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场监管局、临港新片区市场监管局,稽查局、药审中心、监测中心:《上海市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质量安全重点管理人员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药品监督管理局2023年12月20日第24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特此通知。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2024年1月10日上海市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质量安全重点管理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药品生产经营质量管理,督促药品生产企业和药品经营企业质量安全重点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重点管理人员)落实法定职责,完善质量管理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疫苗生产流通管理规定》《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落实药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药品生产企业重点管理人员和药品经营企业重点管理人员的管理、履职和监管,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的药品生产企业,包括自行生产或委托生产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接受委托的药品生产企业、原料药生产企业和中药饮片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包括药品批发企业、药品零售连锁总部和药品零售企业。本办法所称的药品生产企业重点管理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主要负责人)、生产管理负责人(以下简称生产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以下简称质量负责人)、质量受权人和药物警戒负责人。药品经营企业重点管理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主要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第三条(总体要求) 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文件,配备符合资质的重点管理人员,建立健全重点管理人员培训和评估考核机制,为重点管理人员履行岗位职责提供必要的条件。药品生产企业和药品经营企业的重点管理人员应当树立法制意识、质量意识和诚信意识,履行岗位职责时将公众健康放在首位,保证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第四条(职责分工) 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药品监管局)负责本市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和药品零售连锁总部重点管理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市场监管局)对药品零售企业重点管理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区市场监管局负责辖区内药品零售企业重点管理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行业治理) 本市药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建立健全行业规范,推动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引导和督促会员依法开展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加强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重点管理人员的药品安全宣传教育,开展药品安全法律法规和职业技术等知识的普及工作。第二章 重点管理人员第六条(药品生产企业重点管理人员资质要求) 药品生产企业重点管理人员的资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文件的规定,未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符合以下要求:(一)企业负责人应当具备医药相关领域工作经验,熟悉药品监督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二)生产负责人应当具有药学或者相关专业背景,本科及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执业药师资格,3年以上从事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其中至少有1年的药品生产管理经验,接受过与所生产产品相关的专业知识培训,熟悉药品生产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三)质量负责人应当具有药学或者相关专业背景,本科及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执业药师资格,5年以上从事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其中至少1年的药品质量管理经验,接受过与所生产产品相关的专业知识培训,熟悉药品质量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四)质量受权人应当具有药学或者相关专业背景,本科及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执业药师资格,5年以上从事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从事过药品生产过程控制和质量检验工作,具有必要的专业理论知识,经过与产品放行有关的培训,熟悉药品监督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五)药物警戒负责人应当是具备一定职务的管理人员,应当具有医学、药学、流行病学或者相关专业背景,本科及以上学历或者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3年以上从事药物警戒相关工作经历,熟悉我国药物警戒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指导原则,具备药物警戒管理工作的知识和技能。本办法规定的药品生产企业重点管理人员中的企业负责人(主要负责人)、生产负责人、质量负责人、质量受权人应当为企业的全职在岗人员,质量负责人和生产负责人不得互相兼任。第七条(药品生产企业重点管理人员特定资质要求) 根据药品生产企业所生产药品的特定品种类别,药品生产企业重点管理人员的资质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的要求外,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的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主要负责人)、生产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和质量受权人,应当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药品严重失信人员不得担任上述职务。生产负责人、质量负责人、质量受权人的资质还应当符合《疫苗生产流通管理规定》第七条的要求;(二)生物制品、血液制品、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中药饮片、医用氧生产企业的企业负责人、生产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和质量受权人的资质在《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相应附录中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三)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生产企业的生产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和质量受权人应当熟悉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以及有关禁毒的法律法规;(四)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的重点管理人员应当具有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有关知识,且无毒品犯罪记录;(五)委托生产无菌药品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的生产负责人、质量负责人、质量受权人均应当具有至少5年从事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其中至少3年无菌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六)委托生产中药注射剂、多组分生化药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的生产负责人、质量负责人、质量受权人应当具备同类型制剂产品3年以上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第八条(药品生产企业重点管理人员主要职责) 药品生产企业重点管理人员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主要负责人)应当履行《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职责,对本企业药品质量、药品生产活动全面负责。