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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中药饮片生产企业中药材采购验收和供应商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省局各分局、相关直属单位:为进一步提升全省中药饮片生产企业质量管理水平,规范中药材源头采购管理,根据近年来监督检查、风险会商、不合格产品及探索性研究发现问题核查等监管实践,结合专项调研,现就中药材采购验收和供应商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明确关键岗位人员职责。质量管理负责人应负责组织评估和批准中药材供应商,确保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人员经过上岗前培训和继续教育培训,批准中药材取样方法和相关操作规程;质量管理负责人和生产管理负责人应共同确保企业所有相关人员(包括采购人员)都已经过必要的上岗前培训和继续教育培训;质量受权人应参与对中药材供应商的现场质量审计。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应监督质量管理负责人和生产管理负责人有效执行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中有关中药材采购验收和供应商管理的要求,不得干扰质量管理负责人和生产管理负责人独立履行职责。二、加强对中药材采购验收人员培训。企业应加强对中药材采购和验收人员的培训。培训内容应当与采购验收岗位应知应会及生产品种相适应,至少包括:所采购验收品种的产地、基原、真伪品性状特征、药用部位、杂质定义等,确保其具备鉴别中药材真伪优劣的能力。鼓励企业对采购验收人员开展上岗前实际操作考核,考核内容应包括常见伪品、混淆品。三、探索开展中药材供应商分类管理。企业应当建立供应商评估和批准的操作规程,明确供应商的资质、选择的原则、质量评估方式、评估标准、供应商批准的程序。鼓励企业结合所购中药材品种并依据供应商既往入厂检验数据、国家和省级药品监管部门质量公告信息、是否能够提供真实准确的种植追溯信息、供应品种是否为常见易不合格品种等情况,评估中药材采购风险,并实施对中药材供应商的分类管理。一般可分为高、低风险供应商。高风险供应商应当开展现场质量审计,结合入厂验收、留样观察、产品稳定性考察等情况,对其所供应中药材增加取样次数,通过采取对易不合格检验项目增加检验频次的方法,降低中药材天然不均一性和取样代表性带来的质量风险。必要时,可对高风险中药材供应商进行培训,使其了解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等要求。低风险供应商可按法定标准进行验收。四、增强质量协议的约束性。企业应当与中药材供应商签订质量保证协议,明确质量责任及对中药材的质量要求。内容应当涵盖药材产地、药材基原、采收时间、种植年限、农业投入品、干燥方式、仓储条件、运输要求等关键质量要素。以升麻为例,质量保证协议应包括以下内容:1.药材产地:**省**市或**省**市**县。2.药材基原:毛莨科植物大三叶升麻的干燥根茎。3.采收时间:**年秋季或**年**月。4.种植年限:2年。5.农业投入品:不得使用《禁限用农药名录》内农药,不得使用植物生长调节剂。6.干燥方式:晒干。7.仓储条件:通风干燥处。8.运输条件:防雨防潮防暴晒等。五、探索供应商现场审计新模式。鼓励企业积极探索,应用视频、APP等新方式开展供应商现场审计。审计内容应当尽可能涵盖中药材种植(药材基原)、除草、防虫、采收、初加工、仓储等主要环节,并持续扩大现场审计覆盖率,进一步提升供应商现场审计工作效率。六、规范中药材取样行为。企业应依据《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取样附录和《中国药典》(2020年版四部)药材和饮片取样法要求,制定书面取样操作规程,并加强对取样人员的培训,规范取样行为,确保取样工作符合规定。取样过程应有完整记录,记录中至少应包括品名、批号、规格、总件数、取样件数、取样编号(取样包件编号)、取样量、分样量、取样地点、取样人、取样日期等内容。不得以取样单或取样台账等代替取样记录。取样包件的确定应当符合简单随机取样原则,确保所取样品的代表性。可参考以下步骤执行:1.由供应商或取样人员对接收的中药材逐件依次编号。2.按照《中国药典》(2020年版四部)药材和饮片取样法要求,确定取样件数。3.使用随机软件确定取样件编号。4.对相应编号包件进行取样。省局各分局和相关直属单位要结合监督检查,加强对本指导意见的宣传,积极引导企业持续加强对中药材采购验收和供应商管理,有效提升中药饮片质量安全保障水平。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4年7月31日(公开属性:主动公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政策公告 安徽省
  •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优化创新药临床试验审评审批试点工作的通知(京药监发〔2024〕159号)

    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药物临床试验申请人: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的工作部署,支持创新药研发,促进医药健康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药监局关于印发优化创新药临床试验审评审批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见附件1),现将北京市组织实施试点申报相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确定试点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简称试点机构)(一)试点机构的申请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经自评估符合试点机构要求,向市药监局提交《试点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申请表》(附件2)及相关前置工作文件(申请表一式2份邮寄至市药监局,相关前置工作文件扫描件发送至邮箱)。市药监局结合机构备案情况、近年来承接临床试验项目和监管情况等,对申请试点机构资质进行审核。试点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1.试点机构原则上为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医学中心或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且已建立在申请人提交创新药临床试验申请前提供临床试验项目立项、伦理审查、合同审查服务等工作制度。2.试点机构相关专业已在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备案管理信息平台备案,且在该专业领域已作为组长单位牵头完成过至少3项创新药临床试验。3.试点机构的伦理委员会有能力对申请人提交的临床试验项目风险管理计划进行初始审查,并在临床试验实施过程中对临床试验风险管理措施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审查。(二)试点机构的确定和公布市药监局将根据试点机构申报情况在2024年8月底前确定试点机构(含专业),公布试点机构(含专业)名单。(三)试验机构的培训试点机构和非试点机构可选派相关人员至药审中心参加培训,以提高试验机构项目立项、方案审核、风险评估等技术能力。二、确定试点药物临床试验项目(简称试点项目)(一)试点项目的申请自评估符合要求的申请人自愿申报试点项目,试点项目组长单位应为已纳入的试点机构。申请人向市药监局提交《试点药物临床试验项目申请表》(附件3)及相关证明材料(申请表一式3份邮寄至市药监局,相关证明材料扫描件发送至邮箱)。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1.申请人在境内外获批过3个创新药临床试验申请的证明性文件,并综述临床试验实施及药物警戒管理情况、临床试验实施的风险评估和风险管理情况。2.主要研究者审核签字的临床试验方案。3.合同审查意见或接收单。4.伦理审查意见或接收单。5.申请人、主要研究者和伦理委员会共同确认的临床试验项目风险管理计划。6.拟申请药品注册分类的说明(需证明其为创新药)。申请人还需商试点机构,提交如下材料:1.承接该项目的专业作为组长单位牵头完成过3项创新药临床试验的证明性文件。2.主要研究者作为组长单位承接该项目的主要研究者主持完成过3项创新药临床试验的证明性文件。(二)试点项目的确认对提交材料审查认为符合要求的,市药监局商国家药监局药审中心(以下简称药审中心)在试点项目申请材料收齐后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出具《试点项目确认书》;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试点项目确认书》的,该临床试验项目不纳入试点,申请人可按照现行有关规定提交药物临床试验申请。三、试点实施(一)试点项目的审评审批申请人持《试点项目确认书》及符合常规受理要求的申请资料,向药审中心提交临床试验申请。