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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检查结果公示(2022年第241期)

    企业名称辽宁天龙药业有限公司企业类型药品生产企业检查时间2022年10月25日-2022年10月25日所在地市盘锦市检查依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事项药品生产检查检查方式二类精神药品生产专项检查。检查内容二类精神药品生产专项检查。存在问题无。处理措施无。整改情况无。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动态 企业 辽宁省
  •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检查结果公示(2022年第242期)

    企业名称国药控股沈阳有限公司企业类型药品批发企业检查时间2022年 10月11日-2022年10月13日所在地市沈阳市检查依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检查事项药品经营检查。检查方式常规检查;专项检查。检查内容1.执行GSP情况;2.特殊管理药品经营情况。存在问题无处理措施无整改情况无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动态 企业 辽宁省
  • 福建省民君医药有限公司从事药品经营活动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案

    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序号1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闽明药稽处罚〔2022〕8号案件名称福建省民君医药有限公司从事药品经营活动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案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福建省民君医药有限公司违法企业社会信用代码9135078177065916XM法定代表人姓名黄立民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从事药品经营活动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逾期不改正。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从事药品经营活动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违反了《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六条、第六十条、第八十三条、第八十七条、第八十九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三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百零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警告;2、罚款160000元。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自动履行2022.10.24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三明药品稽查办公室,2022年10月19日。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三明药品稽查办公室行政处罚决定书闽明药稽处罚〔2022〕8号当事人:福建省民君医药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8177065916XM住所:***法定代表人:黄立民身份证号码:***2022年6月2日,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三明药品稽查办公室(以下简称本办)收到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线索移交的函》。该函称,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派出飞行检查组,于2022年5月11日下午至2022年5月13日下午对福建省民君医药有限公司开展飞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从事药品经营活动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问题线索。收函后,本办对福建省民君医药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延伸检查,对相关人员进行了询问调查。2022年6月23日,本办对当事人涉嫌从事药品经营活动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经查,2022年5月11日至2022年5月13日期间,当事人向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派出飞行检查组提供的企业组织机构和人员花名册与个人所得税扣税申报表不一致。当事人提供的人员花名册和组织机构图中显示企业共有员工27人,提供的2021年11月至2022年3月的五张个人所得税扣税申报表显示分别有43、45、47、47、52人;当事人计算机系统中部分药品出库复核记录显示,当事人厦门分仓药品验收员陈**兼职从事出库复核工作;当事人2021年、2022年年度培训内容过于简单,无法保证相关人员正确履职;当事人制定有信息员岗位职责,但实际未配备具体人员从事信息管理工作,其信息管理均委托其母公司深圳***公司进行;当事人光泽县金岭工业园金岭大道7号第2层仓库物流进出通道两扇木门未固定,存在倒塌砸伤人的隐患,且不便于开展储存作业;当事人为防止已停用的光泽县金岭工业园金岭大道7号第2层仓库的温湿度监测系统出现声光报警提示和短信发送报警,将该温湿度监测系统中温度监测上限预警温度调整为40℃,湿度调整为95%RH;飞行检查时当事人无法提供按日备份数据记录,委托其母公司深圳***公司进行备份;当事人计算机系统无法根据药品管理类别和储存特性自动提示相应储存库区,当事人提供的药品热感赛比斯坦颗粒验收入库记录显示,其存储的库位分别标识为:000、阴凉库;当事人不合格药品销毁记录不完整,无法提供2019年至2021年销毁蕲蛇药酒(批号:20190103和20190104)的销毁凭据,计算机系统显示该药品库存为零,飞行检查时发现企业物流通道处有存放同批号的该药品;当事人未收集下游客户***药房、成都***公司加盖公章的首营资料,仅在“壹号药城”平台上下载客户资料;当事人未对药品委托运输企业“跨越速运”进行运输质量保障能力审计,也未索取运输车辆相关资料;当事人未配备信息管理人员,未及时对《信息员经营管理职责》(编号:MJYY-QMB-014)进行审核修订;当事人与上游供应商福建***公司签订的质量保证协议企业法人未盖章、未明确签订日期;当事人未与药品委托运输企业“跨越速运”签订运输协议,明确相关责任义务。2022年7月14日,本办对当事人厦门分仓进行延伸检查,发现厦门分仓验收员陈**未在岗。另查,2020年6月18日,因当事人从事质量管理、验收工作的人员未在职在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本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当场行政处罚决定(闽明药监当行罚〔2020〕3号)。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及企业负责人身份证明等,证明当事人具有案件主体资格和药品经营(批发)资质以及企业负责人查**为本案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2.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线索移交的函》,证明案件来源;3.药品飞行检查(监督)检查报告、询问笔录等,证明当事人从事药品经营活动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4.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药品飞行检查(监督)检查报告等,证明当事人从事验收工作的人员未在岗、兼职从事出库复核工作;5.本办《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闽明药监当行罚〔2020〕3号),证明当事人2020年6月18日因从事质量管理、验收工作的人员未在职在岗被本办作出当场行政处罚;6.当事人提交的整改报告等,证明当事人在案发后主动采取整改措施。本办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六条、第六十条、第八十三条、第八十七条、第八十九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三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百零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从事药品经营活动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行为。在本办因当事人从事质量管理、验收工作的人员未在职在岗,于2020年6月18日对当事人作出当场行政处罚后,当事人再次发生从事验收工作的人员未在岗、兼职从事出库复核工作,构成逾期不改正行为。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主动采取整改措施,及时提交整改报告, 依据《福建省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三条第(一)项、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予以从轻处罚。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六条、第六十条、第八十三条、第八十七条、第八十九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三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百零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警告;2.罚款160000元。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三明药品稽查办公室开具的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至各银行网点缴纳并将缴纳凭证送交本办。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办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建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三明药品稽查办公室2022年10月19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动态 企业 福建省
  • 飞利浦金科威(深圳)实业有限公司(主机生产企业)对心电电缆主动召回