企业负责人全面负责企业日常管理,落实全过程质量管理主体责任;负责配备专门质量负责人,提供必要的条件和资源,保证质量管理部门独立履行职责;负责配备专门质量受权人,保证独立履行药品放行责任;负责处置与药品质量有关的重大安全事件,确保风险得到及时控制;负责建立生产管理、质量管理的培训考核制度;负责配备或者指定药物警戒负责人;(二)生产负责人应当履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职责;主要负责药品生产管理,确保药品按照批准的工艺规程组织生产、贮存;确保厂房和设施设备良好运行,完成必要的验证工作,保证药品生产质量;确保生产管理培训制度有效运行,对药品生产管理所有人员开展培训和考核;(三)质量负责人应当履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职责;负责药品质量管理,建立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体系,监督相关质量管理规范执行,确保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确保生产过程控制和药品质量控制符合相关法规要求、标准要求;确保药品生产、检验等数据和记录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确保质量管理培训制度有效运行,对药品质量管理所有人员开展培训和考核;(四)质量受权人应当履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职责;独立履行药品放行职责,确保每批已放行药品的生产、检验均符合相关法规、药品注册管理要求和质量标准;未经质量受权人签字同意,产品不得放行;(五)药物警戒负责人应当履行《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职责,负责药物警戒体系的建立、运行和持续改进,确保药物警戒体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六)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的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主要负责人)、生产负责人、质量负责人、质量受权人还应当履行《疫苗生产流通管理规定》第六条规定的职责。第九条(药品经营企业重点管理人员资质要求) 药品经营企业重点管理人员的资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文件的规定,未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药品批发企业和药品零售连锁总部重点管理人员的资质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企业负责人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经过基本的药学专业知识培训,熟悉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二)质量负责人应当由企业高层管理人员担任,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执业药师资格和3年以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历,应当在职在岗,在质量管理工作中具备正确判断和保障实施的能力。药品零售企业重点管理人员的资质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法定代表人或者企业负责人应当具备执业药师资格;(二)质量负责人应当在职在岗,具有药学或者医学、生物、化学等相关专业学历或者具有药学专业技术职称,并具有1年以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验。第十条(药品经营企业重点管理人员主要职责) 药品经营企业重点管理人员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的药品经营活动全面负责。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企业日常管理,负责配备专门的质量负责人;负责提供必要的条件,保证质量管理部门和质量管理人员有效履行职责,确保企业实现质量目标并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经营药品;(二)质量负责人全面负责企业药品质量管理工作,独立履行职责,保证药品质量,在企业内部对药品质量管理具有裁决权,督促企业相关部门有效履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职责。第十一条(委托生产和委托销售) 委托生产药品、委托销售药品的企业,委托双方的重点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各自职责,遵守委托协议、质量协议,加强工作衔接和信息沟通,确保委托生产药品和委托销售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委托方应当对受托方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定期审核,监督其重点管理人员有效履行职责。第十二条(培训管理) 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并实施重点管理人员培训和考核评估制度,自行组织或者委托有能力的其他机构,对本单位重点管理人员进行岗前培训、继续培训,并建立培训与考核档案。培训内容包括药品法律法规政策、岗位职责、专业知识和技能等。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重点管理人员应当明确理解自己的职责,熟悉岗位职责要求,积极参加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培训,持续加强知识更新。第十三条(健康管理) 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应当对重点管理人员的健康状况进行管理,每年对直接接触药品的重点管理人员组织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保证重点管理人员能够正常履行岗位职责。第十四条(变更要求) 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的重点管理人员宜保持相对稳定,不宜频繁变更。重点管理人员发生变更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变更登记,确保重点管理人员岗位职责能够持续有效落实。第十五条(授权管理)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可以依据企业规模设置多个质量受权人,覆盖企业所有产品的放行职责。各质量受权人应当分工明确、不得交叉。质量受权人因故不在岗时,经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企业负责人批准后,可以将其职责临时转授其他质量受权人或者具有相关资质的人员,并以书面形式规定转授权范围、事项及时限。转授权期间,原质量受权人仍须承担相应责任。药品生产企业重点管理人员的职责通常不得委托给他人。确需委托的,其职责可委托给具有相当资质的指定人员。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十六条(变更管理) 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重点管理人员(药物警戒负责人除外)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发生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通过上海政务“一网通办”向市药品监管局、相应辖区的区市场监管局申请办理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登记。市药品监管局、区市场监管局应当自收到企业变更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手续,并在企业许可证副本上记录变更内容和时间,按照变更后的内容重新核发许可证正本,收回原许可证正本,变更后的许可证终止期限不变。药物警戒负责人相关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在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系统中完成更新登记。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自发生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市药品监管局报告生产负责人、质量负责人、质量受权人等重点管理人员的变更情况。市药品监管局、区市场监管局可以依职责对企业变更的重点管理人员适时开展履职谈话,督促重点管理人员落实法定职责。第十七条(培训考核) 市药品监管局、区市场监管局依职责加强对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重点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药品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等知识的公益宣传和培训,增强企业守法合规意识。市药品监管局负责加强对委托生产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重点管理人员的培训和考核,督促持有人持续提升质量管理水平和持续合规能力。第十八条(监督检查) 市药品监管局、区市场监管局依职责对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开展许可检查、常规检查、有因检查等各类检查时,应当将企业重点管理人员的合法资质、变更登记、在岗履职和培训考核等情况纳入检查内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开展监督检查时可以现场对企业重点管理人员履职能力进行抽查评估,评估结果写入现场检查记录,向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和被抽查人员反馈,并作为调整企业监督检查频次的参考因素。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应当积极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和隐瞒。