药审中心受理临床试验申请后于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评审批,并通过药审中心网站通知申请人审批结果。申请人应分别于临床试验申请受理及获批后2个工作日内,将受理及批准的相应证明性文件复印件,提交至市药监局和有关试点机构。(二)试点项目的启动和实施试点项目申请人应与试点机构加强沟通、合作,基于项目立项、伦理审查、合同审核等前置工作,在临床试验申请获批后12周内启动临床试验(第一例受试者签署知情同意书)。四、工作要求本次试点工作是持续深化药品审评审批制度改革的重大举措,试点各有关单位应高度重视,按照统一部署,加强沟通,密切配合,确保试点工作有序推进。试点项目申请人、试点机构等应严格落实相关责任,规范开展临床试验,执行试验方案,切实履行各自职责,并不断优化完善项目管理工作机制,保护受试者的权益和安全,保障试验数据和结果真实、准确、完整、可靠,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实施。特此通知。附件:1.国家药监局关于印发优化创新药临床试验审评审批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2.试点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申请表3.试点药物临床试验项目申请表附件2试点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申请表机构名称(公章)机构是否已备案□是 □否联系人姓名联系人手机号码拟承接试点项目的专业名称(可增加行)专业是否已备案□是 □否1.机构是否建立项目立项前置机制□是 □否简述项目立项前置机制:2.机构是否建立伦理前置审查机制□是 □否简述伦理委员会前置审查机制:伦理委员会是否对申请人提交的临床试验项目风险管理计划进行初始审查,并可对临床试验风险管理措施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审查。□是 □否3.机构是否建立合同审查前置机制□是 □否简述合同审核前置机制:市药监局审核意见:(公章)年 月 日注:1.此表一式2份(市药监局1份、市卫生健康委1份)。2.市药监局联系电话:010-55526916;邮箱:zhucechu@yjj.beijing.gov.cn;邮寄地址:北京市通州区留庄路6号院,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处。附件3试点药物临床试验项目申请表申请人名称(公章)申请人注册地址联系人姓名联系人手机号码申请人是否在境内外至少获批过3个创新药临床试验申请□是 □否品种名称试验题目获批国家/地区项目进展★须提供申请人在境内外获批过3个创新药临床试验申请的证明性文件。申请人综述临床试验实施及药物警戒管理情况、临床试验实施的风险评估和风险管理情况:试验项目基本情况试验题目适应症药物名称药物类型及拟申请注册分类(如:化学药品1.1类)是否为罕见病用药□是 □否是否为儿童用药□是 □否试点机构名称试点机构是否为组长单位□是 □否试点机构是否为单中心□是 □否试验方案编号方案版本号/版本日期是否立项£是 □否合同审查意见□有 □无合同审查接收单□有 □无伦理审核意见□有 □无伦理委员会接收单□有 □无申请人、主要研究者和伦理委员会共同确认的临床试验项目风险管理计划□有 □无★须提供机构立项的证明性文件、合同审查意见或接收单、伦理审查意见或接收单,以及申请人、主要研究者和伦理委员会共同确认的临床试验项目风险管理计划。承接试点项目的主要研究者(PI)基本情况PI姓名PI是否已备案□是 □否PI是否主持完成过至少3项创新药临床试验□是 □否临床试验登记号试验题目项目是否已完成□是 □否□是 □否□是 □否PI是否在临床试验申请准备阶段参与试点项目风险评估□是 □否PI是否在临床试验申请提交前完成对试点项方案的审核确认□是 □否★须提供主要研究者签字的试验方案,及作为组长单位的主要研究者主持完成过3项创新药临床试验的证明性文件。承接试点项目的专业基本情况专业名称专业是否已备案□是 □否在该专业领域已作为组长单位牵头完成过至少3项创新药临床试验□是 □否临床试验登记号试验题目项目是否已完成□是 □否□是 □否□是 □否★须提供该专业牵头完成过3项创新药临床试验的证明性文件。市药监局审核意见:(公章)年 月 日国家药监局药审中心审定意见:(公章) 年 月 日注:1.此表一式3份(药审中心留存1份、市药监局留存1份、抄送市卫生健康委1份)。2.市药监局联系电话:010-55526916;邮箱:zhucechu@yjj.beijing.gov.cn;邮寄地址:北京市通州区留庄路6号院,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处。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政策公告 北京市
  • 青海省药品监管局多措并举持续提升医疗器械监管能力

    为全面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部署安排和国家药监局、省市场监管局工作要求,省药品监管局坚持强基导向,围绕“强基础、补短板、破瓶颈、促提升”,采取有力措施,加强监管队伍建设,持续提升医疗器械监管能力水平。坚持问题导向,在监管能力提升上做实功。一是提升基层监管队伍能力。聚焦医疗器械监管主责主业,优化课程设置,针对基层需求对新修订《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医疗器械案件稽查务实等主题进行讲解和案例分享,组织市、县两级监管人员60人组成5个检查组,抽调省级检查员担任组长,抽取经营规模大、代表性强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围绕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制度文件制定、关键岗位人员配备等9个方面,以现场检查+实训方式开展模拟检查,通过手把手指导,面对面释疑,进一步提升一线监管人员执法业务能力水平,全省各级监管部门、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共360余人参加培训。二是加强检查员队伍能力。通过单位推荐、系统培训、综合考评,聘任省级医疗器械检查员50余人。依托国家药监局“线上线下”培训实训优势资源,扎实开展医疗器械检查员和审评员、医疗器械审评审批人员实训和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监管要求师资培训,共培训8期420人次。配合开展省级审评机构和审评员资质认定管理等工作。三是提升监管支撑能力。稳步推进标准实施和制修订,两项医疗器械领域地方标准《高原地区空气洁净度检测工作规范》(DB 63/T 2283-2024)和《高寒地区医用红外额温计使用指南》(DB 63/T 2284-2024)于2024年7月25日起实施。今年省药检院顺利通过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有源医疗器械GB9706系列32个标准(项)1142个参数的检验检测能力国家资质认定(CMA)。加强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与评价能力建设,推动全省建立健全监测机构开展风险产品不良事件上市后评价,夯实“一体两翼”工作格局。坚持目标导向,在监管效能提升上见实效。一是风险会商除隐患。围绕器械监管、案件查办、不良事件监测、网络销售监测、投诉举报等情况进行风险会商,分析研判风险,提出风险防控措施,提升监管执法的针对性、靶向性和有效性。二是督促指导解难题。围绕药品安全巩固提升行动、持续加强相关领域医疗器械监管工作要求,对各市州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跟踪问效。开展座谈交流,研讨医疗器械案件办理中的法律适用、案件定性、裁量基准等方面问题,指导基层案件办理。三是数字赋能提效能。坚持以信息化引领医疗器械监管现代化,持续推进全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许可备案审批实现全程电子化工作,健全我省二类注册申报、审评审批、数据流转等程序,结合实际,着力开发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线上申报系统,通过线上“一站式”服务,进一步提升医疗器械行政审批效率。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政策公告 青海省
  • 福建省执业药师注册实现电子证照管理

    为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提高我省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和便利化水平,自2024年8月1日起,我省执业药师注册全面实施电子证照管理,实现执业药师注册“一网通办”“跨省通办”“网上全程办理”。电子证照实行后,申报人只需登录我局“执业药师注册平台”,即可下载和打印执业药师注册证,节省了到窗口办证、注册证邮寄等环节,同时,解决了证照保管、补办等烦恼,也便于社会公众和监管部门通过扫描、识读电子证照二维码验证执业药师真伪及详细信息。下一步,省药监局将继续深入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不断优化行政许可,提升政务服务效能,满足企业、群众办事便利化需求,服务产业高质量发展。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政策公告 福建省