    飞利浦金科威(深圳)实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心电电缆,生产批号为989803151691、989803151671,经检查发现,飞利浦989803151691和989803151671型号12导联胸导联组心电电缆中的V1和V3导联组装不正确(在导联集线器中的位置互换),会生成错误的心电图报告可能导致对心电图结果的错误解读。飞利浦金科威(深圳)实业有限公司决定发起主动召回。飞利浦金科威(深圳)实业有限公司对其生产的心电电缆(注册证号:粤械注准20172211613,生产批号为989803151691、989803151671)主动召回。召回级别为二级。涉及产品的型号、规格及批次等详细信息见《医疗器械召回事件报告表》。2022年10月31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动态 产品 广东省
  • 广州丰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对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新春快乐款)主动召回

    广州丰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新春快乐款),生产批号为F20211025,经检查发现部分产品压差过大,不符合技术要求,广州丰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决定发起主动召回。广州丰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对其生产的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新春快乐款)(注册证号:粤械注准20202140417)生产批号为F20211025主动召回。召回级别为三级。涉及产品的型号、规格及批次等详细信息见《医疗器械召回事件报告表》。2022年10月31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动态 产品 广东省
  • 新会江裕信息产业有限公司对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主动召回

    新会江裕信息产业有限公司生产的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生产批号为JMKY20220402,经抽检“通气阻力”不符合规定,新会江裕信息产业有限公司决定发起主动召回。新会江裕信息产业有限公司对其生产的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注册证号:粤械注准20202140806,生产批号为JMKY20220402)主动召回。召回级别为三级。涉及产品的型号、规格及批次等详细信息见《医疗器械召回事件报告表》。2022年10月31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动态 产品 广东省
  • 广州嘉瀛化妆品有限公司涉嫌生产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化妆品案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2〕1025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名称广州嘉瀛化妆品有限公司注册号440111000062331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陈惠党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内容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2年10月31日行政处罚决定书穗云市监处罚〔2022〕1025号当事人:广州嘉瀛化妆品有限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793450430H;经营场所: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金盆村安乐南街自编8号;法定代表人:陈惠党2022年5月10日、7月13日、7月26日、8月8日和9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转办的不合格化妆品监督抽检报告,前往位于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金盆村安乐南街自编8号的广州嘉瀛化妆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生产未取得批准文号特殊化妆品违法行为,遂依法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于2020年9月12日生产了“嘉瀛染发膏(铜色)”(批号:202009120406),证号:国妆特字G20192030,共生产了950支,其中已售出946支,留样2支,自检消耗2支,销售价为2元/支,获得销售收入1,892元,留样2支已在我局监督下由当事人自行销毁处理,按销售价计算货值为1,900元,违法所得1,892元。当事人于2020年11月3日生产了“嘉瀛染发膏(浅桃木色)”(批号:202011030402),证号:国妆特字G20200037,共生产了950支,其中已售出946支,留样2支,自检消耗2支,销售价为1.8元/支,获得销售收入1,702.8元,留样2支已在我局监督下由当事人自行销毁处理,按销售价计算货值为1,710元,违法所得1,702.8元。当事人于2021年1月7日生产了“嘉瀛染发膏(铜色)”(批号:202101070413),证号:国妆特字G20192030,共生产了950支,其中已售出946支,留样2支,自检消耗2支,销售价为2元/支,获得销售收入1,892元,留样2支已在我局监督下由当事人自行销毁处理,按销售价计算货值为1,900元,违法所得1,892元。当事人于2021年1月13日生产了“嘉瀛染发膏(栗棕色)”(批号:202101130403),证号:国妆特字G20200058,共生产了1,930支,其中已售出1,924支,留样2支,自检消耗4支,销售价为2.8元/支,获得销售收入5,387.2元,留样2支已在我局监督下由当事人自行销毁处理,按销售价计算货值为5,404元,违法所得5,387.2元。当事人于2021年3月22日生产了“嘉瀛染发膏(闷青色)”(批号:202103220409),证号:国妆特字G20192118,共生产了950支,其中已售出946支,留样2支,自检消耗2支,销售价为2元/支,获得销售收入1,892元,留样2支已在我局监督下由当事人自行销毁处理,按销售价计算货值为1,900元,违法所得1,892元。当事人于2021年4月21日生产了“嘉瀛染发膏(棕铜色)”(批号:202104210406),证号:国妆特字G20202327,共生产了950支,其中已售出946支,留样2支,自检消耗2支,销售价为2元/支,获得销售收入1,892元,留样2支已在我局监督下由当事人自行销毁处理,按销售价计算货值为1,900元,违法所得1,892元。当事人于2022年3月21日生产了“嘉瀛染发膏(29)”(批号:BC210401),证号:国妆特字G20192060,共生产了211支,其中已售出207支,留样2支,自检消耗2支,销售价为2.8元/支,获得销售收入579.6元,留样2支已在我局监督下由当事人自行销毁处理,按销售价计算货值为590.8元,违法所得579.6元。综上,当事人于2021年1月1日前生产了上述“嘉瀛染发膏(铜色)”(批号:202009120406)和“嘉瀛染发膏(浅桃木色)”(批号:202011030402)2个批次产品共计1,900支,货值共计3,610元,违法所得共计3,594.8元。当事人于2021年1月1日后生产了上述“嘉瀛染发膏(铜色)”(批号:202101070413)、 “嘉瀛染发膏(栗棕色)”(批号:202101130403)、 “嘉瀛染发膏(闷青色)”(批号:202103220409)、“嘉瀛染发膏(棕铜色)”(批号:202104210406)、 “嘉瀛染发膏(29)”(批号:BC210401),5个批次产品共计4,991支,货值共计11,694.8元,违法所得共计11,642.8元。当事人对已售出的“嘉瀛染发膏”6,861支采取了召回措施,但产品已全部流入市场无法召回,留样共计14支已在我局监督下自行销毁处理,当事人生产上述7个批次产品的原料及包装材料已全部消耗完毕,生产工具及设备同时用于生产其他产品。当事人生产的“嘉瀛染发膏(铜色)”(批号:202009120406)、“嘉瀛染发膏(浅桃木色)”(批号:202011030402)、“嘉瀛染发膏(铜色)”(批号:202101070413)、 “嘉瀛染发膏(栗棕色)”(批号:202101130403)、 “嘉瀛染发膏(闷青色)”(批号:202103220409)、“嘉瀛染发膏(棕铜色)”(批号:202104210406)、 “嘉瀛染发膏(29)”(批号:BC210401)7个批次产品,经监督抽检不合格。