第十九条(行政措施) 市药品监管局、区市场监管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存在重点管理人员管理制度执行不到位、重点管理人员不能有效履行岗位职责或者频繁变更等情形,有证据证明可能存在药品质量安全隐患的,应当按照职责和权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及时采取告诫、约谈、限期整改以及暂停生产、销售、使用、进口等风险控制措施,并及时公布检查处理结果;发现药品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第四章 附则第二十条(施行时间) 本办法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有效期至2026年2月28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病毒清除验证是生物制品病毒安全控制的重要保障之一,也是药学专业技术审评的重点和难点。近年来,伴随病毒安全控制研究的不断深入和先验知识的积累,采用病毒清除工艺平台验证进行病毒安全性评估逐步获得认可,为推进相关配套规范性文件、技术指导原则起草制定工作,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部署下,药审中心组织制定了《治疗用重组蛋白产品临床试验申请病毒清除工艺平台验证技术指导原则(试行)》(见附件)。根据《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印发药品技术指导原则发布程序的通知》(药监综药管〔2020〕9号)要求,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同意,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特此通告。附件:治疗用重组蛋白产品临床试验申请病毒清除工艺平台验证技术指导原则(试行)国家药监局药审中心2024年1月12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为鼓励抗肿瘤新药研发,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部署下,药审中心组织制定了《抗肿瘤药物说明书安全性信息撰写技术指导原则》(见附件)。根据《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印发药品技术指导原则发布程序的通知》(药监综药管〔2020〕9号)要求,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同意,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特此通告。附件:抗肿瘤药物说明书安全性信息撰写技术指导原则国家药监局药审中心2024年1月12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人体物质平衡研究是创新药临床药理学研究的重要内容,对于确定研究药物的代谢及排泄途径等体内行为、支持药物后续临床研究设计具有重要意义。为鼓励和引导工业界规范开展放射性标记人体物质平衡研究,药审中心组织制定了《放射性标记人体物质平衡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见附件)。根据《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印发药品技术指导原则发布程序的通知》(药监综药管〔2020〕9号)要求,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同意,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特此通告。附件:放射性标记人体物质平衡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国家药监局药审中心2024年1月12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为进一步引导医疗器械真实世界研究的规范开展,国家药监局器审中心组织制定了《医疗器械真实世界研究设计和统计分析注册审查指导原则》,现予发布。特此通告。附件:医疗器械真实世界研究设计和统计分析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2024年1月10日医疗器械真实世界研究设计和统计分析注册审查指导原则本指导原则旨在规范和合理引导真实世界数据在医疗器械临床评价中的应用,为申请人开展真实世界研究以及监管部门技术审评提供技术指导。本指导原则是供注册申请人和技术审评人员使用的指导性文件,但不包括注册审批所涉及的行政事项,亦不作为法规强制执行,需在遵循相关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导原则。如果有能够满足相关法规要求的其他方法,也可以采用,但是需要提供详细的研究资料和验证资料。本指导原则是在现行法规和标准体系以及当前认知水平下制定的,随着法规和标准的不断完善,以及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本指导原则的相关内容也将进行适时调整。一、适用范围本指导原则适用于医疗器械真实世界研究,不适用于按医疗器械管理的体外诊断试剂真实世界研究。本指导原则在《真实世界数据用于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试行)》的基础上,结合目前积累的经验,进一步细化医疗器械真实世界研究设计和统计分析的一般要求。在当前发展阶段,真实世界证据在医疗器械临床评价中,主要作为已有临床证据的补充。二、常见真实世界研究类型及其应用情形(一)试验性真实世界研究实效性随机对照试验(pragmatic Randomized Controlled Trial,pRCT)是试验性真实世界研究的一种常见类型。pRCT是指在真实或接近真实医疗环境下,采用随机、对照的设计比较临床实践中不同干预措施的治疗结果的研究,其主要目的是评估干预措施在常规临床实践中的效果。pRCT融合了随机化和真实世界数据优势,较好地控制了偏倚,其研究结果可为干预措施效果评价提供较高质量的真实世界证据。pRCT研究人群入选标准通常较广泛,人群代表性更好,但人群异质性通常较高,为保证统计分析具有足够的检验效能,pRCT所需样本量相对较大,适合需要生成在更广泛人群和临床情形中的临床证据的应用情形。例如,实效性随机对照试验可提供器械在不同亚组患者人群中的安全性、有效性数据,为器械受益风险评估提供更多有效信息。(二)观察性真实世界研究1.描述性研究设计常见的描述性研究设计包括横断面设计、病例报告和病例系列设计等,不用于统计学上的因果推断。在横断面设计中,全部测量在特定时点完成,主要用于描述接受了某种暴露因素(即:使用了待研究器械)的患者基本特征及健康状况、疾病恢复情况等分布情况,横断面设计可用于器械不良事件的描述性统计研究,为后续研究提供线索。病例报告设计用于描述临床一个或少数几个病例的详细临床特征,通常不描述事物的集中趋势或离散程度,病例系列设计是对多个病例资料进行归纳和总结,病例报告和病例系列设计提供对罕见或不寻常疾病/并发症的深入了解,特别是对于比较新的器械,其能够及时发现和记录其可能的副作用或并发症,同时为后续的更为严格和系统的研究提供线索和基础。2.队列设计在器械安全有效性评价中,队列研究是将某一特定人群按是否使用待研究器械以及使用不同器械分为不同的组别,追踪观察各组的结局发生的情况,比较各组间结局发生率差异,从而判定器械与结局之间有无关联及关联程度大小的一种观察性研究方法。队列设计根据研究时期的不同可分为前瞻性队列、回顾性队列、双向性队列。前瞻性队列研究中,根据预先制定的研究方案进行数据收集,可较好的控制数据质量。回顾性队列研究中,对过去已经产生的数据进行分析,数据质量可控性差,分析前建议先对数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进行确认。双向性队列在回顾性队列研究的基础上,继续前瞻性观察一段时间,其是将前瞻性队列研究与回顾性队列研究结合起来的一种设计,兼有上述两类的优点,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各自的不足。目前基于登记数据库开展的队列研究越来越多,例如利用CathPCI登记数据库比较Mynx血管闭合装置与其他同类已上市产品安全性事件发生率的回顾性队列研究,利用国家关节登记数据库比较不同制造商设计关节假体的翻修率等。3.病例对照及其衍生设计病例对照研究是以发生了结局事件的患者作为病例组,未发生结局事件的患者作为对照组,比较病例组与对照组使用待研究器械的比例,从而研究待研究器械与结局事件之间的关联性。回忆偏倚、对照组设置相关的选择偏倚、无法提供发病率等是病例对照设计的较为突出的限制。当待研究器械需观察的临床结局发生率较低时,采用实效性随机对照试验或队列设计所需样本量过大而不具有可行性时,可考虑采用病例对照设计。病例对照衍生设计包括巢式病例对照和病例队列设计等,两种衍生设计兼具队列研究与病例对照研究的优点,在结局发生前收集暴露因素、混杂因素等信息;器械暴露组和对照组来源于同一人群,人群可比性更好;不需对队列全部人群进行测量。现阶段,基于登记数据库开展巢式病例对照设计越来越多。4.病例交叉设计病例交叉设计是一种常用于研究短期暴露与急性结局事件之间关系的观察性研究设计。在器械安全有效性评价中,每个病例在事件发生前后的不同时间段内充当自身对照,通过比较病例在事件发生前后对使用待研究器械情况来评估使用该器械与事件之间的关系。病例交叉设计可较好的控制不随时间变化的混杂变量,但也存在一些局限性,包括暴露效应期需较短,依赖患者回忆过去的暴露等。(三)真实世界数据作为单臂试验外部对照外部对照是指从其他试验或历史病例中找一组特征相似的研究对象作为对照组,真实世界数据作为单臂试验外部对照,是外部对照设计的其中一种。本指导原则不包含该类型设计具体的使用情形以及研究设计、统计分析等要求,相关内容另行制定指导原则。三、真实世界研究方案设计考虑(一)研究背景和目的根据产品预期适用范围和产品技术特征,结合已有证据,在方案中阐明真实世界研究拟解决的安全有效性问题,明确研究目的。(四)可行性评估在研究目的确定后,申请人需评估是否具备开展真实世界研究的客观条件,主要考虑现有经验和知识积累是否足以事先确定影响临床结局的混杂变量,以及所需变量数据是否具有可获得性、数据量是否充分,数据质量是否满足需求。首先,是否可事先确定影响临床结局的变量取决于现阶段对疾病、诊疗方法、器械临床相关知识和经验的积累程度,对于研究经验和知识积累还不充分的领域,申请人无法确保鉴别出对结局有重要影响的混杂变量,开展观察性真实世界研究时不能完全排除存在未测量或未调整混杂变量,研究结果的偏倚大小无法判定,结论稳健性难以保证。其次,需评估变量数据是否可及和质量是否充分。在真实世界中,数据缺失较为常见。来源于真实世界的数据可能缺乏院外随访数据、结局指标(如功能评分、疼痛评分等)、影像学检查等。除此之外,还需考虑真实世界数据观察时间是否满足研究目的,研究人群是否具有代表性,前瞻性收集数据研究中样本量是否可保证足够的检验效能,现有数据质量是否可满足统计分析要求等。(五)确定恰当的真实世界研究设计类型申请人根据确定的研究目的,参考第二章内容,选择恰当的研究设计类型。如上所述,存在不同的真实世界研究设计类型,包括pRCT,队列研究、病例对照等,不同设计特点不同,适合应用的场景不同。