  • 关于公开征求《已上市血液制品生产场地变更质量可比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近年来,随着血液制品市场需求的不断增加,场地变更申报量逐年增多。为指导血液制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开展血液制品上市后场地变更药学研究,引导和促进血液制品持有人利用场地变更进行生产工艺升级优化和硬件系统改造,加强对已上市血液制品药学变更的监督管理,我中心在结合既往国内已申报品种审评技术要求的基础上,组织起草了《已上市血液制品生产场地变更质量可比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我们诚挚欢迎社会各界对征求意见稿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请在征求意见反馈表填写具体信息,并通过邮件反馈给我们。征求意见时限为自发布之日起一个月。联系人:于鹏丽,Email:yupl@cde.org.cn贾东晨,Email:jiadch@cde.org.cn感谢您的参与和大力支持。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2024年8月2日附件:1 《已上市血液制品生产场地变更质量可比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pdf2 《已上市血液制品生产场地变更质量可比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pdf3 《已上市血液制品生产场地变更质量可比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反馈表.docx《已上市血液制品生产场地变更质量可比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反馈表填写人名称单位/企业名称电子邮箱联系座机电话手机序号建议修订的位置(页码和行数)修订的内容(原文)修订的建议修订的理由或依据12345……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政策公告 全国
  • 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优化创新药临床试验审评审批试点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为持续深化药品审评审批制度改革,支持创新药研发,根据《国家药监局关于同意在北京上海开展优化创新药临床试验审评审批试点的批复》(国药监药注函〔2024〕55号),我局制定了《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优化创新药临床试验审评审批试点的工作方案》。请自评符合要求的临床试验机构在建立相关工作制度的基础上,向我局提出机构试点的申请;符合要求的临床试验项目申办方向我局提出项目试点的申请,其试点项目组长单位应为已纳入试点的临床试验机构。特此通知。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2024年8月2日(公开范围:主动公开)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优化创新药临床试验审评审批试点的工作方案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上海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上海建设“五个中心”的意见,对标国际规则规范实施临床试验项目、缩短临床试验启动整体用时等多项改革任务,根据《国家药监局关于同意在北京上海开展优化创新药临床试验审评审批试点的批复》(国药监药注函〔2024〕55号),本市已获批同意开展优化创新药临床试验审评审批试点。为做好相关试点工作,制订本方案。一、工作目标聚焦创新药临床试验方案准备至临床试验启动各关键环节面临的问题,通过临床试验机构项目立项和合同审查前置、伦理委员会对项目的伦理审查前置、监管部门对项目的沟通交流服务前置等优化工作程序,强化临床试验各方主体责任,提升药物临床试验机构项目实施能力,提升药品监管部门监管服务能力,进一步压缩创新药临床试验审评审批时限,从而推动创新药临床试验全过程实施质量和效率提高,为加快创新药临床试验进程探索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二、试点范围(一)试点机构参加试点的机构须符合以下条件:1.试点机构原则上为本辖区内的国家医学中心或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且已建立在申请人提交新药临床试验申请前提供临床试验项目立项、伦理审查、合同审查服务的工作制度。试点机构承担试点项目相关专业已在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备案管理信息平台备案,且在该专业领域已作为组长单位牵头完成过至少3项创新药临床试验。2.试点机构的伦理委员会有能力对申请人提交的临床试验项目风险管理计划进行初始审查,并在临床试验实施过程中对临床试验风险管理措施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审查。3.主要研究者作为组长单位主要研究者主持完成过至少3项创新药临床试验,能够在临床试验申请准备阶段参与试点项目风险评估,并在临床试验申请提交前完成对试点项目方案的审核确认。(二)试点项目试点项目范围为1类创新药(细胞和基因治疗产品、疫苗产品除外)临床试验申请。申请人不受区域限制,需在境内外至少获批过3个创新药临床试验申请,有丰富的临床试验实施及药物警戒管理经验,能够在临床试验申请提交前对临床试验项目进行全面的风险评估并制定有效的风险管理计划。三、实施步骤(一)试点机构申请根据上述试点机构条件,本市辖区内自评符合要求的临床试验机构在建立相关工作制度的基础上,向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上海市药监局)提出试点申请,由上海市药监局经评估后出具审核确认意见。(二)试点项目申请1. 提出申请。符合要求的申请人自愿申报试点项目,试点项目组长单位应为已纳入试点的临床试验机构。申请人向上海市药监局提交试点项目申请书及以下材料:试点机构合同审核意见或者接收单、主要研究者审核签字的临床试验方案、伦理委员会的审核意见或接收单,以及申请人、主要研究者和伦理委员会共同确认的临床试验项目风险管理计划。2. 确认申请。上海市药监局商国家药监局药审中心,在收到符合要求的试点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向同意推荐的试点项目发送项目确认书并抄送试点机构。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项目确认书的临床试验申请人不纳入试点,申请人可按照现行有关规定提交药物临床试验申请。(三)审评审批经确认的试点项目,国家药监局药审中心在试验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评审批,并通过国家药监局药审中心网站通知申请人审批结果。(四)启动实施药物临床试验申请人与试点机构开展高效合作,并承诺于临床试验申请获批后12周内启动临床试验(第一例受试者签署知情同意书),并在临床试验全过程实施风险管理。四、时间安排(一)试点项目申报启动(2024年8月)积极鼓励本市符合要求的临床试验机构和申请人自愿申报试点。上海市药监局与国家药监局药审中心建立沟通机制,加强工作对接,商国家药监局药审中心审核确定试点项目,形成动态调整的试点项目清单。(二)组织实施(2024年9月—2025年7月)对于纳入试点范围的临床试验项目,申请人与试点临床试验机构开展高效合作,在准备临床试验申请申报资料时,前置开展临床试验伦理审查、项目立项、合同审核等工作。2025年1月开展中期评估。试点期间至少完成10个品种的临床试验申请审评审批并启动临床试验。(三)试点总结(2025年7月)试点工作为期1年。2025年7月开展试点情况总结,形成报告并报国家药监局。五、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上海市药监局加强组织统筹,落实专人专班负责,在进一步落实本市临床研究体系和能力建设实施意见的基础上,加强外部协同和内部协调,形成试点工作合力,保障试点项目质量和效率。(二)落实各方职责。在开展试点工作的同时,持续加强对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日常监管,督促临床试验各相关方严格遵守《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切实履行各自职责,科学设计、规范实施临床试验;监督参加试点的各单位和人员严格遵守防范廉政风险和利益冲突等有关工作制度,严守工作纪律,依法依规开展各项工作,保障试点工作公平公正。(三)加强能力建设。按照试点工作要求,分别从参加试点的临床试验机构和上海药品监管部门选派优秀专业技术人员赴国家药监局药审中心培训学习,在国家药监局药审中心的指导下,不断提高临床试验机构项目立项、方案审核、风险评估等技术能力,提升药品监管人员对药物临床试验工作的监管服务指导水平,为更好完成试点工作任务提供专业力量保障。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政策公告 产品 上海市
  • 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对《重庆市中药饮片炮制规范》(2023年版)勘误的通告