其中,《检验报告》(报告编号:D22ZC00010)显示:“嘉瀛染发膏(铜色)”(批号:202009120406)检出批件及标签未标识的染发剂对苯二胺、间氨基苯酚;《检验报告》(No.CYHZP202202012)显示:“嘉瀛染发膏(浅桃木色)”(批号:202011030402)检出产品标签及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未标示的染发剂2,4-二氨基苯氧基乙醇盐酸盐;《检验报告》(NO:2022妆0167)显示:“嘉瀛染发膏(铜色)”(批号:202101070413)检出产品标签及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未标示的染发剂对苯二胺、间氨基苯酚;《检测报告》(报告编号:IPERXXBG792335RA)显示:“嘉瀛染发膏(栗棕色)”(批号:202101130403)检出批件及标签未标识的染发剂:间苯二酚、N,N-双(2-羟乙基)对苯二胺硫酸盐,未检出批件及标签标识的染发剂:间氨基苯酚;《检验报告》(NO:A2220120816121001C)显示:“嘉瀛染发膏(闷青色)”(批号:202103220409)检出产品标签及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未标示的染发剂2,4-二氨基苯氧基乙醇盐酸盐、2,6-二氨基吡啶;《检验报告》(HZ2022A00592)显示:“嘉瀛染发膏(棕铜色)”(批号:202104210406)检出产品标签及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未标示的染发剂4-氨基-2-羟基甲苯;《检验报告》(GS2022HG00288)显示:“嘉瀛染发膏(29)”(批号:BC210401)检出产品标签及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未标示的染发剂苯基甲基吡唑啉酮。当事人对上述检验报告的检验结论、被抽样品真实性、检验方法、标准适用等事项没有异议,并已清楚相关复检申请程序和规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复检。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检验报告》、销售单及生产记录等。我局于202 年10月13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对其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亦未要求听证。当事人自2020年9月至2022年3月生产的7个批次共计6,891支“嘉瀛染发膏”经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批次和数量较多,参照《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重处罚”第(一)项“连续违法时间较长,或者涉案产品数量较多,或者涉案产品货值较大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予以从重行政处罚。当事人于2021年1月1日前生产的“嘉瀛染发膏(铜色)”(批号:202009120406)检出批件及标签未标识的染发剂对苯二胺、间氨基苯酚,以及“嘉瀛染发膏(浅桃木色)”(批号:202011030402)检出产品标签及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未标示的染发剂2,4-二氨基苯氧基乙醇盐酸盐,化妆品配方的变更应当按照新产品重新注册或备案,当事人擅自变更化妆品配方而未重新注册或备案,违反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生产特殊用途的化妆品,必须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取得批准文号后方可生产”的规定;当事人于2021年1月1日后生产的 “嘉瀛染发膏(铜色)”(批号:202101070413)检出产品标签及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未标示的染发剂对苯二胺、间氨基苯酚;“嘉瀛染发膏(栗棕色)”(批号:202101130403)检出批件及标签未标识的染发剂:间苯二酚、N,N-双(2-羟乙基)对苯二胺硫酸盐,未检出批件及标签标识的染发剂:间氨基苯酚;“嘉瀛染发膏(闷青色)”(批号:202103220409)检出产品标签及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未标示的染发剂2,4-二氨基苯氧基乙醇盐酸盐、2,6-二氨基吡啶;“嘉瀛染发膏(棕铜色)”(批号:202104210406)检出产品标签及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未标示的染发剂4-氨基-2-羟基甲苯;“嘉瀛染发膏(29)”(批号:BC210401)检出产品标签及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未标示的染发剂苯基甲基吡唑啉酮,化妆品配方的变更应当按照新产品重新注册或备案,当事人擅自变更化妆品配方而未重新注册或备案,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特殊化妆品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后方可生产、进口。国产普通化妆品应当在上市销售前向备案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进口普通化妆品应当在进口前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规定。综上,当事人构成生产未取得批准文号特殊用途化妆品行为。对当事人于2021年1月1日前生产未取得批准文号特殊用途化妆品的行为,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五条“生产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的化妆品,或者使用化妆品禁用原料和未经批准的化妆品新原料的,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到5倍的罚款,并且可以责令该企业停产或者吊销《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3,594.8元;二、罚款16,000元;对当事人于2021年1月1日后生产未取得批准文号特殊用途化妆品的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10年内不予办理其提出的化妆品备案或者受理其提出的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项“生产经营或者进口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规定,当事人生产上述“嘉瀛染发膏(栗棕色)”货值金额11,694.8元,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11,642.8元;二、罚款298,500元。综上,决定对当事人综合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15,237.6元;二、罚款314,500元。罚没款合计329,737.6元。当事人对已售出的“嘉瀛染发膏”6,861支已采取召回措施但无法召回,留样共计14支已在我局监督下自行销毁处理,因此不予没收。当事人生产上述“嘉瀛染发膏”的原料及包装材料已全部消耗完毕,生产工具及设备同时用于生产其他产品,因此对原料、包装材料、生产工具及设备不予没收。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生产未取得批准文号特殊化妆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文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行政复议办公室,电话020-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文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10月31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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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化妆品监督检查的通告(2022年第15期)