(六)研究流程图考虑到不同类型真实世界研究实施过程存在差异,建议将实施过程以流程图的形式呈现,流程图按照时间顺序呈现研究过程中各具体事项(如伦理审查、人群筛选、接受干预措施、器械暴露后的数据收集相关事项(如检验、检查、评分量表填写等)以及各环节的质量控制措施等)。(七)研究人群研究方案需预先明确研究目标人群,目标人群定义清晰明确,避免歧义和模糊的表达,预先规定清晰的纳入和排除标准。对于有多次器械使用记录的人群,需预先清晰规定纳入研究的标准,如在使用该器械前6个月无使用同类器械的记录,或将暴露定义为首次使用目标器械。预先核实不同临床机构是否采用相同的诊断标准,确保符合入选标准的患者均纳入研究。对于回顾性研究设计,需注意评估采用的数据源对预期适用人群的代表性。(八)器械暴露pRCT与传统RCT均采用随机方式决定器械暴露与否,但对于观察性真实世界研究,患者具体使用何种器械并非通过随机分组决定,而是在真实世界中根据实际情况(如医生偏好、患者病情)而定,存在选择偏倚风险。对于回顾性真实世界数据,通常通过数据中使用器械的记录(如费用清单、手术记录)来判断患者具体使用了何种器械,需核实器械信息记录是否完整、准确,至少需包括器械制造商、型号规格信息。建议采用恰当的方法对器械暴露信息的准确性进行验证。(九)对照组实效性随机对照设计中,通过随机分组形成对照组。对于观察性真实世界设计,如队列研究、病例对照等,需根据研究目的以及设计类型,采用恰当的方式形成对照组,尽可能确保混杂变量在组间分布均衡是设置对照组的基本原则。根据研究目的,对照组可以是单一或多个制造商已上市同类产品,也可以是非器械类型的其他干预措施或安慰对照组。队列研究设计中,依据研究目的可选择使用了其他同类已上市产品的患者构成对照组人群,也可选择未使用同类器械而使用了药品或其他诊疗方法的患者构成对照组人群。病例对照设计中,通常采用匹配的方法为病例组构建相应的对照组,巢式病例对照设计从同时期没有发生结局的研究对象抽样匹配形成对照组。病例队列设计在研究开始时从整个队列人群中随机抽样形成对照组,该对照组可重复用于不同结局研究,而巢式病例对照设计中对照组不能重复使用。(十)评价指标建议在研究方案中描述评价指标的选择依据和合理性,明确规定各评价指标的观察目的、定义、观察时间窗、指标类型、测定方法、计算公式(如适用)、判定标准(适用于定性指标和等级指标)等,并明确规定主要评价指标、次要评价指标和安全性评价指标。对于回顾性真实世界研究,需注意确保不同临床机构对结局的定义相同,不漏记患者发生的结局事件。建议尽量选择客观指标,如死亡等,谨慎选择功能性评分等偏倚风险较大的主观性指标。(十一)随访时间需根据研究目的和设计明确随访时间的起始点及随访持续时间。对于植入性器械,通常为植入手术当天作为起始随访时间,对于多次治疗为一个完整疗程的器械,起始随访时间为最后一次治疗完成当天,注意治疗过程中的安全性事件也需观察。在回顾性真实世界研究中,研究者通常是通过病历、数据库或其他已有记录来收集数据,随访时间的长度和起始点可能受到现有数据可用性的限制。对于结局症状存在潜伏期或干预效果存在延迟的情形,可考虑在暴露和结局之间设置时间窗以防止逆因果混淆。(十二)计算样本量和检验效能对于回顾性真实世界研究,可基于可用的样本量估算检验效能。对于前瞻性真实世界研究,可基于预估的参数值计算样本量。不同研究设计估算样本量的方式不同,例如,横断面研究可基于预期达到的估计精度估算样本量,有对照组的研究设计基于组间比较差异、相对风险度、比值比等估算样本量。对于因消除混杂偏倚涉及变量调整的真实世界研究,由于需预先估计的参数值较多,某些参数估算可能缺乏文献数据支持,样本量估算相较于传统随机对照临床试验复杂,需考虑的因素更多。例如,对于基于倾向性评分的分层调整统计需考虑层内效应值大小(如有效率、比值比、发生率等)、每层器械暴露组分配概率、倾向性评分重叠程度等。当模型过于复杂时,可以考虑使用基于模拟研究的方法帮助估计样本量。(十三)质量控制1.数据质量(1)数据收集建议制定完善的病例报告表和变量词典,依据病例报告表和变量词典收集和记录数据,并制定数据核查方案,确保数据无误。前瞻性收集数据的研究设计中,建议事先规定具体的诊断、结局定义和判断标准,统一检验、检查和评分量表等评价项目的标准实施过程,确保收集数据的准确性和一致性。对于回顾性真实世界研究,需列明拟采用的数据源基本情况,包括所含的字段信息、患者数量、数据缺失、数据记录准确性等数据质量信息。方案中明确数据清洗的步骤与方法,若涉及多个数据库,方案中需明确链接的具体方法,以及数据链接准确性的验证方法。对使用到的各变量数据的准确性进行验证,采用算法自动提取数据时,对算法提取准确性进行验证。(2)质量评价见《真实世界数据用于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试行)》第三章内容,建议对照该导则相关要求以表格形式逐项呈现数据质量评价结果,作为真实世界研究报告内容的一部分。2.偏倚风险偏倚是真实世界研究中需要特别关注和解决的问题,在真实世界研究设计、实施、分析和报告等各阶段均可能存在偏倚,真实世界研究方案需列出可能存在的偏倚、避免偏倚的策略以及在分析阶段处理偏倚的详细规定。对于观察性真实世界研究,可参考非随机干预性临床研究ROBINS-I评价工具对整体研究的偏倚风险进行评估。偏倚类型可以划分为选择偏倚、信息偏倚和混杂偏倚三大类,向下包括更多细分偏倚类型,不同研究存在的偏倚类型通常不同,部分仅列举部分真实世界研究常见的的偏倚类型,在实操中,申请人需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分析研究中存在的各种偏倚风险。(1)选择偏倚①研究人群纳入过程中产生的选择偏倚确保对于不同组别始终采取相同的入选/排除标准,从相同的人群中筛选患者对于避免选择偏倚非常关键。建议按照时间顺序,连续不断地将符合入选/排除标准的研究对象纳入研究,以避免挑选患者,同时记录未纳入研究的病人及其原因。对于设置对照的研究,尤其是病例对照设计,需在设计中采取避免入院率偏倚的措施,如符合入选/排除标准的人群全部纳入,或当数据量过大时,病例组和对照组从同一人群中随机抽样确定。除此之外,还需注意自愿者偏倚等选择偏倚。②失访导致的选择偏倚需在真实世界研究方案中尽可能设置充分的预防失访的措施,包括发生失访后可采用的补救措施,如通过额外的随访方式(如电话、登门拜访)弥补相关数据,与其他数据源(如医保数据、死亡登记数据等)链接等;针对使用回顾性数据时可能存在的数据缺失情况,需在研究方案中预先明确数据缺失处理的方法和原则。针对缺失数据,需尽可能调查清楚失访的原因,若失访与干预措施或结局无关,可根据方案中预先规定的填补方法和原则进行填补。也可采用保守的方式进行填补,例如,器械暴露组填补为无效,对照组填补为有效。(3)信息偏倚①干预措施偏离在真实世界研究中,治疗中途由于各种原因干预措施可能发生偏离,例如患者主动要求更换治疗方式、医生改变治疗策略等,多次治疗的干预措施(如血液透析)或治疗时间长的干预措施(如呼吸机、体外膜肺氧合器),有更大可能出现干预措施偏离。在开展真实世界研究时,需提前考虑待研究器械出现此类偏倚风险的程度大小,制定措施减少干预措施偏倚的风险,同时全面、准确记录研究过程中的干预措施偏倚情况。对于回顾性真实世界研究,在选择真实世界数据源时,需考虑该数据源是否详尽和准确地记录所用治疗方式及其治疗途中发生的变化。在临床实践中,还可能出现干预措施记录错误,如所用的器械制造商、型号规格记录错误,导致干预措施相关的信息偏倚,当怀疑存在记录错误的可能时,可考虑通过患者其他信息进行验证,如影像学下植入物形态、标记点特征、费用单上的价格等。②测量偏倚测量工具、测量人员、测量方法和过程均可引入测量偏倚,优先考虑采取措施避免或减少测量偏倚,例如,制定详细的操作手册、培训工作人员、采用标准化的数据收集程序、核查数据质量、使用统一的方法收集、测量和解释信息;以下从三方面举例常见的减少测量偏倚的措施:患者填写量表、回答问卷产生的测量偏倚:设置充分的培训,使患者能正确、一致的理解问题。评价者来源的测量偏倚:对评价者施加盲法、选择客观的硬终点指标(如死亡等)、对评价者开展培训,不同评价者重复测量。评价工具来源的测量偏倚:使用信效度经过验证的测量方法,使用精准的仪器。对于回顾性真实世界研究,由于研究开始前数据测量工作已完成,以上适用于前瞻性真实世界研究的措施已无法实施,仅能对研究中涉及到的测量的准确性、一致性进行事后评估,若评估发现回顾性数据存在显著的测量偏倚,或无法评估回顾性数据的测量偏倚,建议谨慎使用该真实世界数据源开展研究。③记录不准确研究过程中,暴露信息、结局信息以及其他等任何信息记录的不准确或者错误都可能导致信息偏倚,应对此类信息偏倚,可考虑对数据记录者进行充分的培训,确保所有数据都按照统一的、预先定义的标准规范收集。定期进行数据审核和质量控制检查,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对于回顾性真实世界研究,需重点关注回顾性数据记录的准确性,对其开展评估和验证,确保数据记录具有足够的准确度后方可用于真实世界研究。④回忆偏倚尽量在设计阶段避免采用研究人群回忆的方式收集信息,尽量在数据产生时即记录至文档中。巢式病例对照设计可避免传统病例对照通过回忆获得暴露信息、基线数据等带来的回忆偏倚。有些情况下,查看患者其他健康医疗资料可能有助于确认患者回忆是否准确。例如,如果患者回忆称自身接受干预措施后,有疼痛或发炎,可通过审阅该患者对应日期健康记录、服药记录、电子病历资料中是否存在相关信息,以进一步佐证。⑤报告偏倚选择性呈现有利的结果会造成选择报告偏倚,避免报告偏倚的最佳方法是在方案或统计分析计划中预先规定,建议将研究设计信息在公共网站(如中国临床试验注册中心、ClinicalTrials.gov、Open Science或ISPOR真实世界证据登记等)预先登记。对于使用回顾性数据开展真实世界研究的情形,申请人需设置措施确保在正式统计分析前研究人员不可接触结局数据,避免研究人员在研究开始前为得到期望的统计结果开展数据挖掘行为。例如,在应用基于倾向性评分的统计分析方法时,可采取两阶段设计。第一阶段需构建结局数据防火墙、确定独立的统计人员、确定混杂变量、建立倾向性评分估计模型,直至第一阶段达到令人满意的混杂变量平衡后,再实施第二阶段的统计分析计划。(4)混杂偏倚混杂偏倚是指暴露因素与临床结局的相关(关联)程度受到其他因素的歪曲或干扰,使得呈现的研究变量与评价指标或结局变量的关系不是真实的,而是叠加了混杂效应的具有偏差的关系。随机可同时控制已测量和未测量混杂因素,是控制混杂的最有力手段。pRCT以外的其他真实世界研究设计均不采用随机分组的方式,应用时需谨慎、全面评估潜在的各种混杂偏倚,并采取有效的措施尽可能的减少混杂偏倚。在设计阶段考虑使用限制、匹配和分层设计等其他方法控制混杂。在分析阶段,可应用分层分析、多变量回归分析、基于倾向性评分的调整方法等调整统计方法对混杂进行控制。值得注意的是以上方法均仅能控制已知且可测量的混杂。如果所有混杂因素均已收集并正确建模,且样本量足够,理论上通过适当分析方法可消除混杂偏倚。然而在实践中难以获知全部混杂因素数据,部分混杂因素未知或不能测量,此部分偏倚称为未测量混杂偏倚。尽管可通过工具变量、E值(E-value)、敏感性分析等方法评估未测量混杂对结论的潜在影响,准确估计未测量混杂偏倚对结论的影响是一件困难的事情。3.评估偏倚方向和大小偏倚具有方向性,即低估或高估干预措施的效应值,偏倚亦有程度大小之分,相对较小的偏倚可能不会影响研究结论。在完成研究后,建议总结研究过程中仍然存在的偏倚,并评估对证据强度的影响。虽然偏倚评估并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具有可行性,仍然有一些方法可以帮助评估某些特定情形下的偏倚,例如对比失访研究人群特征与未失访研究人群特征,可能有助于评估失访导致的选择偏倚,比较不同临床机构对同一种评价方法的测量一致性可能有助于发现和评估测量偏倚。