    《重庆市中药饮片炮制规范》(2023年版)已于2023年12月印发,经审核,现对有关内容进行勘误(详见附件),请各相关单位遵照执行。附件:《重庆市中药饮片炮制规范》(2023年版)勘误表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2024年7月20日附件 《重庆市中药饮片炮制规范》(2023年版)勘误表 序号页码品种名称品种编号原文内容勘误为116大叶茜草DB50/YP031-2022色谱条件与系统适用性试验  以十八烷基硅烷键合硅胶为填充剂;以甲醇-水-四氢呋喃(310:90:3)为流动相;检测波长为250nm。理论板数按大叶茜草素峰计算应不低于4000。色谱条件与系统适用性试验  以十八烷基硅烷键合硅胶为填充剂;以甲醇-水(80∶20)为流动相;检测波长为250nm。理论板数按大叶茜草素峰计算应不低于4000。2119冬瓜子DB50/YP120-2023DB50/YP119-2023DB50/YP120-20233164蜜制远志DB50/YP104-2022取制远志段,照蜜炙法(《中国药典》通则0213)炒至颜色加深,不黏手。取制远志段(按照《中国药典》一部制远志炮制),照蜜炙法(《中国药典》通则0213)炒至颜色加深,不黏手。4172杜仲炭DB50/YP028-2023【炮制】取净杜仲块或丝,照清炒法(《中国药典》通则0213)用中火炒至黑褐色,内里丝断。【炮制】取净杜仲块或丝,照清炒法(《中国药典》通则0213)用中火或武火炒至黑褐色,内里丝断。5182酒羌活DB50/YP155-2023DB50/YP154-2023DB50/YP155-20236245胎菊DB50/YP170-2023【鉴别】 取本品1g,剪碎,加石油(30~60℃)20ml,超声处理10分钟,弃去石油醚......【鉴别】 取本品1g,剪碎,加石油醚(30~60℃)20ml,超声处理10分钟,弃去石油醚......7291制黄精DB50/YP136-2023本品按干燥品计算,含黄精多糖以无水葡萄糖(C6H12O6)计,不得少于7.0%。本品按干燥品计算,含黄精多糖以无水葡萄糖(C6H12O6)计,不得少于3.0%。8313蛤蚧DB50/YP044-2022本品为壁虎科动物蛤蚧Gekko geckoL的干燥体。本品为壁虎科动物蛤蚧Gekko geckoLinnaeus的干燥体。9333粳米皮(米皮糠)DB50/YP202-2023本品为禾本科植物稻Oryza sativa L.的颖果经加工而脱下的果皮,夏、秋两季水稻成熟收割后,于碾制谷粒时收集、干燥。本品为禾本科植物稻Oryza sativa L.的颖果经加工而脱下的果皮,夏、秋两季水稻成熟收割后,于碾制谷粒时收集、干燥。习称“米皮糠”、“梗米皮”。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政策公告 重庆市
  •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关于公开征求《嵌合抗原受体T细胞治疗淋巴血液系统恶性肿瘤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我国已有多个嵌合抗原受体T细胞治疗产品上市用于治疗淋巴血液系统恶性肿瘤。该类产品兼具创新性和复杂性,与传统细胞毒药物、靶向治疗或其它肿瘤免疫治疗药物相比,在临床试验设计存在诸多不同考虑。国内尚无相关指导原则对这类产品的临床设计进行规范指导,我中心在充分调研国内外同品种研发情况以及相关临床试验技术要求基础上,起草了《嵌合抗原受体T细胞治疗淋巴血液系统恶性肿瘤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我们诚挚地欢迎社会各界对征求意见稿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反馈给我们,以便后续完善。征求意见时限为自发布之日起1个月。您的反馈意见请发到以下联系人的邮箱:联系人:刘妍彤,高建超联系方式:liuyt@cde.org.cn, gaojc@cde.org.cn。感谢您的参与和大力支持。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2024年8月1日相关附件:1 《嵌合抗原受体T细胞治疗淋巴血液系统恶性肿瘤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pdf2 《嵌合抗原受体T细胞治疗淋巴血液系统恶性肿瘤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 起草说明.docx3 《嵌合抗原受体T细胞治疗淋巴血液系统恶性肿瘤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意见反馈表.docx附件2《嵌合抗原受体T细胞治疗淋巴血液系统恶性肿瘤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一、起草目的嵌合抗原受体T 细胞(Chimeric antigen receptor T cells, CAR-T)是指通过基因修饰技术,将病毒等载体导入自体或异体T细胞,从而表达由抗原识别结构域、铰链区、跨膜区、共刺激信号激活区等组成的嵌合抗原受体(Chimeric antigen receptor, CAR)而形成的一种可以识别某种特定抗原的 T 细胞。CAR-T 输注到患者体内后,可与肿瘤细胞表面特异性抗原相结合而激活,通过释放穿孔素、颗粒酶等直接杀伤肿瘤细胞达到治疗肿瘤的目的。该类产品兼具创新性和复杂性,与传统细胞毒药物、靶向治疗或其它肿瘤免疫治疗药物相比,在临床试验设计存在诸多不同考虑。为有助于进一步规范和指导嵌合抗原受体T细胞治疗产品药物临床试验设计,并提供可参考的技术规范,药品审评中心组织起草了《嵌合抗原受体T细胞治疗淋巴血液系统恶性肿瘤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二、起草过程和思路本指导原则由生物制品临床部牵头,并纳入《药审中心2024年指导原则制修订计划》。2022年4-6月,起草小组成员对国内外相关产品技术要求进行了调研、翻译和整理,并梳理和总结既往沟通交流和申报品种相关情况。本指导原则针对已上市产品和在研药物的临床研发情况以及既往审评中遇到的问题进行阐述,以更好地提供临床试验设计建议。本指导原则与ICH、FDA、EMA以及国内相关指导原则无原则性差异。本指导原则于2022年7月形成初稿,7月12日至19日经药审中心内部个相关专业征求意见,共收集意见0条。7月23日,部门技术委员会审核讨论,对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的内容进行讨论,建议统一术语和完善表达,形成拟公开征求意见稿。三、主要内容与说明本指导原则主要分为三个章节和参考文献。第一个章节概述,主要介绍了本技术指导原则起草的背景、目的以及适用范围,同时明确了本指导原则为建议性而非强制性,并且其中的观点是阶段性的。第二个章节是临床试验设计的整体研发策略。CAR-T 细胞产品可能引起细胞因子释放综合征和神经毒性等不良反应,在某些情况下甚至可能危及患者生命。申办方需要结合CAR-T治疗的潜在获益和安全风险、疾病分期和其他可用疗法等因素制定合理的临床研发计划。本指导原则在试验人群年龄和既往治疗、末线晚期患者和更早期患者的试验设计、桥接治疗和疗效终点等方面进行了说明和建议。第三个章节是安全性监测和风险管理,CAR-T细胞治疗可引起多种不良反应并可能产生继发肿瘤,本指导原则对安全性风险管理监测、设计和实施等方面进行了充分说明。附件3《嵌合抗原受体T细胞治疗淋巴血液系统恶性肿瘤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意见反馈表单位/企业名称填写人联系电话电子邮箱 序号修订的位置(页码和行数)修订的内容(原文)修订的建议理由或依据12345…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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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综合处关于印发河南省药品监管领域行政相对人法律风险防控清单的通知(豫药监综法〔2024〕44号)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省药监局有关处室、各监管分局、直属有关单位:为深化河南省药品监管领域服务型行政执法建设,有效防范和化解行政相对人违法风险,根据省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经省药监局同意,现将《河南省药品监管领域行政相对人法律风险防控清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2024年8月1日河南省药品监管领域行政相对人法律风险防控清单序号风险点风险等级法律依据防控措施1生产、销售假药高风险《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的,按十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十年内不受理其相应申请;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为境外企业的,十年内禁止其药品进口。1.加强日常监管力度和对重点企业监督抽查力度,告知行政相对人相关风险和违法后果;2.加强法律宣传力度,强化政策辅导,围绕生产、销售假药等高风险事项做好个性化辅导,提升行政相对人法律遵从度。