    2022年 第116号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和《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化妆品生产许可检查要点》等法规规章文件,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近期对下列化妆品生产企业进行监督检查,现将检查情况通告如下。序号企业名称许可证编号检查结果备注1珠海惠仁经典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粤妆20160932责令限期改正。-2广州修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粤妆20220234责令限期改正,依法调查处理。-3广州金雅致健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粤妆20220247符合要求。-4广州品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粤妆20161040责令限期改正。-5广州市美晟美容化妆品有限公司粤妆20160590责令限期改正。-6广州贝迪医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粤妆20220125责令限期改正,依法调查处理。-7汕头市莲娜姬护肤品有限公司粤妆20160618企业已停产。-8广州市韩术化妆品有限公司粤妆20170290责令限期改正,依法调查处理。-9广州市朵美莱化妆品有限公司粤妆20170246责令限期改正。-10佛山市倩碧化妆品有限公司粤妆20180253责令限期改正,依法调查处理。-11南同药业(广州)有限公司粤妆20220249责令限期改正。-12广州多美丽化妆品有限公司粤妆20220150责令限期改正,依法调查处理。-13广东保心安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粤妆20161656企业已停产。-14吴川市华侨日用化工有限公司粤妆20161122责令限期改正,依法调查处理。-15湛江市依祈化妆品有限公司粤妆20161145责令限期改正。-16湛江寸草制药有限公司粤妆20200066责令限期改正。-17湛江海洋大学珍珠有限公司粤妆20161773责令限期改正。-18广州爱昕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粤妆20220194责令限期改正,依法调查处理。-19广州市澳斯特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粤妆20220175企业已停产。-20广州北美美容化妆品制造有限公司粤妆20220171责令限期改正,依法调查处理。-21广州葳尼化妆品有限公司粤妆20190049责令限期改正。-22广州市淳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粤妆20160793责令限期改正,依法调查处理。-23广州斯芙利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粤妆20170449责令限期改正。-24广州淇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粤妆20170220责令限期改正,依法调查处理。-25科玛医药科技(广州)有限公司粤妆20200212责令限期改正,依法调查处理。-26一清堂药业科技(广州)有限公司粤妆20210104责令限期改正,依法调查处理。-27广州艾希美化妆品有限公司粤妆20210027责令限期改正。-28广州美德玛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粤妆20190003企业已停产。-29广州艾丽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粤妆20160471企业已停产。-30广州优星化妆品有限公司粤妆20160909责令限期改正,依法调查处理。-31广州市金尚化妆品有限公司粤妆20180132责令限期改正。-32广州科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粤妆20170420责令限期改正,依法调查处理。-33广州优聚生物制品有限公司粤妆20160018企业已停产。-34中山市文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粤妆20180111责令限期改正,依法调查处理。-35广州雅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粤妆20210416责令限期改正,依法调查处理。-36广州利欣化妆品有限公司粤妆20210403责令限期改正,依法调查处理。-37汕头市名方化妆品有限公司粤妆20190234责令限期改正。-38汕头市韩雅化妆品有限公司粤妆20160481责令限期改正。-特此通告。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2年10月28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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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检查结果公示(2022年第236期)