(十四)伦理审查和知情同意真实世界研究伦理审查和知情同意需符合研究当地法律法规要求,国内研究需符合《世界医学大会赫尔辛基宣言》和《涉及人的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等相关法规和指南的规定。四、真实世界研究统计分析(一)统计分析计划真实世界研究需要包括详细具体的统计分析计划,明确具体采用的统计方法和参数设定,以及统计方法和参数设定的理由和依据。真实世界研究更常涉及分层分析、回归分析、基于倾向性评分的调整性统计分析方法,相同的数据使用不同的分析方法,结果数值通常是不同的,若统计分析结果与设定的研究成功阈值/接受标准相近,可能存在采用不同统计方法研究结论不同的情形。即使使用相同的统计方法,参数选择等差异也可能导致结果不同。因此需尽可能详细具体提前规定统计分析计划,统计分析计划的详细程度需能确保按照计划执行分析时,不会存在可由分析人员自由选择分析方法和参数的情形。(二)分析数据集预先根据不同的分析目的定义不同的数据集,如有效性数据集和安全性数据集、亚组分析数据集等。(十五)确定需调整的混杂变量未采用随机分组的真实世界研究设计需预先确定需调整的混杂变量,需尽可能识别所有的混杂变量,以便在设计和统计分析阶段对混杂偏倚进行控制。通常可按照以下三条标准判断为混杂变量:(1)该变量与结局变量存在因果关系;(2)该变量与分组变量(暴露变量)存在关联;(3)该变量不是分组变量与结局变量因果路径中的中间变量。建议首先制定合理的变量筛选流程,基于既往积累的专业知识和临床经验确定混杂变量,建议通过与临床专家团队和统计学专家团队进行讨论和确认。对于最终仍不能确认是否应纳入的变量,可对纳入和不纳入情形开展敏感性分析。列明变量纳入或不纳入调整的理由,提供支持性资料。在实际操作过程建议持保守的变量筛选态度,确定与治疗分配和结局变量均无关的变量才从模型中剔除,但也需注意避免纳入碰撞节点变量(Collider Variable)、工具变量(Instrumental Variable)、中间变量(Intermediate Variable),纳入变量时考虑是否存在多重共线性或交互作用。为清晰地展现各变量之间的因果关系,可使用有向无环图呈现(Directed acyclic graphs, DAG)。(三)混杂调整统计分析1.分层分析分层分析是一种常用的控制混杂因素的方法,需在方案中预先规定层数的具体划分原则,明确具体使用的统计方法,如Mantel-Haenszel法,若使用其他加权统计方法,明确方法出处。2.多变量回归分析多变量线性回归分析需预先规定纳入的自变量,确定的混杂变量均需纳入到模型中去,当无法在设计阶段确定具体的自变量时,需在方案中明确具体的规则,以使纳入模型中的变量不可随意挑选。多变量回归分析中纳入的研究对象(及病例)的数量需满足模型中需要估计的参数所需的例数,存在一些经验帮助估计例数,例如EPV(events per variable)法。除此之外,需检验所使用模型的基本假设是否成立,如残差独立、残差期望为零、方差齐、分布假设、线性假设、Cox回归等比例风险假设等;恰当地处理多重共线性、交互作用;线性回归模型需具有可接受的拟合优度,需预先明确评估模型拟合优度的指标(多重决定系数、残差均方、马洛斯Cp统计量、赤池信息准则和贝叶斯信息准则等)、可接受阈值及其确定依据。需预先明确多重共线性检验参数,如相关系数、方差膨胀因子、基于特征值的条件数等,预先明确判定是否存在多重共线性的阈值,以及阈值设定的依据,对于多重共线性的后续处理原则需有合理充分的论述。由于不能很好地探测比两两回归变量更复杂的多重共线性关系,不建议仅使用相关系数检验多重共线性。是否纳入交互作用项需考虑专业知识经验和统计分析两方面。在专业知识和经验方面,如果已经存在先验信息显示回归变量间存在交互作用,或者专业知识可判断某变量与另一变量存在交互作用,需将该交互项纳入模型。若交互项存在统计学意义,但从专业无法判断交互作用是否真实存在,建议纳入和不纳入均开展统计分析,作为敏感性分析。多变量回归模型中,优势比(odds ratio)和风险比(hazard ratio)等相对性统计指标不如率差和均值差等绝对性统计指标的临床意义直观,需注意对这些指标大小的临床意义解释。需预先在方案中明确判定研究假设成立的阈值。3.基于倾向性评分的调整方法基于倾向性评分的研究建议设计为两个独立的阶段,第一阶段主要内容包括识别混杂变量、估计样本量、构建结局数据防火墙、确定独立的统计人员、建立倾向性评分估计模型,过程中存在迭代,直至达到令人满意的协变量均衡为止,整个过程对结局数据保持盲态。第一阶段主要目的是实现器械暴露组和对照组组间均衡。第二阶段则是应用倾向性评分估计干预措施效应值。在倾向性评分第一阶段(即寻找倾向性得分在组间均衡的阶段),部分特征人群由于未能在组间分布均衡而被剔除,此时需注意剔除部分人群后研究结论的外推性,需对过程有明确的记录,并对研究结论外推性有充分的论述。建议将研究器械组中的所有患者都包括在分析人群中,在倾向性评分未得到均衡的情况下,可增加对照组数据源。估计效应值的方法包括分层、匹配、逆概率加权和回归等,需预先明确效应值估计采用的方法及相关参数。对于分层法,需预先明确分层具体划分,以及判定协变量组间均衡的阈值及其依据,层权重系数计算方式等;对于匹配法,需预先明确器械暴露组和对照组匹配比例(如1:1或1:n)、采用的匹配法(如精确匹配法、最近邻匹配法、卡尺匹配法等)、匹配成功判定阈值及其依据,通常单个患者数据仅用于1次匹配。使用逆概率加权和回归法需注意解决以下问题。逆概率加权基于倾向性评分决定个体的权重系数,实现对效应值的加权,其在倾向性评分接近0或1的情形下权重会过大或过小,且逆概率加权对于倾向性得分模型准确性要求很高。回归法将倾向性评分直接纳入到模型中,假设结局变量与组别、倾向性评分的回归模型是正确的,这通常难以被证实。与逆概率加权相同,回归法对倾向性得分模型准确性较敏感,同时其在分析过程中由于涉及到模型优化而难以对结局数据保持盲态。4.其他调整方法用于控制混杂的调整方法还包括边际结构模型、工具变量和结构方程模型等较复杂的统计方法,目前在医疗器械临床评价中的实际应用较少。(四)处理数据缺失多种原因可导致数据缺失,如依从性差、缺乏改善、副作用、治疗体验差以及与研究无关的外部因素等,合理处理数据缺失十分重要。由于缺失机制无法通过已有数据进行判断,并且不同的处理方法可能会产生截然不同的结果,建议事先在方案或统计分析计划中明确处理方法,遵循保守原则对缺失数据处理方法进行规定。应对缺失数据的最佳策略是通过合理的研究设计和高质量实施预防数据缺失。对于前瞻性真实世界研究,可通过筛选具有经验和负责的研究者、设置多种不同随访方式、采用阳性对照、采用易测量的结局指标、合理的数据收集表和快捷的数据录入方式、缩短研究时间、开展培训等方法减少数据缺失;对于回顾性真实世界研究,需评估数据库中数据缺失的程度,应报告每次测量的缺失和非缺失记录的数量。推荐使用敏感性分析(例如比较含缺失数据与不含缺失数据的患者的结果)来确定缺失的影响,若数据缺失较多,不建议使用该数据源开展真实世界研究。目前常用的缺失数据填补法可分为单一填补和多重填补法两大类,需预先规定缺失数据具体的处理方法。单一填补法推荐使用保守的结转法,例如将器械暴露组缺失值均填补为无效,对照组缺失值均填补为有效;需注意单一填补法将减小方差,参数估计精度将被高估,体现为置信区间缩窄。对于多重填补,需预先规定填补模型、分析模型、插补次数、合并规则及相应确定依据。采用缺失信息比例、相对增加的方差、相对效率和参数稳定性等诊断指标对评估数据填补质量。在实际应用中,选择正确的填补模型非常关键,通常需要对数据有深入的理解以及对可能的缺失机制有合理的假设。(五)亚组分析若纳入研究的人群存在异质性,并且异质性可能导致不同效应值,需开展亚组分析。若不同亚组中效应值不一致,需注意此时研究结论对预期人群的外推性,避免产品在部分人群中具有显著的疗效,而在另外部分人群中无效。纳入\排除标准越宽,更容易出现异质性,可基于既往研究经验和知识预先在方案中确定亚组分析,未预先规定会降低亚组分析结果的可信度。(六)敏感性分析敏感性分析用于评估研究结果稳健性,在多种不同情形下均可能需开展敏感性分析,尤其对于观察性真实世界研究。真实世界研究中敏感性分析常见的应用情形包括违背模型假设、统计方法(如是否纳入交互项、共线性变量处理等)、变量选择、评估未被测量混杂的影响、评估干预偏离的影响、数据缺失填补、矛盾数据处理、离群值、变量定义不一致、不同人群亚组、基线不均衡等。需报告全部的敏感性分析结果,不能选择性报告。若敏感性分析的结果与主要分析的结果不一致,提示研究结论稳健性不够,可能需开展额外的研究进一步验证。五、研究报告研究报告需遵循完整、准确、规范的总体原则。不同类型真实世界研究报告内容存在差异,pRCT研究报告内容可参考实效性试验CONSORT指南,队列设计、病例对照设计等观察性研究可参考STROBE指南,也可以参考其他适用的文件,如STaRT-RWE清单,以帮助提高临床报告要素的完整性。在以上的考虑基础上,需特别注意以下内容:(一)研究设计:阐述选择该研究设计的原因,结合已有证据,阐明该研究拟回答的安全有效性问题。(二)筛选流程图:提供研究对象的筛选流程图。对于回顾性真实世界研究,说明研究过程中如何从原始数据库中逐步筛选出合格的分析对象,给出原始数据库的样本量、每一个步骤排除的研究对象数目、相应的排除原因以及最后纳入分析的研究对象样本量。(三)数据源基本特征描述:包括人群代表性、数据质量等;该数据源自身质控措施,基于该数据源发表的高水平文献等信息。(四)人群基本特征描述:详细描述研究对象的基线特征,各组病例入选时的基线特征,基线数据是否平衡。(五)数据准确性描述:对于回顾性真实世界研究,提供对使用到的各变量数据的准确性验证和/或评估结果,若采取自动方法从观察性数据库中提取变量数据,列明各变量具体的提取算法,提供相应算法的准确性验证数据。(六)合并用药、合并治疗统计:记录和统计影响临床结局的其他干预措施(药物治疗及其他诊疗方法)实施情况。(七)按照方案开展统计分析,呈现所有统计分析结果,包括:主分析结果、次要分析结果、安全性分析结果、亚组分析结果、期中分析结果、敏感性分析结果。(八)数据缺失处理:描述缺失数据的数量及具体情况,列明缺失处理情况,与方案规定的符合性。若与方案规定的数据缺失处理方法不一致,提供合理的理由。(九)矛盾数据处理:描述不同来源数据重要信息的统计量,针对矛盾数据的敏感性分析结果。(十)偏倚风险及控制情况:以表格的形式列出可能存在的各细分偏倚类型,针对各偏倚逐个列出降低/消除偏倚的措施,并对应列出采取措施后残留的偏倚风险大小评估结果。(十一)讨论和结论:讨论研究局限性,讨论潜在偏倚的方向和大小,分析剩余偏倚对临床证据强度的影响;讨论研究结果的外推性,例如考虑匹配人群和预期适用人群之间的差异,分析结果的外推性;结合研究目标、局限性、多种分析方法、相似研究的结果和其他相关证据,对结果进行谨慎、全面的解释。六、参考文献[1]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真实世界数据用于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试行):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真实世界数据用于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试行)的通告.2020年第77号[Z].[2]高培, 王杨, 罗剑锋, 等. 基于真实世界数据评价治疗结局研究的统计分析技术规范[J]. 中国循证医学杂志. 2019;19(7):787-793.