2生产、销售劣药高风险《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销售的中药饮片不符合药品标准,尚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1.加强日常抽检力度和对重点企业监督检查力度,告知行政相对人相关风险和违法后果;2.加强法律宣传力度,强化政策辅导;3.督促行政相对人注重平时不良反应搜集和下游采购商信息采集工作。3伪造、变造、出租、出借、非法买卖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高风险《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伪造、变造、出租、出借、非法买卖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十年内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1.加强日常监管力度和对重点企业监督 抽查力度,告知行政相对人相关风险和违法后果;2.加强法律宣传力度,强化政策辅导,提升行政相对人法律遵从度;3.开展随机飞行检查,交叉互检等。4提供虚假的证明、数据、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骗取临床试验许可、药品生产许可、药品经营许可、医疗机构制剂许可或者药品注册等许可低风险《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提供虚假的证明、数据、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骗取临床试验许可、药品生产许可、药品经营许可、医疗机构制剂许可或者药品注册等许可的,撤销相关许可,十年内不受理其相应申请,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十年内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1.不断提高受理、审核人员业务能力,加强对企业申报材料真实性的甄别能力;2.加强对企业申报材料的印证核对,通过比对共享信息,核实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3.加强现场检查的一致性比对,通过省局查验中心现场检查,进一步核实申报材料的真实性;4.加强企业依法申报的自觉性,通过法律宣传、政策普及、辅导沟通等手段,不断提高企业自律意识。5使用未经审评的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或者容器生产药品,或者销售该类药品;使用未经核准的标签、说明书高风险《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以及包装材料、容器,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二)使用未经审评的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或者容器生产药品,或者销售该类药品;(三)使用未经核准的标签、说明书。1.加强日常监管力度和对重点企业监督 抽查力度,告知行政相对人相关风险和违法后果;2.加强法律宣传力度,强化政策辅导,提升行政相对人法律遵从度。6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高风险《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除本法另有规定的情形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等,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五年内不得开展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药物临床试验,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1.加强日常监管力度和对重点企业监督 抽查力度,告知行政相对人相关风险和违法后果;2.加强法律宣传力度,强化政策辅导,提升行政相对人法律遵从度;3.开展随机飞行检查,交叉互检等。7生产、销售的疫苗属于假药的高风险《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生产、销售的疫苗属于假药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销售的疫苗以及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疫苗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设备等物品,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药品注册证书,直至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等,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疫苗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五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五十万元的,按五十万元计算。第三款生产、销售的疫苗属于假药,或者生产、销售的疫苗属于劣药且情节严重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关键岗位人员以及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1.加强日常监管力度和对重点企业监督抽查力度,告知行政相对人相关风险和违法后果;2.加强法律宣传力度,强化政策辅导,围绕生产、销售假药等高风险事项做好个性化辅导,提升行政相对人法律遵从度。8生产、销售的疫苗属于劣药的高风险《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生产、销售的疫苗属于劣药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销售的疫苗以及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疫苗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设备等物品,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疫苗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五十万元的,按五十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注册证书,直至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等。1.加强日常监管力度和对重点企业监督抽查力度,告知行政相对人相关风险和违法后果;2.加强法律宣传力度,强化政策辅导,围绕生产、销售假药等高风险事项做好个性化辅导,提升行政相对人法律遵从度。9违反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有关冷链储存、运输要求的中风险《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疫苗配送单位违反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有关冷链储存、运输要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违法储存、运输的疫苗予以销毁,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对接种单位、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疫苗配送单位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接种单位、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疫苗配送单位处违法储存、运输疫苗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责令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疫苗配送单位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等,对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疫苗配送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关键岗位人员以及其他责任人员依照本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给予处罚。1.加强日常监管力度和对重点企业监督抽查力度,告知行政相对人相关风险和违法后果;2.加强法律宣传力度,强化政策辅导,提升行政相对人法律遵从度;3.开展随机飞行检查,交叉互检等。