别(见附 1)。
第三条 申请领取《化妆品生产许可证 》,应当向生产企业
所在地的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 , 并提
交下列材料: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