[3]彭晓霞,舒啸尘,谭婧,等.基于真实世界数据评价治疗结局的观察性研究设计技术规范[J]. 中国循证医学杂志, 2019, 19 (7), 779–786.[4]温泽淮, 李玲, 刘艳梅, 等. 实效性随机对照试验的技术规范. 中国循证医学杂志[J]. 2019;19(7):794-802.[5]聂晓路, 彭晓霞. 使用常规收集卫生数据开展观察性研究的报告规范-RECORD规范. 中国循证医学杂志. 2017;17(4):475-487.[6] Yue LQ, Campbell G, Lu N, Xu Y, Zuckerman B. Utilizing national and international registries to enhance pre-market medical device regulatory evaluation. Journal of Biopharmaceutical Statistics[J]. 2016;26(6):1136-1145.[7] Sterne JA, Hernán MA, Reeves BC, et al. ROBINS-I: a tool for assessing risk of bias in non-randomised studies of interventions[J]. BMJ. 2016;355:i4919.[8] Wang SV, Pinheiro S, Hua W, et al. STaRT-RWE: structured template for planning and reporting on the implementation of real world evidence studies[J]. BMJ. 2021;372:m4856.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各药品零售企业: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4号)要求,2024年1月1日起《药品经营许可证》实施新的许可证号编号规则和经营范围表述,现将深圳市贯彻落实有关事宜通告如下:一、变化内容(一)调整经营类别表述经营类别调整为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乙类非处方药。(二)调整经营范围表述经营范围调整为中成药、化学药制剂、生物制品、中药饮片、第二类精神药品、上述经营范围含冷藏冷冻药品、上述经营范围不含冷藏冷冻药品。“上述经营范围含冷藏冷冻药品”与“上述经营范围不含冷藏冷冻药品”两个表述,两者二选一。(三)调整许可证编号规则药品经营许可证编号格式调整为:省份简称+两位分类代码+四位地区代码+五位顺序号。其中两位分类代码为大写英文字母,第一位C表示零售连锁门店,D表示单体药品零售企业;第二位A表示法人企业,B表示非法人企业。四位地区代码为阿拉伯数字,对应企业所在地区(市、州)代码,按照国内电话区号编写,区号为四位的去掉第一个0,区号为三位的全部保留,第四位为调整码。二、深圳市执行方案(一)执行时间自2024年1月16日起,深圳市药品零售企业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核准、变更、换证(零售)业务的,按新规则执行。(二)规范经营类别和经营范围对于新规则执行前申请药品经营许可并获批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通过申请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变更、换证事项,变更经营类别和经营范围,按照新规则予以规范。(三)统一调整编号目前深圳市药品经营许可证已实施电子证照,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通过审批系统后台统一修改的方式,对原编号规则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统一修改许可证号编号,并在药品经营许可证副本变更记录页增加一项统一修改药品经营许可证编号的记录,许可证有效期与原证一致。自2024年2月5日起,企业可自行下载新版许可证,下载操作指南详见附件。各企业下载许可证时请认真核对信息,如发现信息有误的,请及时与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系。联系方式详见广东政务服务网药品经营许可办事指南中的各区局咨询电话。(四)其他要求药品零售许可申请表等将根据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筹要求,按照新规则修改,同步发布至广东政务服务网,自2024年1月16日起,申请单位请提交新版文书办理药品经营许可(零售)业务。特此通告。附件:深圳市药品经营许可证电子证照下载操作指南(企业端)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1月15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根据《重庆市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控制与标准制定技术要求(试行)》和《重庆市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标准制定工作程序(试行)》,经相关单位研究,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审中心技术审评,形成了中药配方颗粒重庆药品标准(2024年第一期)公示稿(详见附件)。为确保标准的科学性、合理性和适用性,现公示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公示期为一个月。请相关单位认真研究,鼓励企业参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控制与标准制定技术要求》、《重庆市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控制与标准制定技术要求(试行)》和《重庆市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标准制定工作程序(试行)》,开展从标准汤剂到生产工艺及中药配方颗粒产品的标准研究与复核。若有异议,请及时来函提交反馈意见,并附相关说明、实验数据和联系方式。来函需加盖公章,同时将公函扫描件电子版发送至指定邮箱。公示期满未回复意见即视为对公示标准无异议。电 话:023-60353654电子邮件:1269105739@qq.com收文单位: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科技标准处地 址:重庆市渝北区食品城大道27号邮 编:401120附件:中药配方颗粒重庆市药品标准(2024年第一期)公示稿.pdf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2024年1月15日附件中药配方颗粒重庆市药品标准(2024年第一期)公示稿目录序号名称序号名称1海藻(羊栖菜)4蛇莓2谷精草5黄芩炭3香薷(江香薷)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关于优化审评审批服务促进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1月10日关于优化审评审批服务促进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为深入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持续优化审评审批服务,加快推动全省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制定以下措施。一、支持医药产品创新研制(一)加快研究服务平台建设。加快生物医药、中药、高端医疗器械等领域的创新平台建设,建立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的生物医药研发体系,引导创新平台开放合作,优先立项攻关企业迫切需要解决的关键技术难题、卡脖子问题。推广合同研发生产新模式,引进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合同研发组织(CRO)或合同研发生产组织(CDMO)。鼓励产业基础好的市建设医药专业性孵化器,推动关键共性技术研发平台建设。支持高校科研院所和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省医疗器械和药品包装检验研究院等技术支撑机构建设国家级重点实验室。鼓励创新平台和高校科研院所等与企业开放合作,建立科研立项前置对接沟通机制,帮助企业解决技术难题。(省科技厅、省药监局牵头)(二)加快提升临床试验服务能力。支持临床试验机构高标准建设和高水平发展,持续推动临床试验总体质量和效率提升。允许医疗机构仅用于创新药物和创新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床位数不计入总床位数。完善临床试验伦理审查互认联盟,实现医疗机构间伦理互认。(省药监局、省卫生健康委牵头)(三)加大创新支持力度。2023-2025年,对在省内转化创新药(1类化学药、1类生物制品和1类中药)完成Ⅰ、Ⅱ、Ⅲ期临床试验的,经评审给予不超过研发投入40%,最高分别为1000万元、2000万元、3000万元资金支持;每个企业每年累计支持额度不超过1亿元。对进入国家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程序的产品,经评审给予最高200万元资金支持。(省科技厅牵头)(四)支持中药传承创新。鼓励中药企业与中医医院深入交流合作,推进经典名方向医疗机构制剂、医疗机构制剂向中药新药的递级转化。重点支持用于防治肿瘤、罕见病等重大疾病和儿童用药的中药研发,加强中成药大品种培育。(省药监局牵头)二、提升检验检测服务能力(五)加快监管服务大平台建设。按照“立足山东、辐射周边”的建设思路,创新运营管理、薪酬激励等机制,将省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创新和监管服务大平台(以下简称大平台)建设成为规模大、资质全、能力强的检验检测和产业发展服务机构。对接企业检验需求,优先建设药物安全评价中心、10米法电磁兼容实验室、大动物临床前评价实验室,扩增医学影像、有源手术、无源植入、人工智能、人因工程、康复器械等领域检验能力。建设一支稳定的高素质检验检测专业队伍。创新管理模式,赋予大平台运营自主权,将大平台建设成为国内领先、国际一流的检验检测实验室。(省药监局、省财政厅牵头)(六)建设放射性药品授权检验室。根据产业发展需求,以适度超前的理念,布局建设放射性药品检验室。检验室建成后,由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负责管理,纳入统一的质量管理体系,服务本地及周边地区的放射性药品研发生产。(省药监局牵头)(七)构建优势互补的检验检测矩阵。推动构建以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省医疗器械和药品包装检验研究院为主体,第三方检验机构、企业自检为补充的“一体多翼”检验服务新格局。