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上海某公司被罚没款70万余元
前段时间,上海市长宁区市监局根据相关举报,
对某医械公司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后,发现当事人经营的一产品中的组成部件“吸烟电刀笔”未进行医疗器械注册。
经过调查,当事人取得了《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经营的某产品由主机“烟雾清除系统”和吸烟电刀笔(Erbe编号为20321-028)等多个配件组成。
其中,产品使用说明书中配件编号20321-028对应的产品名称为“用于IES的外科手柄,可拉出;刮刀电极”,用途为“带烟雾排烟装置的电极手柄用于单极电切和电凝,同时还具有烟雾排烟的作用”。
依据《医疗器械分类目录》以及医疗器械相关规定,
“吸烟电刀笔”的分类编码应为“01-03-04”,即有源手术器械分类下的一次性使用手术电极,其管理类别为II类,应按照第二类医疗器械进行注册。
但当事人销售的上述“吸烟电刀笔”未进行注册。
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
不得经营、使用未依法注册或者备案、无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
因此,长宁区市监局认定当事人经营未经注册的医疗器械属于违法行为,
·没收其违法经营的440支“吸烟电刀笔”
·没收违法所得1万余元
·罚款69万余元。
本则案例警示我们应当合法经营医疗器械,
确保所经营的第二、三类医疗器械已按规定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后再从事经营活动。