    企业名称绥中神箭神舟航天空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企业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检查时间2022年08月02日-2022年08月03日,2022年10月24日所在地市葫芦岛市检查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检查事项化妆品生产检查检查方式常规检查检查内容执行化妆品法律法规情况存在问题1.企业未制定2022年度培训计划;2.企业执行文件管理制度不到位,不能有效保证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的制定、审核、批准、发放等得到有效控制。(如《化妆品设备操作规程》未加盖受控章;部分制度文件《退货产品取样标准操作规程》无审批人签字及签署审批日期;需要修订的文件如《真空均质乳化机操作规程》文件编号:CZ-SJB-11未按要求进行修订。处理措施责令改正整改情况已按要求整改完成企业名称葫芦岛市锦夫森士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企业类型化妆品备案人检查时间2022年10月25日-2022年10月25日所在地市葫芦岛市检查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检查事项化妆品备案人检查检查方式常规检查检查内容执行化妆品法律法规情况存在问题无处理措施无整改情况无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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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检查结果公示(2022年第237期)

    企业名称葫芦岛市连山区李辉韩成养生美体有限公司企业类型化妆品备案人检查时间2022年07月08日-2022年07月08日所在地市葫芦岛市检查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检查事项化妆品备案人检查检查方式常规检查检查内容化妆品备案人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情况存在问题无处理措施无整改情况无-企业名称葫芦岛市连山区李辉韩成养生美体有限公司企业类型化妆品备案人检查时间2022年08月31日-2022年08月31日所在地市葫芦岛市检查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检查事项化妆品备案人检查检查方式有因检查检查内容备案产品生产、使用、销售情况存在问题无处理措施无整改情况无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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