在市级检验机构的基础上,支持药品医疗器械实验室建设,加快扩项提能力,承接相关检验任务,就近为企业提供便捷高效服务,支持在医疗器械产业聚集地建设医疗器械检验室。(省药监局牵头)三、完善审评核查服务体系(八)建设高水平医疗器械创新服务站。充分发挥国家药监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山东创新服务站作用,开展精准服务,促进医疗器械产业结构升级和技术创新。对我省申报创新的、重点的、复杂的体外诊断试剂,诊断仪器设备、植介入器械、高端诊疗装备等医疗器械产品,在研发、申报、临床试验等关键节点,及时靠前帮扶、加强指导、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加快医疗器械审评核查能力建设,进一步充实技术力量,提升医疗器械创新服务水平。(省药监局牵头)(九)扩充审评审批资源。按照“省市共建、省管市有”模式,在医药产业基础好的市探索建设审评核查分中心,为生物医药产业快速发展提供“一站式”服务。(省药监局、省委编办牵头)四、提升审评审批服务效能(十)推行前置服务。实施重点园区、重点项目、重大创新产品跟踪服务制。对纳入创新或优先特别审批程序的产品,提前介入,“一对一”提供研发、检验检测、临床试验、注册、生产上市等全过程服务。对重点项目建立“一事一议”工作机制,帮助解决项目建设中的重点难点问题。指导医药重点园区建立专业队伍,为企业提供常态化注册申报咨询服务。(省药监局牵头)(十一)优化审评检查流程。建立技术审评委员会,定期对发补意见、资料整改情况、审评意见进行会商,统一审评尺度,提高审评质量。建立医疗器械“精审速评”机制,根据产品复杂程度,开展集体审评或集中审评。实行药品生产许可、GMP符合性和注册核查“三合一”,一次检查、多项覆盖。对于医疗器械产品具有相同工作原理、预期用途,且具有基本相同的结构组成、生产条件、生产工艺的,可通过资料审核的方式开展注册核查,并对检验用产品和临床试验用产品的真实性进行核查。(省药监局牵头)(十二)提高检验服务效率。实行药品检验双通道管理,对纳入加快上市注册程序的药品,依法优先注册检验。除结构组成、工作原理等较为复杂的医疗器械外,无源医疗器械产品及诊断试剂产品平均检验时限缩减至60个工作日,有源产品平均检验时限缩减至90个工作日。(省药监局牵头)五、优化产品推广应用(十三)实施创新产品首营挂网。优化挂网政策,健全医药企业创新药品和医用耗材首营挂网绿色通道,最大限度简化挂网手续,缩短挂网时间,由医疗机构自主采购使用,促进医药企业创新产品加快上市销售。(省医保局、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牵头)六、加强标准和品牌建设(十四)强化标准引领作用。引导支持有条件的单位,开展技术标准引进和国际合作,积极参与制定生物医药领域相关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到2025年,推动制修订10个以上医疗器械国家、行业标准。制定完善山东省中药配方颗粒标准,发布实施山东省中药材标准、山东省中药饮片炮制规范。(省市场监管局、省药监局牵头)(十五)推进品质鲁药建设。指导协会组织深入开展“品质鲁药”建设工程,培育一批医药领域品牌产品和知名企业,引导企业品牌化、高端化发展。深入实施质量管理规范,加强风险信息交流,指导企业持续完善质量管理体系。(省药监局牵头)(十六)打造高端医药创新发展交流平台。鼓励举办各类学术性会议,搭建创新交流平台,支持相关市高规格举办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产业发展会议等,搭建信息交流合作共赢平台,促进资源共享、优势互补,进一步拉长全省医药产业链条。(省药监局牵头)七、夯实产业发展基础(十七)健全完善药品安全责任体系。组织开展生产经营企业负责人和关键岗位人员的警示教育和法规培训,夯实企业主责。严格落实药品安全党政同责,加强药品安全评议,压实属地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省药监局牵头)(十八)开展质量安全提升行动。坚持寓监管于服务中,加大监管指导力度,强化问题查处,守牢药品质量安全底线。发挥协会组织作用,建立健全行业规范,提升企业生产经营规范化水平。组织生产企业检验能力评估,指导提升药品检验能力。督促企业加强药物警戒能力建设,指导企业提升药品安全应急处置能力。(省药监局牵头)(十九)加强监管科学研究。鼓励药品生产企业,特别是新建、改建或者扩建的企业推进智能制造,加快建设药品生产风险智能预警监管平台,研究制定智能制造检查指南。支持省重点研发项目中设立药品、医疗器械监管科学专项研究指南。加强质子治疗系统等高端新型医疗器械监管,探索监管新模式,为全国高端新型医疗器械监管提供“齐鲁样板”。(省科技厅、省药监局牵头)(二十)提升监管能力。加强省级职业化专业化药品检查员队伍建设,推动市县建立满足工作需求、与监管事权相匹配的药品检查员队伍。市县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在综合执法队伍中加强药品监管执法力量配备,确保具备与监管事权相匹配的专业监管人员、经费和执法装备等条件。定期组织实施检查、检验检测、执法办案等技能竞赛,提升监管人员能力。推进山东省药品监管科学研究及学科建设,鼓励药品监管科学研究参与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省药监局、省委编办、省科技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负责)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医疗机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临床应用管理,保障临床营养诊疗质量和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管理办法》《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通则》等相关规定,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我委拟定了《广东省医疗机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临床应用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个人积极通过书面形式提出意见建议。反馈意见和建议的信函请寄至: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先烈南路17号广东省卫生健康委食品处(邮编:510060);电子文档请一并发至电子邮箱:wsjkw_spc@gd.gov.cn,邮件主题请注明“广东省医疗机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临床应用管理规范(意见反馈)”。此次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7个工作日,截止时间为2024年1月19日。广东省卫生健康委2024年1月10日广东省医疗机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临床应用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机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以下简称特医食品)临床应用管理,保障医疗营养诊疗质量和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管理办法》《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通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范。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特医食品,是指按照《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管理办法》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并允许在国内上市销售的产品。第三条 广东省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临床应用特医食品适用本规范。第四条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医疗机构临床营养科规范化建设,督促医疗机构做好特医食品的临床应用和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特医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督促指导医疗机构落实特医食品质量安全管理要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共同支持推进医疗机构特医食品的统一编码、统一采购、规范使用。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第五条 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设立广东省特医食品专家委员会。省特医食品专家委员会主要职责:(一)协助制定特医食品临床应用管理相关规章制度;(二)对医疗机构特医食品的临床应用、管理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三)定期开展特医食品临床应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培训;(四)定期组织专家对医疗机构特医食品的使用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建立特医食品不良反应事件的收集机制,并及时向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五)掌握特医食品领域的最新动态及信息发布,负责省内医疗机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技术指导和咨询回复;(六)承担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安排的特医食品相关工作。第六条 各地级以上市参照省特医食品专家委员会的设置,设立各地市的特医食品专家委员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特医食品专家委员会主要职责。第七条 二级以上医疗机构临床营养科的医师和临床营养师负责对特医食品的使用进行审核、评估、指导及不良反应报告。不具备条件设立临床营养科室的医疗机构开展特医食品的使用应设置特医食品临床应用的相应岗位,该岗位需配备经培训并考核合格的医师或临床营养师,由医疗机构行政管理部门对该岗位进行管理。