10变更生产地址、生产范围应当经批准而未经批准等高风险《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给予处罚:(一)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和药品生产企业变更生产地址、生产范围应当经批准而未经批准的;(二)药品生产许可证超过有效期限仍进行生产的。1.加强日常监管力度和对重点企业监督抽查力度,告知行政相对人相关风险和违法后果;2.加强法律宣传力度,强化政策辅导。11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和药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办理登记事项变更等低风险《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和药品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企业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未按规定办理登记事项变更;(二)未按照规定每年对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三)未按照规定对列入国家实施停产报告的短缺药品清单的药品进行停产报告。1.加强日常监管力度和对重点企业监督抽查力度,告知行政相对人相关风险和违法后果;2.加强法律宣传力度,强化政策辅导。12生产、经营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高风险《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10年内不受理相关责任人以及单位提出的医疗器械许可申请,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一)生产、经营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1.加强日常监管力度、飞行检查力度,告知行政相对人相关风险和违法后果;2.加强法律宣贯力度,提升行政相对人自觉遵守法律的意识。13申请医疗器械行政许可时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高风险《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一款在申请医疗器械行政许可时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的,不予行政许可,已经取得行政许可的,由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部门撤销行政许可,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10年内不受理相关责任人以及单位提出的医疗器械许可申请;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1.加强日常监管力度和对重点产品注册申报资料审评工作监督抽查力度,围绕生产记录、检验报告、临床试验等重点模块真实性开展重点审评核查;2.加强法律宣传力度,强化政策辅导。开展相关政策宣传教育,提升行政相对人依法依规申报注册,告知行政相对人相关风险和违法后果。14生产、经营、使用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符合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等高风险《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一)生产、经营、使用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符合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二)未按照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组织生产,或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保持有效运行,影响产品安全、有效。1.加强日常监管力度、飞行检查力度,告知行政相对人相关风险和违法后果;2.加强法律宣贯力度,提升行政相对人自觉遵守法律的意识;3.推进服务性行政执法,刚柔并济的执法手段,在采取督促经营主体及时履行处罚义务、纠正失信行为之外,在案件查办过程中把普法融入执法办案全过程,把行政指导等柔性执法手段融入执法程序,促进医疗器械企业对法律法规的全面理解和准确把握。15生产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要求,未依规定整改、停止生产、报告高风险《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一)生产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要求,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整改、停止生产、报告。1.加强日常监管力度、飞行检查力度,告知行政相对人相关风险和违法后果;2.加强法律宣贯力度,提升行政相对人自觉遵守法律的意识。16超出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载明的生产范围生产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等高风险《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处罚:(一)超出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载明的生产范围生产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二)在未经许可的生产场地生产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三)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依法办理延续手续,仍继续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四)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增加生产产品品种,应当依法办理许可变更而未办理的。1.加强日常监管力度,告知行政相对人相关风险和违法后果;2.加强法律宣贯力度,提升行政相对人自觉遵守法律的意识。17未依照规定报告生产的产品品种情况及相关信息;连续停产一年以上且无同类产品在产,重新生产时未进行必要的验证和确认并报告的高风险《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职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一)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未依照本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所生产的产品品种情况及相关信息的;(二)连续停产一年以上且无同类产品在产,重新生产时未进行必要的验证和确认并向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1.加强日常监管力度和对重点企业监督检查,告知行政相对人相关风险和违法后果;2.加强法律宣传力度,强化政策辅导。18未按规定办理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登记事项变更的;未按照国家实施医疗器械唯一标识的有关要求,组织开展赋码、数据上传和维护更新等工作的中风险《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办理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登记事项变更的;(二)未按照国家实施医疗器械唯一标识的有关要求,组织开展赋码、数据上传和维护更新等工作的。1.加强日常监管力度和对重点企业监督检查,告知行政相对人相关风险和违法后果;2.加强法律宣传力度,强化政策辅导。19经营或者进口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尤其是一号多名称染发产品)等高风险《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10年内不予办理其提出的化妆品备案或者受理其提出的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或者进口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三)使用禁止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原料、应当注册但未经注册的新原料生产化妆品,在化妆品中非法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使用超过期限、废弃、回收的化妆品或者原料生产化妆品。1.加大日常监管力度和对重点产品的抽检力度;2.充分发挥风险会商制度优势,加强不良反应监测等风险监测的预警作用;3.结合专项行动,对化妆品不合格公告中的问题产品开展排查;4.