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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 | |||
详情摘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3〕1409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当事人 | 名称 | 广州市碧莹化妆品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11000125524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孙建琼 |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 ||
行政处罚内容 | 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09月11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3〕1409号
当事人名称:广州市碧莹化妆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786094693E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良田村23社良沙中路68号
法定代表人:孙建琼
2023年7月17日,我局根据上海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的化妆品检验不合格报告(No:HC202300086)线索,对当事人涉嫌生产经营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3年2月1日,当事人生产了500盒“容倾城羽感清透隔离防晒霜”,留样5盒,自行抽检1盒,按照10元/盒的售价售出给广州秀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简称秀能公司,另案处理)494盒,获销货款4940元。
当事人生产的上述“容倾城羽感清透隔离防晒霜”,经上海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结论:不符合规定。
当事人生产的上述“容倾城羽感清透隔离防晒霜”产品的实际成分与产品的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所批准的配方成分不一致,故我局认定该批化妆品属于未经注册的特殊用途化妆品,当事人生产的上述化妆品的行为属于生产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违法行为,违法所得共计4940元,货值金额共计5000元。其留样5盒,已在调查过程中自行销毁。
我局于2023年08月28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对其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细化标准表》的规定,综合考量拟对其适用一般处罚档次进行处罚。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的规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4940元;
二、罚款人民币81000元;
罚没款共计85940元。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固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生产上述经抽检不合格的“容倾城羽感清透隔离防晒霜”的行为。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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