第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成立特医食品管理委员会,下设特医食品管理工作小组。特医食品管理委员会由分管院领导任主任委员,医务部门、临床营养科、临床科室及相关部门的负责人和专家任委员,办公室设在临床营养科。特医食品管理工作小组由临床营养科、相关临床科室、医务等相关部门的专业人员组成,临床营养科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第九条 医疗机构特医食品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一)领导、组织、协调本单位特医食品工作规范有序开展,执行特医食品临床应用管理规范。(二)定期听取临床营养工作和特医食品管理工作汇报,讨论分析存在的主要问题,制定改进工作措施和临床营养工作目标,落实和推进《国民营养计划(2017—2030年)》提出的“临床营养行动”。第十条 医疗机构特医食品管理工作小组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特医食品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制定本机构特医食品管理制度、技术文件并组织实施;(二)对医务人员进行特医食品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技术规范培训,组织对患者合理使用特医食品的宣传教育;(三)接受省特医食品专家委员会的督导,定期监测和评估本机构特医食品的临床应用,以及不良反应事件的收集和处理,定期分析、评估、上报监测数据并发布相关信息,提出干预和改进指施;(四)制定本机构特医食品安全事故处置预案。定期检查本机构各项特医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发生特医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相关规定,及时向辖区内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并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事故调查,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谎报、缓报,不得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第三章 临床应用管理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通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加强对特医食品遴选、采购、储存、调配、临床应用和评价的管理。第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本机构的特医食品供应目录及相应的管理制度,建立特医食品产品遴选、审核和定期评估、退出制度。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临床营养科或临床科室根据临床需求向特医食品管理工作小组提出书面申请,经特医食品管理工作小组讨论审核通过,报特医食品管理委员会批准后进行采购。第十四条 医疗机构应按规定建设特医食品储存室及调配室,并根据实际情况建立本机构特医食品调配、配送和存储管理制度。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应定期组织开展特医食品临床应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培训。经培训并考核合格的医师和临床营养师由医疗机构授予特医食品处方权并按照营养诊疗流程开具特医食品处方,临床营养科专业人员对特医食品处方进行审核和点评。第十六条 特医食品临床应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培训和考核内容应当包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通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技术规范; (二)特医食品临床应用及管理制度;(三)常用特医食品的营养特点与使用注意事项;(四)与应用特医食品相关不良反应的防治;(五)营养不良的筛查、评估、诊断和防治;(六)特医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演练。第十七条 特医食品应在医师或临床营养师的指导下使用,临床应用时应以营养筛查与营养评估结果为依据,严格掌握适应症与禁忌症,按照营养诊疗规范化流程应用特医食品。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开展特医食品临床应用监测工作,分析本机构特医食品使用情况,评估特医食品使用安全性、合理性;对不安全、不合理使用情况及时采取有效干预措施并定期上报省、市特医食品专家委员会。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特医食品使用不良反应事件记录和报告制度。对因使用特医食品造成的不良反应事件予以收集和记录,并根据有关规定和程序及时逐级反馈省、市特医食品专家委员会。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采购特医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如实做好进货查验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第二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定期检查库存的特医食品,及时清理破损、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等不能保证食品安全性和营养充足性的特医食品。第二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规范特医食品收入和支出的管理,特医食品的收入和支出应当纳入医疗机构的收入及支出系统统一管理。第二十三条 特医食品应纳入医疗机构信息化管理系统,对接处方、医嘱、收费和库房管理等子系统,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实现特医食品全过程的规范应用和管理。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四条 省特医食品专家委员会负责全省医疗机构特医食品临床应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各地市特医食品专家委员会负责本市医疗机构特医食品临床应用的质量监控。被检查医疗机构应予以配合省特医食品专家委员会的监督检查,按要求提供特医食品相关资料(本规范提及的组织机构和职责、临床应用管理等),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第二十五条 省特医食品专家委员会定期组织专家对特医食品处方、医嘱实施点评,并将点评结果作为医师、临床营养师考核的依据。第二十六条 省特医食品专家委员会应将医疗机构使用特医食品的监督检查和综合评价结果定期向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汇报。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七条 建立特医食品不良反应事件收集机制。指对因食用方法、产品特性、消费者个体差异等原因造成的不良反应予以收集和记录,并根据有关规定和程序及时反馈给生产厂家、市场监管部门及临床营养质量控制机构。第二十八条 本规范由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各自职责负责解释。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九条 本规范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1.关于普通化妆品年报工作的温馨提醒答: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35号)的要求,备案人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通过化妆品(牙膏)信息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提交备案时间满一年普通化妆品的年度报告,即2022年12月31日前备案的产品应当开展2024年度备案年度报告工作。请相关备案人抓紧开展年度报告工作,对需要继续生产的备案产品,备案人应当于2024年3月31日前落实备案年度报告工作;不再继续生产的,备案人应当于2024年3月31日前通过平台主动注销备案。备案信息注销前已上市的相关产品,可以销售至保质期结束。年报期限截止后仍未开展年报工作的相关备案产品,由监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置。2.哪种情况需要上传《注销再次备案说明文件》?答:根据《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第五十九条,普通产品注销后再次备案时,应当提交情况说明。现平台设定,当某产品名称已提交备案(去除空格后,国产进口一同比对),主动注销后,任一备案人再次使用该产品名称进行备案时均需上传《注销再次备案说明文件》。3.预备案号被清理后,对应的产品名称能否继续用于产品备案?答:预备案号被清理后,对应的产品名称未被使用的情况下,可以继续用于产品备案。4.产品存在多份备案检验报告(一家生产企业),应如何进行系统填报?答:应在“备案申请表”中点击“+”增加“检验报告号”,再逐一进行填报。5.哪种情况需要在国家药监局化妆品(牙膏)信息服务平台注册牙膏有关角色账号?答:根据《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国产牙膏备案工作的通告》(2023年第69号),牙膏备案人注册地在广东省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国产牙膏应当在上市销售前向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行产品备案。牙膏备案人通过登录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务网站(https://mpa.gd.gov.cn/portalEp/)“广东智慧药监企业专属服务平台”提交其具备相应能力的有关资料进行用户注册。进口牙膏的备案人、境内责任人,或者接受广东省外国产牙膏备案人委托生产的生产企业,需在国家药监局化妆品(牙膏)信息服务平台申请相应的角色账号。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