针对监管中发现的非法添加化妆品,采取有效的风险控制措施。20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中风险《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1.加强日常监管、专项行动和专项检查;2.加强法规宣贯,提升行政相对人自觉遵守法律的意识。21生产经营的化妆品标签存在瑕疵但不影响质量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低风险《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的化妆品的标签存在瑕疵但不影响质量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下罚款。1.加强日常监管、专项行动和专项检查;2.加强法规宣贯,加强科普宣传提升消费者安全用妆意识。22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中风险《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的。1.加强日常监管、专项行动和专项检查;2.加强法规宣贯,提升行政相对人自觉遵守法律的意识。23美容美发机构未展示经营使用的化妆品的销售包装低风险《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三款美容美发机构应当在其服务场所内显著位置展示其经营使用的化妆品的销售包装,方便消费者查阅化妆品标签的全部信息,并按照化妆品标签或者说明书的要求,正确使用或者引导消费者正确使用化妆品。1.加强日常监管、专项行动和专项检查;2.加强科普宣传提升消费者安全用妆意识;3.加强对企业的法规宣贯,引导经营者规范经营行为。24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违反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要点,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高风险《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监督检查中发现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违反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要点,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三项的规定处罚。1.加强日常监管力度和对重点企业监督抽查力度,告知行政相对人相关风险和违法后果;2.加强法律宣传力度,强化政策辅导。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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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监督检查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省局各检查分局,有关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的通告》(2023年第56号)要求,进一步规范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省局研究制定了《山东省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监督检查办法实施细则》,已经省局党组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贯彻实施。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4年7月5日山东省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监督检查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的通告》(2023年第56号),进一步规范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监督检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以及《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管理规定》《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GCP)等,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药物临床试验机构(以下简称试验机构)备案及开展以药品注册为目的的药物临床试验活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执行GCP等情况实施检查、处置等,适用本细则。第三条 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负责全省试验机构的监督检查以及国家药监局委托开展的注册核查等事项;负责建立试验机构监督检查工作制度和机制;负责配备与本省试验机构检查工作相匹配的省级检查员队伍;负责组织对全省试验机构开展日常监督检查、有因检查、其他检查等,监督试验机构规范开展临床试验。省食品药品审评查验中心(以下简称审评查验中心)是药物临床试验的检查机构,具体承担新备案机构、新增专业、地址变更的首次检查,日常检查、整改复查,以及实施国家药监局委托开展的临床试验注册核查,负责临床试验检查员的培训考核和使用管理。省局执法监察局依法对试验机构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组织调查处置。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根据检查工作需要提供技术支撑。第四条 试验机构和研究者应当切实履行药物临床试验相关责任,授权其他人员承担临床试验有关工作时,应当建立相应管理程序,并采取措施实施质量管理,加强相关信息化建设。研究者应当监督所有授权人员依法依规开展临床试验,执行试验方案,履行工作职责,保护受试者的权益和安全,保障试验数据和结果真实、准确、完整、可靠。第二章 监督检查第五条 根据检查性质和目的,对试验机构开展的检查分为日常监督检查、有因检查、其他检查。不同类型检查可以结合进行。(一)日常监督检查是按照年度检查计划,对试验机构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执行GCP情况、既往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等开展的监督检查。日常监督检查应当基于风险,结合试验机构在研临床试验项目情况开展。对历次检查中问题比较多的或风险比较高的机构,列为重点检查对象,可增加检查频次。对于新备案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或者增加临床试验专业、地址变更的,应当在60个工作日内开展首次监督检查,首次检查应重点核实试验机构或者试验专业的备案条件。(二)有因检查是对试验机构可能存在质量安全风险的具体问题或者投诉举报等涉嫌违法违规重要问题线索的针对性检查。有因检查可以不提前通知被检查机构,直接进入检查现场,针对可能存在的问题开展检查。(三)其他检查是除上述二种类型检查之外的检查,如专项检查、监督抽查等。第六条 省局结合全省试验机构和试验活动的具体情况,研究制定试验机构监督检查年度计划,审评查验中心按照检查计划组织实施检查任务。检查可以基于风险选择重点内容,聚焦重点领域、关键环节。监督检查频次基于被检查机构的风险评估,至少每3年实施一次全覆盖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纳入检查重点,检查频次调整为每年或每半年检查一次:(一)上一年度存在严重不合规问题的;(二)上一年度在项目核查或其他检查中发现机构存在需要跟踪检查情形或督促整改问题的;(三)上一年度临床试验机构被行政处罚的;(四)研究者同期承担临床试验项目较多、研究者管理能力或者研究人员数量相对不足等可能影响试验质量的;(五)投诉举报或者其他线索提示存在质量安全风险的;(六)无合理理由,不配合、逃避、拒绝监督检查的。第七条 检查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检查资质和能力;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廉政纪律和工作要求,不得向被检查机构提出与检查无关的要求;在检查前应当接受廉政教育,签署承诺书和无利益冲突声明;与被检查机构存在利益关系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检查结果公正性的情况时,应当主动声明并回避。第八条 检查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并签署保密协议,严格管理涉密资料,严防泄密事件发生。不得泄露检查相关信息及被检查机构技术或者商业秘密等信息。第三章 检查程序第九条 实施检查前,审评查验中心应当根据检查任务制定具体检查方案,明确检查内容、检查时间和检查方式等。检查方式以现场检查为主,可视情况开展远程检查。