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见异物”不合格,福建一药企被罚近650万元!
据福建省药监局公开的行政处罚信息来看,
当事人生产的一批次呋塞米注射液中存在可见异物,违反了《中国药典》(2020年版二部)的相关规定。
继而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禁止生产、配制、销售、使用假药、劣药。
因此福建省药监局责令该企业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了如下处罚:
1、没收违法生产的药品及违法所得28万余元;
2、处以违法生产销售劣药17倍的罚款,约621万元。
生产、销售劣药,将会被处以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为避免高额罚款,也为了大众用药健康,药品生产企业应严格遵循药品GMP,合规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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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公告:
https://yjj.scjgj.fujian.gov.cn/ztzl/2018/xzxkxzcfsgs/xzcf_33902/202309/t20230918_6260024.htm
对应法规:
https://www.nmpa.gov.cn/xxgk/fgwj/flxzhfg/20190827083801685.html
中国药典:
https://db2.ouryao.com/yd2020/view.php?id=f3cda108f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