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6-12 收藏
新规发布:地区性民间习用药材如何跨省市合规流通?
5月14日,国家药监局、国家中医药局共同发布了《地区性民间习用药材管理办法》,于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办法》对药材的标准管理、生产使用管理、监督管理都作出了明确规定。
其中,《办法》还明确了地区性民间习用药材是否可以跨省使用,如何确保其合规流通?
1、不再对地区性民间习用药材跨省使用实施审批,但强调其原则上应在产地所在省域内使用,如果确实有临床使用需求的,可以跨省使用
2、为了控制跨省使用可能带来的风险,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企业要落实追溯制度,确保相应中药饮片、制剂的来源可查、去向可追。
3、如果使用所在地已经制定了省级中药材标准的,那么跨省使用的药材必须符合使用地的标准。如果使用所在地没有制定相应标准的,则应当符合生产所在地的省级中药材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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