第十条 审评查验中心组建检查组实施检查。检查组一般由2名以上检查员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必要时可以增加相关领域专家参加检查工作。检查人员应当提前熟悉检查方案以及检查相关资料。第十一条 确定检查时间后,审评查验中心原则上在检查前5至7个工作日通知被检查机构,有因检查除外。第十二条 检查组开始现场检查时,应当召开首次会议(有因检查可除外),向被检查机构出示并宣读检查通知,确认检查范围,告知检查纪律、廉政纪律、注意事项以及被检查机构享有的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被检查机构应当积极配合检查组工作,安排研究者、其他熟悉业务的相关人员协助检查组工作,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并保证所提供的资料、数据及相关情况真实、准确、完整、可靠,不得拒绝、逃避、拖延或者阻碍检查。第十三条 检查组应当根据检查方案实施检查。检查过程中检查方案需变更的,应当报告检查派出机构同意后实施。第十四条 检查组应当详细记录检查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等,并根据实际情况对发现的问题留存相关证据。第十五条 检查组应当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客观、公平、公正地对检查发现的缺陷进行风险评估和分级;检查组评估认为存在质量安全风险的,应当要求被检查机构及时控制风险,必要时报告检查派出机构采取进一步风险控制措施。第十六条 现场检查结束时,检查组应当召开末次会议,向被检查机构通报现场检查情况。被检查机构对现场检查情况有异议的,可以陈述申辩,检查组应当如实记录,并结合陈述申辩的内容确定发现的缺陷,形成缺陷项目清单。缺陷项目清单由检查组成员、被检查机构负责人、观察员(如适用)签字确认,加盖被检查机构公章,各执一份。检查组完成现场检查后,除取证资料外,应当退还被检查机构提供的其他资料。第十七条 现场检查结束后,检查组应当撰写现场检查报告,列明发现的缺陷项目与缺陷分级、现场检查结论及处理建议,并由检查组全体人员签字确认。第十八条 检查发现的缺陷分为严重缺陷、主要缺陷和一般缺陷。一般情况下,关键项目不符合要求判为严重缺陷,主要项目不符合要求判为主要缺陷,一般项目不符合要求判为一般缺陷;检查组可以综合相应检查要点的重要性、偏离程度以及质量安全风险进行缺陷分级。第十九条 检查组根据检查发现试验机构、试验专业缺陷的数量和风险等级,综合研判,作出现场检查结论。现场检查结论分为符合要求、待整改后评定、不符合要求。所发现缺陷不影响受试者安全和/或试验数据质量或者影响轻微,认为质量管理体系比较健全的,结论为符合要求。所发现缺陷可能影响受试者安全和/或试验数据质量,但质量管理体系基本健全的,结论为待整改后评定。所发现缺陷可能严重影响受试者安全和/或试验数据质量,认为质量管理体系不能有效运行或者不符合试验机构备案基本条件的,结论为不符合要求。检查组应当对试验机构和试验专业分别作出现场检查结论。第二十条 被检查机构应当对检查组发现的缺陷进行整改,在现场检查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报告提交给审评查验中心。整改报告包含缺陷成因、风险评估、风险控制、整改措施、整改效果评估等内容;对无法短期内完成整改的,应当制定可行的整改计划,作为对应缺陷项目的整改情况列入整改报告。被检查机构按照整改计划完成整改后,应当及时将整改情况形成补充整改报告报送审评查验中心。被检查机构应当根据发现的缺陷主动进行风险研判,采取必要的风险控制措施,涉及试验项目的缺陷应当及时与相关申办者沟通。第二十一条 检查组应当在现场检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现场检查报告、现场检查记录、缺陷项目清单及其他现场检查相关资料报送审评查验中心。第二十二条 审评查验中心自收到检查组现场检查报告等相关资料后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作出综合评定结论并提出处理意见,形成综合评定报告。审核时,可对缺陷项目和现场检查结论进行调整。对缺陷项目进行调整的,应当及时反馈被检查机构,被检查机构整改报告提交时限可延长10个工作日。综合评定结论分为符合要求、不符合要求。审评查验中心应当及时将综合评定报告报送省局。对待整改后评定的,审评查验中心应当自收到整改报告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综合评定结论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未提交整改报告、整改计划尚未完成或者整改不充分,审评查验中心评估认为存在一定质量安全风险的,可以向省局提出暂停新开展药物临床试验等风险控制措施的意见。第二十三条 省局建立沟通交流工作机制,对综合评定结论为不符合要求以及需要采取暂停新开展药物临床试验等措施的,根据需要与试验机构进行沟通,试验机构有异议的可以说明。第二十四条 对国家药监局核查中心实施试验机构检查且综合评定结论为不符合要求或者提出暂停新开展药物临床试验等措施的,省局应当及时将综合评定结论和处理意见书面通知被检查机构,依法处理并采取相应措施加强监管。第二十五条 检查任务完成后,审评查验中心应当及时将现场检查记录、检查报告、整改报告及相关证据材料等进行整理归档保存。第四章 检查有关工作衔接第二十六条 现场检查中发现试验机构、研究者等涉嫌违法行为的,检查组应当详细记录检查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并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收集或者复印相关文件资料、拍摄相关设施设备及物料等实物和现场情况、采集实物或电子证据,以及询问有关人员并形成询问记录等多种方式,及时固定证据性材料。第二十七条 发现试验机构、研究者等涉嫌违法行为的,检查组应当立即报告审评查验中心和省局。省局应当组织开展违法行为查处,对需要检验的,应当组织监督抽检,并将样品及有关资料等寄送至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有关问题可能造成安全风险的,省局应当责令相关试验机构及时采取风险控制措施。第五章 检查结果的处理第二十八条 对综合评定结论为“符合要求”的试验机构或者试验专业,试验机构应当对其存在的缺陷自行纠正并采取预防措施,纳入日常监管。对综合评定结论为“不符合要求”的试验机构或者试验专业,由省局要求其暂停新开展药物临床试验。对未遵守GCP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对不符合GCP以及其他不适宜继续承担药物临床试验的,由省局取消其药物临床试验机构或者相关试验专业的备案。第二十九条 试验机构或者试验专业被省局要求暂停新开展药物临床试验的,对已开展的药物临床试验,试验机构及研究者应当主动进行综合评估并采取措施保障受试者权益和安全,确保合规、风险可控后方可入组受试者。被取消备案的试验机构或者试验专业,自被标识取消备案之日起,不得新开展药物临床试验,已开展的药物临床试验不得再入组受试者,试验机构及研究者应当保障已入组临床试验受试者的权益和安全。第三十条 被暂停临床试验的试验机构或者试验专业,原则上在6个月内完成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告省局。省局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组织对整改情况进行审核,根据需要可以组织现场复查或者要求试验机构补充提交整改材料,相关时间不计入工作时限。整改后符合要求的,试验机构或者试验专业方可开展新的药物临床试验。6个月内未完成整改,或者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取消其备案。第三十一条 根据试验机构检查发现缺陷情况,省局可以采取告诫、约谈等措施,督促试验机构加强质量管理。第三十二条 对发现试验机构研究者及其他相关责任人、伦理委员会等涉嫌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省级局通报相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第三十三条 省局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将试验机构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通过“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备案管理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有关情况及时通报省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第六章 附 则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国家药监局对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监督检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2024年7月5日印发)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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