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公告 内蒙古自治区
一、起草背景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药品安全的重要指示重要批示精神,贯彻落实自治区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工作部署,聚焦市场主体关切,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减轻企业负担,促进药品流通企业高质量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不断适应药品流通产业发展和监管实践需求。根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全区实际,制定《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总部企业一体化”经营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二、基本内容
《通知》主要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为允许符合条件的企业开展药品批零一体化经营,对“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总部企业一体化”经营的概念和使用范围做出说明。第二部分为支持药品批零一体化经营企业一体化调度、协作运营,对开展“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总部企业一体化”经营企业的人员、机构、质量管理体系、计算机系统、库房和设施设备等方面作出说明。
三、特色亮点
药品批零一体化经营企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可整合药品批发、零售连锁总部企业机构和人员实现两种经营一体化调度、协作管理运营,实现药品批零一体化经营企业“一套人马,双证运行”,可有效节约运营成本,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也便于更好地监管,符合药品流通产业发展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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